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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配件垄断

发布时间: 2021-05-01 17:37:52

1. 汽车的核心部件,都是被哪些公司谁垄断的

发动机设计,奥地利AVL、德国FEV、英国Ricardo是当今全球三大独立发动机设计公司,再加上专注于柴油机领域的意大利VM,四家公司垄断了国内自主品牌的发动机设计。

毫无疑问,日本三菱几乎垄断了所有不能自产发动机的自主品牌汽车的汽油发动机供应。在中国整车市场占有率并不高的三菱公司在当时中国汽车界巨子仰融先生的牵线搭桥之下,1997年在辽宁沈阳设立航天三菱、1998年在黑龙江哈尔滨设立东安三菱,分别生产中等排量和小排量的汽油发动机,为当时的哈飞、东南、华晨等公司配套。

2. 日本为什么能垄断汽车零件

精密机械加工技术和精密微电子技术,日本处于领先地位,面对汽车的迅速发展,其不断翻新的变化的零部件的需求,日本可以很快做出来,质量也好。这就像水果等手机一样,去关键零件基本都是日本做的。

3. 欧盟是如何惩罚汽车市场垄断的

据报道,欧盟21日重罚汽车海运及汽车配件市场的垄断行径,罚金总额高达5.46亿欧元。

公告表示,五家公司占据欧盟汽车海运市场的“半壁江山”,上述行径严重侵犯欧盟消费者权益,削弱欧盟汽车业竞争力,为此对华伦威尔森处以2.07亿欧元罚款,对三家日企处以1.81亿欧元罚款,对南美轮船处以703万欧元罚款,罚金总计3.95亿欧元。

汽车配件方面,公告指2000年至2011年,德国博世公司、日本电装公司及特殊陶业株式会社互相达成协议,联手操控汽车火花塞供应价格,为此对博世公司处以4600万欧元罚款,对两家日企处以3000万欧元罚款,罚金总计7600万欧元。

希望汽车垄断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4. 汽车反垄断是指不在4s店保养照样享受保修吗

汽车保养霸王条款保修期内的汽车不在4S店保养就再不享受保修[转] 刚买一年多、才开了6万公里的路虎越野车,发动机突然报废,送到4S店保修却遭拒。4S店的理由是,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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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汽车行业究竟可能存在哪些垄断行为

盖世汽车网近期针对汽车垄断话题发起的调查结果显示,有七成以上的人士认为汽车行业存有垄断行为,且多表现为纵向垄断。 所谓纵向垄断,是指同一产业或品牌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通过某种联合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汽车行业的表现为汽车制造商对经销渠道、下游产品价格的绝对控制,从而实现垄断。具体而言,汽车行业可能包括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进口车通过“总代理制”掌控绝对话语权 一辆欧洲售价9.1万美元(约合56万元人民币)的宝马6系650i到中国后售价暴增至200万元,一辆排量为3.0T的新款奥迪Q7,在北美售价仅为7.8万加元(约合人民币46万元),而国内价格却超过100万元。不少车企将此归结为中国汽车进口的高关税,而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饶达表示,我国进口汽车需要缴纳三种税,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按照我国的税率,排量超过4.0升的进口车按税额最高一档征收,完税后价格增加一倍左右。而事实上绝大多数进口汽车没有到这个排量,纳税低于这一税率,然而在中国的售价却高得离谱。因此,有专家表示,进口汽车的总代理制的经销模式才是其在华捞金的“重要庇护伞”。 据了解,早期中国通过允许成立多个总代理商的形式控制汽车进口贸易。随着汽车销量的不断增加,2005年我国颁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要求跨国公司统一销售渠道,收回原先总代理商的总经销权,最终形成了一家总经销商对市场支配权的绝对“垄断”。总经销商享有绝对的话语权,可以自行挑选经销商,并对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进行规划。因此,总经销商在车辆价格的制定、车型数量的敲定、以及售后维修等方面无疑有很大的操作价格的空间。 2、 控制经销商最低售价 由于渠道单一,各大经销商在实际经销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汽车厂商在向经销商压库存的同时,还会对售车最低价进行了限定,并美其名曰“保护品牌美誉度”,一旦突破底线,经销商将面临惩罚。如此一来,此举无异于限制了经销商之间基于市场需求的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第六条明文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并在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不过目前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垄断仍在调查中,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表示,协会正在对进口车汽车价格进行摸底调查。 3、 强制经销商搭售滞销车型 除了强压库存,一些厂商还针对经销商制定了强制搭售的商务政策,要求经销商在批售热销车型的同时搭配销售一些滞销车型。此举从厂商来讲,无非是为了消化库存,但是对经销商而言,无疑等于增加了销售压力,并不得不以牺牲利润为代价。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显然,搭售也属于反垄断法遏制的行为之一,只是对于条款中对于“正当理由”的界定需要有更多的阐述。 4、 零部件垄断成“利润奶牛” 比起整车销售,近年来经销商更过的经营利润来自于零部件以及售后维修服务等。然而,绝大多数厂商对于零部件销售渠道也采取了垄断的经营方式。经销商必须销售主机厂的原厂零部件,不得销售来自市面上的其他零部件。一旦消费者买了非原厂配件的零部件将不再享受保质服务。 不仅如此,汽车厂商对于供应原厂备件的供应商也持非常强势的态度。不允许供应商直接向市面供应零部件产品,特别是经销商,否则采取减单或者取消配套资格的惩罚措施。而这样做的目的显然还是为了保证利润,据某欧美合资品牌4S店的零件采购部门负责人透露,零配件厂为汽车生产企业配套加工的配件,汽车生产企业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加价30%供货给4S店,4S店为了利润,在厂家默许下又加价30%甚至更高卖给车主,最终4S店卖给车主的配件,价格比出厂价翻了几番。 《反垄断法》中第十七条指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而汽车厂商为了自身利润,不顾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限定规则消费的做法,显然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自由消费的权利。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汽车行业的纵向垄断已经存在一段时间。此次由进口车掀起的反垄断呼声警示我们,汽车行业的一些旧的经销模式已经不适应新时期汽车行业的发展现状,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政府与车企需共同努力谋求改革,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6. 求关于4S店“汽车维修配件渠道垄断”的解释。不许粘贴,解释详尽,字数200以上。谢谢~

4S店无权也无能力垄断配件,是媒体误导。汽车厂为了保障客户利益,配件只提供给有资质的服务商为客户更换,配件如同药品,部分药品只有有资质的医师才可以使用,所以属于专供,也是为了保护合作伙伴的利益而不对外销售配件。
其实大部分配件利润被汽车厂吞了,最高可以数倍成本,给4S店的加价空间很小,因为车厂主要靠配件生存,车厂研发产品不容易,卖车赚不了多少,全指配件赚钱。4S店靠独一无二赚点辛苦钱。
所为的副厂件为什么那么便宜?山寨肯定便宜,不用担负研发成本,技术标准只知其表不见其里,只是外形一样,所以质量很差。就这些吧,要说的很多。

7. 发改委为什么发起所谓的汽车反垄断

这次反垄断本质上不是反什么高端小众车型,反某个品牌而已。此次反垄断主要针对的是汽车原厂配件封闭的流通渠道造成的暴利经营,也就是说是反汽车零配件的垄断,但到目前为止,反垄断还没反到这一步。虽然有媒体报道,发改委向日企的十几亿天价罚单已经将反垄断推向高潮,其实不然,我认为反垄断的序幕才刚刚拉开,接下来有更大老虎等着出现,有更大的罚单砸向那些人,但时间可能稍长一些。先说目前的这个反垄断吧,难道大家没发现一个问题,发改委的这十几亿罚单是罚向日本零配件企业,而降价的却是一些汽车制造商,零配件企业跟汽车制造商是什么关系,显然他们只是合作关系、客户关系,零配件商向汽车制造商提供零配件而已,但罚款的是零配件企业,降价的却是汽车企业,也许有人说,零配件降价呗,汽车就降价了。这也许只是很小一部分原因,这里面涉及双重垄断。零配件企业的垄断;汽车企业的垄断。零配件企业这层垄断针对的是汽车企业,汽车企业这层垄断是针对消费者。说说第一层垄断,也就是此次12亿天价罚单这个垄断。腾讯新闻报道说:国家发改委表示,经查实,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零部件订单。不知道这里所说的最有利的价格是什么意思,但笔者可以肯定的是这八家企业通过价格协商的方式来进行价格操纵,一旦一个行业里的大多企业联合起来操控价格,这就意味着垄断,而日本零配件商垄断的过程是这样的:通常汽车制造商在想制造一辆汽车时,需要大量的零配件,这时,汽车企业会向各零配件商发去询价单,最终百分之九十都会选择报价最低的零配件企业来供应配件。

8. 深度调查丨汽车配件垄断打破了吗

你想多了,搜搜汽车配件、进口汽车配件等关键词,看看搜索结果,你就知道打没打破了

9. 欧洲如何打破汽车售后市场的垄断

新版 BER 法规同时也包括覆盖汽车售后市场的重要条款。这一法规旨在汽车销售与服务市场以及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市场创造更多竞争。欧洲委员会希望通过此法规来维护车主权益,使其能够自由选择由谁来为他们的车辆进行服务、保养与维修,而且价格可以通过竞争来限制垄断的出现。 新版 BER 法规解释了独立售后服务商将拥有的新权利与机会,以下将为您一一解读。 备件定义:独立售后市场最具深远意义的创新之一就是对“原厂备件”的再定义。这一术语的内涵包括: ●由汽车制造商自己制造的备件; ● 由独立备件制造商生产的备件,这些备件出售给汽车制造商与以及他们的授权合作伙伴(授权经销商与授权维修店)。汽车制造商或许会要求——在其日常业务运营中也是这么实践的——在这些备件上印上他们的 logo 并通过他们的渠道进行销售;而备件生产商也拥有使用自己商标的权利。(或者采用备件生产商的商标,或者是采用“双品牌”的方式); ●由备件制造商生产(无论他们是否是配套供应商)的备件,在技术要求上与用于新车生产所需的部件完全一样,并且向独立售后市场供应。这种备件显然将只会印上备件制造商的商标。重新定义下的“原厂备件”不再是根据是否是通过汽车制造商的经销系统来定义,而是以部件的质量来定义。只要在技术上能达到要求,那么就可作为“原厂配件”来生产与销售。新定义突破了汽车制造商的标准垄断,为独立售后市场提供了新的市场机遇。 同时,新版 BER 法规还定义了“匹配质量的配件”:必须与新车所使用或曾使用部件的质量标准相匹配,即,至少在结构、制造与功能标准上原厂备件相当(或者有所超出)。 认证要求 在 新 版 BER 法 规 下, 汽车制造商的授权合作伙伴有义务采用质量至少与原零部件匹配或者完全一致,甚至超出的配件产品。为使独立备件经销商更顺畅地向汽车制造商授权合作伙伴销售产品,同时也为了避免汽车制造商可能提出的法律质疑,零部件供应商应根据需求提供其所产零部件的(自身 -)质量认证(例如在包装上作出声明,或在公司网站上另行通知)。 对于向独立维修店所销售的配件质量,新版法规并没有要求零部件供应商对其进行正规的认证。然而出于市场营销的原因,以及在独立售后市场推广“原厂配件”和“匹配质量的配件”作为质量标签使用的考虑,建议零部件供应商尽量附上质量认证书。 市场机遇 “原厂备件”的重新定义为零备件供应商、独立配件经销商以及独立维修店开辟了新的市场机遇。所有独立售后市场参与者均应更广泛地采用“原厂备件”和“匹配质量的备件”术语。 独立售后市场参与者通过广告及市场活动方式推广上述质量标签,将成为一种无形资产,尤其是消费者很可能越来越多地关心车辆维修所使用配件的类别、质量与来源。

10. 反垄断法的实施对汽车行业的影响大吗

涉嫌触犯条款: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详细]

影响:宝马也有可能10万元买到
可以举一个稍微极端的例子,某宝马经销商为清理库存,将店内的几辆宝马以10万甚至更低的价格卖给消费者。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此举将不再受到厂家的“制裁”。[详细]涉嫌触犯条款: 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详细]

影响:从上海到甘肃买便宜车
当《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内汽车销售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的限制将有所改观。比如甘肃某经销商清理库存汽车,但当地购买力有限,于是上海的消费者便到此地购车,而消费者和经销商都可以名正言顺地交易,不再被禁止。 [详细]

涉嫌触犯条款: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详细]

影响:去北京坐出租车不再只能选现代索纳塔、伊兰特
由于不再限制到指定的厂家购车,投放到北京市场的出租车或将五光十色,可选择性大大增加。市民完全可以尝尝不坐索纳塔、伊兰特出租车的感觉。 [详细]
涉嫌触犯条款: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 [详细]

影响:4S店模式或将OVER 换个奔驰零件不再“仅此一家”
要想配件价格低,维修费透明,就必须打破4S店的垄断局面。也许,《反垄断法》的施行能够让高档汽车的售后与维修出现一个新的局面。可以设想一下,以后你的奔驰需要维修,完全可以不用去有限的一两家4S店“挨宰”。 [详细] 影响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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