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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的规程规范

发布时间: 2023-07-17 16:22:53

❶ 汽车修理技术规范主要是什么

首先要检查分电器、火花塞、高压线等是否因为汽车淋雨等受潮,如果是这样,可以把受潮机件晾干,然后再发动。
其次,检查火花塞是否损坏,如果损坏,只要更换新火塞即可。
第三,检查蓄电池电压是否足够。有的时候,停车忘记关灯,时间长了,就可能耗尽电源。如果是这样,把车挂二挡,脚踩离合,用车拖拽,当行驶到一定速度时,松开离合,拧动点火开关,汽车就能自然启动,如果是蓄电池有问题,此法不能奏效。
换挡时发动机熄火
行进中换挡,如果操作规范,但出现熄火现象,需要检查以下问题:
首先看怠速是否稳定,怠速是否过低,如果怠速不稳或怠速低,只要把怠速调整到正常转速即可。还要把怠速截止阀拧紧,插头插紧。
其次,如果怠速正常,则可能是油气分离器被堵塞,需要到专业修理站清洗油气分离器。
高速行驶时方向盘震颤
汽车在高速行驶或在某一较高车速行驶时出现行驶不稳、摆头,甚至方向盘抖动,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1、前轮定位角失准,前束过大。
2、前轮胎气压过低或轮胎由于修补等原因起动不平衡。
3、前轮辐变形或轮胎螺栓数量不等。
4、传动系统零部件安装松动。
5、传动轴弯曲,动力不平衡,前轴变形。
6、减震器故障
高速振摆有两种情况,一是随着车速的提高振摆渐强烈,二是在某一较高车速出现振摆,并引起方向盘抖动。可以先架起驱动桥,前轮加塞安全塞块,启动发动机并逐步换入高速挡,使驱动轮达到终试摆振速度。若此时车身和方向盘都出现抖动,则为传动系统引起的振摆。因为此时前轮前桥处于静止状态,若达到终试振摆速度,汽车不出现抖动,则振摆的原因是汽车前桥部分存在故障;检查前轮各定位角和前束是否符合要求,如失准应调整;架起前桥试转车轮,检查车轮动平衡情况及轮胎是否变形过大。必要时可换良好的车轮进行对比试验;检查前轴、车架是否变形,检查传动轴是否弯曲,有条件时应做传动轴动平衡。
转向沉重
转向沉重的原因较多,但通常有以下几点:
一、轮胎气压不足,尤其前轮气压不足,转向会比较吃力。
二、助力转向液不足,需添加助力转向液。
三、前轮定位不准,需进行四轮定位检测。
行驶时跑偏
检查跑偏,一般是在行驶时,摆正方向盘,然后放开方向盘行驶,看汽车是否走直线。如果不走直线,就是跑偏。
首先跑偏可能是因为左右轮胎气压不一致造成的,需给不足的轮胎充气。
其次可能是前轮定位不准。前轮外倾角、主销角或主销内角不等,前束太小或负前束都会造成跑偏,必须到专业维修站检测。

汽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修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汽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汽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4、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5、汽车进厂检验制度6、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制度7、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8、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9、汽车配件材料管理制度10、汽车维修作业各环节检验制度11、汽车维修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12、汽车维修人员培训制度13、汽车修理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14、车体矫正架安全操作规程15、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16、轮胎拆装机、平衡机操作规程17、空气压缩机安全使用操作规程18、四轮定位仪操作规程19、举升机安全操作规程20、制冷剂回收充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21、汽车修理作业环境保护条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四、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❸ 汽车修理人员的安全操作流程

贯彻执行汽车维修的安全规则,是预防汽车维修过程中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因此要求每个修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那么对于汽车维修工的安全操作规程你知道有哪些吗?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汽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希望能帮到你。

汽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1、修理工在参加机修工作前,必须先接受专业技术训练和培训,取得专业资格后才能担任修理技术工作。

2、没有车辆驾驶执照的修理工,不得从事汽车修理后的驾驶测试。 ·

3、修理工人必须穿工作服上班,袖口必须扣好,长发要压在帽子里,以免发生机械事故。

4、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好。施工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5、车辆进入工房后,待车熄火停稳后,垫好掩木、支好千斤顶、保险凳。

6、严禁在发动机运转时,进入车下检查底盘或从事拆装作业。

7、在砂轮上研磨刀具时不可去掉防护罩与刀架,以免发生砂轮飞出伤人事故。

8、拆装搬移蓄电池时,应防止电液溅到皮肤或衣物上,防止电液中的硫酸损伤皮肤和衣物。蓄电池盖的气孔应经常检查有否堵塞,电液平面不可超出规定。充电时盖子要打开,以免电瓶发生爆炸。硫酸稀释时,必须注意先注水,然后在搅拌状况下,一点点地注入硫酸,以免强烈发热引发危险。

9、轮胎充气时,禁止人员靠近轮胎压圈的一边,以免压圈突然跳出伤人。

10、各车间内应配置消防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保持完好有效,所有工人应会使用消防灭火器材。

11、溢漏出来的油料,必须立即铺撒砂子,并从车间清除出去。

12、 每天应检查空气压缩机的自动调节阀,如发现管路有漏气现象,应立即修复,以免污染车间内的空气。

13、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

14、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15、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座位以及地毯,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车间内不准吸烟。

16、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17、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作业和检查调试。

18、修竣发动机起动前,应先检查各部件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起动马达试运转。严禁车底有人时发动车辆。

19、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20、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方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21、清洁零件时,不得使用含铅的汽油。

22、不得使用汽油清洗发动机,如必须使用汽油,必须先将电瓶线拆下,绝对禁止在发动时清洗。

23、汽车化油器不进油及管路损坏时,应及时修复,禁止直流供油启动。

24、修车使用的工作灯,必须是36V的安全电压,严禁用高压灯。下班时要切断电源。

25、吊装、拆卸、组装要互相协作,由一人指挥,严防失误,防止滑落、挤压、碰撞、飞溅、燃烧伤人。

26、使用带电设备、机具、电钻、手砂轮、风搬手、喷灯要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做到人离断电、火源熄。油桶、油盆、油箱加盖密封。

27、认真检查零件、总成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严禁使用伪劣配件

28、正确使用设备和专用工具,不锤击、不敲打,不违章作业。

29、配件、工件不落地,场地清洁。

30、严格控制灰尘、风沙,做好密封工作。清洗机件后的汽油应及时处理。

汽车扳金工安全操作规程

1、各种锤应无卷边、伤痕,锤把无裂纹,并加铁楔装牢。顶部严禁淬火。

2、不准对着人进行铲、剁、铆等工作。

3、用剪刀剪材料手不准挡在切割线上。使用剪刀不准用锤敲击剪刀把。

4、敲击板料要防止砸、割手。角料及剪下的碎料应放在安全地点,防止刺伤人。

5、锡焊时要清除水污,防止飞溅,焊油和氯化锌不许乱放,用后要清理干净。氧焊时,应遵守气焊工安全操作要求。

6、焊接密闭容器,要先打开通风,然后焊接。焊接装过油类的容器,必须将容器清洗干净后再焊。

7、进行铜、锡有毒物焊接时场地应通风良好。

烤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1、进入烤漆房作业时,必须备齐所需油漆、天那水及所需器具。

2、在喷漆车辆进入烤漆房前,应先将底盘翼子板各部泥土、灰尘擦拭干净,严禁在喷漆房内清除灰尘。

3、喷漆作业时要穿防止静电产生的化学纤维质料的衣服。

4、严禁在喷漆间内点火吸烟。

5、在喷漆间内作业时不得打开喷漆间门。

6.进行保温烘干作业时,不得将温度调节器设定在80。C以上。

7.经常清洁进气滤网,以防止阻塞。

❹ 汽车维修安全防护规程

汽车维修业的一般安全操作规程

一、不准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留长发者要戴工作帽。
二、在进行工作时禁止吸烟。
三、工作时要集中精神,不准说笑、打闹。
四、使用一切机械工具及电气设备,必须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并要爱护使用。
五、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带保用品,不准光着膀子进行工作。
六、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开动一切车辆。
七、严禁开动与驾驶证规定不相符的车辆。
八、未经领导批准,非操作者不得随便动用机床等设备。
九、工作场所、车辆旁、工作台、通道应经常保持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十、严禁一切低燃点油、气、醇与照明设施及带电的线路接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五、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六、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七、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八、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❺ 汽车维修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什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确保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取得经营资质的各类别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做好相关实施记录。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管理责任。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各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内机动车维修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期组织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政府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因企业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爆炸、触电、机械伤害以及其他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须与各安全生产岗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制。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生产配套资金的落实,规范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持证上岗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当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应当严格落实。

第十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时,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❻ 汽车修理技术规范主要是什么

你好,流程规范,操作规范,技术规范,操作的规范有助于我们安全高效的完成修理工作。

❼ 汽车维修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维修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一、综合管理制度3 二、人事管理制度5 (一)总则5 (二)聘用5 (三)工作及考勤6 (四)培训和考绩8 三、劳动纪律有关规定11 附:员工守则12 四、财务管理制度12 (一)货币资金管理12 (二)财会往来管理13 (三)费用报销管理15 (四)固定资产管理16 五、设备管理制度17 (一)总则17 (二)计量器具、检测设备管理18 (三)计量器具、检测设备维护保养19 (四)专用工具管理20 (五)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查规定 20 六、仓库管理制度21 (一)总则21 (二)配件出入库管理22 (三)安全件标识规定23 附:安全件标识规定24 (四)配件领用规定25 七、生产过程管理制度26 (一)服务管理26 (二)接车管理26 (三)质量管理28 (四)现场生产管理29 (五)竣工交车管理30 八、生产服务管理制度30 (一)文明服务、文明生产30 (二)定置管理31 (三)用户档案管理32 (四)紧急救援制度32 附: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程序33 目录实用汽车维修企业管理制度与指导(五)清洁卫生管理34 九、技术基础资料管理规定35 附:汽车维修企业原始记录资料内容35 十、跟踪服务规定37 附:处理车主投诉程序37 十一、计算机使用相关规定39 十二、承、托修双方的权利39 (一)托修方权利39 (二)承修方权利40 第二部分汽车维修企业主要管理规范 一、汽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规范43 (一)总则43 (二)消防安全管理44 (三)用电安全管理46 (四)设备安全管理47 (五)生产现场安全管理49 (六)仓库安全管理52 (七)试车安全管理52 (八)气体燃料车辆维修安全管理53 (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安全管理56 附:汽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59 二、汽车维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规范61 (一)节约用水措施62 (二)节约用电措施62 (三)危险废物处理63 附:相关法律法规64 (四)环境保护措施65 附:相关法律法规66 三、汽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68 (一)基本条件保证68 (二)配件进入保证69 (三)生产管理保证69 (四)质量检验员工作保证70 附:维修企业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编制实例70 四、汽车维修企业业务人员工作规范87 (一)工作环境87 (二)工作准备87 (三)仪容仪表88 (四)接待用户88 (五)时间约定88 (六)故障诊断89 (七)达成协议89 (八)费用结算89 (九)车辆交付89 (十)跟踪服务90 第三部分汽车维修企业岗位职责 一、厂长(经理)岗位职责93 二、生产副厂长(副经理)岗位职责93 三、技术(质量)副厂长(副经理)岗位职责94 四、服务经理(主管)岗位职责95 五、财务科长岗位职责95 六、成本、经费会计岗位职责96 七、出纳员岗位职责96 八、统计员岗位职责97 九、业务接待员岗位职责98 十、索赔员岗位职责98 十一、结算员岗位职责99 十二、检验员岗位职责99 十三、车间主任岗位职责100 十四、班组长岗位职责100 十五、配件经理(主管)岗位职责101 十六、配件计划员岗位职责 101 十七、采购员岗位职责102 十八、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102 十九、工具管理员岗位职责103 二十、洗车工岗位职责103 第四部分汽车维修企业操作规程 一、维修工操作规程107 (一)机修工操作规程107 (二)汽车电工操作规程107 (三)钣金工操作规程108 (四)油漆工操作规程109 (五)气焊工操作规程109 二、汽保设备操作规程111 (一)举升机操作规程111 (二)四轮定位仪操作规程112 (三)轮胎拆装机操作规程113 (四)轮胎平衡机操作规程113 (五)喷油泵试验台操作规程114 (六)台钻操作规程115 (七)砂轮机操作规程115 (八)空气压缩机操作规程116 (九)油压机操作规程116 (十)烤漆房操作规程117 (十一)车辆清洗操作规程118 (十二)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19 (十三)CO2气体保护焊操作规程121 (十四)电焊机操作规程123 (十五)点焊机安全操作规程124 (十六)钣金校正设备操作规程125 (十七)制冷剂回收充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126 (十八)汽车电脑检测仪使用规程127 三、主要检测设备检测作业指导128 (一)汽车侧滑量检测129 (二)汽车质量检测130 (三)制动性能检测131 (四)汽油车污染排放检测138 (五)柴油车自由加速排放检测141 (六)前照灯检测143 (七)喇叭声级检测146 (八)车轮动平衡检测147 (九)车轮定位值检测149 (十)液压制动踏板力检测153 (十一)转向轮最大转角检测154 第五部分管理工作参考文选 文选一××市汽车维修行业自律公约159 文选二汽车维修纠纷调解的相关知识及运用160 文选三汽车维修质量事故鉴定规则174 文选四理解总成修理和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181 文选五汽车维修企业的信用与信用建设184 文选六汽车维修企业的信用风险治理192 文选七汽车维修诚信企业评估指标体系198 文选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诚信评估指标体系204 文选九汽车修理厂的薪酬管理210 文选十维修厂的CS战略——使顾客和员工满意战略222 文选十一我们应该如何制订维修工时定额232 文选十二4S站(汽车特约销售服务站)与《反垄断法》239
王芬121920

❽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❾ 汽车维修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是什么

汽车维修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是汽车维修检测行业对在用车辆进行维修、检测和诊断的规范性技术标准。导言:车辆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车险是一个比较年轻的险种。这是因为汽车保险是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起步阶段,以汽车第三者责任险为主要险种,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碰撞损失等风险。分类:商业险是不定期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保险基本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上货物掉落责任险、单独玻璃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别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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