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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汽车配件方面的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 2023-11-27 21:38:20

1. 汽车上的哪些部件改装是合法的

汽车改装界流传着这么一句话“买车不改,不如推海”,虽然听上去有些夸张,但对于追求个性和激情的车主,对自己的爱车进行改装显得尤为必要,谁不想成为街上最靓的仔?但是,爱车不是你想改想改就能改,违法改装换来的不是个性,是交警蜀黍的扣分罚款套餐。



最后

对于玩改装的车友来说,最担心的就是交警挥不挥手,能不能过年检。其实合法改装完全不用担心这些,在相关部门做好备案,合乎法规改装,就可以正儿八经上路,再也不用提醒吊胆。还有哪些要补充的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2. 汽车零部件出口遵守哪些法规

1、汽车配件的出口同普通产品出口相同。但必须是通用配件,特制配件要遵守知识产权。 2、矿产品分类太多,出口流程比较复杂,出口配额也由于种类不同而区别很大。问的太含糊,没法回答。 矿产品进口涉及有害及爆炸性矿产品,有特别的安全规定,甚至禁止进口,种类也很多。一般矿产品进口没有限制,同普通产品进口相同,程序也相同。 3、中国很少铁矿粉出口,中国的铁矿分布虽广,但一般都是品味50%,甚至40%以下的贫矿,相比进口矿平均62%以上的品味,国外根本没人要。

3. 汽车三包关于关键零部件退还的规定

汽车三包关于关键零部件退还的规定,我为你提供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到你。

2013年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发布的汽车三包政策包括九章共48个条款规定,分为总则、生产者义务、销售者义务、修理者义务、三包责任、三包责任免除、争议处理、罚则和附则。其中,对于期限划分,汽车三包政策指出,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 里程 5万公里;同时,包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均以先到者为准。

汽车三包关于关键零部件退还的规定如下:

一、关键零部件失效

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

二、严重安全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

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四、同一主要零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提醒:

消费者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负责。同时,在产品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修理时间超过35日的,或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修理累计超过5次的,销售者负责更换。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汽车三包政策是指什么

2013年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汽车三包政策。三包政策早已有之,不过专指零售业。尚未涉及汽车,房产等。汽车三包政策三包是零售 商 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1、换车: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2、退车:发动机换两回仍不正常可退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3、修车超5天车主有权开备用车: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2019

4. 预估一下,我国汽车零部件行业会如何发展有哪些趋势

汽车零部件行业作为汽车的前端产业链,对汽车产品舒适性、可靠性、安全性等影响显著,零部件的发展方向又与整车的发展密不可分。它的发展出现了以下几种趋势:

1. 客户需求趋势

汽车用户需求趋势是汽车行业发展的引擎,也直接影响着汽车零部件整体技术的发展趋势。随着80、90后新一代司机的涌现,未来客户将更加注重驾驶体验,追求舒适性、安全性、便利性、经济性等方面,主要表现为车载通讯及车载娱乐需求增加,系统不断更新升级,车辆内饰追求绿色环保、美观大方,因此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需求增加,悬架系统不断升级,NVH性能也要不断提升;安全性方面,客户需求已经由被动安全向主动安全转变,主动安全需求日益增加,如车身稳定系统、车道偏离预警系统、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盲区监测、前下防撞、爆胎应急安全装置等功能已经成为车辆标配;

电动化方面,要求在新型动力(新能源)开发、材料选用、加工工艺、汽车使用过程尾气处理和报废等环节中充分体现节能减排、汽车与环境的和谐,新能源成为行业热点;轻量化方面,汽车轻量化实际上就是零部件的轻量化,轻量化材料的使用、材料结构性能优化,铝铸件、铝镁合金件、车用塑料件的大量应用将是一个趋势;系统化和模块化方面,系统化是功能的集成,开发的概念,整车厂与供应商联合开发,供应商从零部件设计、开发、检测、试验验证等过程全程参与,供应商为主机厂提供零部件整体解决方案。模块化是将总成和零部件按其在汽车上的功能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高度集中、完整的功能单元,通用化和标准化程度提高。

4.发展模式趋势

国外汽车行业整车与零部件发展模式主要有西欧、美国、日韩等,西欧主要是自由发展模式,零部件相当发达,甚至超过整车发展,整车与零部件厂家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美国和加拿大模式,零部件与整车势均力敌,主要以市场竞争为基础;日本和韩国是相互协作模式,零部件相当强大,以资本关系为基础,但仍受整车厂制约;俄罗斯模式,零部件基本依附或从属于整车厂,暂未取得相对独立地位。

我国整车厂与零部件发展关系主要有主机依附型、政府扶植型、市场自主型、外商投资型等模式,主机依附型主要是一些整车厂旗下的零部件企业,发展高度依附于整车厂的发展;政府扶植型零部件企业主要位于湖北、广州等地,这些地方整车厂分布较多;市场自主型零部件企业主要依靠自身成熟先进的管理模式、领先的技术优势抢占市场;外商投资型零部件企业主要有熟知的德尔福、伟世通、博世等。

未来总体上零部件企业将不断从整车厂剥离,整车制造企业逐步由传统的纵向一体化向专业化生产模式转变,零部件越来越多依靠外部独立的零部件制造商提供。零部件从整车剥离,相互间建立起对等合作、战略伙伴的新兴互动协作关系。但是无论哪种模式,均表现为整车厂必须掌控核心零部件。

5. 汽车制造法律法规

汽车制造的法律法规有以下有关法律:
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3C认证管理》
3、《国家环保型式核准》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6. 汽车零部件的三包条款

汽车“三包”直到现在仍没有明确的说法,全国人大代表、广州汽车集团总经理曾庆洪再次呼吁汽车“三包”及早出台。

又是一年“3.15”,又是一年的“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广州汽车集团总经理曾庆洪再次呼吁汽车“三包”尽快出台。

汽车“三包”这个已经让人疲倦的问题,直到现在仍没有明确的说法。曾庆洪对记者表示:汽车“三包”规定出台的消息2001年就曾传出,2004年年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公示征求意见。然而,自2005年以来,汽车“三包”规定如石沉大海。消费者遇到质量问题,仍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除此之外,曾庆洪还带来了其他方面的提案,主要包括:落实国家鼓励自主创新优惠税收政策、完善汽车行业管理、统一轿车等级划分标准、修改《价格法》、零部件销往出口加工区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等。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汽车产品的“三包”规定迟迟没有出台,使得消费者维权艰难、汽车使用费用高昂并且手续繁琐。

如某车主的新车刚刚跑了1000公里发动机就出现故障,大修一次后又跑了2000公里,同样的问题再次出现。他想退车,结果遭到拒绝。在随后的一年时间内,他找了媒体、厂家、消协,还找了权威部门进行鉴定,结果仍然不能退换。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的免责条款规定,“因消费者未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部分”以及“发生故障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造成损坏的部分”不在“三包”的范围,对于何为“消费者未正确使用”、何为“自行处置不当”,草案中并未明确。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必然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曾庆洪建议尽快出台“三包”法规,他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把“三包”中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纳入到《质量法》中。如美国,在制造商质量担保期内出现缺陷的车辆,合理修理次数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有资格要求换车、货币赔偿或其他补偿;在欧洲,销售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销售商允诺或消费者合理期望,需承担更换、修理、降价处理或补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此外,“三包”的权利主体除了自然人消费者以外,还应扩大到法人主体。

同时曾庆洪还提出应该实行汽车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他说:“‘谁起诉,谁举证’这一在绝大多数领域通行的原则,在解决汽车质量问题纠纷时显得很无力,因为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评判标准,消费者在实际操作中很难举证。高昂的鉴定费用也可能让消费者中断维权道路。因而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证明汽车产品质量合格。”

应理顺车业管理体制

此次曾庆洪除了为消费者争取权益之外,还为广汽自主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他告诉记者,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再次明确了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税收政策。曾庆洪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使政策落到实处。

现在“大部制”成为各界热议的话题,对于汽车行业来说,行政管理方面也存在着管理体制职能分割过细的情况。曾庆洪介绍:多部门职能交叉,造成“多头、多环节管理”。与此相对应的是,各部门基于自己的管理职能颁布各种政策规章。管理职能重复,部分政策法规内容重叠矛盾。这些繁杂的政策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和协调成本,也加重了企业的成本,降低了效率。

如在汽车产品认证中,新车上市要通过国家发改委、国家认证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的强制性认证,同时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3C认证管理》、《国家环保型式核准》等政策法规的调整;而公告认证、3C认证和环保认证有许多重复的内容,其中公告认证规定的检验项目总计为49项,3C认证规定的检验项目为47项,两者完全一致的项目有44项,也就是说,这两种认证的检测项目重复率达到了90%。企业所有的产品等于是做了两遍几乎一致的检测。

曾庆洪在提案中建议:应当理顺汽车行业的政府管理体制,完善行政管理模式,实行集中化的纵向管理模式。

据介绍,关于汽车行业的管理模式,外国主要有“一部制”和“两部制”两种模式。以欧洲为代表的“一部制”模式由一个主管部门集中行使与机动车相关的职能;以美国为代表的“两部制”模式由运输部和环保局分别行使安全、节能、防盗和环保职能。在发达国家,机动车管理纳入整个国家交通管理体系当中,基本上实现了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的有机结合。实行集中化的纵向管理模式,有利于减少重复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参考国外管理经验,在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可将公告认证、3C认证和环保认证统一起来,实行检验项目互认,减少重复的检验项目。

7. 汽车零配件行业有没有能耗的法规要求

汽车零配件行业有能耗的法规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提出,加强内燃机机械效率提高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重点开展低摩擦技术的开发应用,推进智能化、模块化部件的产业化应用,实现部件的合理配置和动力总成的优化匹配:在乘用车节能惠民补贴、农机工业财政补贴等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推广节能环保型商用车的财政扶持政策,带动高效内燃机的发展。

8. 汽车配件质保期

在开具购车发票那天起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以内,发动机、变速器等主要汽车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可以申请免费更换相应的部件。同样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以内,车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等质量问题时,也可以申请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8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以及第27条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8)中国在汽车配件方面的政策法规扩展阅读:

轮胎使用注意事项:

1、轮胎外胎如果长期堆压存放且不及时翻动,就会因挤压而发生变形,影响使用寿命,空气滤清器、燃油滤清器的纸质滤芯,如发生挤压,会产生较大的变形而不能可靠的起到滤清作用,橡胶油封、三角胶带、油管等也不能挤压,否则同样会发生变形,影响正常使用。

2、轮胎、三角胶带、缸套阻水圈、橡胶油封等橡胶制品,如果靠近火源,将容易老化变质或损坏,另一方面还可能引起火灾事故。尤其是一些柴油汽车,冬季严寒难以启动,一些驾驶员常用喷灯加热,一定要防止烧坏线路、油路等。

3、一般来说发动机连杆螺栓、螺母、进口柴油机喷油器固定螺栓、缸套阻水圈、密封铜垫、液压系统的各类油封、密封圈以及重要部位的销片、开口销等零件拆卸后,必须更换新品。

4、对于发动机汽缸垫,检修时虽然没有发现损坏,建议用户最好也更换新品,因为旧品弹性差、密封不良、易烧蚀损坏,使用不长时间还需更换,费时费力,因此如有新品以尽量更换为佳。

9.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备案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第九条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条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第十二条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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