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生产中消防工作
『壹』 如何做好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方面的建议
1、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扎实做好安全工作,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内在要求。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2、认真践行安全生产理念。
具体到安全生产工作,尤其要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切实提升综合监管品质,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责,改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制,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提高生产人员安全意识。
提醒每一个人,安全生产面前,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和响应。只有每一个人都重视起来,才能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安全生产、参与安全发展的浓厚舆论氛围。
4、强化全民安全意识。
增强民众的参与意识,广泛动员全民参与,是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我们做好安全生产最不容忽视的环节。
5、严格进行执法监督。
我国安全生产还处于脆弱期、爬坡期和过坎期,处于事故易发多发的阶段。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付出更大的努力。让安全生产从理念化为行动,同样离不开强有力的执法监督,离不开责任的层层压实。
『贰』 怎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1
在企业安全生产活动中,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是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纠正违章行为,有效防止火灾发生而进行的一项安全管理工作,也是确保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提高消防安全检查质量,对做好全局性安全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查工作应抓好以下环节。
1.加强组织领导是首要环节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组织者。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作为具体负责检查、组织和实施管理的保卫消防部门,应主动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以求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或由领导带队组织安全检查,保卫消防部分的管理人员应给领导当好参谋,及时提供合理的建议,以扩大检查效果,并提高单位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对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同时,单位领导要克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中“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欠要,忙起来不要”的思想观念,经常参加本单位组织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力戒形式主义,真正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另外,各级领导要适时如今有关人员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给予具体的指导,并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提供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明确消防检查目的是基础
消防安全检查不仅要能发现问题,还要能说明问题,更要落实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决不能有头无尾,检查完了就了事。在检查中,管理人员要认真观察,对问题必须进行合乎逻辑的、系统的、全面的、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抓住问题的裨和主要方面,向被查部门、人员和在场员工说明火灾隐患在哪里,危险性有多大,依据是什么等。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防止问题再发生的措施,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时、定措施,保证检查效果。对于重视不够、整改不力的单位和部门,应依照消防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进行通报,从严处理。这样既查明了火灾隐患,加大了整改力度,又教育了广大员工。此外,消防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倾听员工的意见,了解真实情况,掌握工作主动权,达到检查的目的。
3.采取有效的检查方法是关键
消防安全检查不是一项临时性的工作,不能一劳永逸,安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细致工作,这是因为:
(1)电力生产新设备、新技术的运用,保全防火措施也随之不断变化;
(2)季节和气候也是经常变化的,防火安全工作也有着不同的要求;
(3)员工对防火安全工作的认识和态度,往往随着工作环境或其他原因的变化而变化。
所以消防安全检查要结合电力企业的实际,采取例行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抽样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节假日重点检查想结合,昼间检查与夜间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不间断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以“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保卫消防部门除开展日常例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外,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和季节变化以及涉及专业性知识较强的,应加强与安监、生产等职能部门的联系,主动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检,组成联合检查组,统一组织实施,这将会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增强检查人员素质是内在要求
消防管理人员,特别是消防检查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态度、政治品质和思想作风。在政治态度上,要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定正确的思想路线;在政治品质上要表里如一,始终把消防安全工作当作一项事关企业稳定发展的大事来抓,尽职尽责;在思想作风上,严格改造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对国家负责,为企业服务,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使命感做好本职工作。
业务能力不仅包括专业技术水平,而且还包括理论和管理水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管理工作,要求消防检查人员必须练好基本功,熟悉了解消防知识,做到精通业务。与此同时,要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把握好处理问题的政策和尺度,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至关重要
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对一些特殊物质和部位的检测,人的感官往往难以准确地做出判断,如易燃可燃气体、消防栓压力、静电接地电阻、电气设备是否漏电等,因此,配备必要的消防检测设备可以大大提高消防安全检查的科学性、准确度和说明力。
综上所述,消防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活动,是实话消防安全管理的最具体、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之一,所以必须严肃认真、脚踏实地、注重效果,从而促进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消防环境。
『叁』 关于安全消防工作的小结怎么写
剑南镇2007年安全消防工作,在市委、市府的领导下,在市安监局和市消防大队的指导下,根据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竹市200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竹府办(2007)72号和绵竹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绵竹市2007年消防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的文件及安全消防工作的目标考核的安排意见,我镇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出发点,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的原则,立足防范,落实责任,深入整治,强化监督,巩固和扩大了专项整治成果,狠抓了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危险源的整治工作,促使我镇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全镇经济建设和稳定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现结合我镇实际总结如下:
一、 领导重视,责任落实,是搞好安全工作的有力保障
年初我镇根据市委、市府、市安监局和市消防大队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和全市安全消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出了〈〈剑南镇2007年安全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层层签订,把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责任落实到各个社区居委会、企业负责人头上,召开专题会议将今年安全工作的重点向镇属单位一把手和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作了统一布置,制定了《剑南镇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剑府发(2007)字第158号文件和2007年各项消防、安全大检查等文件,把全镇安全工作作了全局性的安排和布置,为搞好今年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 检查落实,宣传到位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
一年来我镇开展了以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法》、《防洪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为重点的各项宣传和检查工作,分别在2007年春季、夏季、秋季、冬季和节假日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大检查,并结合以春季百日安全生产活动为重点的一系列安全检查、宣传活动;制定了安全事故隐患整治计划;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中举办了安全消防知识讲座和上街宣传活动;在“11·9”宣传日前举办了安全消防知识进社区讲座和上街宣传咨询活动;还结合汛期安全建立了剑南镇防汛抢险指导部,制定了2007年防汛工作意见,抢险预案和值班制度,对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结合年度各项检查进行了集中安排和布置,通过制定一系列文件,开展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为重点的各项检查20余次,促进了我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形势的稳定和好转。各企业开展了岗位安全培训,安全生产常识考核,特种化工厂还在5月份组织了厂内职工进行了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各社区居委会以板、墙报等形式对消防、安全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了安全的重要性,掌握了安全基本知识,提高了安全防范意识。
三、 促进整改是安全生产的突破口
一年来我镇在开展的20余次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检查和宣传等活动中,得到了市安监局、市消防大队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镇党委、政府领导亲自带领检查组深入到企业生产一线和居民楼院之中,细致的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按照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和有关精神,认真地抓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把查找安全隐患和落实安全责任作为检查的重点,一年来,通过安全大检查共查出18起安全隐患,限期整改1起(家得利商场正在整改之中),在受检的社区居委会和企业中都能高度重视,使全镇一年内未发生一起重特大事故和一般性事故,严格地执行了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措施,各企业坚持了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坚持安全消防工作常抓不懈,把安全消防隐患整改纳入了2007年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到奖惩逗硬,为我镇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奠定了良好基础。
面对新的一年的到来,我镇将在市委、市政府、市安监局、市消防大队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使“安全发展”理念深入人心,达成共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建立安全消防监管长效机制,推进安全消防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监管机制,强化企业安全消防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预防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机制,以德阳市安全示范镇为基础,针对我镇的实际情况,开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活动,有效地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和杜绝一般事故的发生,为全市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提供一个宁安、祥和的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肆』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5-17 点击:541
江西省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化厅、气象局
(2005年10月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江西省旅游安全监管职责,防止和减少旅游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运管、海事、船检、公路)、建设(园林、规划)、质量技术监督、气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遵循“职责法定,依法行政”及“谁主管、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旅游安全生产的主体,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政府关于旅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和省政府有关文件对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定,依照《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旅游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和实施对旅行社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监督旅行社制定旅游团队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监督旅行社对社内陪同人员(导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将交通安全基本常识和交通事故现场自我救护知识纳入导游教育培训之中,提高导游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配合协助交通(运管、海事、船检、公路)、公安(交警)、安监、气象防雷等主管部门加强旅游交通(含旅行社运车辆和船只)的安全管理;
配合协助公安(治安、消防)、质监、食品药品监督、气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星级饭店和旅游购物、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负责所辖景区(点)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设、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门所辖景区(点)的安全管理;
配合协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监、质监、气象(防雷)等主管部门加强旅游景区(点)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关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七)依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定期召开安全例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分析旅游安全形势,采取改进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游安全工作报告制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及年终四个时间段)将旅游安全生产状况、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等安全问题,向同级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
(九)协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旅游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依法监督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二)协调解决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组织、指导旅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五)依法组织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安全专项验收。
(六)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旅游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及各级政府安委会的部署,依监督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点)和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组织专家对旅游景区(点)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安全评估,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旅游场所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对旅游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旅游设施的消防安全设计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及省政府对消防安全“三个一律”的要求,对旅游景区(森林除外)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依法对旅游场所(不含森林)火灾事故实施扑救并进行查处。
第七条 公安治安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的治安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强拉强买、敲诈勒索、殴打辱骂游客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法加强对旅游景区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严厉打击影响景区形象的“黄、赌”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环境。
(三)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旅游景区举办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旅游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个一律”的要求,严格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旅游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负责依法签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监督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按照国家有关检测标准对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工作。
(三)负责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依法对事故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将违法行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所属单位。
第九条 交通(运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门,分别依法对水上旅游交通安全、道路旅游运输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对道路、水路旅游运输业户经营资格的审查,核定经营范围和运行区域,禁止旅游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严把旅游运输市场的准入关。
(二)负责旅游般舶安全质量的法定检验;督促企业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严把船舶(车辆)技术状况关。
(三)组织、指导对船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企业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
(四)依法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严格对景区(点)客运站(港)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五)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管养的旅游公路养护,设置或完善危险路段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公路巡查,及时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飞石等公路安全隐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畅。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对景区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点)的规划、设计能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对旅游景区(点)新建、改建、扩建的游乐设施等各类建设项目及新开辟景区(点)的规划、设计审批时,必须综合考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依法组织实施对景区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旅游景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处并督促整改房屋建筑施工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气象(防雷)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点)防雷设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防御气象灾害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旅游景区(点)防雷设施安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防雷安全违法行为。
(二)负责监督对旅游景区(点)旅游设施和文物古迹等旅游场所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国家防雷装置,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设施的防雷装置,加强技术指导和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质量审查验收,确保安装符合标准。
(四)负责对新建旅游设施的雷击风险评估的督促和认定。
(五)加强对防御气象灾害的指导,负责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培训。
(六)负责及时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报警报。
第十三条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照职责切实加强所辖景区景点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处理好保护与利用、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是:
(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要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权进入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或旅游区(点)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发现旅游设备、设施存在威胁游客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及时通知企业恢复旅游经营。
(四)对不符合保障旅游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或扣押,并应该在十五天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影响旅游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设立并按核准的范围经营,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游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二)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生产安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三)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四)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并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
(五)重视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职工培训应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对新聘、转岗或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岗位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在开业前必须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请对所使用的安全设施、及游乐设施、设备,防雷设施,消防设施等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审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经营。
对已经营业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完善各类安全设施,并保护良好运行状态。安全设施应每年经法定检测机构至少检测一次,合格后方可运行。
(七)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游客的汽车、游船、缆车、游乐设备和其他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在运行前例行全面的检查,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开展登山、驾车、漂流、探险、蹦极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开展特殊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并经常进行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搞好维护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适用状态。
(十一)妥善处理旅游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经营使用,项目竣工时,应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项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开业;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必经的安全评价。
第十七条 旅游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制定对策;应当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在监督检查中,应互相配合,确需进行分别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旅游安全形势和特点,确定督查重点,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时,应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抄报备案。
第十九条 旅游事故发生后,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并同时报警,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发生死亡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3小时内报至省级有关部门。
(二)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启动应急,通缉现场抢救,全力救护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尽是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严格保护现场,不得故意破坏和毁灭有关证据。
(四)积极稳妥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应急救援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第二十二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未履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涉及旅游安全生产事项审批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批或验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省、市、县三级旅游管理局;有关部门是指省、市、县三级负有旅游安全生产相关监管责任的部门(如公安、消防、建设、交通、质监、气象、文化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单独注册的景区(点)、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旅游交通运输公司(车队)、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及旅游设备、设施项目经营者等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江西省旅游局和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旅行。
『伍』 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以前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当前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消防工作的方针一直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陆』 如何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责任心”是安全的前提和保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指导方针,结合安全生产的实践,通过"抓思想是核心、抓管理是方法、抓规章制度是保障、抓隐患是重点"的指导思路,方能保障平平安安过大年。
『柒』 如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如下:
1、要配备齐全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2、落实巡查检查制度,严禁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等危险行为;
3、要经常检查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4、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严禁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5、要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培训,举办应急逃生疏散演习,提高单位员工的“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消防员职责主要有消灭火灾、抢救灾害、消防安全设施稽查与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等,同时也参与救护工作(道路救援、救护车救援)、为民服务、自来水公司安全水源查察、内部勤务等工作。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员不仅具有强健身体,适用各种复杂、多变和危险的环境,而且要求消防员具有过硬的业务本领,精通消防业务理论和灭火技术、战术,同时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遇到危险时情绪稳定,不慌、不惧,保持良好的观察、记忆、判断和思维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捌』 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
1、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2、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3、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8)旅游安全生产中消防工作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责任必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这就明确指出了安全生产是全员管理。“纵向到底”就是生产经营单位从厂长、总经理直至每个操作工人,都应有各自己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
各业务部门都应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这就从根本上明确了安全生产不是哪一个人的事,也不只是安全部门一家的事,而是事关全局的大事,这体现了“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基本思想。“横向到边”,这里分为四个层面,就是: 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操作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