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的工作
A.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的发展历史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CAMAR)成立于2001年4月。协会成立多年来,认真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的为政府管理部门和会员企业服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政府管理部门和广大会员企业的好评。目前,协会下设汽车维修检测工作委员会、专家工作委员会、事故汽车修理工作委员会、汽车装饰美容工作委员会、汽车制造企业售后服务工作委员会、汽车维修配件工作委员会、汽车维修救援工作委员会和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等八个分支机构。现有团体会员430多家,个人会员59个。
B. 中国汽修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1.产业调查研究对行业经济运行跟踪分析;对企业改革、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汽修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政策、法律法规等提供建议,并对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汽修行业的意见和诉求。2.标准制订组织制、修订汽修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3.信息服务依法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通过信息发布会、网站、期刊等多种途径为企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4.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5.专业培训组织各种人才、技术、职业、产业安全培训。6、国际交流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团体建立了日常工作联系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不断推进双方沟通信息,组织互访洽谈和贸易往来,进行推荐媒介服务。7.会展服务围绕做大做强、提高知名度、向国际化发展的目标,组织、举办大型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C. 中国汽修行业协会的业务职能
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本协会具有提供调查研究建议、自律管理、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等基本职能,主要业务工作是:(一)调查研究汽修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汽修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汽修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汽修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汽修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三)负责组织协调汽修行业企业遭受外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汽修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汽修工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六)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与国际对口行业组织进行交往;经政府部门授权,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八)按照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保护产业安全培训;(九)办好汽修行业综合性刊物,开展咨询服务;(十)参与项目及产品论证评价,参与生产与流通领域资质审查;(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D. 汽车维修协会有什么作用
有很大的作用,一般来说对他们的售后都是一个约束的作用。
E. 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等相关经营活动。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
发改、工商、公安、城管、环保、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第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优质服务的原则。第七条鼓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集约化、品牌化、专业化经营,推广快修连锁服务,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等先进技术。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车型种类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具体经营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第十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五)经营场地使用权和产权证明;
(六)各类设备、设施清单;属计量器件的设备、设施,提供设备检验鉴定合格证明;
(七)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设备管理及配件管理等维修制度文本;
(八)环境影响评价批准证明材料和配套环保措施证明材料;
(九)国家、省和市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开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开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于终止经营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连锁经营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具体规定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维修经营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范围承修车辆。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建立健全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内醒目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的维修类别标志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标牌,并公示维修技术标准、维修服务流程、质量保证期标准、服务承诺,以及维修项目的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常用配件现行价格、监督电话等信息。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和行业的维修技术标准及工艺规范。尚未颁布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的,可以按照机动车生产厂商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