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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旅游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4-02 05:23:10

Ⅰ 客运车辆中途托运货物安全管理办法

适用于营运客车行李舱载货运输管理。

3.工作程序

3.1营运车辆应当配置下置行李舱,乘客行李须放置在行李舱中。

3.2行李舱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须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3.3公司客运车队应与受理人签订行李舱载货运输管理协议,明确托运物品运输安全管理职责,对客运班车驾驶员和乘务员进行行李舱载货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运输过程托运物品安全。

3.4营运车辆行李舱应锁止有效,密封可靠,舱内应有照明设施;行李舱地板应平整、完好,具有抗磨、耐油、不易燃、耐腐蚀、能湿洗等性能;行李舱载货质量的标识完好、清晰;托运物品安全检查和开封验视场所应设置监控设备。

3.5行李舱载运物品应为经安检合格的旅客随身行李和托运物品,不得载运禁运物品。载运物品应以能够顺畅进出行李舱舱门、不超过行李舱内径尺寸为限。行李舱最大载货质量应不大于客车允许最大总质量与整备质量和核定载客质量之差。

3.6客运驾驶人应负责监督装载,确保行李舱装载符合相关要求。行李舱装载托运物品时,应合理均衡配重,避免因装载不合理导致车辆运行时重心偏移;对于容易在舱内滚动、滑动的物品应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在同一舱位的物品宜平铺式装载,整舱装载的高度相近;托运物品应与旅客行李分隔。

3.7客运班车驾驶员或乘务员应随车携带运单等相关单证;行驶途中车辆应保持平稳运行;途中停车休息时,驾驶员或乘务员应检查行李舱和舱门锁定装置,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站点以外装运物品;托运物品中转运输时,驾驶员应与中转客运站办理托运物品卸载的相关查验及交接等手续;运输途中发生异常情况,驾驶员应及时告知受理人

Ⅱ 如何做好景区特种设备旅游观光车安全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如果没有驾驶证,就不能驾驶机动车。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管理范围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其中,老年代步车、观光车均不在此列。 实质上属于特种设备,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该种车辆仅能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场所和区域使用

Ⅲ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
(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八)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Ⅳ 依据交通运输管理办法,旅游客运车辆是否能够长期从事客运班线经营

每年要进行车检,并要去旅游管理局备案。

Ⅳ 省际旅游客运管理有哪些规定

(一)省际旅游客运定站点、定时间发车、定线营运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省际班车客运线路审批程序办理,并核发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二)省际旅游客运非定站点、定时间发车、定线营运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凭统一的省际旅游客运标志牌运行,不需向相关省运政管理机关申报。
(三)旅游客车不得沿途揽客。
八座(含八座)以下出租汽车跨省运送旅客时,必须标志齐全,凭交通部门核发的
《道路运输证》运行。允许返程载客,但不得停留异地经营。
九座以上出租汽车跨省运送旅客时,视同包车办理。

Ⅵ 依据交通运输管理办法,旅游客运车辆长期从事客运班线经营是否违规违法

要看是否属于定线旅游客运,如果属于定线旅游客运,不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如果属于非定线旅游客运,属于违规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Ⅶ 制定客运企业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三、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1、本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2、 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产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3、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4、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车。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禁令,违反者一律解聘。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一、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二、凡我公司的客、货营运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三、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善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好级维护,关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四、车辆必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五、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六、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七、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乱停乱放。八、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3、严禁酒后回车、疲劳行车;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6、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7、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9、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一、车辆档案管理1、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安技部登记,由安技部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二、车辆检查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罚100至500元;2、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3、公司营运部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三、车辆保养和审验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1)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维修厂必须具有深圳市交通局核准的修配厂;(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再到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签章;(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查实,除了重新进行二级维护外,公司将对司机进行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3、车辆每行驶5万公里必须进行中修;4、车辆每行驶10万公里必须进行大修;四、车辆报废规定1、报废条件: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1)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3)累计行驶里程达到50万公里以上或经过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2、报废程序(1)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2)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案本文出自《中国交通执法论坛》——网址,原文地址:

Ⅷ 旅游专列运输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适应旅游市场需求,规范旅游专列运输组织和管理,开辟新的运输经济增长点,提高运输市场占有份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专列是指由旅行社或单位(以下简称包车人)要求临时开行并往返全部包用的旅客列车。
第三条开行旅游专列应以方便用户、协调统一、合理利用、利益共享、发挥路网整体效益为原则,确保安全、舒适、有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直通旅游专列,局管内开行的旅游专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开行旅游专列编组不少于12辆,载客车辆不少于10辆,宿营车只能使用1辆,原则上不得使用软卧车。特殊情况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第六条旅游专列的车辆应尽量使用新型空调车。使用新型空调车时,服务设施和服务标准不低于“品牌旅客列车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使用普通客车时,车辆设备、设施,服务备品、卫生标准应符合《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的规定,每三辆车中应有一辆茶炉车。
第七条旅游专列的值乘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不得临时雇佣或由其他工种人员顶替。
第八条旅游专列的旅行速度不得低于同线路图定普通快车的速度。
第九条包车人(如几家旅行社或单位同时包用一列车时,应提出一个牵头单位)应不少于25个工作日前向始发站或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提出开车要求并填写包车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条接到开车要求部门应于2日内向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提出开车申请表(见附表2)。
第十一条旅游专列在京广、京九、京沪、京哈、陇海、浙赣六大干线跨局或跨部控分界口以及跨三局以上运行时,由铁道部审批。除此之外,由开车局与相邻局协商同意后,由开车局审批,报铁道部备案。在局管内开行时,由铁路局审批。需报铁道部审批时,由铁道部运输营运主管部门归口受理,由营运、调度部门制定阶段性方案后批复。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自接到开车申请表日起,有固定运行线的,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无固定运行线的,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以电传形式批复申请部门。同意开车的,包车人必须于开车15日前向铁路局确认,具体开车时间在确认后以调度命令下达。
第十三条车站接到批复后,要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对包车的规定,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收取相当于运费20%的定金。当日售票的可不收定金。
第十四条旅游专列本着质量最佳、效益最佳,同等条件以申报时间先后的审批原则安排开行。
第四章运输费用
第十五条包用普通旅游专列(载客车辆为硬座、硬卧,如混挂软座、软卧时,软座、卧软不超过载客车辆三分之一)时,票价按不低于标记定员90%核收。编组中软座、软卧辆数超过三分之一时,按全列标记定员核收票价。
产生空驶和编挂1辆餐车时,不收空驶费和餐车使用费。编挂餐车超过1辆时,超过的辆数核收餐车使用费。
使用全列新型空调车时,票价可在规定的上浮幅度内浮动。
旅游专列的旅游团体享受折扣优惠票价的同时,还可以按实际乘车人数享受20人中免费1人,超过20人每增加10人免费1人的优惠待遇。
上述优惠条件可由铁路局在此范围内自行掌握。
第十六条包用全列软座(卧)或豪华列车时,按《铁路旅客运价规则》规定的定员核收票价和服务费;餐车、娱乐车核收使用费。
编组中餐车、娱乐车合计超过两辆时,超过的辆数按新型空调硬卧车标记定员收费。包车人对车辆设备、服务设施等另有需求时,可另议价格,但每辆车不得低于新型空调硬卧标记定员的收入。
第十七条旅游专列编组不足规定辆数时,所欠辆数每辆按普通硬卧车(60人)标记定员票价的60%核收欠编费;中途站停留超过24小时、折返站停留超过48小时,自超过日起,按日核收停留费。不足12个时按半日核收。
第十八条旅游专列单程里程通算计算票价。运行径路涉及国铁、地铁、合资铁路或特殊运价区段时,分段(国铁段加总)计算,加总核收(地铁、合资铁路段票价表见附表3)。
第十九条旅游专列包车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各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承运人违约时,双倍返还定金,包车人违约时,定金不退或按《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标准,核收延期使用费或停止使用费。收取定金时,填写“客运杂费收据”,返还定金时,加倍部分填写“退款证明书”。
第五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发站接到开车命令后,应立即通知包车人到站办理制票手续,定金冲抵运输费用。
旅游专列的运输费用由始发站使用代用票一次收清,其他站、车不得再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填写代用票时,发到站栏填写如:北京──广州
广州──北京
旅游专列不从原径路返回时,按实际径路计算,以距始发站最远的停车站做为折返站填写票据。
第二十一条代用票交包车人持有,并另复印一张交折返站。其余乘车旅客每人发给一张团体旅客证,团体旅客证随代用票使用有效。
第二十二条旅游专列发车后,车票不办理中途改签、分乘、变径或退票。旅客自己要求中途下车出站时,凭团体旅客证出站,未乘区间车票失效,恢复旅行时应另行购票。
第二十三条旅游专列不得超员运输,不得使用铁路公用乘车证。
第二十四条旅游专列的旅客在运输中发生伤、病时,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载明系旅游专列旅客并记录代用票票号,车站按照一般旅客发生伤、病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旅游专列国铁段票价的60%和杂费列开车局收入,票价的40%列折返局收入,停留费列停留局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旅游专列按票面记载人数分别统计始发局和折返局发送人数。
第二十七条旅游专列始发局对每趟专列应向包车人发放旅游专列开行意见反馈表(见附表4),返回后由包车人将意见电传铁道部。
第二十八条各铁路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旅游专列(分直通与管内)开行情况统计表(见附表5)统计后电传报部。
第六章运输组织
第二十九条涉外旅游专列比照特快列车办理。旅游专列运行时分标准和技术站作业标准按运行图规定的特直快旅客列车标准执行。除有旅游需求的站办理旅客乘降外,其他站不办理客运业务。
第三十条旅游专列根据旅游需要安排相对固定的运行线、临时运行线和到开时刻。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局管内图定普通旅客列车时刻。
第三十一条旅游专列由客运机车牵引,机车交路按图定客运机车交路办理。旅游专列的车辆技术检查和上水作业、上餐料按照正常旅客列车办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行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专列的组织,确保旅游专列安全正点。旅游专列的安全正点列入旅客列车正晚点统计;由于开行旅游专列而影响的其他货物列车,根据调度调整命令统计正晚点。
第三十三条旅游专列车底在折返站停留时,折返站应上水、补油并提供列车整备,供电及乘务员住宿等条件。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对于旅游专列开行信誉好、服务、卫生、车况、设备质量好、旅客和旅行社反响好的铁路局,铁道部将授予《旅游专列最佳组织单位》的称号,并在以后批准旅游专列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五条对旅游专列开行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中关于服务差错处罚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分别给予500元和2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旅游专列脏、乱、差,旅客或包车人反映强烈或有投诉的,给予全路通报批评并限期整顿。整顿期间不再批准开行旅游专列。
第三十七条上水站不按规定给旅游专列上水的,按照服务差错给予处罚并通报全路批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办理。其他符合旅游专列开行基本条件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4月25日起实行,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原发《旅游专列运输组织管理办法》(铁运[1999]29号)同时作废。

Ⅸ 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客运行车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客运公司、汽车运输公司和出租汽车公司。公司将本制度落实到所有从业人员和车辆。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 安全生产实行总公司依法监督、分公司全面负责、职工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专(兼)职安全员,公司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安全员一起对所辖部门安全生产负总责。第五条 公司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积极支持、检查、督促本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活动,杜绝事故隐患。第六条 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规程及劳动防护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维护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运输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每年参加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第八条 各分公司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台帐,负责组织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第九条 公司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技术操作规程,实施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严禁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第十条 公司挂靠车辆及承包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配合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和车辆维修作业。发生安全事故者,车主及驾驶员承担直接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责任。第三章 驾驶员、乘务员管理第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具有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同时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应聘大型客车驾驶员还必须具备安全行车3年以上客车驾驶经历。第十二条 公司车辆驾驶员由公司考核录用;公司班车客运建立行车日志制度,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点站、停车时间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技术故障、隐患、事故、道路状况等。司机和乘务员有科学的作息要求。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驾驶员出车前问询、告知制度,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或带病上岗。第十四条 公司对驾驶员实行动态考核,对违反交通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行车事故的驾驶员,要及时认真进行处理。经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及时解聘或调任其他工作。第十五条 乘务员应具有安全乘车及识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懂得基本的医疗抢救和事故逃生常识。第四章 客运车辆管理第十六条 客运车辆必须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97)等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第十七条 公司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客运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管理。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车辆各级维护制度并组织实施。日常维护在每日发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进行,由驾驶员负责实施。公司车辆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要求进行一级、二级维护。各级维护必须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汽车维修厂负责实施,并按规定的维护项目进行维护,不得拖期和漏项。第五章 车辆运行管理第十九条 客运班车应严格按核定的线路、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发车前的报班安全例检按有关规定执行。每日收车按指定站点停放。第二十条 公司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事故处理记录,并与挂靠车主或承包经营者签订安全运输合同。第二十一条 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第六章 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理第二十二条 车主应足额办理车辆安全保险。一旦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乘务员应以最快方式将发生事故的车号、班次、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事故原因等向当地公安交警、投保公司和企业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尽力抢救受伤人员,认真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公司相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处理善后事宜。第二十三条 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完结后,公司应在事故调解赔偿完毕或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写出事故处理总结报告和整改措施,报当地交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公司要如实做好事故统计及事故报告,并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重点线路进行重点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事故隐患。第七章 基础资料管理第二十五条 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各类基础档案,诸如:安全会议记录、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驾乘人员档案、事故登记台帐、事故统计报表、挂靠承包经营合同有关安全条款内容档案、车辆管理档案、车辆维修记录、行车日志、车辆牌证台帐、车辆调度日志、营运线路行车基本要求资料台帐等。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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