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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汽车的维修和调试应由谁进行

发布时间: 2023-08-29 23:55:36

1. 汽车在使用一段时间后需要进行汽车维修汽车检测维修,汽车的2级维护是需要谁来做的

维修企业。
汽车二级维护的目的是以检查、调整为主,除应执行一级维护全部项目外,还要进行更换机油盘的机油,并用煤油清洗机油盘、机油泵及集滤器,检查并调整气门间隙等等。
紧固气缸盖,进、排气岐管和消声器等的螺栓。并检查上述部位衬垫是否完好,如果发现衬垫有问题应及时进行更换。

2.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第六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各项汽车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第九条 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十条 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问题,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第十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并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车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做为评定维修业户维修质量和年审《技术合格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托修单位与承修业户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维修业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3. 我是开汽车维修厂的, 在想做一个汽车天然气改装,请问需要申请哪些手续。谢

一、本规定所指燃气汽车是指将汽(柴)油汽车改装为以压缩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燃气或双燃料汽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汽车改装、营运、维护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二、燃气汽车改装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在申请改装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压力容器安装Ⅰ级资质;
(三)参照GB/T1900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有5名以上经过燃气汽车改装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人;
(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改装、检测设备,厂房面积一般不得低于300平方米,改装和调试区域分设,通风设施、消防空间及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六)执行有关改装标准或技术规范;
(七)燃气汽车改装需用的技术文件齐全完整,并能指导生产。

三、从事燃气汽车改装工作的企业要向省经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书。申请报告要阐明企业的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等内容,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及市场需求分析。申请书须经企业所在市州有关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省经委接到企业申请后,要会同省质监、公安、交通、环保、安监等部门进行现场条件审查。对通过现场条件审查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法定汽车产品检测部门对企业改装车型样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给予同意批复。

四、燃气汽车改装企业要对改装后的汽车质量负总责,并出具改装汽车合格证书,按照“一车一档”原则建立改装汽车档案。

五、燃气汽车改装、维修需用的燃气汽车专用装置要符合有关标准,经过检验检定,有合格证书。

六、燃气汽车使用的车载气瓶要在质监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气瓶不得安装使用。

七、质监部门负责燃气汽车质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对燃气汽车的车载气瓶、减压阀、高压管路系统、气阀、压力表等专用装置进行安全监察和定期检验检定,核发有关合格证书。检验检定的收费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路运输燃气汽车、城市出租燃气汽车的运营管理,督促燃气汽车车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交燃气汽车的运营管理。

九、公安车管部门对燃气汽车年检时要审查燃气汽车合格证、车载气瓶检验合格证和计量检定合格标志有效期,对有关合格证书及标志在有效期内,并经过安全运行技术检验合格的燃气汽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十、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燃气汽车改装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条件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从事燃气汽车改装工作。
你那儿有改装厂的话,先去那儿考察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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