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的安全配合义务
㈠ 出行旅游,旅游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㈡ 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谈谈如何做一名文明旅游者
一个文明的人,无论其身份与地位如何,都应该有一个认识: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你不尽义务你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满足,同理,要想拥有权利,那么你就得尊重别人的权利,这也是你应尽的义务!
㈢ 旅游合同中双方各自的义务是什么
旅游合同中双方各自的义务是:旅游服务人应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全面的提供服务内容,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等。游客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和指挥,保护旅游设备、设施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㈣ 旅游法规定了旅游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新《旅游法》的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㈤ 根据旅游法读本,旅游者义乌内容可以归纳为六项
摘要 《旅游法》第13条到第16条规定了旅游者应遵守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㈥ 出行旅游,旅游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第一,知悉真情权。旅游者有权知道自己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第二,拒绝强制交易权。
就是说旅行社没有和游客协商一致,或者是没有经过旅游者的要求制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和领队强迫或者是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的,游客有权去拒绝,也可以在行程结束之后的30天之内要求旅行社为游客办理退货,还有一些先行垫付退货的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第三,合同的转让权。
第四,合同解除权。
如果说这个包价旅游合同订立之后,因为没有达到约定的人数不能出团的时候,或者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者旅行社旅行辅助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仍然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这个合同不能继续旅行的,旅行社和游客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大家在出外旅游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首先的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像景区、住宿经营者将他的一些比如说自己的一些小卖部或者是照相的景点等等出租给他人,同时住宿、餐饮、购物、游乐、游览、旅游交通等经营,旅游者有权要求景区和住宿的经营者对实际的经营者给游客自身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的责任,旅行社具备旅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然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游客自身的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游客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至3倍以下的赔偿金。
第六,受尊重权。
第七,安全保障权。
第八,求助请求权。
第九,协助返程的请求权。
第十,项权利是投诉举报权。
二、游客同时需要承担五项义务。
第一点,文明旅游的义务。
第二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三点,个人健康信息告知的义务。
比如说在出游的时候有一些项目可能会有一些注意事项比如说像高血压或者患心脏病的病人不能参加,这个时候游客要告诉旅行社,
第四点,安全配合义务。
第五点,遵守出入境管理的义务。
㈦ 网红吊桥突然断开,旅游经营者有哪些安全保障义务
6月14日,湖南邵阳一网红吊桥突然断裂,几十人全部落水。据悉,该项目运行一年多,体验人数较多。当日吊桥上有20多人体验,吊桥突然断裂疑似是因为两端绳索老化发生断裂,才全部落水,没有人员伤亡。
吊桥所在农庄已停业整顿。据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事故没有造成人员受伤,但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我们已经停业整顿,暂时闭园,将对园内所有项目进行整改检修。”
事实上,网红项目出事并不是个例。2020年10月,重庆梦幻奥陶纪景区一名工作人员在乘坐景区高空速滑拍摄视频时不幸坠亡;2019年,青岛水准零点景区玻璃栈道整修,有孩子差点掉进海里;2018年,武汉的齐先生参与蹦床项目时,第四节颈椎粉碎性骨折,第五节骨折……尽管事故频发,但是高客流量仍然吸引大批商家引入网红项目。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的玻璃栈道、吊桥、观景平台的数量已经超过2000个。
除此之外,文创雪糕、沉浸式体验剧本杀、夜游等项目也在不断地进入景区,成为新的打卡引流项目。种种现象背后,其实是景区想要更快恢复营收,增加客流量,改变目前的困境。尽管五一与端午假期国内旅游迎来客流量高峰,但是放眼全年来看,景区依然处于艰难的恢复期,如何解决当下流量困境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01 景区被“困”
众所周知,受疫情影响,2020年的旅游行业遭受重创,根据相关数据显示,绝大部分的景区收入出现大幅度的下降,甚至亏损,这也意味着景区“靠天吃饭,坐地收钱”的经营模式需要改变。
一直以来,门票收入是自然景区的重要收入来源。然而,2018年掀起的重点国有景区门票降价热潮,推动着去“门票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中国大多数景区属于旅游观光型,基本都是“一次性”游览景区,游客去了一次之后基本不会再有第二次,甚至有的景区还被游客吐槽“不去遗憾终生,去了终生遗憾”。
另外,自然景区大多也受环境的影响,比如天气恶劣会导致营业收入的下滑;再加上传统观光游产品单一、游客停留时间短、旺季客流量有限等外部因素也会影响景
㈧ 旅游者分别有安全保障权和安全配合义务,试分析二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和联系
公民应该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享有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
履行义务是享有权利的保障。
旅游者享有安全保障的权利,但同时也应该履行配合安全的义务。
㈨ 旅游法规定了旅游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旅游者有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知情权、产品与服务享用权、受尊重权、特定人群特惠权、救护权、受偿权;旅游者义务有“三尊两护”(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义务、“三不得”(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义务、告知安全健康、配合应急、承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责任,出入境游中不得随意分团、脱团的义务。
㈩ 旅游酒店该如何做好安全保障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二、三项安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遵循安全原则,即履行三项安全义务,具体包括安全提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及时救助义务。那么,导游(领队)作为旅游服务的实际执行者,应当如何执行上述安全义务呢?导游(领队)应当注意如下安全事项:
——充分履行安全提示义务。行程中或自由活动期间,导游(领队)应当就旅游项目的风险、正确使用设施设备方式以及不适应参与人群等内容提前告知旅游者,尤其对于刺激性活动项目的风险更应当着重强调。
——合理安排行程并给予老幼等特殊群体旅游者更多关注。导游(领队)应当随时关注老幼等特殊群体旅游者的身体状况变化和适应能力,随时与旅游者沟通,获得旅游者书面确认后根据旅游者身体状况适当调整行程安排,使得活动量更加适度,避免情绪波动过大或体能透支。
——出现问题及时协助解决。在旅途中旅游者出现胸闷、头晕等症状时,领队或导游应第一时间尽快与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联系进行救治,并保留报警、呼叫紧急救护的相关证据。
——树立安全意识,增强危机公关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对于旅行社来说,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摔倒、溺水、打架、突发疾病等旅行社难以预料与控制的意外事件导致人身损害,是经营旅游业务难以完全避免的风险。如果已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再要求旅行社承担更多的责任,无疑对旅行社是不公平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导游(领队)作为旅行社的服务执行者,处理突发安全事件应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