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汽车维修合同
① 汽车不在4s店保养就不享受三包吗
错误。
汽车“三包”规定第六章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部分生产者在保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中规定:“消费者必须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保养,否则经营者不承担‘三包’责任。”也有某汽车公司规定:“未到其汽车特约服务站处进行定期保养,视为自动放弃质量担保权利。”
“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与强制保养没有因果关系。”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产品质量处处长巫小波说,家用汽车产品不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他汽车4S店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
强制保养超出了汽车“三包”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不在4S店保养维修就不能享受三包服务是4S店工作人员的误导,这种情况属于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事业单位汽车维修合同扩展阅读
汽车三包规定,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新出台的“三包”规定将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而在此之前,最新的汽车召回条例也已经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两项新规的先后出台和实施,将使得此后消费者买车、用车权益得到更大的保障。
六种行为不能享受三包: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中规定: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② 汽车维修公司与事业单位(保险公司)签订车辆定点维修合同,时,需要什么单据
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维修资质证明、维修技师证、其他单位签订的定点维修合同、维修保养价格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