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部申请停业怎么写
Ⅰ 汽车维修行业停业整顿是否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你好
并不能这么说的
如果是重大的,直接关门了,停止营业了
Ⅱ 厦门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一条厦门市及各县、区交通局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的任务,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清理整顿和管理。
厦门地区由厦门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代表厦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整顿和管理。
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地区汽车维修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支持全民、集体、个体户多家经营,促进行业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道路,使各种类型的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二、承办本地区全民、集体、个体汽车维修业的审批,制定核发《汽车维修许可证》、《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
三、组织汽车维修职工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做好维修技术、配件和信息的交流工作。
四、负责仲裁和处理承修单位与送修单位之间有关维修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争议。第二章维修行业管理范围第二条凡在本地区从事经营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修理的企业,不论是全民、集体、个体、联合体(下简称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均属本暂行实施办法的管理范围。企业内部的汽车维修厂、车间、班组,凡是有对外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也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类型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改装企业。
二、汽车高级维护(三级保养)企业。
三、汽车低级维护(一、二级保养及小修)企业。
四、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安装汽车玻璃、汽车车身修理、喷漆、电器设备、蓄电池、篷布及座垫、水箱、油箱、轮胎修理、汽车高压油泵、汽车空调器、暖风机、摩托车、拖拉机等修理业务)企业。第三章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停业申请和管理第三条凡是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第一类企业须由厦门市交通局审批)进行技术审查合格后,发给《汽车维修许可证》,然后凭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对已开业的企业、个体户,要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整顿,经审查合格的,按所具备的技术条件,核定其营业范围,发给《汽车维修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准登记。对不合格的,限期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营业执照不准继续营业。第四条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变动维修项目和营业地点时,应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批准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第五条申请停业者,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同意后应缴销《汽车维修许可证》,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并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办理注销登记,撤销银行账户,缴交应纳的管理费和税款等手续。第六条凡无《汽车维修许可证》、《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准对外承揽汽车维修业务,对擅自超越核定维修项目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汽车维修业经营者的开业条件第七条关于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
一、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改装企业,主要作业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汽车高级维护企业,主要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三、汽车低级维护企业,主要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四、汽车专项修理企业,主要作业厂房面积按实际需要设置。
五、调车和停车场地,低级以上维护企业应不少于60平方米。专项修理企业只要有适当的停车场,能进行作业即可。
六、必须有零配件库房或设施。
七、不准在露天作业,不准占用街道、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进行维修作业。第八条维修技术人员配备
一类企业: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改装企业,至少要有1名本专业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技师)。小型企业(年大修10辆以下)至少要有从事汽车维修技术第一线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汽车维修技术工作10年并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文凭的技术员负责技术工作。要有专职检验技术人员(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工种必须齐全,其中:必须配备六级汽车修理工、六级钣金工、六级汽车电工、五级喷漆工、四级木工。
二类企业:汽车高级维护企业,至少要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并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文凭的技术员1人负责技术工作,至少要有五级修理工1人,五级钣金工1人,五级电工1人,其他工种也必须相应配备。
三类企业:汽车低级维护企业,至少要有五级修理工1人,其他工种也必须相应配备。
四类企业:汽车专项修理企业,工艺简单的(指轮胎、篷布、座垫、油箱、安装汽车玻璃、蓄电池等)至少要有该项专业的四级工1人,工艺复杂的(指车身、喷漆、高压泵、电器、水箱、空调、暖风机等)要按规定配备维修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工。
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和工人技术等级,必须是经过主管部门考核评定或认可的,个体户技工级别必须取得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全民、集体企业)或劳动局的证明。以师带徒形式经过短期学习后就从事汽车维修工作的,必须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定级发给技术等级证明。其中:要求升为高级工(五级工以上)必须经过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考试核定。
上述人员须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发给《汽车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方可承揽维修业务,但不能同时受聘于两个(含)以上企业。
Ⅲ 汽车维修保养之后出现了故障该如何维权
首先第一一定要在维修保养的地方有一定的证据,而且要能够提供是因为在当地做了保养之后,车出现了故障
视频也好,专业的技术技术人员鉴定也好
这些都是需要的
Ⅳ 怎么样让汽车店铺停业整顿
报告公安局部门。政府有好几个部门可以让修车店停业整顿:一个是安全管理部门,一个是交通管理部门,一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有就是公安局等部门。
Ⅳ 自己不懂汽车修理想开一个汽车维修店可以吗
可以啊,只要资金方面充足,可以请人来当向导的。
Ⅵ 汽车维修企业停业整顿依据什么条例规定
汽车维修工时费是指维修工人在维修时需要的时间和费用。国家没有具体的标准,其标准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制定、经物价局审批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 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
Ⅶ 汽车修不好怎么办投诉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
消费者由于工作学习繁忙,无暇抽身前往消费者协会投诉时,可以采取书面投诉,邮寄送达的方式。首先要写明购物的时间、商店、商店地址。如能写明邮政编码、电话则更佳。
同时写明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等。然后详述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经过或服务不满意的具体表现,接着阐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的理由,并提出具体要求和说明是否“三包”。
最后写上自己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最重要的是随信附上购物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如该商品有特殊情况的也应写明,如季节降价、清仓处理、处理品、等外品、试销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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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售后投诉问题:
随着汽车配件流通渠道的开放以及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公开,日常的维修保养不一定要去4S店。作为品牌汽车官方授权的维修保养企业,4S店无疑是车主的首选。但如果考虑到4S店费用较高,也可以选择正规的汽修企业。
根据规定,现在的汽修企业按能力分为一、二、三类,一般按规定,企业都会在明显位置张贴资质类型,车主修车之前可先确认再选择。
修车后一般维修店都会出具维修清单、付款单据等原始凭证。车主一定要记得保留所有原始单据,不要随意丢弃,在付款时也要仔细核对维修清单内容和索要并保留必要单据。更重要的一点是要注意查验所有单据上是否有加盖维修企业的公章。必要时要留存一些资料证据。
车辆故障图片、发票、录音、视频等,要注意日常发现故障时要做拍摄和留存,以在后期投诉时具备更大的机会跟汽车厂商、维修店家进行谈判。
Ⅷ 徐州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车辆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轮式专用工程机械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维修、专项修理及汽车检测、调修的单位、个体业户均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其所属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具体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工商、税务、物价、公安、标准计量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负有下列职责:
(一)审核颁发《汽车维修许可证》,并组织年度审验工作;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
(三)对汽车维修行业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四)调解维修质量纠纷和经济纠纷,组织技术鉴定;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五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须持下列证明和资料,向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提出开业申请:
(一)申办业户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履历表;
(三)从业人员登记表;
(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五)资金及其来源证明。第六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业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条件》;
(二)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维修业户符合《江苏省摩托车维修业户开业技术条件》。第七条 经批准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发给《汽车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维修范围)、歇业、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提出变更、歇业、停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缴销许可证和有关票据。第八条 汽车维修业户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按经营规模和技术条件分为三类,即一类汽车维修业户、二类汽车维修业户、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各类汽车维修业户的从业范围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专项修理的范围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第九条 汽车维修业户应当执行国家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制订执行车辆进厂、竣工出厂和过程检验制度;维修车辆自检、互检和专业检验制度;机具设备的检测计量仪具的检验和管理制度。第十条 汽车维修业户的机具设备和检测计量仪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和质量标准。严禁在汽车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以及无商标、无厂牌、无厂址的零部件产品。第十一条 凡大修、总成修理和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和填写车辆技术档案和修理技术资料,修竣车辆必须符合竣工出厂技术条件,承修业户须签发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出厂合格证,并将修理技术资料和合格证交付送修方。第十二条 车辆竣工出厂后的质保期,大修或发动机总成大修行驶10000公里或3个月;二级维护行驶1500公里或10天,在质保期内发生维修质量问题,由承修业户免费修理。第十三条 送修方与承修业户发生维修质量纠纷的,可以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组织技术鉴定和调解,所需的检验、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送修方应当将车辆送至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核准的维修业户维修,承修业户必须按许可证确定的类别范围承修车辆;送、承修双方应当按规定签订维修合同。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加价或乱收费用,严禁采用给送修方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维修业务,严禁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第十六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依法纳税,并按月向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缴纳行业管理费。第十七条 任何汽车维修业户不得承接无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的车辆的维修。非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行车辆改装或为车辆变更颜色、更换发动机、车架总成件。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提出上述维修要求的,汽车维修业户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协助。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汽车维修业户大修、改装国家规定报废的车辆,禁止私自拼装汽车及各类汽车底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