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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9-11 11:01:28

『壹』 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的三、改善提升维修服务

(十一)限制滥用汽车保修条款,保障消费者维修选择权。
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汽车三包规定,保障消费者的维修消费选择权和汽车产品保修权利。汽车生产及其授权销售、维修企业(包括进口汽车经营企业)应告知消费者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汽车产品,不得限制、干预消费者自主选择维修企业和维修服务,不得以汽车在“三包”期限内选择非授权维修服务为理由拒绝提供维修服务。
(十二)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营造放心修车环境。
要发挥消费者监督评价对市场消费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测体系。要完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积极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引入消费者监督评价机制,构建企业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动态监管机制及信息化监管平台,用市场信息公开透明和消费者口碑倒逼和推动市场诚信建设,不断提升用户满意度。鼓励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参照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维修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调查,促进企业服务更加规范、优质。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消费者、保险机构及第三方机构评价作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企业服务质量“黑名单”制度。要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宣传和应用,积极协调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用车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制定鼓励性政策,推动机关事业单位用车、事故车维修优先选择诚信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探索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将企业经营失范、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会同社会征信、工商和质检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情况,并依法严肃处理。
要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促进社会共同治理。要积极树立、宣传汽车维修行业的典型和标兵,凝聚行业服务精神,展示行业精神风貌。要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曝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和行为,宣传维权知识和手段,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促进消费者理性消费。
(十三)强化维修标准化、规范化作业,提升维修服务质量。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要求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企业维修能力达标。维修企业要遵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等标准及车型维修技术资料开展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合格。要遵照《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开展规范化的维修服务,提升维修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强化实施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汽车维修合同管理、“三检”管理、维修竣工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期等制度,切实保障维修质量合格、过硬。
(十四)广泛开展便民服务,提升行业服务效能。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企业开展服务质量公约、服务质量标准承诺、阳光维修服务等活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抵制市场不良风气。要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道路交通安全日、节能宣传周和质量月等公益主题载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服务活动,让汽车维修常识、安全行车知识、消费者维权知识、汽车故障义诊及咨询等公益服务真正走进群众。维修企业要坚持以消费者为中心,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透明服务信息,提升便民服务能力。鼓励企业提供电话、网络预约服务,提供代用汽车、上门接送车及各类定制化服务,满足消费者时效性和便利化需求;鼓励拓展服务范围和能力,开展“一站式”汽车消费服务,延伸企业价值链;鼓励建立客户服务回访机制。
(十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救援体系,提供有效出行保障。
要按照“统一平台、统一调度、统一服务、快速响应”的原则,合理布设救援网点,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汽车维修救援体系。探索设立全国统一的汽车救援服务电话,便于呼救施救。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确保事故救援及时、高效、到位。要建立行业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制定救援企业入网条件、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鼓励符合条件的救援企业和保险机构积极加入救援网络,统一调配运行。救援企业要配备专业化的救援装备和技术人员,加强救援培训,不断提升救援能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有关要求执行。
(十六)建立健全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和投诉处理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按照“渠道畅通、处理及时、技术权威、裁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投诉处理的工作平台和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的公益性机构,受理维修质量投诉和纠纷调解,提供汽车维修技术咨询,并提供必要的业务经费支持。要公布投诉电话、网站,设立接待服务场所,确保投诉渠道畅通。要公布投诉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及处理时效,及时答复处理结果。要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鉴定能力和纠纷调解水平,依法依规化解各类投诉和纠纷,提升维权成效。要建立投诉举报处理与部门执法的联动机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据线索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消费者也可通过12365和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反映汽车配件质量问题,投诉、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以及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贰』 对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趋势的看法

随着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在计划经济时代,汽车研究报告指出:由于车辆主要集中在运输企业中,汽车维修主要是附属于运输企业,独立的汽车维修企业非常少; 改革开放以后,车辆的社会化和私家车的大量发展,使汽车维修业走向社会化,并促使汽车维修业从产品型的行业向服务型行业的转变,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趋势是怎样发展的?下面跟我来看看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趋势。

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趋势

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特别是汽车维修市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逐步对社会进行开放,交通部于1983年提出了“有路大家行车,有水大家行船”的开放政策,出现了各行各业、各部门、各单位都来从事投资少、见效快的汽车维修业的状况。1983—1989年这6年间,汽车维修业户飞速发展,由2万家增长到10万家;1989年后企业数量每年仍以较高的速度增长,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34.3万户。器中汽车维修业户26.07万家,一类汽车维修企业0.97万多家,二类汽车维修企业5.1万多家,三类汽车维修业户近20万户;摩托车修理业户8.3万家。 从业人员达到231万多人,其中技术负责人22.8万多人,质量经验员19.2万多人。

2002年,汽车维修量首次突破1亿辆次,2006年达到1.96亿辆次, 其中整车修理113万多辆次, 总成修理388万多台次, 二级维护2357万多辆次, 专项修理1.53亿辆次, 维修救援275万多辆次。全国建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1590多家,年检完成测量达到1729万多辆次。

一个以中心城市为依托,一类企业为骨干,二类企业为基础,三类业户为补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为质量保证,各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的汽车维修网络和市场格局已基本形成,较好地适应和满足了营运车辆和社会车辆的维修需求,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汽车维修行业存在的基本问题

目前,中国的汽车维修行业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企业的管理水平,服务意识都有了明显的改善,扩大了服务范围,改变了服务方式,增加了服务设施,技术装备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现代的汽车检测诊断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其与汽车技术的发展和用户日益增长的需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存在一些问题。

1、行业属性定位上认识还不到位,服务水平较低

车辆的社会化和私家车的大量发展,使汽车维修业走向社会化,并促使汽车维修业从产品型的行业向服务型行业的转变。但是汽车维修行业广大的从业人员按传统的为运输生产服务向广大的客户服务的观念仍未有转变到位,为普通百姓服务的意识尚需提高,个性化定制式服务、关联化的一站式服务机制尚未形成,行业的信息反馈机制、投诉调查处理机制还不十分完善,为客户服务的水平还较低。

2、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行业管理部门的市场准入把关不严,执法监督不到位,致使无证修车,不规范的路边店、占道修车等现象屡禁不止。有些路边店服务不规范,作业环境脏、乱、差,干扰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整个行业在社会上的形象。

3、维修质量得不到保证,行业的诚信度、信誉度较差

由于汽车维修技术与飞速发展的汽车自身技术存在较大差距,加之整个行业的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技术素质均偏低,造成新技术的推广和普及困难,影响了传统的经验维修方式向新的诊断、换件为主的维修方式的顺利转变,使汽车维修质量得不到很好保证;由于有些企业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问题依然存在,使社会上存在用户修车不放心、怕骗、怕宰的现象,行业在社会上的诚信度还不够高、信誉度较差。

4、乱收费问题存在

一些汽车维修企业还存在汽车配件乱加价、乱收费和不经车主许可而擅自增加作业项目多收费等问题,收费不透明和收费的事先沟通机制不完善。

5、从业人员素质低,技术水平低

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高新技术在汽车上的广泛应用,对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也逐步提高,但是,由于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较低造成了其素质和技术水平都较低,特别是经过专业学习的比例很低,从而使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低,使技术工人的技术水平低。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面临的形势

1、汽车保有量迅猛增长,维修需求增幅明显

近几年汽车市场发展很快,汽车保有量直线上升,尤其是私人汽车所占比例迅速提高。2006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到3600万辆,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达到2200万辆。汽车保有量增长特别是私人轿车保有量高速增长对汽车维修产生了深远影响,汽车维修需求明显增加。汽车进入家庭步伐加快,维修服务成为社会焦点,维修行业面临新的挑战。

2、汽车技术含量不断提高,维修作业方式发生根本变化

随着汽车技术含量的增加,汽车维修由机械修理为主稍带一些简单电路检修的传统方式,逐步转向依靠电子设备和信息数据进行诊断与维修。许多汽车维修设备生产厂家推出最新的专用检测设备和仪器,为机动车维修行业注入了高科技成分。有了这些专用的检测仪,就可以方便地探明汽车各系统的工作情况,准确判断故障所在,为快速地排除故障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保障,同时对维修技术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汽车维修行业步入了内涵发展的道路

03年 04年 05年 06年

汽车保有量(万辆) 2421 2742 3180 3586

维修企业数(万户) 33.8 34.9 34.6 34.4

从业人员数(万人) 210.6 238 236.8 231

4、交通主管部门对汽车维修行业加大管理力度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于2004年7月1日实行;交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第7号令)也于2005年8月1日实行了;交通部还在2006年印发、实行了《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部2005第9号令) 。这些法规和规章的实行加强了对汽车维修行业的全面管理,从而使广大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加强法治观念,守法经营。

5、加大了对从业人员中技术人员的要求和管理

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印发和实行,加强的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的管理。对企业的开业经营提出了技术人员的要求,技术负责人、质量经验员以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比例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加强对维修质量的要求

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了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对汽车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里程或时间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时间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7、加入世界经济贸易组织、市场全面开放后面临激烈的竞争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已将汽车维修市场全面开放,国外企业和个人均可来华投资即可以合资、也可以独资建立汽车维修企业。美国napa “蓝霸”、美国ac delco、德国博世、日本的黄帽子等快修连锁品牌纷纷入户中国,他们将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维修技术带入我国,为汽车维修行业带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将与我国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激烈的竞争。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趋势

交通部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连锁经营由于其独具的经营特点,越来越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所看重,成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方式的发展方向。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成为现阶段行业发展的一项政策。

发展连锁经营具有很多优势。发展连锁经营有利于发展大流通,带动大生产;有利于优化流通业结构,整合和有效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向用户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快捷的服务;有利于提高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经营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净化市场环境;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1、“快修连锁”有经营模式上的先天优势

由于投资少、市场占有份额多,配件和维修技术可以由总部统一供应和指导,资金周转快,昂贵的检测诊断设备可以共享等原因,快修连锁店经营成本必然降低,这就保证可以从客户的立场出发,坚持“以客户服务为中心,以顾客满意为关注焦点”,吸引更多客户,投资风险大大降低。

各分店在总部统一管理下按照分散自主经营、集中统一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物品的方式经营运作,由于拥有维修技术资料、技术人员的保障,配件来源相对稳定畅通,业务量充足,加之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形象、统一管理,必将增强企业诚信度和社会认知度,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2、我国快速连锁经营发展的模式主要有

上海市——以一个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为核心,辐射至少六个快修企业的快修连锁模式

浙江省和青岛市——以省或市为组织者,整合原有的二类企业,以五个统一的模式所形成的快修连锁模式

北京市——中车汽修—建立自己的子公司而形成的快修连锁模式

德国博世——现有企业加盟的模式

国外汽车连锁经营成功的如美国napa “蓝霸”、美国ac delco、德国博世、日本的黄帽子等

总之,中国的汽车维修市场正处于发展和完善时期,汽车维修行业是一个有广阔前景的朝阳行业,正在日新月异的向前发展。

『叁』 汽车修理厂质量保证制度

为在汽车用户中树立良好的公司造型,管理制度:企业管理--申请二类汽车修理公司申请表(doc 30)
申请二类汽车修理公司申请表目录
(基本制度)
1、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2、维修质量保证制度
3、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制度
4、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
6、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7、安全操作和卫生制度
8、人员培训制度
9、维修收费标准
10、用户服务公约
11、车间环境保护措施
12、车间门卫制度
13、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14、两柱举升机安全使用说明
15、四柱举升机安全使用说明
16、客户投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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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质量是提高公司信誉之源,全体干部员工必须做到质量第一,为提高服务素质,特制定维修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车辆进厂检修制度;二、修理质量管理制度;三、车辆完工出厂检验制度;四、售后跟踪服务,
(一) 车辆进厂检修制度
1、 进厂的车辆,必须条例国家和地儿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2、 进厂维修的车辆一律由接车员负责进厂检验,并按规定输有关手续,
①接车员严格按照修车委托单上的格式要求填写进厂维修车辆的资料,认真检查车辆的技术和装备状况,外观状况等,若图省事而不认真填写而引起的经济纠纷由该接车员全部负责,对不按要求填写修车委托单的接车员给予每次20元的处罚,
②记录并收存进厂维修车辆的资料和技术档案,
③根据送修单位(人)的送修要求和报修内容或自行判断,确定维修类别、部位和项目,
④写出送修单位(人)商定更换的主要零件名称、预计完工日期(或修理车日)、估计工时费等,并由送修单位(人)答案确认,在接车定价时,如不按厂方规定标准,其损失由按车员负责,
3、 进厂检验和手续办理完毕后,应立即移交车辆给车间安排生产,并作好协调工作,同时将有关住处反馈给配件部,以便落实有关配件和材料的供应,缩短修理时间,提高效率,如果由于业务部、修理车间、配件部三个部门没能力协调好而造成承修车辆未能及时出厂,并因此而给厂造成不良影响,三个部门负责人务扣当月奖金20%,直接负责人扣当月奖金50%,
4、 维修过程中,需要更改或啬维修项目和更换零部件同时需延长工期、增加费用时,班组应配合领班和该车接车员与客户重新商定,确定并作好记录后方可作相应的改动,

『肆』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枯团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没指橘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逗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伍』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总结

服务、责任心与管理的重要。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陆』 汽车维修企业不参加质量信誉考核有什么处罚吗

首先客运企业要按规定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要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分公司名称、注册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客车数量等;
(2)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违法行为情况,包括违章记录次数等;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旅客及其他相关人投诉及媒体等披露的有关本企业运输服务质量事件的次数及处理记录等;
(5)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
(6)发生不稳定事件的情况;
(7)客运车辆安装、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设备的情况;
(8)客运车辆喷涂统一标志和员工统一着装情况;
(9)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情况。

『柒』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简述

一、认真组织实施,年审工作取得实效 今年是落实省局统一换发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一年,我们在年审工作中坚持以安全生产为重点,严格对照开业条件,对二类维修企业的经营行为、质量管理、服务意识和三类业户的合法经营进行了重点审查,使维修企业加强企业管理,增加维修设备,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完善内部管理有了新的认识,通过质量信誉考核,使维修企业的管理水平上了台阶,立章建制进一步完善,服务意识显著增强,达到了年审工作的预期目的,取得了实效。 今年共审验维修企业53家,其中二类维修企业9家,三类维修业户44户,其中整改二类维修企业2家,吊销经营许可证 37 户,新审批三类专项维修业户4家。 二、年审工作具体做法 1、分析研究我县实际,确定年审工作重点。年审之初,我们根据市处维修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市处及相近市县年审工作经验,结合我县维修市场实际,制定专用年审表格,确定二类维修企业严格审查开业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增强服务意识为重点的质量信誉考核,而对三类维修业户则以安全生产为重点,以清理整顿为主要内容的年审工作重点,为年审工作有序开展奠定基础。 2、转变思想观念,以安全生产为重点,依托年审,严把市场准入关。结合我县十二里半爆炸事件为警示,加强企业检查,对二类维修企业的厂房场地、设备设施、安全措施、从业人员资质条件,严格按照维修企业开业条件一一对照审查。对三类及摩托车修理业户达不到安全条件,坚决取缔,符合开业条件的办理《经营许可证》,并分门别类,逐户登记,有效的改善了我县现在维修市场混乱的状况。 3、对企业反映强烈的重点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如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车辆维修合同制度等进行责任落实,确保质量;完善企业质量管理重点把关,要求企业建立齐全的二维档案,一车一档,及时上报维修登记台帐,完善车辆送检制度,在年审中,把此项作为二类维修企业评审的一个重要条件,规范企业自身制度管理。 4、为防止审验工作流于形式,我们制定了自查、现场查验、整改、验收四个审验程序,从2006年9月30日开始,逐户企业进行检查,把审检工作落实到人,工作层层有负责,环环有签字,有效地杜绝了审验工作走过场,提高了年审工作质量。 三、存在的不足 通过年审,维修市场进一步好转,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维修质量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观念进一步加强,达到了年审预期目的,但仍然存在不足,一是监管力度不够,被取缔的业户有死灰复燃之势;二是经济条件影响,未能实现检测网络,二级维护竣工仍是手工填写,不能利用计算机管理等等。这些我们将在2007年的工作中重点进行管理,使我县的维修市场有一个新的发展

『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五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略)
附件2: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略)

『玖』 如何搞好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

摘要:汽车工业迅猛发展,机动车拥有量不断增加,搞;关键字: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遵守法规、完善检测设;随着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一、首先要弄清楚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的内涵:;要搞好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就必须弄明白什么是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3号部令规定,车辆的技术管;二、搞好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的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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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搞好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
摘要:汽车工业迅猛发展,机动车拥有量不断增加,搞好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提升机动车维修质量,保障机动车辆的良好技术状况,确保道路车辆安全运输。
关键字: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遵守法规、完善检测设备、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
随着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从前还是奢侈品的机动机如今已然成了寻常百姓家的日常生活工具,随之而来的庞大的机动车维修市场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该行业的规范管理则越来越引起本行业乃自国家的高度重视,然而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管理学科,需要通过不断实践才能发展起来。运输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眼前即得的经济效益,又往往忽视了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使得车辆的技术状况不断下降,这给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为此,本文就如何搞好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一些观点和建议:
一、首先要弄清楚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的内涵:
要搞好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就必须弄明白什么是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我国的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在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后逐渐成熟,从五十年代的《汽车运输企业暂行技术标准与定额》到今天正在执行的国家标准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在这个漫长的时期里,我国的机动车技术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部分高档次的车辆已实现了机械技术与微电子技术的完美结合,这给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了不断适应现代车辆维修的需要,就迫切要求市场提供一些与现代车辆维修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同时,也迫切需要与现代车辆维修相适应的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同时,也需要一批有志于从事机动车维修行业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本行业,使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3号部令规定,车辆的技术管理实际上就是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学进步,采取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建立车辆质量监控体系,推广检测诊断和计算机应用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多样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由此可见,车辆技术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想在车辆技术管理方面独树一帜,就必须深刻领会交通部的13号部令的内涵。
二、搞好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的几点思考
1、运输企业法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充分把好车辆的选型关
车辆从选型开始就已经进入了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的关键环节,企业领导人或技术负责人应立足长远打算,在车辆选型这一关键环节把好关,就会为日后车辆的安全行驶和维护保养打好基础,现代车辆技术发展迅猛,车辆技术好坏影响到安全行车,然油消耗和尾气排放,一款技术成熟安全性能良好的车辆将给企业带来长远的经济效益。如果企业图便宜或购买到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给日后的车辆维修技术管理工作带来难度,当然,国家明文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才能出售,但是,现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小地方企业生产的车型在技术上很难有突破,因此建议购买车辆时尽量选规模大品牌好的车辆。
2、正确使用车辆
现在有很多投资人购买车辆后需要招聘驾驶人员,很多投资人也知道招聘到一个好的驾驶人员对自己的爱车也有极大的好处,但往往在招聘驾驶人时大部份看关系或图便宜,招聘到的驾驶人素质低,对车辆的爱护不到位,操作水平低,或者是三天两头的更换驾驶人员,
由于每个驾驶人员的操作习惯和技术不一致,因此,一台车况很好的车辆经过不同驾驶人的驾驶后出现车况下降,这对车辆的损伤很大,因此,建议无论是企业或是个人在招聘驾驶人应充分考察,尽量选择技术好惜车的驾驶人,通过待遇和感情留住这些能为企业带来实惠的员工,一台车辆选择了一名好的驾驶人,尤如给这台车辆穿上了护身符,对车况和安全行车提供了保障。
3、机动车维修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承修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二级维护工作
我们的运输车辆是一台高速运转的移动设备,对它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的运输企业应专门配备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用严格的技术管理制度监督车管员的日常工作,确保每台车辆的行驶记录和维护保养监控到位,督促驾驶员搞好车辆的例行保养工作,要求驾驶员严格做到出车前、行驶中、出车后的检查,机动车维修企业对运输企业或个人送来的承修车辆应进行认真检测,严格按照厂家和目前正在执行的GB/T18344-2001标准的作业内容进行严格的保养,视情对磨损部件进行恢复性修理,确保维护和修理后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同时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三单一证一定要规范填写,承修人员要对自己承修部位或保养部位签字确认并不得找人代签,严格执行谁签章谁负责的规定,结算清单和合同也要严格执行到位,并将上述资料收集整理存档按规定期限保存。方便日后随时查阅。
4、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配备完善的维修检测设备
随着高新技术在汽车上的不断应用,为了更好执行定期检测,视情修理,强制维护这一规定,凭以前的摸、听、闻的检测方法已远不能适应车辆的技术发展需要,一些高科技的检测诊断设备如示波器故障诊断仪、解码仪的配备显得尤为重要,机修厂应根据自身承修车型的需要逐步淘汰落后的维修设备,购进一些先进的科学的维修机具和设备,以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
5、综合性维修企业积极寻求与厂家合作,开拓4S经营模式,获得承修车型的技术支持。
众所周知,现在很多车型的维修被4S店垄断经营,而且这一现象在短期内还长期存在,一些综合性的维修企业由于维修车型杂,业务少,经济效益低,为了生存,低价与市场竞争,从长远来看,势必会造成恶性循环,车辆维修质量会大打折扣,二级维护作业漏项、减项作业就会越演烈,这给运输业的安全发展带来桎梏,同时,由于技术壁垒,一些综合性的维修企业得不到承修车型的技术支持,就会出现以次充好,严重影响维修质量。为了跟上时代步伐,这些效益不好的一、二类汽修业应警觉起来,积极寻求与厂家的合作,开展4S经营模式,定期组织人员到承修车型的厂家学习新技术,或者是加入某些汽车维修技术协会,从中获取最新维修资讯、故障排除的答案,甚至可以得到一些现场支援,只要坚持下去,这些综合性维修企业也会逐步发展起来。重新成为维修行业的生力军。
6、维修企业应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维修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我们承修车辆的技术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的送出一些骨干技术人员外出培训,适时更新一些新知识,学习一些先进的操作工艺,掌握到车辆的一些关键部位的调校和维护保养方法,会很大程度上提高我们车辆的维修质量。现代车辆上应用的新技术如发动机电子控制燃油喷射、自动变速箱、大量传感器的使用,中控防盗、智能空调系统、安全气囊、动力转向、巡航系统等等,这些新技术在以前的老车型上是很难发现其踪迹,现如今已经在车上大量应用,这些新技术的保养和维护需要维修员工必需具备相关的知识,这就需要从事这个行业的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要与时俱进,加强新技术的学习,以提高实战能力。
7、建议修订《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中不符合汽车技术进步的有关内容。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长足进步,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有些机件总成不需要拆件检修维护或是使用超出期限后没有维修价值的机件,应根据不同车型的技术参数,制定科学合理的间隔期限和维修项目,以保证二级维护的针对性。
8、建议规范二级维护的收费标准。尽量避免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确保维护保养项目全部到位。
9、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完善企业内部制度,重视建立健全进厂、过程、竣工检验制度、合同维修和出厂合格证制度。以优良的质量求效益,求发展。同时,要充分发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功能和作用,对本企业承修车辆的综合检测性能做好统计工作,定期召开质量工作会议,通报承修车型上线检测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解决日常维修工作中经常出现的维修质量问题,以不断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
10、建立诚信机制,完善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涵盖了企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配件管理、计量器具管理以及机动车维修技术档案管理、车辆维修应急救援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如果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质量信誉考核内容规范经营,行业管理部们加强监管,机动车维修企业自觉守法经营,在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面不走过场,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对待我们承修的每一台车辆,严格把好车辆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的每一环节,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抓好维修质量的关键环节,就能保证竣工出厂车辆的技术状况及其使用性能达到最佳状态。
总之,要抓好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光靠维修企业不行,完全依靠行业管理部们也不行,他需要运输业主、机动车维修企业、行业管理部们以及维修企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积极探索适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和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的方法和措施,逐步建立门类齐全、供需协调、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平等竞争、服务及时、保证质量并且与经济发展、区域布局、环境保护相吻合的现代汽车维修服务网络体系。我们的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才能逐步得到发展并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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