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安全生产大检查
『壹』 如何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为实现目标任务提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按照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局不断强化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一是建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党组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形势,部署任务,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和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二是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分别和星级饭店、旅行社、A级景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督促抓好层层分解和落实。通过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科室负责人跟踪抓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三是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四是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局年终综合考评,制定安全奖惩制度,划拨20万元建立安全奖励基金。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一)重视日常监管,加强旅游旺季检查。专题部署春节、清明、五一、杨梅节、国庆等旅游旺季的安全工作,进一步强化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保障。在节前由局领导带队联合市安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分组对全市旅游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加强重要时段值班力量,开通24小时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问题。
(二)主动协调配合,开展联合安全检查。主动协调配合安监、交通、质监、公安、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旅游车辆、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旅游餐饮、消防安全等的联合检查和监管。并且与工商、安监等部门积极保持信息沟通,加强对旅游市场动态的掌握。
(三)部署开展自查,督促企业隐患整改。我局专门部署开展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指导和督促旅游企业深入细致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市旅游企业按照上级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工作。通过深入企业以随机抽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及时了解并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企业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生产。全年共督查旅游企业139次,排查一般隐患218项,已整改218项,整改率达100%。
三、加强安全管理,扎实开展各项专项检查活动
(一)深入开展旅游系统消防安全“清剿火患”专项行动。通过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坚决遏制重大火灾事故。通过大排查、大整治,摸清火灾隐患底数,推动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有效改善全市旅游系统消防安全环境;通过大宣传、大培训,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理念,实现“人人会查改火灾隐患、人人会扑救初起火灾、人人会疏散逃生”;通过大练兵,各旅游系统的消防救援队伍战斗力明显提高,消防装备得到有效完善,为夯实我市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奠定坚实基础,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重点抓好旅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由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在全市三星级以上饭店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我局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落实各项措施,掌握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地区及旅游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培育树立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榜样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的深入开展,确保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三)认真做好超强台风“梅花”安全防御工作。在第9号超强台风“梅花”即将登陆我市前期,我局紧急召开会议,积极部署,落实措施,排查隐患,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全力以赴做好防台工作。并专门发布了《慈溪市旅游系统防汛防台应急工作预案》,要求各旅游企业及时掌握台风发展趋势,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加强值班带班,台风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
(四)积极推进慈溪市“平安景区”创建工作。我局在年初制订《2011年度慈溪市“平安景区”创建活动计划》(慈旅字〔2011〕12号),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慈溪市“平安景区”创建活动指导小组成员,创建活动指导小组紧紧围绕平安创建活动工作目标,结合重大节假日,以维护社会稳定,遏制违法犯罪案件,减少安全事故为重点,深入景区现场检查指导,扎实抓好创建活动各项措施的落实。目前慈溪市4A级景区宁波大桥生态农庄已通过慈溪市“平安景区”创建考核验收,现已上报宁波市“平安景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一)积极开展旅游行业宣传活动,不断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我局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认真开展旅游出行安全、游览安全、出境旅游安全等各类旅游安全宣传活动,并借安全生产月咨询日和消费者权益日向市民发放安全宣传册2000余份,接受市民咨询121人次,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市民的旅游安全意识,为慈溪旅游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抢险知识、救援知识教育培训,创新培训手段,提高旅游管理人员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及单独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二)扎实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要求全市旅游企业制订应急预案,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演练。全市旅游企业今年累计开展应急演练79次,其中比较大型的五次,如慈溪市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演习,杭州湾大酒店、慈溪大酒店、国际大酒店和沈师桥大酒店的消防应急演练等,都有效的提高了员工的应急能力和安全意识。
2011年,经过全市旅游系统员工的共同努力,慈溪旅游安全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实现了全行业平安有序健康发展,但旅游安全工作任重道远、永无止尽,2012年我局仍需努力抓好各项工作,确保慈溪旅游行业安全,为广大游客提供一个安全、有序、健康的旅游环境。
『贰』 旅游景区安全生产谁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所以:
1、从责任角度来说,是旅游景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从监管角度来说,是同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叁』 旅游局对景区怎样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1.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2.是否具有事故应急预案,
3.危险部位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4.安全的定期检查是否实行;
5.各项消防措施是否到位;
『肆』 目前我国旅游景区安全存在哪些问题
旅游景区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区域场所,能够满足游客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旅游需求,具备相应的旅游设施并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目前我国旅游景区安全存在的问题如下:
1、对旅游景区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方面,旅游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敬业精神都十分缺乏,为旅游景区安全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游客自身的安全意识不足,对于一些安全警示、安全告知置之不顾,不遵守游览规则,如在旅游景区内抽烟、点火,擅自进入景区未开放区域等,致使一些本应避免的伤害时常发生。
2、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
目前,有的旅游景区仍没有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层次低。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临时抽调各部门人员组成检查队伍,检查工作不仔细、不深入,存在应付心理,一旦检查结束,队伍便自行解散,并不能采取有效的整治和防治措施,导致景区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3、设施更换不及时。
一些旅游景区设施老化,却得不到及时更换,这种现象在一些经济效益较差的景区尤其突出。管理者往往抱着侥幸心理,为景区安全埋下隐患。比如,2003年初,赵州桥景区曾因电线老化,引发展览室火灾,使展览室保存的展品不同程度损毁。
4、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执行不力。
旅游安全的制约因素比较复杂,但政策、法规不完善以及执行不力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制约因素。一方面,当前旅游政策、管理法规相对于经营实践还严重滞后。一些颇受旅游者欢迎且安全性较高的特种旅游项目尚未及时纳入安全管理范畴,至今缺乏相应的安全法规。另一方面,安全管理政策在实际中贯彻得并不彻底,导致执行不力。虽然国家旅游局有相关规定,但尚有为数不少的旅游景区一直没有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另外,旅游景区安全职责不清楚、防护措施不到位等也是导致景区安全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只有在全面、深入弄清楚这些原因,找出源头,从源头进行控制,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并做好各项防护措施,才能改善当前旅游景区安全现状,确保旅游景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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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锦州旅游业
你这个问题很深刻、很全面,很难一两句话回答好。
摘引一些数据,希望对你有帮助。
1、10年“十一”黄金周,锦州旅游市场持续火爆,黄金周接待旅游人数、旅游收入再创新高。全市共接待国内外旅游者195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34.5%;旅游收入8.5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增长51.8%。其中一日游旅游者135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35%,一日游旅游收入3.1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增长63.2%,过夜旅游者60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33.3%,过夜旅游收入5.4亿人民币,比去年同期增长45.9%。
2、景区景点15家
笔架山(4A)北普陀(4A)医巫闾山(4A标准)北镇庙(2A标准)宜州化石馆(2A)古塔公园(4A)博物馆(4A)凌河公园(3A)万佛堂(2A)辽沈战役纪念馆(4A)奉国寺(3A)青岩寺(3A标准)闾山森林公园(3A标准)城市海景水上乐园(3A)翠岩山
3、锦州旅游图片(如图)
4、最后为你提供一下今年锦州旅游局长在会议上的讲话,一些数据,可能你会用到。
锦州市旅游局肖中立局长在2010年全市旅游工作会上的讲话(2010-03-30)
来源:锦州市旅游局办公室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这次旅游工作会议是在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积极谋划我市旅游业站在新的起点上,实现大发展的背景下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2009年、部署2010年全市旅游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转变观念、改革创新,动员全行业为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市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而努力奋斗。下面我就全市2009年旅游工作的回顾和2010年旅游工作的总体安排做以汇报。
一、2009年全市旅游工作的简要回顾
2009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甲型流感疫情持续蔓延及其它自然灾害的巨大冲击,旅游经济运行十分艰难。但是,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旅游局的指导和全市旅游行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共克时艰,迎难而上、开拓创新,使我市旅游总体上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各项旅游经济指标超额完成。全市旅游总收入实现了96.3亿元,同比增长38.6%;国内旅游者实现1190.5万人次,同比增长36.8%;国内旅游收入实现90.6亿元,同比增长39.4%;入境旅游者实现15.04万人次,同比增长30.97%;创汇收入实现8317.2万美元,同比增长27.7%。
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旅游宣传促销,全方位开发旅游客源市场。
1、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对旅游业的严重影响,刺激旅游消费的内在动力,实现旅游旺季的开门红。四月初,我们经多方努力,把“辽宁旅游欢乐节启动仪式”争取到我市北镇举行,并邀请了省旅游局领导和各市的旅游局领导及120余家省内外旅行社经理参加了启动仪式。活动期间,我市组织召开了锦州旅游推介会,对锦州旅游资源和产品进行了整体推介;北镇市重点对医巫闾山的历史、文化、生态旅游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详细推介,并组织来锦客人到重点景区考察旅游线路,大家对闾山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丰富的旅游资源感到非常震撼并表示出浓厚的兴趣,纷纷与旅游景区和当地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和意向协议。此次活动的成功举办,使“大闾山”品牌不断得到宣传和强化,为宣传锦州乃至辽西旅游业发挥了积极作用,扩大了我市旅游产品在市场上的影响力。
2、我们组织重点旅游企业参加了“中国国内旅游交易会暨第六届东亚国际旅游博览会”,会上我市设专业展台、商品展台、国际展台共20个,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签订旅游协议100份。
3、积极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宣传促销活动,组织重点旅游企业,深入到“京津晋”、“黑吉蒙”等地区,进行旅游推介,发放宣传材料十余万份,签订旅游协议近300余份,达到了预期效果。
4、我们利用央视媒体的平台,加大锦州城市形象和旅游形象的宣传和推介。在我们的努力工作下,中央电视台2月22日至3月1日国际频道《走遍中国》栏目连续播出八集《走遍中国—看锦州》系列专题片,央视教育频道“走进五镇”节目中播出了北镇五大镇山专题片,向海内外展示了锦州的历史传承、风土民情、杰出人物和自然景观,充分体现了锦州的地域文化特征和内涵。同时,我们还以最低成本,最佳的宣传效果,在南方航空公司的《航空画报》上进行了我市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的专题宣传。这两个专题片的播出,以及在南方航空公司《航空画报》的专题宣传,为在海内外宣传锦州、让世界了解锦州、让锦州走向世界,引客入锦发挥了重要作用。
5、加强区域联动,共接待省内外15家旅游促销团,进一步加强了区域之间的旅游交流与合作。
(二)积极推动“大闾山”开发工作,整合旅游资源,推动旅游基础设施的开发和建设。
省长陈政高来我市进行县域经济调研时,把如何开发“大闾山”作为重要议题之一进行研究。为推动“大闾山”开发工作,学习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五月份,我们与北镇市委、市政府领导共同到河南焦作云台山风景区进行了学习考察,系统学习了云台山景区强化管理,整体宣传,科学规划,使景区发展成著名景区的先进经验。通过考察,我们看到了差距,开阔了视野,解放了思想,为今后如何把“大闾山”开发工作做得更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还帮助北镇市邀请国家旅游局专家对开发、整合“大闾山”旅游资源进行了现场论证和指导,并请国家级别的设计单位对“大闾山”开发进行策划。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又有新突破。全市开展景区开发建设项目10余项,投入景区建设资金3.5亿元,主要有北镇青岩寺景区至沟帮子开发区新建旅游道路项目,计划投资1亿元;温州客商在青岩寺附近投资1亿元修建四星级宾馆;锦州吴楚庄园有限公司投资6000万元修建休闲度假山庄;北镇大观音阁景区投资3000万元,对观音阁山门进行了改造;元都酒店升四星改造投资2000万元;岩井寺景区投资1300万元修建休闲度假山庄;花园酒店升五星改造投资1000万元;凌河口度假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800万元;宝林楼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500万元;义县投资500多万元,建成了义县奉国寺旅游服务中心。这些项目的改造建设,使我市旅游产品更加丰富,旅游接待服务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提升。
(三)推进精品景区和星级饭店提档升级,不断加强品牌建设,增强旅游产品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1、加强精品景区提档升级。为加强精品景区建设,提升全市旅游景区的档次和品位,我们加强对争创4A、3A、2A级景区进行业务指导。09年,凌海吴楚山庄、岩井寺景区、肖军纪念馆被评为国家3A级景区,翠岩山被评为2A级景区。
2、培育星级宾馆建设是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重点工作。为了使我市的星级宾馆提档升级,我们狠抓了凌海花园酒店晋升五星级酒店和元都酒店、石油宾馆申报四星级酒店的工作。凌海花园酒店已顺利通过了国家检查验收组的验收,被评为五星级酒店,填补了我市高星级酒店的空白。元都酒店、石油宾馆申报四星级酒店的工作也进入了省局初检阶段。
3、我们积极为北镇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义县创建旅游强县,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加强协调和指导,帮助北镇、义县不断完善创优、创强的必备条件,实现了北镇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目标,义县创建旅游强县近期即将批复下来。
全市旅游项目的加快开发和建设,景区的不断建设和改造,星级酒店的提档升级,加快了全市旅游资源的整合,使旅游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为吸引更多的中外游客到锦旅游,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加强旅游队伍建设,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及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旅游形象。
为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树立良好的锦州旅游整体形象,我们积极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一是全年我们与省旅游局联合举办了二期旅游企业经理人员培训班,培养旅游管理人员200余人。通过培训,使全市旅游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有了明显的提升。二是我们对全市导游人员进行了年审培训。在培训中,我们从实际出发,带领导游员共同学习了新《旅行社条例》,使他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了条例中的新规定,为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自身的综合素质奠定了基础。三是与省旅游协会、北镇市旅游局在医巫闾山联合举办了东北三省导游员大赛,200多名导游员云集北镇参加大赛。此次大赛的成功举办,不仅在提高导游员综合素质,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作为一个宣传载体,为宣传锦州、宣传北镇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加强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努力打造全市优良旅游环境。
1、加强对旅游企业的市场监管,不断完善旅游企业的“软环境”建设。统一旅行社合同文本,对旅行社年审,把统一使用合同文本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严加规范,努力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对星级宾馆加大力度推进标准化建设,使其星级经营名副其实,提高游客的满意度。
2、旅游市场秩序得到有效整顿和规范。一是我们进一步规范了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按照《锦州市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开展了四次大规模的清查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和有虚假宣传行为的旅行社,严厉打击“黑导”、“黑社”、“黑车”。二是旅游执法监察大队共受理旅游投诉案件21起,受理人数98人,结案率100%。
(六)旅游安全工作扎实有效。
安全工作是旅游行业的一项经常性的重点工作,我们始终坚持把旅游安全工作当作大事来抓。一年来,按照上级有关部署要求,在全市开展了旅游“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百日督察”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旅游安全宣传,与旅游经营单位签订《旅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对旅游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在旅游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知识培训,增强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通过抓安全、保稳定,实现了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健康的良好局面。
(七)积极组织好“十万市民游大连”活动。
“十万市民游大连”活动,是市委提出的学习大连精神的又一重要举措。为使“十万市民游大连”的活动落到实处,我们多次与大连市旅游局进行协商,并对全市各旅行社开展活动定期进行调度指导,使这次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截止年底,共组织105769人次参加了“十万市民游大连”活动。通过“十万市民游大连”的活动,使大连市发展经济的先进理念、经验和做法,更加深入人心。
(八)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关于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市委、市政府对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工作十分重视,王文权市长批示让我们旅游部门提出我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并拟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研究。为起草好关于我市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我们先后两次召开旅游企业负责人座谈会,探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加快全市旅游业发展的相关问题。现正对《关于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意见》进行修改。
一年来,我们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我们旅游宣传造势还很弱,对外界的影响力还很有限;二是我市多数旅游企业还处于“小、散、低、弱”的状态,从根本上还没有改变;三是对旅游业发展的共识还没有形成,全社会发展旅游业的氛围仍然不浓。这些问题都需在今后工作中逐步加以解决。
二、二0一0年全市旅游工作总体安排
(一)工作思路
2010年是实施旅游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起始之年。我们要乘势而上,借势而为,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一纲五线”发展战略和“三年倍增”发展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力推进旅游体制和机制改革,培育旅游品牌,加大旅游资源整合和开发建设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创造优良的旅游环境,提升旅游产业整体水平,努力向旅游强市目标迈进。
(二)工作计划指标
2010年预计指标:全市旅游总收入实现142.5亿元,同比增长48%;国内旅游者实现1650万人次,同比增长38.6%;国内旅游收入实现135亿元,同比增长49%;入境旅游者实现20万人次,同比增长33.3%;创汇收入实现11000万美元,同比增长32.3%。
(三)工作重点及安排
1、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我们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找准影响我市旅游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要创新发展理念、发展思路、发展方式和发展举措,把《意见》提出的各项战略任务、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推动旅游发展再上新台阶。
2、继续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不断提升我市旅游新形象。
今年我们要努力打造锦州旅游的整体形象,采取一切必要的宣传促销手段,扩大城市的知名度,扩大我市旅游客源市场。我们准备在强化旅游宣传促销方面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抓好“京津唐”、“黑吉蒙”旅游大篷车的宣传推介工作,进一步巩固两大客源市场。“京津唐”、“黑吉蒙”是我市旅游产品影响、辐射作用最好的两大客源市场。每年来我市旅游观光的游客,来自这两个地区的占50%以上。因此,进一步巩固和开拓这两大市场的客源,对我市旅游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前不久,我们已组织重点旅游企业组成了“黑吉蒙”旅游宣传车队,深入“黑吉蒙”地区进行了面对面的旅游宣传。上周,我们组织旅游大篷车又深入到“京津唐”地区进行宣传推介,以拉动我市旅游收入的增长和客流量的攀升。今年针对北京市场,我们还要适时召开锦州旅游产品推介会。
二是积极参加国内各种旅游交易会,宣传和推介我市的旅游资源和产品,特别是拓展我市旅游产品在长江以南的市场占有率。前不久,我们刚刚参加了在贵阳举办的南方旅游交易会,效果很好。四月份,我们还将参加重庆旅游交易会。
三是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扩展我市旅游客源市场,扩大锦州城市知名度。省旅游局将组织我省重点城市在央视《朝闻天下》栏目中进行辽宁旅游城市的形象宣传,我们积极参与。在市领导的重视下,经多方面筹措资金,现在这项工作已经就序。目前正着手制作旅游企业的宣传片及相关事宜的衔接工作,四月份即将投播。通过中央媒体的窗口把我们锦州优秀旅游城市的形象推向全国、推向世界,让中外游客真正认识锦州、了解锦州、关注锦州。
四是利用“辽宁锦州海洋国际旅游文化节”等大型节庆宣传活动为旅游宣传造势。
五是邀请省内外百家旅游企业来锦,进行旅游线路考察、研讨、推介会等,推动区域无障碍旅游。
六是印制锦州旅游指南,旅游折页、旅游交通图,在机场、车站、星级饭店免费赠送。
七是加大辽西五市的旅游整体宣传力度,在一些重点城市联合召开“辽西旅游精品线路推介会”。
3、进一步整合旅游资源,继续推进“大闾山”开发战略。
2010年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领导进一步开发“大闾山”的指示精神,准备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与北镇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北镇辖区内的旅游资源整合,根据辖区范围内旅游企业经营规模、性质及所有制等不同情况进行深入探讨和论证,争取年内取得初步成果,完成北镇辖区内“大闾山”旅游资源的内部整合。
二是协调相关部门并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加快沟帮子至青岩寺一级旅游公路的建设,争取环闾山旅游路今年有实质性进展。
三是进一步完善闾山各景区内及环旅游公路线的旅游度假村、特色乡镇、特色村建设,发展壮大“农家乐”旅游。
四是加强与闾山周边相关城市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为打造“大闾山”品牌献计出力,使其成为国内乃至世界级的旅游产品,带动锦州及辽西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4、加快沿海旅游经济观光带的建设。
我们要紧紧抓住辽宁沿海经济带上升为国家战略重要机遇期,统一整合海洋资源,加快沿海旅游经济观光带的建设。
一是大力发展海滨休闲度假游,住渔家屋,吃渔家饭,坐渔家船,享渔家乐,看海洋风光。通过招商引资开发建设滨海休闲度假主题公园,大型游乐场等旅游项目。
二是加强滨海公路两侧绿化带及配套设施建设。如建设大型的游客服务中心、自驾游宿营地、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商品购物中心等等。
三是延伸产业链条,发展滨海娱乐业。如发展海上观光游轮、高尔夫训练基地、深海潜水、海上帆船、快艇观光等项目开发。
5、加强旅游管理工作,提高旅游队伍素质建设,规范旅游市场。
一是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密切与旅游企业的联系,为宾馆饭店申报星级、景区评级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继续协助元都酒店、石油宾馆申报四星级饭店的后期工作,争取今年进星。今年争取完成3-5个A级景区创建工作,青岩寺、闾山大观音阁、闾山森林公园要争创国家4A级景区,北镇庙、万佛堂、宜州化石馆要争创国家3A级景区。
二是组织好导游员资格考试工作。
三是加强旅游培训工作,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我们将充分利用锦州现有教育资源,结合导游员年审、旅行社年检、星级宾馆复核、旅游景区A级复核及“旅游安全效益年”,采取分批、分层次的方式,加强对旅游企业经理人员、导游员、酒店、景区服务人员、安全员等的专业培训,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市旅游局要组织旅游院校及专业人员通过举办培训班的办法,重点培训旅游企业的骨干人员。各旅游企业要请专业人才,搞好企业内部的自身培训。总之,要通过对不同层面旅游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使全市旅游队伍的素质有一个全面提升,对外树立良好的锦州旅游形象。
四是进一步推动我市酒店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提高酒店业服务人员的素质。我们要在今年内组织全市星级酒店开展服务技能大赛,促进酒店业提升管理水平和增强服务意识,创造游客满意的休闲娱乐环境。
五是充分发挥旅游行政监管优势,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按照《锦州市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和有虚假宣传行为的旅行社,严厉打击“黑导”、“黑社”、“黑车”。特别是在国家提出今年开展“旅游质量服务年”的活动中,我们要集中抓好全市旅游企业的诚信经营,要给游客以“公平、安全、满意”,努力把锦州建成游客信赖的优良旅游环境。
6、加强辽西及环渤海区域旅游联动,为进一步打造锦州辽西区域性旅游中心城市地位发挥作用。
做为牵头单位,我们将进一步做好“辽宁沿海城市经济联合体旅游观光分会”的协调组织工作,积极参与“辽冀蒙”区域旅游合作,努力挖掘锦州及辽西旅游发展的潜力和后劲,通过区域旅游合作,促进锦州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与壮大。
7、继续做好“十万市民游大连”的活动,使大连市发展经济的先进理念、经验、做法,在更宽领域、更大范围得到传播和弘扬,以促进我市思想解放、观念更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
同志们,我们坚信,有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有县(市)区领导和市直各部门的大力支持,有全市旅游行业同志们上下一心,团结奋斗,我们一定能战胜各种困难和挑战,圆满实现旅游业发展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使我市旅游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陆』 北京旅游检查整治专项行动将启动了吗
北京市旅游委近日通报,将在全市旅游行业启动为期两个月的“两检查一整治专项行动”,即市场秩序大检查、安全隐患大检查和旅行社销售旅游套餐与出境游押金清理专项整治行动。
旅游执法部门提醒广大来京游客,来京旅游请选择正规旅行社,同时在京参团旅游时,一定要核实旅行社资质,并签订有效合同,索要正规发票,以便在行程中遇有问题时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相信这次的行动能够规范北京市的旅游行业。
『柒』 如何做好春节安全生产
成都市青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春节”期间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
2009年“春节”将至,为使全区广大人民群众愉快的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根据国家、省、市政府近期召开的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区委五届六次全委会议精神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推动全区各项工作实现新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和扎实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要进一步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亲自研究部署本部门、本单位、本辖区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题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出现松懈情绪,确保安全生产。
二、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全委会精神和《“两办”通知》,认真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区委全委会精神和《“两办”通知》以及“分级管理,属地管辖”的原则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检查时间:从即日起至2009年1月31日。
(二)综合检查:由区政府组织安监、监察、公安、交警、消防、工会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届时,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参加,重点对各部门、各街道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2008年12月22日省、市、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组织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情况;部署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事故查处责任追究情况;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等进行抽查,综合检查由安监办负责。
(三)专业检查:重点是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含地铁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其他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各部门、各单位检查要突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特别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和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以及场所的安全管理。
一是道路交通和春运安全。要加强对重点线路、重点路段、重点路口的安全监管,防止交通事故发生。要切实加强对春运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强对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交警、交通等部门要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坚决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具备运输资质的车辆从事春运活动。要继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和治理超载超限工作,严肃查处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三超”、农用车和拖拉机载客,坚决取缔非法营运的“火三轮”、“摩的”。交通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加强驾驶人员和车辆管理,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和“三品”检查规定,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交警、交通、城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运渣车等工程施工车辆夜间运行的执法检查,坚决打击取缔无牌无证、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春节”期间公务用车的管理,确保节日用车安全。
二是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安监、文广旅游、商务、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饭店、车站、网吧、寺庙和旅游景点的消防安全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区级其他部门、街道要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三合一”、“ 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不具备消防条件的坚决停产、停业整顿。要大力整治火灾隐患。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切实做好各社区、农村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是建筑施工(含地铁施工)安全。建设部门要以防垮塌、防高坠、防触电、防机械伤害为重点,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三级教育”制度,严格安全管理。加强对地铁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和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农村拆、建房的安全监管,农村公共建筑工程,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不发生建筑安全事故。
四是危险化学品安全。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防止剧毒化学品、液氨、成品油、液化石油气泄漏为重点,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措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深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严肃查处私自改装罐车、发货单位超装、承运单位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汲取成都市近年来发电机尾气中毒事故的教训,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自备发电机的安全管理。
五是烟花爆竹安全。当前,烟花爆竹已进入产销旺季,区级相关部门、街道要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切实落实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责任,在销售和燃放期间要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烟花爆竹实行“禁”改“限”后,燃放范围扩大,安全监管压力增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燃放等环节的监管,严防爆炸、火灾、伤人等事故发生。
六是学校安全。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责任制。以预防交通、火灾、拥挤踩踏、触电、中毒、食品卫生等为重点,要认真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整治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学校广泛宣传和普及交通、消防等安全基本知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严格学生接送车辆管理,防止不具备资质的车辆、驾驶人员接送学生,严禁超载,确保学生安全。
七是大型活动安全。春节是传统销售旺季,商场、超市促销活动频繁,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商家促销活动的监管,督促各类零售企业落实安全措施,完善应急预案,禁止开展各类限时限量促销活动。
八是其他行业领域安全。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辖区宾馆、饭店、医院、特种设备以及城中(村)棚户区、院落、城乡结合部的居家、出租房、农民工集中居住区等用燃煤或火坑取暖设备进行检查,同时还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工作,督促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加强安全检查和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汲取2008年初雪冰冻灾害经验教训,立足超前防范,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冬季安全生产实际,及早制定应急预案,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物资储备等防范工作。要全力做好强冷空气及强降雪、暴雪可能造成道路、电力、通讯、建筑施工等生产事故以及市政设施破坏的防范应对工作。
四、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各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交通、用电、用气、用火等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要进一步完善事故隐患受理举报机制,发挥好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安全生产的作用,不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五、严格值班制度,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的安全工作
各部门、单位要对“春节”期间安全工作做到早计划、早部署、早安排。重点抓好节前、节日期间和节后恢复生产的安全工作的落实。节日期间,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及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要抓好节后恢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验收,经验收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经营。
各部门、单位要把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和开展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以及“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情况,请于2月1日上午10点前以书面形式报区安监办。
二○○九年一月六日
『捌』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5-17 点击:541
江西省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化厅、气象局
(2005年10月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江西省旅游安全监管职责,防止和减少旅游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运管、海事、船检、公路)、建设(园林、规划)、质量技术监督、气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遵循“职责法定,依法行政”及“谁主管、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旅游安全生产的主体,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政府关于旅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和省政府有关文件对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定,依照《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旅游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和实施对旅行社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监督旅行社制定旅游团队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监督旅行社对社内陪同人员(导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将交通安全基本常识和交通事故现场自我救护知识纳入导游教育培训之中,提高导游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配合协助交通(运管、海事、船检、公路)、公安(交警)、安监、气象防雷等主管部门加强旅游交通(含旅行社运车辆和船只)的安全管理;
配合协助公安(治安、消防)、质监、食品药品监督、气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星级饭店和旅游购物、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负责所辖景区(点)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设、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门所辖景区(点)的安全管理;
配合协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监、质监、气象(防雷)等主管部门加强旅游景区(点)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关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七)依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定期召开安全例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分析旅游安全形势,采取改进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游安全工作报告制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及年终四个时间段)将旅游安全生产状况、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等安全问题,向同级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
(九)协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旅游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依法监督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二)协调解决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组织、指导旅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五)依法组织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安全专项验收。
(六)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旅游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及各级政府安委会的部署,依监督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点)和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组织专家对旅游景区(点)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安全评估,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旅游场所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对旅游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旅游设施的消防安全设计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及省政府对消防安全“三个一律”的要求,对旅游景区(森林除外)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依法对旅游场所(不含森林)火灾事故实施扑救并进行查处。
第七条 公安治安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的治安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强拉强买、敲诈勒索、殴打辱骂游客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法加强对旅游景区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严厉打击影响景区形象的“黄、赌”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环境。
(三)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旅游景区举办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旅游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个一律”的要求,严格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旅游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负责依法签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监督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按照国家有关检测标准对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工作。
(三)负责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依法对事故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将违法行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所属单位。
第九条 交通(运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门,分别依法对水上旅游交通安全、道路旅游运输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对道路、水路旅游运输业户经营资格的审查,核定经营范围和运行区域,禁止旅游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严把旅游运输市场的准入关。
(二)负责旅游般舶安全质量的法定检验;督促企业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严把船舶(车辆)技术状况关。
(三)组织、指导对船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企业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
(四)依法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严格对景区(点)客运站(港)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五)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管养的旅游公路养护,设置或完善危险路段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公路巡查,及时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飞石等公路安全隐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畅。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对景区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点)的规划、设计能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对旅游景区(点)新建、改建、扩建的游乐设施等各类建设项目及新开辟景区(点)的规划、设计审批时,必须综合考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依法组织实施对景区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旅游景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处并督促整改房屋建筑施工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气象(防雷)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点)防雷设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防御气象灾害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旅游景区(点)防雷设施安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防雷安全违法行为。
(二)负责监督对旅游景区(点)旅游设施和文物古迹等旅游场所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国家防雷装置,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设施的防雷装置,加强技术指导和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质量审查验收,确保安装符合标准。
(四)负责对新建旅游设施的雷击风险评估的督促和认定。
(五)加强对防御气象灾害的指导,负责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培训。
(六)负责及时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报警报。
第十三条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照职责切实加强所辖景区景点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处理好保护与利用、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是:
(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要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权进入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或旅游区(点)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发现旅游设备、设施存在威胁游客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及时通知企业恢复旅游经营。
(四)对不符合保障旅游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或扣押,并应该在十五天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影响旅游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设立并按核准的范围经营,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游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二)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生产安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三)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四)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并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
(五)重视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职工培训应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对新聘、转岗或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岗位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在开业前必须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请对所使用的安全设施、及游乐设施、设备,防雷设施,消防设施等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审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经营。
对已经营业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完善各类安全设施,并保护良好运行状态。安全设施应每年经法定检测机构至少检测一次,合格后方可运行。
(七)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游客的汽车、游船、缆车、游乐设备和其他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在运行前例行全面的检查,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开展登山、驾车、漂流、探险、蹦极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开展特殊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并经常进行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搞好维护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适用状态。
(十一)妥善处理旅游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经营使用,项目竣工时,应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项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开业;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必经的安全评价。
第十七条 旅游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制定对策;应当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在监督检查中,应互相配合,确需进行分别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旅游安全形势和特点,确定督查重点,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时,应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抄报备案。
第十九条 旅游事故发生后,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并同时报警,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发生死亡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3小时内报至省级有关部门。
(二)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启动应急,通缉现场抢救,全力救护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尽是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严格保护现场,不得故意破坏和毁灭有关证据。
(四)积极稳妥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应急救援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第二十二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未履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涉及旅游安全生产事项审批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批或验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省、市、县三级旅游管理局;有关部门是指省、市、县三级负有旅游安全生产相关监管责任的部门(如公安、消防、建设、交通、质监、气象、文化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单独注册的景区(点)、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旅游交通运输公司(车队)、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及旅游设备、设施项目经营者等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江西省旅游局和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旅行。
『玖』 我国旅游业十三五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规划指标、主要任务
1.旅游发展思路进一步明确
近年来,我县在推进旅游发展的实践中,注重自身优势,强调差异发展,突显“绿色、原始、生态、古朴”特色,确立了“中国福山,最美樟乡”的主体地位,提出了打造“山上云中草原、山下水上乐园、山脚舒适温泉”的旅游发展目标,进一步明确了旅游产业必须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契合,与文化发展相融合的发展思路,为今后一个时期旅游发展指明了方向。
2.旅游项目建设稳步推进
一是抓好了旅游景区规划编制。完成了武功湖景区、金顶景区、文家接待中心、羊狮慕景区等四个专项规划的编制,加快推进了《安福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注重融入本土文化元素,强调差异发展;
二是旅游景区道路建设进一步加快。严泰公路“三改二”提升工程、“文三”旅游公路除险加固工程、箕峰游步道等已全面竣工,杨思慕巡查道建设正加快推进,武功山景区旅游公路网络初步形成;
三是武功山旅游产业集群项目建设取得新突破。羊狮慕景区完成了悬空栈道、电瓶车道等的修建,实现了对宜春、萍乡入口开放;围绕“灵动峡谷,万里鹏程”主题定位,武功山大峡谷景区打造基本成形;金顶景区索道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工,拟实行对外开放;高标准、高质量地打造了“华东第一漂”——武功山大峡谷漂流。“四景区一漂流”的打造提升,逐步形成了武功山景区大旅游格局,极大地提升了我县旅游的竞争力;
四是乡村旅游开发取得新进展。按照全县乡村旅游总体规划布局,认真做好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旅游有机结合,高标准启动了瓜泰线旅游通道和安茅线两条综合示范带建设,新建成美丽乡村示范点59个;加快了“香樟园”、“隆基故里”、“生态石溪”、“泰山楼下”、“塘边古村落”等乡村特色旅游资源的打造,目前正积极创建省级乡村旅游示范点;五是城区旅游开发取得新成效,高标准完成了泸水河“金腰带”、湿地公园、体育公园、安福文化广场、城南广场等工程,有序推进蒙岗岭森林公园开发,加快推进宜旅之城建设。
3.旅游行业服务水平有力提升
以创建“平安景区”为目标,加强了对全县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日常督查,切实营造优质、安全、秩序的旅游环境。积极引导各涉旅企业做好星级创建工作,目前,我县已有“A级”景区3个(孔庙“2A”、武功山温泉山庄“3A”、香樟园“2A”),星级饭店4家(文山大酒店3星、名都大酒店3星、安福宾馆3星、武功山温泉山庄3星),星级农家乐、庐陵风味餐馆6家,进一步提高了全县旅游接待水平。2014年,安福武功山成功入选2014年全国优秀旅游项目名录,并纳入全省旅游重点产业集群名单,羊狮慕景区荣获“全省新景区奖”。
4.旅游宣传促销形式多样
为提升武功山品牌的知名度,进一步扩大客源市场,我县不断创新形式,全面加强旅游市场营销。积极组织参加了省、市旅发委一系列宣传促销活动;开办了安福县旅游官网、建立了官方微信平台,与同程网、携程网等多家旅游网络合作,拓展网上营销渠道;在长沙、武汉、合肥、南京、郑州等地开展了安福旅游推介活动;出版发行了《武功山故事传说》、《图说武功山》、《樟乡韵语》等书;在省内多处主要路口处建立了大型广告宣传牌,充分利用中央电视台《风景这边独好》栏目进行旅游宣传,成功举办了’2014走进中国福山—消夏露营大会、安福武功山祈福旅游文化节、安福武功山“七夕”祈福露营大会暨cosplay表演大赛、安福垇云火把节、“武功山寻宝”、“武功山“欢度五一”摄影大赛”等节庆活动,定期举办了免票月活动和制作安福武功山年卡,全方位进行了推广销售,进一步提升了武功山的人气度知名度。
5.旅游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
在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2012年3月安福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运行,为正县级机构,编制36人,主要负责景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工作任务。同时,为进一步强化旅游部门行政管理及综合协调职能,我县正筹备设立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并将县旅发委列为政府组成部门,预计今年6月即可到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旅游发展动力不足
一是参与旅游产业发展的力量不强、合力不够。全县参与旅游产业发展的部门和人员有限,亟需相关行业部门、各涉旅乡镇通力合作;
二是旅游产业体制机制急需完善。没有形成旅游产业导向性的投入、责任机制,导致开发建设缓慢。全县各乡镇乡村旅游发展缺乏考核和奖惩制度,旅游开发主动性不强;对我县成功创建A级景区、星级宾馆、农家乐等的涉旅企业缺乏奖励政策,一定程度影响添A创星的积极性。
(二)旅游发展速度不快
一是景区开发较晚,旅游服务配套设施相对缺乏。全县旅游产业项目在前期策划、规划、包装、宣传、推介方面受到经费不足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制约,景区开发相对相邻省市严重滞后,精品景区的打造尚未形成,旅游产品没有较强的吸引力。旅游餐饮、住宿、游乐、购物等功能的建设仍不能满足多层次的旅游消费需求,县城缺乏旅游咨询、游客集散中心,其旅游集散功能亟待完善。
二是乡村旅游发展局面尚未形成。从全县的层面上看,乡村旅游发展思路缺乏总体规划,处于自然发展阶段,形象定位不准,开发、保护、规划管理等要素结合不够,造成布局欠合理,发展规模小、档次低;
三是旅游业延伸产品不多,没有形成有效的产业链。目前旅游人气拉动了部分餐饮住宿业,但效果还不够明显,旅游特色商品较少,景区旅游娱乐、购物场所欠缺。
(三)旅游知名度不高
一是旅游宣传口号不够响亮。我县旅游宣传口号代表性和影响力不强,而且频繁变化,对客源市场没有较强的冲击力;
二是旅游宣传形式缺少吸引力。因为经费不足等原因,我县旅游对外宣传模式比较单一,规模小且比较散。虽在部分省市举办了旅游推介会,在央视、江西卫视投放了宣传广告,但密度太小,吸引力不强。在报刊媒体、户外媒体投放的广告少而分散,针对的对象不广;
三是市场拓展缓慢。目前,我县主要的客源市场还是本市、本省,周边省市的客流量较少,离“赣西旅游目的地”还有很大差距。
(四)旅游同质化竞争激烈
目前,我县相邻的萍乡、宜春等地都在争着分武功山景区这一杯羹,对我县旅游形成了巨大竞争,如何突出重围,做出亮点、做出特色,放大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同时通过井冈山旅游借势营销,在国内外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做到后发制人,是我县旅游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五)旅游专业人才缺乏
旅游业是一个具有较长产业链的产业,我县旅游业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大量的专业性人才,特别是旅游策划规划、开发建设、宣传营销、行业管理等各方面人才。但目前我县旅游局只有5个工作人员,编制控制太严,旅游队伍数量严重不足,专业人才严重稀缺,制约了我县旅游产业的发展。
『拾』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内容介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严禁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强令超强度劳动、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超强度劳动、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接受聘用、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接受聘用、委托的安全助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四)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必须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需要拆除或者搬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大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的统一指挥,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其按规定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课程,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并设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第二十五条社会公用事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
旅游设施、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以及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奖惩体系;
(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七)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各类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简报、网络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三十四条 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销售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颁发。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一次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层级上报。
道路交通、消防、煤矿、建筑、特种设备、铁路、民航、水上交通和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
(二)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
(四)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暂时封存或者查封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从事矿山开采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未履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