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出游季节 » 旅游法对导游安全方面相关规定

旅游法对导游安全方面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3-31 20:05:35

㈠ 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的影响

导游员在中国一直被认为是“旅游业的灵魂”和“旅游行业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人员”。然而,这个曾经光鲜的职业,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旅游市场的乱象丛生,逐步演变成了旅游业问题和矛盾的聚焦点和集中爆发点,备受社会的诟病。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正式实施,给身处职业漩涡中的导游员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些影响短期看可能使导游员的职业收入出现程度不同的下降;长期的作用则必将为推进中国导游员的职业化进程,全面提升导游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为促进中国旅游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旅游法》实施给导游员带来的影响在《旅游法》共计10章112个条款中,明确提及“导游”的条款多达14项,占到了12.5%的比例,从中可以看出导游工作在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14项条款对导游员的准入条件、工资收入、与旅行社的利益分配以及导游工作中的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从实施一个多月来的调查结果看,《旅游法》的颁布实施确实给导游员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影响。(一)积极影响1.导游员有了更强的法律保障《旅游法》第四章第37条将导游证的申请条件界定为“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与1999年实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相比,《旅游法》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代替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一直使用的“导游服务公司”。因为在实际的运行中,“导游服务公司”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一是“导游服务公司”自身法律地位不明晰,与挂靠导游员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在导游活动中发生法律纠纷时无法有效承担责任;二是一些“导游服务公司”对于挂靠的导游员实行只收费不服务或只管理不保护的政策,致使导游员的权益受到很大的伤害。《旅游法》的实施理顺了导游管理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理关系,把导游员的职业活动置于国家的法律保障之下,使导游员的各项权利得到了坚强的法律保护。2.导游员的收入有了固定的渠道《旅游法》从源头上保证了各类导游都有固定的收入渠道。第38条通过区分两类导游不同收入来源的方式规范了旅行社与导游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对于旅行社聘任的专职导游,《旅游法》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定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导游作为旅行社正式员工所拥有的合法利益就此得到了维护;而对于大量存在的、由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各类社会导游和兼职导游,则要求“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即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类临时导游在提供导游服务时所能获得的固定的收入来源。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扭转了大部分导游只能通过增加自费项目、带团进店购物及逃票等手段来获取“灰色”收入的收入分配机制,一方面会增强导游的职业荣誉感,另一方面会融洽导游和游客之间的关系,进而提高导游服务的质量。3.明确了导游员和旅行社经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旅游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的第96条、100条、101条、102条以及103条等条款对导游员在导游活动过程中的表现及相关利益关系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把导游服务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必将规范导游的执业行为。同时,这些法律条款还对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列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比如第96条就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的以及要求导游员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等四种情形作出了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这不仅改变了《旅游法》实施前在处理旅游纠纷和投诉时导游员作为弱势群体缺乏职业保障的窘境,也减少了导游在导游活动中的经济负担,还有助于合理规范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引导旅行社主动加强与导游员的合作,共同提高旅游服务的质量,为包价旅游市场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消极”影响1.收入锐减《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与游客协商一致或应游客要求,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安排旅游者购物,但不得通过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一规定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导游不再有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佣金,而这是《旅游法》实施前导游员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虽然《旅游法》第38条规定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即“导游服务费”。导游服务费一般包括在游客所交的团费中,但由于各家旅行社报价的差异,给导游员的“导游服务费”也不尽相同,目前各地旅游市场上的旅行社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导游服务费支付标准。在大理,有些旅行社的导游服务费是每天400元,但大部分旅行社是按每天150元~300元的标准来支付。但与过往靠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所得的收入相比,对于绝大部分导游来说,收入大幅减少却是不争的事实。在参与调查的从业十年以上的大理导游中,70%的导游承认他们的收入减少了80%,22%的承认他们的收入减少了50%以上,只有8%的导游承认他们的收入和原来差不多或略微减少。2.无团可带除了没有购物、自费项目的佣金外,《旅游法》的实施给导游员带来的另一个冲击就是旅游团数量减少,许多导游陷入了无团可带的尴尬处境。《旅游法》实施后,各条旅游线路的价格普遍上涨了30%~40%,有的更是上调了50%以上,许多游客一听价格涨了那么多,还不如自助游,就不参团了。根据大理数字旅游平台的统计,今年十一黄金周,大理共接待旅游团队2986个,同比减少11%;接待团队游客人数4.3万人,同比减少18%;主要景区的团队游客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约21%。这样的情况造成了不是导游员不想或不愿带团,而是很多导游根本就无团可带。尽管《旅游法》实施才一个多月,却已经有许多导游开始考虑转行。二、《旅游法》实施背景下导游员的自我调整策略(一)正视压力在现代社会,工作生活压力大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不是仅仅存在于导游工作及旅游行业中。压力既能产生积极的效果,也能产生消极的后果。导游在面对带团量和收入双减少的情况时,应该主动解压,变压力为动力,努力调适自己的角色,适应《旅游法》实施后导游工作面临的新局面。当导游在生活、工作中感到压力太大时,应当学会主动疏导发泄,把在工作中的各种体验讲给身边的亲人、同学、朋友,或从事一些体育娱乐活动,让郁闷释放出来,让自己觉得身心舒畅。接待完一个旅游团队后,导游都应当积极地总结工作,把中间遇到的困难、问题及由此带来的压力及时解决和释放出来,避免带到下次导游工作中去。(二)重新审视工作和评价自己重新界定工作可以让导游员在收入下降的情况下保持对导游工作的热情。导游要把每一次的带团工作看作是一个系统性的任务,统筹安排,精心准备。要对工作的流程和每一个细节处理都成竹在胸,信心百倍;组织高效的共事者团队,即有明确的分工,也要把彼此的任务结合起来,互相协调,共同决定如何来顺利完成这个工作;努力工作,让游客对自己和自己的工作感到满意甚至是赞许,从而提高自己的成就感和自豪感;开辟流畅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渠道,了解旅行社、同事及共事者对自己的期望和对自己工作的评价,并把自己对工作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他们,建立相互信任的机制。(三)超越职业自我导游工作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重复性和枯燥感以及收入的大幅下降,使导游员在工作、生活中失去了自豪感、亲切感和新鲜感。因此,导游员要在工作结束之后逃离工作,寻找导游工作之外生活的新田地,发现自己的乐趣,拉近与亲人、朋友的心理距离,展示许多工作中没有机会展示的潜能,获得某种程度的心理满足及工作中失去的精神补偿。不要只把收入的多少看成是衡量导游工作的唯一标准。如果把成功的感觉也系于工作之外,在导游工作中受挫时,就容易保持一种积极的态度。三、结语《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员来说无疑是一种外部约束力量,对于解决导游员所面临的工作环境压力大、职业收入没有保障、导游工作社会评价低以及工作团体间的利益冲突等问题和遏制导游员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将产生重要影响。导游员只有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素质,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适应《旅游法》实施后旅游市场的新变化和新趋势,才能成为《旅游法》实施的受益者,使自身的利益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转自:《旅游法》实施对导游员的影响显示全部

㈡ 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4、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5、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2)旅游法对导游安全方面相关规定扩展阅读:

以下是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均来自于文化和旅游部:

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

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4、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㈢ 《导游管理办法》有哪些保障导游权益的举措

答:为激励和引导导游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乐于奉献,使社会公众进一步理解、尊重和信任导游,增强导游的职业自信心和自豪感,近年来,国家旅游局先后印发了《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化导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办法》结合《旅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旅行社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文件有关精神上升到规章层面,明确了导游执业权利、导游劳动保障制度、“导游专座”要求、导游培训制度等。

一是在导游执业权利方面,针对当前个别导游特别是女性导游在执业活动中住宿、餐饮等条件较差和人身财产安全无法得到足够保障的情况,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等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特别是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是在导游劳动保障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据此,《办法》作了衔接性规定,鼓励导游对旅行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权。同时,细化《旅游法》的规定,从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和兼职导游两方面,对旅行社支付劳动报酬和导游服务费用、缴纳社会保险作出规定,并要求“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办法》据此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三是在导游培训方面,明确旅游主管部门免费进行导游培训的制度,提升导游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座、网络在线培训等,每年为导游提供的免费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此外,考虑到导游除了日常带团需要进入景区外,还有在踩线、学习等与执业相关的活动中有进入景区的需要,但旅游部门不能强制要求景区免除门票。据此,《办法》从鼓励和倡导的角度作出相应规定。

㈣ 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时,在旅游者文明旅游方面怎么做

你好 根据旅游法,要求如下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㈤ 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旅游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3、《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4、《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5、《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6、《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

三、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7、《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9、《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四、福建省和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0、《福建省旅游条例》

(5)旅游法对导游安全方面相关规定扩展阅读:

在法律层级上,除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我国规范旅游活动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方面,其中还有:

1、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2、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的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等。

3、规范导游和领队旅游活动的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4、规范旅游安全的有《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5、规范旅游纠纷处理的有《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等。

6、现行有效调整旅游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还包括《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刑法》等。

㈥ 依据《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作为一名导游或出境领队,应当向团队旅游者做出哪

您好,《旅游法》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㈦ 新《旅游法》下,导游何去何从

2013年10月1日是中国旅游进程史上一个不平凡的开始,新《旅游法》的实施对中国旅游市场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带团过程的讲解服务中,导游不再涉及任何购物和自费项目的介绍,如果客人自行提出要求,导游也是耐心解释,依法带团。
游客自愿要求需在行程中另行参加收费娱乐活动、观赏晚间娱乐节目等;目前部分导游就是按照旅行社要求让游客自行前往购票观赏,团队人数众多的就由游客代表前往购票。让游客充分的感受了《旅游法》实施后的“透明化”。

对于导游服务费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导游最为关注的基本保障问题。《旅游法》对导游服务费等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保障导游合法收入;2、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或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3、旅游者不得损害导游的合法权益。《旅游法》从条例上表明了国家维护导游合法权益,整顿导游服务市场的坚定决心,同时也对旅游者非理性维权,损害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一种警示和震慑。

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与警告处罚有关的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
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 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㈨ 旅游法规 根据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导游人员良好素质的标准是: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导游人员。其素质要求基本可以将其归纳为思想素质、道德素质、知识素质、技能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等六个方面。

重要性

1、有助于增强旅游者对导游人员的信任感。导游人员要在旅游者的心目确立有安全感、可信赖、有能力带领旅游者顺利地开展旅游活动的形象。

2、有助于缩短导游人员与旅游者间的心理距离。最大程度地满足旅游者的需求,是实现优质服务的重要途径。

(9)旅游法对导游安全方面相关规定扩展阅读

导游人员需要具备以下基本职责可概括为下述五点:

(一)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约定,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二)负责为游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

(三)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四)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

(五)反映游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游客会见、会谈活动。



热点内容
法拉利f8内饰 发布:2025-01-30 16:16:32 浏览:27
湖北去北京自驾游路线 发布:2025-01-30 16:04:55 浏览:398
越野cr125 发布:2025-01-30 15:54:06 浏览:945
途乐越野体验 发布:2025-01-30 15:48:07 浏览:841
房车拖挂车多少钱一辆 发布:2025-01-30 15:32:44 浏览:195
退休房车生活视频 发布:2025-01-30 15:22:34 浏览:522
50万的越野车排名 发布:2025-01-30 15:15:25 浏览:372
大众汽车越野敞篷车 发布:2025-01-30 15:05:00 浏览:680
江淮商务车有多长 发布:2025-01-30 14:58:58 浏览:140
大鹏房车露营 发布:2025-01-30 14:57:12 浏览: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