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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务租车价格

发布时间: 2025-04-01 01:41:07

⑴ 员工出差,节约归己应该怎么实现

一、出差费用内容
1.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符合三个基本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
2.差旅费补助——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为了加强经费控制,提高差旅工作效率,一般单位对员工差旅中发生的除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外的部分费用实行限额内包干管理。即,员工先自行负担这部分支出,单位再给予固定标准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如单位除实报实销所有差旅费用外,还另外给予员工差旅费津贴名义的福利,则该部分福利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予征税。
关于差旅费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关注各个地方的规定对企业具体标准。
另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差旅费进项税额抵扣
1.差旅费内容是否能抵扣
(1)交通费(出差途中的车票、船票、机票、滴滴打车等),可以按规定抵扣,其中非本单位员工的交通费不能抵扣进项;
(2)行旅托运费和订票手续费,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行旅托运费很难取得专票;
(3)车辆使用费(公车):油费(专票)、过路过桥费(普票)、停车费(专票,基本上不可能)、保险费(专票)、修理费(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
(4)车辆使用费(私车,建议签合同并支付租金):私车租赁费(不能代开专票,不能抵扣,按月支出且月租金不超过500元)、其他油费(专票)、过路过桥费(普票)、停车费(专票,基本上不可能)、租赁过程中修理费(专票)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和进项税额抵扣;,保险费和保养费不能税前扣除且不能进项税额抵扣,
(5)住宿费,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6)餐饮费,即使取得专票,也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取得普通发票;
(7)补助、补贴:误差补助、交通补贴,不需要取得发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8)租车的费用: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2.差旅费核算分类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差旅费不能抵扣。
(2)直接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差旅费,按照上述“1.差旅费内容是否能抵扣”分类,按规定抵扣进项。
(3)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指按照上述“1.差旅费内容是否能抵扣”分类后能抵扣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三、差旅费的账务处理
按照发生内容和用途进行分类账务处理和按具体标准税前扣除:
1.可能计入“制造费用”
比如,制造型企业产品加工过程中,有一个环节需要委外加工,但是企业又不放心受托加工方的质量控制,决定安排生产技术人员到受托方生产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现场质量控制。
2.可能计入“在建工程”
企业基建部门为施工建设而发生的差旅费。
3.可能计入“研发支出”
企业研发人员为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而发生的差旅费。
4.可能计入“业务宣传费”
比如,在企业宣传活动中,承担了消费者往返企业及工厂等地方的差旅费等。
5.可能计入“业务招待费”
比如,企业为维护客情关系而承担了客户到企业的差旅费的。
6.可能计入“董事会经费”
比如,企业独立董事为行使其独立董事的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
7.可能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比如: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中包括“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四、非本单位员工的差旅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没有相关文件直接规定,实务中建议如下处理,仅供参考:
1、外单位有偿提供劳务,如合同约定了差旅费由本单位承担或报销,而自己企业承担或报销差旅费属于劳务费支付的一种形式。
如:聘请财税培训老师做培训的差旅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为注册会计师报销去外地子公司审计的差旅费等计入审计费。
2、外单位人员提供无偿劳务,或虽是有偿劳务但是合同并未约定差旅费,而是企业志愿承担或报销了住宿、交通费的,可以视为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前扣除。
如:企业组织专家出席专项评审会,发生的差旅费,属于与你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得范畴,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3、只要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如:为已售商品而邀请生产厂商技术人员及其他公司人员一同去外地为客户调试机器,所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企业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但企业应对这部分费用书面说明并作为附件,以证明该项支出确属为销售商品而发生。
如:单位负担来面试的外地人员的机票款(不管面试是否成功均负担,短期用工,大约半年),由单位提供负担面试人员机票的相关文件、资料,可以税前扣除,也不予征收个税。
4、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不是本单位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还要按照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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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参考: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其他高校做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泰安市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部门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四条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且经费来源为部门差旅费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人数在5人及以上,或人员组成跨部门,处级干部,以及经费来源为专项经费的出差,均由分管校领导或院长审批。
第五条出差人员需填写出差审批单(一式两份),一份报组织人事处,一份报财务处备案。
第六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出差,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到泰安市区以外地区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省会及直辖城市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校级及正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为400元,其他人员为300元;其他城市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校级及正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为300元,其他人员为200元。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省外出差一律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伙食补助费开支。接待单位免费提供用餐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省内省外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享受交通费补助。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差旅费预算及规模,各签批领导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差旅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报销外聘专家差旅费时,需同时附邀请函或其他证明文件;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者(含市内)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开支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学校工作人员经批准外出参加会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会议统—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会议主办单位会议费规定统一报销。
2.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3.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未按规定选择交通工具所发生的交通费,不超过对应标准的据实报销;超过对应标准的,按对应标准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泰安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为方便计算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计算出差自然天数时按如下办法确定:中午12点之前出发的算一天,中午12点以后出发的算半天;中午12点以后回到出发地的算一天,中午12点以前回到出发地的算半天。其中,时间界定以出发及到达所乘车次时间为准。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不允许开私家车出行,由于个人原因确实需要自行开车出行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根据出差行驶里程,交通费不分市内外一律按1.5元/公里补贴,住宿费和伙食补贴费照常发放。
第三十条确因工作需要,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超过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标准限额的,由院长批准,可据实报销。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差旅费开支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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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商务部表示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此举是为了什么

商务部表示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此举是为了什么?

二、实施新车消费补贴

(一)天津市2020年5月发布《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2020年内对居住地在本市的人员或注册地在本市的单位,其在本市新购置新能源小客车,给予每辆车2000元汽车充电消费券,全市不超过3万辆。

(二)山西省2020年4月发布《关于实施汽车消费专项奖励的通知》,对消费者新购买山西省整车企业生产的整车,分车型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消费奖励。其中,7米以上的客车、载重4.5吨以上的中重卡车及同级牵引车等商用车型,每辆奖励8000元;轿车、SUV 及 MPV 等乘用车型,每辆奖励6000元;3.5米以下微型客车及其他商用车,每辆奖励4000元。

(三)上海市2020年4月发布《关于促进本市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5000元“充电补助”。

(四)湖北省2020年9月发布《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对消费者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购买省内企业生产并在省内销售、省内上牌落户的乘用车,按销售价格的3%给予补贴,省级与汽车生产企业所在市县财政各分担一半。武汉市2020年5月发布促进汽车消费政策,在2020年内购买武汉市企业生产且在武汉市销售、上牌落户的乘用车,由武汉市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其中燃油乘用车每辆车将按销售价格的3%进行补贴,5000元封顶;新能源乘用车每辆补贴1万元。

(五)广东省2020年4月发布《广东省2020年汽车下乡专项行动公告》,由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补贴农村居民购车,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使用环节每辆补贴1万元,对购买燃油车的每辆补贴5000元。广州市2020年3月发布政策,2020年内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使用环节给予每车1万元综合性补贴。

(六)海南省2020年5月发布《海南省促进汽车消费临时性措施》,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对2020年内在海南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海南登记上牌的消费者,给予每车奖励1万元,总额不超过1.5亿元。

(七)安徽省合肥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于5月6日至6月5日,对于消费者在合肥注册登记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新购买1.6L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每台车补贴1000元,首轮补贴1万辆。

(八)河南省郑州市2020年8月发布政策,市财政安排资金,对下半年购买本地生产、在本市销售并上牌的整车产品,给予每车5000元补贴。洛阳市2020年5月政策,对在洛阳市登记注册并在商务部门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的消费者,每车给予3000元补助,对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二手车的(10年以上或“国三”标准排放以下车辆除外),每车给予1000元补助。

(九)陕西省西安市2020年12月发布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加大新能源公交车替换力度,对新能源公交车按照国家财政补贴标准的1∶0.5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十)甘肃省天水市2020年9月发布促消费活动资金奖补实施方案,9月10日起对在全市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家用汽车的消费者进行补贴。对购买10万元—20万元家用汽车的,补贴车价的10%;购买20万元及以上家用汽车的,补贴车价的15%;发放汽车加油加气消费券600万元,消费者加油加气充值或加油加气消费满2000元以上即可按5:1抵扣消费券。

三、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

(一)天津市2020年5月发布《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二)上海市2020年4月发布《关于促进本市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加大公交、出租等公共领域燃油汽车置换新能源汽车工作力度,2020年内置换新能源公交车2500辆左右,纯电动出租车5000辆左右;推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加快突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物流等公共领域增加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线,年内新建5座加氢站。

(三)浙江省2020年5月发布《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推广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内,城区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快递、机场领域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80%以上;2022年底前,城区建成区公交车辆(除应急保障车外)全部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各地根据实际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购置补贴。绍兴市2020年5月发布政策,鼓励行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配备公务用车时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除“整车购买”外,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广东省广州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对于新增巡游出租车购买纯电动高级车型的,每车给予1万元综合性补贴。

(五)河南省郑州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推动燃油出租车置换纯电动车,2020年底前完成3000辆纯电动出租车替代目标。

四、实施“以旧换新”补贴

(一)上海市2020年4月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对本市消费者报废或转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车,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燃油车的,给予每车4000元补助。

(二)江苏省2020年4月发布《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的若干举措》,从省级老旧汽车淘汰专项引导结余资金中安排资金,对淘汰老旧汽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不低于 30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奖补。

(三)重庆市2020年4月发布《关于鼓励汽车更新换代消费的通知》,在市级商务发展资金中调整安排资金近3000万元,对在重庆市内售卖转移或者报废注销旧机动车并购买新车的,给予每车2000元补助。

(四)广东省广州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对置换二手车并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的,给予3000元补助,其中对购买低油耗汽油车、非插电混合动力汽车的,每辆给予6000元补助;对提前一年以上报废老旧汽油车并购买新车的,给予最高2.3万元补助。珠海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珠海号牌车主凭汽车报废拆解或汽车转出证明在珠海购买新车的,每车给予3000元补助;珠海号牌车主凭“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报废拆解或汽车转出证明购买新车的,每车给予3500元补助。佛山市2020年2月发布政策,鼓励汽车集体采购,对同一消费者一次性购买5台及以上的大、中、重型客运、载货汽车(车辆单价不少于50万元),每辆车给予5000元补助。

(五)四川省成都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支持汽车更新换代,对置换或报废在成都市登记注册的国三排放标准以下家用乘用车,并在成都市注册登记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国六”标准新家用乘用车的,每车给予2000元资金补助。

五、实施老旧汽车淘汰补贴

(一)北京市2020年3月发布《北京市进一步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2020-2021年)》,于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对报废或转出北京市的高排放老旧机动车的,发放3200元—2.2万元报废补助或2000元—1.1万元转出补助。

(二)浙江省2020年3月发布《浙江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省财政安排资金,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每车给予1万元补助,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再给予一定支持。

六、取消皮卡进城限制

(一)江西省2020年4月发布《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全面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将皮卡车纳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

(二)重庆市2020年1月起对登记地在主城区的皮卡车实施备案通行管理;车主通过互联网自主备案,按规定通行,不需领取中心城区货车通行证;中心城区以外地区,除交通管理需要外,全面取消皮卡通行限制。

(三)浙江省宁波市2020年2月1日起放宽浙B号牌皮卡车在市中心城区的通行限制。

七、支持汽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

(一)海南省2020年9月发布《海南省促消费七条措施》,鼓励企业加大促销力度,对全年销售增速超过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销售额前10名的海南省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

(二)重庆市2020年4月发布《关于开展重庆市汽车摩托车制造业促销稳产专项活动的通知》,对本市整车企业2020年二季度同比净增的整车产量,给予最高每车5000元的奖励,新能源车给予每车1万元奖励;对摩托车整车企业2020年二季度本市生产的摩托车整车产品,给予最高每车400元的促销奖励。

(三)甘肃省2020年5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由省市县政府投入5500万元对新购家用车辆给予补贴,对销售前10名的经销商分类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四)江苏省南通市2020年12月发布政策,对年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增幅10%(含)以上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奖励10万元;增幅超过10%的部分,每增长2000万元,再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8万元。

(五)浙江省宁波市2020年3月发布政策,对宁波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年首发投产并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新车型,累计产量突破1万辆后,产量每超过10%给予5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河南省郑州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对上半年销售额达到去年同期水平的前10名限上汽车销售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前三季度销售额增量前10名的限上汽车销售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全年销售额增速超过全市社消零售总额增速、总量前10名的限上汽车销售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郑州市整车企业2020年9月30日前生产的“国六”标准新车,市内每销售1台给予生产企业3000元补助。洛阳市2020年5月发布政策,对上半年销售额达到去年同期水平的前10名汽车销售企业和前3名二手车交易市场,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全年销售额增速超过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销售额前10名的汽车销售企业和前3名二手车交易市场,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洛阳举行新车国内首次发布活动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七)广东省广州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鼓励广州整车制造企业补贴费用支持消费者参加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对补贴消费者竞价费用达到每车1万元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每车5000元的奖励。

(八)四川省自贡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对限额以上汽贸企业2020年零售额 1亿元以上且增速在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5000万—1亿元且增速在12%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5000万元以下且增速在1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九)陕西省西安市2020年12月发布政策,促进轿车企业扩大生产,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轿车企业总产量超过上年度同期产量的,每增加一辆车奖励1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大力推进二手车出口试点,对认定的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按照年度完成二手车辆出口实绩,给予每车1000元奖励,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活动,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八、完善汽车消费环境政策

(一)天津市2020年5月发布《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布局建设,3年内新建各类充电桩不少于1.5万台,2020年内新增公共充电桩4000台。

(二)江苏省2020年9月发布《关于促进我省汽车消费政策意见的通知》,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鼓励制定新能源汽车免费停车优惠政策,城市公共停车位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规划为专用停车位并配套充电设施,鼓励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实现1小时免费停车。

(三)重庆市2020年7月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继续执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全市范围内满足单站装机功率和桩数有关条件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设施给予400元/千瓦的建设补贴;对满足单站装机功率和桩数有关条件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非经营性专用交流充电设施给予100元/千瓦的建设补贴。

(四)云南省2020年8月发布《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2021年底前,以热点旅游点所在市州及相关高速公路为重点,全省新建各类充电桩20万枪,其中公共充电桩2.6万枪;全省所有5A级景区初步实现公共直流快速充电设施全覆盖,40%的4A级景区具备快速充电服务能力。

(五)山东省济南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明确建设服务半径3公里以内的电动出租车充电服务网络,新能源汽车入场充电除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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