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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没签委托

发布时间: 2023-07-01 21:59:23

❶ 我是汽车修理工没有签劳动合同老板不给结工资怎么办

你好,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最高为11个月。证据方面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即可,比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装、工作往来信息、同事证言等。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❷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和汽车修理厂对车辆维修费达不成一致,导致车辆长时间拿不回,车主该如何维权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1、先自己看清自己的保单,看是否有“专修”、“4S专修”……等字样。如果有这些字样的,基本上保险公司已经与其早就达成了协议,不会有争执了,4S或维修站可因先前与保险公司协议自行代赔,你可以直接取车。因他们之间有价格协议在先(保险公司与维修企业)
2、每个保险公司的理赔方式与指定维修企业各有不同,但现在客户车辆受损后可由车主直接指定维修企业,杜绝中间某些“猫腻”事件的发生或纠结的产生,如果是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企业应该也不会出现此类现象。有协议价(保险公司与维修企业)
3、是否是自己指定或是随便拖到任一修理厂?这样的情况,就有可能出现您这种现象,保险公司有保险公司自行的价格,其还分一二三类,也就是小型的企业,中型,维修站,4S……等,价格不一。如果与其未签订委托维修理赔维修企业自然会产生价格上的不统一,多少会出现点纠纷,如果是相差不大的话还好说,相差过大难免纠纷。

A、这样的状况依据保单或是维修调解书(交警),看自己应付的金额,提前从保险支持相应款项后给维修企业(前提是先谈妥价格),多退少补。杜绝价格不统一。
B、车未修,价格不统一,达不成一致,可委托物价部门(注意,这点很重要,现在可以通过权威部门定价)作最终价格审定,这是以我本地政策为准,具体各地标准不一。那样,三方均会无异议,你可以先申请。至于耽误你的误工等可适当向保险公司提点……。应该可以行通。
C、不排除一些“猫腻”事件,但很少,有保修相互串通诈取客户多项款项的可能。这种现象虽然很少极少,但有,您也不得不防,建议无情学是走第二步B点所讲,至于中间“违约”的误工误事车马费等由保险公司协商。
………………

祝您好运……。

❸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❹ 车辆维修的程序是怎样的

汽车维修流程
(一)业务登记1、业务接待是唯一具有接车登记权利的部门。所有到本厂维修的车辆都必须经过业务部门对客户的车辆及客户的维修意向通过委托书的方式评审后方可展开作业。任何人车辆不的以任何理由,不经业务登记而进入厂区维修,客户到本站修车时将车辆停放在业务大厅前方。2、业务接待填写委托书的内容:客户的联系电话、地址、车辆型号、车牌号、17位编码、里程表读数、保险到期时间、维修项目、计算交车时间、随车物品(现金、手机公文包等贵重物品通知客户带走)。3、检查完毕后请客户在委托书上签字。4、快速铺好四保(方向盘套、脚垫、座套、排档杆套)。5、通知车间人员接车,亲自将车钥匙和委托书交给车间接车人。(二)车间接车和维修1、车间接车人员接车后核对外观检验图和随车物品,包括维修项目如发现不符则和业务接待核对情况,如无异常,车间立即着手维修作业,如有多种作业,需车间主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维修项目的先后顺序腔银。2、如果是委托书中确认更换的配件,主修班组可直接到配件库领取材料;如果维修项目需要领取材料则主管班组填写申购单,经业务审批后才能到配件部领取材料,如果配件部无材料领取则应迅速组织人员采购。购回材料后应在最断的时间内通知主修班组。3、如果在维修中发现新增的维修项目则立即通知业务接待,业务接待通知客户,在客户同意之后方可作业;如果客户不同意维修新增项目,主修班组停止该新增项目。4、如果有钣金喷漆的车辆,钣金完毕后交喷漆主修按照钣金质量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喷漆作业。5、如果在维修作业中主修班组发现任何延误交车时间,则主修班组在最快的时间内通知业务接待,业务接待负责和客户协商,重新确定车辆交付日期。(三)车间质量检验1、主修班组必须对所有经过车间维修的车辆认真检查,核对委托书上的维修项目是否全部完成,拆卸零件是否全部装复还原,车辆工况是否全部达标,合格后交给班配拍组长检验。2、班组长认真检查车辆的维修内容,必要时外出路试,如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则将维修车辆返回主修班组重新作业,并且告知问题所在。班组长应记录下不合格车辆的主修人、车牌号以便于改进工作。3、班组长检验合格后送交技术总监检验,经总监检验发现问题后,则返回车间重新作业并告之车辆的问题所在,然后记录下不合格车辆的主修人、车牌号。若总监检验合格,则在委托书上签字确认。4、将车辆端正放在车辆竣工区,并撤掉四保。保证车辆所在车门落锁,车窗关好,随后将车钥匙、委托书、申购单转交给业务接待。(四)配件部采购和出库1、配件部接到车间主修班组的申购单后,根据申购单上填写的材料给于材料出库,出库时严格遵守出库规定;如库房没有材料,配伍卖宴件部主管下采购单采购。2、主修班组在领取材料时注意核对配件的数量和质量,核对无误时在出库单上相应的栏目内签字确认,证明自己已经领料出库。3、对于车间领料出库的配件返回库房时,需车间主管检验后方可退还库房,配件部保存好退还的配件,并粘贴表明退还原因。(五)结帐出厂1、业务接待接到维修车辆的委托书、申购单、车钥匙,查看所有的维修信息进行核对,尤其是核对库房的出料记录,核对无误后打出结算单,将结算单和车钥匙一同交给收银员。2、收银员有不明白之处和业务部、车间、库房核对情况,清除后方可结帐并填写出门条。将车钥匙和出门条一同交给客户。并亲切的说声“一路平安”。3、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免费的由总经理在结算单上签字。

❺ 汽车送维修厂维修,被维修厂人员私自开出去并出车祸致人死,车主有责任吗

汽车维修的时候,需要到维修厂修理,有时候,维修厂的工作人员会开出去试车,要是他们出车祸致人死亡,车主是有可能有责任的,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若是车辆经过车主允许,出了事故,车主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车主到维修厂修车,是正常的。不寻常的是,员工把车开出去,撞人了,遇到问题,解决问题就好。没有必要因为维修厂员工的过错,跟自己过不去。因为柏拉图说过,生气是拿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大家觉得呢?

❻ 汽车维修程序是怎样的

1、当顾客打电话预约、陈述汽车故障或故障现象并时创建维修委托单。
2、为每个计划的维修活动或操作创建一个独立的维修项目,包括需要使用的汽车零配件。软件系统中自动为维修项目和汽车零配件报价。自动计算总的维修价格,可打印维修报价单给客户。
3、检查所有必需的汽车零配件都有库存。
4、给客户报价,经客户确认同意后,打印维修委托书并签名。
5、汽车进厂后,如果是已经预约并已经开了委托单的,可进入车间安排检测、维修。否则,从第一步开始。经检测再次确认维修项目,或增加或减少,与车主沟通确认。
6、车间进行派工,按照系统设定,分配工时自动计算工资,打印派工单给维修工。维修工开始实施维修项目。
7、需要零配件的向配件仓库领用,仓库开领料单,并打印出来,领料人员签名可取走。
8、根据维修进度,车间进行一定的调度。
9、车间维修完工后,进行维修检测。车间主管确认后,可在维修结算单或车间调度审核为完工。
10、财务人员进入结算单确认领用配件和维修项目后,系统自动计算实际维修金额。可打印维修结算单给客户确认后,可进行财务结算并审核。审核时可生成维修服务跟踪记录,可打印汽车出厂放行条。
11、可开具发票,并记录发票信息。
12、车主凭汽车出厂放行条经门卫确认后可出门。

❼ 事故车维修需要签协议吗

法律分析:可以签订维修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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