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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游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22-07-29 18:31:08

❶ 今年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2015年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考试通过了,2017年还要考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吗

2015年考的时候就安全管理 没通过,其他三门都过了,今年最后那门叫安全生产专业实务,还要重新考吗?

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由于2016年未举行安全工程师考试,2015年考试成绩仍然有效,将会和2017年进行周期计算。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0月28、29日,报名时间大部分省份都是7月底8月初,现在正是报名的时候,千万不要错过!

❷ 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吕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郑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侨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旅游科学研究所所长,旅游管理专业博士点导师组组长,中国旅游安全管理专家。主要从事旅游管理、旅游安全、饭店管理、区域旅游经济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奥运旅游安全研究项目3项,其他各类课题近50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20余篇(约150万字)。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损失是十分惨重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旅游产品要素的安全评估。旅行社是组织旅游产品的龙头,要对所采购的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备案上报,严禁采购不合格、没有资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素产品。
二是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团费、负团费的危害为主题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案例教育,使旅游者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将给自身造成的风险与伤害,扫除零团费、负团费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游保险投保力度。以宣传贯彻《旅行社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统保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游旺季进行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项治理。在我国,旅游运营车辆管理不规范、司机疲劳驾驶、不规范操作、危险路段等是造成旅游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隐患,应该向欧洲学习,对旅游车、旅游司机的准入资质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同时对旅游司机的单次行车时长、特定旅游线路的行车资质等进行限定,并积极鼓励游客对旅游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投诉。
五是严厉打击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性经营行为。对零团费、负团费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关的旅游资质,强化旅行社之间的连带监管。
六是加强旅游合同管理。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组团单位将旅游要素,尤其是旅游购物点、购物次数、发生额外行程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明确列入合同,以提醒旅游者谨慎购买旅游产品,慎防陷入低价陷阱。
七是建立旅游暗访制度。通过暗访调查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旅游相关法规和国家安全法规的旅游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与处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规范和调整旅游行业的经营模式。
案例背景:
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州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约2:30时许,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时,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旅游者向110报案。公安部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
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死者家属随后返回原籍,事故善后处理结束。(此案例由广东省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点评人:韩玉灵,女,武汉生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为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市局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互动机制、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旅游景区安全研究项目、课题多项;主编国家级教材等著作十余部;发表学术文章50余篇。
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为此,《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意识淡漠。旅游业者、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素质,或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漠,或只注重经济效益,从而引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侵权事故发生。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滥;加之旅游者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显然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游者。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第二、盲目销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第三、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示、自然环境存在潜在隐患等。诸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在组团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即是旅游产品的销售者,更是旅游要素的组合者。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者减少其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第四,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旅游者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
第五,旅游者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如前所述,旅游安全以旅游本质为基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空间的移动性又使旅游安全问题始终伴随着旅游活动而存在。实践中,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地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的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从组团社和组织单位而言,不可谓不重视旅游安全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拓展旅游在双方的努力下进展顺利。然而,悲剧在旅游活动即将结束的不经意间发生了,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证明:对旅游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懈怠,旅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本案引人思考、发人深省:
第一、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鉴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为此,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旅游者采取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旅游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二、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随着旅游者品味的提高,不断满足旅游者需求、推出新型旅游产品成为提高旅游经营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又称为体验式旅游,源于二战时期英国开展的拓展训练,是以团队的形式,让人们在享受自然风光的同时,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身心的双重收获。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更大。这就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第三,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地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受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实践中,因为是单位组团,有关负责人往往会在活动中不顾合同约定临时动议,改变行程或变更活动内容,若随团导游员协调能力欠缺,极易引发导游员与单位带队人间的冲突。为此,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工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本案因公司负责人的意见而改变行程,且公司负责人带头违规与其属下员工下江游泳,与旅游合同对双方责任约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
第四,利用公益广告、公益讲堂等形式,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旅游知识的教育,尤其是旅游安全知识的灌输。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带薪休假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作为旅游目的地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培养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游者,使其养成良好的旅游消费习惯,旅游者有责任,政府、旅游企业和全社会也有责任。政府有义务为旅游者创造学习旅游知识的条件,企业也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咨询服务、关于旅游项目的详细资料等真实信息,保证旅游者知情权的实现。
第五,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培养旅游者、旅游企业的旅游保险意识,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会救援体系的新路径,确保旅游者旅游权益实现的责任。购买旅游保险,是有效转嫁旅游风险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保险意识淡漠,旅游保险品种单一,旅游救援体系不完善、资金缺乏保障等等现状,为事故的善后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旅游者、旅游企业购买旅游保险,各级保险监督机构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开发更多的旅游保险产品。

❸ 陆地交通事故案例以及其分析(一例即可,要典型一点的)

高勇行家|律师
武汉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九级伤残赔偿十三万

2014年4月30日,揭某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鄂AH3R58号宝马牌白色小轿车沿东风大道由南向北,在行驶至东风大道外国语学校门前路段右转进入外国语学校时,遇张某驾驶无号牌邦德牌二轮电动车,由于揭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小轿车在进校门时左侧中部与电动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共花去医疗费112797.68元,护理费10180元,其中揭某垫付医药费及护理费112645元。武汉市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队认定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揭某垫付积极赔偿,但其认为自己已经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其只愿意垫付医药费。伤者张某家庭贫困,一家老小全靠其工资过活。

为了出院后生活能够得到些许保障,张某委托我们高勇律师团为其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014年7月10号,张某与我所高勇律师正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高勇律师为其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随后,高勇律师所紧锣密鼓的为张某安排了鄂鉴定。2014年8月5日,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做出鄂明医鉴字[2014]第14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建议给予后期治疗费人民币15000元左右;误工时间为伤后200天,护理时间为100天等。

2014年12月21日,法院受理案件,2015年2月11日,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一直主张揭某有肇事后逃逸情形,商业险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揭某承担。保险公司还主张张某向护理单位补开的发票无效,这完全是于法无据,在我方律师的积极争取和据理力争下,护理费用都得到了法院支持。

我方律师与保险公司及揭某在法院组织下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保险公司一直试图缩小自己的赔偿范围,降低自己的赔偿责任,我方律师一直有理有据的坚持我们的赔偿主张,坚决不后退一步。在我方律师的努力争取下最终我方获得了胜诉 ,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公司的范围内向张某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共计131209元,返还揭某垫付的费用112645元。

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是伤者还是司机,千万不能因为嫌麻烦或者止步于保险公司所谓的各种规定而委曲求全,放弃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要记住,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身心都遭到了巨大的伤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是对伤者所受损失的填补,是每一个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都应得的。如果保险公司或者是肇事司机不积极理赔,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有时候,重要的不是赔偿金额的多少,而是一口气,一个“理”字!

❹ 触电事故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分别是

触电事故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02年7月21日,在上海某建设实业发展中心承包的某学林苑4#房工地上,水电班班长朱某、副班长蔡某,安排普工朱某、郭某二人为一组到4#房东单元4~5层开凿电线管墙槽工作。下午1时上班后,朱、郭二人分别随身携带手提切割机、榔头、凿头、开关箱等作业工具继续作业。

朱某去了4层,郭某去了5层。当郭某在东单元西套卫生间墙槽时,由于操作不慎,切割机切破电线,使郭某触电。下午14时20分左右,木工陈某路过东单元西套卫生间,发现郭某躺倒在地坪上,不省人事。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叫来工人宣某、曲某将郭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郭某在工作时,使用手提切割机操作不当,以致割破电线造成触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项目部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严格,缺乏强有力的监督;

(2)工地安全对施工班组安全操作交底不细,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不力;

(3)职工缺乏相互保护和自我保护意识。

3、主要原因

施工现场用电设备、设施缺乏定期维护、保养,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失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预防及控制措施:

1、企业召开安全现场会,对事故情况在全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传达到每个职工,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刻检查,提高员工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2、立即组织安全部门、施工部门、技术部门以及现场维修电工等对施工现场全面的安全检查,不留死角。对查出的机械设备、电器装置等各种事故隐患马上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不留隐患。

3、进一步坚决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加强安全动态管理,加强危险作业和过程的监控,进一步规范、完善施工现场安全设施。

❺ 旅行社保赔投保赔付案例分析

2002年7月27日,烟台某旅行社地接的由北京某某、某某、某某国旅联合组织的12人旅游团,在结束蓬莱阁的游览后,乘坐烟台某旅行社租用的烟台开发区某大酒店中型客车沿206国道由西向东返烟台。18时14分,当该车行至烟汕路34km+258m,蓬莱市大季家方里村路口时,被由东向西驶来的、蓬莱某旅行社地接天津一33人旅游团而租用的、泰安市某旅行社的金龙大客车迎面撞击。之后,金龙大客车驶入路左,将在路南边候车的两名陕西人撞至路南沟内,后撞树停车。中型客车被撞后,又与路南外侧停车侯客的一微型面包出租车相撞,由此造成了乘坐中型客车的北京六名游客死亡、一名重伤、其他四名游客及两名路边候车的乘客受伤,三车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烟台市旅游紧急救援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即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做了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善后处理。烟台市、蓬莱市的分管市长,安监、公安、旅游等部门领导及医疗救护等各方有关人员均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实施救护。
经蓬莱和烟台两级交通警察部门对现场的调查、勘验,认定泰安市某旅行社金龙大客车司机驾车驶入路左措施不当,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事故,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当晚即对交通肇事的泰安某旅行社金龙大客车司机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对肇事司机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
为作好处此次特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应山东省、烟台市旅游质监所的邀约,涉案的四地、六家旅行社总经理和两大保险公司(人保、太保)的五家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及山东省人保公司均派员赶赴蓬莱,就此事的赔偿事宜进行商讨。
各保险公司均认为,此次事故是一次交通意外,应按车辆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而不应列入旅行社责任范畴,故不同意按旅行社责任险进行赔付。
旅游部门认为,车辆保险和旅行社责任险是两个不同的险种,理赔事项不能相互取代。此次事故应按旅行社责任险进行赔付的理由是:
(一)此次事故虽是一次交通意外,但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事故是发生在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并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因此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二)按保险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旅行社就旅游安全情况事先未对旅游者予以充分提醒、劝戒、警告,既无法预见也未提示游客旅途中会发生交通意外;并要求游客对有可能发生的旅游意外事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因此,旅行社有疏忽或过失。
(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的具体赔偿项目明文规定,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如跌倒、坠崖、车祸、急性病或食物中毒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属于旅行社责任险赔付范畴。
经过多次激烈的探讨协商,旅游部门和保险公司虽在某些方面达成共识,但人保和太保两大保险公司在怎么赔付、由谁先赔付、赔付比例等问题上仍存有认识上的差异。
经山东省人保公司向中国人保总公司请示,人保总公司对此案的理赔作了明确的答复:此案以旅行社责任保险予以赔付。赔付的方式和比例是:由组团社承保保险公司按投保额向受害人先行赔付;赔付后,由组团社向其承保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由组团社承保保险公司持权益转让书向地接社承保保险公司,按组团社和地接社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协商进行理赔追诉。如赔付比例协商不成,由总公司协调。
至此,人民保险公司对此案的理赔工作得以进行,太平洋保险公司则表示按人民保险公司的有关旅行社责任险理赔原则,对此案进行通融赔付。经北京市旅游质监所的协调,组团社承保保险公司按旅行社的投保额对此次事故的每位死者给予了15万元人民币的赔付,伤者也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赔付。组团社、地接社承保保险公司之间的理赔比例追诉工作也顺利进行。
本案投保了旅游意外保险的受害人也按有关保险规定,在人寿保险公司得到了赔付。
经过旅游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近一年的协调,此案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赔付工作最终得以圆满的解决。

❻ 本人跪求事故安全分析学习材料

事故案例分析题
1、“7•8”液氨泄漏事故
2002年7月8日2时09分,聊城市莘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液氨泄漏事故。这起事故共泄漏液氨约20.1吨,造成死亡13人,重度中毒24人,直接经济损失约72.62万元。
一、事故经过
2002年7月8日凌晨0点20分,一辆个体液氨罐车,在莘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液氨库区灌装场地进行液氨灌装,到凌晨2点左右灌装基本结束时,液氨连接导管突然破裂,大量液氨泄漏。驾驶员吩咐押运员立即关闭灌装区西侧约64米处的紧急切断阀,自己迅速赶到罐车尾部,对罐车的紧急切断装置采取关闭措施,一边与厂值班人员联系并电话报警。
2时09分,接到报警后,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先后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险和群众疏散。同时,企业值班领导组织职工对生产系统紧急停车。
4时40分,消防官兵将液氨罐车2个制动阀门和1个灌装截止阀关闭。抢险搜救工作一直持续到6点30分。参与抢险搜救的干部、群众和公安、消防干警500多名,车辆32部,共解救、疏散群众2000余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省政府调查组调查初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液相连接导管破裂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初步查明,液相连接导管供货单位是河北省无生产许可证的一家镇办企业。经公安部门侦察鉴定,液相连接导管破裂排除了人为破坏因素。从发生事故前的记录看,液相连接导管的工作压力、温度及使用期限均未超出规定范围,是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发生的破裂,这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液氨罐车上的紧急切断装置失灵是液氨泄漏扩大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氨库西侧约64米处的紧急切断阀很快被关闭,防止了液氨储槽中液氨的继续泄漏。虽然驾驶员对罐车上的紧急切断阀采取了紧急切断措施,但由于该装置失灵,致使罐车上液氨倒流泄漏,导致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三)液氨罐区与周围居民区防护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是导致事故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根据《小型氨肥厂卫生防护标准》(GB11666-89)和当地气象条件,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为1000米,而实际最近距离不足25米,远远低于规范要求。因此,液氨罐区与周围居民区防护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是导致事故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不落实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1、企业在采购液相连接导管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把关不严,致使所购产品为无证厂家生产的产品,给安全生产造成严重隐患。
2、企业制定的《液氨充装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液氨车辆来厂后,由当班调度负责检查《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危险品运输许可证》、《驾驶证》、《押运证》等有关证件是否齐全、合格,不合格者拒绝充装。”而该液氨罐车仅有《驾驶证》、《押运证》、《操作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未办理《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手续不全;规定还要求,“来厂车辆必须保证安全阀、液位计、压力表、紧急切断阀、进出口阀、手动放空阀、排污阀的完备、好用,由调度带领氨库操作工进行检查。符合规定由调度填写充装安全许可证并签字,否则不许充装。”而企业提供不出该车的充装安全许可证。以上看出,企业虽然有《规定》,但未严格执行,安全制度不落实,这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3、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和城建规划上把关不严、监督不力;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致使辖区行业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五、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莘县液氨泄漏特大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府办公厅7月9日发出《关于聊城市莘县化肥有限公司“7.8”特大液氨泄漏事故的通报》,这次会议又专门安排对事故进行剖析。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汲取事故的教训:
(一)高度重视气体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无论是压缩气体还是液化气体,都是危险化学品,气体充装单位都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前几年,我省也发生过液氨钢瓶、液氯钢瓶爆炸事故,发生过溶解乙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过液氯严重泄漏的社会性灾害事故。近两年,液氨泄漏事故连续发生,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各气体充装企业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标准,认真落实省化工办鲁化管[2002]19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工作要求。
(二)气体充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标准、制度。
1、所有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持有《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无证不得进行气瓶充装作业。
2、液氨槽车充装必须做到:
①制定科学、合理的《液氨充装安全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②符合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证件齐全,安全设施完好。③输氨橡胶软管必须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16591-1996),充装前检查软管是否完好。
④充装人员、押运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充装时必须坚守岗位。
⑤充装岗位配备防毒面具及防毒呼吸器。
⑥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⑦充装过程中确保槽车稳定。
⑧制定《重大液氨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三)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周边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起因很复杂,但隐患明显,危害性极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建设条件及与周边场所的防护距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述问题带有普遍性,建议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按照《条例》规定必须立即排查,制定整改意见。
(四)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强事故隐患整治。7.8莘县液氨泄漏事故,说明了企业隐患查找不彻底,措施不完善,而且落实不好。化工企业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温、高压等特点,任何小隐患不及时整治,都可能酿成大事故,这已经有许多血的教训,因此,化工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我们一定要认真落实江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认真汲取“7、8”液氨泄漏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强化事故隐患整治,确保安全生产。
220、(案例一)重庆天原化工厂发生氯气泄漏事故
一、事故经过:
重庆市江北区猫儿石天原化工总厂一车间4月16日凌晨零时35分左右,突然发出几声巨响。由于冷凝管破裂,盐水流入装有13吨液体氯气的气罐内,使其产生化学反应,从而发生爆炸,并导致氯气泄漏。消防官兵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排危抢险。江北区各部门全部出动抢险。4月16日下午5时57分,泄漏的氯气再次发生爆炸,黄绿色的氯气冲天而起,使方圆数平方公里内陆续返回的数万名市民的生命安全再次受到威胁。重庆消防、武警、公安、医疗等部门紧急行动疏散群众。截至17日凌晨1时30分记者发稿时止,已有15万群众被紧急疏散,9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失踪,他们分别是:胡言禄(重庆天晶化工有限公司天原化工总厂子公司总经理)、冉正碧(天原化工总厂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叶忠惠(天原化工总厂副厂长)、任开强(天原化工总厂氯氢分厂厂长)、张先银(天原化工总厂安全环保处处长)、康泽润(天原化工总厂氯氢分厂工段长)、李万明(天原化工总厂氯氢分厂工段长)、古维子(天原化工总厂工人)、陈邵明(天原化工总厂安全环保处干部),3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
在现场负责技术方案的专家组组长缪光奎及其他成员初步判断:发生在重庆主城区的天原化工总厂氯气泄漏事件的原因是氯罐及相关设备陈旧,工作人员违规操作。
缪光奎说,按照原来的事故处理方案,是让氯气在自然压力下通过铁管排放。但专家组初步判断,当专家组成员离开现场回指挥部研讨方案时,重庆天原化工总厂违章指挥,让工人用机器从氯罐向外抽氯气,以加快排放速度,结果导致罐内温度升高,引发爆炸。目前8个氯罐中的4、5、6号罐已全部爆炸,1、2、3号罐是空罐,未发生爆炸。7、8号罐已发生移位。此外,三个冷却塔未发生爆炸。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三、紧急措施:
天原化工总厂氯气泄漏发生后,消防部门用消防用水与碱液在外围50米处形成两道水幕进行稀释空气,稀释后的水进入了天原化工总厂的下水道,进行全面的消毒。
据悉,事发后,重庆市环保局主管空气监测的王力军副局长火速赶到现场,环境监测中心的两台污染监测车立即对污染源周边的多个地点进行空气监测。经过环境专家长达3个多小时的监测,至4月16日15时30分许,监测仪器显示:距氯气中心源100米外的所有监测点的氯气浓度已降低到安全标准(1毫克/立方米)以内。这表明,氯气没有继续向外扩散。
(案例二)中石油川东油田井喷事故
一、事故经过
12月23日22时15分,重庆开县高桥镇小阳村黄泥垭口附近,正在施工的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H矿井发生井喷事故。混有剧毒硫化氢毒气的天然气顿时冲天而起,冲高30米左右,并迅速向高桥镇、正坝镇、麻柳镇等附近乡镇蔓延。截至28日18时40分,事故已造成243人死亡、数百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委、市政府,开县各部门展开了紧急抢救,10万群众被连夜紧急疏散。
二、事故原因
经过专家组的分析论证,排除了不可抗力和人为破坏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认定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特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现已查明原因:
1、有关人员对罗家16H井的特高出气量估计不足;
2、高含硫高产天然气水**的钻井工艺不成熟;
3、在起钻前,钻井液循环时间严重不够;
4、在起钻过程中,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未能及时发现溢流征兆,这些都是导致井喷的主要因素。
5、有关人员违章卸掉钻柱上的回压阀,是导致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
6、没有及时采取放喷管线点火措施,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扩散,周围群众疏散不及时,导致大量人员中毒伤亡。
三、事故处理
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经检察机关批准,重庆警方已于一月十日将“一二•二三”特大井喷事故三责任人王建东(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院定向井中心工程师)、宋涛(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十二队技术员。)、向一明(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十二队副司钻)实施逮捕。而此前包括上述三人在内的五名事故责任人被警方采取过监视居住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根据国资委的最新任免决定,中石油原副总吴耀文于1月6日被免职,同时国资委还任命周吉平、段文德、王宜林等三人出任中国石油副总经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在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发生后,多次表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提出引咎辞职。中共中央已批准马富才辞去中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职务。国务院任命陈耕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

(案例三)黑龙江省鸡西市煤业公司百兴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4年2月23日06时10分,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鸡西煤业公司百兴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目前,已发现8人死亡,还有29人下落不明。
这是今年以来煤矿发生的第一起特别重大事故,对此国家局领导高度重视,赵铁锤副局长、王德学副局长立即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对事故抢救和处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王德学副局长会同监察部、全国总工会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国“两会”召开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稳定,遵照国家局领导的指示,对下一步煤矿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紧急通知》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
二、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安全评估为C、D两类的矿井的要重点进行检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瓦斯管理不到位,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凡评估为C类的矿井要责令限期整改,评估为D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目前煤矿企业已经全面恢复生产,在当前煤炭市场产销两旺的情况下,要监督各类煤炭企业严格落实煤矿瓦斯管理“十二字”方针,严防煤矿突击生产和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
四、严格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通过严格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从严、公正执法,对今年以来煤矿发生的重、特大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案例四)北京密云“二•五”特大伤亡事故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政府办公厅15日发出通报指出,调查认定,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为一起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调查结果,依据有关条例、法规,经报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委、市政府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事故经过
2004年2月5日19时45分,正在北京市密云县密虹公园举办的密云县第二届迎春灯展中,因一游人在公园桥上跌倒,引起身后游人拥挤,造成踩死、挤伤游人的特大恶性事故,目前已有37人死亡、37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
经查,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
1、灯展安全保卫方案没有落实,负责云虹桥安全保卫的值勤人员没有到岗,现场缺乏对人流的疏导控制。
2、担任重点部位云虹桥保卫工作的密云县城关派出所没有履行安全保卫职责,有关人员擅自压缩值勤人员、推迟上岗时间,工作失职渎职。
3、灯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安全保卫方案不落实,有关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三是灯展活动安全保卫小组没有要求负有安全工作责任的成员单位制订细化的安全保卫方案或防范措施;未设立现场指挥协调机构监督检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三、事故处理
调查认定,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调查结果,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市委、市政府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密云县委书记夏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密云县委副书记、密云县县长张文,作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市委同意张文引咎辞去县长职务,同时免去其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密云县第十三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同意张文辞去密云县县长职务。
密云县委副书记陈晓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密云县副县长王春林,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对事故中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2名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8名事故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通报指出,密云县迎春灯展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再次敲响了警钟,也暴露出了思想上、工作上较为突出的漏洞和问题。一是安全意识不牢固,一些领导干部没有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真正落实到工作中。二是工作作风不扎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检查监督流于形式。三是城市应急体系不够健全,防范和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不足。四是公共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比较薄弱,一些群众缺乏安全防范和紧急避险常识。
北京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强化领导,强化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地铁、商场、工矿企业、建设工地、化学危险品仓库、加油站、餐饮娱乐场所、大型社会活动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指导工作,加快建立城市统一的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体系,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切实解决预案落实和执行不到位问题,提高防范和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加强对干部的监督考核,要将少数作风漂浮、官僚主义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坚决清理出干部队伍;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责任不落实导致重特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案例五)吉林、浙江两起特大火灾事故
2月15日11时25分,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目前共发现52人死亡,69人受伤。
2月15日14时15分,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五丰村一土庙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目前已发现39人死亡,4人受伤。
这两起特大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对事故抢救处理和善后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国家局王显政局长立即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对事故抢救处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派国家局孙华山副局长、梁嘉琨副局长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分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遏制特大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今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遵照国家局领导指示,对下一步的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继续深化煤矿、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切实搞好国务院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长抓不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两会”召开期间安全生产稳定,促进今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2.加大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力度,以商场、宾馆、饭店、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为重点,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单位,对消防设施不健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认真落实地方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3、加强社会公众活动的安全监督,各地要将大型社会公众活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对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措施不到位,活动场所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严防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火灾等事故。
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02号令,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❼ 安全生产违法行案例分析

1、叉车司机未持有相应操作证、部分切割工未佩戴护目镜、抛光车间部分员工未佩戴口罩、大部分灭火器过期失效、车间安全警示标志不足、公司没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相关的资料记录和制度资料,这些都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消防法的行为。

2、检查时,应当对以上的相关行为进行现场录像或者照像,作为依据。
3、制作、发出书面整改或者责令停业、罚款通知书,并依法送达给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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