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检测与维修法律法规
㈠ 我国汽车维修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部分法规如下: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7-18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7-1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7-18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2005-7-2
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05-7-2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JT/T 639-2005汽车车体校正机 2006-5-29
JT/T 635-2005轮胎拆装机 2006-3-19
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2006-1-4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柴油发动机 2005-12-29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 2005-12-29
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9-23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005-9-11
汽车鼓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工艺规范 2005-7-20
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车身大修 2005-7-19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 2005-7-19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㈡ 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法规标准体系由哪4个部分构成
机动车维修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近日,人事部、交通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已经正式建立。 这是继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制度之后,我国交通行业建立的第二个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这既是交通职业资格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交通行业特别是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贯彻实施好这两个文件,做好我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对于促进我国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加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车辆运行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建立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制度,有利于夯实机动车维修行业技术进步的基矗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态势。人们在追求高质量车辆制造水平的同时,随着车辆使用方式、用途、时间的变化,对机动车维修的需求和维修质量要求表现出更高的追求。特别是随着机动车技术的发展,大量的电子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广泛应用于机动车,使得机动车维修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客观上要求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既要懂得机动车原理和结构,又要具有实际维修技术,才能胜任机动车维修专业岗位工作。建立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制度,正是为了满足这种要求而打下的坚实基矗有了这样的基础,才能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发展。 建立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制度,有利于提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当前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低,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还不足20%,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10%,缺少机电一体化复合型的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人才,迫切需要通过建立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制度,引导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加快知识更新,掌握新技术,有效提升维修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 建立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制度,有利于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和保障车辆安全运行。机动车维修行业是技术性较强的服务行业,机动车维修质量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加上车辆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维修业务量和维修难度呈上升趋势,实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从业秩序,强化行业管理。进一步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以保障车辆的安全运行。 建立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制度,有利于防止和减少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由于机动车维修行业十分庞杂,加上少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较低,“小故障大修理”、“能换不修或以换代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直接影响了机动车维修质量,给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极大隐患,建立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制度,才能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行为和职业道德,加强对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的监管,才能有效地杜绝这些现象的发生。 建立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制度,有利于与国际交流。对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职业水平评价管理,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美国、德国、日本、韩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早已建立了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制度,并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美国ASE证书已成为美国维修技术人员打开职业大门的钥匙,德国维修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考试证书是进入行业的绿色通道,日本汽车维修整备士资格是独立从事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工作的必要条件。实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有利于与有关国家交流,与国际接轨,同时可实施国际间资格证件的互认。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确立,是以《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颁布的《交通部“三定”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法律、法规为行政依据,以《道路运输条例》为基础,以倡导职业能力为发展方向,是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管理,保证从业人员基本素质,维护从业秩序,确保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我们要举全行业之力,认真贯彻两个文件,切实做好各项工作,首先,要广泛宣传,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做到每一个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人员都知晓两个文件的精神,同时要向社会宣传,向关心机动车维修的人们宣传。
㈢ 汽车维修 国家层面的行业要求
行业常用标准主要有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国务院令、交通运输部令等法规性文件共46个。其中国标《汽车维修术语》界定了汽车技术状况、汽车检测、汽车诊断和汽车维修等方面专用的或常用的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汽车维修及相关领域。
国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规定了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适用于各类汽车维修企业,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维修企业实施备案和管理的依据。
国标《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方法》规定了汽车修理质量检查的评定要求及评定规则,适用于对汽车整车、发动机及车身修理质量的检查。
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则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总要求、维修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及服务质量控制等内容,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业户。
行业标准《汽车售后服务客户满意度评价方法》规定了汽车售后服务客户满意度评价指标、调查方法和评价方法,适用于所有汽车维修企业。
国标《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规定了汽车维护(即保养)的分级和周期、维护作业要求及质量保证,适用于所有汽车维修企业和汽车消费者。行业标准《汽车防抱制动系统检测技术条件》则规定了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制动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适用于在公路和城市道路行驶的在用汽车。
发布这些法规和标准:
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广大的车主、还有行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还有法律工作者进行查阅和参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行业自律,同时让公众更加了解和理解,乃至监督和规范行业,大家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公平有序的汽车维修市场。协会还将持续更新汽车维修相关的法规标准。
㈣ 苏州市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市场秩序,保证汽车维修质量,保障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的修理、维护、专项修配和汽车(摩托车)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办法。第三条苏州市和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汽车维修的行业管理,并会同工商、物资、标准计量等部门对本市的汽车配件经营实行规划、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苏州市和各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工商、税务、公安、物价、标准计量、物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合法经营,保证质量,价格合理,公平交易,服务用户,保证维修后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第二章开业与歇业第六条开办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向所在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申请领取《汽车维修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
开办配件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申领《经营汽车配件技术条件合格证》。第七条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应当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技术条件合格的,根据审核的类别发给《汽车维修许可证》或者《经营汽车配件技术条件合格证》,技术条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说明理由。第八条开办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规模和技术条件分为三类:
(一)一类:可以从事汽车大修、总成大修、各级维护和小修;
(二)二类:可以从事汽车各级维护和小修;
(三)三类:可以从事汽车专项修理(车身、涂漆、蓬、套、座垫及内装饰、电器仪表、蓄电池、汽车空调机、暖风机、水箱、散热器、油箱、轮胎修补、玻璃安装、汽车清洗、高压油泵、喷油嘴、曲轴修磨、气缸镗磨等)、摩托车修理。第九条凡开办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厂房、停车场地、维修设备和资金;
(二)有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具,以及经过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四)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卫生、交通、安全等要求。第十条变更经营范围、类别、场所的,应当向原发证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申请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一个月向原发证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提出报告,缴销《汽车维修许可证》或者《经营汽车配件技术条件合格证》后,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务和其他有关歇业手续。
申请临时停业的,应当向原发证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报告停业原因和起止时间。第十二条已开业的汽车维修、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补办《汽车维修许可证》或者《经营汽车配件技术条件合格证》手续。第三章技术和质量管理第十三条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应当会同标准计量主管部门加强对汽车维修、配件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条件、配件质量和维修质量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应当对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颁发有关技术证书。第十五条汽车维修、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所在地标准计量部门或者由标准计量部门批准的计量鉴定机构进行周期鉴定,并取得相应的检验合格证。第十六条汽车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检测等工艺规程,严格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第十七条汽车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以上的车辆(含二级维护),必须经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点)检测合格,填写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技术状况记录证才能出厂。同时应当随时向用户提供所需的技术咨询。第十八条经大修和维护出厂的车辆,必须分别达到三个月(或行驶一万公里)和十天(或行驶一千公里)的质量保证期。
在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确属维修质量原因的,由承修方无偿修复;因承修方提供材料、配件造成的质量问题,返修工时费、材料配件费由承修方承担;属用户使用不当而发生早期损坏的,由用户负责。
㈤ 汽车维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法律分析: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二、在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五款:“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三、将第八条修改为:“获得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㈥ 汽车维修的相关标准有那些
比较老的标准,将就看吧:车辆维修和技术管理工作规范
一.车辆维修管理
(一)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一16739.3一1997),审批各类维修企业或经营业户,审定业户技术类别,签发技术合格证。
(二)维护车辆维修市场秩序,查处无证修车和违章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车辆维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按维修范围挂牌经营。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标准;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使用交通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附有车辆维修统一结算凭证。
(四)指导和监督维修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国家、交通行业和地方的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五)监督一、二类维修企业在承修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在用车改装竣工出厂前应当按照竣工汽车的技术要求进行维修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由质量检验员签发。汽车竣工出厂合格证由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并要定期进行检查。
(六)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a级站或汽车性能质量检测监督站)对汽车维修的承、托修双方因维修质量发生纠纷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
(七)组织维修工和检验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
1、培训工作由经批准认定的培训中心、技校或学术团体单位进行。
2、开办汽车维修技工和检验员培训班的单位必须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
3、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考试成绩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汽车维修技术工上岗证》和《汽车维修检验员证》。
二.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对申请筹建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单位进行立项筹建审批。
审查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初步设计方案(包括设任务书、场地总体布置图、站房平面图、工艺布置图等),设备目录及选型(包括提供设备厂家)、人员配备及培训计划等文件。
(二)对批准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开业技术条件,指导申请者配置符合车辆性能检测工艺规程的场地、厂房、设备等技术装备和有关安全、检测工艺规程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有关规定对完成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审查和审批,认定合格的,发放相应检测范围类别的检测许可证。
(四)组织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技术、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检测人员上岗培训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认定的培训单位组织举办,检测人员上岗证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发放。
(五)监督、检查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并要求其实行检测项目收费明码标价;指导、监督检测站执行有关车辆检测标准、规范;监控检测站提供检测结果证明;指导检测站掌握车辆检测技术评定标准和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规范检测工艺规程,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检测结果报告的样本,实行检测站长负责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制度。
(六)实行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诊断设备,计量仪器周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
三.车辆技术管理
(一)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并按要求和内容及时填写,保证档案内容齐全、完整。
(二)实行车辆定期检测制度。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结合道路运输证的年度审验对车辆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评定出车辆技术等级,并根据车辆技术等级确定其经营资格或经营线路。通过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全面掌握在用车辆的技术状况。
推广汽车检测诊断技术,实行车辆维修前的状况检测,确定修理作业的范围和程度。
(三)实行车辆强制维护制度,监督车辆按规定周期进行二级维护。对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应在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记录”栏中进行签章。
(四)实行车辆视情修理制度。车辆修理内容和项目应是由汽车运输企业或个体业户根据车辆检测后技术状况视情而定,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准作任何硬性干预,但有责任协助技术鉴定,以免造成不适和浪费。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将每季度发生的各种车辆各级修理作业记录汇总上报。
(五)车辆更新和报废。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每年有计划地对车辆进行一次技术档案统计和实际调查。对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不经济不安全的车辆,要分类登记造册,汇总于《应报废的老旧车辆尚在使用统计表》,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政府,促使其报废更新。
(六)车辆技术经济定额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制定与修改。
(七)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各项技术经济定额、指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上报。
四.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一)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作用。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企业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及处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依据。
(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填写。
1、“托修方”栏填写送修车辆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2、“车牌号码”按交警部门发放的车辆牌照号填写。
3、“车型”栏填写车辆型号,如“东风141”等。
4、“发动机型号、底盘(车身)号”栏按生产厂家编号填写。
5、“维修类别”栏按实际维修所达到类别填写。
6、“维修合同编号”栏填写本次维修所签定的维修合同的文本编号。
7、“接车人”栏填写具体领取修竣车辆的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8、“质量检验员”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的质量检验员专用证号章。
9、“出厂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交付托修方的时间(年、月、日)。
10、“竣工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的时间(年、月、日)。
11、“进厂日期”栏填写承修方承接车辆的时间(年、月、日)。
12、“维修专用发票编号”栏填写由承修方开具的统一维修专用发票的编号。
13、“次数”栏填写按修竣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质量保证期之内,依次发生的车辆返修序次。
五.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
(一)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作用和种类。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是企业质量检验员进行维修车辆质检工作的上岗资格证。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分为正证和副证,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二)企业质量检验员的分类。
企业质量检验员分为总质量检验员及质量检验员两类。
(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填写。
1、“证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前二位数为地域代号,后四位数为自然序号。
2、“工作单位”栏填写申报质量检验员证的单位全称。
3、“审验”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