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改装店规章制度
㈠ 国家对改装车有什么样的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新《交法》较之以前,在事故处理、处罚等多个方面均有明显突破,而其中有一部分备受爱车族和汽车行业内厂商关注,这就是新《交法》中关于汽车改装的规定。
汽车改装:十年无序成长
汽车改装源于赛车运动。最早的汽车改装只针对于提高赛车的性能,以便在比赛中取得好成绩。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和汽车的大规模普及,在欧美等地,汽车改装已进入私家车领域,并成为欧美“汽车文化”的一部分。
国内最早的汽车改装要追溯到10年之前,但限于当时国内的汽车市场规模还很小,并没有得到行业关注,而最近几年国内汽车市场的火爆,大大刺激并带动了汽车改装的发展。尤其是,目前数量不断增大的有车族也有年轻化的趋势,年轻的车主们总想“秀”出个性、彰显时尚,于是纷纷把目光投向了汽车改装,并蔚然成风。
但与市场急速膨胀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汽车改装10年发展之中,国内居然没有一个相应的管理部门也没有相应的管理条例,众多改装商家的经营执照上也几乎全都是“汽车配件经营”。而据专家介绍,汽车改装内容可细分多个方面,其中很多改装涉及到车辆结构和保险等关乎用户生命财产安全的部分,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场无序发展,其潜在的风险之大不言而喻,也不可不慎。
行业发展面临瓶颈
据业内人士介绍,从广义而言,改装又可大致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动力装置,例如底盘、引擎等;二是外观,如车饰、音响等。在汽车市场发达的欧美国家,汽车改装近年来已经有明显的降温,并已经形成一个固定的细分市场。究其原因,动力方面的深度改装只是发烧友级别用户的专宠,自然规模不大。而外观上的改装,主要取决于用户对车的认识:在欧美,车辆只是代步工具,用户注重内在的舒适和便捷,而非像国内大部分汽车改装族追求的“炫”、“酷”,因此市场规模也有限。从这个意义上讲,随着汽车在国内的普及,用户对于汽车改装的心态也将更加理性,汽车改装行业将面临其先天的制约。
其次,在目前的国内汽车改装领域,不仅缺失针对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对于改装的技术标准和鉴定也是空白。从现状看,改装行业利润颇高,也吸引了很多非正规的汽车改装商投入其中,但事实上汽车改装这块“蛋糕”并不是谁都能啃的。因为对原车的外观、结构甚至动力系统进行改造无论如何都存在风险,所以必须要具备相当专业的改装水平和条件才可以“下手”。但反观国内很多所谓“改装厂”,专业技术人员匮乏、改装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因素含混过关等问题比比皆是。而汽车用户对于改装知识了解不多,改装后质量和安全性又无从评定,吃亏受损且不说,安全风险更是令人担忧。
第三,在车辆保险理赔和安检验车上,汽车改装外部环境并不成熟。目前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对于改装车出险后的赔偿都限于原车部分,而对于改装配件则不予赔付,而因为改装而导致的车辆保险赔偿,则更是难以支持,这无疑是车辆改装最大风险所在。其次,在验车时,由于车辆改装后的外形同行驶证底卡上的照片多少有些区别,验车受阻也是改装用户的一大难题。在这些因素上,汽车改装行业无疑都面临着一个尴尬的瓶颈。
新《交法》加速降温汽车改装市?br /> 《杂诤芏嗥
㈡ 想开一间汽车改装厂,不知道需要什么审批,如何办理,都需要哪个部门的手续
CNG建站流程
一、选址
(1)业主熟悉建站政策和标准规范,在城区或交通主干道上,按靠近水、电,靠近车源,加气方便,基本符合城市规划和标准规范中消防、环保、安全要求,初选建站地址;
(2)市政公用局(燃气管理处)、规划、消防、环保、设计到现场定点。
(3)在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和国土证:
(4)在规划部门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施工用地许可证。
二、立项
(1)业主向当地市政公用局(燃气管理处)或发改委提出建站申请;
(2)提供相应资料:立项报告、可研报告、选址定点报告;
(3)市政公用局(燃气管理处)或发改委批准立项;
三、设计
(1)初步设计前,业主向设计单位提供资料:规划部门提供的红线图、站址地形图、天然气气质资料、气象资料、地震资料、水、电、气源资料、建站规模、设备初步选型、地勘资料、环保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估报告、文物调查资料等。
(2)设计单位作初步设计:总平面布置;单体(加气棚、站房等)建筑样式、风格;主要设备配置;工程总造价;水、电、气工艺初设;说明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加气站的消防、环保、安全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初设审查:市政公用局(燃气管理处)、发改委、建委、规划、消防、环保、安办、设计、业主参加,对初设进行评审。
(4)市政公用局(燃气管理处)或建委出具初设评审意见;
(5)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据此作天然气加气站工艺、总图、建筑、结构、电器、给排水、暖通设计,并出施工蓝图。
四、报建
(1)初设报消防、环保审查,出据审批意见,安办办理安全三同时证书;
(2)初设总平图(含消防、环保、安办审批意见)报规划审查;
(3)规划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委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建设
(1)办理设备、土建、安装、水、电、气工程、监理招标,签订合同;
(2)在质检站办理质检委托书;
(3)在建委办理合同鉴证;
(4)组织施工。
六、验收
(1)进行工程质检,出据质检报告;
(2)进行消防、安全、环保、压力容器等单项验收,并出据单项验收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环保评价检测报告书;
(3)在安监部门办理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在质监局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充装注册登记证;
(4)质检部门对加气机进行校验标定,出据计量使用许可证;
(5)员工到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证;
(6)试运行、验收整改、完善;
(7)验收前:业主准备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相关批准文件、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竣工资料、质检资料、监理资料、材料试验资料、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
(8)在CNG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燃气管理部门办理燃所资质证;
(9)投产经营。
㈢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枯团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没指橘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逗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㈣ 汽车改装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在用汽车轮胎规格、改装进气系统、排气系统都不是国家允许的变更项目。如在用汽车进行上述改装,可能会改变发动机功率,影响到行车安全,对进行非法改装的机动车所有人,将依法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汽车外观等变更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改变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本规定 第九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载货汽车;
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4)汽车改装店规章制度扩展阅读
汽车改装的合法性:
汽车改装可以对车身颜色、发动机、燃料种类、车架号码等进行改装,但有三种颜色属于特种车专用颜色,不能使用。
红色为消防专用,黄色为工程抢险专用,上白下蓝为国家行政执法专用。而对车身、车架、发动机的变更,要在已经损坏无法修复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才能够进行。申请变更时,须同时出具修理厂的证明及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已注册登记汽车更换前保险杠,加装后雾灯。汽车进行改装后,不可以影响到行车安全稳定性。公安车管部门在年审中一旦发现违规改装,就会要求车主恢复原状。最好请根据您车辆的品牌类型详细咨询一下车管所。确保车主行驶性能安全,不影响正常行驶。
㈤ 开 汽车修配厂需要什么具体手续
开 汽车修配厂需要什么具体手续, 开汽车修配厂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先到工商局核名,
2、然后拿核名单去交管局办理汽车修理许可证,环保部门办环保测评,
3、办好许可证并拿到环保测评报告后验资,
4、然后工商办工商营业执照,
5、技术监督局办理机构代码证
6、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修车有专业的各种工具,并且在当地的各个汽车配件城都有专门的销售店铺,自己可根据自身的特点来选择。工具太多,比如:各种规格的扳手,呆板手,梅花扳手等;各种规格的套筒;米字套筒;千斤顶个规格的若干;起升架;电焊机;打气泵;轮胎扳手;小龙门吊;活塞卡子,气门绞刀;公斤扳手;损坏螺丝专卸工具;轮胎压力表;等等,都是必需的专用工具。
一点忠告:现在汽修行业不好做,投资要慎重,利润挺薄的,因为现在买新车厂家都有三保,并且一些条件挺优惠的,小门头竞争不过他们。
所以,你要做汽修,有两点建议:
首先:要么规模做大一点,多上项目,比如汽车配件等,要上全。但是这样投资需要38万元左右,还不算你积压的资金,要见经济效益至少是一年之后。
其次:做成小门头房性质的,《就是临街开一个〉做门头房形式的汽修,投资不多,一个起升架,再加上一些专用工具,只买一些必要的工具及设备大概15万元左右,特点是:投资少,利润薄,但见效快,没有欠账的,周转也快,不压自己的资金,可适当上一些易损件,增加利润,多上一些汽车机油,汽车三芯,做成换油中心,买机油可免费给客户换上,你收集换下的废机油,月底可集中卖掉,利润也不少。
沈阳辽煤汽车修配厂地址
沈河区东滨河路74号 电话62288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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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锦宏运达汽车修配厂
盘锦宏运达汽车修配厂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振兴委。公司自成立以来,一贯坚持“诚信铸就品质”,坚持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为经营理念。本公司以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诚信、专业、敬业、勤业”为公司的经营准则。“诚信、务实、创新”?——公司正是坚守着这样的经营理念。本公司以职业精神和不断创新的产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满意的服务,依托强大的研究力量,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
汽车修配厂如何计算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因此汽车修配厂的印花税也是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有以上情况,那么就按其规定计算印花税就可以了。
如果当月没有合同,也未有相关的印花税相关事项发生,那么印花税只需要进行零申报就可以了。
一般来说印花税是发生相关事项时,自行购买印花税票,并且贴花的;但目前有一些地方已经将印花税实行了网络申报,当月没有相关事项,只需要进行零申报即可。
汽车修配厂都有什么服务项目
汽车日常保养、维修、代办保险理赔。
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在深圳开一个二类的汽车修配厂 需要哪些证件?
1.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需要到交通委审批汽车整车维修经营许可
1.1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小修、汽车维护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生产的企业。
1.2 汽车维修: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1.3 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特殊技术认证等条件。
1.4 汽车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1.5 汽车维护: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1.6 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漆皮、装修涂饰等项(件)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修配、工艺加工、技术服务,以及对汽车的技术状况检测、技术改造、改装等类型的作业。
2 人员条件
2.1 企业厂长(经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2.2 技术人员:至少有一名汽车专业或机械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2.3 质量检验人员:至少有两名经过行业培训,取得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负责质量把关工作。
2.4 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经过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有一名经过培训的统计人员。上述人员均应具有本专业任职资格证件。
2.5技术工人: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人数符合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的要求。企业维修工人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生产工人应经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3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停车场地)
3.1 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其面积、结构和设施应与承修车型、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地面坚实平整,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3.2 汽车维护、修理、检测诊断作业均应在厂房内进行,各主要设备设置在厂房内。
3.3 主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20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 m2。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均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4 设备条件
4.1 配备的各种设备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安全防护装置,能够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
4.2 主要检测设备、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4.3 本条件规定的“允许外协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4.4 各种设备(含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其型号和数量应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但不得少于本条件中的规定。
4.5 通用设备 a)电焊设备 b)气焊设备 c)空气压缩机
4.6 专用设备 a)零件清洗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b)汽车举升设备 c)喷(烤)漆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允许外协) d)车身车架校正设备(事故车维修必备) e)燃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f)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g)充电机 h)机油加注器 i)齿轮油加注器 6.7 试验与检测设备及仪表 a)汽车电控系统检测仪 b)汽车废气分析仪 c)前照灯检验仪 d)点火正时仪 e)烟度计(柴油车维修必备) f)转速表 g)真空表 h)轮胎气压表 i)气缸压力表 j)电工万用表 k)电液比重计 6.8 主要计量器具 a)外径千分尺 b)游标卡尺 c)前束尺 d)厚薄规
5 经营管理条件
5.1 制定并执行业务流程、服务公约、用户投诉受理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执行业务受理、维修作业、检验交车、结账收费等岗位的服务规范。
5.2 制定并执行维修及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3在业务接待室明显位置悬挂企业经营资质许可证书、服务公约、维修价格、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及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
5.4 有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
6 质量管理条件
6.1 必须具有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必须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
6.2 制定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工艺规程、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
6.3 具有并执行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6.4积极防治废气、废液、废物、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维修作业工艺要求安装、配置处理“三废”、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的装置与设施,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取得许可后到工商局提交设立申请材料。
长春哪个汽车修配厂能按汽车天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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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很少知道确凿消息;若拆迁范围内人口密集、补偿较多、开发商不感兴趣的话、即使符合拆迁的规定拆迁希望也很小!建议到当地房管部门和拆迁管理办公室咨询,没直接公示的话近期不会拆迁~
㈥ 汽车改装中,究竟哪些项目才是合法的改装呢
近日,2019版《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公布,此次工作规程有多方面的优化及改动。老司机们都知道,我国年检制度对汽车改装几乎零容忍,无论是外观还是内部,都属禁区。否则就不能通过年检。此次在新规程中,对改装类汽车有了明确的规范和和松动
3、老年车年检方面。
1>车主本人不必到场新《规程》中的检验资料要求一栏中,少了对车主身份证明的要求,只需要提供车辆送检人的身份证明即可。这么一来,在老车前往年检时,无论是请人代检还是亲友帮忙,都减少了许多的麻烦事。
2> 全程视频留痕新《规程》对年检过程做出了新规定,查验区的民警和检验员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并实时上传公安部网络,以防检验员与黄牛串通,从根源上解决黄牛猖獗的问题。
㈦ 机动车维修管理新规定加了什么内容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八、第四十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九、将第五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十、将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中“交通部”改为“交通运输部”,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5年8月8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㈧ 中国汽车后市场总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名称为:中国汽车后市场总会(以下简称总会)。
第二条 总会是汽车后市场中与配件供应、维修保养、汽车用品、汽车改装、金融服务、汽车出租和租赁、汽车俱乐部等相关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媒体等组织机构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自发成立的民间行业组织,是相关行业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三条 总会的宗旨:团结并带领中国汽车后市场行业及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中国本行业的利益以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全面推动中国汽车后市场的发展,建立一个全国协作、优势互补、凝聚合力、共同提高的工作体系,为中国汽车后市场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总会的目标:净化中国汽车后市场,增强同行间相互了解,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开拓和推动中国在国际汽车后市场产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第五条 总会地址: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总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行业组织的引导服务、沟通、协调和监督作用: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立法建议;
(三)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参与制定行业质检标准;
(四)开展行检、行评和专业资格认证;
(五)加强汽车后市场信息交流与合作,从而保护产业链安全;
(六)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七)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牵头组织、协办国际国内各种展会;
(九)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
(十)开展以各车型和专业群体的多种形式研讨活动;
(十一)开展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外同类社团组织的交流,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学习与合作;
(十二)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组织全国各地汽车行业商协会会长及秘书长培训;
(十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执委及委员
第七条 总会实行执行委员制,成员主要为团体。团体是指全国及地方商会协会或相关的社会团体。
委员为总会的基层会员,主要由各团体的直属会员组成;不需要选举,各团体的直属会员直接当选为总会委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总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总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并按期交纳会费;
(三)必须为行业组织或团体;
(四)积极参加总会活动;
第九条 执行委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常务委员会会审议通过;
(三)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四)颁发执行委员证书;
第十条 执行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提出发表并保留自己意见的权利。对总会的工作有讨论、批评、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2、享有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权利。
3、享有受总会保护和解决困难,获得总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获得同行间提供市场信息、黑名单以及有损自己利益的信息的权利。
5、享有保护自身品牌、获得利润的权利。
6、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
7、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享有得到同行间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9、享有每年会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
10、享有参加总会所有活动的权利。
11、享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遵守总会章程,执行总会决议,维护总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加总会活动,承担总会委托的任务。及时准确地提供总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4、享有服从总会规定和所达成的统一意见的义务。
5、享有互相监督义务。
6、享有提供黑名单和有损同行利益的信息的义务。
7、享有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8、享有获得处罚和奖励的义务。
9、享有与同行相互配合、帮助同行解决疑难问题的义务。
10、享有提供给同行间最新市场信息的义务。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在工作中创造出优异成绩,或对总会有突出贡献,总会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违背总会章程,损害总会声誉,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常务委员会通过取消其执行委员资格。对取消会籍和除名的执行委员,将收回执行委员证并在总会内外进行通报公布。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总会,并交回会员证。执行委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为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总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 审议并通过总会的相关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批准、修改总会章程;
(四) 选举和罢免总会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
(五) 研究决定其它有关的重要工作。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总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执行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执行委员会;
(三)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执行委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1/2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设立会长工作会,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总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总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总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工作会;
(二)检查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工作会讨论决定;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总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总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工作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拨款;
(二) 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 企业会员的自愿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总会有偿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二十九条 总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捐赠、资助的,要将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经费支出情况每年向执行委员会报告一次。
第三十条 总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总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
(一)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 编印刊物、组建网站、及宣传费用;
(三) 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 总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五) 协助会员和相关的管理部门沟通。
第三十二条 总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总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总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执行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总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总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执行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总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汽车后市场总会执行委员会表决后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总会执行委员会所有。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总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㈨ 汽车技术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1、安全性原则。加强车辆(汽车和挂车)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运输生产安全,充分发挥车辆的运输效能,降低运行消耗。
2、先进性原则。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车辆质量监控体系,推广检测诊断和计算机应用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3、经济性原则。在车辆技术管理中,既要考虑车辆的购置费用,又要考虑车辆使用过程中维持运转的费用,以最经济的车辆和最低的运行消耗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提高运输生产效益。
4、适用性原则。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符合企业运输生产的需要的原则,根据企业营运区域范围内的道路、桥梁、渡口、地理环境、气候等条件,燃料、润料配件供应等条件,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汽车技术管理内容
1、车辆的择优选配。包括择优选购和合理配置两重涵义,要全面分析,综合评价,力求选配“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适用、维修方便”的营运车辆,使车辆投资发挥最大的效益。
2、车辆的正确使用。首先是充分利用,发挥车辆的最大效能,提高车辆运用效率,减少和避免车辆的无形磨损。
第二是合理使用,根据车辆的性能和运行条件,遵守操作规程和使用制度,避免车辆的损坏,减少有形磨损,保证行车安全。第三,加强车辆维护,延长车辆正常磨损时间,延长车辆使用寿命,加强技术检测,及时排除故障隐患。
㈩ 求汽车销售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雹察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八 本规则是劳动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10)汽车改装店规章制度扩展阅读: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或明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衫肆告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