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禁用物质保证方案
① 跨国公司在我国造成环境污染的具体案例
在《晏子春秋》中有一句被后世广为诵传的话:“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很多在华的跨国大公司,显然也发生了这种变异。
在很多国人眼里,来到中国发展的跨国公司大多实力雄厚、运作规范、遵纪守法、自觉自律,有着积极的社会责任感。但不幸的是,有些跨国公司披着光鲜的外衣进入中国后,却慢慢地发生了变异,频频患上一些富有典型中国特色的毛病,比如行贿、比如逃税漏税、比如污染环境、比如违反劳动法、比如产品质量出现问题……
这些跨国公司在国外为什么口味纯正、有着良好的口碑,为什么到了中国后却徒具其表、味道大异?我们不妨找来相关“患者”的病例,对它们好好进行一番剖析,看看到底有哪些因素导致了这种变异?
通过行贿进行权力寻租
通过行贿进行权力寻租,这是某些跨国公司患上的一种典型的“中国病”。
岁末年初,德国西门子公司陷入了前所未有的丑闻和动荡之中。2007年5月20日,公司突然任命彼得·罗旭德为公司下一任CEO,而现任CEO克劳斯·柯菲德将匆匆卸任。而此前的4月20日,前一任CEO冯必乐不得不宣布辞去监事会主席一职。
这一切,源自于西门子公司一系列的跨国行贿。早在2006年11月15日,德国警方就搜查了西门子公司在德国的近30间办公室,并以涉嫌挪用和在其他国家行贿的罪名,拘捕了数名西门子员工。德国检方确认的涉案金额达2亿欧元,而西门子内部审计的结果则称,可疑资金高达4.2亿欧元。如此大规模的调查行动,如此高额的违法涉案资金,让西门子成为当今世界上最为惊人的一起公司贿赂调查案。
在一系列可疑行贿名单中,共有9个和中国业务有关的公司及个人被提及,涉嫌受贿金额从几万欧元到几百万欧元不等。检方在调查中发现一个规律:通过签署咨询合同,向第三者支付咨询费的方式进行间接行贿。在西门子电信部门前高管的问讯笔录中,他特别提到中一个和中国业务有关的人,名叫Max Rennert,总共接收了来自西门子474万欧元的咨询费。据德国《明镜》周刊报道,此人在几年前曾帮助西门子、德国电信等获得了中国一个移动通信项目合同。
而宝洁公司近来也陷入行贿丑闻之中。2007年5月11日有媒体报道,宝洁公司在1994年到1997年之间,曾陆续向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进行捐赠,其中800万元仍在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账户上,其余200万元多用于口腔保健推广工作。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让人吃惊的,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是一个在全国几乎没有影响的社会组织,注重实效的宝洁公司,为什么会对它如此慷慨?而且在捐赠后竟然不抓住这个机会做任何宣传?
据媒体披露,这个所谓的基金会与全国牙防组的人员交叉率高达50%以上,全国牙防组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张博学同时又兼任牙防基金会秘书长,而牙防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卞金有教授,也身兼全国牙防组副组长。而在宝洁的相关产品上,赫然盖着牙防组的“权威认证”。这就是秘密所在!
滑稽的是,所谓的中国牙防组,最终被发现连法人资格都不具备,根本没权利进行认证。宝洁公司被媒体和公众质疑,此举有变相的行贿和利用假认证忽悠消费者的嫌疑。
对环境保护睁只眼闭只眼
不重视环境保护、造成环境污染,是跨国公司染上的又一项“中国病”。
2006年6月,有33家在华知名跨国公司并肩走上了一份榜单。可惜的是,这并不是一份任何与荣誉有关的榜单,还是一份全国各级环保局综合2004年至2006年的涉及环保违规企业的耻辱榜。
登上这份耻辱榜的跨国公司有:上海松下电池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未保证正常运转致废水超标排放)、长春百事可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废水)、上海雀巢饮用水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3M上海研磨产品制造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上海雀巢饮用水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
除了以上几家“世界500强企业”以外,其它涉及环保违规的跨国公司还有:日资上海花王有限公司,因“任意排放超标废水”被列入上海“2005年第二批该市环保系统查处违法企业名单”。在这份名单上的还有“世界十大卫生陶瓷公司之首”的美国标准公司的在华合资企业,及美国百胜餐饮集团下属的上海必胜客等;在福建,德国诺尔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投资的一家公司,因“未建污染治理设施便擅自投入生产,造成严重污染”,被列为福建省挂牌督办企业;在浙江,英国漂莱特集团在华下属的公司被列为浙江2005年省级重点污染企业之一;在湖南,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的下属独资企业,因“电镀生产线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成为株洲挂牌督办的20家“污染大户”之一……
据NGO“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介绍,上述名单只涉及有水污染的企业,其它诸如大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的企业并未包括,所以只是在华跨国企业违规记录的一部分而已。
到了2007年1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通报了82个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钢铁、电力、冶金等项目,全球最大轮胎企业——米其林公司在华投资的上海米其林回力股份有限公司又位列其间。
被点名的米其林轮胎项目涉及四项问题:未按环评要求完成对三台链条炉进行脱硫除尘改造;轮胎厂无组织排放恶臭超标;未落实锅炉在线监测装置以及厂界噪声超标严重。
公然漠视《劳动法》
尽管中国的《劳动法》中,对职工的权益有着种种明确的规定,但有些跨国公司对此公然漠视,已经是另外一种严重的“中国病”。
2007年3月29日,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针对在广东曝光的麦当劳、肯德基等国际知名洋快餐店用工涉嫌违反《劳动法》的一条条例证,正式对这两个洋快餐巨头发出询问通知书。
自从媒体曝光后,洋快餐店的涉嫌违反《劳动法》的问题浮出了水面。广东首个非全日制职工小时工资标准明文规定:广州作为一类地区,非全日制职工的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人民币。但据了解,肯德基兼职工合同上的工资为4.7元人民币/小时,必胜客为5.8元人民币/小时,麦当劳最低,只有4元人民币/小时——兼职工的时薪甚至连买一杯该店的中杯可乐都不够,远远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不仅工资低廉,兼职工超时工作的现象在这些快餐店也屡见不鲜。按照相关规定,兼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若超出该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按全日制用工形式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在肯德基、麦当劳等快餐店中存在大量超时工作的兼职工,有的甚至日均工作十余小时,与全日制工人别无两样。
另外,大部分兼职的大学生与肯德基、麦当劳餐厅签订“劳务协议”后,却无法准时拿到,甚至根本无法拿到“劳务合同”。即便是已签订的合同,餐厅也规定单方面可以进行修改,完全是“霸王条款”。
继广州发生麦当劳、肯德基支付给小时工的工资低于最低标准事件后,又相继曝出太原、福州等10余个城市的麦当劳、肯德基同样存在违规用工问题。
据统计,到目前为止,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在中国开设的餐厅共达3000余家,聘用的中国劳工达20万人,其中大多是非全日制工人(钟点工)。业内人士估计,该三家快餐企业所聘用的劳工中,大约有80%约160000人是非全日制工。粗略计算,如果非全日制工每人每小时少发2元钱,按每人每天工作5小时,每月工作21天计算,一年下来,这三家餐厅企业每年至少少发中国劳工约4亿元之巨,这比三家企业全年向中国交的税还多。
《南方周末》也曾发布过一份“2005年世界500强在华最佳投资企业排行榜”。这份榜单表明:在利用人力资源方面,部分跨国公司很不光彩。在跨国公司集中的中国南方某些地区,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本世纪初的工资水平基本上保持不变。跨国公司赚取利润本无可厚非,但是这些资本巨头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却没有做到让中国工人共同享受一定的发展成果。
更让我们感到不平的是,在这些资本巨头所赚取的利润中,很大一部分是以中国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换取的。如在外资、合资企业遍布的珠三角地区,每年发生断指事故个案至少有3万宗,被机器切断的手指头超过4万根,由此竟然使当地医院的手外科异常繁荣与发达。在一双双被机器压扁、切断、血肉模糊的手背后,我们看到的是缺乏保护的劳动条件和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漠视。
屡次陷入“质量门”事件
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屡犯错误,也是有些跨国公司常见的“中国病”之一。
跨国公司被中国消费者投诉的案例变得越来越多,在近几年达到了一个高潮。这轮高潮的“始作俑者”,是“苏丹红一号”。但“苏丹红”的风头很快就被“SK-Ⅱ”、“雀巢风波”、“博士伦护理液事件”、柯达“质量门”事件等抢走。
曾几何时,SK-II系列化妆品中有一款被标榜为“神仙水”的精华乳液风靡整个亚洲。SK-II自2004年以后一直保持者中国大陆高端化妆品市场销售排序前三名的领导品牌地位。2006年9月份成了转折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宣布,在SK-I中查出禁用物质铬和钕。消息一出,宝洁公司在上海、北京、广州、武汉等地的专柜和专卖店立即遭遇“退货潮”,SK-II品牌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
2006年12月4日,343名消费者投诉柯达LS443型数码相机存在质量问题,中消协随后召开“听证会”,该会议最终引发柯达与中消协及消费者之间的严重对立。此后,由维权消费者组成的神秘QQ群现身,表示拒不接受柯达提出的“付费升级”方案。
2007年1月,全球咖啡店连锁店巨头星巴克卷入“反式脂肪门”事件。反脂肪一般存在烹调油中,常用于制作饼干、面包、蛋糕和薯条等食品。经常食用反脂肪含量高的食品,易增加患心血管疾病的风险。
2007年初,一个自称为“揭批LG联盟”的组织称,LG电子从1998年开始,一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秘密的、大规模的小作坊式翻修,并重新返回正常销售渠道。该组织声称,这些在小作坊拼装出来的LG产品包括等离子电视、液晶显示器、空调、微波炉等等,涵括了LG在华销售的大部分产品。有消息甚至称,各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这件事情已经导致了LG在华以来最严重的信任危机。
而知名的跨国零售巨头家乐福,也屡屡在陷入“质量门”事件之中:据2006年1月16日《北京晚报》报道,国家质检总局15日公布瓶装(小瓶)饮用水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家乐福自有品牌曝出不合格产品,由北京领先饮食品工业公司生产的“家乐福”牌天然泉水,因为菌落总数不合格上了黑榜;据2006年5月11日新华社报道,上海家乐福曲阳店分3次购进超过保质期限的美国进口猪颈骨肉,共计3781.66公斤。截至监管部门进行查处时,已有1670多公斤过期肉被售出,销售金额超过1万元;据2006年4月20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上海家乐福超市销售的廉价女包和“LV”女包极其相似,为此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将家乐福超市经营者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告进法院,索赔50万元;据2005年9月16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市工商局通报了流通领域通信产品、家用电器、汽车配件等质量监测结果,家乐福马连道店发现了不合格家电;2006年5月《华夏时报》报道,在一家家乐福店盛咸鱼干的玻璃陶里,竟然发现了上百条大小不一的活蛆……
如何防止“中国病”的泛滥
在跨国公司所患的这些“中国病”被媒体或相关部门曝光时,大部分跨国公司并不是虚心接受与改进,往往是采取了傲慢的态度。许多消费者不解,外国公司对中国消费者为何会采用“二等公民”的怠慢作法?为何当中国消费者对发达国家的名牌产品支付了昂贵的价格和预期的信任后,得到的却是不那么国际化的歧视对待?为什么我们要引进的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方式、尊重法规、尊重市场反应、对消费者负责的现代经营理念,到了中国就变了味了呢?究其根本,既有这些企业的自妄和见利忘义,也有国人的轻信和盲从,更有相关主管部门的忽视甚至纵容。
无利不起早。任何资本和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是本性难移。前一段时间,在企业界,以跨国公司为首,刮起了一股企业讲求社会责任的浪潮。很多公众对这些企业的自律行为表示了由衷的敬佩。但也有清醒之士指出:不能指望以盈利为最大目的企业自学遵守过多的社会责任,他们口头上唱得这么好听,其实从一定程度上麻醉了大家,从而让自己脱离了政府、媒体等各方面的监督。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淡薄和对洋品牌的盲目崇拜,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知名品牌的扭曲营销观和危机处理方式。近两年来跨国公司的丑闻和质量问题时有出现,但在短暂受冲击过后,它们基本都能找回市场。在一些跨国公司看来,中国的企业、消费者并不成熟,独立性还不足以与其进行平等谈判、对话和要价。
大公司行为的“劣化”,从另一面说明了我国在守法环境上确实大有漏洞可钻。因此,在中国,要使外国企业遵守他们在国际市场上遵守的规范,除了依靠企业自身出于长远利益考虑的自觉外,还应该通过改革形成对企业守规的“硬约束”,“迫使”企业走入规范。
每当一个洋品牌被查出质量问题后,大多数跨国公司都会启动危机公关。而他们找到工商部门,口气最硬、讲得最多的话便是“你们这样搞会影响地方投资环境”。有的则具体介绍对中国做出了多少贡献,有的甚至用为政府部门或为社会提供某些便利、赞助等条件,试图换取监管部门的沉默。
跨国公司在产品出事后的“政府情结”,折射出的是我们在吸引外资方面的“政府情结”。一些地方和部门长期以来对洋品牌格外关照和优惠,无形中形成了对洋品牌的隐性保护机制。
政府部门在监管上应坚持原则,无论是公布结果还是最终执行惩罚,应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不要为小私而伤大众,更不要让寻租者找到空子钻,这种时候往往是检验政府办事能力的关键时刻;如果相关职能部门一再失语和迁就,事态只会进一步恶化,而如果进行及时地干预和处理,对公司、消费者和政府形象都会更加有利。
另外,在中国还缺乏相关的法规与制度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有些国际大牌公司在全球召回有缺陷产品时,惟独将中国市场排除在外,理由是中国没有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业内人士认为,我们在保护消费者方面缺乏像发达国家那样的高标准立法,对什么情况应召回和赔偿,缺乏具体规定。
当然,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也至关重要。事实表明,许多问题就是在媒体曝光后,才推动有问题的一方加大解决问题的力度。媒体信息的透明、公众的看法和态度,不仅会对大公司形成压力,也会对相关部门秉公办事产生一定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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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跨国公司频患“中国病”
编辑晨晨发表评论于2007-10-18 14:53:00
中国制造是给外国人打工,你觉的一个打工者有权利为产品的质量等问题提出异议吗?我们只能照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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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跨国公司频患“中国病”
八月骄阳发表评论于2007-10-18 11:34:00
中国制造屡次陷入“质量门”是在给我们提醒,想要告别质量门唯有做强做大品牌这样才能把信誉做出来、
② 谁能告诉我点关于汽车资源回收利用或者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参考文献,,,国内国外的都可以!谢谢
2006年3月30日,韩国颁布关于电力/电子产品与汽车资源回收利用的建议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关于危险物质使用的限制和材料与结构等相关方面的改进要求; 将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法案管理中的电力/电子产品扩展生产商责任(EPR)并入该法案之中;允许政府征税/收取汽车制造商/进口商或所有者的循环利用税。将于2007年7月后生效。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公告2006年第9号
( 2006-02-06实施)
2006-0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技术政策。
本技术政策是推动我国汽车产品报废回收制度的建立的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导汽车生产和销售及相关企业启动、开展并推动汽车产品报废回收工作。国家将适时建立本政策中提出的有关制度,并在2010年之前陆续开始实施。
第二条 本技术政策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及挂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089-2001)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技术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注册的新车型的设计、生产,以及在用汽车的维修、保养、报废拆解和再利用等环节。
第四条 要综合考虑汽车产品生产、维修、拆解等环节的材料再利用,鼓励汽车制造过程中使用可再生材料,鼓励维修时使用再利用零部件,提高材料的循环利用率,节约资源和有效利用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第五条 汽车的回收利用率,是指报废汽车零部件及材料的再利用和能量再生比率,通常以可回收利用材料占汽车整备质量的百分比衡量。
回收利用率参见《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GB/T 19515-2004/ ISO 22628:2002)等有关标准。
第六条 国家逐步将汽车回收利用率指标纳入汽车产品市场准入许可管理体系。
第七条 加强汽车生产者责任的管理,在汽车生产、使用、报废回收等环节建立起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导的完善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 政府主管部门将适时制定、修订配套政策、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我国汽车产业根据科学发展观,制定科学有效的发展规划,促进材料的高效利用,降低能耗。
建立报废汽车材料、物质的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促进汽车废物的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降低直至消除废物的危害性,不断完善再生资源的回收、加工、利用体系。2012年左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回收利用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制定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分阶段推进计划。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报废汽车处理业务的企业实行核准管理制度,从事收集、拆解、利用、处置报废汽车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从事报废汽车收集、拆解、利用、处置活动。
第十条 汽车产业链各环节要加强开发、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实施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力争在2017年左右使在我国生产、销售的汽车整车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
第一阶段目标:2010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2类和M3类、N2类和N3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1类N1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0%,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75%;同时,除含铅合金、蓄电池、镀铅、镀铬、添加剂(稳定剂)、灯用水银外,限制使用铅、汞、镉及六价铬。
自2008年起,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要开始进行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的登记备案工作,为实施阶段性目标作准备。
第二阶段目标:2012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0%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
第三阶段目标:2017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5%。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以及挂车等车辆,也应参考M类和N类机动车比照执行,具体目标及实施日期另行确定。
汽车生产、使用、报废各环节应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减少直至避免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损害。
第二章 汽车设计及生产
第十一条 在我国销售的汽车产品在设计生产时,需充分考虑产品报废后的可拆和易拆解性,遵循易于分捡不同种类材料的原则。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以及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提高设计制造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尽量采用小型或质量轻、可再生的零部件或材料,生产用材的选择要最大限度地选用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并不断减少所用材料的种类,以利于材料的回收利用。
汽车产品的所有塑料材料的回收及再生利用率要持续增加。
禁用散发有毒物质和破坏环境的材料,减少并最终停止使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不利于环保的材料。
限制使用铅、汞、镉和六价铬等重金属,上述重金属需依据一个定期复核的清单只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使用。
企业要对含有害物质和零部件进行标志、编码。
第十三条 汽车零部件配套企业需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其供应配件的材料构成、结构设计或拆解指南、有害物含量及性质、废弃物处理方法等相关信息,以配合整车生产企业核算其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
第十四条 条件成熟时国家将推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选择其品牌销售商或特约维修店进行旧零部件的翻新、再制造等业务,翻新、再制造零部件质量必须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并标明翻新或再制造零部件。
第十五条 2010年起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汽车产品及其包装物品,也可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负责回收处理其生产、销售的汽车及其包装物品。
汽车产品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符合标准要求。
电动汽车(含混合动力汽车等)生产企业要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电动汽车的蓄电池。
第十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其产品回收并进行符合环保、回收利用要求的处理或处置,或按规定缴纳相关回收处理费。
不同类型汽车的回收处理费由有关部门根据我国不同时期报废汽车回收处理技术水平、再生能力、物价、委托处理业务等因素确定、调整。汽车价格因承担回收处理费而调整的,其增长部分不能超过规定的数值或比例。
回收处理费的管理、收支、用途等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运作,并接受政府、企业及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汽车生产企业要积极与下游企业合作,向回收拆解及破碎企业提供《汽车拆解指导手册》及相关技术信息,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共同促进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的不断提高。
第十八条 汽车生产企业要与汽车零部件生产及再制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材料再生企业密切合作,共享信息,跟踪国际先进技术,协力攻关,共同提高汽车产品再利用率和回收利用率。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课题研究、政策制定等相关工作,主动开展提高汽车产品可回收利用率的科研攻关、技术革新、设备改造等工作。
第三章 汽车装饰、维修、保养
第十九条 汽车装饰、维修和保养过程中,要与汽车生产过程一样,选择和使用可回收利用率高、安全和环保的产品。
第二十条 拆卸及报废零部件,要分类收集存放,妥善保管,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鼓励合格的拆卸零部件重新进入流通,作为维修零部件装车使用;
对报废汽车零部件及维修更换的旧零部件,鼓励有技术、设备、检测条件的企业进行再制造,作为维修备件用于汽车修理;
对已不具备原设计性能,又无再制造价值的拆解及报废零部件,应分别交给相应的材料再生处理企业进行再生利用,不应以倾倒、抛洒、填埋等危害环境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一条 汽车保养、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蓄电池、催化转化器、废油、废液、废橡胶(含轮胎)及塑料件等要按规定分类回收、保管和运输,交给相关企业进行加工处理、改变用途使用,或作为能量再生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含有有毒物质或对环境及人身有害的物质,如蓄电池、安全气囊、催化剂、制冷剂等,必须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处理。
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处理污染废物及有毒物质的企业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减少进而避免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损害。
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方可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利用、储存、运输、处理等经营活动。
第四章 废旧汽车及其零部件进口
第二十四条 除允许进口车用发电机、起动机及微电机进行再制造用于汽车维修外,不得进口废旧汽车零部件直接或经过再制造用于汽车组装生产或维修。
进口旧电机应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GB 16487.8–2005)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环保要求的条件下,材料生产企业可按规定进口报废汽车(已经成为切屑)及其零部件作为生产原料,但禁止以此类进口件装车及进入流通环节。
禁止从进口废旧汽车上拆卸零部件直接或经过再制造用于汽车组装生产或维修。
第二十六条 禁止进口加工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或成本高,以及有毒、损害环境的汽车材料。
第二十七条 在发展资源再生产业的国际贸易中,严格控制汽车废物和其他废物进口。
在严格控制汽车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物进口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发展资源再生产业的国际贸易。
第五章 汽车回收及再生利用
第二十八条 回收拆解及再生利用过程中,要本着程序科学、作业环保、再生高效、低耗的原则,提高再生质量,扩大再生范围,减少废弃物数量。
相关企业要科学进行报废汽车的预处理、拆解、切割、破碎、非金属物处理(可证实的再循环和以后有可能用于能量再生的物质),提高报废汽车零部件及各种物质的再利用、循环利用和回收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汽车材料、物质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发可循环利用且环保的新材料,尤其要加大对再生材料和替代材料技术的开发应用,扩大回收材料的再生领域,提高再生产品质量,促进循环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回收拆解、材料再生及其它回收利用企业应不断提高技术与管理水平,与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协力实现我国汽车产品回收利用率分阶段目标,保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再生利用企业要满足第三章对拆解零部件、废油液、贵金属材料、固体废物等的要求。同时,企业制定的操作规范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法规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与处理能力相适应的专门设备、场地等。
回收拆解及再生企业要通过结构调整、产业优化、技术改造等措施建立必要条件,增强节约与环保意识,完善处理设施,提高处理能力,逐步实现专业化、规模化作业。
第三十二条 为防止环境污染,实现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承诺的可回收利用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签定协议,提高废旧汽车产品的拆解、再利用能力。
对不能达到或不再具备回收处理协议要求条件的回收拆解企业,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可依法废止协议。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为有效实现报废汽车产品的回收利用,对提前达到产品可回收利用率或超过当时政策规定限值的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再生材料达到一定数值的企业、开发并应用回收利用技术及设备的企业和引进专用处理技术及设备并进行国产化开发的企业,国家将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以鼓励汽车产品生产和回收利用企业提高汽车产品的回收利用率,主动使用再生材料。
第三十四条 鼓励相关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及技术引进等措施,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产品设计、新型材料及环保产品生产、报废车拆解、旧零部件再制造和材料回收再生技术,开发应用先进的检测试验装置及设备,建立新型、高效生产技术体系,提高汽车回收利用技术与设备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十五条 政府主管部门将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依照前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 政府主管部门将适时制定汽车限用材料时间表,引导企业积极采用环保、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产品在一定时间内达不到可回收利用率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商,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并对其加收环保处理费。
第三十七条 提倡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方式;鼓励使用绿色产品,如环境标志产品、能效标识产品等。
政府采购汽车产品时,要优先选择可回收利用率高的产品。
报废汽车车主、回收拆解企业等要严格按照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307号令)等相关政策法规交付、回收、拆解、处理报废汽车。
第三十八条 支持汽车发动机等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体系。
第三十九条 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及工商、环保等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力度,有效提高我国汽车产品的实际回收利用率。
第四十条 完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网络,明确回收处理技术路线,制定促进报废汽车再生利用的法规、政策和措施。
政府有关部门将针对我国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情况,组织相关机构、企业等对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力争如期实现我国汽车产品分阶段回收利用率目标。
附 录:
术语和定义
本技术政策及工作指南中的术语和定义参考《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GB/T 19515-2004/ ISO 22628:2002)。
1 车辆质量 vehicle mass
GB/T 3730.2-1996中规定的整车整备质量。
2 再使用 re-use
对报废车辆零部件进行的任何针对其设计目的的使用。
3 再利用 recycling
经过对废料的再加工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者用于其它用途,不包括使其产生能量的处理过程。
4 回收利用 recovery
经过对废料的再加工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者用于其它用途,包括使其产生能量的处理过程。
5 可拆解性 dismantlability
零部件可以从车辆上被拆解下来的能力。
6 可再使用性 reusability
零部件可以从报废车辆上被拆解下来进行再使用的能力。
7 可再利用性 recyclability
零部件和/或材料可以从报废车辆上被拆解下来进行再利用的能力。
8 可再利用率 recyclability rate
新车中能够被再利用和/或再使用部分占车辆质量的百分比(质量百分数)。
9 可回收利用性 recoverability
零部件和/或材料可以从报废车辆上被拆解下来进行回收利用的能力。
10 可回收利用率 recoverability rate
新车中能够被回收利用和/或再使用部分占车辆质量的百分比(质量百分数)。
1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12 处理,是指对废旧物品及物质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进行分解、清洁、组合、加工、再制造、再生等作业,达到再利用、无害化或减少危害程度、环保化要求的活动。
13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14 汽车产品包括汽车整车、零部件及其它车用物质;汽车指汽车整车。
15 汽车生产企业指汽车整车(含改装)生产企业;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包括汽车整车、零部件及其它车用物质的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