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船舶安全管理总则
❶ 求景区游船管理条例
常熟市昆承湖景区游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昆承湖景区水域游船管理,保障水上安全,防治游船污染,确保水生态环境良好,规范游船经营秩序,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游船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苏州市旅游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昆承湖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承湖景区水域是指昆承湖主体湖面的18平方公里的范围。
第三条 在昆承湖景区水域经营游船等水上游览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在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安监等相关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常熟市昆承湖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负责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对昆承湖景区游船及水上活动安全实施管理;必要时,接受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委托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昆承湖游船的投放实行额度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昆承湖景区水域的具体条件和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制订每年度游船投放调整计划,对昆承湖景区游船的类型、数量实行有效控制。
第六条 昆承湖景区的游船实行公司化管理。
拟参与从事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条件,并参加管理处按照昆承湖景区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原则及年度游船投放调整计划组织的游船经营资格公开竞争。通过公开竞争取得经营资格,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与管理处签定有偿使用合同后,方可购置或者建造船舶,纳入由管理处设立的游船经营管理公司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经营。
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擅自购置或者建造的船舶,一律不得投入景区游船营运。
第七条 在昆承湖景区营运的游船应具备与航行水域相适应的安全结构、强度、稳性,配备相应的航行、通信(载客超过12人以上的安装GPS)、信号、救生、消防、防污染等设施、设备,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2)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3)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船名;
(4)取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签证簿》;
(5)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6)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八条 游船配套的各类基础设施(如码头、管理用房等)由管理处根据景区规划,会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规划、水利等部门划定建设范围,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建设。
游船码头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通航安全评估,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九条 各类游船的经营资格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确需转让的,报管理处备案并提交书面申请、转让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船检证、营运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在昆承湖景区水域内经营的游船产权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处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在昆承湖景区水域内运营的游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营活动的水域范围,必须在管理处会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昆承湖实际情况划定的区域内,不得超越规定的水域界限范围。
(2)游船应当在规定的停泊区、码头停泊或者上下乘客。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上下游客的,应当保证游客安全,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船停泊,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3)游船航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保持了望、注意观察,采用安全航速,并在划定的水域范围内航行。严禁超载航行。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艇不得夜航。严禁驾驶员无证、酒后、疲劳驾船。严禁船只在存在安全隐患或浓雾、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的情况下航行。
(4)运营船舶的技术性能、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配备齐全的救生、消防、航行、环保、急救等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5)船舶各种牌证必须固定在指定部位,并在船舶明显处标明船名、核定载客、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
(6)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环保要求安装油水分离器、设置废弃物收集装置。严控油污、生活污水等液废的跑、冒、滴、漏;杜绝垃圾等固废的随意倾倒或者抛扔。
设置卫生间的游船必须安装粪便收集设备,设置厨房的游船必须安装餐饮污水收集设备,船上收集的垃圾、粪便和餐饮污水必须送指定码头集中收集处理。
(7)应当在船舶醒目的位置悬挂游船总体示意图、游客须知、导游图、价目表、游客意见簿和旅游咨询、投诉电话的中英文标识;诚信经营,不得有强行拉客、欺客、拒载、甩客、宰客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游客合法权益和违法经营的行为。
(8)操作游船的船员应当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考核或者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船员、服务人员从事游船营运服务时,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
船检证、营运证、船员适任证、船舶适航证等各类有效证件必须齐全有效并随船携带,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船员证书、证件。
第十二条 昆承湖游船船员应尽到的义务:
(1)开航前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指导、督促游客正确使用或者穿着救生衣,防止游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没有成年人监护的儿童上船;
(2)航行途中,劝阻游客站立船头、嬉水等不安全举动;
(3)驾驶游船时穿戴不得有碍视线;
(4)驾驶快速船时禁止全速回转、大舵角转向及其它惊险动作;
(5)敞开舱室的快速船航行时应当正确使用停车保险装置;
(6)敞开舱室的游船,必须督促船上的所有人员穿着救生衣。
第十三条 游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游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2)在游船或者码头上设置醒目的安全告知牌,维护码头秩序,确保游客上、下船安全;
(3)加强对游客的安全宣传和环保宣传,防止游客向湖中倾倒垃圾;
(4)加强对游船的维护保养,确保其良好的技术状态。凡不符合船机设备技术性能要求的船舶,必须停运维修。经修理并检验后才能使用;
(5)不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书、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
(6)不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7)根据游船乘客定额有序安排游客乘坐;
(8)遇有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时,应当主动停止航行或者活动,并服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管制;
(9)承担游船相互救援的义务;
(10)游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
第十四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管理处对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活动、禁止进出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艇,如遇表演、竞赛等活动需要夜航的,要事前报管理处备案,办理安全、治安、消防等有关报批手续,落实好相关措施,并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监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交运局、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
常熟市旅游局
常熟市交通运输局
常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❷ 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什么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特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协调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2、审议重大安全管理问题;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4、提出解决安全问题的建议,提交总办决定。
(2) 组长职责
1、直接领导厂的安全人员和组织机构开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种规章制度;
3、监督厂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4、在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措施经费,并组织力量保证措施计划的实施;
6、组织领导制订和审定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并贯彻执 行;
7、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安全法规和业务知识,并定期向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8、定期检查安全管理工作,对各级干部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9、定期组织各类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10、组织好车间、班组的经常性安全活动,推广先进经验;
11、生产中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对事故进行处理,
制订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3) 副组长职责
副组长相当于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厂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总办提交安全状况的书
面的报告,具体职责如下:
1、定期向办公室提交安全生产书面工作意见;
2、参与制定防止伤员,设备和火灾事故以及职业危害措施及安全操作规范,负责督促实施;
3、经常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事故隐患;
4、协助组织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5、就厂安全产情况每季度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4) 生技部职责
1、负责进行安全技术的、研究工作。有计划地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工艺设计和审查,解决生产施工中的有关安全技术问题;
2、参与有关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3、编制或修订工艺规范、操作规范、工艺规范等;
4、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等项目工作中,都必须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
5、负责组织制订新产品、新工艺的安全操作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妥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5) 生产车间职责
1、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要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要同进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2、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定期将生产事故统计报告送至总办;
3、在生产中发现有重大危险,要及时进行指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装置能力,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行,应考虑
到水、电、气等因素平衡;
5、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员工的体能,各种作业、工种间的安全措施。
(6) 维修班职责
1、负责电器、仪表、设备、工艺设施等的管理,使其工作处于完好状态;
2、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进方案,组织编制大修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其实施;
3、监督机械动力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4、编制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范和维修规程及其管理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冲、压、剪、刨等动力设备和空压机、吊机的安全装置管理,组织定期检查和检验;
6、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的改进措施。
(7) 采购部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所需物资和防护器材、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并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2、负责对采购、保管、发放、运输、驾驶等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切实搞好物资仓库的安全防火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制订管理办法,并督促领用部门认真执行。
(8) 车间主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即生产与安全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进考核;
2、制订和组织本车间的安全措施计划,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3、对新员工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经常向全车间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4、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范;
5、保证设备、设施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9) 班长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领导和支持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2、指导和督导作业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现场检查,纠正违章作业现
象,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3、对新员工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车间或生产部门安全教育、厂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管理,督促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一旦发生事故,应做到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
5、组织班组开展各类安全活动。
(10)员工职责
1、认真学习并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人不得违章作业;
2、要根据工艺要求精心操作,各种安全生产记录要正确、清楚、可靠、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故障;
3、坚守生产岗位,不串岗、不离岗、不任意操作他人设备;
4、班前、班后检查所用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并做到正确使用。保护作业现场整洁,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端正安全态度。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6、掌握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理措施和自我保护措施;
7、一旦发生了事故,要做到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
三、关于工伤事故处理
1、厂全体生产员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2、出现工伤事故后,应立即送医院治疗,并根据事故的大小决定是否报险。原则上预计医疗费在300元以上报险,300元以内由厂内部处理;
3、大小工伤事故的最终处理,均须分清责任后区别对待:
a意外事故,免责,医疗费等由社保局赔偿,属厂内处理按90%报销,据实发放生活补贴;
b 属操作失当,需负一定责任,通报批评。医疗费等由社保局赔偿,属厂内处理按80%报销,据实发放生活补贴;
c 属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操作,需负担相当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
处以100~500元罚款,停工、辞退、开除等处理。医疗费等由社保局赔偿,属厂内处理按30%报医疗费,不作任何补贴;
d 出现工伤事故,班组、车间部门相应负责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视事故的严重性分别处以:班组长、车间主管:100~300元/次罚款,部门经理:50~200元/次罚款,同时通报批评;
e 工伤事故多发生班组长应立即降职或辞退,继续出现工伤的个人应立即停职、调离或辞退。
f 全年未发生任何一起工伤事故,班组长和主管可分别获得300元的安全生产奖;半年时间
内全厂未发生任何一起工伤事故,部门经理可获得300元的安全生产奖。
B部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我国消防工作实施的“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厂实际拟定如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机构组织,设立专职消防员:
组长:林学银 副组长:陈光友
成员:叶道义、吴锡浩、余贤芳、池锡清
义务消防员:池锡清
同时任命消防安全责任人,由部门主管负责;设立义务消防员,由各部门班组长兼职。
二、抓好“三性”教育,抓措施落实,贯彻一级抓一级的层层落实方法。
做到:①控制预防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②限制消除火灾,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③保证有足够的消防人员和良好消防设备,以便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扑灭,减少损失;④保证有足够的安全出口和通道,以便人员逃生和物资疏散;⑤彻底查清火灾、爆炸原因,做到“三不放”。
三、 明确目标和责任人的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员工学习扑救火灾及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树立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四、 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危险品管理,安全通道和出口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定期核查制度,对违章操作或不规范行为及时整改,限期落实,延误者给予罚款警告,而造成损失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厂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厂实际认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及时形成《安全生产自查表》、《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卡》、《事故隐患整改登记表》、《消防器材检查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责任部门和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且接受复查,直至合格,对复查仍不合格者按管理办法予以重处。
六、在对员工上岗前应进行消防安全生产教育,形成《安全教育台帐》,对各岗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表》。
C部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为贯彻区提出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针对本厂生产特点,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机构:机构设立组长、副组长各一名,成员若干名,具体如下:
组 长:林学银
副组长:陈光友
成 员:池锡清
二、安全生产实行责任制,具体分工和职责如下: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 协调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2. 审议重大安全管理问题;
3. 对总办在安全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4. 提出解决安全问题的建议,提交总办决定;
(2)组长职责
1. 直接领导厂的安全人员和组织机构开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人员和组织机构开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3. 监督厂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4. 在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5. 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措施经费,并组织力量保证措施计划实施;
6. 组织领导制定和审定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并贯彻执行;
7. 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安全法规和业务知识,并定期向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8. 定期检查安全管理工作,对各级干部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9. 定期组织各类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10. 组织好车间,班组的经常性安全活动,推广先进经验;
11. 生产中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制定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3)副组长职责:
副组长相当于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厂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参与制定防止伤员,设备和火灾事故以及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安全操作规范,负责督促实施;
2. 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事故隐患;
3. 督促机械动力设备,设备的正常使用;
4. 编制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范和维修规程及其管理的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 负责冲、压、剪、折、刨等动力设备和空压机的安全装置管理,组织定期检查和检验;
6. 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5)车间主管责任
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即生产与安全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考核;
2. 制定和组织本车间的安全措施计划,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3. 对新员工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经常向全车间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4. 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范;
5. 保证设备、设施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6)班组长职责:
1. 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领导和支持班组员工的安全工作;
2. 指导和督导作业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现场检查,纠正违章作业现象,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3. 对新员工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督促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 一旦发生事故,应做到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
5. 组织班组开展各类安全活动;
(7)员工职责
1. 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
人不得违章作业;
2. 要根据工艺要求精心操作,各种安全生产记录要正确、清除、可靠、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故障;
3. 坚守生产岗位、不串岗、不离岗、不任意操作他人设备;
4. 班前、班后检查所用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并做到正确使用,保护作业现场整洁,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 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端正安全态度,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6. 掌握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理措施和自我保护措施;
7. 一旦发生了事故,要做到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
❸ 如何加强停航船舶的安全管理
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对停航船舶的锚泊申请严格把关,核实船舶的配员情况,检查职守人员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安排、船舶关键设备的情况、应急反应计划和演习,确认特殊情况下公司能否及时派其他船员上船职守、了解公司对停航船舶的特殊管理。同时将停航船舶情况进行备案,如有必要时,做停航前安全检查,充分保证船舶处于安全状态。 加强停航船舶的锚泊管理。VTS中心根据船舶类型、吃水、吨位、载运情况合理分配锚位,对违反船舶锚泊规定的船舶严肃处理,并建立长期停航船舶档案。
加强锚地水域巡航力度。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巡航计划并严格落实巡航计划,保持对停航船舶抛锚锚地的经常性巡航检查,查处并纠正违法锚泊行为和违反防污染管理规定违法排放行为,避免事故险情,确保良好的锚泊秩序和锚泊环境。
督促各航运企业加强停航船舶的管理。加强与船舶管理公司的沟通和协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船舶管理公司加强体系内停航船舶的安全管理,必要时可在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提出对停航船舶的具体要求。
加强水上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应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大风和大雾等气象动态,及时向停航船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及相关安全信息,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停航船舶做好安全防范。
严查停航船舶最低职守情况。开展停航船舶最低职守情况专项检查,严查停航船舶是否按要求配备船员职守,并重点检查职守船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对船舶主要安全与防污染设备的操作。对未按要求配备最低职守船员的船舶要严厉处罚。
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意识。加强对《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宣贯工作,同时加强对停航船舶所有人、船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2、特别举措
主动服务,帮助航运企业渡过难关。要减少停航船舶数量,最根本的措施就是使航运企业渡过难关。海事管理机构应践行“三个服务”,主动帮扶航运企业,使其渡过难关。
划出专门供停航船舶锚泊的水域。若有条件的话,海事管理机构最好能规划出专门供停航船舶锚泊的水域。专用水域可使停航船舶锚泊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并且不妨碍正常营运船舶的锚泊和航行,使安全度大大提高。
完善海事应急预案。在现有海事应急预案中加入停航船舶管理应急预案内容,针对主动停航、被动停航、事故停航等船舶分别建立应急预案,并应考虑天气、海况、防污染及安全航行等因素,整合各种应急基础信息,建立停航船舶应急管理网络,完善停航船舶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责任。
3、被动停航船舶的管理建议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大对锚地船舶的巡视力度,及时发现被动停航船舶。
发现被动停航船舶后,立即与船东取得联系,并向其说明处理意见,请船东配合。
若船东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处理被动停航船舶,则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着手处理该船舶,费用由国家垫付,处理完毕后可通过法律途径向船东索要费用。
❹ 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什么急
该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各市交通、海事部门对辖区从事委托经营航运公司及委托经营船舶作如下重点检查:接受委托经营的航运公司是否维持经营资质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委托经营航运公司与委托经营船舶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情况;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船员配备与适任情况。
该专项整治活动明确交通部门将严格对现有接受委托经营航运公司进行经营资质审核,对不能维持经营资质的公司,将责成其进行必要的整改或整合,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海事部门将严格对委托经营船舶实施检查,检查结束后将在《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上注明“委托经营船舶专项检查”字样。对于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一律要求开航前纠正,情况严重者予以滞留,对于不具备条件开航前纠正缺陷的港口,虽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将通知下一港口进行跟踪检查。对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检查不合格的船员,海事部门将予以复查,直至复查合格后才允许其继续履行证书规定的职责,并按照船员违法记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该专项整治活动明确原则上不对船舶进行重复检查,但“重点跟踪船舶名单”中所列明的船舶除外。专项整治活动同时强调从事委托经营航运公司只要有1艘委托经营船舶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则其公司所有委托经营船舶将自动被列入为重点跟踪船舶对象。
通过该专项整治活动,相信将进一步理顺委托经营航运公司及委托经营船舶的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证安全管理责任更有效落实,淘汰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船舶,提高船员安全操作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保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更好地构建和谐行业。
❺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需要建立哪些内容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结构和相关文件体系。包括:安全管理手册、船舶安全手册、航海日志、法定的其他海事文件和证书、航行文件、甲板操纵、机仓操纵、应急程序、防污染措施、通讯程序、船舶与机器维护计划、安全设备表、船员训练计划等。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并文件化,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文件中规定并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文件中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文件中明确任命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文件中明确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文件中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文件中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文件中确立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上述所指的文件,即为船舶安全管理所建立的文件化的体系。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❻ 船舶的各项制度
关于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全文各分局:为了做好船舶管理工作,局现行的各项船舶管理规章制度,基本上是完备的,是适用并能保证我局船队管理工作和科学考察任务完成的。近几年,局、分局、大队各级船舶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薄弱环节,主要问题是管理存在着“软、散”,对船舶条例和各种规章制度执行要求不严,落实不够,时紧时松,执行纪律不严,思想麻痹,进入五月以后,船舶连续发生了数起事故,特别是向阳红16船被碰撞沉没的重大恶性事故,为吸取教训,进一步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做出如下决定:一、加强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大力提倡为国家、为海洋事业做贡献的精神,反对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提高船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船党支部要结合安全,强化安全意识,做好各项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二、严格执行船舶条例和船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船舶管理机构和领导,要按级负责,认真执行,严格要求。分局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内,要把上季度船舶管理情况报局。船舶条例中,个别不适应当前情况的有关条文,由局指挥中心负责修改、补充,并在93年底以前下发执行。修改前仍按原规定执行。三、加强航务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航监部门”)的建设,强化航务监督管理职能。今后,凡有出海船舶,出航前要按规定到航监部门办理签批手续,(如各地港监要求进出港签证可按当地港监部门要求办理签证),禁止证书不全,无证出海、低证高用,无证上岗,大队的航务监督工作,由分局正式下文授权。四、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及事故报告制度。今后凡发生船舶事故,分局(大队)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深入现场,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开好事故分析会,必须在弄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大事化孝小事化了,干扰事故处理者,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及时发现隐患和事故苗头,避免造成事故者,给予奖励;对忽视安全工作造成责任事故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要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加强船员岗位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加强船员业务轮训和岗位训练工作,每年不得少于20天。在局业务部门指导下,由分局根据船队实际,组织年度训练考核计划,船员集中轮训,报局备案,为保证这项工作进行,适当增加培训经费。船上政工人员由分局组织培训,并进行年度考核。对高级船员建立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均不能上岗,任职。局要求1600吨以上的船舶驾驶员、报务员都应懂英语,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试,具体规定另定。六、优质船评比活动与安全奖励工作结合进行,坚持每年评定一次,经费由局长基金解决。对管理不善的船舶,要限期改正,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组织措施。七、船员劳务外派要严格控制,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对以提高船员技术素质,锻练队伍为目的,要严格进行管理,要在富余船员数量范围内,在保证大队在航船齐编满员和质量条件下,有组织地进行,以大队为单位统一调配,各船不得自行组织船员外派。由单位与用人单位签约,各派出单位要切实保护外派船员的合法利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八、局和分局机关,要督促检查船队落实船舶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要尽力给船队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领导干部上船出海,主要是进行调查研究,协调船与考察队工作,支持船长、政委管好船,不要代替或干扰船长,政委履行职责。
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❽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八条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九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第十三条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航运公司应当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
(二)本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
(三)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受托方对处理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四)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受托方有效开展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
(五)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受托方的指令。
委托方、受托方应当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的范围,由交通部公布。
第十六条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
(二)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
(三)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四)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第十七条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鼓励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外的航运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经过初次审核,对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航运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符合证明。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船舶所持符合证明副本中载明的船舶种类应当覆盖该船舶。
第二十二条经过初次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
第二十三条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的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船舶应当在安全管理证书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期内申请中间审核。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审核、中间审核的结论决定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新成立的航运公司或者对原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航运公司应当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营运前或者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者船舶更换国籍的,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展期6个月。
航运公司应当在临时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初次审核。
第二十五条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换证审核;通过审核的,签发新的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自原证书的届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在年度审核或者换证审核中,发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在相应审核的6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
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出现发生重大事故、连续发生事故、多次被滞留等情况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实施附加审核。
第二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限期改正,并按时指派审核人员验证航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八条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格式并统一制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条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三十一条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应当办理符合证明而未办理的,或者航运公司、船舶不再符合签发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条件的,应当责令航运公司、船舶立即改正。船舶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对船舶可以采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禁止进出港口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申请审核,或者审核发现有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注销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如果注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所有相关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也应当注销。
第三十三条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采取纠正措施的,应当注销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十四条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审核、发证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关审核人员违反本规定以及相应的审核发证规则和程序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审核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航运公司人员有效执行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三)符合证明:是指签发给航运公司,表明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安全管理证书:是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航运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经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是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七)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对人员或者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者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❾ 如何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一) 做好安全生产的投入(二) 建立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三) 加强安全文化和班组建设(四) 抓好现场生产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