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的表现形式
Ⅰ 旅游安全的旅游安全的表现形态
完整地描述与说明旅游安全表现形态是一件很困难的事。通过对相关研究文献、旅游安全的相关报道以及调查结果的分析,本书把旅游安全归纳为六种表现形态,即犯罪、疾病(中毒)、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各种表现形态在旅游活动的各环节交替或同时出现,难以划出泾渭分明的界线。
一、犯罪
虽然对犯罪与旅游的关系学术界至今仍有争论,但由于给旅游者带来创伤的严重性和影响的社会性,犯罪成为旅游安全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表现形态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内外学者对旅游与犯罪给予广泛关注,并把犯罪作为旅游社会文化影响之一。deAlbuquerque(1999)对加勒比海地区旅游犯罪的研究得出针对旅游地居民犯罪以暴力为主,而针对旅游者的则以财产性犯罪为主的结论。黄建军(2000)对昆明的个案研究证实了上述论点。
旅游活动中存在的犯罪现象数量众多(发生在昆明住宿场所与交通场所的1547起案件中就有980起旅游犯罪案件)(黄建军,2000)。在福建省旅游安全调查中,曾经遇到犯罪的游客共108人,占57.8%。而旅游部门中曾经发生或处理过犯罪问题的共49个,占44.95%。其中尤以侵犯公私财产类的偷窃和欺诈为最,分别为31个和9个,共占36.6%。
旅游活动中存在的犯罪现象大体分为盗窃、欺诈、暴力型犯罪三大类(图)。
调查中,曾经被盗窃、欺诈、暴力侵犯的旅游者分别为54人、40人、14人,分别占犯罪形态的50%、37%、13%。盗窃与欺诈犯罪均属财产类犯罪,犯罪数量较多,作案范围广,其核心目的就是非法获取旅游者的钱财。
暴力型犯罪是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与财产性犯罪的实施密切相关,即在侵犯财产的同时侵犯了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其往往包括抢劫、侵犯人身自由、性犯罪等。例如2006年新年第一天,在泰国南部度假胜地苏梅岛,来自英国威尔士的21岁女游客凯特琳·霍顿被两名当地的渔夫奸杀。2006年9月1日,武汉一商务考察团到巴西考察时,下飞机乘小型旅游车前往里约热内卢市内宾馆途中遇到抢劫,包括现金和财物在内,每人平均损失约5000美元。2007年11月3日,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被害人薛某的肋部、胸部被三名歹徒猛刺数刀,薛某因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当然,其他还有性犯罪和与毒品、赌博、淫秽有关的犯罪。应该指出,毒品、赌博、淫秽并不一定给旅游者带来直接的安全威胁。但毒品、赌博、淫秽本身是犯罪的温床,是威胁旅游安全的潜在因素之一。2000年6月,美国纽约中央公园发生了对游客的性侵犯,随之而来的还有财物抢劫。
二、疾病(中毒)
旅途劳累、旅游异地性导致“水土不服”和客观存在的食品卫生问题等可能诱发旅游者的疾病或导致食物中毒等。调查中,曾发生过的疾病或出现过食物中毒等问题的旅游者有40人次,占21.4%;发生或处理过疾病或中毒事件的旅游部门33个,占29.7%。食物中毒造成的影响面较大,对旅游者的危害相对疾病而言也较为严重。例如:2002年8月美国迪士尼乐园141名游客感染沙门氏病菌,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2005年10月11日,济南一旅游团141人,在北京旅游地某饭店午饭后,共有79位老年游客食物中毒被送往医院治疗。
三、交通事故
在旅游业运行各环节中,旅游交通是安全问题影响最大的环节之一。旅游交通事故往往具有毁灭性。调查中,34名游客曾遇到交通事故,占18.2%;共13个部门发生或处理过交通事故,占11.7%。
按照交通形式,旅游交通事故可分为:
(一)道路交通事故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交通事故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近年来,旅游交通事故也并非少见,相对而言,旅游交通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如2008年5月1日,一辆香港旅游大巴在西贡发生翻车事故,18人死亡。出事大巴载着慈云山凤凰村的61名乘客,由黄大仙前往西贡,驶至一转弯处突然失控侧翻,18名死者全部为女性,年龄在30岁至80岁之间。
(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重特大交通事故呈急剧上升之势。2007年,全国高速公路事故导致5925人死亡。2008年也发生诸起重大交通事故,如2008年1月7日,渝湛高速公路洋青段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一辆深圳开往南宁的卧铺大客车与一辆液体运输半挂车追尾后,冲过防护栏与迎面另一辆贵阳开往珠海的卧铺客车相撞。事故造成10人死亡,39人受伤。2008年9月4日,从福建莆田开往义乌的卧铺大客车,行驶至金丽温高速公路往金华方向俞庄隧道处时,车辆从正面碰撞隧道口挡墙,造成车上10人当场死亡,36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损坏。
(三)航空事故
相对于其他交通方式而言,航空交通相对安全,但对民航客机而言,任何事故都可能是灾难性的。2002年4月15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29北京一釜山航班在韩国庆尚南道金海市坠毁。机上共有155名乘客和11名机组人员。确定死亡人数为122人,失踪6人,幸存者38人。2002年5月7日,中国民航北方航空公司的一架客机在大连海域失事,带走了103名乘客和9名机组成员的生命。2004年11月21日,由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起飞后不久在包头机场附近坠毁。机上47名乘客和6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2008年9月14日,俄罗斯一架波音737客机当天在乌拉尔山区中部城市佩姆附近坠毁,机上88人全部遇难。机上载有82名乘客,外加1名婴儿,5名机组人员。
(四)水难事故
指在水体中出现的安全事故,随游轮、竹排等水上交通和水上旅游项目的出现而出现,包括海难、内河(湖)安全事故等。水文景观是我国非常重要的旅游资源。我国不少水文景观旅游地,因地处海、河、湖滨,客观上存在不少水上游览安全隐患。1999年11月24日,“大舜”号客货滚装船,载客304人,汽车61辆,由烟台港出发赴大连,途中遇风浪于15时30分返航。调整航向时船舶横风横浪行驶,船体大角度横摇。由于船载车辆系固不良,产生移位、碰撞,致使甲板起火,船机失灵,经多方施救无效,于23时38分翻沉,造成28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人民币,是迄今为止我国死亡最多的水难事故。2002年9月26日,塞内加尔“乔拉”号发生特大沉船悲剧遇难人数近千人,仅有64人有幸在海难中生存下来,这堪称非洲历史上最惨重的一次海难。“乔拉”号设计载客人数为600人,其中顶部甲板上限定载客人数为500人,而事发时船上载客的实际人数为1037人。严重超载是沉船事故的主要原因。
(五)缆车等景区交通事故
缆车索道虽然使旅游景区提高了区内交通的便力度,但容易使游客大量集中于容量有限的景区而引发安全问题。1999年10月3日,贵州马岭河峡谷国家自然风景区缆车坠毁,造成14人死亡,21人受伤。2005年9月5日,奥地利蒂罗尔州发生一起严重的缆车事故,一架直升机吊起的一个重达750公斤的水泥构件在缆道上方200米处突然脱落,并砸在一辆缆车上,致使缆车坠落,车内5人当场3死2伤。由于缆索失灵,水泥构件砸落处的前后2辆缆车也随之失控,一些乘客被从缆车中抛出,造成6死3伤。这起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10余人受伤。
四、火灾与爆炸
近年来火灾事故发生频繁。2008年1~6月,全国共发生火灾80057起(不含森林、草原、军队、矿井地下部分火灾),死亡862人,受伤332人。虽然旅游业中因火灾与爆炸死亡的人数较低于旅游交通事故,但是火灾与爆炸往往造成严重的后续反应,如基础设施破坏、财产损失等,甚至造成整个旅游经济系统的紊乱。2004年12月30日,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的一家舞厅发生大火,造成183人丧生,其中多数是青少年。2007年12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路温富大厦(28层,1~3层为综合性商业经营场所,4~28层为公寓)一楼“朵朵鲜”花店(经营塑料花)发生火灾,造成二楼舞厅21人死亡。2008年9月20日,深圳龙岗区龙岗街道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事故,44人死亡87人受伤,住院59人。2008年9月20日,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的万豪酒店发生爆炸,53人死亡另有266人受伤,其中包括一些外国人。警方怀疑一辆装有炸药的汽车冲进酒店并引爆了炸药。当地媒体称,这是发生在伊斯兰堡的最严重的一起恐怖袭击。
五、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旅游活动中相对于人为灾害,由天气、洪水等不可控的自然原因引起的安全问题,是旅游安全的常见表现形态之一。由于自然灾害对旅游活动的破坏性及其对旅游者、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生命财产乃至资源的危害性而引起较为广泛的研究。吴必虎(2001)把旅游中的自然灾害划分为四个类型:
(一)威胁人类生命及破坏旅游设施的自然灾害
包括:飓风、台风、气旋和龙卷风、洪水、暴雪、沙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火山喷发、海啸、雪崩、泥石流等地质及地貌灾害;其他自然灾害如森林火灾。
(二)危及旅游者健康和生命的其他自然因素和现象
这些因素包括缺氧、极端气温、生物钟节律失调等。缺氧和高山反应多发生在海拔较高的旅游地,并可能由此引发肺气肿、脑肿等致命的症状。极端气温主要是指极端高温(如沙漠)和极端低温(如两极和高山)。生物钟节律则表现在航空旅行中,并可能伴随着疲乏、睡眠障碍、食欲不振现象的出现。其他还有航空旅行所引起的晕动痖等。
(三)旅游者与野生动植物、昆虫等的接触产生的危险
主要在于大型凶猛动物对旅游者带来的伤害与威胁。如热带亚热带海滨时常出现的鲨鱼咬伤旅游者的现象。其他如有毒昆虫、植物也容易导致旅游者的皮肤疾病或身体伤害。
(四)环境因素导致的疾病
主要指传染性疾病在旅游者中间发作的可能性及其对旅游者的危害。与旅游活动有关的环境疾病中最具威胁的多为热带地区的环境所特有的疾病如疟疾、登革热等。其他环境因素引发的问题还有水土不服等。2003年在我国出现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就对旅游者带来了很大的威胁,从而使众多旅游者取消行程。
六、其他意外事故
除了上述五种表现形态外,旅游安全表现形态还包括其他一些特殊、意外的突发性事件。例如2007年2月22日,在昆明圆通山动物园,一名6岁女孩在与老虎合影时,被兽性大发的老虎咬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又如2008年6月8日下午,在江西余干县乌泥镇铜鼓包村互惠河渔池湖段两岸,村民自发组织划龙舟庆端午活动,少数在岸上观看的群众凶下雨路滑不慎落水,导致9人死亡,2人失踪。在作者的旅游安全事故调查中,发生或处理过除上述形态外的其他安全问题的旅游部门有10个,占9.0%。
Ⅱ 目前我国旅游景区安全存在哪些问题
旅游景区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区域场所,能够满足游客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旅游需求,具备相应的旅游设施并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目前我国旅游景区安全存在的问题如下:
1、对旅游景区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方面,旅游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敬业精神都十分缺乏,为旅游景区安全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游客自身的安全意识不足,对于一些安全警示、安全告知置之不顾,不遵守游览规则,如在旅游景区内抽烟、点火,擅自进入景区未开放区域等,致使一些本应避免的伤害时常发生。
2、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
目前,有的旅游景区仍没有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层次低。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临时抽调各部门人员组成检查队伍,检查工作不仔细、不深入,存在应付心理,一旦检查结束,队伍便自行解散,并不能采取有效的整治和防治措施,导致景区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3、设施更换不及时。
一些旅游景区设施老化,却得不到及时更换,这种现象在一些经济效益较差的景区尤其突出。管理者往往抱着侥幸心理,为景区安全埋下隐患。比如,2003年初,赵州桥景区曾因电线老化,引发展览室火灾,使展览室保存的展品不同程度损毁。
4、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执行不力。
旅游安全的制约因素比较复杂,但政策、法规不完善以及执行不力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制约因素。一方面,当前旅游政策、管理法规相对于经营实践还严重滞后。一些颇受旅游者欢迎且安全性较高的特种旅游项目尚未及时纳入安全管理范畴,至今缺乏相应的安全法规。另一方面,安全管理政策在实际中贯彻得并不彻底,导致执行不力。虽然国家旅游局有相关规定,但尚有为数不少的旅游景区一直没有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另外,旅游景区安全职责不清楚、防护措施不到位等也是导致景区安全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只有在全面、深入弄清楚这些原因,找出源头,从源头进行控制,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并做好各项防护措施,才能改善当前旅游景区安全现状,确保旅游景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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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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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名游客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名游客以上30名游客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名游客以上10名游客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名游客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 造成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造成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人员过于密集,不听从安全人员的指挥,设备没有好的俭修,维护。
Ⅳ 在旅游中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主要有哪些
食品安全事故。
治安事故。
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
摔伤、挤伤等。
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
Ⅵ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旅游景区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
景区相关安全措施没有做好,如警示牌的摆放、警示线拉起、应急处理措施不当等;
游客没有安全意识,无视景区的安全警示;
其他意外原因。
Ⅶ 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吕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郑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侨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旅游科学研究所所长,旅游管理专业博士点导师组组长,中国旅游安全管理专家。主要从事旅游管理、旅游安全、饭店管理、区域旅游经济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奥运旅游安全研究项目3项,其他各类课题近50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20余篇(约150万字)。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损失是十分惨重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旅游产品要素的安全评估。旅行社是组织旅游产品的龙头,要对所采购的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备案上报,严禁采购不合格、没有资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素产品。
二是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团费、负团费的危害为主题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案例教育,使旅游者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将给自身造成的风险与伤害,扫除零团费、负团费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游保险投保力度。以宣传贯彻《旅行社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统保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游旺季进行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项治理。在我国,旅游运营车辆管理不规范、司机疲劳驾驶、不规范操作、危险路段等是造成旅游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隐患,应该向欧洲学习,对旅游车、旅游司机的准入资质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同时对旅游司机的单次行车时长、特定旅游线路的行车资质等进行限定,并积极鼓励游客对旅游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投诉。
五是严厉打击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性经营行为。对零团费、负团费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关的旅游资质,强化旅行社之间的连带监管。
六是加强旅游合同管理。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组团单位将旅游要素,尤其是旅游购物点、购物次数、发生额外行程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明确列入合同,以提醒旅游者谨慎购买旅游产品,慎防陷入低价陷阱。
七是建立旅游暗访制度。通过暗访调查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旅游相关法规和国家安全法规的旅游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与处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规范和调整旅游行业的经营模式。
案例背景:
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州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约2:30时许,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时,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旅游者向110报案。公安部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
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死者家属随后返回原籍,事故善后处理结束。(此案例由广东省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点评人:韩玉灵,女,武汉生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为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市局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互动机制、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旅游景区安全研究项目、课题多项;主编国家级教材等著作十余部;发表学术文章50余篇。
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为此,《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意识淡漠。旅游业者、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素质,或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漠,或只注重经济效益,从而引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侵权事故发生。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滥;加之旅游者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显然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游者。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第二、盲目销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第三、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示、自然环境存在潜在隐患等。诸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在组团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即是旅游产品的销售者,更是旅游要素的组合者。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者减少其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第四,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旅游者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
第五,旅游者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如前所述,旅游安全以旅游本质为基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空间的移动性又使旅游安全问题始终伴随着旅游活动而存在。实践中,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地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的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从组团社和组织单位而言,不可谓不重视旅游安全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拓展旅游在双方的努力下进展顺利。然而,悲剧在旅游活动即将结束的不经意间发生了,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证明:对旅游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懈怠,旅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本案引人思考、发人深省:
第一、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鉴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为此,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旅游者采取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旅游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二、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随着旅游者品味的提高,不断满足旅游者需求、推出新型旅游产品成为提高旅游经营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又称为体验式旅游,源于二战时期英国开展的拓展训练,是以团队的形式,让人们在享受自然风光的同时,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身心的双重收获。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更大。这就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第三,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地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受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实践中,因为是单位组团,有关负责人往往会在活动中不顾合同约定临时动议,改变行程或变更活动内容,若随团导游员协调能力欠缺,极易引发导游员与单位带队人间的冲突。为此,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工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本案因公司负责人的意见而改变行程,且公司负责人带头违规与其属下员工下江游泳,与旅游合同对双方责任约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
第四,利用公益广告、公益讲堂等形式,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旅游知识的教育,尤其是旅游安全知识的灌输。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带薪休假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作为旅游目的地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培养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游者,使其养成良好的旅游消费习惯,旅游者有责任,政府、旅游企业和全社会也有责任。政府有义务为旅游者创造学习旅游知识的条件,企业也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咨询服务、关于旅游项目的详细资料等真实信息,保证旅游者知情权的实现。
第五,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培养旅游者、旅游企业的旅游保险意识,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会救援体系的新路径,确保旅游者旅游权益实现的责任。购买旅游保险,是有效转嫁旅游风险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保险意识淡漠,旅游保险品种单一,旅游救援体系不完善、资金缺乏保障等等现状,为事故的善后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旅游者、旅游企业购买旅游保险,各级保险监督机构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开发更多的旅游保险产品。
Ⅷ 旅游安全事故的类别
以下是安全事故的划分标准,旅游安全事故也是以此为蓝本的!希望对楼主有用!一般安全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安全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安全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大安全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参考相关资料的回答,希望对楼主有帮助!希望采纳!谢谢!
Ⅸ 旅游安全事故的分级 及其级别标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名游客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名游客以上30名游客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名游客以上10名游客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名游客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