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改装企业核准
㈠ 申请专门生产改装汽车的厂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第十一条 专用汽车企业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准入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申请书》(见附件四,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2份。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产品时,应当在《申请书》“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和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企业具备的专用汽车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说明;
(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性说明,包括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取得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企业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七)国家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清单(专用汽车产品应当包括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的检测报告)。
新建企业申请准入时,第(七)项材料可暂不要求,但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所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产品技术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向国家主管部门申报专用汽车产品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企业的产品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专用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三)申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情况简述”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其中,申报新能源专用汽车的,按照《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车辆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专用汽车产品。
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符合性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企业设立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产品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
应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具有厂房、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具有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
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企业的准入许可产品的年销售量应与获准入许可时的规定相适应。对于设立3年以上的企业,年平均年销售量(或者年平均销售收入)按照近3年计算。
各类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
消防车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消防车生产纲领应不小于年产80辆。
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特种作业车生产纲领应不小于年产100辆、且年销售收入不小于2亿元。
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装置检验设备。
1、对于专用客厢车的生产企业,应具备骨架(或车身)的成型、焊接、装配(包括车内装置及附件装配)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并具备专用货车及专用作业车企业的生产能力;
2、对于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消防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整车和专用装置的安装调试能力,以及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固定件、成型件、连接件等非专业化生产的部件的生产、制造能力及相关的设备设施、工艺装备。应具备冲压、机加、焊接、内外表面装饰和防护、装配等生产工序,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
其中由三类底盘改装专用作业车的生产企业,其驾驶室(车身)可对外委托生产(但模具应自备);由三类底盘改装专用货车的生产企业,应具备车身及骨架(或驾驶室)的成型、焊装、装配(包括车内装置及附件装配)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
3、对于通用货车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车架车箱(包括自制专用装置)下料、成型、焊装、装配的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其中车架纵梁可与专用装置组合生产(当专用装置具有承载能力时),也可对外委托加工。具有流水作业的成型、焊装、总装生产线;
4、对于其它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通用货车挂车的生产能力(具有流水作业的生产线要求除外),还应具备专用货车及专用作业车的生产能力(三类底盘改装的能力要求除外);
5、对于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专用作业车企业的相应的能力条件,还应具备为完成专用功能必需的关键装置或关键部件的自制能力;
6、对于特种作业车底盘生产企业,应具备驾驶室、车架、车桥中的二大总成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设施(其中驾驶室对外委托加工的,模具应自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整车涂装、装配生产设施设备。还应具备特种作业车(包括超限车)的生产能力。
各类企业生产能力、设备的要求可参考附件五《生产和检验能力、设备要求》。
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参考附件六《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清单》。
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应建立专门的产品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及时跟踪国内外专用汽车或挂车技术的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评价和转化;
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8%,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对于特种作业车底盘企业,其专职设计开发人员不少于20人,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开发人员包括产品策划、整车匹配、专用装置总成部件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产品开发工作能够完成专用装置的开发及与整车的匹配等工作,并在具体产品的设计开发中得以体现;能利用计算机进行专用装置及整车匹配的设计、分析、验算等工作。
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还应具备驾驶室(或车身)系统、车架和悬架、车桥、转向系、制动系、取力输出装置、电气控制系统等至少3个总成的开发能力。
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覆盖产品及制造过程的开发流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消防车企业还应制定产品可靠性、寿命试验标准),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专用部分及作业装置和机构参数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等,并包括国内外及企业自身产品的相关信息。
具备与所生产的专用装置和改装后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完整车辆相适应的试制、试验能力(至少包括专用装置功能检验、除耐久性试验外的机械性能检验、汽车动力性能试验)。
对于专业化程度高的专用装置,有关功能、机械性能的试验、检验可以委托外部有资格的试验室进行。专业化程度高的专用装置见附件六。
1、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相适应的试制、试验能力(至少包括动力性、经济性、操作稳定性、可靠性、耐久性、取力输出装置等性能试验能力)。
产品开发试验能力、设备的要求见附件五。
2、消防车企业还应具备消防车可靠性性能的验证能力(包括关键总成验证的试验设备、设施、具有按程序评价消防车可靠性验证结果及应用其结果的能力)。
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
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确认,必要时进行验证,同时应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
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
建立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体系(包括产品图样、产品标准、生产和检验技术文件等),产品技术标准内容和项目应覆盖整车、专用装置,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准予准入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产品符合性
新产品型式试验样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经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投产的产品应符合产品一致性要求,即与公告车型信息、型式试验样车、产品合格证的内容相一致,产品技术参数的公差值在允许范围内。
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应建立和落实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并应保持适当的记录。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专业技能及知识,严格按程序文件、工艺文件或相关作业指导书工作。
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设备和辅助检具(采用三类底盘生产专用车的企业应具备驾驶室或车身成型焊接有关检验器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专用汽车企业包括前照灯、车速表、台式制动性能、车轮定位或侧滑量、怠速或自由加速排放等检验项目)、专用装置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对检验设备(包括有关的程序、软件)进行控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发现检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该检验设备和有关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
各类企业检验能力、设备的要求见附件五。
建立合格证生成和打印系统,按照合格证管理系统及规范的规定制作符合要求的产品合格证,按照规定期限上传合格证信息。
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追溯性体系。应建立电子化的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其中整车基本信息存档期限为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产品的检验测试数据存档期限不少于2年。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应为涉及重要特性、安全特性、环保特性的材料、零部件总成、整车,开发编制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检验规范或检验指导书,并按规定实施监视测量活动。重点关注标准和有关规定的符合性,特别关注专用装置的功能、性能和装配尺寸的符合性。
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有明确的工艺要求和控制方法,编制作业指导书,规范操作过程,并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
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评价标准,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应保留对供方的评价和选择、产品质量情况、交付业绩、外部退货情况和出现质量问题时处理措施的记录。
对采购过程、生产过程、交付过程、顾客反馈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若关键零部件的安全、环保性能不满足规定要求,不允许让步接收。
当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方、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
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建立完整的文件化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包括企业内部人员、特约销售维修人员、产品使用人员)培训、维修服务、备件提供、信息反馈、产品召回、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其中:售后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在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不少于十年。
对于消防车产品,服务半径不超过500km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服务半径为500km—1000km(含)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服务半径超过1000km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7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
㈡ 开个汽车改装店需要办理什么证
开汽车改装店,你要改装汽车,好像是不允许的,这件事办不了证件,汽车维修店还差不多,这也可以办相关证件,一般要营业执照就行
㈢ 创办车辆生产或改装厂需要哪些手续
应该办理法人资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等手续。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
(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
(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汽车改装企业核准扩展阅读: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示范文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作并公布);
2、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承诺书。
二、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及类别、特点、技术功能等情况说明;
2、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包括表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基本特征的参数,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相关的参数和图片等;
3、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资料,包括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零部件检验报告可以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
4、合法使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商标的说明材料(仅在首次申请包含该商标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时提供)、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依法进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等其他资料。
㈣ 开汽车改装店要什么执照
需要营业执照、消防证、汽车维修资质等,这些都是必备的证件,别的不是太需要。
㈤ 厦门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一条厦门市及各县、区交通局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的任务,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清理整顿和管理。
厦门地区由厦门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代表厦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整顿和管理。
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地区汽车维修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支持全民、集体、个体户多家经营,促进行业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道路,使各种类型的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二、承办本地区全民、集体、个体汽车维修业的审批,制定核发《汽车维修许可证》、《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
三、组织汽车维修职工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做好维修技术、配件和信息的交流工作。
四、负责仲裁和处理承修单位与送修单位之间有关维修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争议。第二章维修行业管理范围第二条凡在本地区从事经营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修理的企业,不论是全民、集体、个体、联合体(下简称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均属本暂行实施办法的管理范围。企业内部的汽车维修厂、车间、班组,凡是有对外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也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类型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改装企业。
二、汽车高级维护(三级保养)企业。
三、汽车低级维护(一、二级保养及小修)企业。
四、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安装汽车玻璃、汽车车身修理、喷漆、电器设备、蓄电池、篷布及座垫、水箱、油箱、轮胎修理、汽车高压油泵、汽车空调器、暖风机、摩托车、拖拉机等修理业务)企业。第三章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停业申请和管理第三条凡是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第一类企业须由厦门市交通局审批)进行技术审查合格后,发给《汽车维修许可证》,然后凭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对已开业的企业、个体户,要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整顿,经审查合格的,按所具备的技术条件,核定其营业范围,发给《汽车维修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准登记。对不合格的,限期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营业执照不准继续营业。第四条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变动维修项目和营业地点时,应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批准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第五条申请停业者,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同意后应缴销《汽车维修许可证》,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并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办理注销登记,撤销银行账户,缴交应纳的管理费和税款等手续。第六条凡无《汽车维修许可证》、《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准对外承揽汽车维修业务,对擅自超越核定维修项目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汽车维修业经营者的开业条件第七条关于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
一、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改装企业,主要作业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汽车高级维护企业,主要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三、汽车低级维护企业,主要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四、汽车专项修理企业,主要作业厂房面积按实际需要设置。
五、调车和停车场地,低级以上维护企业应不少于60平方米。专项修理企业只要有适当的停车场,能进行作业即可。
六、必须有零配件库房或设施。
七、不准在露天作业,不准占用街道、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进行维修作业。第八条维修技术人员配备
一类企业: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改装企业,至少要有1名本专业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技师)。小型企业(年大修10辆以下)至少要有从事汽车维修技术第一线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汽车维修技术工作10年并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文凭的技术员负责技术工作。要有专职检验技术人员(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工种必须齐全,其中:必须配备六级汽车修理工、六级钣金工、六级汽车电工、五级喷漆工、四级木工。
二类企业:汽车高级维护企业,至少要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并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文凭的技术员1人负责技术工作,至少要有五级修理工1人,五级钣金工1人,五级电工1人,其他工种也必须相应配备。
三类企业:汽车低级维护企业,至少要有五级修理工1人,其他工种也必须相应配备。
四类企业:汽车专项修理企业,工艺简单的(指轮胎、篷布、座垫、油箱、安装汽车玻璃、蓄电池等)至少要有该项专业的四级工1人,工艺复杂的(指车身、喷漆、高压泵、电器、水箱、空调、暖风机等)要按规定配备维修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工。
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和工人技术等级,必须是经过主管部门考核评定或认可的,个体户技工级别必须取得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全民、集体企业)或劳动局的证明。以师带徒形式经过短期学习后就从事汽车维修工作的,必须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定级发给技术等级证明。其中:要求升为高级工(五级工以上)必须经过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考试核定。
上述人员须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发给《汽车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方可承揽维修业务,但不能同时受聘于两个(含)以上企业。
㈥ 请问:申请成立房车改装企业如何申请,谢谢
截止到2021年国内由于没有房车改装标准,所以房车改装企业是无法进行申请。
房车,又称“车轮上的家”,兼具“房”与“车”两大功能,但其属性还是车,是一种可移动、具有居家必备的基本设施的车种。
房车是由国外引进的时尚设施车种,其车上的居家设施有:卧具、炉具、冰箱、橱柜、沙发、餐桌椅、盥洗设施、空调、电视、音响等家具和电器,可分为驾驶区域、起居区域、卧室区域、卫生区域、厨房区域等,房车是集“衣、食、住、行”于一身,实现“生活中旅行,旅行中生活”的时尚产品。
㈦ 我想注册一个汽车改装厂要那些手续
哪里有什么汽车改装公司的,改装车是违反的,你只能开一个汽车装具点还行!
㈧ 办理汽车改装厂需要什么条件,改装资质如何办理
汽车改装厂现在是不好审批的 这是国家工商总局有明文规定的 你道是可以审批一个合格的车厢厂或车厢公司是比较简单的 我也是车厢公司的, 有事可以联系[email protected]
㈨ 开汽车改装店要什么执照
汽车改装的经营范围,目前在工商部门是不允许核准的。因此,你只能办理机动车维修店。
办理机动车维修的《个体户营业执照》,程序及需要的材料如下:
1、先凭身份证到辖区工商所(在哪可问左邻右舍的店铺)预核名称,凭预核名称到当地交通局申请办理《机动车辆维修许可证》。
2、再回到辖区工商所,申请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需提交的材料有:《机动车辆维修许可证》及复印件、经营者相片、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