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维修工证书改革
❶ 学习汽修都要考那些证书
汽车维修领域的资格证书:汽车维修管理师高级专项职业资格(OSTA全国证)、汽车售后服务管理(CETTIC全国证)、汽车配件营销师高级专项职业资格(OSTA全国证)、汽车碰撞修复师高级专项职业资格(OSTA全国证)。
还有地方认证的汽车修理工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级均有效,因为有国家职业标准,且经国家试点成熟交由地方认证,可全国通用(未经此过程的地方认证无效,如有的地方劳动局颁发的所谓“汽车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
汽车维修领域证书以实用为主,因为汽车维修很多领域都是需要持证上岗的。学汽车维修专业的学生修理工证书至少要考到中级。如有进一步的发展期望,可以考虑考取高级OSTA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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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工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初级(五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高级技师(一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
❷ 汽车维修需要什么证,报名考汽车维修工初级证
一、初级(具备以下条件)
一般没人考,也就是年满18周岁就可以,初中文化。
二、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有效的特种作业安全生产操作证满1年。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有效的特种作业安全生产操作证,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三)以中级工为培养目标的职业院校本职业(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二年级第四学期学生。
(四)高等、高职院校二年级及以上本职业(专业)或相关专业学生。
(五)取得中等职业院校(含中专)及以上本职业(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六)已取得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❸ 请问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体是指哪些包括一级,二级职业资格目录 为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目录使用。
问题一:
2017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这些职业资格基本涵盖了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环保、建设、交通等国家重要的行业领域,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的条件和要求。
目录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问题二:
上海市人才引进,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职业、工种范围,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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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类科创人才可直接落户 :
1、创业人才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上海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3、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上海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上海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4、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5、企业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运营上海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上海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网络——上海市户籍政策
❹ 全国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考试合格证书 汽车估损师高级证书 有它可以应聘财险(汽车)勘查定损员吗 发证
可以啊!
汽车估损师高级证书,就是定损~勘察的依据!是由唯一一个合法的、国家承认并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和认证的权威资格证书,国内主要保险公司均已开始批量组织旗下车险定损员、理赔人员与核赔人员参加汽车估损师考试,考取汽车估损师证书.
不少省份已在车险事故司法鉴定环节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未持有汽车估损师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参与交通事故价格鉴定业务,而取得汽车估损师证书是入门事故车司法鉴定的必要条件;另外,在上海等地政府部门已要求保险公司对承接事故车维修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取得汽车估损师资格证书是承接事故车维修的必要条件。近年来,大量的来自于保险公司、司法鉴定机构、交通管理部门、汽车维修企业、司法管理部门等机构的高层人员,均在陆续自主和自发地参加汽车估损师培训和考试,并逐渐将汽车估损职业的职业要求和专业方法引入和贯彻到所在单位,成为指导其工作更为有效开展的有力武器.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❺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汽车(包括摩托车,下同)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专营、兼营汽车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的汽车维修是指汽车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第三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具体管理。
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可在市区设置管理所,负责所辖地区范围内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
各县交通局设置县汽车维修管理所,负责本县辖区范围内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业务上受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领导。第四条经营汽车专项维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具备必要的场所、设施和合格的修车技术工人。
经营汽车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场所、厂房、停车场地和维修设备;
(二)有必要的资金;
(三)有技术人员、合格的修车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四)有质量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具,以及经过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
开业的技术条件,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第五条凡申请开办汽车维修业,国营和集体企业需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体工商户需持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所在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的技术审查;外商投资企业需持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申请开业的技术审查。第六条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对开业技术审查的申请,须在七日内给予答复。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取得技术合格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七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开业技术条件的,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顿;整顿无效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其兼营项目。第八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动维修项目,应在变更前一个月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凡需变动经营地点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的同时,应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备案。第九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应在一个月前,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和交还技术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歇业手续。第十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照章纳税,并按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按汽车维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缴纳。第十一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维修质量;
(二)禁止承修报废车辆和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车辆,禁止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
(三)承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和改装在用车辆,须凭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
(四)实行车辆承修登记制度和托修车辆牌照管理制度;
(五)维修车辆出厂前,须经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并盖章。对大修或总成修理的车辆,承修者应在出厂后的三个月内和行驶里程一万公里以内负责保修;
(六)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维修作业或停放维修车辆,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维修车辆试车须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七)严格执行市物价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工时费、材料费必须分项计算;
(八)必须使用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
(九)按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第十二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用户因维修质量和费用发生争议时,由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处理。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可以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市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发给的技术合格证,擅自专营或兼营汽车维修的,可责令其停止汽车维修业务,没收其非法所得(材料费除外,下同)并可处以该项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超越规定的维修范围的,责令其停止超越维修范围,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该项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三)不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维修质量低劣而造成用户损失的,承修者应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该项承修营业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之至五十的罚款;
(四)超出规定收取维修费用,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可会同物价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不按规定使用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的,可处以该项维修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六)不缴、少缴、漏缴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的,应督促其补缴,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应缴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七)不服从管理,不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的,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应给予批评,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
❻ 谁有(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手册2002年发布的EXCEL版的发给我
汽车维修管理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维护汽车托修、承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 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 予以发布,并从2002 年11 月巧日起实施。为做好平稳过渡,允许新、旧定额在2003 年2 月28 日前并存,但同一维修企业不得同时并存使用新、旧两种定额2003 年3 月1 日起,汽车维修一律按照修订后的《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执行,原上海市交通运输局1988 年颁发的《 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同时废除。在具体贯彻过程中,应当结合上海市物价局颁发的《 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同步实施。
请你处抓紧落实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并做好宣传工作。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00 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