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配件维修 » 汽车4s店防火分类

汽车4s店防火分类

发布时间: 2023-07-06 20:51:23

⑴ 汽车4S店里的修车库消防规范上有什么要求

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灭火器,消防通道指示标,与其他的没什么不一样啊。

⑵ 如何预防火灾的方法和措施4s店

您好!
汽车4S店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内容的汽车经营方式,主要包括:整车销售、零配件、售后服务以及信息反馈,通常有办公区、展示区、维修区以及库存区等区域。随着汽车4S店数量逐年递增,火灾防控形势也日益严峻。面对频频发生的汽车4S店火灾事故,只有准确掌握其火灾隐患,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该类场所的火灾防控工作。
一、汽车4S店常见火灾隐患分析
(一)可燃物多、耐火性差。汽车4S店存在大量的可燃、易燃物,如办公区存放的办公用品,展示区的车辆轮胎、内饰,库存区存放的汽车零配件,维修区使用的油漆、汽油、有机溶剂等,这些都是引发火灾的危险因素。一旦遇到明火,这些物品极易发生燃烧甚至爆炸。再加上汽车4S店多采用钢建筑结构和玻璃幕墙,耐火性较差,火灾中易坍塌、爆裂,严重威胁被困人员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
(二)消防设施配备不合格。由于汽车体积较大,车辆维修用到的零部件、材料等又非常多,所以,一些企业为追求空间利用率的最大化,可能会遮挡、圈占甚至损坏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另一方面,根据规范要求,维修车位在15个以上则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是大部分4S店为了节约投资,往往将维修车位设计在15个以下,以规避安装自喷系统,但是在实际经营中出现维修车位不够的情况时,企业常常擅自增加维修车位,而原有的消防设施就无法满足保护要求,火灾危险系数大大提高。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一是展示区和维修区分隔不到位。很多4S店为了向顾客更直观地展示维修技术和服务,在展示区和维修区之间设置客户休息区,并用玻璃进行分隔,不符合分隔要求;二是有机溶剂清洗区与维修车间分隔不到位。规范要求,维修车间面积超过2000m2时,要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实际上很多4S店未达到要求;三是烤漆车间与维修车间分隔不到位。4S店通常采用成品组合式烤漆房,并将出入口设置在维修车间内部,且不进行防火分隔,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员工消防意识淡薄。汽车4S店的员工消防意识不强,无形中增加了火灾危险性。主要表现在:一,在维修车间随意堆放大量溶剂、汽油、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且管理不到位,导致修理间布局拥挤,消防设施被阻挡、埋压;二,有些员工为了工作方便,占用疏散通道来囤积货物。在待修车辆过多时,甚至将待修车辆停靠在消防车道上,一旦发生火灾,会严重阻碍消防车的通行。三,有些4S店的员工不会使用基本的消防设施,如消火栓、灭火器、报警器等,未掌握基本的疏散逃生技能,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
二、汽车4S店常见火灾隐患的成因分析
(一)规范制定的滞后性。汽车4S店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经营管理模式,我国现行规范中还未出台专门的条款进行说明。因此,办公区、展示区通常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来进行考虑,而维修区和库存区通常依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来进行考虑,这就导致在实际的消防监管中存在制度上的漏洞。
(二)经营模式的制约性。汽车4S店必须按照经销商的要求来进行内部布局装饰,因此会更多的考虑顾客的需求和经济效益,常常忽略了消防安全设计要求,甚至私自采用不符合防火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涂料等,所以,消防安全在源头上就存在一定的隐患。
(三)消防监管的局限性。汽车4S店的行政许可是采用备案抽查的模式,再加上我国消防监督管理人员的缺失,导致部分4S店游离在消防部门的监管之外,其消防安全得不到保证。
(四)安全管理不到位。由于员工消防意识薄弱,导致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安全措施的落实更是敷衍了事,无形中埋下了火灾隐患的种子。
三、汽车4S店火灾防控措施
针对汽车4S店存在的火灾危险性,本人结合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实际,总结出以下四点火灾防控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控。首先要在汽车4S店装修期间,要严格进行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的抽样检查,坚决不允许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如果采用钢结构作为承重结构,必须刷涂防火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其次在验收时要保证安全疏散、室内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自喷系统等达到配置要求。最后着重检查防火分隔是否达到要求。展示区与维修区之间必须采用甲级防火门,其中小面积窗户可采用甲级防火窗,大面积的玻璃窗必须采用防火玻璃,或者可以考虑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当超过3个车位时,有机溶剂清洗区、烤漆车间与维修车间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并宜设置独立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二)加强消防监管。一是检查4S店是否为为追求经济效益而擅自增加维修车位,如果确因经营需要必须增加维修车位,且车位超过15个时,则应当督促企业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适当增加灭火器和消火栓数量。二是定期对4S店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及日常巡查记录。一旦发现损坏,要求企业立即通知维保单位维修,并及时进行复查。三是检查消防车道是否被堆放杂物,是否被待修车辆停靠,要求有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通道。
(三)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宣传人员要加大对4S店员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力度,通过集中授课、发放宣传资料、组织逃生演练等方式提高企业内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的能力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随机提问,以检查员工是否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是否具备基本的疏散逃生能力。

如有疑问,欢迎提问。

⑶ 汽车4S店有什么危险化学品

汽油、柴油、清洗剂、气瓶、油漆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201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201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200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2006)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200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201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2007)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2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2009)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2009)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2009)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2009)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2009),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200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0)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1990)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2005)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2006)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化工部令第10号,1994)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2011)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201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2012)

⑷ 汽修厂生产火灾危险等级

汽车修理厂一定要注意防火!

一、火灾危险性
1、火灾负荷大。汽车4S店火灾负荷主要分布于四个区域:办公区、展示区、维修区和库存区。通常,办公区与展示区为一个防火区域,维修区和库存区为一个防火区域。办公区和展示区主要燃烧物质为办公用品、装饰装修材料及展示车辆;维修区和库存区主要燃烧物质为待修车辆、零配件、油漆、溶剂等。这些物品布置相对集中,易燃物多,燃烧值高。
2、建筑耐火等级低。大部分4S店为钢结构建筑,由于防火喷涂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难度以及验收过程中技术检测手段的局限性,许多建筑并不能真正达到规范要求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有的单位甚至使用泡沫夹芯板作为屋面和墙面的建筑构建,从而大大降低了建筑本身的耐火等级。
3、安全疏散困难。根据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汽车4S店维修车间应设置独立的人员疏散出口。在实际使用中,为了工作人员和零配件的出入方便,擅自破坏封闭楼梯间的行为非常普遍,有的4S店将人员疏散出口封闭,有的将人员疏散出口改建为零配件仓库,有的安全出口被车辆、零配件等堵塞。同时,维修车间内维修车辆和维护车辆混存。一旦发生火灾,车辆和人员的疏散速度和通行安全都不能得到保障。
4、火灾损失大。汽车4S店内零配件存放相对集中,汽车价值高,维修车辆和维保车辆油箱存有大量汽油,一旦发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相当大,如果发生爆炸、倒塌等二次事故,还将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
5、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一方面,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汽车4S店应设置室内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基本的消防设施器材。在实际使用中,由于维修车辆使用零配件较多、车辆维修部件较大、维修保养车辆过程中的临时用电问题、零配件搬运问题等原因,室内消火栓、灭火器被遮挡、挪用现象非常普遍,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率相对较高;另一方面,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维修车辆超过15个车位的修车库为一类修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部分的汽车4S店为了节约投资,将修车位设计在15个车位以下,从而规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一要求。但在实际使用中,维修车辆数经常超过设计车位数。
6、缺少必要的防火分隔设施。一是销售展厅和维修车间的防火分隔措施。销售展厅主要功能为办公和车辆展示,使用性质为民用建筑。维修车间主要功能为车辆维修保养,使用性质为工业建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之间应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在实际使用中,汽车4S店为了突出客户至上的服务和经营理念,展示维修服务技术操作的规范性和可信誉程度,在展厅和维修车间之间建有休息区,客户在休息区和车展区能够直接看到修理区场景,之间通常采用大面积落地式玻璃窗进行分隔,达不到必要的耐火等级和防火分隔要求。二是烤漆房与维修车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为维修车间服务的一个车位的喷漆间,可与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在实际使用中,4S店通常采用成品组合式烤漆房,出入口均设置在维修车间内部。三是车辆有机溶剂清洗区与修车库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超过3个车位的有机溶剂清洗工段与修车库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没有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时,修车库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在实际使用中,大部分4S店都达不到规范要求。
7、消防车通道不畅通。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修车库应设置宽度不小于4米的环形消防车道。在实际使用中,大部分汽车4S店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停车场,将销售车辆和待修车辆停放在消防车通道上,占用甚至堵塞消防车通道。
二、火灾隐患成因分析
1、规范制定的滞后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后,对纺织、造纸、发电等特殊行业,结合其特殊的生产要求,制定了专门性的条款。但对汽车4S店这种经营方式,没有专门的条款说明。因此,现行的消防设计和消防监督过程中,将汽车4S店的展厅认定为民用建筑,将维修车间认定为工业建筑,使汽车4S店这种特殊的经营管理模式与现行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2、经营模式的制约性。汽车4S店是一种特许经营模式,经营布局必须根据制造商的要求进行设计,尤其是要满足客户的心理需求和实际需要。4S店的安全设计自主权很少,导致4S店的安全布局与规范要求之间产生必然性的冲突。
3、消防监督的局限性。我国由于消防监督人员相对缺乏,实行抽样性监督检查模式,使4S店的安全隐患具有实际存在的可能。汽车4S店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钢结构的防火处理、消防产品的安装调试等,需要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自觉依法执行。消防部门在施工和验收阶段采取随机抽样模式,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有些隐蔽工程和施工效果的安全检查存在技术上的缺陷。
4、安全管理的随意性。经济效益永远是企业追求的第一目标。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汽车4S店为追求经济效益,在建筑防火材料的使用、维修车位的控制、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等方面往往会忽视甚至放纵火灾隐患的存在和形成。
三、对策
1、加强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汽车4S店在施工期间先天性火灾隐患的形成,对后期经营中火灾隐患的控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一是严格实施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见证取样和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样工作,杜绝易燃、可燃材料的使用,确保安全疏散、室内消火栓、防火涂料、防火门、防火卷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二是应用技术手段,加大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和钢结构防火处理的现场检查力度,形成施工、监理、消防检测等单位的多阶段质量控制体系;三是严格要求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维修车间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展厅与维修车间之间相连通的门必须采用甲级防火门,对小面积的窗户,可采用甲级防火窗,对大面积的落地玻璃窗,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维修车间内的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必须采取防火墙进行分隔;当小于3个车位且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2000m2时,如果采取空气净化、电气防爆、可燃气体报警等手段,本着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可以对防火分隔要求作适当放宽。
2、准确把握汽车4S店的经营性质。汽车4S店可燃物较多、人员密集,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应作为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管理。对展厅部分,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对维修车间部分,应作为工业建筑进行审核验收,并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重视日常消防监督管理。火灾隐患的形成与企业的经营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对汽车4S店必须有针对性的加强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一是重点检查有无擅自增加维修车位的问题,要求汽车4S店严格按照设计车位停放维修车辆,对超过15个维修车位的,应督促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二是督促完善消防检查、防火巡查制度,重点检查室内消火栓、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能否正常使用,防止损坏、圈占、遮挡、挪用消防设施的行为;三是重点检查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当沿消防车通道设置停车场时,在保证4米消防车通道宽度的同时,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⑸ 怎么判定汽车4S店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这个判断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出的,主要是看厂房中是否使用和产生易燃可燃物,4s店一般是丙类吧。

⑹ 汽车安检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哪个

根据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火灾危险性的分类
如果不存在独立的稀料、油漆或汽油等易燃液体区域,可划为戊类,否则为甲类或乙类

⑺ 汽车库,修车库,修理厂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GB50067-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8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2.0.1. 汽车库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under 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 高层汽车库high 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 车的汽车库。
2.0.7 复式汽车库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 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2.0.8 敞开式汽车库存op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4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5.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1 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5.2 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4.1.5.3 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4.1.5.4 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9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4.2 防火间距
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4.2.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4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极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4.2.7 小于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4.2.9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关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4.2.10 车库与煤气调压站之间,车库与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11 车库与石油库、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12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3 消防车道
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4.3.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2m×12m。
4.3.3 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分隔
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2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的规定增加一倍。
5.1.3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5.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
5.1.5 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2。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5.1.6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1.8 修车库内,其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1.9. 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不宜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时,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以外的上述设备,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9.1 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油浸电力变压器不应超过1260kV·A,且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 kV·A;
5.1.9.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5.1.9.3 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锅炉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5.1.9.4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1.10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
5.2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5.2.1 防火墙应直接砌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墙可砌筑在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
5.2.2 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
5.2.3 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烧体屋面且不应小于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0.5m。
5.2.4 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侧的采光窗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不燃烧体固定窗扇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5.2.5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下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5.2.6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5.3.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开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
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6 安全疏散
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0.2 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6.0.2.1 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
6.0.2.2 Ⅳ类汽车库。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4 室外的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室外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0,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每层楼梯平台均应采用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制作。在室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设置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高层汽车库的室外楼梯,其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0.5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6.0.6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6.0.6.1 Ⅳ类汽车库;
6.0.6.2 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
6.0.6.3 Ⅱ、Ⅲ、Ⅳ类修车库。
6.0.7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6.0.8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Ⅳ类的汽车库在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其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停车数少于10辆的可设一台。
6.0.9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6.0.10 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1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6.0.12 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6.0.12的规定。
注:一次出车系指汽车在启动后不需调头、倒车而直接驶出汽车库。
7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
7.1 消防给水
7.1.1 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7.1.2.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
7.1.2.2 Ⅳ类修车库;
7.1.2.3 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
7.1.3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7.1.4 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车库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 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7.1.5.1 Ⅰ、Ⅱ类车库20L/s;
7.1.5.2 Ⅲ类车库15L/s;
7.1.5.3 Ⅳ类车库10L/s。
7.1.6 车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及以内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7.1.8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7.1.8.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7.1.8.2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9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水枪口径应为19m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但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7.1.10 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7.1.11 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层内不应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7.1.12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 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水箱容量应能储存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18m3时仍可按18m3确定。消防用水量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7.1.14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2.00h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总量的要求,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7.1.1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得超过6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2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
7.2.3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7.2.3.2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7.2.3.3 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7.3 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7.3.1 Ⅰ类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宜设置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7.3.2 泡沫喷淋系统的设计、泡沫液的选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3.3 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7.3.4 设置泡沫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 采暖通风和排烟
8.1 采暖和通风
8.1.1 车库内严禁明火采暖。
8.1.2 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8.1.2.1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8.1.2.2 Ⅰ、Ⅱ、Ⅲ类汽车库;
8.1.2.3 Ⅰ、Ⅱ类修车库。
8.1.3 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
8.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8.1.5 设有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保温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8.2 排 烟
8.2.1 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8.2.2 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8.2.3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8.2.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8.2.5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8.2.6 机械排烟管道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10m/s。
8.2.7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 电 气
9.0.1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排烟设备、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和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9.0.1.1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9.0.1.2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9.0.2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
9.0.3 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当采用防火电缆时,应敷设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线槽内。
9.0.4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9.0.5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9.0.6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Ⅰ类汽车库、Ⅱ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开式泡沫喷淋灭火系统以及设有防火卷帘、排烟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设施。
9.0.9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上海市消防局
参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徐耀标 张永杰 纪武功 曾 杰 潘 丽 徐武歆 周秋琴 华清梅 南江林

热点内容
15万以下的拖挂式房车图片 发布:2025-02-06 22:49:06 浏览:720
北京二手黄海h2皮卡车的价格 发布:2025-02-06 22:40:11 浏览:570
福田欧曼350牵引车价格 发布:2025-02-06 22:28:50 浏览:161
夏季东北自驾游旅游攻略 发布:2025-02-06 22:24:19 浏览:422
国企上班不敢开豪车 发布:2025-02-06 22:18:30 浏览:197
金龙豪华房车尺寸 发布:2025-02-06 22:13:25 浏览:832
郑州日产皮卡svs灯亮 发布:2025-02-06 21:35:32 浏览:910
精灵宝可梦皮卡丘的叫声 发布:2025-02-06 20:47:43 浏览:801
千万富翁开豪车 发布:2025-02-06 20:28:31 浏览:736
全副武装五公里越野这 发布:2025-02-06 20:28:22 浏览: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