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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6-30 09:41:30

A. 旅游景区如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旅游景区的安全、服务、检查与管理的重要。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B. 地质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

一、旅游景区安全问题类型

“安全重于泰山”,旅游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就有可能演化为灾难性的事故。可以说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安全问题是目前旅游中影响旅游决策、制约旅游业发展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旅游景区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安全事故、治安管理等方面,受保护的内容包括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旅游景观的安全。

郑向敏(2008)通过对旅游安全相关文献、相关报道及调查结果的分析,从宏观整体角度,把旅游安全问题归纳为六种表现形态,即犯罪、火灾、疾病(中毒)、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各种表现形态在旅游活动的各环节交替或同时出现,主要包括:

(一)犯罪

由于给旅游者带来创伤的严重性和影响的社会性,犯罪成为最为引人注目的旅游安全表现形态之一。旅游犯罪这里特指针对旅游者的犯罪。在常见的旅游犯罪类型中,财产性犯罪占绝大多数。其中又以盗窃和诈骗为主要形式,暴力犯罪所占比例很小,且往往与财产性犯罪相联系。

(二)火灾与爆炸

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如人员伤亡,基础设施遭到破坏,财产遭受损失等,甚至造成整个旅游景区设施系统的紊乱。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指对自助旅游者造成威胁的火灾,主要发生在饭店、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另一方面指由自助旅游者行为不当造成的火灾。

(三)交通事故

在旅游业运行各环节中,旅游交通是影响安全问题的最大环节之一。旅游交通事故往往具有毁灭性。按照交通形式,旅游交通事故可分为:

1.道路交通事故

有关资料显示,每年我国交通事故高大50万起,交通事故致死人数超过10万人,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重、特大交通事故急剧上升。2007年,全国高速公路事故导致5925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屡见不鲜,是旅游交通的巨大安全隐患。

2.航空事故

相对于其他交通方式而言,航空交通相对安全;但对民航客机而言,任何事故都可能是灾难性的。

3.水难事故

指在水体中出现的安全事故,随着游轮、竹排等水上交通和水上旅游项目的出现而出现,包括海难、内河(湖)安全事故等。我国不少地质旅游景区,因地处海、河、湖滨,客观上存在不少水上游览安全隐患。

4.缆车等景区交通事故

缆车索道虽然使旅游景区提高了区内交通的方便,但容易使游客大量集中于容量有限的景区而引发安全问题。

(四)疾病(中毒)

旅途劳累、旅游异地性导致“水土不服”和客观存在的食品卫生问题等可能诱发旅游者的疾病或导致食物中毒等。

(五)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旅游活动中相对于人为灾害,由天气、洪水等不可控的自然原因引起的安全问题,是旅游安全的常见问题之一。包括威胁人类生命及破坏旅游设施的自然灾害,危及旅游者健康和生命的其他自然因素和现象,旅游者与野生动植物、昆虫等的接触产生的危险等方面。

(六)其他安全问题

除了上述五种表现形态外,旅游安全表现形态还包括其他一些特殊、意外的突发性事件。如戏耍动物园动物被抓伤、咬伤,建筑物倒塌被砸伤压伤,人群拥挤被踩伤等。

二、安全标志系统

旅游景区安全标识系统是指为了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景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旅游形象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安全标志系统能为游客提供人性化服务,引导游客顺利、安全地完成旅游活动。

(一)安全标志类型

在地质旅游景区的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等区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志符号设置安全标志系统,用来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安全标志主要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或文字组成。国际标准GB2894—1996将安全标志分为四大类型。

1.禁止标志

用来禁止游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包括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触摸、禁止攀登、禁止入内、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禁止带火种等23种标志。基本图形为带斜杠的圆边框,圆环及斜杠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为白色。

2.警告标志

用来提醒游客注意周围环境,避免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包括注意安全、当心火灾、当心电缆、当心落物、当心塌方、当心滑跌、当心车辆等28种标志。基本图形为正三角形边框,边框内有不同内涵的图形,边框及图形为黑色,衬底为黄色。

此外,根据《旅游者安全保障办法》的规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该制度已于2009年10月实施,对旅游者、旅游产品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都做了明晰规定:依据对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安全状况的评估,向旅游者发布前往目的地旅游的安全预警信息,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安全状况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对应向公众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旅游预警信息,分别表示:

(1)红色旅游预警:建议不要前往该目的地旅游;

(2)橙色旅游预警:建议重新考虑前往该目的地旅游的必要性,避免不必要的旅游;

(3)黄色旅游预警:建议高度关注旅游目的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

(4)蓝色旅游预警:建议关注旅游目的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

3.指令标志

用于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而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包括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救生衣等12种标志。基本图形为圆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为蓝色。

4.提示标志

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的图形标志。包括紧急出口、避险处等四种类型。基本图形为正方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为绿色。

(二)景区建立健全安全标志系统的注意事项

图形标志由于有一定的隐含效果,单一的图形符号并不能让游客获取正确的信息,还必须配以文字;所有标志一定要按国家标准制作和悬挂,才能让所有游客都能看得懂;标志牌的材质除满足坚固耐用、遇水不变形等特点外,还要因地制宜,与旅游景区的资源环境相协调;为保证效果和防止出现纠纷,安全标志牌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破损标志牌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三、地质旅游景区户外运动的安全设施管理

户外运动的多数项目是探险活动,如登山、攀岩、野营、远足、攀冰等项目,有很大的刺激性和挑战性。它能让人拥抱大自然,挑战自我,培养个人毅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提高野外生存能力。人们在热衷户外运动的同时,常常也会面对由此带来的安全问题。可以从地质旅游景区设施安全管理中的索道安全、游船安全、登山安全、漂流安全、溯溪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

(一)地质旅游景区索道及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在景区内特定区域设置了游乐设施,不少景区的安全事故大多与索道等游客设施密切相关。我国许多地质旅游景区都建设了客运及观光索道,因此这些设施的管理和维修意义重大。索道及游乐设施安全保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审批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地质旅游景区索道建设的重要前提,必须严格遵守审批程序。首先,索道建设应该服从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其次,索道建设项目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相关专题报告,审查结果符合建设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景区管理机构和市县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呈报省级主管部门。在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规划建设的索道项目,还要认真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本着“保护第一,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使索道建设科学合理。

相反,如果违背了法律、法规,缺少相关完备的审批手续,则会造成建设的停顿和损失。譬如张家界武陵源风景区的“百龙天梯”,拥有辉煌的三项桂冠——“世界最高的全暴露户外观光电梯,世界最高的双层观光电梯,世界载重最大、速度最快的观光电梯”。然而这座“天梯”刚刚运营不到半年时间,由于缺乏电梯备案所需的安全检测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在2002年9月30日被建设部叫停,一直到2003年8月7日才恢复正常运行,这给索道建设者和旅游景区的开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索道建设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这是索道建设的重要前提之一。

2.处理好景区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从一定意义上说,任何形式的开发都会对景区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索道建设存在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其主要体现在修建索道会破坏景区内植被和地貌,进而影响到景区的生态价值。对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而言,则直接影响遗产的整体形象。因此,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是索道建设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

从经济可持续增长的角度来看,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永远是第一位的,处理索道开发与保护关系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慎重决策、精心设计、科学布线、有效防止对景观质量和环境质量造成破坏”。这就要求在索道规划设计上不要与景区争景,它和景观相比处于从属地位。如泰山中天门索道的修建,炸掉了月观峰峰面的1/3,面积达1.9万平方米,远在10~20千米以外都能清晰地看到这片山峰的破败景象,造成了泰山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破坏。

3.索道上部(山顶)景观必须诱人

虽然索道本身有时也会成为一种旅游景观,乘索道也有居高临下欣赏美景的功能,但索道最基本的功能还是交通功能,游客乘索道的目的主要是便捷地到达景观地。因此索道上部(山顶)必须有诱人景观,如果没有诱人景观或者景观一般,不能吸引大量游人,仅满足个别人的登高望远的闲情逸致,索道建设则大可不必。如厦门的万石岩景区,索道的上部山顶既没有很诱人的自然景观,又没有浓厚的人文资源,不能够使游人留恋,所以索道的收益受到了挑战,索道成为万石岩景区的一大败笔。若索道的顶部有很好的旅游吸引物,游客就会大量的前往,如黄山风景区有大小72个山峰,其中莲花峰、光明顶、天都峰三大主峰都在海拔1800米以上,奇峰怪石古松隐现云海之中,美轮美奂,乘索道前往观赏“迎客松”、“云海”的游人如织,也给黄山旅游业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效益。

4.景区高差大、攀登难、游线长

许多名山景色宜人,但山峰高、山体陡、难以攀登,使得许多年老体弱的游客心有余而力不足。索道建设一般都是在山地旅游景区,山地景区“高差大、攀登难、游线长”是索道建设的重要前提,反之“高差小、攀登易、游线短”就不必建索道设施。如平原丘陵地区的旅游景区,游览区域高差不大,游人很容易到达景观地观光,因此一般都不需要建索道。根据旅游景区索道建设的科学规划,山体垂直高差应该在1000米左右,步游道路达10千米以上,爬坡角度45度应该考虑修建索道。

如金山岭长城是京北长城沿线最壮美的一段,多年来金山岭长城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保存完好的文物古迹,成为避暑山庄之外冀北旅游的最大热点景区之一,吸引了大批中外游客前来旅游观光和度假。然而,由于此处的不少景点位置险峻,使得许多身体欠佳和年迈残疾的游客难以到达理想的景点,无奈之下只能望长城兴叹。为了让更多的游客能从高空领略金山岭长城的风采,有关部门投巨资兴建金山岭长城索道。这条吊仓式索道从长城脚下直达小金山岭楼附近,长城沿线的风光尽收眼底,使游客在有限的时间里,从容领略长城的风采。

(二)地质旅游景区登山旅游及安全装备

1.登山运动概况

登山作为一项独特的体育运动,凭其迷人的魅力风靡整个世界。现代登山运动始于欧洲,发展至今仅100多年的历史。中国的登山运动起步较晚,新中国诞生之后,登山运动才有了发展的条件。1960年5月24日,三名中国登山队员王富洲、贡布和屈银华,从曾被英国登山队称为“死亡路线”——珠峰北坡,成功登上了珠穆朗玛峰,创造了人类首次从北坡征服珠峰的历史。

随着我国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登山运动有了长足的进步,登山运动已不再是职业运动员的专利,民间登山活动正蓬勃兴起,商业登山活动也应运而生。

2.登山运动安全装备

我国比较著名的登山圣地有珠穆朗玛峰、乔戈里峰、希夏邦马峰、阿尔金山、唐古拉山、梅里雪山等,在登山过程中,登山者将迎接高山缺氧、雪崩、滚石、滑坠等艰难险阻的考验。对于要进行这类高危险性的高山探险或竞技登山的登山者来说,除了符合登山相关法规的要求外,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登山技术,还必须具备严格的装备。登山装备是登山运动中使用的器材、工具、服装等的统称。登山设备要适应登山运动的环境条件,在设计、选材、用料、制作上要尽量使其轻便、坚固、高效,并能一物多用,主要分为三大类:

(1)宿营装备。包括帐篷、炊具、寝具和各种燃料等。

(2)技术装备。包括登山绳、氧气装备、测量仪器、高度计、干湿度计、钢锥、登山铁锁、升降器、挂梯、滑车、雪铲等。

(3)个人装备。包括登山服装、登山鞋、高山靴、头盔、电筒、手套、防护眼镜等。其特点是轻便易携,坚固耐用,便于拆卸,一物多用。

3.旅游登山管理措施

大多数旅游者更倾向于选择挑战性适中、安全性较高的休闲式旅游登山,如我国闻名中外的“五岳”和佛教四大名山等。旅游登山是一种旅游和登山运动相结合的活动,游客不必提供严格的个人装备,但地质旅游景区管理者应该落实相关的基础设施管理,给游人提供一个良好、安全的登山环境。可以通过以下的措施进行管理:

(1)聘请专家规范群众经常开展登山活动的线路上的山体名称,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路牌标识、友情提示牌等,维持登山休闲步道的规范和整洁,防止市民、游客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2)对线路进行维护,在线路上比较危险不适宜开展登山活动的位置设置警示牌,在较为狭窄的地方进行拓宽,在较为陡峭的地方铺设梯级石板;

(3)在线路上合适的位置建立登山休息站、廊道、厕所和垃圾堆放点等,便于游客短时休息和途中方便。及时清理枯死树木,避免登山人员被枯枝打砸伤。

(三)地质旅游景区漂流设施的安全管理及装备

1.漂流旅游概况

漂流旅游是指合法拥有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漂流定点证的企业,组织旅游者在溪、江河、湖等水域所在的地质旅游景区利用漂流工具进行的人工漂流旅游活动。

漂流项目因给人以强烈的身心刺激而越来越受到旅游者的欢迎。漂流活动在国际上已经广泛开展,一些国家已达到普及程度。在国内,由于近年来群众生存环境的改善、生活质量提高,漂流活动也开始转变成为广受欢迎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据初步统计,全国目前共有漂流点63处,经营漂流的法人机构50多家(崔媛和金艳春,2007)。比较著名的有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响水河漂流、北京怀柔琉璃庙乡龙潭自然风景区的龙潭河漂流、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的贝江漂流、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的芙蓉江漂流、湖南张家界茅岩河漂流、贵州八舟河漂流、福建太姥山竹筏漂流、内蒙古金山屯大森林探险漂游、浙江天目溪漂流、四川岷江漂流等。

2.漂流设施安全管理措施

作为一项特殊的旅游项目,漂流旅游危险性较高,国家旅游局曾专门颁布《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此规定从漂流河段、漂流码头、漂流工具的安全保障,漂流旅游经验者的管理制度、人员管理与培训等方面对漂流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按照规定,加强漂流安全管理尤为重要。应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政府的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

管理是漂流旅游开发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它包括交通、通讯、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经营管理。而在安全管理方面,政府的定期监督、检查、科学管理以及完善的基础设施是保障旅游业发展的核心因素(陈炳灿等,2001)。在交通与通讯方面,需要当地与漂流企业进行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出入漂流景区的公路建设或改造,停车场建设,供电、程控和移动通讯设施建设。使旅游者无论在往返漂流景区以及游玩过程中,都能有方便、快捷、舒适的感觉。

对漂流旅游而言,漂流过程中的基础设施跟不上,就意味着旅游者没有人身安全和心灵的彻底放松。由于国内漂流点普遍存在经营混乱与管理滞后的问题,由此引发的漂流安全事故也不断出现。例如位于贵州省黔西南的马岭河峡谷漂流旅游,虽已开发近20年时间,但其在管理上至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1999年10月3日,马岭河峡谷国家自然风景区,缆车坠毁,造成14人死亡,21人受伤。又如2009年7月,一只漂流船在重庆云阳县南三峡泥溪乡一段水域内倾覆,船上数十名参与漂流探险的游客失踪,其中7人遇难。可见漂流旅游设施的安全管理何等重要。

(2)对旅游管理及服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旅游地管理及服务人员知识、业务、技能等综合素质的优劣,直接代表该旅游地的形象。它要求从业人员对漂流旅游地地理、地貌、气候、水文等自然科学知识的熟练掌握,同时还要求掌握本地经济、文化、民俗、民风、宗教以及旅游相关的安全、健康等方面知识。针对旅游从业人员类别和存在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其进行培训教育,以提高他们对生态旅游的认识,掌握旅游管理、接待服务、漂流技术操作人员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给漂流者提供高质量的旅游体验服务。

(四)地质旅游景区滑雪旅游及装备

1.滑雪旅游概况

冬日滑雪运动是年轻一族喜爱的活动之一,在欧美国家尤其流行。近年来,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和喜爱滑雪运动,滑雪旅游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几年间在我国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和西部部分省区陆续建成了近百处滑雪场,并且每年还将有多处新雪场启动建设。我国比较著名的滑雪胜地有黑龙江亚布力滑雪场、吉林北大湖滑雪场、河北木兰围场滑雪场、北京南山滑雪场、内蒙古阿尔山滑雪场、云南玉龙雪山滑雪场、成都西岭雪山滑雪场等。

2.滑雪旅游安全管理措施

滑雪场安全运行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人员安全、设备安全和运行安全。其安全体系包括人员配备、设备配备、应急程序、安全工作流程及视觉识别系统和声像系统。除了设施需要完备外,更多的是制度、程序和客人看不见的后台工作。

客人看不见的工作内容包括:检查禁止初学者进入的标志是否存在并能容易识别;雪道巡逻人员是否工作到位和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安全防护网是否正常工作;监控设施能否提供事故责任判定画面等。具体包括以下措施:

(1)遵照行业管理规范

滑雪场要安全运营,首先要按照行业管理规范来进行安全管理。按照《北京市滑雪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05)的安全规则:滑雪道要平坦宽敞,宽度不小于20米;滑行路线可保留天然转弯、斜坡和逆坡,但不得有连续起伏造成连续的腾空;滑雪道不准有急、小的弯道,陡峭和快速急转弯处要设有安全防护装置;通用性滑雪道的雪面要捣固、踏实、压平,不得有裸露的土石和树根,雪层厚度不应少于20厘米。雪层表面不得形成冰状;滑行路线不得有可能撞上的障碍物;滑行终点应留有符合安全距离的缓冲区等。

对于维护滑雪及缆车安全的图形符号的选择,可参照ISO7001:1990《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标准。这些符号包括轨道缆车、大容量空中缆车、小容量空中缆车、单椅式空中缆车、双椅式空中缆车、三椅式空中缆车、四椅式空中缆车、关上安全杆、打开安全杆、关上过顶安全杆、打开过顶安全杆、步行游客必须下车、滑雪者必须下车、抬起滑雪撬前端、滑雪缆车、陡坡滑雪缆车、双列纵队排列、三列纵队排列、四列纵队排列。

(2)建立应急程序

滑雪场作为提供综合服务项目的服务供应商,首先要保证的是客人的绝对安全。包括客人人身安全、财物安全和出现紧急事故后必须有完备的处理程序。正确的工作程序是保证设备安全的首要条件,设备出现状况时应急措施也是要提前建立以防患于未然。

比如缆车运行中发生停车事故时,按照中国索道检测中心的要求,各滑雪场平时演练的索道救护预案应当及时执行。在专业人员判定索道没有倒车、倒塔的情况下由救护人员疏散客人就近下到地面,情况特殊的还需专业消防人员前来救助。发生这样的事故,应急程序是必需的。平时的演练和事故发生时的正确应对,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影响和损失。

(3)安装适当的护网

很多滑雪场都会在雪道的两侧安装护网,不但没有减少事故,反而增加了事故发生率。原因在于,一些雪场安装了护网后,认为有护网保护,就可以高速滑行。如果是在正面安装护网,能起到很好的阻挡作用,但如果安全网的支柱是硬性物体,滑雪者撞到上面就会受到严重伤害,所以国内滑雪场应该禁止安装金属或木质护网支撑,并更加科学有效地增加各种防护措施。

(4)落实对游客的看护

目前,滑雪事故率高的原因,是由于雪场缺乏对滑雪者的看护、滑雪者的技术问题以及滑雪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滑雪场应首先加强对游客的“监护”,滑雪教练应对游客负责,及时了解游客情况,及时地给游客进行技术上的指导,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5)加强监控和预测

滑雪场是一个人员分布比较密集的场所,很多游客滑雪技术欠佳,很容易发生踩踏等事件。因此,许多国家颁布相关法律,滑雪场等场所均需安装监控摄像头,力争覆盖整个滑雪场,对每个游客实行定位管理。一旦遇到突发事故,便可以最快速度进行救援。

此外,滑雪场应当及时预测天气状况,时刻进行风速测试,提供准确的天气信息,及时提醒游客。

3.滑雪安全设施和器材

常用的安全设施包括雪道的防护网、医务室、用于救护的雪地摩托、雪地担架等。滑雪器材包括滑雪鞋、滑雪板、雪杖、滑雪眼镜、滑雪服、手套等。

(五)地质旅游景区溯溪旅游及安全装备

1.溯溪旅游概况

溯溪是由峡谷溪流的下游向上游,克服地形上的各处障碍,穷水之源而登山之巅的一项探险活动。从登山运动中独立出的溯溪运动,以沿着溪谷逆流而上,途遇瀑布或巨石,需要视地形而进行技术性攀登。

溯溪旅游在场地上依赖地质旅游景区,在活动形式上接近于探险旅游,在组织形式上接近于拓展旅游,在获得感受上接近于休闲体育旅游。作为一种新兴的户外运动项目,溯溪原是欧洲阿尔卑斯的一种登山方式,现演变为相对独立的户外运动,20世纪60~70年代在日本盛行,70年代后传入我国。

国内比较著名的溯溪景点有广东江门虎穴谷、清远黄龙峡、海南海口万泉河峡谷、北京密云拒马河等。

2.溯溪旅游安全装备

作为一种全新的旅游方式,除了少数户外运动爱好者外,许多人还不知道“溯溪”的真正内涵,对其持观望和怀疑的态度。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突发事件,加上参与者自己的原因,溯溪旅游具有很大的风险性。

从事溯溪活动一定要组队结伴,切忌单独进入溪谷中,以免受困无法脱身。溯溪旅游对装备的要求较高。溯溪旅游团体装备包括编织绳、锚桩、岩鎚、地图、指北针、高度计等。除此之外还应具备溯溪专用的个人装备,如:

(1)溯溪鞋:为溯溪者必要的装备,不宜用无阻滑作用的鞋,要使用防水材料的溯溪鞋,既有阻滑效果又不易磨损,以两指式抓地力较强为最佳,但手工编织的草鞋和带防滑功能的运动凉鞋也可作防滑鞋;

(2)护腿:为防水材料制成,除了一定的防寒性外,又可免于杂草岩石碰伤、擦伤、割伤之虑及防止蚂蟥等的叮咬,分为长统和短统两种,长统除防护小腿外还可护膝;

(3)头盔:可用轻便的攀岩头盔或登山头盔,国内的工程头盔也可替代。头盔能保护头部免于溪攀滑坠及落石袭击伤害;

(4)防水背包:以能够携带溯溪设备和攀登用品为准,一般溯溪者多采用骑行包;

(5)防水内袋:溯溪旅游者有时得在深潭峡谷泳渡,背包下水是常有的事,要使背包里的东西达到防水的效果,单用塑料袋绑起来是不够的,因此背包里加装一个防水内袋是必要的;

(6)防水镜:可保护溯溪旅游者眼睛;

(7)防水衣物:选择以轻便、透气性良好、易干燥的尼龙面料为宜。

此外,溯溪旅游者还必须具备上升器、下降器、安全带、铁锁等技术装备。

3.溯溪旅游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是开展溯溪旅游的核心问题。已开发溯溪旅游的景区应主动构建起溯溪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并融入到当地的社会安全保障系统中。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加强专业人员培养

溯溪旅游本身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旅游企业可以与探险专业俱乐部合作,培养专门的溯溪旅游技能人才。很多人都认为溯溪的安全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队,优秀领队目前极少,使得很多溯溪旅游者对此项目持观望态度。通过对组织者和领队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使领队和导游掌握户外运动的组织技能、安全预防知识和溯溪技术,确保活动安全。

(2)对参与者进行足够的专业培训和技能教练

出发之前的提醒工作决定着之后的行程是否会顺利,这个步骤是溯溪之前必不可少的程序。对于初次参加者,要介绍装备的使用方法,旅游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对于有经验的参与者,可以直接教授他们更高级、更刺激的溯溪技巧。导游和参与者都要接受足够的培训。

(3)完善资质认证以及行业标准和保险机制

借鉴国际经验,制定一批保障户外运动安全的法规和开展标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证游客的安全。同时,成立行业协会,加强对溯溪旅游企业的监管。此外,购买商业保险可以有效地降低经营中的风险。

C. 淄博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个人以及旅游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开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大投入,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发展。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海外侨胞、台湾澳门同胞、香港特别行政区客商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发展旅游商品生产,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第五条市、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业进行管理。
计划、建设、外事、规划、公安、工商、物价、环保、交通、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市旅游资源和旅游线路的宣传。第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旅游区和旅游景点建设,应当按照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和旅游景点,应当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和旅游景点项目,应当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第八条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齐文化、蒲学等独特优势。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安排筹集一定资金,加快重点旅游区和旅游景点的开发建设。第九条旅游区、旅游景点和旅游设施的开发、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损害景区环境风貌和有污染的项目。
旅游区内原有的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迁出。第十条旅游景区内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商业服务网点和安全、卫生设施;其建筑风格应当与景区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一条禁止在旅游区内进行开山、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倾倒处理废弃物,采伐树木和捕猎野生动物等损害旅游资源、改变旅游景区地形地貌的活动。第十二条旅游经营应当以旅游为主,配套发展相关产业,发挥本地优势,体现地方民俗风情,逐步建立综合性的旅游产业体系。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遵循宾客至上、优质服务、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职业道德规范。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和加收各种不合理费用。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的各种摊派和收费。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第十六条从事旅行社业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十七条旅行社不得超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规范经营,对外宣传促销应当符合其经营范围。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定合同。合同文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旅游行程、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
旅行社接待境外游客应当安排在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第十八条导游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导游员不得带境外旅游者到非旅游涉外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不得收受回扣,私收佣金,索兑外币。
导游员不得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第十九条新建旅游涉外饭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立项。第二十条旅游饭店从事涉外经营,应当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游饭店涉外营业许可证》。
旅游饭店申报星级评定,须事先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申报评定。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申请评定的协调、服务工作。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所定星级标准向客人提供服务。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广告宣传。

D. 景区安全管理有哪些策略

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危害的隐患, 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
近些年来,旅游景区安全事故不断频发,给广大游客带来较为严重的生命财产危险,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景区安全事故频发?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该如何对安全事故进行有效的预防与应对呢?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影响景区的安全因素分析
1.安全意识薄弱
主要是指景区管理者与游客的安全意识薄弱。前者主要表现在管理人员工作疏忽、思想麻痹大意,抱着侥幸心理,在节假日安保人员短缺,临时抽调无任何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充数,对安全隐患重视不够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后者主要包括游客出游前的准备意识与旅游过程中的安全意识。然而许多游客在出行前为自我保护的准备和自救、求救的安排一无所知,就开展探险旅游等高危险旅游活动;而在旅游活动过程中过于兴奋,高估自身应对能力,不遵照景区规定及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开展具有挑战性且高危的旅游活动而出现的旅游安全事件。
2.交通游线设计与旅游活动组织不合理
从许多景区安全事故中可看出,交通游线与旅游活动组织不合理的破坏性非常大。由于旅游线路设计不合理和疏导管理不畅通,容易导致局部旅游节点过于拥挤,游客相互践踏,非常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如2004年北京密云事故与活动组织、游览线路设计密切关系,导致惨案发生。
3.景区设备设施不足
我国许多景区的设备设施较为滞后,主要表现在设备设施不足与维护不及时。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景区游览设施设备老化、配套不齐全、产品质量不合格;设施设备设计不合理,缺乏设施功能性、实用性考虑;景区游步道、护栏等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例如,旅游景区餐饮卫生设施不达标,容易造成游客疾病或食物中毒;景区缺乏卫生医疗设施等;开发探险旅游产品,但相关配套安保设施却未能跟上。
4.社会治安问题
旅游经济活动开展滋生了景区当地的刑事和社会治安问题,最为典型的是违法犯罪,其给游客带来创伤的严重性和影响的广泛性,成为旅游景区安全中最引人注目的表现之一。旅游景区的违法犯罪可分为三类:一是侵犯公私财产类违法犯罪,这类犯罪数量较多,作案范围广,包括盗窃、欺骗、抢劫、敲诈勒索等;二是危害游客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类违法犯罪;三是与性犯罪和毒品、赌博、淫秽有关的违法犯罪。
5.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旅游景区管理者与政府主管部门两方面。景区管理者对安全管理的认识不足、安全管理专业人才较少、管理水平较低,导致预警体系、应对方案等管理机制不健全;而政府对景区安全管理不够重视,监管力度较小,尤其是不少私营景区,权责不明晰。
6.突发自然灾害
日益加剧的全球气候变化直接引发了冰雪、洪水、泥石流、滑坡、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这些自然灾害对景区安全管理带来严重的威胁,而当前许多景区对这些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非常薄弱。近年来的印尼海啸、汶川地震等无不对当地旅游景区带来了灾难性的毁灭。
景区安全管理策略探讨
1.增强旅游安全意识
首先,提高旅游景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尤其是领导干部与管理者,让其充分认识到旅游安全对于旅游业的重要性;其次,通过旅行社、景区网站、景区工作人员等方面的积极宣传来提高游客的安全防范意识。第三,鼓励游客在出行前应有充分的自我保护的准备和自救、求救的安排,即游客的体质和适应力是否适合旅游景区的各种旅游活动,增强游客的景区旅游安全意识。
2.建立健全景区安全管理机制
一方面,景区安全管理应以政府为核心,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应从政策法规上制定景区的安全管理机制,从法律上规定其责任与义务,邀请专家评估旅游景区安全,预测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损失降到最低。另一方面,景区管理部门与旅游从业人员应建立景区安全保障机制,要将景区安全责任到人,积极组织景区管理人员参与相关的培训,加强景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3.加强政府部门协作
旅游安全管理部门涉及多个政府职能机构,如旅游、工商、交通、林业、环保、安监、水利等诸多部门。景区管理者要主动与这些相关部门加强联系,签订景区安全事故救援协议。当景区安全事件发生时,各部门可以及时提供救助,将景区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4.强化旅游安全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
首先,科学设计与合理组织景区游线,并在景区游线地图上明确标明哪些地段可能存在哪些具体的安全隐患,让游客提早针对性做好防范措施,例如在雨雪天气中某些山地景区的部分游线无法正常运营,就应提早告知游客,并适当向游客退费。其次,加强旅游景区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景区内放置的警示牌上应加注英文、日文、韩文等多种语言进行安全提示以提醒自助游的外国游客,并加注景区紧急电话。第三,严格监控景区游客数量,当景区旅游接待设施已经到达阈值,就必须停止接待游客,并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安全事故初步预案。
5.加强景区安全管理预警系统建设
景区安全预警系统建设具有如下几个主要手段:
第一,利用多种媒介方式及时发布景区安全信息,例如在景区网站、景区内部重要服务节点发布安全提示、出行准备、避免方式与自救方法,及时向旅行团队的负责人电话或短信告知安全提示。
第二,在景区网站、景区门票、景区宣传单上进行危险标注,做出行为规范提醒。第三,通过景区吉祥物的形式在现场发放安全文本材料,建立安全档案,要求人员对安全问题高度重视、突出重点。第四,在景区安全隐患处设立警告牌,并随时检查警告牌的情况,做到及时醒目地提醒游客。
6.建立景区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第一,对景区内高风险区域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要科学制定科学合理的事故应急预案及疏散避难对策。
第二,在这些区域应提供简单有效的救生防护设施,并定期组织旅游管理安保人员进行救援演习,熟悉救援程序,掌握相关技术规范及技能要领,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为游客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
第三,定期举行必要的景区安全知识与救援技能培训,要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双方面的安全意识,增强游客自救和景区救援能力。
7.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一,旅游景区要严格遵守景区规划,合理设置景区容量,建立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保护制度,防止忽视资源保护的管理方式,从景区收入中拿出固定比例用于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二,与工商局等政府部门合作,加强景区内外运营旅游企业的规范化统一管理,营造景区良好的经营与消费环境。
第三,制定治安巡防措施,安排保安对景区内的治安做出规范管理,尤其是对夜间的景区要做好巡逻工作,避免出现重大盗窃、纵火、杀人、投毒、爆炸、骚乱以及蒙骗游客、强拉强卖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旅游景区的治安秩序。

E. 旅游景区停车场保安管理制度

一、建立景区安保管理体系,健全景区各项安保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应急预案,做好各项预案的演练、演习工作。
三、做好各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四、负责服务区的值勤巡查和停车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五、落实各保安岗位、各安全员的管理制度。
六、安全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熟悉景区治安岗位职责、任务、工作要求,掌握小区内的保安工作规律及特点,加强重点岗位(如财务、水上安全、护林防火等)的安全防范。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遇事汇报。
(三)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做到依法办事。
(四)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五)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
(六)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它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问题向值班室或主管领导报告。
(七)廉洁奉公,坚守原则,是非分明,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八)不得在景区内介绍或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接受游客的赠与。
(九)注意观察来往人员的情况及其携带的物品,发现可疑人员要选择适当的位置加以监视并及时报告。
(十)驱赶景区范围内践踏草地、乱散发广告、捡垃圾等违章人员。
(十一)要按点、按时、按线路认真仔细的巡逻,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保安人员要做好来访记录。景区内实行24小时警戒,保安员要着装整齐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礼貌,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七、保安岗位交接班管理规定
(一)按时交接班,接班保安员应提前到达岗位,如接班人员未到,当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二)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值勤情况和当班应注意的事项。
(三)向下班移交值班记录本,交接人员应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字。
(四)接班人员应将上一班交下的值班装备查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本上注明交接情况。
八、巡逻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治安巡逻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责任区域分工,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二)治安巡逻员因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撤离工作岗位或不按规定巡逻而造成的被盗案件、破坏事故、火灾事故等各种隐患,按损失价值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治安巡逻员发现盗窃、破坏及各种事故隐患不抓获,不上报,不排除而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解除劳动合同。
(四)治安巡逻员如有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者按其盗窃价值的双倍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安巡逻员在巡逻执勤时发现犯罪分子并将其抓获或排除大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者,给景区或游客避免造成较大损失的,景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安保部经理职责
一、负责景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景区财产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维护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健全消防安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防范应急措施,保障游客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三、疏理景区外道路环境、保证道路通畅。
四、有积极的应急求援措施,对突发事件有应变能力。
五、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一旦发生事故,负责组织拯救现场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六、负责停车场车辆停放的安全管理。
七、负责提交安全管理书面工作意见,主要包括针对景区的安全状况提出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费开支计划。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九、负责协调完善各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工作。

F. 太原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开发、经营、服务、管理工作,或者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增加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重点建设为旅游景区、景点配套的交通、卫生、供电、通讯、安全保障、环境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设施;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开发国内、国际旅游市场。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第五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监督。
县(市、区)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监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业的管理监督。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旅游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旅游资源和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八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征求上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市、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市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市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市旅游发展规划。第九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及数据库。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开发具有太原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景区、景点以及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工艺品及其它旅游消费品。第十一条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国内外的投资者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依照国家规定参与旅游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禁止在旅游景区和景点采石、开矿、挖沙、采伐、烧荒、捕猎、建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兴建污染环境的设施。
禁止兴建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宣扬封建迷信和有损景观的旅游项目。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自理措施,并向旅游、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服务质量体系认证。
鼓励旅游经营者采用国际服务质量管理标准;鼓励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推广旅游信息、预订和服务网络。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上报旅游统计、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二)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
(三)制作虚假宣传广告;
(四)索要小费、回扣或者其他财物;
(五)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六)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七)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八)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九)围追游售商品;
(十)擅自在旅游景区、景点摆摊设点,圈地占点拍照。第十七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旅行社,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者自收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6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或者变相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G. 日照市海上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旅游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上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管辖海域内借助船舶、海上游乐设施等开展观光娱乐、休闲海钓、体育经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包括旅游客运船舶、游艇、休闲海钓渔船、体育运动船艇等。

本规定所称海上游乐设施,是指在海上运行、承载游客在海上娱乐的载体,包括摩托艇、飞伞、潜水器、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等。第三条海上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科学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海上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以及沿海旅游景区经营者、海上游乐设施经营者等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上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本辖区海上旅游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沿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上旅游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水域以外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客运船舶、游艇的安全监督管理。

海洋发展部门负责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休闲海钓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和海滨风景名胜区规划,统筹安排行业用海,划定海上旅游项目活动区域。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游客运船舶客运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海上体育经营活动的行业安全管理,负责体育系统内运动船艇、停泊码头的安全管理,负责参与组织的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行社涉海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沿海旅游景区的安全指导。

公安、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上旅游安全有关工作。第六条海上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海上游乐设施以及从业人员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

(二)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建立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四)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建立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六)按照划定海域经营,与海水浴场游泳区域保持安全距离,维护海上交通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上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海上旅游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海上旅游经营者、社会公众的海上旅游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海上旅游安全宣传,加强海上旅游安全舆论监督。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八条从事海上旅游经营活动的旅游客运船舶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运营。

旅游客运船舶、游艇应当具备《船舶检验证书》,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以及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其他证书,配备安全和防污染设备,处于适航状态。

休闲海钓渔船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取得渔业船舶登记,符合渔业安全要求。

利用船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第九条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示船名、船号,标明船舶配员、核定载客人数、监督电话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条游艇、休闲海钓渔船、乘客定额十二人以上的旅游客运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保持正常开启,携带与岸上保持有效通讯的设备。

体育运动船艇应当配备适合的海陆通讯设备,保持船岸通讯畅通。

H. 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景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旅游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全域旅游发展,鼓励和引导旅游景区经营者依托本地区的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创新旅游景区运营模式,创建精品旅游景区,促进本地区旅游要素的优化配置,推动旅游景区与周边区域和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集观光、休闲、度假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景区。第六条鼓励境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和本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及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省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避免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第九条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

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旅游景区内的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地质遗迹、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资源。第十条旅游景区内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协调,景区内不得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旅游景区内砍伐树木、采矿、采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倾倒固体废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除工业旅游景区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

在旅游景区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景区的环境风貌。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景区开放前应当将证明景区开放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的道路和旅游景区配套的交通、环保、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骑行慢道、自驾车和房车露营基地、医疗急救、停车场(站)、旅游综合服务区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规划布局旅游公交线路、旅游公共客运线路和旅游公共交通服务设施,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完善道路标识系统,将通往旅游景区的标识纳入道路交通标识范围,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镇要道和乡村旅游道路等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旅游交通标识和中英文景区指示牌。

I. 江布拉克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护江布拉克景区(以下简称景区)资源,加强景区管理,保护景区人文环境、生态环境、资源环境,规范并促进景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景区,是指位于奇台县半截沟镇南部山区,包括汉疏勒古城、万亩旱田、天山怪坡、花海子、大峡谷、三道编子、黑涝坝等,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形成的适宜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旅游需求和旅游服务的区域。

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景区的范围为依法批准的《奇台县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第四条景区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奇台县人民政府对景区的保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其设立的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负责。

奇台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林业、农业、畜牧、水利、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景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景区管委会开展景区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景区管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保护景区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

(二)组织和实施景区专项保护规划或详细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景区各项保护管理制度,负责景区内环境卫生、服务业等监督管理;

(四)加强景区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改善游览条件,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五)负责景区内的和谐稳定、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景区正常秩序,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奇台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奇台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协同江布拉克景区管委会在景区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及时查处在景区内实施的违法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在景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江布拉克景区管委会相对集中行使。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对景区保护、管理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奇台县人民政府或景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景区专项保护规划或详细规划由奇台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保护规划或详细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进行管理。

依法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或详细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景区专项保护规划或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景区管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奇台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景区管委会实施专项保护规划或详细规划,协调处理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宜。

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景区规划从事各类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

对不符合景区规划,妨害安全或者有碍景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奇台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限期拆除或者迁出。第十一条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以景区规划为依据,其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废水、废气、废物等处理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在景区内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木草原、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清场、绿化,恢复环境原貌。第十二条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景区内道路、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三条奇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景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景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旅游开发、生态移民等专项计划,建立健全景区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保护景区内水体、古迹遗址、林木草原、野生动物等景观和生态环境。第十四条景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景区内的林木抚育管理,不得擅自砍伐。做好植树绿化和防治病虫害工作,保护林木植被和物种生长条件。

禁牧区由奇台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示,由景区管委会负责禁牧区草场管理,禁牧区外应当保持草畜平衡,不得超过核定的载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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