汽车配件反垄断法实施细则
A. 反垄断法的实施对汽车行业的影响大吗
涉嫌触犯条款: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详细]
影响:宝马也有可能10万元买到
可以举一个稍微极端的例子,某宝马经销商为清理库存,将店内的几辆宝马以10万甚至更低的价格卖给消费者。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此举将不再受到厂家的“制裁”。[详细]涉嫌触犯条款: 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详细]
影响:从上海到甘肃买便宜车
当《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内汽车销售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的限制将有所改观。比如甘肃某经销商清理库存汽车,但当地购买力有限,于是上海的消费者便到此地购车,而消费者和经销商都可以名正言顺地交易,不再被禁止。 [详细]
涉嫌触犯条款: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详细]
影响:去北京坐出租车不再只能选现代索纳塔、伊兰特
由于不再限制到指定的厂家购车,投放到北京市场的出租车或将五光十色,可选择性大大增加。市民完全可以尝尝不坐索纳塔、伊兰特出租车的感觉。 [详细]
涉嫌触犯条款: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 [详细]
影响:4S店模式或将OVER 换个奔驰零件不再“仅此一家”
要想配件价格低,维修费透明,就必须打破4S店的垄断局面。也许,《反垄断法》的施行能够让高档汽车的售后与维修出现一个新的局面。可以设想一下,以后你的奔驰需要维修,完全可以不用去有限的一两家4S店“挨宰”。 [详细] 影响大吧!~
B. 反垄断法详细条款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C.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反垄断法它就是保护企业公司的应有的权力,防止垄断,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法律。
D. 汽车反垄断是指不在4s店保养照样享受保修吗
汽车保养霸王条款保修期内的汽车不在4S店保养就再不享受保修[转] 刚买一年多、才开了6万公里的路虎越野车,发动机突然报废,送到4S店保修却遭拒。4S店的理由是,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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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于反垄断法的细则什么
垄断协议,限制同行同业竞争和交易。
一般的协议,不影响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权益。
F. 反垄断法出炉了,我们能做些什么行业,大家给个建议吧。
酝酿了近14年之久的《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来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从此被视为违法。
首当其冲的,就是国内公认垄断嫌疑最大的5大行业:铁路、电信、石油、汽车和软件。甚至在很多乐观者看来,现在的疑问只是哪个行业、哪个企业“有幸”成为我国反垄断的第一个被告。
但事实恐怕并非这么简单,复旦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孙立坚表示,《反垄断法》的条文以原则性为主,对具体的行业、企业以及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垄断界定,很容易引起歧义。记者了解到,例如汽车等行业甚至已经备好了一套“潜规则”来钻《反垄断法》的空子。
专家认为,指望单靠一部《反垄断法》就能立竿见影解决国内行业垄断的想法并不现实。原计划与《反垄断法》配套推出的40余个细则,目前仍然没有消息。而《反垄断法》的具体执法行为、流程甚至执法部门,目前也都不明朗。“《反垄断法》确实能够马上改变一些东西;但更多的,可能是落到实处的悬疑。”
[微软]国内“反垄断第一个被告”?
早在去年《反垄断法》获得通过时,就有法律专家预计,微软很可能第一个被告上法庭,成为国内“反垄断第一个被告”。
《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前瞻:国内软件商有望“松绑”
如果《反垄断法》化解了微软在国内市场的绝对优势,那么首先松口气的将是国内的软件商。金山软件总裁助理王欣对记者表示,全民都用Windows,也就相当于自己的命脉掌握在别人手里。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国内软件商从此得到解脱,那么不仅我国的软件产业将得到更宽广的生存空间,国内用户也将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低廉、更丰富的软件产品。
事实上,在欧美的反垄断案例中,微软已经有过教训。去年9月17日,欧洲初审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支持欧盟在2004年发布的微软反垄断案裁决。而1997年,美国司法部也指控微软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
悬疑:微软应对反垄断经验丰富?
不过,金山软件也承认,微软反垄断经验丰富,法务和公关力量强大,而中国方面准备不足,估计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实质效果。事实上,即便在《反垄断法》以及细则都已经非常成熟的西方,一次反垄断的诉讼案都要耗费几年时间。
为此,法律专家建议,《反垄断法》的细则在实际的操作中至关重要,只有在给具体的行业、市场以及企业行为做出“垄断”或“非垄断”的界定后,国内的反垄断工作才会更有效率。
记者了解到,目前,微软(中国)的公关团队已经进入到了备战状态。在给记者的一份声明中,微软表示,微软支持中国在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方面作出的努力。显然,在能够界定“垄断”范围的细则出台前,类似的“外交辞令”不只会出现在微软一家。
[汽车]限价限区销售触犯“禁令”
《反垄断法》中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第五章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显然,汽车厂商对经销商所设的最低限价和限区销售的规定,触了《反垄断法》的逆鳞。
前瞻:消费者还价空间将更大
如果取消了厂商的最低限价权,那么市场终端的价格决定权就将直接归在经销商处。届时经销商可以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自行调节价格,那么消费者的还价空间也将更大,经销商也不必再拿出类似于“送汽车装潢”、“送加油卡”等变相优惠措施来吸引消费者了。经销商轻松,购车者实惠。
此外,国内车市长期以来的“价格盆地”也将有望结束,沪上一家广州丰田的经销商表示:“浙江、江苏一些地方的车价要比上海低,如果异地购车的限令真的能被打破,上海这样车价高的市场肯定会降价,否则将坐视客源的大量流失。”
悬疑:可通过零配件打压经销商?
沪上一家进口汽车经销商的负责人认为,《反垄断法》可以取消厂商的特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厂商依然能够通过各种“潜规则”保留对经销商的控制。
“例如零配件的配送,零配件厂商与汽车厂家的关系相当密切,因此供应对象一般只限于厂商指定的4S店,经销商很难单独获得零配件供应。也就是说,如果不按照厂商的要求办事,厂商完全可以通过限制零配件这个途径来打压经销商,因此市场的主动权依然掌握在厂商手中。”
对此,业内人士均表示应当尽快推出《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以免在实际操作中被强势方钻了空子。
G. 反价格垄断规定及反垄断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内容大概是什么
发改委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 2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领域的扩大和竞争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业和地区,违反竞争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反价格垄断规定》还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为规范和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反价格垄断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中止调查、责任豁免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两部规章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有利于依法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培育市场竞争文化,促使相关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H. 反垄断法十大案例发布有哪些
今年,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周-年,其间取得了丰硕成果,确立了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今年3月,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责,形成统一执法模式。
我国反垄断工作过去取得哪些成效?今后还有哪些完善空间?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和专家。
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中国特色反垄断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务-院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反垄断执法机关先后出台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反价格垄断、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等部门规章12部、规范性文件3部、办事指南和指导意见10部,大大提高了反垄断法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并完成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指南、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宽大制度指南、经营者承诺指南、违法所得和罚款计算指南、垄断协议豁免程序指南等六部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
“这些指南体现我国执法机构的执法思路和原则,分享执法经验,给予经营者更清晰的指引。可以说,《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年,是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的1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甘霖说。
未来,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仍需不断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反垄断法实施也应进一步优化:一方面,应在总结过去10年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制度体-系,厘清概念、明确适用原则,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另一方面,应尽快推进处于基础性地位的竞争政策法制化,尤其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与反垄断法律制度有效衔接,以明确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竞争法治更好、更快地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
据统计,10年来,我国依法履行职责,注重发挥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作用,依法打击垄断行为,查结垄断协议案163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54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10亿元人民币,查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183件,震慑了违法者,净化了市场环境;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283件,查处未依法申报案-件22件,有效预防市场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的实施仍面临不少挑战
此前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分散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保留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由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
“3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合并为一家,执法主体的融合,更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执法行为的协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集人张-穹说。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周-年的时间节点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反垄断统一执法机构,面临着新的挑战,反垄断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甘霖认为挑战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竞争政策的实施提出新要求,要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创新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互联网经济等新经济业态对反垄断执法提出新要求,反垄断执法无法照搬传统的分析思路和评估方法。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国际化,对加强反垄断国际合作提出新要求,我们要加强反垄断国际交流合作,共同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新时代反垄断工作对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新要求,我国执法队伍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张-穹建议,做好新时期反垄断工作首先要有大局观念,我国经济发展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反垄断工作应关注国民经济发展的特点,并为此助力加油,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其次要有全球视野,要学习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经验,学习借鉴其先进理论、技术,密切跟踪其重大执法案-件,精准分析鉴别其重大反垄断政策。最后,还要有未来眼光,要充分认清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重大影响,勇于创新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反垄断理论等。
加大惩罚。
消息来自凤凰网。
I. 汽车强行搭售配件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个相关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 《反垄断法》是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律,其中关于对“搭售”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17条中: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J. 简述《反垄断法》规制的几种垄断行为及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及具体内容如下: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10)汽车配件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扩展阅读
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任务:
1、禁止卡特尔
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在各国反垄断法中,上述各种严重损害竞争的协议一般得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即不管它们是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都得被视为违法。
2、控制企业合并
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国反垄断法都有控制合并的规定。这种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保证市场上有竞争者。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并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即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需要向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3、禁止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在中国当前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还为某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提供了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腐败,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因此,反垄断法应当将反行政垄断作为一个重要而且非常迫切的任务。
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
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的垄断,但因为合法的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就非常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对那些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