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车营运证
A. 商务车营运证如何办理
可以的。。。。首先你到工商局去办一个营业执照现在工商费免了但是每年有会费71元。再到运输管理处办营运证就可以了。但是行车执照还是客车的就是运输管理处不会因为拉货罚你款。。交警抓到顶天也就罚200元,你要是没有营运证的话运输处抓到要罚2000元呢!!!!!!想拉货就赶紧办营运证吧!!!!!!!!
B. MPV商务车算不算商用车,需不需要办营运证
商务车不算商用车,不用办的,我开始也分不清,家里换那台途睿欧的时候才被科普,商务车和商用车是不同的概念。
C. 汽车营运证在哪里办理
要去驾管所办理:
1、工商办理个体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
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4、领取税务登记证;
5、车辆到车管所上牌(外地车过户到工商所核准的个体户名称);
6、领取营运证
(3)商务车营运证扩展阅读
车辆营运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的合法凭证,如果车辆没有营运证,那么就是无证经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车”。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应当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车辆予以暂扣。并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行车证是货车,原则需要以下要件:
1,车辆所在车籍的工商执照,(个人名头的车辆有的地方不予受理)。
2,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含正本,副本,车辆照片)
3,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4,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5,符合制证要求的车辆照片
6,乘运人保险
7,车辆检测单
D. 商务车送货要办营运证吗 平时没拉货可以坐人吗
商务车送货要办营运证,平时没拉货可以坐人,客货是不允许混装。
私家车首先第一不能搞客运,如果营运必须去运管所办理相关手续和归属某某营运公司或者车队,但是要交纳公司或车队每月或者一年的相关费用,如果私人以经济方式拉客属于非法营运,运管所一但发现扣车,罚款,警告。客货是不允许混装的,交警一但发现也要罚款.就这项是查的非常严的。
E. 商务车送快递拉人需要办理营运证吗 求详细解答 不要复制的
首先,营运不是交警查的,而是运政,当然他们联合执法或相互移交案件也是允许的。查营运并不会看你的车辆是否拆除座椅,而是看你的运输行为性质,是否有运费产生。你的车如果运送快递,最好还是用小型货车办个营运证吧,送快递是要快递费的,商务车可能办不了营运证。
如果商务车拉人赚取运费的话,是更加被禁止的,私人的商务车同样办不了客运的营运证。如果拆除了座椅,交警可能会查你擅自改装车辆吧,这个不是运政查的。
F. 个人的别克商务车可以申请办理营运证吗
个人的别克商务车可以申请办理客运营运证。
首先满足以下条件:
1、首先,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具体如何办理请咨询当地交通局运管处
2、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有关规定,车型必须符合交通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
然后,带交通局检测线检测表、车辆照片、行驶证、登记证书、上岗证、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到所在地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办理。
G. 商务车能不能办营运证呀
可以的。。。。
首先你到工商局去办一个营业执照现在工商费免了但是每年有会费71元。
再到运输管理处办营运证就可以了。
但是行车执照还是客车的就是运输管理处不会因为拉货罚你款。。
交警抓到顶天也就罚200元,你要是没有营运证的话运输处抓到要罚2000元呢!!!!!!
想拉货就赶紧办营运证吧!!!!!!!!
H. 商务车可以办营运证的吗
商务车送货要办营运证,平时没拉货可以坐人,客货是不允许混装的。
I. 私家7座车怎样办理营运执照
具体如下: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9)商务车营运证扩展阅读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