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务管理名词解释
『壹』 什么是汽车维修企业管理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management of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trades)国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对从事汽车维修经营者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的泛称。在中国,全国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由交通部主管,各行政区域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贰』 什么是汽车修理名词解释
汽车修理(motor vehicle repair)为消除故障和故障隐患,恢复汽车总成规定的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对损伤的零部件和总成进行修复或更换的作业总称。目的是补偿和恢复有形磨损,延长汽车的使用寿命。汽车修理包括故障诊断、拆卸、清洗、鉴定、修理、更换、装配、磨合、调试、涂装等基本作业,并严格执行有关汽车修理工艺规范、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等国家和行业标准。
中文名
汽车修理
外文名
Motor vehicle repair
分 类
汽车大修、总成修理、零件修理等
故障诊断
观察法、听觉法、试验法等
『叁』 三类汽修是指什么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是指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
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装修涂饰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维护、工艺加工、技术服务、改装等作业。
例如:汽车喷(烤)漆、蓄电池充电修理、电气或空调器修理、轮胎修补充气、喷油泵修理、高压注(换)油、曲轴磨修、车身修理改装、门窗玻璃安装、检测四轮定位等。
(3)汽车维修业务管理名词解释扩展阅读
《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九条规定: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肆』 什么是汽车维修质量管理
根据国际汽车行业要求,维修的质量管理主要体现在定期和定量,也就是控管多长时间一定要到来更换各类油水和一些零部件,定量是里程到了一定数量也有质量要求,达不到就要维修。谨供参考!
『伍』 汽车维修都包括什么
汽车维修包括的项目有机修,修理汽车的各类机械故障,包括发动机,变速箱,底盘悬挂系统,油路;四轮定位;钣金喷漆;汽车电工;汽车美容维护和换油中心。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获得一类、二类维修经营资质的修理厂,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某一专项资质修理的业户,只能从事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修理项目,如空调维修、汽车4S店:各种品牌的4S特约维修店,他们背后有汽车制造商的强大技术和配件支持,提供销售与维修捆绑的优惠政策,为各类高档车提供“家门口一站式服务”,优良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优势显而易见,追求高服务质量,专业维修水准,人员管理规范,但维修价格较高也是汽车4S店的弱势,维修工时费及原厂配件按照统一标准收取,价格往往偏高,有时甚至是普通修理厂维修价格的好几倍。
大型汽修厂:大型汽修厂正好弥补了汽车4S店维修的缺憾。我国汽配行业的国产化和大众化,使汽车配件市场垄断专供局面得以打破,这无疑给普通修理厂“开闸放水”,弥补其“短腿”。另外,大型修理厂资金雄厚,正逐步完善其服务质量,为顾客提供人性化和精细化服务。
快修连锁店:主打小型、方便、快捷、实惠、社区化服务,其外在方面主要体现为所有连锁店标志统一,内外装潢统一,快修连锁店标志醒目且美观;连锁店内部装修简洁。占地少、人员精简、配件和维修技术可以由总部统一供应和指导,昂贵的检测诊断设备可以共享;各连锁店在总部的统一管理下自主经营,技术人员和维修资料有保障,配件来源相对稳定。
小型汽修店:就是临街开一个做门头房形式的汽修,投资不多,一个起升架,再加上一些专用工具。特点是:投资少,利润薄,但见效快,没有欠账的,周转也快,不压自己的资金,可适当上一些易损件,增加利润车辆玻璃安装等。一类企业和二类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企业规模大小、技术力量强弱、设备设施等方面。
『陆』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柒』 汽车修理厂属于什么行业
1、汽车修理厂的修理活动,属于“汽车修理”。
2、非汽车修理厂的汽车维修和保养活动,属于“汽车、摩托车维护和保养”。
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分类要求,其他服务行业,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
汽车修理厂是专门修理汽车和总成的单位,一般设置在汽车站内部,也有是单独企业。汽车修理的基本方法可分为就车修理和总成互换修理。
汽车修理的基本方法可分为:就车修理和总成互换修理。就车修理是在修理时对车上拆下的总成、组合件及零件,凡能修复的,经修复后全部装回原车。
总成互换修理法是除车架和本身外,其余总成、组合件、零件都可利用备品库中的备用品进行换装。
(7)汽车维修业务管理名词解释扩展阅读
1:加大公务车节能减排力度
政策回放:年初,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公务用车节能减排工作做了具体要求:带头使用国产自主品牌、小排量、经济环保、手档变速的汽车;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加大高油耗和污染严重的"黄标车"更新力度,2008年上半年全部完成"黄标车"更新工作;力争在2008年将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公务用车油耗降低20%等等。
点评:自主品牌在节能减排的政策影响下,将迎来更明媚的春天。《通知》中明确规定,中央国家机关要带头使用国产自主品牌车。其实,中央国家机关在采购自主品牌方面一直走在前面,国管局根据近年来自主品牌汽车质量提高、价格较低的实际情况,在严格执行一般公务用车排气量2.0L以下配备标准的同时,适当调低车辆价格配备标准。
2005年集中采购了100辆中华牌轿车,2007年又集中采购了红旗、中华、奇瑞3个国产自主品牌的轿车各100辆,用于更新各部门"黄标车",累计节约财政资金3000余万元。
2:自主创新产品实行首购+订购
政策回放: 年初,财政部下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要对自主创新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制度。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符合订购条件的,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
点评:近一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为自主创新企业提供了越来越好的发展环境。但同时也存在问题,《办法》中规定,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目录》的空缺,让订购制度缺乏依据,期待《目录》尽快出台。
3:北京实施国Ⅳ排放标准
政策回放:从2008年3月1日开始,北京开始实行国Ⅳ排放标准。根据车型的不同,国Ⅳ排放标准将分3月1日和7月1日两个时间阶段执行。
据测算,一辆国Ⅳ车比国Ⅲ车污染物排放降低约50%。自3月1日起,凡是注册登记北京牌照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下的乘用和商用汽油车,实施国Ⅳ排放标准;7月1日起,北京市公交、环卫、邮政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车辆,实施国Ⅳ排放标准。
点评:北京率先实施国IV排放标准,在短时期内,在京单位公务车采购将受到了车型减少的影响,但从长远来看,不仅有助于提高汽车的尾气排放技术水平,更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政策功能。虽然国Ⅳ排放标准减少了采购人的选择余地,但主流车型基本上都符合新的标准,基本上不会影响采购人的采购。
『捌』 想了解一下汽车服务业里头的,维修流程管理和配件配送管理方面的知识,以及相关的软件!
维修流程:
我们用标准的汽车维修作业订单(Automotive Work Order)来描述一家汽车维修服务公司管理其顾客运营的流程。我们应用首佳汽车维修管理软件的设计思路结合 面向服务的分析与设计(Service-Oriented Analysis and Design,SOAD) 的观点来阐述汽车维修流程管理中的问题。
汽车维修作业订单代表汽车维修服务公司和顾客(车主)之间的约定,以进行一系列例行维修或应急维修,例如例行 50,000 英里服务,更换刹车片或轮胎,或者换油。
汽车维修业务流程(或叫业务场景)如下:
* 1、当顾客打电话预约时创建维修作业订单。顾客在陈述汽车故障或故障现象时,记录相关信息。
* 2、为每个计划的维修活动或操作创建一个独立的维修作业订单项,其中包括需要使用的汽车零配件、备件和维修工人工作安排的详细情况。
* 3、在安排预约之前确保所有必需的汽车零配件都有库存。
* 4、需要为每个维修作业订单项安排具有适当的装备的维修车间以及具备适当的条件的汽车维修设备。
* 5、计算估计的总成本,接着顾客认可该预约;或者维修方案终止,随即取消维修作业订单。
* 6、在预约之前,立即在选定的维修车间装配必需的汽车零配件、备件、汽车维修工具和汽车维修设备。
* 7、当顾客到达时,进行计划的活动以及在检查交通工具时显得有必要的任何其他活动。
* 8、记录所用的汽车零配件和备件的实际价值以及维修工工时费用。
* 9、在完成所有的维修时计算总费用。
* 10、创建发票并且将其交给顾客。
首佳汽车维修管理软件结合以上汽车维修业务流程的软件流程设计如下:
* 1、当顾客打电话预约、陈述汽车故障或故障现象并时创建维修委托单。
* 2、为每个计划的维修活动或操作创建一个独立的维修项目,包括需要使用的汽车零配件。软件系统中自动为维修项目和汽车零配件报价。自动计算总的维修价格。可打印维修报价单给客户。
* 3、检查所有必需的汽车零配件都有库存。
* 4、给客户报价,经客户确认同意后,打印维修委托书并签名。
* 5、汽车进厂后,如果是已经预约并已经开了委托单的,可进入车间安排检测、维修。否则从第一步开始。经检测再次确认维修项目,或增加或减少,与车主沟通确认。
* 6、车间进行派工,按照系统设定,分配工时自动计算工资,打印派工单给维修工。维修工开始实施维修项目。
* 7、需要零配件的向配件仓库领用,仓库开领料单,并打印出来,领料人员签名可取走。
* 8、根据维修进度,车间进行一定的调度。
* 9、车间维修完工后,进行维修检测。车间主管确认后,可在维修结算单或车间调度审核为完工。
* 10、财务人员进入结算单确认领用配件和维修项目后,系统自动计算实际维修金额。可打印维修结算单给客户确认后,可进行财务结算并审核。审核时可生成维修服务跟踪记录,可打印汽车出厂放行条。
* 11、可开具发票,并记录发票信息。
* 12、车主凭汽车出厂放行条经门卫确认后可出门。
『玖』 汽车维修企业名词解释
汽车维修企业(enterprise of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从事汽车维护和修理生产的经济实体。一般包括汽车维护企业、汽车修理企业、汽车专项修理业户、汽车技术状况诊断检测站等。汽车修理厂是专门修理汽车和总成的单位,一般设置在汽车站内部,也有是单独企业。汽车修理的基本方法可分为:就车修理和总成互换修理。就车修理是在修理时对车上拆下的总成、组合件及零件,凡能修复的,经修复后全部装回原车。总成互换修理法是除车架和本身外,其余总成、组合件、零件都可利用备品库中的备用品进行换装。[1]
分类
鉴于汽车维修技术复杂,各企业能力、条件悬殊,如企业间分工不明、业务范围不清,势必造成汽车维修市场混乱,维修质量难以保证。为此,中国对汽车维修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依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流动资金和特殊技术认证等开业条件,确定企业类别和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
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将汽车维修企业分为三类,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维修业户。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是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装修涂饰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维护、工艺加工、技术服务、改装等作业,如汽车喷(烤)漆、蓄电池充电修理、电气或空调器修理、轮胎修补充气、喷油泵修理、高压注(换)油、曲轴磨修、车身修理改装、门窗玻璃安装、检测四轮定位等。专门从事某一车型维修的汽车制造厂维修中心和特约维修站也参照相应条件进行分类。
现状及发展
维修企业的现状
我国汽车维修行业信息资源应用方面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政府扶持的力度还不强,资金投入不足;信息化在众多汽车维修企业的应用不够;我国汽车维修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对电脑、互联网有畏难情绪。
我国汽车维修业一直处于较为原始、落后的状态,是公认的脏、苦、累、差行业。这种落后表现在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人员素质、设备装备等诸多方面,而汽车维修方面的信息资源匮乏、查询方法落后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汽车维修业的信息需求强烈
100多年前诞生的汽车,只不过是一个简单的四轮交通工具,而今天,汽车已成为高科技的结品,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应用已经使汽车越来越“复杂”,这些复杂的系统,再加上世界各个汽车制造厂商每年不断地推出新的车型车种,使得汽车维修工作也越来越复杂,广大汽车维修人员对汽车维修相关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以往汽车维修相关信息的查询,主要借助于传统媒体(图书、杂志、报刊等)。这些媒体存在着信息量小、查询速度慢、资料更新迟缓等弊端。特别对于改革开放以后大量涌入国内的进口汽车,更因缺乏维修资料,给维修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2]
二、信息化浪潮中的汽车维修业
从国际汽车维修行业看,维修行业技术资料查询、故障检测诊断、技术培训早已网络化,已呈现全面普及的局面。以美国汽车维修业为例,在维修信息综合管理、专家集体会诊、网上查询资料、网上解答疑难杂症、网上开展技术咨询、网上购买汽车维修资料,已经成为维修行业的基本特征,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已经全面实行。我国汽车维修专业互联网络,是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起步。
目前,汽车维修企业正面临一场革命。一大批新的汽车维修企业成立,相应的汽车维修服务行业急剧扩张,维修行业的规模也随之变得庞大。到目前为止,全国大大小小的维修企业已经发展到近30万家。如何面对接踵而来的行业内挑战,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生产利润,已成为现代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而更重要的另一方面就是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完善的管理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精确的管理数据分析以及电脑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对于一个现代化的汽车维修企业更为重要。现代汽车维修企业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先进的检测维修设备和维修资料的应用,二是计算机网络的应用与电脑管理。这是信息化和电脑技术把汽车维修企业引向现代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
三、问题与期待
与发达国家相比,信息资源在我国汽车维修业的应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政府扶持的力度还不强,资金投入不足等,都在阻碍着信息资源和学习技术在我国汽车维修界的应用,从事汽车维修专业互联网站的公司大多于依靠自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