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中关于改装车规定
① 汽车改装的法规
法律分析:法律法规对改装汽车作出了限制:汽车的型号、发动机型号、车架号不能改,不能破坏车身结构;汽车改变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必须交验汽车,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要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贴面积不能超过车身总面积的30%,超过了就必须去相关部门报批;车的外观不能大幅改动,要求与行驶证上的照片基本保持一致。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② 中国对于改装车的法律限制
根据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
二、更换发动机(限同品牌、同型号);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2)交通法规中关于改装车规定扩展阅读:改装车登记手续材料
一、机动车变更手续
在《机动车行驶本》上,交管部门拍下的汽车照片真实地记录了汽车的车型、车身颜色以及牌号等,并对车的发动机号和车驾号有明确的登记,一旦变更都要到交管部门进行机动车变更登记。
二、机动车变更范围
三、申请变更需备齐材料
1、申请变更机动车所有人要先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然后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3、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变更的,车辆归单位所有的还需要提交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批准变更的证明,或工商企业登记部门批准变更证明、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另外,车管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将手续办理完毕。
③ 汽车改装被交警抓到会怎么处罚
汽车非法改装被交警抓到处罚如下:
对“驾驶擅自改变灯光设置、外观等技术参数的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的违法行为,根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及87条规定,将处以收缴违法装置、罚款1000元的处罚。
同时,对“驾驶噪音或者排气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珠海条例》第12条及82条规定,将处以2000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一、《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车身颜色、车身或车架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都属于改装行为。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机动车登记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④ 车辆改装法规
法律分析:车辆改装法规具体如下:1、可以对车身颜色、发动机、燃料种类、车架号码等进行改装;2、更换前保险杠属于改变汽车外形,经过审批后是可行的,但对升高底盘等提升汽车越野性能的改装是不允许的。年审中一旦发现违规改装,必须恢复原状;3、加宽轮胎、进气系统、排气系统等改装是不允许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⑤ 汽车改装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在用汽车轮胎规格、改装进气系统、排气系统都不是国家允许的变更项目。如在用汽车进行上述改装,可能会改变发动机功率,影响到行车安全,对进行非法改装的机动车所有人,将依法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汽车外观等变更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改变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本规定第九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载货汽车;
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5)交通法规中关于改装车规定扩展阅读
汽车改装的合法性:
汽车改装可以对车身颜色、发动机、燃料种类、车架号码等进行改装,但有三种颜色属于特种车专用颜色,不能使用。
红色为消防专用,黄色为工程抢险专用,上白下蓝为国家行政执法专用。而对车身、车架、发动机的变更,要在已经损坏无法修复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才能够进行。申请变更时,须同时出具修理厂的证明及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已注册登记汽车更换前保险杠,加装后雾灯。汽车进行改装后,不可以影响到行车安全稳定性。公安车管部门在年审中一旦发现违规改装,就会要求车主恢复原状。最好请根据您车辆的品牌类型详细咨询一下车管所。确保车主行驶性能安全,不影响正常行驶。
⑥ 汽车改装允许范围
改装汽车作出了限制:汽车的型号、发动机型号、车架号不能改,不能破坏车身结构;汽车改变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必须交验汽车,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要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贴面积不能超过车身总面积的30%,超过了就必须去相关部门报批;车的外观不能大幅改动,要求与行驶证上的照片基本保持一致。
1、可以对车身颜色、发动机、燃料种类、车架号码等进行改装,但有三种颜色属于特种车专用颜色,不能使用。红色为消防专用,黄色为工程抢险专用,上白下蓝为国家行政执法专用。而对车身、车架、发动机的变更,要在已经损坏无法修复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才能够进行。申请变更时,须同时出具修理厂的证明及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2、更换前保险杠属于改变汽车外形,经过审批后是可行的,但对升高底盘等提升汽车越野性能的改装是不允许的。年审中一旦发现违规改装,必须恢复原状。
3、加宽轮胎、进气系统、排气系统等改装是不允许的。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在用汽车轮胎规格、改装进气系统、排气系统都不是国家允许的变更项目。如在用汽车进行上述改装,可能会改变发动机功率,影响到行车安全,对进行非法改装的机动车所有人,将依法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4、申请变更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手续: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然后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内饰装饰方面应尽量遵循以下原则:
1.协调:饰品颜色必须和汽车的颜色相协调,不可盲目追求高品位、高价位,以免弄巧成拙。比如浅色车的内部配以深色的座套及红色的地毯等。
2.实用:根据车内空间的大小,尽可能地选用一些能充分体现车主个性的小巧、美观、实用的饰物,如茶杯架、香水瓶、储物盒等。
3.整洁:车内饰品应做到干净、卫生、摆放有序,给人一种轻松、舒适的感觉。
4.安全:车内饰品绝不能有碍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或乘员的安全,如车内顶部吊物不宜过长、过大、过重;后挡风玻璃上的饰物不要影响倒车视线等。
5.舒适:车内饰品的色彩和质感要符合车主的审美观,香水要清新,不宜太浓等。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汽车外观等变更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改变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本规定第九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
影响安全驾驶的;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6)交通法规中关于改装车规定扩展阅读
法律责任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参考资料机动车登记规定网络
⑦ 改型,改装车辆属于违章交通法处罚条例第几条
法律分析:改型,改装车辆属于违章交通法处罚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三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⑧ 改装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即没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