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汽车维修业人员配置要求
❶ 汽车修理厂的人员配置
汽车电工、机修工、钣金工、喷漆工各一名这些师傅中型城市2500元左右(主要看技术,城市而定)试用期一般一星期,但是你新开厂试用期要延长,应为没有车让他们展示才能。每个师傅不少于两个学徒工,干过一两年的最好,他们的工资一般500-800,具体工资和他们师傅商量。
美容师傅大约2000元,也要有学徒工。
司机一名,主要是救援,工资安当地一般标准给。
配件采购、财务人员和库房管理人员最好找亲戚,尤其是采购最好自己能兼任,里面学问很大,比如我干采购带着你去买配件我一样能赚到你钱。
厂长兼任质检员,这个人相当重要,修理技术一定要高,为人处事要圆滑。你不懂维修就全靠他了。工资3000-4000元。
❷ 怎样申报机动车一类维修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❸ 一直想开个汽车维修保养公司,但是一点知识也没有,需要掌握哪些技术,汽修厂需要哪些设备。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85 汽车维修术语
JT/T 27.18 ̄27.41-93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汽车维修
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2 汽车大修
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3 总成修理
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3.4 汽车维护
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3.5 汽车小修
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6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3.7 开业条件
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流运资金等条件。
4 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务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如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必须具务GB/T16739.3-1997规定的相应的汽车专项修理条件。
4.1 清洗拆装作业设备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零件清洗设备;
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半轴套管拆装机(从事中型、重型汽车维修);
举升设备或地沟;
拆装起重、搬运设备。
4.2 发动机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4.2.1 专用设备
立式精镗床;
立式珩磨机
磨气门机
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连杆衬套加工设备
轴瓦加工设备(允许外协)
机油加注器
发动机冷、热磨合设备;
曲轴磨床
4.2.2 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气缸体、气缸盖和散热器水压试验设备
燃烧室容积测量装置
气缸漏气量检测仪
曲轴箱窜气测量仪
工业纤维内窥镜
润滑油质量检测仪
润滑油分析仪
废气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
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
声级计
油耗计
无损探伤设备(与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共用)
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汽油车维修)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允许外协)
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控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
4.3 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4.3.1专用设备
制动鼓和制动盘修理设备
制动蹄摩擦片和制动块摩擦块修理设备;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离合器摩擦片修理设备
润滑油、脂加注器;
车架校正设备(从事轿车维修除外);
前轴校正设备(允许外协)
4.3.2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前轴检验装置
制动检测设备
四轮定位仪(从事轿车维修)或转向轮定位仪
转向盘转动量和扭矩检测仪;
车轮动平衡机;
车速表试验台(允许外协)
传动轴动平衡机(允许外协)
侧滑试验台(允许外协)
底盘测功设备(允许外协)
4.4 电器修理作业设备
充电机
电器试验台
前照灯检测设备
4.5车身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车身校正设备
剪板面(从事货车维修允许外协)
CO2气体保护焊机(从事轿车、客车维修)
折弯机(从事轿车、客车维修)
喷烤漆房(从事轿车维修)或喷漆设备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型材切割机(允许外协)
工业缝纫机
铆接设备
4.6 通用设备
普通车床
钻床
电焊设备
氧-乙炔焊设备
钎焊设备;
液压或机械压力机
空气压缩机
砂轮机
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除锈设备
4.7 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4.7.1量具
外径千分尺
游标卡尺
内径百分表、内径千分表
百分表
平尺
平板
前束尺
厚薄规
量杯
4.7.2计量仪器(仪表)
万用电表
电解液比重计
高频放电叉
转速表
轮胎气压表
气缸压力表
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
温度计
4.8 主要手工具
千斤顶
扭力扳手
各种扳手
手电钻
各种拉压器
各种手动铰刀
5 设施条件
5.1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设置
5.1.1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
5.1.2 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5.2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
企业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5.2.1主要总成和零部件的修理、加工、装配、调整、磨合、试验、检测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主要设备应设置在生产厂房内。主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00m2
5.2.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200m2
6 人员条件
6.1 技术管理人员
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技术人员数应不少于生产人员数的5%。
6.2 技术工人
6.2.1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数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直接生产工人应不少于50人。
6.2.2 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6.2.3 各工种均由一名熟练掌握本工种技术的技术工人负责,其技术等级。
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钣金工为高级;
其他工种,不低于中级
6.3 质量检验人员
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出厂检验必须由专人负责。
6.3.1 专职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检验。应有一名质量总检验员和至少二名质量检验员。
6.3.2 应至少配备一名经正规培训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等级不低于中级汽车加强员。试车员可由质量总检验员或质量检验员兼任。
6.4 财务人员
应至少有二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其中有一名经过行业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
7 质量管理条件
7.1 必须具备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
7.2 必须具备所维修汽车的维修技术资料。
7.3 应具有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合同文本和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7.4 应具有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
8 安全生产条件
8.1 企业应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8.2 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9 环境保护条件
9.1 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9.2 应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产工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应齐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10 流动资金条件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
11 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
11.1 中外合资(合作)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除应具备合资(合作)维修企业特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11.2 特约维修中心(站)进行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生产范围内的维修作业时,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1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
12.1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12.1.1 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各项条件
12.1.2 必须具备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危险货物的容器、管道、装置、总成、零部件的专用修理间。专用修理间应远离其他生产、生活场所、独立设置,通风良好;专用修理间结构、建筑材料、设置的设施应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专用修理间使用面积不少于90M2;专用修理间周围应设置相适应的警戒区,警戒区内无火源、热源,并设置警示牌。
12.1.4必须具有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制度、设施。
12.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人员
12.2.1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至少有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配备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专职的生产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
12.2.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能和防爆、防火、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蚀、维修知识以及维修操作技能,经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持证上岗管理作业。
13 承担救援维修条件
企业承担车辆救援维修业务,还应配备牵引车辆或救援维修工程车和通讯工具。
第2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85 汽车维修术语
JT/T 27.18 ̄27.41-93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汽车维修
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2 汽车大修
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3 总成修理
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3.4 汽车维护
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3.5 汽车小修
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6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3.7 开业条件
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流运资金等条件。
4 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备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如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必须具务GB/T16739.3-1997规定的相应的汽车专项修理条件。
4.1 清洗拆装作业设备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零件清洗设备;
4.2 补给、润滑、紧固作业设备
举升设备或地沟
机油加注器
齿轮油加注器
润滑脂加注器
各种工作介质加注器
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4.3 检查、调整作业设备
4.3.1 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气缸漏气量检测仪
曲轴箱窜气测量仪
工业纤维内窥镜
润滑油质量检测仪
润滑油分析仪
废气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
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
声级计
无损探伤设备(与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共用)
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汽油车维修)
喷油泵、喷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
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控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
转向盘转动量检测仪;
车轮动平衡机
转向轮定位仪
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
制动检测设备(允许外协)
车速表试验台(允许外协)
4.3.2 专用设备
磨气门机
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充电机
喷烤漆房(从事轿车维修)或喷漆设备
制动鼓和制动盘修理设备
制动蹄摩擦片和制动块摩擦块修理设备;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4.4 通用设备
钻床
电焊设备
氧-乙炔焊设备
钎焊设备;
液压或机械压力机
空气压缩机
砂轮机
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4.5 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4.5.1量具
外径千分尺
游标卡尺
内径百分表、内径千分表
百分表
平尺
平板
前束尺
厚薄规
量杯
4.5.2计量仪器(仪表)
万用电表
电解液比重计
高频放电叉
转速表
轮胎气压表
气缸压力表
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
温度计
4.6 主要手工具
千斤顶
扭力扳手
各种扳手
手电钻
各种拉压器
各种手动铰刀
5 设施条件
5.1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设置
5.1.1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
5.1.2 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5.2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
企业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5.2.1主要总成和零部件的修理、加工、装配、调整、磨合、试验、检测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主要设备应设置在生产厂房内。主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00m2
5.2.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150m2
6 人员条件
6.1 技术管理人员
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技术人员数应不少于生产人员数的5%。
6.2 技术工人
6.2.1 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数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直接生产工人应不少于50人。
6.2.2 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6.2.3 各工种均由一名熟练掌握本工种技术的技术工人负责,其技术等级:
a)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钣金工、汽车维修漆工,不低于中级
b)其他工种,不低于初级
6.3 质量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
6.3.1 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检验。应至少有二名质量检验员.
6.3.2 应至少配备一名经正规培训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等级不低于中级汽车驾驶员。试车员可由质量检验员兼任。
6.4 财务人员
应至少有二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其中有一名经过行业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
7 质量管理条件
7.1 必须具备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
7.2 必须具备所维修汽车的维修技术资料。
7.3 应具有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合同文本和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7.4 应具有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
8 安全生产条件
8.1 企业应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8.2 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9 环境保护条件
9.1 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9.2 应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产工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应齐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10 流动资金条件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
11 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
11.1 中外合资(合作)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除应具备合资(合作)维修企业特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11.2 特约维修中心(站)进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生产范围内的维护和小修作业时,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12 承担救援维修条件
企业承担车辆救援维修业务,还应配备牵引车辆或救援维修工程车和通讯工具。
第3部分:三类汽车维修企业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85 汽车维修术语
JT/T 27.18 ̄27.41-93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
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专项修理(或维护)的主要项目为: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座垫及内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等。
3.2 车身清洁维护
进行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作业的专项维护。
4 设备、设施、人员、流动资金条件
业户配备的设备的型号、规格和数量,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各工种技术工人的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
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专项修理(或维护)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专项修理9或维护)作业和停车。
技术工人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4.1 车身修理
4.1.1 设备
吊装、举升设备
剪板设备
钻床或手电钻;
除锈设备
砂轮机
空气压缩机
车身校正设备
CO2气体保护焊机
折弯机
其他常用工具
4.1.2 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8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200m2
4.1.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钣金工,中级,不少于1人
4.1.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
4.2 涂漆
4.2.1 设备
除锈设备
砂轮机
空气压缩机
喷烤漆房(从事轿车维修)或喷漆设备
调漆设备
吸尘、通风设备
其他常用工具
4.2.2 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10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40m2
4.2.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漆工,中级,不少于1人
4.2.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5万元
4.3 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
4.3.1 设备
缝纫机
锁边机
工作台或工作案
台钻或手电钻
熨斗
裁剪及其他专用工具
4.3.2 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4.3.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缝工,中级,不少于1人
4.3.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万元
4.4 电器、仪表修理
4.4.1 设备
电器试验台或电器性能测试仪
绕线机
烘箱
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钎焊设备
仪表检修工作台
万用电表
拉压器
台钻或手电钻
其他常用工具
4.4.2 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4.4.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电工,中级,不少于1人
4.3.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
4.5 蓄电池修理
4.5.1 设备
充电机
熔铅设备
焊极板设备
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电解液比重计
高频放电叉
电解液配置器具
废水处理和通风设备
万用电表
台钻或手电钻
其他专用、常用工具
4.5.2 作业间
充电间与工作间分开,充电间的地、池由耐酸材料制做。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4.5.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蓄电池维修工,中级,不少于1人
4.5.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万元
4.6 散热器、油箱修理
4.6.1 设备
清洗及管道路疏通设备
氧-乙炔焊设备
钎焊设备
水压试验设备
空气压缩机
喷灯
工作台或作业架
其他专用工具
4.6.2 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4.6.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散热器工,中级,不少于1人
4.6.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万元
4.7 轮胎修补
4.7.1 设备
空气压缩机
漏气试验设备
轮胎气压表
千斤顶
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轮胎修补设备
其他专用工具
4.7.2 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4.7.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轮胎工,中级,不少于1人
4.7.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万元
4.8 安装汽车门窗玻璃
4.8.1 设备
工作台
玻璃切割工具
玻璃磨边工具
其他常工具、量具
4.4.2 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2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4.4.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木工,中级,不少于1人
4.3.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
4.9 空调器、暖风机修理
4.9.1 设备
台钻或手电钻
氧-乙炔焊设备
烘干箱
空调器作业台
暖风机作业台
压力测试仪
检漏计
水平仪
真空仪或真空泵
万用电表
温度计
研磨平板
制冷剂加注器
制冷剂回收、净化、回充装置
其他专用工具
4.9.2 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4.9.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空调维修工,中级,不少于1人
4.9.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
4.10 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
4.10.1 设备
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
化油器清洗、试验设备
工作台
钎焊设备
其他专用工具、量具
4.10.2 作业间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m2
4.10.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发动机维修工,中级,不少于1人
4.10.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
4.11 曲轴修磨
4.11.1 设备
曲轴磨床
曲轴校正设备
曲轴动平衡设备
平板
V型块
百分表
外径千分尺
无损探伤设备
其他专用工具、量具
4.11.2 作业间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60m2
4.11.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镗磨工,中级,不少于1人
4.11.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
4.12 气缸镗磨
4.12.1 设备
立式精镗床
立式珩磨机
压力机吊装起重设备
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
量缸表
外径千分尺
厚薄规
其他专用工具
4.12.2 作业间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50m2
4.12.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镗磨工,中级,不少于1人
4.12.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
4.13 车身清洁维护
4.13.1 设备
举升设备或地沟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除尘、除垢设备
打蜡设备
抛光设备
其他常用、专用工具
4.13.2 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10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4.13.3 直接生产工人
车身清洁人员不少于3人
4.13.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万元
5 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
5.1 业户应具备并执行与其专项修理(或维护)作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工艺规范、技术资料,应有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5.2 业户应有与其专项修理9或维护)作业有关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5.3 业户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❹ 什么叫做“一类汽车修理厂”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即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
拓展内容
一类汽车修理厂可以承担某一类车型的所有维修项目,常见的4S店中的修理厂一般属于一类修理厂。
汽车修理厂主要分为:一类汽车修理厂、二类汽车修理厂
一类汽车修理厂可以承担某一类车型的所有维修项目。
二类汽车修理厂可以承担某一类车型的维护和小修项目,专项修理和小修指的是轮胎、空调等专项的修理。
❺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备案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第九条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条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第十二条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❻ 汽修厂怎么分级
按照国家的标准,对不同类型的修理厂从建筑面积、维修设备数量、人员的配置和要求、维修的内容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汽车修理厂主要分为:一类汽车修理厂、二类汽车修理厂、小修和专项修理厂。一类汽车修理厂可以承担某一类车型的所有维修项目,二类汽车修理厂可以承担某一类车型的维护和小修项目,专项修理和小修指的是轮胎、空调等专项的修理。
常见的4S店中的修理厂一般属于一类和二类修理厂。
根据GB/T.6739.-3—1997的规定按照设备条件,设施条件,人员条件,质量管理条件,流动资金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和流动资金条件等,把汽车维修经营范围划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企业也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 专项修理生产。
2、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汽车维护是指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汽车小修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三类汽车修理企业。
指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专项修理(或维护)。主要项目为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坐垫及内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补修,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汽缸
镗磨,车身清洁维护等。
❼ 汽车维修工人人数根据汽车数量怎样配备
我们是福州汽车修配总厂
个人建议
1 修理工 30 两班倒
2 电工5--7个即可 电路都是些小事情
3 钣金,一般是请师父的话,就5--7个
4 喷漆---4个
5 胎工---6个
学徒的可以多招招几个,一个月几百块钱,师父的话,一般就按保底加抽成
福州公交远东几千台车,也30多个修理工
❽ 做汽车维修工要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有哪些
随着我国人均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汽车后市场对汽车维修技师的需求也随之增加,技术娴熟的汽车维修技师成为了较为抢手的人才之一。作为一名汽车维修人员,除了要懂得专业的维修技术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1)正确的思维。
既然是干这行的,就要脚踏实地,全身心投入到这个事业中去。不要急于求成,不要怕苦怕累。
有一定的文化基础。
现代汽车维修工人要有一定的文化基础,一般要求初中或中专以上。有一定的文化基础,了解一般的技术资料,比如汽车维修资料,汽车电路图等。
具有一定的自学和逻辑分析能力。
从事汽车维修工作,要不断学习,多请教有经验的老师。对于故障车辆,需要根据故障现象判断故障原因,然后进行故障分析和检测。一个不会逻辑推理和分析的修理工只能是一个普通的汽车修理工,而不能成为汽车修理工。
有钳工、焊工、铆工等。
具备基本操作技能,正确使用各种常用维护工具,动手能力强。
具备机械液压的一般知识。
汽车是由各种零部件组成的复杂的机械系统,维修人员要了解平面连杆机构、凸轮机构、间歇运动机构、螺纹连接、键连接、销连接、联轴器、离合器和制动器、轴、轴承、皮带传动、链传动、齿轮传动、蜗杆传动、轮系和减速器、液压泵、液压缸、液压控制阀、液压附件、基本液压回路等。
掌握汽车结构的基本知识。
汽车构造是汽车维修人员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没有结构方面的知识,就无法诊断汽车故障,维修上无疑有很大的盲目性。这样不仅会延长维修时间,还会造成维修失误,增加维修成本。
能吃苦耐劳。
汽车保养是脑力和体力并重的,有时候修理车辆需要耗费大量的体力。修车的姿势可能是站着或者猫咪长时间趴在腰上,一天下来的结果可能是腰酸手酸脚酸。有的汽修店可能不规范,工作时间长。有时,他们必须随叫随到,尽快修理车辆,以便赶上时间。所以修腰车很辛苦,他们要能吃苦耐劳。
刚进入汽车维修行业的修理工,很容易失去职业新鲜感。就业一两个月后,他们很容易对这份又脏又累的工作产生一些负面情绪,甚至不想再工作了。新人需要调整心情,看到职业发展的空间。从事汽车维修,一定要能吃苦耐劳。只有坚持和学习积累,才能成为汽车职场上抢手的汽车维修人才。
❾ 一类汽修厂资质办理
汽车维修资质办理流程:提交书面毁缓申请;检查软、硬件设施;汽修办验收;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申报“税务登记”。
1、向该地区县级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提交书面申请,汽修办将根据申请向你提交一份完整的形式性申报资料,并再次仔细填报。
汽车维修资质二类滑历办理所需的条件:
1、工作人员、行业主管管理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质检人员2人、业务人员1人、价格会计人员1人以及主要维修工人:机械工4人、电工2人、钣金工2人、油漆工2人。
2、接待室面积20平方米以上,要整洁明亮,要注明各种证件、照片、停车型、工作项目、主要零部件价格、工作时间定额、单价等,并有客户休息的地方。
3、停车场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场地要平整坚固,要有明确的地区定义标记。而且要有俣法的书面合同。
4、生产厂房面信余搜积超过200平。必须有合法的书面合同。
5、汽车维修和维护设备、一般设备(序列号、设备名称、日期等)详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