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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汽车维修厂价格协商不成

发布时间: 2021-05-08 18:56:57

Ⅰ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和汽车修理厂对车辆维修费达不成一致,导致车辆长时间拿不回,车主该如何维权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1、先自己看清自己的保单,看是否有“专修”、“4S专修”……等字样。如果有这些字样的,基本上保险公司已经与其早就达成了协议,不会有争执了,4S或维修站可因先前与保险公司协议自行代赔,你可以直接取车。因他们之间有价格协议在先(保险公司与维修企业)
2、每个保险公司的理赔方式与指定维修企业各有不同,但现在客户车辆受损后可由车主直接指定维修企业,杜绝中间某些“猫腻”事件的发生或纠结的产生,如果是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企业应该也不会出现此类现象。有协议价(保险公司与维修企业)
3、是否是自己指定或是随便拖到任一修理厂?这样的情况,就有可能出现您这种现象,保险公司有保险公司自行的价格,其还分一二三类,也就是小型的企业,中型,维修站,4S……等,价格不一。如果与其未签订委托维修理赔维修企业自然会产生价格上的不统一,多少会出现点纠纷,如果是相差不大的话还好说,相差过大难免纠纷。

A、这样的状况依据保单或是维修调解书(交警),看自己应付的金额,提前从保险支持相应款项后给维修企业(前提是先谈妥价格),多退少补。杜绝价格不统一。
B、车未修,价格不统一,达不成一致,可委托物价部门(注意,这点很重要,现在可以通过权威部门定价)作最终价格审定,这是以我本地政策为准,具体各地标准不一。那样,三方均会无异议,你可以先申请。至于耽误你的误工等可适当向保险公司提点……。应该可以行通。
C、不排除一些“猫腻”事件,但很少,有保修相互串通诈取客户多项款项的可能。这种现象虽然很少极少,但有,您也不得不防,建议无情学是走第二步B点所讲,至于中间“违约”的误工误事车马费等由保险公司协商。
………………

祝您好运……。

汽车维修价格不合理怎么办

1对汽车维修价格方面宣传,维修工是技术工,应该得到社会公认。2 由物价局定价。3 有专业机构对修理厂进行监督。

Ⅲ 怎么跟汽车维修厂还价

不可能,你就给他说材料你自己出,看他怎么说

Ⅳ 修理费价格4S店与保险公司有差距4S店扣留车辆可以起诉4S店吗

这种情况可以三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Ⅳ 车辆报险维修时定损费低于修理费怎么办

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定损,只是对损失程度和范围进行估算,实际修车费跟定损额有一定出入完全是可能的。如果实际修车费高于保险公司定损额,保险公司可以跟车损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修车费理赔。当出现保险公司定损与修车厂给的价格不一致的情况,务必先协商好再修车,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第三方介入,比如去当地物价局定损。

造成定损与维修差价的原因主要是保险公司定损不合理和无责方的修理费中有不必要、不合理的部分。针对保险公司定损不合理的,需要保险公司来补差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带好单证,去当地保监会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无责方不合理要求的,就让无责方自己掏钱,如果对方有异议,随他去起诉。

Ⅵ 汽车定损价格低于维修价格怎么办

定损单具有合同属性,事故车辆的合理维修费用适度高于定损金额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实际维修费进行理赔。
当车主遇到维修费用高于定损费用时,就要留心保险公司是否有违规操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定损价格、维修价格不会有太大差别。但因一些大型的汽修店管理费、人工费比较高,或受汽配市场价格的波动等因素,定损价格也会受到影响。出现差价后,定损员会给车主其他参考方案,如果同样的价格其他修理厂能够维修,将会建议客户换一家维修店。如果客户不愿意更换,差价将由车主承担。

首先,我们要确定造成差价的原因,一般来说有两种:
1、保险公司定损不合理。
2、无责方的修理费中有不必要、不合理的部分。(如把可以修复、不必要换新的零件直接换成了新的,或者刻意去选择人工费、零件费高于市场价的修理厂,造成了修理费的虚高。)
那么,为了确定到底是哪种原因,就需要无责方来提供修理清单。根据修理清单、定损时拍摄的照片和损坏零件清单来判断,究竟是这辆车确实要修这么多钱,还是无责方擅自要求了不合理的修车项目。
第一种原因,无疑是需要保险公司来补差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带好单证,去当地保监会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原因,就让无责方自己掏钱,如果对方有异议,随他去起诉。

Ⅶ 汽车修理费理赔可以和维修厂还价吗

你好,一般的话不能还价的汽修厂里的价格都是定好了的,都有明文标价的。

Ⅷ 民事赔偿时,重置价格与汽车修理店的修理价格应以 哪一个为准

重置价值条款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即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产的标准.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达85%并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X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重置价值保险(Reinstatement Value Insurance)
"财产保险中对房屋和机器按特定的价值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一般的财产保险只保障保险标的当时的实际价值,不保重置价值。因为根据补偿原则,通过补偿只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如果赔偿额大于标的当时实际价值,就可能诱使被保险人无视道德危险,以图从赔款中获利,故一般保险公司不随意接受重置价值投保。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缘故,保户即使不断调整保额,也很难做到足额投保。此时如能购买重置价值保险,则可获得十足的保障,不必用历年的折旧积累弥补标的受损后重置的差额。正是鉴于此原因,保户愿意多保一些保额,多付一点保费,按重置价值投保。保险公司在签发此类保单时,一般都须附加"重置价值保险条款"以明确双方责任。在我国较少使用。"
"财产保险中对房屋和机器按特定的价值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一般的财产保险只保障保险标的当时的实际价值,不保重置价值。因为根据补偿原则,通过补偿只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如果赔偿额大于标的当时实际价值,就可能诱使被保险人无视道德危险,以图从赔款中获利,故一般保险公司不随意接受重置价值投保。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缘故,保户即使不断调整保额,也很难做到足额投保。此时如能购买重置价值保险,则可获得十足的保障,不必用历年的折旧积累弥补标的受损后重置的差额。正是鉴于此原因,保户愿意多保一些保额,多付一点保费,按重置价值投保。保险公司在签发此类保单时,一般都须附加"重置价值保险条款"以明确双方责任。在我国较少使用。"
作为保险公估师及资产评估评估师,我认为以上理解是有失公正的。以上解释可能是一个经济人或代理人可能为了获得业务而有意误导被保险人。
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规定赔偿以实际损失和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价值低于保险金额,则按比例赔付;合同法规定:显失公正及违法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保险合同的上位监管法是合同法和保险法,故对其中条款应按保险法的要义来理解保险条款。
从资产评估角度而言,无论是重置价值还是市价,都是资产实际价值的一种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是内在的,财产价值可以通过市场法和重置法评估。不同的评估方法适用于不同的评估目的。
财产的重置价值为重新置换或者构建原有财产的费用。在一切险理赔中,财产的保险价值,对于流动资产为出险当时的市价(在综合险和基本险中为账面余额,但一般流动资产的账面价格同其市价差不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在一切险附加重置价值条款时或综合险及基本险)。
要理解好重置价值,就不能脱离损失补偿原则,正是由于损失补偿原则,才会有“出险时”这一时点,以及重置价值条款中:“等同或近似并且不超过崭新时的状态”的限定。
因此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除了是指按照出险时的市场和技术条件核算重置费用外,还应该注意在出险时原有财产已经不是崭新的这么一种情况,核算的重置费用也就是重新购置或构建新旧程度近似、功能等同的财产的费用。当然在实践中,对于房屋建筑物,常常只能重建,难以做到同样新旧程度;机器设备相对而言容易些,但也常常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实际的做法往往是采用新的配件,保险人往往放弃这种用同样新旧程度的重置要求。所以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应该就是按基本等同或近似并不超过崭新状态这个标准重置,并以出险时实际可实现或尽量贴近这个目标的市场供应情况和技术情况来所需的费用。
这种价值可以用许多方法,最主要有两种:1、成本法:按全新标准下的重置成本扣减适当折旧(这里的折旧应理解为实际损耗)来评估其重置价值;2市场法:按同等功能及新旧程度近似设备的市价加上一定的运输费、安装费、税费等。
如果把重置价值简单认为全新资产的购置或建造费用,容易造成两个方面的问题:
1、在核赔时这样做的可能后果:在被保险人依法已经计提的折旧费用较多,资产净值已不多时,在损失程度较大或全损的情况下,以这样的重置价值核损就会让被保险人的已提折旧变成额外得利(但损失较小时或修复费用低于财产实际价值的85%,可以视为固定资产的正常修理,核赔时不用在修理费用中计提折旧),保险就成了诈骗者的乐园。因为保险基金实际上是有社会保障功能的,是所有被保险人缴纳形成的,按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投保人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样做相当于滥赔,可能是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2、在承保时这样做的可能后果:但核赔时按保险财产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核赔,保险金额就超过了保险价值,这样就造成了被保险人多缴了保费的结果。
因此不能总将崭新标准下的重置成本等同为出险时的重置成本。
在保险业务中,对于较新的固定资产,其重置成本基本上与全新设备的重置成本相同;对于半新旧的,则最好按同样或近似新旧程度的替代品的市价加上安装、运输、调试费用、税费等核定其重置价值。对于已经很旧的、基本接近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已停产,技术也很落后,实际价值已经很低,按重置不好也不坏的标准,重置价值一般应按全新标准的重置成本扣减折旧和损耗来评估,相当于实际价值;其受损后修复费用往往超过实际价值,按损失补偿原则,应按重置价值条款特别条件1而鉴定为推定全损,实际损失应按实际价值扣除残值。被保险人以保险赔付及已计提的折旧和回收的残值来重新购入全新的固定资产。
对于保单承保时,按原值投保的情况,对于保险价值已经大为低于原值的情况如有争议则参考按保险法第四十条及第三十八条处理。其中第四十条第一条及第二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Ⅸ 汽车修理厂要价太高,该怎么搞价急。

很仔细啊!不过看样是很负责任的说!发动机里面基本都是新的了!不过也有省钱的办法,找个老师傅看能对付用的就对付用!按以往的经验,高温后,只需平缸盖,换缸垫,如果拉缸了,要换活塞,活塞环和缸套!很多东西不可能因为高温而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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