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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海事局加强水上旅游安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4-12 17:59:48

㈠ 中国海事局,国家海洋局的职能,区别

一、中国交通部下属的海事局(负责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以及海上设施检验、海上安全救生等。)
二、隶属国家海洋局的中国海监总队(近年来最活跃的中国海上执法力量,拥有执法船20余艘)中国海洋局海监总队巡逻船叫做:海监扏法巡逻艇、船。海事局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
(三)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四)负责船员、引航员资格培训、考试。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中国海监总队的主要职能是:
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我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他海上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海洋执法监察工作规划、计划。
(二)拟定中国海监经费使用计划,监督管理业务经费使用。
(三)建设和管理中国海监队伍,制定海洋执法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组织协调我国管辖海域海洋执法监察工作,发布海洋执法监察公报和通报。
(五)组织对海上重大事件的应急监视、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处。
(六)建设和管理海洋监视网,管理海洋执法监察信息。(七)建设和管理海洋执法监察技术支持系统,组织拟定海洋执法监察的技术规范、标准。
(八)承办海洋监察员资格管理和培训工作,核发海洋监察员证书。
(九)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国海监船舶、飞机和设备及物资的配备、维护计划,监督中国海监船舶、飞机的安全工作。管理海监队伍的配备和使用。
(十)监督管理中国海监船舶、飞机眩号和中国海监人员的着装、标识的使用。
(十一)承办海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 第5号
部长 李盛霖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㈢ 如何经营海上游艇

海上游艇的法律规定
来源:gulang1:日期:2013-08-13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游艇的管理,积极引导公众对航海的关注和热爱,支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公民的业余水上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游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澳门的 
一、按照游艇业的特点及其规律,依法管理游艇 
(一)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同时,游艇活动属于高档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生产经营性船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能完全采取对生产经营性船舶的管理理念和方式,要结合游艇在管理中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促进游艇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健康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共同营造安全、清洁、有序、畅通的水上公共交通环境。 
二、游艇管理的适用范围 
(一)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重新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 
三、游艇的检验 
(一)游艇应当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对同型号批量生产的游艇,经船舶检验机构的型式认可后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在境外购入的非营业性自用游艇,应当持有境外有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游艇检验证书或者认可的组织签发的游艇合格证,并向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三)使用中的游艇应当按照规定每2年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但游艇业主委托游艇俱乐部按照双方合同规定由俱乐部承担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游艇,可以每5年申请定期检验,该游艇俱乐部必须符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四、游艇的登记 
(一)游艇的所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其他国家、地区《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其他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二)在港澳台地区办理了船舶登记的游艇,可以在不注销已办理船舶登记的条件下,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五、游艇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一)游艇驾驶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人员适任证书。 
(二)在游艇上服务的专职船员,应当符合交通部有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和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三)从事游艇驾驶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和公布: 
1.具备相应的培训场地和训练水域,有可供实际操作训练的游艇等设施和设备; 
2.有足够数量的符合要求的培训教员; 
3.有相应的法规资料、教材和技术资料等; 
4.具有完整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建立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四)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时,应当将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学员名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统一为学员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考试、发证的申请。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实行学籍管理和考勤制度,保证每个学员的训练内容和训练时间,并保障培训质量和训练安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游艇驾驶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在其培训期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年龄和交通部发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中有关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要求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发或者认可的游艇驾驶证书。未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游艇驾驶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请查阅:《海事法》 
在澳门地区设立游艇民事责任保险使得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规范有关之法律制度,以便保障因使用游艇发生意外之受害人之正当利益。 
基于此; 
鉴于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在听取澳门保险公会意见后所作之建议;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强制保险 
第一条 
(范围) 
一、被列为游艇之船舶(葡文缩写为ER),须向获许可之保险人投购在使用该船时对第三人引致损害之民事责任保险后,方得航行。 
二、为本法规之效力,游艇系指用于海上运动、钓鱼运动或娱乐之船舶,包括水上摩托车。 
第二条 
(有义务投保者) 
一、游艇所有人有投保之义务,但在行使用益权及保留所有权之出卖之情况下,投保之义务则由游艇之用益权人及保留所有权之取得人承担。 
二、如其它人已对游艇投保,上款所指之义务在该保险之有效期内视为已履行。 
三、为本法规之效力,下列名称定义为: 
a)游艇所有人?游艇以其名义登记之人; 
b)AMCM?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葡文缩写。 

㈣ 舟山海事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交通部海事局海人教[2001]562号《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各级海事机构主要职责分工暂行规定(业务部分)的通知》,舟山海事局主要职责有以下十八条:
(一)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按照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内水域港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水产养殖区、挖沙区、禁航区、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域。
(三)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和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有关施工船舶。
(四)负责辖区内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辖区内交通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引航工作监督管理。
(五)审批辖区内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海上拖带、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六)负责权限范围内海船船员丙、丁类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和跟踪管理工作;船员的专业和特殊培训的考试;负责三级引航员的考试、发证。
(七)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的船员注册和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审核和签注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受理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申请,并进行初审。
(九)审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辖区港口、港外装卸作业点。
(十)实施辖区外国籍船舶港口国监督检查和中国籍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十一)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审批。
(十二)办理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十三)审批辖区码头、装卸站点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吨及以上、1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十四)负责辖区内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
(十五)审核辖区内排污口设置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六)审批辖区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和液货舱清洗队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资格,审批和监督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
(十七)参与辖区内非干线航道助航标志配布的审核。
(十八)作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协助省级搜救中心组织、协调责任区内的搜救行动,处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业务。

㈤ 温州海事局水上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指南

摘要 3 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试行) 第一章 目的和任务 第一条 为了预防与应对可能引发(诱发)水上险情或事故的各种因素(台风、季风、雷雨大风、浓雾、内河水位和航道条件、水文、通航秩序等)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确保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根据海事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事局及辖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和评估辖区各种预警信息,做出相应判断,发布预警信息,警示船舶单位、船舶和船员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海事局及辖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其管辖水域内预警信息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与应急行动的组织指挥; (二)制定本单位预警信息发布规定; (三)建立水上安全信息来源渠道,分析预警信息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发布预警信息; (四)组织实施安全预警行动,并跟踪安全预警动态; (五)决定安全预警行动的变更、终止; (六)建立安全预警信息台帐记录,做好安全预警行动总结与评估。

㈥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交海发[2004]133号)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水上交通事故包括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各海事管理机构不能断定是否是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船舶在厂修、建造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虽然不属于水上交通事故,如果地方政府要求海事部门进行调查,海事部门要积极参加和配合。

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放弃事故调查职能,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管理机关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报告

各海事局应及时将本辖区发生的一般等级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和涉及30人以上遇险的重大险情,不论是否涉及搜救,都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按附表的格式要求书面传真(“五一”、“十一”和春节黄金周期间,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至部海事局安全处。暂时不能确定事故等级的,按照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对待。

人员伤亡数量或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续报。
三、扩展事故调查范围,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各海事局在调查水上交通事故时,如果对船员的资质发生怀疑,要全面调查当事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船员的资历情况;如果对船舶涉及建造、检验的技术状况发生怀疑,要全面调查船舶的建造、检验情况;如果事故的发生与通航环境相关联,或同一航段多次发生碰撞、搁浅、触礁等事故,要对航标的设置及航道的管理情况等进行调查。

要通过事故调查,不仅查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要查找管理中的因素,以不断改进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肇事逃逸船舶

在判明事故责任时,如果认定当事一方发生事故后逃逸,则逃逸船舶至少负对等责任或主要责任,直至全部责任。

各海事局要充分认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事故调查发现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加以改正,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曹德胜副局长解读《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8日原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令)同时废止。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记者就相关内容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曹德胜副局长。 《规定》出台的背景 1999年,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加强通航安全管理,原交通部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于保障通航安全和施工作业安全、保护有限的通航环境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4号令的实施也显现了诸多不适应。一是在适用范围方面的不适应。随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和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战略的实施,在国家管辖海域、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从事水上水下工程建设越来越多。据统计,“十一五”期,平均每天约30项,尤其是苏通长江大桥、港珠澳大桥等特大型水上水下工程的开工建设,施工作业在数量、规模、周期上都呈大幅增长的态势。特别是青岛奥帆赛、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大型水上活动和体育赛事频繁举办,活动规模与社会影响较大,参与人数人众多,水上水下活动与通航安全之间矛盾越来越突出,主要调整“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4号令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二是在通航资源综合利用上的不适应。近几年来,桥梁、港口等大型涉水工程建设掀起新热潮,如长江上即将建成的大桥将达76座。与此同时,这些涉水工程的建设或多或少占用通航水域资源,工程建成运行与船舶通航安全的矛盾日益突出,如大桥建成后,通航尺度受限,新港口建成,但锚地水域域严重不足等等。涉水工程建设需要统筹考虑城市建设、港口规划、航道和航运发展等,按照4号令的规定,海事部门在涉水工程立项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参与度和决定权均明显不足,已不能适应涉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通航资源综合利用的需求。三是在推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上的不适应。涉水工程的建设,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 ,但部分工程建成后却存在管理主体不明、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如一些大桥,建成后就存在管理多头或管理主体不明的情况,导致安全隐患难以整改到位。广东“6.15”事故以来发生的多起船舶与大桥相撞事故,都不同程度地暴露了涉水工程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另外,随着《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4号令也需要修改完善,以符合上位法的相关要求。 《规定》的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海事管理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保障通航安全。《规定》的实施,将对水上水下活动行为进行规范,最大程度消除施工、建设和有关活动中的矛盾,对通航安全起到重要保护作用,对航运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二是有利于保护通航环境资源。《规定》明确主管机关在工程立项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方式和要求,通过通航安全影响审查、通航安全评估、通航安全报告等方式和手段,科学查找、防范风险,将有利于最大限度提升通航资源的综合有效利用。三是有利于规范管理。《规定》明确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报备、实施等事项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规范了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将有利于规范水上水下活动行为,维护良好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 《规定》的适用范围如何规定? 《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并采用列举法对水上水下活动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活动,包括勘探、采掘、爆破;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二是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水上水下活动,包括打捞沉船、沉物、科学调查等;三是群众性水上水下活动,包括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等。理解适用《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看该水上水下活动是否对通航安全构成永久性或临时性影响。 《规定》有哪些新特点? 4号令主要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范围、施工作业许可、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与4号令相比,《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将4号令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活动,扩大为水上水下活动,将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赛事、其他有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纳入调整范围。同时明确了《规定》适用于内河通航水域岸线上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二是拓展了管理方式。《规定》在原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了涉水工程立项阶段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施工期通航安全评估、竣工验收通航安全报告相关要求,实现了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同时,在管理过程中引入了科研院校、设计单位,以及行业专家的科研、技术保障,在依法行政的同时,体现了科学管理。三是突出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确了涉水工程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具体要求,也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要求予以了明确规定,基本覆盖了水上水下活动各个时期、各个主体,构建了比较全面安全责任链。 《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和要求?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规定》的出台,是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规定》共三十九条,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关于水上水下活动行政许可。第一,从事水上水下活动,应依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条件,向活动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可以在申请许可证时一并提出。第二,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三,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作业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第四,发生涉水工程及其设施中止、三个月以上不开工、提前完工等情形时,应及时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二是关于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三是关于水上水下活动安全主体责任。第一,涉水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履行有关职责,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以及活动方案中提出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涉水工程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涉水工程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工程试运行期、竣工后的水上交通安全。第二,施工作业船舶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条件,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按规定进行作业,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相关规定, 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做好协调工作。第三,对水上水下活动产生的障碍物、遗留物,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除。第四,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以便及时核查并做出相应处理。四是关于水上水下活动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发生自然条件、水域环境危及施工安全的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防范措施。对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施工作业船舶不符合安全标准等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规定》还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涉水工程施工单位水上交通安全诚信制度和奖惩机制。对违章行为及时通告。五是法律责任。第一,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撤销许可,注销许可证;对未经许可、许可证失效、涂改许可证、未按规定报备四种情形应责令停止施工作业,对违反航行通(警)告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对以上违法行为还可处罚款。第二,对未经许可擅自构筑、设置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设施的,禁止任何船舶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拆除,搬迁或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自行承担。第三,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㈧ 海南加强水上安保,主要是为了哪项活动提供保障

海南加强水上安保,我觉得这件事情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很多人选择旅游都会选择去海南进行旅游,海南旅游大部分的旅游活动都会都是在海上。所以我觉得做起这一个措施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现在溺水产生的事故非常的多,所以我们不得不对此非常的关注。一旦发生了什么意外状况的话,都是我们所没有办法接受的。所以我们只有将这些安保工作做到位,才能够保障游客安全。

我觉得从这个角度上面还是可以看出他们还是非常的为我们所考虑的。所以我们在游玩的时候也一定要非常的小心。千万不要为这些水上安保工作人员们提供麻烦。因为这种事情还是要尽量少发生才好,加强安保工作,也仅仅是为了预防。

㈨ 海事局国庆放几天海事局上下班时间

海事局按照国务院的法定节假日通知,国庆放7天。海事局上下班时间与其他行政单位是一样的,工作日上午上班时间为8:00-12:00,下午为:3:00-18:00,其中冬春季下午上班时间一般为:14:30-1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指1998年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交通部直属机构。

部门概况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简称“中国海事局”或“海事局”)已经成立。

海事局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之前,海事局仍继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对外开展执法管理工作。

其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内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成立于1998年10月,是交通运输部海事主管机构,机关驻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㈩ 哪四类船舶适合买旧船

相关海事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四类重点船舶和六区一线重点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海船舶〔2014〕366号)的要求,四类重点船舶包括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和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其中客船含普通客船、高速客船、旅游船、邮轮、客滚船、客渡船、汽渡船、火车轮渡、载货汽车滚装船等。
中国古代四大船分:黄海的平底“沙船”、福建的尖底“福船”、广东的“广船”和浙、闽、广快速“鸟船”。沙船是中国古代用于航海的一种防沙平底木船。出现于唐代。首先在今江苏崇明一带使用。宋代称“防沙平底船”。元代称“平底船”。明代通称为“沙船”。
10世纪初,中国沙船远航到爪哇。15世纪郑和七次下西洋,有大队的沙船随航。沙船载重量,小的250—400吨,中等500—800吨,元代海运大沙船达1200吨以上。清道光(1821—1850)时上海沙船约3000艘,估计当时全国共有10000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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