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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车租赁事故后是否需要赔偿

发布时间: 2021-09-24 10:25:54

⑴ 租车时发生事故我是否需要赔偿车辆折损费

个人以为车辆折损费是不合理的赔偿。
但是,是否合理并不是法律上的一个依据,关键看是否符合法律。

租车行为属于民事行为,适用于《合同法》。
楼主在租车时,应该与租赁公司签订有“租赁协议”一类的东西,或者租赁公司向楼主提起过他们公司的相关规定。一切要按照租赁协议的规定进行。

改装车出事故保险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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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改装就是车内的装饰和玻璃贴膜,其他的一律属于非法改装.
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对己方改装车的出险进行赔偿.除非你事先在保险公司报批了又或者购买了新增设备险.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三责车有赔.既你追尾对方车,对方车属于改装车,对方的后包围被你撞坏,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有赔的.
需要改装的话,可以事先改好,再去上牌.又或者改装好去车管所报批备案.

⑶ 租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

基本合理。

⑷ 自用车用于租赁后,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主全责,有赔偿吗

当然有,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因面包车损坏而受到的损失。
你可以依据《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你的损失,车辆的修理费用、价值贬损等等都可以作为索赔依据。

⑸ 车辆改装后出现事故保险公司还理赔吗

如果您多加了几条线,多加了个外观件,在没有办理批单的情况下,您的爱车保险标的因为这些新增设备引起的损失,这样增加了保险标的车的风险保险公司是不会处理的。 对于改装车发生的安全事故,原则上不会进行相应理赔,即使获得赔偿,也只能针对原车价值,加装或改装设备不能计算在内,因为改装车一旦出了事故,很难认定,责任在于车主使用不当,还是改装不当。 汽车改装后,车主可以对新增的设备向保险公司报备,同时对车损险保单进行相应的调整,此后出险造成的损失便在车损险的赔偿范围内了;同时,如果汽车增加了较为昂贵的设备,可以选择购买“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来增加对其的安全保障。

⑹ 租车出事故也要赔偿吗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明确三点:
其一、租赁、借用情况下,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的不是全部责任,而是与其过错行为相适用的责任,也就不是与使用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机动车租赁、出借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情形有哪些:
1、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规则,只有受害人举证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对被租用、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时,才能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概括而言,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
2、提供的机动车不适驾,存在质量隐患,且未告知实际使用人,导致事故发生;
3、出租、出借时,未对实际使用人驾驶资格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
4、车辆所有人未告知实际使用人有关机动车限速、限程等运行参数,或者未尽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处理步骤是怎样的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⑺ 租赁的车出了事故,保险赔偿吗

事故善后处理是有规定的,不是谁说不赔了就可以不赔,包括保险公司。你可以依旧按照常规程序处理,如果对方拒赔可以到法院起诉索赔。这是总前提。
按照你的说法,看来是出租车子的车主提出了这样说法而不是对方肇事车驾驶员,那么根据规定,你需要赔偿本车车主的是车辆维修费用。如果车主提出要对车辆因事故而发生的贬值进行赔偿,可以请他去法院起诉索赔。这不属于事故善后赔偿的范畴,在车主起诉前,你没有责任和义务进行赔偿。
话说回来,私家车租赁现在的法律地位很模糊,租赁公司、车主、租赁人互相之间应如何建立对车辆的保护关系,还没有相关法律规范。因此,遇到这类事故首先应重在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裁定。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你和车主没有直接关系,你是和租赁公司发生的合同关系,因此对车主的要求可以不理睬,他应该找租赁公司说话而不是你。同样,就这个问题也应该是租赁公司依据合同或行业惯例和你对话,而不是自己躲开了,让车主和你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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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请教: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租赁的车辆如果发生事故,应该由驾驶行为人承担相关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限额的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由在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由驾驶人、车辆产权人(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如果是双方事故,并且事故对方也有责任的,则事故对方及对方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⑼ 如果把车租给租赁公司,出交通事故后,需要负连带责任吗

看你合同怎么签,
出了事,就算你不要承担责任,你也麻烦死了,比如,事故对方保全你的车。。。。

⑽ 租赁汽车事故责任怎么承担

一、汽车租赁的概念
汽车租赁,也称为机动车租赁,即在约定的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被租赁的汽车是指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法人,且获得了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
二、有关汽车租赁责任主体的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机动车的所有者将机动车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以收取租金,纯粹属于营利目的,出租人是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承担责任。
上述理论仅以营利为依据,就认定应一概由出租人承担责任,有欠公允。实践中理论上及实践上也存在着不同观点。
第一种认为,汽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对该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出租人没有过错,其在赔偿后有权向承租人追偿。例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第7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租赁公司将机动车出租,承租人驾驶租赁的机动车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认为,汽车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借用人、租用人又擅自将车辆出借或出租的,与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认为,此时原则上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但是在出租人具有过错时,两者对于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有些学者指出:原则上,借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下列情况仍由车主负责:1.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2.明知道车辆有故障的所有人仍然转移占有;3.明知借用人、租用人无驾驶资格和技能;4.租用、借用人是其属员或者家庭成员;5.以营利为目的的租车公司的租车行为。
有学者认为:在出租机动车而承租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的保有人应为出租人,由其承担所谓的危险责任。至于承租人,则仅仅承担过错责任。其理由在于:首先,出租人收取租金,获得运行利益,因此其对于汽车的运行有享有利益。出租人并不因出租而丧失对机动车的支配,仍然享有支配权。因此基于运行利益说与运行支配说,应当将承租人认定为机动车的保有人而承担危险责任。而承租人仅为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按照一般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其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负过错责任。第二,如果承租人的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且出租人无任何过错,那么两者就受害人的损害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出租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承租人进行全部的追偿;如果出租人也有过错,如机动车的刹车系统存在缺陷而未及时修理等,那么因出租人与出租人的共同过错导致损害的发生,构成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应由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内部再按照原因力的大小进行分摊。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看法并不妥当:首先,机动车出租后,承租人获得使用利益,而出租人收取租金,这两种利益何者属于运行利益?还是二者都属于运行利益?为什么只字不提承租人的使用利益而仅仅强调出租人的租金利益?这是否公平?其次,出租人将机动车交付给承租人后,到底谁能够对机动车进行现实支配?为什么在丝毫未加论证的情况下就得出了“出租人并不因机动车的出租而丧失对机动车的支配,即对机动车仍然享有支配权”的结论?再次,发生事故后,同样是毫无过错,驾驶车辆的承租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出租人却要进行赔偿,这一点明显有违社会上的一般公平观念,难以为广大群众接受。最后,如果因为出租人是专门从事汽车租赁这种营业活动的企业就不适当地加重其责任,也不利于这种新兴产业的发展。
考察国外立法及判例,要让出租人承担责任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比如要考察出租人到底是否还保留着对机动车的现实支配力,判决出租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仍然对机动车有“使用时的必要的处分力”。是否具有此种支配力,可以通过考虑下列因素确定:1.期间之长短;2.运行费用之负担;3.机动车之管理;4.专属性之有无。如果出租人因为长期出租机动车等原因而丧失了这种支配力,自然无需赔偿。再如还要从“管理责任”的角度出发,考察出租人在出租机动车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毫无过错,则可以考虑免除出租人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国外经验颇值借鉴,当租赁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则上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租人对汽车仍有现实支配力或者在出租过程中存在过错时,才可以考虑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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