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汽车维修企业经营
Ⅰ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是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消费市场体系的有力保障。 通过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精神,懂得如何依法进行汽车维修经营,提高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切实为社会提供方便及时、优质可靠、价格合理的汽车维修服务,维护企业与客户的合法权益。章重点应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和基本内容,理解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在汽车维修业中的重要性。了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主要以质量检验监督为主,掌握维修过程检验和整车、总成及零件修复的竣工检验。国汽车维修企业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服务活动的,理应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因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部门应该把汽车维修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作为策划汽车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一类重要依据。汽车维修质量是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核心内容、最终目的和各项工作的落脚点。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是一项广泛的、经常性的、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汽车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Ⅱ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汽车维修业户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摩托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业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全区汽车维修行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汽车维修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拟定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汽车维修业户开业的技术条件,核定其技术类别与经营范围;
(四)组织推广汽车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标准和技术经济信息的交流;
(五)培训考核汽车维修业的质量检验人员,对汽车维修质量实施监督;
(六)监督检查汽车维修行业的经营秩序,纠正和处理违法经营行为;
(七)收集、整理、上报、分析汽车维修行业的统计资料;
(八)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汽车维修业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维修市场,促进汽车维修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执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技术类别与经营范围第六条汽车维修经营按照国家规定分为一、二、三类业户。第七条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为一类业户。
汽车大修经营范围是:汽车整车大修、各主要总成大修、各级维护、小修和各种专项维修;
总成修理经营范围是:汽车发动机、车身、车架、前桥转向、后桥驱动、变速传动等主要总成中某一总成的大修。第八条汽车维护、汽车小修为二类业户。
汽车维护经营范围是:汽车各级维护、小修和各种专项维修;
汽车小修经营范围是:汽车小修和经核定具备生产技术条件的专项维修。第九条汽车专项维修和摩托车维修为三类业户。
汽车专项维修经营范围是:汽车车身、喷漆、电器设备、蓄电池、散热器和油箱、轮胎、座垫及篷布、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柴油机喷油泵、喷油器的修理调校等专项维修中的某项维修。
摩托车维修经营范围是:摩托车的维修。第三章开业、变更、停业与歇业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开办汽车维修业,应当向当地运管机构领取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维修行业技术合格证申请表》报送运管机构审查。
运管机构收到技术合格证申请表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其生产设施、设备、人员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实地审查,核定其技术类别和经营范围,签发《汽车维修行业技术合格证》。
申请开办汽车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凭《汽车维修行业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十一条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汽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立项报批手续。第十二条各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技术条件按下列权限分级审批:
(一)一类业户由行署(市)运管机构初审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运管机构审批,签发技术合格证。
(二)二类业户由县(市)运管机构初审签署意见后,报行署(市)运管机构审批,签发技术合格证,报自治区运管机构备案。
(三)三类业户由所在地运管机构审批,签发技术合格证,报行署(市)运管机构备案。第十三条汽车维修业户变更技术类别、经营范围等事项或歇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汽车维修业户需要临时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运管机构申报停业原因和起止时间。第四章汽车维修质量第十四条汽车维修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维修车辆没有上款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原车维修手册或有关资料进行维修。
Ⅲ 机动车维修企业守法经营应做到哪些方面
一、 守法经营 接受监督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端正经营行为,全面公开机动车维修作业规范、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结算费用,依法开具发票。 自觉接受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 二、 诚信为本 公平竞争 坚持诚信为本,以优质服务、用户满意为宗旨参与市场竞争。公正签订并忠实履行机动车维修合同,不擅自减少作业项目,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作虚 假广告宣传。 三、 尊重客户 热忱服务 牢固迅毁茄树立“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观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余拆,亮牌服务,举止文明;建立客户档案,定期跟踪回访,主动征求意见;开展提醒服务,答复客户咨询,排除客户疑虑;努力满足客户要求,维护 客户正当权益。 四、 弘扬职业道德 建设精神文明 发展企业文化,建立服务品牌。倡导爱岗敬业精神,树立团队合作意识。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开创奋发向上的比、学、赶、帮新居面。开展服务规 范化达标活动,树立亩察行业新风尚
Ⅳ 汽修经营范围有哪些
汽车维修企业是分3类,3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都不一样。
1、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企业也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 专项修理生产。
2、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汽车维护是指为维持汽车 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汽车小修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 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三类汽车修理企业。指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专项修理(或维护)。
(4)规范汽车维修企业经营扩展阅读: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Ⅳ 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维修经营行为,保障汽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和县(市)、历城区、长清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维修管理工作。第四条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维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汽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鼓励汽车维修经营者实行集约化、专业化和连锁经营,推进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汽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第六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本市对汽车维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汽车维修经营企业分类标准实施。第八条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包括: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其具体许可事项是:
(一)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和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二)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三)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业务和小型车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个别零配件的更换业务。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货物的汽车维修和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第九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厂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价格结算、业务接待、质量检验的汽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不得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区域内的场地,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产生噪声、有害气体等污染的汽车维修经营。第十条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市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在县(市)和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拟聘用技术人员名册及职称证明、技术技能资质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四)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设备、设施清单及设备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制度文本;
(七)国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类别和许可经营的具体事项。第十二条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实行有效期制度。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许可有效期为六年;三类汽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有效期为三年。
汽车维修经营者在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延续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延续的决定书;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汽车维修经营者逾期未申请许可延续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Ⅵ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Ⅶ 汽车维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法律分析: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二、在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五款:“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三、将第八条修改为:“获得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Ⅷ 如何经营汽车维修厂
补充: 近几年来,随着国内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和道路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带动和促进了汽车维修业迅猛发展。由于现代汽车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的不断更新,对汽车维修技术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我国加入WTO 之后,汽车工业更快的发展,车型将更先进,更复杂,汽车维修业的格局将发生重大变化,汽车维修业将面临高层次、高水平的技术信息、质量管理、品牌服务等方面的激烈竞争。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作用,进一步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保证汽车维修质量(品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笔者认为:面对新形势,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要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加大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促进经济发展,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 认清现状,找准汽车维修行业发展的方向。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稳步发展,截至到2007年底,我国汽车产量已达800多万辆,全国汽车保有量约1.53亿辆,汽车维修企业有37万多家,从业人员370万人,行业总产值近1000亿。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维修网点多、散、乱,小而全,行业集中度差。有相当数量的维修企业存在技术落后、设备缺乏、工作人员素质差的问题。多数企业还是“一厂一店”的经营模式,谈不上连锁经营和品牌营销战略。不少汽车维修企业因陋就简,甚至不少路边店、汽配商店附带汽车修理,超范围经营,服务水平低下,其技术条件可想而知。另外,当前汽车维修从业人员(特别是在中小城市)的技术学习多数还是以师傅带学徒的传统培训方式进行,缺乏系统的、全面的技术和素质教育。真正经过专业学校培养,又具有实践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太少,远远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汽车维修企业中既缺管理人才又缺技术人才,技术工人是“换件工”多、“修理工”少。使消费者受制于生产厂家,增加了维修成本。在全国370多万的从业人员中,70%左右的只具备初中文化水平,技工多为农民工,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真正具备诊断汽车故障能力的技术工人不超过30%,这样的从业人员结构阻碍了我国汽修业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在日本、美国等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小型维修企业还是占绝大多数。他们员工虽少,人员素质却很高,专业化程度、设备和维修资料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小型化、技术化、专业化以及连锁经营是发达国家汽车维修的特色,这对我国的汽车维修企业发展和定位应有很好的启示。目前,我国的汽车维修企业与ISO9000系列标准要求还相差甚远,所以,汽车维修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更新观念,在经营上创新,技术上创新,服务上创新。 二、 加强行业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意识和技术水平。 (一) 提高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队伍的管理意识。 笔者认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是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三大职能之一,随着费税改革的深入,随着道路运输业的不断发展,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当前的主要任务是稳定人员队伍,明确职责,转变管理理念,端正工作态度,更新管理意识。 (二) 提高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有大量的工作是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和车辆技术管理,这就要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人员懂得汽车维修技术,尤其是新技术。而现在行业管理人员中还有不少人不懂得汽车故障诊断新技术,甚至不知晓维修、检测设备的名称和使用方法,何谈对汽车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何谈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所以,必须加强对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使他们尽快的掌握理论知识和新技术,提高他们的综合工作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力度。 汽车维修质量是行业的生命线,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始终是行业管理的重点。面对新形式,在全面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质量管理显得特别重要。要提高汽车维修质量,必须从加大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维修质量管理制度管理,不断的进行过程监督和检查,促进其技术质量的进步。 (一) 研究汽车维修市场需求,确定企业经营方针。 (二) 培养高素质的维修技术人员 (三) 改变汽车维修企业的经营方式。 (四) 规范经营行为,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五) 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树立真正让“用户信得过”的企业形象。 四、 坚持宏观调控,规范行业管理。 汽车准入的放开,将导致汽车维修业市场容量的扩大。如果没有规范的行业管理,将导致无序竞争,影响汽车维修市场的正常发展。因此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应从以下几方面发挥作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维修市场的正常运行。首先,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完善行业协会的功能。其次,要加强汽车维修市场总量投入的控制。在总量控制上要取消行政手段和额度控制,强化市场的准入条件。再次,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完善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资质和违反行业规范的汽车维修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最后,要引入市场公平竞争机制,让汽车维修企业拥有同样的市场风险约束力,实现税费负担公平化,以及在市场法规面前人人平等。 (一) 合理布局、优化行业结构,满足自身与市场发展需要。 (二) 严把市场准入关。 (三) 加大打击不法经营的力度。 (四) 健全法律机制,理顺管理职能。 总之,21世纪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要以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秩序为基础,以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和保证安全生产为目的,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突出重点,加强对汽车维修质量和车辆技术的管理,促进汽车维修技术进步,提高我国加入WTO后维修行业的生存竞争能力,满足汽车工业日新月异变化的需要,为道路运输业提供全方位的技术安全保障。这就需要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和指导,避免出现新的行业结构比例失调,形成一个资源配置合理、公平竞争、服务便捷和秩序良好的汽车维修市场,与现代汽车技术发展和维修市场需求相适应,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
Ⅸ 汕头经济特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特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维修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特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城市综合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合法经营,保证质量,公平交易,服务用户。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第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身份证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维修检测设施、设备的照片及合格证明材料;
(六)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七)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维修车辆停车场的证明材料,厂区平面图;
(八)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九)符合经营业务许可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外商投资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在办公场所和本机构公众信息网站公示。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本机构公众信息网站公示五日,并组织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第十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并自取得工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向经营者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标志牌。第十一条经营者合并、分立、改名、终止经营、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项目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经营标志牌。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主要维修项目收费标准、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和配件价格、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业务受理程序以及投诉电话等事项。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标示的主要维修项目收费标准、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和配件价格合理收取费用,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及材料和配件费用。
经营者与托修人结算维修费用时,工时费用与材料和配件费用应当分项计算,并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结算清单等相关凭证。经营者未出具发票或者结算清单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第十五条经营者从事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修理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与托修人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
Ⅹ 汽车快修(A类)的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不太明白,好像只有一;二;三类这种划分的,没有听说过什么A;B;C的
一类是4S店或直属修理厂;
二类是大型修理厂,可以做国家规定的各种维修保养和汽车大修;
三类是农用车维修的;
其他的目前还没有听说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