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城市安全管理条例
⑴ 国家用来对新疆旅游业发展政策有哪些
新疆具有丰富而独特的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的前景十分广阔。改革开放以来,新疆旅游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旅游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旅游产品日益丰富,旅游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促进对外开放,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旅游业正在成为自治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最具发展潜力的优势产业之一。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国家加大了旅游业向西倾斜的力度,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这些,都极大地促进新疆旅游业的发展。同时,也应该看到,新疆旅游业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与旅游发达省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与新疆丰富而独特的旅游资源优势相比,优势和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为进一步加快新疆旅游业发展,特做以下决定:
一、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旅游业是当今世界发展最快、前景最广的新兴产业之一。
中央决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加快新疆旅游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决定将旅游业列为全区经济发展具有优势和潜力的产业,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增强机遇意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充分利用新疆的区位、资源和市场优势,尽快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利用旅游业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地区经济的整体发展,努力实现从旅游资源大区向旅游强区的跨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精神为指导,实施以政府为主导、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大旅游发展战略。依托资源优势,大力开发和发展名牌旅游产品,最大限度地促进旅游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的转化,增强旅游业的产业带动和辐射功能,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全区国民经济最具活力的支柱产业,以旅游业的大发展推动自治区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治旅,实施以政府为主导,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发展战略。
2、坚持以国际旅游为先导,边境旅游为支撑,国内旅游为基础的发展方针;
3、坚持把旅游业作为最具发展潜力的支柱产业加以培育,形成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的发展格局;
4、坚持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突出特色、重点开发,大力开发特色旅游精品;
5、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开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良性循环的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模式。
二、加快旅游业发展的目标
(四)总体目标。在2005年把新疆建成我国连接中亚和欧洲的重要国际旅游地区,旅游总收入排名进入全国中上水平,成为21世纪初全国旅游最具活力、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以"丝绸之路"为主线,树立起新疆旅游的国际品牌形象,使高品位的自然景观和浓郁的民族风情文化景观成为享誉海内外的旅游精品,新疆旅游在国际国内旅游市场的整体形象和占有份额大幅度提高,旅游设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达到全国一流水平,重点旅游景区间形成快捷、安全、高效的旅游交通网络,旅游经济总量和实力明显提高。到2010年,旅游产业实力进一步巩固、壮大,实现从旅游经济大区向旅游经济强区的历史性跨越。
(五)旅游经济增长目标。到2005年,实现旅游发展倍增计划。
国际国内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10.9%,达到136.82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当年全区GDP的7.45%以上。其中:接待海外旅游者人数年均增长7.9%,达到38.64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年均增长9.5%,达到1.64亿美元;国内旅游者人数年均增长9.5%,达到1338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年均增长11%,达到123.21亿元人民币。
(六)旅游产业发展目标。大力开拓入境旅游客源市场,到2005年,在保持独联体、日本、美国、韩国等国入境者稳定增长的情况下,东南亚、欧洲、中东市场得到进一步开发。国内旅游客源市场不断拓展,全年旅游接待人数超过100万人次的地区达到6个,超过300万人(次)的地区达到4个。旅游星级宾馆超过400家,力争3至4家国际旅行社进入全国百强国际旅行社,2至3家国内旅行社进入全国百强国内旅行社,2家旅游企业公司成为上市公司。
三、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大力开发特色旅游产品
(七)进一步加快发展以五大旅游区为重点的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喀纳斯生态旅游区应以加快开发喀纳斯湖、白哈巴河、乌伦古湖等生态旅游为重点;以天池和博斯腾湖为重点的风景旅游区,应建成观光、休闲、度假为主的旅游目的地;以吐鲁番为重点的古文化遗址旅游区,应围绕丝绸之路,深入挖掘古文化遗址的深刻内涵;喀什民俗风情旅游区要突出浓郁民俗、民风、民情的渲染;伊犁塞外江南旅游区以伊宁市为中心,加快那拉提、唐布拉景区建设,成为观光、休闲、度假的旅游胜地。
(八)加快旅游名城建设步伐。2005年前,把乌鲁木齐、吐鲁番、库尔勒建成国际知名旅游城市;把喀什、伊宁、哈密、阿勒泰、阿克苏、石河子、克拉玛依、昌吉等市建成全国优秀旅游城市。2010年,把乌鲁木齐、吐鲁番、库尔勒、阿勒泰、伊宁、喀什建成社会文明、环境优美、功能齐全,交通便捷的国际旅游城市。
(九)开发建设旅游精品线路。以"丝绸之路"为主线,以"三线"为骨干,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大旅游线路网络。重点建设、推出的"三线"是:吐鲁番-库尔勒-塔中-和田-喀什线,主要以体验民俗风情、历史访古、长寿文化、探险、观光、考察为主;乌鲁木齐-天池-克拉玛依-乌伦古湖-喀纳斯湖线,主要以生态观光、工业旅游、休闲、度假为主;乌鲁木齐-奎屯-乔尔玛-那拉提-巴音布鲁克-金沙滩-乌鲁木齐线,以农业旅游、休闲、观光、考察为主。同时,继续抓好旅游购物、冰雪风光、商务旅游、都市风光、探险考察、民俗风情旅游等多功能精品线路的推广。
(十)开发名牌旅游产品。要坚持面向世界、面向市场、统筹规划、围绕重点、突出特色、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快开发建设一批在国内外影响大、特色鲜明的旅游产品。2005年前,把天池、喀纳斯、葡萄沟、南山西白杨沟、金沙滩等建成成熟的、与国际接轨的世界级旅游精品;2010年前,全区重点旅游地州市均有1至2个世界级或国家级旅游精品。
四、加大宣传促销力度,大力拓展旅游客源市场
(十一)大力拓展海内外旅游市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充分利用新疆向西开放的地缘优势,继续巩固、拓展与中亚、西亚及巴基斯坦等国家和地区的旅游购物市场,着力开发美国、日本、韩国、西欧市场,努力扩大台港澳市场,形成多元化的入境客源市场格局。积极发展国内旅游,加强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周边省(区)旅游市场的协作,重视挖掘区内客源市场潜力。
(十二)办好旅游节庆活动。大力开发、发展会展旅游、商务旅游、农业旅游、工业旅游、都市旅游、生态旅游、文化旅游、节庆旅游等新兴旅游市场,积极申办、组织各种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展览、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借势造市,形成良好的旅游效应。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努力把乌鲁木齐"乌洽会"、吐鲁番葡萄节、博州那达慕大会、喀什达瓦孜等办成国际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旅游节庆活动。
(十三)重视旅游整体形象的包装和宣传。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要把宣传新疆旅游整体形象作为对内、对外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单位要与旅游部门密切配合,开辟旅游专栏节目,并积极向中央新闻单位和国内外传播媒体输送、交流宣传新疆的旅游节目,重点推出新疆旅游名牌。各级外宣、外事、旅游、文化、新闻、影视等部门要积极邀请国内外新闻记者、旅行商及名人名家等,到新疆重点旅游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和采访,尽快提高新疆旅游产品的知名度。
(十四)完善旅游宣传促销手段。运用影视、歌曲、广告、互联网等多种宣传促销形式,提高宣传促销的影响力、覆盖面和科技含量,增强旅游宣传促销实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各旅游单位参加国内外旅游交易会及各种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旅游界的合作。简化赴海外促销人员审批程序,实行一年申请、一年有效的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在主要客源国(地区)设立旅游宣传促销窗口或办事处,与国家旅游局驻外办事处密切合作,努力推销新疆旅游品。
五、强化旅游管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不断改善旅游环境
(十五)加快旅游法制建设。抓紧制定、完善地方性旅游法规和政府规章,建立健全旅游法制体系。健全旅游行政执法体系和质量监督网络,尽快组建新疆旅游执法大队,提高旅游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全区统一的旅游投诉电话系统,及时受理投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进一步调整、充实旅游发展规划。要按照自治区"十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继续抓紧做好全区《旅游发展规划》的充实完善工作。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特色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旅游发展规划,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旅游景区(点)的永续利用。
(十七)认真做好旅游开发项目的立项工作。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旅游开发项目,要积极争取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要统筹考虑旅游开发项目,对那些符合新疆旅游投资导向、特色鲜明、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项目,要优先纳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予以积极支持。自治区计划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旅游规划和项目管理工作。各地在制定国民经济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基建技改计划时,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旅游项目建设资金,加大对重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旅游基础设施国债项目要按照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十八)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全区各地和重点旅游地区政府要建议旅游市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处理旅游市场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十九)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旅游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责任制,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重点旅游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旅游企业、旅游景区(点)都要制定旅游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案;以110、120为中心建立社会联动系统,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和其它突发事件。
(二十)加速形成旅游社、旅游饭店、旅游定点企业的规范服务标准。加强旅游企业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牢固树立服务质量第一的观念。强化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管理,规范导游解说和团队运作。加强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将更多的旅游饭店纳入星级饭店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继续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验,提高新疆饭店管理总体水平。切实加强对旅游购物等定点单位和旅游车辆的管理。
(二十一)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国家级旅游区(点)。在继续巩固和发展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市、库尔勒市等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创建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创建城市范围,力争早日将喀什市、阿勒泰市、伊宁市创建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在全区重点旅游市、县开展建设"旅游强市(县)"活动,进一步提高城市的旅游经济实力和在全国的知名度。积极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工作,规范景区景点的设施标准、服务质量,争创国家颁布的"A"级旅游景区(点),进一步提高旅游景区(点)的综合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二十二)加速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立旅游人才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区内院校旅游专业的办学优势,加快培养高、中级旅游管理人才和实用人才,优化旅游行业队伍的学历和职称结构。采取多种形式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建设。抓好旅游企业重点是星级宾馆和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工作,健全员工持证上岗制度,到2005年,旅游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达到80%以上。
(二十三)营造良好的旅游大环境。实施旅游畅通工程,各执法检查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途中拦截检查旅游车辆,旅游城市要为旅游车辆入城提供方便。加强旅游城市、旅游景区(点)和旅游沿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居民文明程度,共同塑造和维护新疆旅游的良好形象。
(二十四)认真做好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工作。要严格制定科学的开发和保护方案,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决杜绝对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盲目开发、低水平开发和破坏性开发,努力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十五)大力发展边境旅游。要充分发挥旅游中心城市和边境口岸的地缘优势。
通过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着力改善边境旅游环境,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建立与边境旅游相适应的市场体系和服务功能。
六、围绕旅游发展加速交通建设,完善旅游配套功能
(二十六)加快旅游航空交通建设。把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建成西部国际旅游的主要进出口岸,形成连接主要旅游客源国、省内外重点旅游城市及旅游景区的旅游航空网络。围绕主要客源国市场开拓,积极开辟乌鲁木齐至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及欧洲等国际航线。围绕重点旅游景区加快区内航空支线建设。
(二十七)建成高等级旅游公路网络。围绕重点旅游区和旅游精品线路建设,尽快形成乌鲁木齐至各主要旅游城市、旅游景区,以及旅游城市、旅游景区间的高等级旅游公路网络。交通部门要在重点旅游区和旅游线路上增开旅游客运专线。加快建设乌鲁木齐-托克逊-库尔勒、奎屯-伊宁高等级公路;改造升级伊宁-新源、奎屯-乔尔玛-巴音布鲁克-金沙滩、阿克苏-库车-库尔勒、喀什-红其拉甫、阿图什-喀什-奥依塔克等干线公路及旅游公路。
(二十八)发展铁路旅游运输网络。围绕西部大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提高兰新铁路线路的利用率,尽快形成新疆与内地省(区、市)旅游城市、乌鲁木齐与区内旅游城市的铁路旅游运输网络。提高旅游列车档次和运行速度,增开"朝发夕至"豪华舒适的旅游专列。
(二十九)完善旅游配套功能。各地、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尽快完善旅游城市、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交通沿线的通信、邮政、电力、银行、医疗、供水、餐饮、环保等服务设施和功能。彻底治理旅游景区(点)脏、乱、差现象,加快公共厕所工程建设,坚持"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风景区(点)、旅游线路沿线的加油站、停车场等没有建立规定水冲厕所和环保厕所的,旅游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
七、实行政策倾斜,扶持旅游业发展
(三十)进一步加大对旅游业的支持力度。自治区计划、财政、旅游等部门要积极想办法争取国债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计划、财政部门要确保自治区每年260万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00万元旅游发展基金和200万元旅游宣传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以此为基数每年递增15%。各地也要不断加大对旅游业的财力支持。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等方式进行融资。
(三十一)充分发挥口岸优势,搞活边境旅游。要进一步简化出入境手续和旅游购物通关检验手续。要利用新疆与哈萨克斯坦口岸边民互市免签证的便利条件,不断扩大旅游购物贸易,并在税费征收上予以优惠。外汇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商业银行在定点旅游购物市场、边境口岸设立外汇兑换点,为游客提供方便,防止外汇流失或进入黑市进行非法交易。自治区外办、公安等部门要继续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我方人员赴哈方边境地区进行"一日游"或"多日游",以及在新疆主要城市和重点边境口岸对境外游客实行72小时免签证和落实签证有关政策。对于赴海外旅游促销人员的审批,实行一次申请、一年有效的办法。同时,抓紧新增13个开放县(市)的有关报批工作。
(三十二)充分发挥市场价格机制作用,合理运用旅游景区(点)票价调节淡旺季游客流量;民航部门要加大民航机票分季节、时段、航线进行差别定价的力度。
(三十三)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各地要加大对旅游宾馆、饭店缴纳各种费用情况的检查清理力度,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该减少的要减少,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
(三十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旅游投资者解决在项目开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对经营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认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缴生产经营场所房产税。对旅游经营项目用地,只收征地费,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三十五)继续大力推进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旅游强县"活动。对人选的旅游城市,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基础设施项目立项、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三十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各种经济成份在新疆投资旅游建设、兴办合资旅行社和其他旅游企业。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国家、集体、部门、企业、个人一齐上,内外资一起上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方方面面的人力、物力、财务投入旅游业,努力扩大旅游发展规模,积极完善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有关部门要认真筛选好的旅游设施项目并争取进入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外商进行投资。鼓励新疆旅游企业参与国内区域性经济合作,加强与区外旅游企业的合作交流。
(三十七)鼓励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和旅游商品;对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的经营者享受免征3年所得税的政策。
八、切实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领导
(三十八)各级党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旅游业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政府主导型的旅游业发展战略,加强对旅游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和支持力度,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难点、"热点"问题,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进一步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行业的管理职能。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旅游产业意识,主动配合旅游部门工作,增强为发展新疆旅游业服务的意识,切实转变观念,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从各方面支持旅游业的发展。
(三十九)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要严格实行旅行社准入制度,凡未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要不断规范旅行社、导游人员的经营行为,健全投诉机制,完善处理程序,提高投诉结案率,依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旅游业务、扰乱旅游市场的行为。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消费,坚决抵制和严厉打击"黄、赌、毒".
(四十)加强旅游安全和卫生保障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切实做好旅游区(点)和旅游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卫生防疫等工作。要建立预警联动系统;制定旅游安全、消防事故紧急处理预案,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防止旅游意外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旅游者安全。
(四十一)自治区旅游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发挥其宏观协调作用,坚持例会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全区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自治区人大要抓紧制定《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治区旅游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强化行业自律。
⑵ 1996.10月通过了全国第一部地方旅游法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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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1985-02-15
⑶ 与酒店管理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酒店、宾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一、综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4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酒店宾馆业发展正在走向自律。该规范内容涉及客人预订、登记、入住、饭店收费、保护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顾客贵重物品的保护、顾客一般物品的保护、洗衣服务、停车场管理等九大方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本标准首次于1993年9月1日发布,修订于1997年10月16日,自1998年5月1日起替代。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4月11日发布,该《通知》主要涉及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交通配套条件等。其中第三条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款是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规定。
4、《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2月21日发布,主要内容涉及(1)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2)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具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
5、《旅店业卫生标准》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它引用标准是GB 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及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公安部发布,主要内容为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等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主要内容为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等。
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9年5月25日发布实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5年2月6日颁布实施,主要内容为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严格审批制度,及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几处解释。
6、《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于1990年2月20日发布,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旅游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奖励与惩罚等内容。
7、《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9月9日起公布实施,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主要对烟草系统宾馆饭店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检查与整改、责任与追究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⑷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旅游安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拟订本市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落实有关旅游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规定的行为;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安全工作。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旅游、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定期检测。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转,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消除。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导游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
旅游区(点)达到或者接近游客流量控制标准时,旅游区(点)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疏导,并采取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检查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文明执法。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旅游经营活动。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投诉;
(三)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北京市旅行社质量监督管理所依法受理旅游者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投诉。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执业证书进行导游或者领队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或者领队进行导游或者领队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2010年12月23日删除)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或者领队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并予以公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业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⑸ 场怎样做旅游市调查水库游船安全管理.水库旅游安全管理.
目前,无论是旅游企业的经营者还是投资者,都面临着一种两难的选择:要生存发展必须不断开发新的产品,投资新的项目。但是,开发新的产品、投资新的项目却无法对未来市场的前景与收益有一个相对准确、完整、权威的预测系统,这是阻碍旅游业发展的一个大问题。所以,无论是满足富裕起来的人民,还是考虑投资回报,旅游行业对信息的需要是迫切的。
1.旅游市场调查及其现状旅游市场信息主要分为两大块:区域规划和市场调查。目前,在宏观层面上,即区域规划已得到旅游城市和景区的重视,但在微观层面上,即旅游市场调查这个领域,比起消费品行业,还是有很大的距离。
国内旅游管理部门早已经开始旅游信息的收集和整理,但这种整理主要停留于技术环节之上。一些旅游信息系统的推出只是完成了信息采集的过程,信息是有了,数据也有了,但最为重要的是对这些信息和数据的分析及市场预测依然欠缺。科学的、系统的、专业的旅游市场信息有相当大的市场空间。
2.旅游市场调查的内容旅游市场调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地点、时间、如何做、为什么几个方面。通过调查,我们可以了解过去包括现在旅客的流量,各个景点品牌占有率,销售数据的监测,广告效果监测,游客满意度,质量控制,景点形象;还可以预测未来,了解市场。
一般对旅游经营者来讲,更关心有多少游客在不同的旅游城市或景点,数量是上升还是下降,谁是潜在的客户群体,广告推广活动是否有效,旅游者是否喜欢我们的产品,我们下一步的市场在哪里?
有些旅游业经营者还关心新产品的开发。为此,市场研究行业借鉴快速消费品的调查经验,结合旅游业的特点,发展了一系列调查旅游市场的研究模型,如早期的平衡分析法。
3.市场调查在中国旅游市场的实践近年来,国内旅游企业越来越意识到市场调查的重要性。以景区为例,一些景区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和自身策略的需要,每年在制定市场计划之前,都在它的目标市场范围内进行市场调查。
目前,大部分景区所面临的主要任务是,不但要通过营销策略的优化和跨区域市场策略的实施,尽可能保持现有的客户和营业收入,更重要是要通过旅游产品的重新组合和旅游产品的创新,进而在竞争激烈的旅游市场推出符合主要客户群体需求的、以某种特色为主的产品,吸引新的游客。为此,在调查目的中,应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旅游消费新的需求趋势
●客源市场社会和经济因素的变化对旅游成长性的影响
●目标客源市场旅游消费者出游意愿、动机和旅游线路选择变化的趋势分析
●游客选择旅行社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旅行社服务满意度
●景区在目标客源市场的形象定位和再定位的策略
●新的旅游产品(老产品的重新组合,创新产品)的概念测试
●新的旅游产品要素分析(观赏性,娱乐性,参与性,舒适性,价格等)
●不同目标群体与不同旅游产品要素的偏爱度的模拟测试在以上的调查目的中,旅游新产品的开发难度最大。这是因为旅游产品是服务类的产品,它不像功能产品,能给消费者带来直接的利益。旅游产品主要是通过人们的视觉、感觉、心理的作用,使游客得到某种享受。所以一般来说,开发服务类的产品比功能产品的定位更难。
为加强对水域游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游人乘船安全,作以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乘船游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开办游船业务,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在市园林局直接管理的公园内开办的,由市园林局批准;
(二)在市水利局管理的水库等水域(禁驶游船的水源保护区除外)开办的,由市水利局批准;
(三)在其他水域,由水域管理单位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经批准后,报当地公安分(县)局进行安全检查,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准开办。对无安全合格证的,予以取缔。
三、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船须有公安机关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船只上应标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不准超载。
(二)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况。
(三)船只数量,由公安机关根据水域条件核定。不准超额。
(四)机动船(艇)驾驶人员,须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执照。禁止无照驾驶和酒后驾驶。
(五)游船活动水域须建有游船码头,码头高出船弦40厘米以上的,应设置稳固的台阶板。
(六)面积大的水域,须划定游船活动区。游船活动区与游泳区用明显标志隔开。游船活动区内禁止游泳。
(七)根据水域状况和服务规模的大小,按公安机关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救护器材和救护人员。救护人员要经常巡视,负责落水遇险的抢救。
(八)遇四级以上大风或暴雨时,游船停止活动。
(九)建立售票管理和安全宣传等制度,维护良好秩序。
四、游人乘坐游船,必须遵守秩序,不得拥挤和驾船打闹;不得将游船驶入游泳区或禁止游船活动区域;不得跳船换乘和从船上跳水游泳;不得倒卖船票和转租游船。
五、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安全合格证,擅自经营游船业务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八)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处罚以外,可以采取限期整顿的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注销安全合格证,并予以收回。
七、本规定由市公安局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水利工地特别是枢纽工程的安全施工以及水库旅游安全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二是安全组织机构设置和安全人员配备情况;三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水库安全管理情况;四是油库、炸药库、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管理情况;五是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六是交通安全和车辆、船舶安全管理及维护保养情况;七是水库旅游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八是水利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九是职工、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遵章守纪情况;十是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等。
⑹ 旅游城市评定标准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评定标准
最高得分 分
档
计
分 检
查
得
分
1 城市旅游经济发展水平(60)
1.1 旅游业总收入占本市GDP比例 30
1.1.1 旅游业总收入占本市GDP比例大于15%(含15%) 30
1.1.2 旅游业总收入占本市GDP比例在10%-15%之间 20
1.1.3 旅游业总收入占本市GDP比例在5%-10%之间 15
1.1.4 旅游业总收入占本市GDP比例在3%-5%之间 10
1.2 旅游业外汇收入 30
1.2.1 超过10亿美元(含10亿美元) 30
1.2.2 在5-10亿美元之间(含5亿美元) 20
1.2.3 在1-5亿美元之间(含1亿美元) 15
1.2.4 在1000万-1亿美元之间(含1000万美元) 10
1.2.5 在500-1000万美元之间(含500万美元) 8
1.2.6 在500万美元以下 5
2 城市旅游产业定位与规模(35)
2.1 城市对旅游业发展有明确且重要地位(如支柱产业、龙头产业、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 10
2.1.1 由市人代会议通过的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这样产业定位的 10
2.1.2 由市政府专门下发文件提出这样产业定位的 8
2.1.3 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提及但定位不够明确突出的 6
2.2 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2.1 纳入五年发展计划和远景目标规划 5
2.2.2 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5
2.2.3 市政府制定了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5
2.3 城市旅游产业规模(即旅游总收入、旅游外汇收入 等)与同级城市相比居领先水平 10
2.3.1 在全国居前三名 10
2.3.2 在本省居前三名 8
2.3.3 县级市在本地区居前两名 6
3 城市旅游业投入和专项政策支持(35)
3.1 旅游业被列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有相应配套政策
3.1.1 财政政策(在投资、贷款等方面) 5
最高得分 分档计分 检查得分
3.1.2 旅游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在税收、创汇奖励等方面) 5
3.1.3 旅游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旅游业发展的政策 (交通、园林、城建、文化、铁路、物价等部门)
5
3.2 市政府对旅游业发展有专项资金或专项政策支持 10
3.2.1 旅游业在市计划部门和财政的年度的计划中单列户头或有专项投资资金安排
10
3.2.2 市政府设立制度化专项资金支持或有专项政策 8
3.2.3 市政府有专项资金投入 6
3.3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有保障 10
3.3.1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在市财政有制度化来源且每年保持增长
10
3.3.2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在市财政有制度化来源 8
3.3.3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有来源 6
4 城市旅游业发展的主导机制(35)
4.1 市委、市政府每年就旅游业发展有专题部署 5
4.2 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旅游协调议事机构或制度 5
4.2.1 建立机构或制度并且每年经常专题协调议事 5
4.2.2 建立机构或制度并且协调议事(每年两次以下) 3
4.3 市政府每年召开旅游工作会议 5
4.4 市政府发布旅游业管理规章 5
4.4.1 市政府发布旅游业管理规章 5
4.4.2 市政府发布旅游业管理规范性文件 3
4.5 城市具有健全的旅游业法规体系 15
4.5.1 市人大颁发综合性旅游法规 15
4.5.2 市人大转发上级人大综合性旅游法规 10
4.5.3 市人大发布规范旅游管理的决定或决议 5
5 城市旅游业的管理体系(70)
5.1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
5.1.1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健全,职责分明,统一管理全市旅游业发展。 5
5.1.1.1 市编委批准的机构及"三定方案",有固定办公地点 5
5.1.1.2 单独设立机构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3
最高得分 分档计分 检查得分
5.1.2 有行政执法授权的旅游执法队伍,依法进行管理,使旅游市场发展健康有序
5
5.1.2.1 成立旅游执法大队,旅游市场发展健康有序 5
5.1.2.2 有常设的旅游执法的机构和人员,效果明显 3
5.1.2.3 有兼职旅游市场执法的队伍,有检查,有成果 1
5.2 旅游行业管理工作
5.2.1 设置旅游质监所并为旅游消费者处理各种投诉,使各种质量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10
5.2.1.1 圆满解决率100% 10
5.2.1.2 圆满解决率90%以上 8
5.2.1.3 圆满解决率80%以上 6
5.2.2 旅游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10
5.2.2.1 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经常联合检查,查处违反国家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行为,效果显著
10
5.2.2.2 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联合抽查,并查处违反国家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行为,效果明显
8
5.2.2.3 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各自抽查,能联合查处违反国家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行为,有一定效果
6
5.2.3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全市旅游投资项目的审批 5
5.2.4 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旅游统计管理办法》、《旅游统计调查制度》
5.2.4.1 本市已建立起比较完整科学的旅游统计制度 5
5.2.4.2 旅游和统计部门联合发布旅游统计数据 5
5.2.4.3 旅游和统计部门联合对海外及国内旅游者抽样调查 5
5.2.5 城市对旅游标准化工作有持续推进的方案和措施,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人员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工作有安排、有落实、有记录
10
5.2.6 积极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是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宣传贯彻行业标准、指导和推动企业标准 10
5.2.6.1 以上三项工作都能够全面开展 10
5.2.6.2 以上三项工作能够开展两项 8
最高得分 分档计分 检查得分
5.2.6.3 以上三项工作仅能够开展一项 6
6 城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60)
6.1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效显著
6.1.1 有机构、有规划、有布置、有检查 10
6.1.2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 10
6.1.2.1 有获得中宣部授予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 10
6.1.2.2 有获得省委宣传部授予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 8
6.1.2.3 有获得市委宣传部授予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 6
6.2 在旅游行业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爱岗敬业活动,成效显著
10
6.2.1 有国家旅游局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或个人 10
6.2.2 有省部级单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或个人 8
6.2.3 有受到市级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或个人 6
6.3 旅游行业普遍开展创"青年文明号"活动,成效显著 10
6.3.1 三家(含)以上企业获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10
6.3.2 一家(含)以上企业获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8
6.3.3 三家(含)以上企业获省级、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6
6.4 各类旅游经营单位(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点)、
旅游车船公司、旅游餐饮及购物场所等)积极开展创文明行业活动,设立文明示范窗口,成效显著
10
6.4.1 有国家级示范窗口的 10
6.4.2 有省部级示范窗口的 8
6.4.3 有市级示范窗口的 6
6.5 各类旅游经营相关单位(机场、火车站、码头、汽车站、出租车公司、商店等)积极开展创文明行业活动,环境 整洁,服务规范;设立文明示范窗口,成效显著
10
6.5.1 有国家级示范窗口的 10
6.5.2 有省部级示范窗口的 8
6.5.3 有市级示范窗口的 6
7 城市的生态自然环境(45)
7.1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8
最高得分 分档计分 检查得分
7.1.1 绿化覆盖率大于30%(含30%) 8
7.1.2 绿化覆盖率在20%-30%之间(含20%) 5
7.1.3 绿化覆盖率在10%-20%之间(含10%) 3
7.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8
7.2.1 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0%(含80%) 8
7.2.2 无害化处理率在60%-80%之间(含60%) 5
7.2.3 无害化处理率在50%-60%之间(含50%) 3
7.3 城市建成区噪声平均值小于58分贝(含58分贝) 8
7.4 城市空气污染指数小于100 8
7.5 城市饮用水质达标率大于95%(含95%) 8
7.6 动员全市人民搞好旅游环境的整治,迎接海内外旅游者,无违章建筑,无垃圾积存
5
8 城市的现代旅游功能(100)
8.1 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8.1.1 在机场、火车站、码头、商业及交通中心区等游客
集散地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具有咨询、预定、
受理游客投诉等功能,各种信息资料能够及时更新
10
8.1.1.1 设有咨询服务中心,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10
8.1.1.2 设有咨询服务中心,布局不够合理或功能有欠缺 8
8.1.1.3 以上地区仅能提供旅游宣传资料(方式不限),使游客能从中查到旅游信息
6
8.1.2 电台、电视台、主要报纸有固定的旅游栏目 3
8.1.3 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咨询电话 3
8.1.4 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投诉电话 5
8.1.5 机场、火车站、码头、汽车站等交通集散地设有旅游地图广告牌,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5
8.1.5.1 普遍设有旅游地图广告牌 5
8.1.5.2 部分设有旅游地图广告牌 4
8.1.5.3 仅火车站(或汽车站)设有旅游地图广告牌 3
8.2 以下场所设置规范、醒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8.2.1 机场、火车站、码头 2
8.2.2 市区通往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干道 1
最高得分 分档计分 检查得分
8.2.3 市区通往主要旅游区(点)的道路 1
8.2.4 旅游饭店 1
8.2.5 旅游区(点)内 1
8.2.6 国际会议中心、展览中心 1
8.2.7 旅游娱乐场所 1
8.2.8 旅游购物场所 1
8.2.9 旅游餐饮场所 1
8.3 语言环境
8.3.1 城市主要道路有中英文对照的交通指示牌(方向) 3
8.3.2 主要旅游区(点)有中英文对照的说明牌或导游录音 3
8.3.3 旅游服务场所服务人员能够用普通话接待客人 2
8.3.4 旅游服务场所有能够用英语会话的服务人员 3
8.4 公用设施服务系统
8.4.1 主要街区设有公用电话亭完好无损 3
8.4.2 主要旅游经营单位的水、电、燃料供应有保障 5
8.4.3 星级饭店的外币兑换点设置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
2
8.4.4 机场外币兑换点应设在醒目位置,有当日外汇牌
价公告,营业时间在18小时以上
3
8.4.5 有可以容纳200人以上、具有同声传译系统的国际
会议中心
5
8.4.6 有8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场馆 5
8.5 城市夜景
8.5.1 有用霓虹灯或彩灯装饰的街道,向市民和旅游者提
供购物、娱乐、餐饮服务
10
8.5.2 有用霓虹灯或彩灯装饰晚间游览点 10
8.5.3 有晚间水上游览项目 5
8.5.4 旅游区(点)有晚间固定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项目 5
9 城市的旅游教育和培训(40)
9.1 旅游教育
9.1.1 开办旅游职业高中或职业中专 5
最高得分 分档计分 检查得分
9.1.1.1 单独设立旅游职业高中或中专的 5
9.1.1.2 在职业高中或中专设立旅游班的 3
9.1.2 高等学校中设有旅游系或旅游专业 5
9.2 旅游培训
9.2.1 市旅游局建立以下项目的统计,档案资料完整 5
9.2.2 有面向全市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基地或固定的培训点
5
9.2.3 饭店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 5
9.2.3.1 80%以上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5
9.2.3.2 70-79%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3
9.2.4 旅行社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 5
9.2.4.1 80%以上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5
9.2.4.2 70-79%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3
9.2.5 车船公司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 5
9.2.5.1 80%以上取得各级旅游局的岗位培训证书 5
9.2.5.2 70-79%取得各级旅游局的岗位培训证书 3
9.2.6 旅游企业从业人员80%以上经过各种专业的培训 5
10 城市的旅游交通(60)
10.1 城市的可进入性
10.1.1 本市有民用机场或有距市区1小时车程以内的其他民用机场
5
10.1.2 机场开通国际航线(或包机)并有相应的配套服务 5
10.1.3 本市有火车客运站或有距市区半小时车程以内的其他客运火车站
3
10.1.4 火车站有旅游列车停靠 2
10.1.5 沿海(江、河、湖)城市有客运码头 5
10.1.6 以山为主要景区的城市,山上有方便游客的旅游缆车或索道
5
10.1.7 有距市区半小时车程高速公路进、出口 5
10.2 市内交通
10.2.1 通往城市主要旅游区(点)的交通
10.2.1.1 有规范服务的观光巴士 3
最高得分 分档计分 检查得分
10.2.1.2 有能满足游客需求的旅游专线车 3
10.2.1.3 有通往城市主要旅游区(点)公共汽车 3
10.2.2 出租汽车服务
10.2.2.1 出租汽车数量上和时间上能满足海内外旅游者需求 3
10.2.2.2 出租汽车统一座套,清洁卫生,规范服务,按里程表计价,不拒载,不欺诈。
5
10.2.3 旅游车船
10.2.3.1 城市有一家以上旅游汽车公司,且认真执行《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
3
10.2.3.2 以山水风光为主要景观的城市有游船公司,且规范化服务,游船清洁卫生 ,安全措施有保障
5
10.2.3.3 沿海(江、河、湖)城市的游船公司有符合《内河游船星级标准》二星级以上游船及高档游船
5
11 城市的旅游区(点)开发与管理(40)
11.1 旅游区(点)开发
11.1.1 开展旅游资源普查与开发,并有5处以上旅游区 (点)年接待游客总量不低于50万人次
10
11.1.2 有已投入运营、年接待量在10万人次以上的旅游度假功能区
10
11.2 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评定 4
11.2.1 有评为AAAA级的旅游区(点) 4
11.2.2 有评为AAA级的旅游区(点) 3
11.2.3 有评为AA级的旅游区(点) 2
11.2.4 有评为A级的旅游区(点) 1
11.3 旅游区(点)的质量管理
11.3.1 管理制度落实, 游览秩序井然,无游客拥挤现象 2
11.3.2 清洁卫生保持良好,无乱堆乱放现象 2
11.3.3 安全设施齐备且维护良好,无不安全隐患 2
11.4 旅游区(点)规划与保护
11.4.1 旅游区(点)都有经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无违反规划建设项目
5
最高得分 分档计分 检查得分
11.4.2 城市规划确定本市风格独特、具有游览价值的街区,并制定法规加以保护,如禁止再建高层建筑、清理违章乱立的广告牌、调整街道园林绿化等
5
12 城市的旅游促销与产品开发(60)
12.1 旅游促销指标
12.1.1 近三年接待海外旅游者人天数年均递增5%以上 10
12.1.2 近三年接待国内旅游者人天数年均递增3%以上 10
12.2 旅游旅游促销工作
12.2.1 制定国内外旅游市场促销目标、计划,并付诸实施 5
12.2.2 积极参加国家旅游局主办的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并积极参加国家和省旅游局组织的海外促销
5
12.2.3 城市开通旅游信息网站,为海内外旅游者提供信息 5
12.2.4 每年有一次以上市政府举办的大型旅游节庆活动 5
12.3 旅游产品开发
12.3.1 城市有历史文化、文物古迹资源,市政府每年对旅游区(点)的文物保护有投资,措施得力,并在市场促销过程中注意突出产品特色,成效显著
2
12.3.2 城市有古代园林, 市政府每年对旅游区(点)的园林保护有投资,措施有效,并在市场促销过程中注意突出产品特色,成效显著
2
12.3.3 城市有人文景观(主题公园),其主要景观具有国内独特性,无重复性建设,经营情况良好,并在市场促销过程中产品特色,成效显著
2
12.3.4 城市有休闲度假设施,其主要休闲度假功能区内设施完备、服务规范、项目丰富,并在市场促销过程中注意突出产品特色,成效显著
2
12.3.5 城市经常举办国际会议、展览或体育比赛、文化交流活动,其设施、组织水平与国际水平接轨,并在市场促销中注意突出本城市的特色,成效显著
2
12.4 旅游产品开发
12.4.1 有2条以上有较好效益的生态旅游线路 2
12.4.2 有2条以上有较好效益的农业或工业旅游线路 2
最高得分 分档计分 检查得分
12.4.3 有2条以上有较好效益的体育或保健旅游线路 2
12.4.4 有2条以上有较好效益的修学或民俗旅游线路 2
12.4.5 有2种以上有较好效益的其他专项(或特种)旅游产品
2
13 城市的旅游住宿设施(50)
13.1 旅游饭店
13.1.1 客房的数量、档次基本满足海内外旅游者需求 5
13.1.2 星级评定率达到80%以上 10
13.1.3 星级饭店的复核率每年达到100% 5
13.1.4 全市旅游饭店客房全年出租率 10
13.1.4.1 达到60%以上 10
13.1.4.2 50%至60%之间 5
13.1.5 三星级以上饭店能为客人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 5
13.2 社会旅馆
13.2.1 市旅游局对接待国内旅游团队的住宿场所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5
13.2.2 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及措施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5
13.2.3 为入住旅游者提供规范服务,保彰客人的合法权益 5
14 城市的旅行社(40)
14.1 旅行社经营形象
14.1.1 旅行社门市门面整洁、标志醒目;经营资格证明摆放在明显位置;有旅游价目表及资料
10
14.1.1.1 以上三项均符合要求 10
14.1.1.2 以上两项均符合要求 8
14.1.1.3 以上一项符合要求 6
14.1.2 有国家旅游局近两年内公布的国际旅游100强或国
内旅游100强旅行社
5
14.2 旅行社服务质量
14.2.1 贯彻《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全部持证上岗,导游词规范、健康、文明
5
14.2.2 执行《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导游员参加等级考试的比例超过80%
5
最高得分 分档计分 检查得分
14.2.3 旅行社普遍推行《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行业标准,与旅游团(者)普遍签订规范化的合同
5
14.2.4 出境游组团社严格执行《旅行社出境游服务质量》标准,经营规范
5
14.2.5 旅行社及时、认真地处理旅游者投诉,近两年内没有严重质量事故的投诉
5
15 城市的旅游餐饮(40)
15.1 市旅游局对旅游团队餐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10
15.2 餐饮特色与质量
15.2.1 有提供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餐饮风味的餐饮点相对集中的街区
5
15.2.2 在旅游者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和场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快餐店
5
15.2.3 有提供正餐的西餐馆 5
15.2.4 有适应主要客源国游客口味的餐馆 5
15.2.5 有可以接待海外游客的穆斯林餐馆 5
15.2.6 以上餐馆就餐环境整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保鲜等有关法规和标准
5
16 城市的旅游购物(40)
16.1 旅游商品创汇占全市旅游创汇(或旅游商品收入占全市旅游总收入)的比重(以本市统计局公报为准)
20
16.1.1 在25%(含)以上 20
16.1.2 在20(含)—25%之间 15
16.1.3 在15(含)—20%之间 10
16.1.4 低于15% 5
16.2 旅游购物场所及商品
16.2.1 有方便旅游者购物的相对集中的步行商业街区 5
16.2.2 市旅游局对旅游团队购物场所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5
16.2.3 购物商场设立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专柜 5
16.2.4 主要旅游区(点)销售有反映本景区(点)特征的旅游纪念品
5
最高得分 分档计分 检查得分
17 城市的旅游文化娱乐(40)
17.1 城市有一处以上固定场所常年在晚间为海外旅游者演出
8
17.2 城市有一处以上能为旅游团队提供文艺表演的歌舞餐厅
8
17.3 城市有一处以上旅游景区(点)能在白天开展定时文表演
8
17.4 以民族风情为主要景观的少数民族较多的城市,在少数民族生活区内有固定接待旅游团队的民族文娱表演和参观项目
5
17.5 星级饭店普遍有比较丰富的晚间娱乐活动 3
17.6 各种旅游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健康,严禁“黄、赌、毒” 8
18 城市的旅游厕所(40)
18.1 数量与分布
18.1.1 主要街区及旅游区(点)的厕所可以满足需求 5
18.1.2 市区通往郊区(县)旅游区(点)路上,如需设立厕所的已设立旅游厕所
5
18.1.3 旅行社门市所在地及旅游购物、餐饮场所已设立旅游厕所
5
18.2 质量与管理
18.2.1 以上厕所都是水冲式厕所或环保型厕所 5
18.2.2 以上厕所厕位间设隔板和门,有手纸,男厕设小便器 5
18.2.3 有设置残疾人专用厕位的旅游厕所 5
18.2.4 以上厕所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识规范、清楚 5
18.2.5 以上厕所管理制度严格,无秽物,无异味 5
19 城市的旅游市场秩序(70)
19.1 “一日游”市场秩序
19.1.1 城市制定“一日游”管理规章,对“一日游”市场进行检查 5
19.1.2 “一日游”经营规范,无争夺地盘、强拉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
5
19.2 游览环境和旅游商品市场秩序
最高得分 分档计分 检查得分
19.2.1 主要旅游区(点)对摊贩实行集中管理,主要旅游区(点)、集中购物街区及其他旅游购物场所环境整洁
5
19.2.2 无围追兜售、尾随强卖现象,无乞讨现象 5
19.2.3 无假冒伪劣商品 5
19.2.4 无价格欺诈、胁迫消费等行为 5
19.3 旅游车辆证照齐全,无“黑车” 8
19.4 城市对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无“黑社”
8
19.5 认真贯彻《旅行社管理条例》,全市旅行社经营规范,无超范围经营,无承包挂靠,无虚假广告
8
19.6 严格执行导游计分制和网络化管理,全市导游皆有归属,无“黑导”,无非法“陪游”、“伴游”
8
19.7 近两年无关于旅游市场秩序的重大投诉 8
20 城市的旅游安全与保险(40)
20.1 旅游安全
20.1.1 城市有巡警制度,突发情况下可以救助游客 3
20.1.2 在旅游场所规范执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3
20.1.3 旅游区(点)和游客集中场所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3
20.1.4 旅游经营单位普遍建立健全安全教育、防范制度,每年都进行检查落实
3
20.1.5 近两年内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8
20.2 旅游紧急救援
20.2.1 城市有紧急救援机构并公布紧急救援电话号码,突发情况下可以救援海内外旅游者
3
20.2.2 主要旅游区(点)有医疗救护点 3
20.2.3 执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及报告制度 3
20.3 旅游保险
20.3.1 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率达100% 8
20.3.2 有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办的其他旅游保险项目 3
合计得分:
⑺ 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旅游城市安全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旅游法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 。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的法规;既包括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经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
⑻ 旅游安全责任制度
1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 在行政区域内制定旅游规划,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营和旅游监督管理以及旅游者的旅游活动
3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5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指导、协调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结合旅游特色,加强对城市形象和旅游区(点)的宣传。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⑼ 哪个立窑水泥厂处理垃圾成功
一、环境保护法制和体制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9部、自然资源保护法律15部。1996年以来,国家制定或修订了包括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性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法律,以及水、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农业、草原和畜牧等与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法律;国务院制定或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50余项行政法规;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关于做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职权,为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颁布了规章和地方法规660余件。
中国已建立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及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截至2005年底,国家颁布了800余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北京、上海、山东、河南等省(市)共制定了30余项环境保护地方标准。
中国不断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近年来,国家连续对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推动重点地区污染治理。中国刑法还对破坏环境资源罪有专门规定。国家颁布《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建立起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连续三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公民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依法查处7.5万多起环境违法案件,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1.6万家,对1万多个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国家还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处理多起违法行为。
中国实行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1998年中国政府将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作为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负责对中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国家建立了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建立了区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以加强部门和地区间的协调与合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政府设置了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构。目前,全国有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3226个,从事环境行政管理、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总人数达16.7万人;有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3854个,总人数达5万多人。各级政府综合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多数大中型企业也设有环保机构,负责本部门和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目前从业人员达30多万。
二、工业污染防治
工业污染防治是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与过去相比,中国工业污染防治战略目前正在发生重大变化,逐步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转变,从浓度控制向总量和浓度控制相结合转变,从点源治理向流域和区域综合治理转变,从简单的企业治理向调整产业结构、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转变。与1995年相比,2004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工业废水、工业化学需氧量、工业二氧化硫、工业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量分别下降了58%、72%、42%、55%和39%。与1990年相比,2004年全国每万元人民币GDP能耗下降45%,累计节约和少用能源7亿吨标准煤;火电供电煤耗、吨钢可比能耗、水泥综合能耗分别降低11.2%、29.6%和21.9%。
——淘汰和关闭一批技术落后、污染严重、浪费资源的企业。“九五”(1996—2000年)期间,国家关闭8.4万家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企业。2001—2004年,连续三次发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淘汰3万多家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并对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的钢铁、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炼焦、皂素、铬盐等八个重污染行业进行集中整顿,停建、缓建项目1900多个。2005年,关停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水泥、铁合金、炼焦、造纸、纺织印染等企业2600多家,并对水泥、电力、钢铁、造纸、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和技术改造,使这些行业在产量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呈持续下降趋势。
——开展循环经济实践。一是实行清洁生产,在企业生产的源头和全过程充分利用资源,使废物最小化、资源化、无害化,逐步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产品生态设计。目前,化工、轻工、电力、煤炭、机械、建材等行业5000多家企业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全国已有12000多家企业获得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800多个企业、18000多种规格型号产品获得环境标志认证,年产值约600亿元人民币。二是在工业集中地区积极发展生态工业,使上游企业的废物成为下游企业的原料,延长生产链条,做到废物产生量最小,实现“零排放”,并建设生态工业区,实现区域或企业群的资源最有效利用。目前,中国已建立了17个不同类型的生态工业园。三是统筹规划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消费、城市与农村的发展,大力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实行可持续生产和消费。国家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有关省市选择82家单位开展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等24个城市开展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海南、吉林、黑龙江等9省积极开展生态省建设,全国150个县市开展了生态县(市)创建工作。
——积极防范突发环境事件。2005年中国政府制定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信息发布等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制定和完善了涉及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应急预案、大气环境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应急预案、核与辐射应急预案等九个相关环境应急预案,以及《黄河流域敏感河段水环境应急预案》、《处置化学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处置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年来,中国对127个分布在全国江河湖海沿岸、人口稠密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附近的重点化工石化类项目进行了环境风险排查;对近5万家重点企业进行了全面、拉网式检查。
——对工业危险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制度。2003年,国家开始实施《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强化了工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等各项制度。2005年,工业危险废物处置量由1998年的131万吨增至339万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实行严格的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中国共有运行的核电厂5座(9台核电机组)、研究堆18座;在建的核电厂2座(4台核电机组)、研究堆1座,没有出现重大核安全问题,实现了“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遭受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的目标。中国严格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放射源安全与保安行为准则》,实行许可证制度,规定放射源进出口必须依法履行审批等有关手续。
三、重点地区污染治理
近年来,中国政府把“三河”(淮河、辽河、海河)、“三湖”(太湖、滇池、巢湖)、国家重点工程(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两控区”(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区)、“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作为全国污染防治的重点地区,取得明显成效。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三河”、“三湖”流域面积达81万平方公里,跨越全国14个省(市) ,居住人口3.6亿。国家制定并实施重点流域“九五”、“十五”(2001—2005年)水污染防治计划,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削减指标落实到排污单位,逐步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方式,并建设了一批重点治理工程项目。截至2005年底,列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2130个项目中,已完成1378项,占项目总数的65%。“三河”、“三湖”流域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达416个,日处理能力2093万吨;流域内的5000多家重点污染企业,已有80%以上实现了达标排放。目前,流域水污染物大幅度削减,水环境恶化趋势基本得到控制,一些河段和湖体水质有明显的改善。国家投入181.67亿元人民币在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建设了一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清理了库底固体废物,确保库区水质安全。
——“两控区”污染防治。1998年中国政府批准划定了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涉及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75个城市、地区,总面积约为109万平方公里。国家在“两控区”内进行能源结构调整,推广清洁燃料和低硫煤,大中城市禁止民用炉灶燃用散煤。与1998年相比,2005年二氧化硫控制区内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标城市比例由32.8%增加到45.2%;2005年酸雨控制区内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超过国家三级标准的城市比例由15.7%下降到4.5%。
——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自1998年以来,北京市连续实施了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天然气、电采暖、地源热泵、建筑节能等清洁能源利用技术和节能技术进一步推广,到2005年,北京市天然气用量达到32亿立方米,城市热网集中供热面积超过1亿平方米;严格机动车排放管理,对在用机动车实施了环保标志管理,对高排放黄标车采取限行措施,并淘汰老旧机动车30多万辆,发展天然气公交车2800辆,2005年提前实施了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三号标准);修订完善了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加大建筑工地管理,加强对道路机械清扫、冲刷和喷雾压尘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市区100多家污染企业实施关停搬迁,全市水泥立窑生产线全部关停。经过积极治理,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从1998年的100天增加到2005年的234天,各种大气污染物浓度普遍下降,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渤海污染治理。2001年中国政府批复《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截至2005年底,已完成各类渤海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工程项目166个,在建项目70个,投资达175亿元人民币,其中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44个,形成污水日处理能力355.3万吨,新建城市垃圾处理场18个,形成垃圾日处理能力7000多吨,新建生态农业、生态养殖项目89个,新建船舶港口和溢油反应项目9项,初步遏制了渤海海域环境继续恶化的趋势。
四、城市环境保护
中国城市化率已从1995年的29.04%提高到2004年的41.76%。针对城市化快速发展中的环境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使城市环境逐步改善,部分城市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与1996年相比,2005年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城市比例增加了31个百分点,空气质量劣于国家三级标准的城市比例下降了39个百分点。
从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保证能力出发,中国的许多城市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全面达标规划,测算大气和水环境容量,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逐步优化城市的功能分区。许多大中城市在城区发展中实行“退二进三”的策略,即退出第二产业进入第三产业,关闭了一批污染严重的企业,利用地价杠杆把一些污染企业迁出城区,按照“工业入园、集中治污染”的原则,实行技术改造和污染集中控制。一些城市把旧城改造与调整城市布局相结合,解决老城区脏乱差的问题,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大力调整城市能源结构,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减轻燃煤污染。在城市建设工程中推行使用预拌混凝土,对直辖市、省辖市、部分大中城市、旅游城市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减少建筑工地的粉尘污染。
中国各级政府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作为财政投资的重点,促进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截至2004年底,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6%,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52%,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40%。近年来,机动车排放标准从国家第Ⅰ阶段标准提高到国家第Ⅱ阶段标准,并制定了国家第Ⅲ阶段标准。一些城市开展清洁汽车行动,积极推行低污染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清洁燃料汽车。自2000年7月起,全国停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每年可减少排铅1500吨。
全国500多个城市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对城市环境质量、污染防治工作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量化,综合评价城市政府的环保工作。从1997年起,按照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设施完善、环境改善的要求,开展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目前,全国共有100多个城市(区)在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其中56个城市和直辖市的5个城区已创建成功。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或好于二级的天数均大于80%,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0%,城市绿化覆盖率大于35%,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蓝天、碧水、绿地、宁静、和谐”已成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国家大力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建设国家园林城市,改善人居环境。到2004年底,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为31.66%,绿地率为27.7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为7.39平方米,分别比2000年增长3.51%、4.05%和3.7平方米,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翻了一番。目前,全国已命名国家园林城市83个、园林城区4个,国家园林县城10个,并有12个城市获得了“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五、农村环境保护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防治农业环境污染、改善农村环境是中国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等创建活动,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前,全国有178个乡镇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国家重点在“三湖”地区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黄河三角洲地区,开展畜禽渔养殖污染、面源污染的综合防治示范。一些省市加大村庄环境整治力度,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在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近年来,国家兴建各类农村饮水工程80多万处,解决了6700多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困难和不安全问题。开展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和污染防治示范,建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和监管体系;加强农药和化肥环境安全管理,推广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化学农药,禁止在蔬菜、水果、粮食、茶叶和中药材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污灌带来的面源污染,保证农产品安全;开发生产新型安全优质高效饲料,提高饲料吸收利用率,减少养殖产品药物残留和有害物质的排放;推广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工程。
——生态农业和生态示范区建设。中国政府把生态农业建设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国生态农业建设县达到400多个,开展示范区建设县市达500多个,其中国家级生态农业县102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233个。近年来,有机食品相关的管理和发展机制不断完善,出台了《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食品国家标准》;出台了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开展源头治理;开展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已命名43个国家级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推动有机食品的产业化发展。全国有机认证面积超过300万公顷。
——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截至2005年,国家投入7亿多元人民币,在水资源匮乏的干旱区、半干旱区建设了460多个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综合运用农艺、生物和工程措施及旱作农业技术,充分利用天然降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能力,控制水土流失。国家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启动了以秸秆覆盖、免耕播种、深松和除草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保护性耕作项目,重点在环京津区和西北风沙源头区建立了两条保护性耕作带。截至2005年底,共建立示范县100个。
——农村新能源建设。开发与推广农村新能源是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十五”期间,国家先后投入35亿元人民币,重点推广以沼气建设为纽带的能源生态模式。到2005年底,全国沼气用户已达1700多万户,年生产沼气65亿立方米。国家大力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沼气工程,已建成2200多处,年处理畜禽粪便6000多万吨;建成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13.7万处,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500多处;推广省柴灶1.89亿户,太阳能热水器2850万平方米。同时,还积极推广使用太阳灶、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
六、生态保护与建设
经过长期不懈努力,中国一些地区生态环境开始得到改善。
——造林绿化。中国政府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指导方针,开展大规模植树造林,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营造林面积自2002年以来连续四年超过667万公顷。近年来,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迅速增加,林龄结构、林相结构趋于合理,森林质量趋于提高,实现了由持续下降到逐步上升的历史性转折。目前,全国森林面积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达18.21%,森林蓄积量达124.56亿立方米。国家重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从1998年起,中国开展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东北、华北、西北)及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和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等。“十五”期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共营造生态公益林800万公顷,9333万公顷森林资源得到休养生息;退耕还林工程共完成造林2133万公顷,其中生态退耕538万公顷,荒山荒地造林1200万公顷,封山育林133万公顷;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共完成各项治理任务达667万公顷;“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工程造林341万公顷,新封山育林346万公顷。
——草原保护。为加强草原的生态建设和规划管理,草原工作战略重点实现由经济目标为主向“生态、经济、社会目标并重,生态优先”的转变,草原植被得到有效恢复,草原生态环境逐步好转。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的投入持续增加,2000—2005年中央财政共投入资金90多亿元人民币,实施了天然草原植被恢复与建设、草原围栏、牧草种子基地、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生态建设等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截至2005年底,全国人工种草累计保留面积达到1300万公顷,草原改良面积1400万公顷,草原围栏3300万公顷,有20%的可利用草原实施了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
——土地保护、开发与整治。中国政府把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国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为确保粮食安全提供重要基础。同时,建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结构,使乱占耕地现象得到抑制。2004年各项建设占用耕地较上年下降37%,总体实现数量上的占补平衡。国家还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十五”期间,通过对农村及城镇土地、灾毁土地、工矿区废弃土地等进行科学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复垦土地7.6万公顷,建成了一批布局规整、生态环境良好的新农村,部分资源枯竭型城市和重点矿区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的治理和恢复。
——水土保持。国家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土保持、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东北黑土区和珠江上游南北盘江石灰岩地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等多个专项工程,水土流失重点防治范围由长江、黄河上中游拓展到东北黑土区、珠江上游和环京津等地区。国家开展示范区和示范工程建设,已建成面积在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土保持工程300多个,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县190个,示范小流域1398条,并开始实施第一批62个面积不少于300平方公里的示范区和50多个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建设。在全国188个县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所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区全面实施封育保护,封育保护面积达12.6万平方公里,并在“三江源区”实施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工程。目前,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80个县全部或部分实施了封山禁牧,封禁范围60多万平方公里,封禁区内的植被得到了较快的恢复。“十五”期间,全国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4.02万平方公里,综合整治小流域11500多条,建设基本农田406万公顷,营造水土保持林、经果林和水源涵养林1533万公顷,建设拦沙坝、坡面水系等小型水土保持工程350多万座(处),淤地坝7000座。
——防沙治沙。中国政府将防止土地荒漠化、沙化作为改善生态环境,拓展生存和发展空间,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颁布实施了《防沙治沙法》,批复了《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05—2010年)》,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实施一批防沙治沙重点工程,使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同时出现净减少。截至2004年底,全国荒漠化土地为263.62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积为173.97万平方公里,与1999年相比,五年间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净减少37924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积净减少6416平方公里;土地荒漠化和沙化程度有所减轻,重、极重度荒漠化面积减少24.59万平方公里。荒漠化和沙化整体扩展的趋势得到初步抑制。
——海洋环境保护。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构建了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制定和实施了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合理开发和保护海洋资源,防止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积极实施主要入海河流的污染防治计划和重点海域的环境保护计划,继渤海之后,中国政府于2005年启动了长江口及毗邻海域、珠江口及毗邻海域的污染治理工作,在长江口和珠江口及其毗邻海域开展了河海统筹、陆海兼顾的陆域、海域同步的环境监测和调查工作。中国政府严格执行海洋工程和海上倾废的审批制度,强化对倾倒活动的执法监视,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国家批准了《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溢油应急计划》,并纳入国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了海洋灾害应急机制。加强了船舶污染防治和危险品运输管理,积极推进海上船舶溢油应急体系建设。截至2004年底,中国已建立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120个,一批海洋珍稀物种得到保护,珊瑚礁、红树林及海草床等重要生境得以保护。通过采取控制渔业捕捞强度、压缩捕捞渔船、完善休渔制度、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区、实施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等措施,保护和恢复海洋渔业资源。
——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建设。中国政府把建立自然保护区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349处,面积达150万平方公里,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5%,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网络;全国85%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85%的野生动物种群和65%的天然植物群落类型都得到保护。国家在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开展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在东江源、洞庭湖、秦岭山地等18个典型区域开展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试点。内蒙古、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区)开展了地方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目前,经中国政府审定命名的风景名胜区有677个,其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87个。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武夷山、庐山、武陵源、九寨沟、黄龙、青城山—都江堰、三江并流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一批自然保护区,分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或《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全国建有各类森林公园数量超过1900处,其中国家森林公园627处。全国共有85个国家地质公园,其中安徽黄山、江西庐山、河南云台山、云南石林、广东丹霞山、湖南张家界、黑龙江五大连池和河南嵩山等八家地质公园首批进入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名录。
——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国是一个生物多样性非常丰富的国家,国家制定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编写了《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编制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目前,全国共建立野生动物拯救繁殖基地250处,野生植物种质资源保育或基因保存中心400多处,使200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上千种野生植物建立了稳定的人工种群。同时,开展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调查和抢救性收集,建立了67个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开展了全国外来入侵物种调查,针对危害较大的主要外来入侵生物开展了“十省百县”灭毒除害行动,提高了公众防止外来入侵生物的意识和能力。全国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的189种野生植物中有71%的野外种群达到稳定生存发展的标准;全国野生动物调查的252种野生动物中有55.7%的种群稳中有升,扬子鳄、朱鹮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成倍增加,野生大熊猫数量达到1596只,人工圈养数量达到183只。一些物种的分布区逐步扩展,黑嘴鸥、黑脸琵鹭等物种的新记录、新繁殖地或越冬地被不断发现。一百多年未见踪迹、已被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宣布为世界极危物种崖柏被重新发现。
——湿地保护。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编制实施《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年)
⑽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有哪三个重点
目 次
序号 项 目 分 类 最高得分 页码
1 城市旅游经济发展水平 60
2 城市旅游产业定位与规模 35
3 城市旅游业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 35
4 城市旅游业发展的政府主导机制 35
5 城市旅游业的管理体系 70
6 城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60
7 城市的生态自然环境 45
8 城市的现代旅游功能 100
9 城市的旅游教育培训 40
10 城市的旅游交通 60
11 城市的旅游景区的开发与管理 40
12 城市的旅游促销与产品开发 60
13 城市的旅游住宿 50
14 城市的旅行社 40
15 城市的旅游餐饮 40
16 城市的旅游购物 40
17 城市的旅游文化娱乐 40
18 城市的旅游厕所 40
19 城市的旅游市场秩序 70
20 城市的旅游安全与保险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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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旅游经济发展水平(60)
1.1 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本市GDP比重 30
1.1.1 大于15%(含15%) 30
1.1.2 在10%-15%之间 20
1.1.3 在5%-10%之间 15
1.1.4 在3%-5%之间 10
1.2 旅游业外汇收入 30
1.2.1 超过10亿美元(含10亿美元) 30
1.2.2 在5-10亿美元之间(含5亿美元) 20
1.2.3 在1-5亿美元之间(含1亿美元) 15
1.2.4 在1000万-1亿美元之间(含1000万美元) 10
1.2.5 在500-1000万美元之间(含500万美元) 8
1.2.6 在500万美元以下 5
2 城市旅游产业定位与规模(35)
2.1 城市对旅游业发展有明确且重要定位(如支柱产业、龙头产业、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 10
2.1.1 由市人代会议通过的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产业定位的 10
2.1.2 由市政府专门下发文件明确产业定位的 8
2.1.3 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提及但定位不够明确突出的 6
2.2 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2.1 纳入五年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规划 5
2.2.2 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5
2.2.3 市政府制定了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5
2.3 城市旅游产业规模(即旅游总收入、旅游外汇收入等)与同级城市相比居领先水平 10
2.3.1 在全国居前三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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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在本省居前三名 5
2.3.3 县级市在本地区居前两名 3
3 城市旅游业投入和专项政策支持(35)
3.1 旅游业被列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有相应配套政策
3.1.1 财政政策(在投资、贷款等方面) 5
3.1.2 旅游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在税收、创汇奖励、入境旅游人数或人天数增长奖励等方面) 5
3.1.3 旅游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旅游业发展的政策(交通、园林、城建、文化、铁路、物价等部门)
5
3.2 市政府对旅游业发展有专项资金或专项政策支持 10
3.2.1 旅游业在市计划部门和财政的年度的计划中单列户头或有专项投资资金安排
10
3.2.2 市政府设立制度化专项资金支持或有专项政策 8
3.2.3 市政府有专项资金投入 6
3.3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有保障 10
3.3.1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在市财政有制度化来源且每年保持增长
10
3.3.2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在市财政有制度化来源 8
3.3.3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有来源 6
4 城市旅游业发展的主导机制(35)
4.1 市委、市政府每年就旅游业发展有专题部署 5
4.2 有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旅游协调议事机构或制度 5
4.2.1 建立机构或制度并且每年经常专题协调议事 5
4.2.2 建立机构或制度并且协调议事(每年两次以下) 3
4.3 建立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有效解决所出现的问题 5
4.4 市政府每年召开旅游工作会议 5
4.5 市政府发布旅游业管理规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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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市政府发布旅游业管理规章 5
4.5.2 市政府发布旅游业管理规范性文件 3
4.6 城市具有健全的旅游业法规体系 10
4.6.1 市人大颁发综合性旅游法规 10
4.6.2 市人大转发上级人大综合性旅游法规 8
4.6.3 市人大发布规范旅游管理的决定或决议 5
5 城市旅游业的管理体系(70)
5.1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
5.1.1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统一管理全市旅游业发展 10
5.1.1.1 市编委批准的机构及"三定方案",有固定办公地点 10
5.1.1.2 单独设立机构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6
5.1.2 有行政执法授权的旅游执法队伍,依法进行管理,使旅游市场发展健康有序
5
5.1.2.1 有专职旅游执法机构,旅游市场发展健康有序 5
5.1.2.2 有常设的旅游执法机构,有成效 3
5.1.2.3 有兼职旅游执法人员,有检查,有一定成效 1
5.2 旅游行业管理工作
5.2.1 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健全 5
5.2.2 为旅游消费者处理投诉,使各种质量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10
5.2.2.1 圆满解决率100% 10
5.2.2.2 圆满解决率90%以上 8
5.2.2.3 圆满解决率80%以上 6
5.2.2 旅游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10
5.2.2.1 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经常联合检查,查处违反国家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效果显著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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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 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联合抽查,并查处违反国家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效果较明显
8
5.2.2.3 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各自抽查,查处违反国家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一定效果 6
5.2.3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本市旅游投资项目的审批 5
5.2.4 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旅游统计管理办法》、《旅游统计调查制度》
5.2.4.1 本市已建立较为完整科学的旅游统计制度,旅游和统计部门联合发布旅游统计数据 5
5.2.4.2 旅游和统计部门联合开展抽样调查 5
5.2.4.2.1 对海外及国内旅游者进行抽样调查 5
5.2.4.2.2 仅对国内旅游者进行抽样调查 3
5.2.5 城市对旅游标准化工作有持续推进的方案和措施,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人员并开展了相关工作
5
5.2.6 积极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导和推动旅游企业制定标准 10
5.2.6.1 以上三项工作全面开展 10
5.2.6.2 以上三项工作能够开展两项 8
5.2.6.3 以上三项工作仅能够开展一项 6
6 城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60)
6.1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 10
6.1.1 有获得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 10
6.1.2 有获得省部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 8
6.1.3 有获得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 6
6.2 旅游行业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爱岗敬业活动,成效显著 10
6.2.1 有国家旅游局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或个人、全国模范导游员、全国优秀导游员、巾帼建功标兵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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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有省部级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或个人、导游员、巾帼标兵 8
6.2.3 有市级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或个人、导游员、巾帼标兵 6
6.3 旅游行业和相关经营单位开展创"青年文明号"、“文明示范窗口”、“巾帼文明岗”活动,成效显著 10
6.3.1 三家(含)以上企业获国家级称号 10
6.3.2 二家(含)以上企业获国家级或省级称号 8
6.3.3 三家(含)以上企业获省级、市级称号 6
6.4 开展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 成效显著 8
6.4.1 有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1处以上 8
6.4.2 有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2处以上 6
6.4.3 有市级文明风景旅游区3处以上 4
6.5 积极开展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 2
6.6 创优验收对海内外游客抽样调查结果 20
6.6.1 总分4.5分以上 20
6.6.2 总分4分以上 15
7 城市的生态自然环境(45)
7.1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8
7.1.1 绿化覆盖率>30% 8
7.1.2 绿化覆盖率>20% 5
7.1.3 绿化覆盖率>10% 3
7.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8
7.2.1 无害化处理率>80% 8
7.2.2 无害化处理率>60% 5
7.2.3 无害化处理率>50% 3
7.3 城市建成区噪声平均值<58分贝 5
7.4 空气污染指数(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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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80% 8
7.4.2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75% 6
7.4.3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75% 4
7.5 城市饮用水质达标率>95% 8
7.6. 动员全市人民搞好旅游环境和市容市貌的整治,无乱张贴小广告,无垃圾积存,无占街摆摊、无乱扔杂物与随地吐痰,城区及通往景区的城郊结合部无卫生死角 8
8 城市的现代旅游功能(100)
8.1 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8.1.1 在机场、火车站、码头、商业及交通中心区等游客集散地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具有咨询、预定、受理游客投诉等功能,各种信息资料能够及时更新,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10
8.1.1.1 设有咨询服务中心,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服务规范 10
8.1.1.2 设有咨询服务中心,布局不够合理或功能有欠缺 8
8.1.1.3 以上地点仅能提供旅游宣传资料,使游客能从中查到旅游信息
6
8.1.2 饭店前厅或商务中心提供本地“一日游”等短程旅游产品资料 2
8.1.3 电台、电视台、主要报纸有固定的旅游栏目 2
8.1.4 建立旅游网站,推动网上旅游信息发布,健全旅游公众信息服务渠道 3
8.1.5 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咨询电话 3
8.1.6 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投诉电话 3
8.1.7 机场、火车站、码头、汽车站等交通集散地设有旅游地图广告牌,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5
8.1.7.1 普遍设有旅游地图广告牌 5
8.1.7.2 部分设有旅游地图广告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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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以下场所设置规范、醒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8.2.1 机场、火车站、码头 2
8.2.2 市区通往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干道 1
8.2.3 市区主要街道及通往主要旅游区的道路 1
8.2.4 旅游饭店 1
8.2.5 旅游景区内 1
8.2.6 国际会议中心、展览中心 1
8.2.7 旅游娱乐场所 1
8.2.8 旅游购物场所 1
8.2.9 旅游餐饮场所 1
8.3 语言环境
8.3.1 城市主要道路有中英文对照的交通指示牌(方向)和旅游景区(方向)指示牌 5
8.3.2 主要旅游景区有中英文对照说明牌或导游录音 2
8.3.3 旅游服务场所服务人员能用普通话接待客人 2
8.3.4 旅游服务场所有能够用英语会话的服务人员 2
8.4 公用设施服务系统
8.4.1 主要街区设有公用电话亭且完好无损 2
8.4.2 主要旅游经营单位的水、电、燃料供应有保障且价格有优惠 5
8.4.2.1 水、电、燃料供应有保障且价格有优惠 5
8.4.2.2 水、电、燃料供应有保障 3
8.4.3 星级饭店的外币兑换点设置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 2
8.4.4 机场外币兑换点设在醒目位置,有当日外汇牌价公告,营业时间在18小时以上 2
8.4.5 主要旅游饭店接受国际旅行支票及信用卡支付、受理银行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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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 有可以容纳200人以上、具有同声传译系统的国际会议中心,每年举办国际会议
5
8.4.7 有8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场馆,每年举办展会 5
8.5 城市夜景与晚间旅游活动
8.5.1 有用霓虹灯或彩灯装饰的街区,向市民和旅游者提供购物、娱乐、休闲、餐饮服务 10
8.5.2 有用霓虹灯或彩灯装饰的晚间游览点 5
8.5.3 有晚间水上游览项目 5
8.5.4 旅游景区有晚间固定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项目 5
9 城市的旅游教育培训(40)
9.1 旅游院校
9.1.1 开办旅游职业高中或职业中专 5
9.1.1.1 单独设立旅游职业高中或中专的 5
9.1.1.2 在职业高中或中专设立旅游班的 3
9.1.2 高等院校中设有旅游系或旅游专业 5
9.1.2.1 本市高等院校设有旅游系或旅游专业 5
9.1.2.2 有非本市高等院校旅游系或旅游专业合办点 3
9.2 旅游培训
9.2.1 旅游部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档案资料完整 5
9.2.2 有面向社会的旅游培训基地或固定培训点 5
9.2.3 饭店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 5
9.2.3.1 80%以上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5
9.2.3.2 70-79%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3
9.2.4 旅行社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 5
9.2.4.1 80%以上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5
9.2.4.2 70-79%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3
9.2.5 A级旅游景区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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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 80%以上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5
9.2.5.2 70-79%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3
9.2.6 旅游企业从业人员80%以上经过各种专业培训 5
10 城市的旅游交通(60)
10.1 城市的可进入性
10.1.1 本市有民用机场或有距市区1小时车程以内的其他民用机场
5
10.1.2 机场开通国际航线(或包机)并有相应配套服务 5
10.1.3 本市有火车客运站或有距市区半小时车程以内的其他客运火车站
3
10.1.4 沿海(江、河、湖)城市有客运码头 5
10.1.5 以山为主要景区的城市,山上有方便游客的旅游缆车或索道
5
10.1.6 有距市区半小时车程高速公路进、出口 5
10.2 市内交通
10.2.1 通往城市主要旅游景区的交通
10.2.1.1 有规范服务的观光巴士 3
10.2.1.2 有能满足游客需求的旅游专线车 3
10.2.1.3 有通往城市主要旅游景区公共汽车 3
10.2.2 出租汽车服务
10.2.2.1 出租汽车数量能满足海内外旅游者需求 5
10.2.2.2 出租汽车统一座套,清洁卫生,规范服务,按里程表计价,不拒载,不欺诈
5
10.2.3 旅游车船
10.2.3.1 城市有旅游汽车公司,认真执行《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
3
10.2.3.2 以山水风光为主要景观的城市有游船公司,且规范化服务,游船清洁卫生 ,安全措施有保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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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3 沿海(江、河、湖)城市的游船公司有符合《内河游船星级标准》二星级以上游船及高档游船
5
11 城市的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40)
11.1 旅游景区开发
11.1.1 开展旅游资源普查与开发,并有年接待游客总量不低于50万人次的旅游景区 5处以上 8
11.1.2 有已投入运营、年接待量在10万人次以上的旅游度假区 6
11.2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10
11.2.1 有评为AAAAA级的旅游景区 10
11.2.2 有评为AAAA级的旅游景区 8
11.2.3 有评为AAA级的旅游景区 6
11.2.4 有评为AA级的旅游景区 4
11.2.5 有评为A级的旅游景区 2
11.3 旅游景区的质量管理
11.3.1 管理制度落实, 游览秩序井然,无游客拥挤现象 2
11.3.2 清洁卫生保持良好,无乱堆乱放现象 2
11.3.3 安全设施齐备且维护良好,无安全隐患 2
11.4 旅游景区规划与保护
11.4.1 旅游景区都有经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无违反规划建设项目
5
11.4.2 城市规划确定本市风格独特、具有游览价值的街区,并制定法规加以保护,如禁止再建高层建筑、清理违章乱立的广告牌、调整街道园林绿化等
5
12 城市的旅游促销与产品开发(60)
12.1 旅游促销指标
12.1.1 近三年接待海外旅游者人天数年均递增5%以上 10
12.1.2 近三年接待国内旅游者人天数年均递增5%以上 10
12.2 旅游旅游促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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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制定国内外旅游市场促销目标、计划,并付诸实施 5
12.2.2 积极参加国家旅游局主办的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并积极参加国家和省旅游局组织的海外促销
5
12.2.3 每年举办有地方特色的旅游节庆活动 5
12.3 旅游产品特色
12.3.1 城市有历史文化、文物古迹、古代园林等资源,市政府对资源保护有投资,措施得力,并在市场促销中突出产品特色
2
12.3.2 城市有人文景观(主题公园),其主要景观具有国内独特性,无重复性建设,经营情况良好,并在市场促销中突出产品特色
2
12.3.3 城市有休闲度假设施,其主要休闲度假功能区内设施完备、服务规范、项目丰富,并在市场促销中突出产品特色
2
12.3.4 城市经常举办国际会议、展览或体育赛事、文化交流活动,其设施、组织水平与国际水平接轨,并在市场促销中突出城市特色
2
12.4 旅游产品开发
12.4.1 有2条以上成熟的生态旅游线路 2
12.4.2 有2条以上成熟的红色旅游线路 2
12.4.3 有2条以上成熟的农业或工业旅游线路 2
12.4.4 有2条以上成熟的体育或保健旅游线路 2
12.4.5 有2条以上成熟的乡村或民俗旅游线路 2
12.4.6 有2种以上成熟的其他专项(或特种)旅游产品 2
12.4.7 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5
12.4.7.1 有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5
12.4.7.2 有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3
13 城市的旅游住宿设施(50)
13.1 旅游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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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客房的数量、档次基本满足海内外旅游者需求 5
13.1.2 星级饭店的复核率每年达到100% 10
13.1.3 绿色旅游饭店 10
13.1.3.1 有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 10
13.1.3.2 有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 6
13.1.4 全市旅游饭店客房全年出租率 10
13.1.4.1 达到60%以上 10
13.1.4.2 50%-60%之间 5
13.2 社会旅馆
13.2.1 市旅游局对接待国内旅游团队的住宿场所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5
13.2.2 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及措施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5
13.2.3 为入住旅游者提供规范服务,保障客人的合法权益 5
14 城市的旅行社(40)
14.1 旅行社经营形象
14.1.1 旅行社门市门面整洁、标志醒目;经营许可证明悬挂在明显位置;有旅游价目表及资料
8
14.1.1.1 以上三项均符合要求 8
14.1.1.2 以上两项均符合要求 6
14.1.1.3 以上一项符合要求 4
14.1.2 有国家旅游局近两年内公布的百强旅行社 5
14.1.3 有经过省市旅游及相关部门评定的服务质量资质等级旅行社、诚信旅游社 2
14.2 旅行社规范经营
14.2.1 认真贯彻《旅行社管理条例》,全市旅行社经营规范,无超范围经营,无承包挂靠,无虚假广告
5
14.2.2 旅行社普遍推行《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行业标准,与旅游团(者)普遍签订规范化的合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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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 出境游经营规范,使用《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文本》 5
14.2.4 旅行社与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 5
14.2.5 旅行社及时、认真地处理旅游者投诉,近两年内没有严重质量事故的投诉 5
15 城市的旅游餐饮(40)
15.1 市旅游局对旅游团队餐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10
15.2 餐饮特色与质量
15.2.1 有提供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餐饮风味的餐饮点相对集中的街区 5
15.2.2 在旅游者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和场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快餐店 5
15.2.3 有提供正餐的西餐馆 5
15.2.4 有适应主要客源国(地)游客口味的餐馆 5
15.2.5 以上餐馆就餐环境整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保鲜等有关法规和标准 10
16 城市的旅游购物(40)
16.1 旅游商品创汇占全市旅游创汇(或旅游商品收入占全市旅游总收入)的比重(以本市统计局公报为准) 20
16.1.1 在25%(含)以上 20
16.1.2 在20(含)—25%之间 15
16.1.3 在15(含)—20%之间 10
16.1.4 低于15% 5
16.2 旅游购物场所及商品
16.2.1 市旅游局对旅游团队购物场所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5
16.2.2 有方便旅游者购物的相对集中的步行商业街区 5
16.2.3 购物商场设立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专柜 5
16.2.4 主要旅游景区销售反映本景区特征的旅游纪念品 5
17 城市的旅游文化娱乐(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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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城市有固定场所常年在晚间为海内外旅游者演出 8
17.2 城市有为旅游团队提供文艺表演的歌舞餐厅 8
17.3 城市有旅游景区在白天开展定时文艺表演 8
17.4 以民族风情为主要景观的少数民族较多的城市,在少数民族生活区内有固定接待旅游团队的民族文娱表演和参观项目
5
17.5 城市普遍有比较丰富的晚间娱乐活动 3
17.6 各种旅游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健康,无“黄、赌、毒” 8
18 城市的旅游厕所(40)
18.1 数量与分布
18.1.1 主要街区及旅游景区的厕所可以满足需求 5
18.1.2 市区通往郊区(县)旅游景区路上,如需设立厕所的已设立旅游厕所
5
18.1.3 旅行社门市所在地及旅游购物、餐饮场所已设立旅游厕所
3
18.2 质量与管理
18.2.1 以上厕所都是水冲式厕所或环保型厕所 5
18.2.2 以上厕所厕位间设隔板和门,有挂钩,有手纸,男厕设小便器 5
18.2.3 有设置残疾人专用厕位的旅游厕所 3
18.2.4 以上厕所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识规范、清楚 5
18.2.5 以上厕所管理制度严格,无秽物,无异味 7
18.3 有通过省市旅游及相关部门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标准评定的星级旅游厕所 2
19 城市的旅游市场秩序(70)
19.1 “一日游”市场秩序
19.1.1 城市制定“一日游”管理规章,对“一日游”市场进行检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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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 “一日游”经营规范,无争夺地盘、强拉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
4
19.2 游览环境和旅游商品市场秩序
19.2.1 主要旅游景区对摊贩实行集中管理,主要旅游景区、集中购物街区及其他旅游购物场所环境整洁
5
19.2.2 无围追兜售、尾随强卖现象,无乞讨现象 4
19.2.3 无假冒伪劣商品 4
19.2.4 无价格欺诈、胁迫消费等行为 4
19.3 旅游车辆证照齐全,无“黑车” 4
19.4 城市对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无“黑社”
5
19.5 严格执行导游计分制和网络化管理,全市导游皆有归属,无“黑导”,无非法“陪游”、“伴游”
5
19.6 旅游服务质量
19.6.1 执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服务质量》标准,导游全部持证上岗,导游词规范、健康、文明 5
19.6.2 中高级导游员占导游人员总数达到5%以上 5
19.6.3 旅游和相关部门建立旅游企业信誉档案 5
19.6.4 旅游和相关部门建立旅游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5
19.6.5 组织旅游企业开展诚信旅游活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签订“诚信公约”等 5
19.6.6 近两年无关于旅游市场秩序的重大投诉 5
20 城市的旅游安全与保险(40)
20.1 旅游安全
20.1.1 城市有巡警制度,突发情况下可以救助游客 3
20.1.2 在旅游场所规范执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3
20.1.3 旅游景区和游客集中场所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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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旅游经营单位普遍建立健全安全教育、防范制度,每年都进行检查落实
3
20.1.5 近两年内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8
20.2 旅游紧急救援
20.2.1 城市建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紧急救援机构并公布紧急救援电话号码,突发情况下可以救援海内外旅游者
3
20.2.2 主要旅游景区有医疗救护点 3
20.2.3 执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及报告制度 3
20.3 旅游保险
20.3.1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率达100% 8
20.3.2 旅行社能够向旅游者提供有关旅游项目保险服务 3
合计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