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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企业信息化建设

发布时间: 2023-05-15 17:22:34

1. 运管执法人员怎样管理汽车维修企业

我也是找的,希望 对您有用。
概括起来只有几件事:
A:场地与人员配备决定你的资质等级
B:人员技术资格证件的管理考核、审验
C:安全及其他方面的检查与考核

1法规简介编辑

法规名称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法规信息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颁布日期:2005-6-24

执行日期:2005-8-1[1]

2法规内容编辑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2]

经营许可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以及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以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以及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以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维修经营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质量管理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参照第四十九条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 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的四、保障措施

(十七)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所有维修企业平等享有获取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提升汽车维修质量,确保在用汽车行车安全和尾气排放达标。自2015年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要在新车上市时,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无歧视、无延迟地向授权维修企业和独立经营者(包括独立维修企业、维修设备制造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出版单位、维修技术培训机构等)公开汽车维修技术资料。要在汽车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车辆型式核准证书信息,规定排放维修技术要求,说明排放控制关键零部件生产厂家、型号及有效使用寿命等信息。在2015年12月31日前,汽车生产企业要公开全部已进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产车型以及已获CCC认证的国产及进口车型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环保部、质检总局制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定期组织对汽车生产企业车型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新车型上市3个月未能有效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的,撤销该车型有关《公告》和CCC认证证书。
(十八)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
促进汽车维修配件供应渠道开放和多渠道流通。按照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打破维修配件渠道垄断,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独立售后配件;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授权维修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或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推动建立高品质维修配件社会化流通网络。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保障所有维修企业、车主享有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汽车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自主消费选择权。鼓励汽车维修配件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创新流通模式,加深与维修业融合发展。要充分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汽车维修配件追溯体系,保证配件供应渠道公开、透明,实现汽车维修配件可溯源、可追踪,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追偿、可追责。要制定实施汽车维修配件分类及编码规则、汽车维修配件流通规范等技术标准。鼓励建立可追溯配件质量保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第三方的汽车维修配件认证机构,强化配件质量和信誉保证。鼓励发展汽车维修配件公益性群体品牌。
(十九)加强维修人才队伍建设。
要完善维修从业人员考试内容,增加实际维修操作技能考核,强化车辆安全状况检修能力考核。要强化维修企业关键岗位和工种持证上岗制度,逐步提高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等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比例。教育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国家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下,继续实施汽车维修紧缺人才培养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从源头上提升从业人员技能素质。鼓励本科高校优化完善汽车服务工程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鼓励职业院校优化完善汽车运用与维修类专业培养体系,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积极加强本科高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在“产学研用”等方面的深入合作,推进产教融合,提升毕业生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支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到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兼职,鼓励企业为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师生实习实践提供便利条件。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畅通维修技术人员技能提升、职业发展通道;构建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诚信评价体系,逐步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加强维修行业高级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培养和稳定一批企业职业经理人,建立维修技术专家和人才库,引导维修人才合理流动,稳步扩大行业高级人才队伍规模。鼓励行业协会、汽车保险机构、专业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维修技术培训和技能大赛,搭建维修技术学习交流网络平台,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水平。要形成从业人员知识技能水平与薪酬待遇、职业发展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二十)提高维修装备技术水平。
鼓励开展汽车维修检测设备第三方安全、环保认证。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对列入《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的汽车维修检测设备进行评价和推荐,为企业购置、更新维修检测设备提供参照。鼓励企业采购、使用经认证和推荐的维修检测设备。加强维修装备标准和能力建设,鼓励维修装备生产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研发生产各类先进适用、机电一体的汽车诊断仪器、维修检测专用设备和工具,不断提升我国汽车维修业及其装备制造业的科技含量和核心竞争力。
(二十一)推进维修行业信息化建设。
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作用的原则,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创新机制和模式,积极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要建立覆盖全国的“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为健全汽车维修数据档案、促进汽车三包、二手汽车公平交易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据。围绕提升行业数字化监管能力,鼓励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评价网络平台,督促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鼓励维修企业建立健全维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十二)依法加强维修市场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维修企业经营资质监管,确保企业符合开业许可条件。要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安全生产考评不达标的维修企业,要暂停其经营资格,严肃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经营资格。要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及承修报废汽车、盗抢汽车等行为,规范和净化市场环境。汽车维修企业要严格落实维修车辆登记制度,发现拼装、盗抢、肇事逃逸嫌疑车辆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发现同一车型多起同类安全隐患或可能存在产品缺陷的,要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汽车维修配件使用的监管,督促企业使用符合标准及CCC认证要求的维修配件,对使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以及不符合CCC认证要求的汽车配件产品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并通报质检部门追究生产者责任。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不合格汽车配件产品的,由质检、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嫌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经营者集中达到反垄断申报标准的,要依法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造成汽车安全隐患,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维修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三)加大部门政策服务和联合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发改(价格)、公安、环保、商务、工商、质检及保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制定和协作配合,加大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争取将汽车维修业发展纳入地方政府“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为包括汽车维修业在内的汽车后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为人民群众满意修车、放心开车、享有高品质汽车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四)加强行业政策标准研究。
要加强汽车维修业政策标准的系统性、基础性、前瞻性研究。要研究完善汽车维修业发展战略规划及评价指标体系,为汽车维修业布局规划和发展水平衡量提供客观依据。要加强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增强标准规范对行业发展的规范引领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积极研究出台汽车后市场发展政策,构建完善标准规范体系,提出我国汽车后市场发展评价指数,推动汽车消费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五)发挥行业中介组织自律作用。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行业自律、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功能和作用。各级行业协会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和企业的动态,积极回应企业和消费者的诉求。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基础研究、诚信体系建设、服务质量提升、人才队伍建设、技术装备推广、行业文明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增强行业凝聚力、弘扬行业正能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在服务行业上下游产业、延伸行业价值链条、促进汽车后市场创新、融合发展等方面积极开拓,有所作为。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4年9月11日印发

3. 汽车维修管理系统有哪些功能

不同系统的功能都不太一样,建议你咨询相关系统的客服,我们的系统 车吉祥,库存,人员管理、绩效管理、客户管理、微信营销等等,功能很多,你可以咨询一下他们

4.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是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消费市场体系的有力保障。 通过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精神,懂得如何依法进行汽车维修经营,提高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切实为社会提供方便及时、优质可靠、价格合理的汽车维修服务,维护企业与客户的合法权益。章重点应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和基本内容,理解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在汽车维修业中的重要性。了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主要以质量检验监督为主,掌握维修过程检验和整车、总成及零件修复的竣工检验。国汽车维修企业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服务活动的,理应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因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部门应该把汽车维修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作为策划汽车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一类重要依据。汽车维修质量是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核心内容、最终目的和各项工作的落脚点。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是一项广泛的、经常性的、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汽车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5. 汽车电子商务对企业管理创新的促进作用

发展中国汽车电子商务主要思路

1.1 转变观念,勇于创新,赢得电子商务发展主动权

对烂伍盯政府主管部门和汽车企业的领导层及管理人员来说,首要任务是转变传统观念,正确认识电子商务在提升企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并在思想上、行动上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的实施,赢得中国汽车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动权。

1.2 汽车生产企业内部的信息化

硬件方面包括:网络的综合布线、因特网的连通、企业内部网的构建;办公、科研、生产、营销等各种应用软件系统的集成或开发;企业内外部信息资源的挖掘与综合利用;信息中心的组建以及信息技术、信息经济与信息管理人才的培养。

软件方面包括:相关标准规范问题以及安全保密问题的研究与解决;信息系统的使用与操作以及数据的录入与更新的制度化;全体员工信息化意识的教育与信息化技能的培训;与信息化相适应的管理机制、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的调整或变革。

1.3 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政策和标准

在行业政策上,我国各级政府需要从促进民族汽车工业发展的大局出发,以“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主导”的原则,鼓励企业之间的联合和重组,共同整合行业资源,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防止各自为政、地方保护等现象的出现;同时,政府也应为汽车行业的人才引进、科研开发投入、税收优惠等多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为改变汽车行业标准复杂、缺乏规范的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尽快着手规划、研究制定汽车行业信息化及电子商务涉及的各种技术规范、标准、测试和监测方法,保证信息和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扫除阻碍汽车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各种障碍。

1.4 打造汽车行业电子物流体系

为了实现广域的网络采购,汽车公司要分离许多零部件生产协作配套厂,使它们成为供应商,从而减少低利润的企业,减少公司的投资,最终汽车公司将变成一个几乎不生产汽车部件的企业,集中针对汽车的设计和研究。通过电子商务,汽车公司与汽车部件供应商将组成一个有效的供应链。

1.5 积极推进汽车零部件电子商务步伐

加快汽车零部件电子商务发展,要充分利用本行业的资金、技术、管理、品牌、客户等资源。从资金、技术角度考虑,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要尽量考虑与兄弟企业的联合发展电子商务,共同“造势”,形成规模效应;从管理角度考虑,不同企业可采取联合入股形式组建股份制企业,共同参与零部件电子商务的运营;充分发挥在市场已有较大优势的品牌价值,使其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进一步增值;对于客户资源,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尽量避免你争我夺的“零和”竞争,而是需要考虑采取得力措施,共同把客户需求“这块蛋糕”做大,实现“双赢”。

1.6 高度重视售后市场和客户资源的开发

随着汽车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售后市场正逐渐浮出水面,成为汽车行业中一个新的亮点。实际上,整车销售只是启动了汽车消费链的第一个环节,围绕汽车售后的汽橘段车维修、配件、汽车养护、汽车用品、汽车服务等需求的市场容量。在发达国家早就超过了整车销售的市场容量,而在我国,这一市场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但其蕴藏的市场潜力十分可观。电子商务是开发这一潜在市场的有效手段,通过网络向汽车客户提供各种备品、备件,饥和并为他们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既可取得极为可观的经济效益,又可大大提高客户满意度。

实施客户关系管理对中国汽车企业来说,还较为陌生,一方面,是因为在过去不具备相应的软硬件条件;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的汽车企业没有对客户资源的价值重视。在客户需求越来越趋于个性化,而且汽车市场竞争越来越趋向白热化的今天,客户关系管理水平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市场地位和竞争实力的重要因素。目前,国内已经有些合资的汽车企业开始了客户关系管理的实践,如上海通用汽车公司,但大多数企业还没有相应的计划。

1.7 电子商务与传统模式的结合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发达国家还存有较大差距,不可能迅速实现网上交易。应将电子商务与传统模式有机结合,在使用电子商务手段的同时,满足本行业顾客的具体需求,把服务落在实处。各企业要建立产品数据库、技术信息库以支持销售,方便各级客户查询;建立自有的具有一定数量的实体库存,借用社会专业力量,以企业联盟及其他方式建立覆盖当地市场的仓储、配送力量,把虚拟库存的产品调配用配送力量落到实处;以品牌为龙头、网络为手段、产品为纽带、仓储和配送力量为支持,发展包括配件经销商、汽车修理厂、汽车养护中心为内容的连锁体系。在开放式信息平台的支持下,更大范围地联合行业内的企业,借助各自资源共享市场,合作而竞争,共同获益。

2 结语

汽车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为汽车企业降低采购、营销成本,减少库存、优化库存结构,拓展销售渠道、提高顾客满意度提供可能,是汽车业企业增强实力、融入经济全球化格局的必由之路。汽车行业的电子商务最终将覆盖采购、设计、生产、销售、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等供应链环节,涉及大大小小的汽车零部件生产及经销企业、汽车整车生产及经销企业、汽车用品生产及经销商、汽车维修企业、汽车金融机构和众多的消费者。就我国汽车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而言,必须大力开展电子商务,提高汽车行业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促进电子商务在汽车行业的推广与应用,从而推动汽车工业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更好地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竞争。

6. 谁有汽车方面的论文呀,不要钱的哪种.

这里有汽车行业的资料,包括汽车美容、保险、养护、行业发展前景预测等……

7. 汽车行业如何信息化管理

鼎捷软件易飞汽车行业管理方案:
1. 提供电子数据交换接口,以便及时取得并更新汽车主机厂的相关信息

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技术是用来处理企业间业务数据的传递和交换。汽配行业的客户可利用易飞系统提供的EDI接口,自动接收汽车主机厂的相关信息,以达到同步生产,减少人工跟踪的错误率,提高工作效率。

● 通过易飞系统,可了解预计零件变更时间,以控制即将停止使用的零件库存能够满足需求,同时又不造成厂内的呆滞料发生,以降低库存成本。

● 通过易飞EDI数据交换系统,可随时掌握主机厂的交货动态,提前备货,准时送货,避免供货不及时的情况发生。

2、 采用MRP与JIT生产看板相结合,进行生产进度管控JIT的管理模式主要采取的是一种拉动式(pull)的生产方式,其主要特点是

1.按照订单生产;

2.追求零库存;

3.生产节奏可由人工干预和控制,以既能保证生产又不造成浪费为准绳。

看板管理是实现JIT管理的重要手段。

看板制度是一种能调和控制一个工厂的各项生产程序,以适当的原料或半成品,在必要的时间,生产出必要数量的必要产品的信息系统,可称之为及时生产管理的制度。

易飞系统的看板将MRP理论与看板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 由MRP生成的生产计划是根据厂内所有的资料,包括库存、预测、订单、采购状况和生产进度等信息,通过科学的逻辑计算得到的,它是企业的宏观计划和微观计划之间的过渡阶段,是企业经营规划的具体体现。

● 由于生产计划一般以天为周期,而实际上许多企业尤其是流水线生产方式的企业,各工序的加工时间是以小时甚至分钟作单位。易飞可根据MRP生产计划及交货类别、安全系数的设定,由系统自动计算看板张数及看板发放点,并可通过条形码来刷读看板, 产生生产指令及后续相应的完工记录,将生产计划细化。

3、 准确的采购计划和采购看板管理

易飞系统通过提供一系列的参数设置,包括:安全存量,补货点、最低补量、补货倍量、前置天数等,结合库存、订单、生产状况等资料,产生符合客户需求的生产计划和采购计划,并发放生产指令和采购订单,通过“订单生产进度表”、“料件预计领用表”、“工单欠料状况表”等管理报表对库存状况、采购进度进行实时掌控,避免停工待料,进行相应的生产安排。

为了追求库存数量的最小化同时保证不缺料的状况,易飞系统根据MRP计算结果,可自动计算出合理的采购看板张数,并通过刷读采购看板,自动产生采购单,保证小批量采购的及时性和连续性。易飞系统的看板将MRP理论与看板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 由MRP生成的生产计划是根据厂内所有的资料,包括库存、预测、订单、采购状况和生产进度等信息,通过科学的逻辑计算得到的,它是企业的宏观计划和微观计划之间的过渡阶段,是企业经营规划的具体体现。

● 由于生产计划一般以天为周期,而实际上许多企业尤其是流水线生产方式的企业,各工序的加工时间是以小时甚至分钟作单位。易飞可根据MRP生产计划及交货类别、安全系数的设定,由系统自动计算看板张数及看板发放点,并可通过条形码来刷读看板, 产生生产指令及后续相应的完工记录,将生产计划细化。

4、 完整的生产过程品质管理

易飞系统提供了工艺管理与质量管理系统,对于原材料的投料、各生产工序之间的完工数量、合格数量、报废数量、返工数量,根据相应的品质管理类别和检验方式,进行多种模式的质量检验管理,可对生产质量进行全程跟踪、反馈,以便及时掌握生产质量状况。

5、 全面的质量追溯管理

为保证安全件的质量,必须保存并检索与之有关的进料至生产完工全部检验数据,易飞系统可提供全面的检验记录,透过批号管理来达到信息的整合,并可通过产品序列号及维修系统的应用,从问题到解决过程进行全程记录保存,便于管理。

6、 严谨的产品结构设计管理

易飞系统为开发部门提供了E-BOM及E-BOM变更的过程管理,详细记录新产品的开发记录,以提高开发部门的知识管理水平。对于需要正式投产的产品,可由E-BOM直接转换成正式产品的BOM,并提供量产产品的BOM变更管理,以便追溯产品变更的过程。易飞系统还提供“预期呆滞分析表”,协助开发部门对设计变更的产品进行用料及库存的分析,避免有呆滞料的发生。

7、 高度集成的成本核算与控制

汽配行业由于其生产流程的复杂性,成本数据收集困难,易飞系统可对企业业务流程中的每个环节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及加工费用等均提供完整的数据记录,可提供实际成本或标准成本两种计算成本方式进行成本的核算,提供“产品成本分析表”、“直接原料明细表”等统计报表,实现对产品成本进行科学的分析与控制。

8、 方便的销售模式管理

针对汽配行业有寄货销售的模式,易飞系统提供了灵活的三段式销货处理模式,当接到主机厂的交货通知时,可提供出货通知单给仓库进行产品的备货;在送货到主机厂时,以销货单的方式进行交易;收到主机厂的验收通知后,对销货单进行验收资料的录入,作为与主机厂对账的依据,并正式记入公司的应收账款。

9、 结合易飞ERP系统与QS 9000、ISO/TS-16949,落实质量管理精神

易飞ERP不仅可以有效固化QS 9000、ISO/TS-16949的实施成果,还为QS 9000、ISO/TS-16949质量系统提供了科学、高效的运行平台,让企业充分享受信息化带来的便捷和高效。

● 易飞ERP的实施建立在流程合理化与规范化的基础之上,它依靠计算机系统的强制性,一环紧扣一环,驱使业务按标准流程与规范来执行。这种强制性使人们必须按“章”办事,使QS 9000、ISO/TS-16949贯标的热情和理念得以持续,让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得以固化。

● 品质管理是QS 9000、ISO/TS-16949的管理核心。而易飞ERP提供一套完善的检验体系,包含:供应商评核、进料检验、过程检验、产品检验、退货检验的质量管制,做产品生产环节的过程监控,从而实现对产品质量的全过程跟踪。另外,透过各种质量控制图表分析,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排查过程异常因素、预防大量不合格品的产生。

● 企业质量管理涉及的所有领域都离不开对数据信息的处理,按照QS 9000、ISO/TS-16949标准的要求,企业必须记录各类质量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易飞ERP可以帮助人们高效地采集、存储、传输、处理企业日常业务中产生的大量数据,为企业各层次的管理者提供及时准确的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10、 提供了全面的企业管理层支持

● 准确的采购管理—各供应商的实时供货状况,通过多种报表,对采购进度进行跟踪,并根据其价格、供货质量、服务等指标评估供应商,以便能准确、高质量地实现物料采购,同时大大缩短了采购周期。

● 实时的库存管理—易飞系统提供独有的报警系统,实时监控库存状况,确保存货数量正常,避免停工待料之状况发生。

● 完善的质量控制—针对汽配行业对安全件的管理需求,易飞系统详细记录产品在每道工序的生产质量,如实地反映了产品和配套零件的质量状况,并可追溯产品异常状况,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 完整的财务管理—易飞系统的所有财务数据来源均由前端的进、销、存及生产系统自动产生,有效地控制了资金流的流向,提高了财务工作效率 ,保证了财务数据的准确,加强了财务分析功能,缩短了财务处理的业务量和财务结算周期。

● 智能的决策分析-针对存货、营销、生产、财务等方面,提供完善、全面的智能决策分析系统,让管理层准确地判断公司运营状况,为公司发展提供准确的数据来源。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之一,汽配行业更是其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心怀“数字化中国”理想的鼎捷软件,愿以专业的产品与真诚的服务与广大汽配企业携手,共迎中国汽车业的美好未来。

8. 对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趋势的看法

随着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在计划经济时代,汽车研究报告指出:由于车辆主要集中在运输企业中,汽车维修主要是附属于运输企业,独立的汽车维修企业非常少; 改革开放以后,车辆的社会化和私家车的大量发展,使汽车维修业走向社会化,并促使汽车维修业从产品型的行业向服务型行业的转变,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趋势是怎样发展的?下面跟我来看看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趋势。

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趋势

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特别是汽车维修市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逐步对社会进行开放,交通部于1983年提出了“有路大家行车,有水大家行船”的开放政策,出现了各行各业、各部门、各单位都来从事投资少、见效快的汽车维修业的状况。1983—1989年这6年间,汽车维修业户飞速发展,由2万家增长到10万家;1989年后企业数量每年仍以较高的速度增长,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34.3万户。器中汽车维修业户26.07万家,一类汽车维修企业0.97万多家,二类汽车维修企业5.1万多家,三类汽车维修业户近20万户;摩托车修理业户8.3万家。 从业人员达到231万多人,其中技术负责人22.8万多人,质量经验员19.2万多人。

2002年,汽车维修量首次突破1亿辆次,2006年达到1.96亿辆次, 其中整车修理113万多辆次, 总成修理388万多台次, 二级维护2357万多辆次, 专项修理1.53亿辆次, 维修救援275万多辆次。全国建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1590多家,年检完成测量达到1729万多辆次。

一个以中心城市为依托,一类企业为骨干,二类企业为基础,三类业户为补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为质量保证,各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的汽车维修网络和市场格局已基本形成,较好地适应和满足了营运车辆和社会车辆的维修需求,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汽车维修行业存在的基本问题

目前,中国的汽车维修行业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企业的管理水平,服务意识都有了明显的改善,扩大了服务范围,改变了服务方式,增加了服务设施,技术装备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现代的汽车检测诊断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其与汽车技术的发展和用户日益增长的需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存在一些问题。

1、行业属性定位上认识还不到位,服务水平较低

车辆的社会化和私家车的大量发展,使汽车维修业走向社会化,并促使汽车维修业从产品型的行业向服务型行业的转变。但是汽车维修行业广大的从业人员按传统的为运输生产服务向广大的客户服务的观念仍未有转变到位,为普通百姓服务的意识尚需提高,个性化定制式服务、关联化的一站式服务机制尚未形成,行业的信息反馈机制、投诉调查处理机制还不十分完善,为客户服务的水平还较低。

2、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行业管理部门的市场准入把关不严,执法监督不到位,致使无证修车,不规范的路边店、占道修车等现象屡禁不止。有些路边店服务不规范,作业环境脏、乱、差,干扰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整个行业在社会上的形象。

3、维修质量得不到保证,行业的诚信度、信誉度较差

由于汽车维修技术与飞速发展的汽车自身技术存在较大差距,加之整个行业的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技术素质均偏低,造成新技术的推广和普及困难,影响了传统的经验维修方式向新的诊断、换件为主的维修方式的顺利转变,使汽车维修质量得不到很好保证;由于有些企业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问题依然存在,使社会上存在用户修车不放心、怕骗、怕宰的现象,行业在社会上的诚信度还不够高、信誉度较差。

4、乱收费问题存在

一些汽车维修企业还存在汽车配件乱加价、乱收费和不经车主许可而擅自增加作业项目多收费等问题,收费不透明和收费的事先沟通机制不完善。

5、从业人员素质低,技术水平低

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高新技术在汽车上的广泛应用,对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也逐步提高,但是,由于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较低造成了其素质和技术水平都较低,特别是经过专业学习的比例很低,从而使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低,使技术工人的技术水平低。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面临的形势

1、汽车保有量迅猛增长,维修需求增幅明显

近几年汽车市场发展很快,汽车保有量直线上升,尤其是私人汽车所占比例迅速提高。2006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到3600万辆,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达到2200万辆。汽车保有量增长特别是私人轿车保有量高速增长对汽车维修产生了深远影响,汽车维修需求明显增加。汽车进入家庭步伐加快,维修服务成为社会焦点,维修行业面临新的挑战。

2、汽车技术含量不断提高,维修作业方式发生根本变化

随着汽车技术含量的增加,汽车维修由机械修理为主稍带一些简单电路检修的传统方式,逐步转向依靠电子设备和信息数据进行诊断与维修。许多汽车维修设备生产厂家推出最新的专用检测设备和仪器,为机动车维修行业注入了高科技成分。有了这些专用的检测仪,就可以方便地探明汽车各系统的工作情况,准确判断故障所在,为快速地排除故障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保障,同时对维修技术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汽车维修行业步入了内涵发展的道路

03年 04年 05年 06年

汽车保有量(万辆) 2421 2742 3180 3586

维修企业数(万户) 33.8 34.9 34.6 34.4

从业人员数(万人) 210.6 238 236.8 231

4、交通主管部门对汽车维修行业加大管理力度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于2004年7月1日实行;交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第7号令)也于2005年8月1日实行了;交通部还在2006年印发、实行了《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部2005第9号令) 。这些法规和规章的实行加强了对汽车维修行业的全面管理,从而使广大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加强法治观念,守法经营。

5、加大了对从业人员中技术人员的要求和管理

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印发和实行,加强的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的管理。对企业的开业经营提出了技术人员的要求,技术负责人、质量经验员以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比例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加强对维修质量的要求

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了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对汽车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里程或时间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时间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7、加入世界经济贸易组织、市场全面开放后面临激烈的竞争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已将汽车维修市场全面开放,国外企业和个人均可来华投资即可以合资、也可以独资建立汽车维修企业。美国napa “蓝霸”、美国ac delco、德国博世、日本的黄帽子等快修连锁品牌纷纷入户中国,他们将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维修技术带入我国,为汽车维修行业带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将与我国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激烈的竞争。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趋势

交通部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连锁经营由于其独具的经营特点,越来越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所看重,成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方式的发展方向。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成为现阶段行业发展的一项政策。

发展连锁经营具有很多优势。发展连锁经营有利于发展大流通,带动大生产;有利于优化流通业结构,整合和有效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向用户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快捷的服务;有利于提高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经营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净化市场环境;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1、“快修连锁”有经营模式上的先天优势

由于投资少、市场占有份额多,配件和维修技术可以由总部统一供应和指导,资金周转快,昂贵的检测诊断设备可以共享等原因,快修连锁店经营成本必然降低,这就保证可以从客户的立场出发,坚持“以客户服务为中心,以顾客满意为关注焦点”,吸引更多客户,投资风险大大降低。

各分店在总部统一管理下按照分散自主经营、集中统一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物品的方式经营运作,由于拥有维修技术资料、技术人员的保障,配件来源相对稳定畅通,业务量充足,加之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形象、统一管理,必将增强企业诚信度和社会认知度,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2、我国快速连锁经营发展的模式主要有

上海市——以一个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为核心,辐射至少六个快修企业的快修连锁模式

浙江省和青岛市——以省或市为组织者,整合原有的二类企业,以五个统一的模式所形成的快修连锁模式

北京市——中车汽修—建立自己的子公司而形成的快修连锁模式

德国博世——现有企业加盟的模式

国外汽车连锁经营成功的如美国napa “蓝霸”、美国ac delco、德国博世、日本的黄帽子等

总之,中国的汽车维修市场正处于发展和完善时期,汽车维修行业是一个有广阔前景的朝阳行业,正在日新月异的向前发展。

9. 鼎微TS10和掌讯5760b哪个好

掌讯5760b比较好。
广州市掌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汽车行业孙森弯企业信息化建设解决方案的开发、销售、服务等业务领域;旗下产品包括:汽车行业企业管理系统(掌讯ERP)、汽车行业移动互联网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掌讯SCRM)、汽车行业商业智能分析平台(掌讯BI);产品适用于汽车4S店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美容店、汽车配件销售公司及4S维修美容配件连锁集团等;拥有一批从事十多年则闷汽车行业系统开发、定制及管理的IT专业人才,具有雄厚的技术开发实力,全方位满足汽车后市场企业信息化需求。始终坚持发扬“诚信、创新、沟通”为企业宗旨,以“技术、服务”为立业之本的团体精神,并形成一套完整的设计研发、安装、调试、培训、售后维护一站式服务体系。非常重视企业的内部管理工作,市场销售、软件研发、技术支持是公司的三大核心部门,现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春前管理体制。在客户服务方面,本着为客户服务的思想,设立了全国统一400咨询电话(400-998-5802)、售后技术支持电话、官方公众平台等多个无障碍通道,为客户提供了高质量的售前和售后的服务,为掌讯产品“‘软硬’融合之剑,开辟信息创新之路!”的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公司主营业务:企业ERP、微信公众号开发、商业智能数据分析;等产品的:销售、服务、IT方案设计、系统订制等业务。

10.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有什么用呢

它的好处一方面是保障车主权益,车主可以通过车主端查看维修记录,有问题的话让车主可以凭记录追责;另一方面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对汽修行业也有好处的,大家去修车也知道现在修车有些店根本是不合规的而且欺骗消费者,伤害了行业,通过加强监管,可以让好的企业获得更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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