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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实施方案旅游局

发布时间: 2022-03-27 17:35:06

① 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

这是一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与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差不多,仅供参考: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公司决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自觉坚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格抓好隐患整改工作,有效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领导机构设置
(一)为全面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产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各分管领导、安全部负责人
成员:各单位负责人、工会、员工代表
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安全部。
(二)各单位由负责人挂帅自行成立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各单位(部门)按照公司职责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公司安全部负责全公司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和督促落实。
四、 安全生产检查
(一)安排部署: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并结合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动态分析;研究制定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行动方案。
(二)各单位自查自改:各单位,深刻吸取本公司和其他公司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同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加强监控。各单位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安全部。
(三)检查督查:公司负责人牵头组织各部门参加,对本公司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
3、查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
4、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
5、查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四)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五、 隐患排查的重点内容
(一)自查自改的通用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三、 工作措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监管。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全面贯彻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重点工作、基础工作来抓。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制订方案,精心组织。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公司统一领导,各单位抓好具体落实。并做好相互间的工作衔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对各生产系统、每一个岗位、重点部位、生产环节进行深入全面的隐患排查,不留死角,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重点,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结合实际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措施,发动全体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整治隐患
(四)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发动广大员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员工,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员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
(五)建章立制,标本兼治。各单位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掌握重大危险源以及重大隐患的具体数量、分布情况和发展态势,实行跟踪监管、动态监管,督促落实监控防范责任,完善监测监控措施,并制订应急预案。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做到标本兼治,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

② 旅游局对景区怎样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1.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2.是否具有事故应急预案,
3.危险部位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4.安全的定期检查是否实行;
5.各项消防措施是否到位;

③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具体的实施还是得看您是哪个行业的,什么公司,以下给一个建议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本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 本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本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本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二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六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④ 旅行社的安全生产月的实施方案

一、活动启动

7月1日召开全市旅游系统安全工作会议,传达各级安全会议精神,学习5月31日《**日报》市长署名文章,部署旅游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营造氛围

沿街的酒店宾馆、旅行社、旅游用品商店和主要景区悬挂张贴宣传标语,设置安全宣传栏等(7月2日至30日)。

三、“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活动

7月3日早8:30选择2—3家旅行社(酒店)在火车站广场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宣传咨询活动。

四、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配合**市旅游局开展一次安全集中执法检查活动(避免重复检查)。

五、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月活动

组织酒店宾馆、旅行社、景区(点)有关人员参加市安监局组织的培训。

六、开展“四个一”作品征集活动

在旅游系统(旅行社经理、导游员、驾驶员、酒店管理人员、景区管理人员等旅游从业人员)中,组织开展一次以“讲述一个旅游安全故事、举出一个安全警示案例、介绍一种安全自救常识,总结一条安全旅游经验(格言)”“四个一”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在身边,幸福天下游”作品征集活动。7月下旬将优秀作品汇编成册,并举行颁奖和赠书仪式。

市旅游局将组织督导组督促指导各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并将活动情况列入年度考核指标内容。

⑤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5-17 点击:541
江西省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化厅、气象局
(2005年10月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江西省旅游安全监管职责,防止和减少旅游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运管、海事、船检、公路)、建设(园林、规划)、质量技术监督、气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遵循“职责法定,依法行政”及“谁主管、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旅游安全生产的主体,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政府关于旅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和省政府有关文件对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定,依照《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旅游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和实施对旅行社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监督旅行社制定旅游团队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监督旅行社对社内陪同人员(导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将交通安全基本常识和交通事故现场自我救护知识纳入导游教育培训之中,提高导游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配合协助交通(运管、海事、船检、公路)、公安(交警)、安监、气象防雷等主管部门加强旅游交通(含旅行社运车辆和船只)的安全管理;
配合协助公安(治安、消防)、质监、食品药品监督、气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星级饭店和旅游购物、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负责所辖景区(点)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设、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门所辖景区(点)的安全管理;
配合协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监、质监、气象(防雷)等主管部门加强旅游景区(点)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关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七)依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定期召开安全例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分析旅游安全形势,采取改进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游安全工作报告制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及年终四个时间段)将旅游安全生产状况、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等安全问题,向同级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
(九)协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旅游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依法监督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二)协调解决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组织、指导旅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五)依法组织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安全专项验收。
(六)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旅游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及各级政府安委会的部署,依监督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点)和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组织专家对旅游景区(点)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安全评估,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旅游场所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对旅游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旅游设施的消防安全设计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及省政府对消防安全“三个一律”的要求,对旅游景区(森林除外)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依法对旅游场所(不含森林)火灾事故实施扑救并进行查处。
第七条 公安治安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的治安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强拉强买、敲诈勒索、殴打辱骂游客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法加强对旅游景区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严厉打击影响景区形象的“黄、赌”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环境。
(三)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旅游景区举办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旅游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个一律”的要求,严格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旅游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负责依法签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监督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按照国家有关检测标准对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工作。
(三)负责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依法对事故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将违法行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所属单位。
第九条 交通(运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门,分别依法对水上旅游交通安全、道路旅游运输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对道路、水路旅游运输业户经营资格的审查,核定经营范围和运行区域,禁止旅游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严把旅游运输市场的准入关。
(二)负责旅游般舶安全质量的法定检验;督促企业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严把船舶(车辆)技术状况关。
(三)组织、指导对船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企业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
(四)依法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严格对景区(点)客运站(港)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五)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管养的旅游公路养护,设置或完善危险路段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公路巡查,及时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飞石等公路安全隐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畅。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对景区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点)的规划、设计能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对旅游景区(点)新建、改建、扩建的游乐设施等各类建设项目及新开辟景区(点)的规划、设计审批时,必须综合考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依法组织实施对景区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旅游景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处并督促整改房屋建筑施工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气象(防雷)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点)防雷设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防御气象灾害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旅游景区(点)防雷设施安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防雷安全违法行为。
(二)负责监督对旅游景区(点)旅游设施和文物古迹等旅游场所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国家防雷装置,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设施的防雷装置,加强技术指导和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质量审查验收,确保安装符合标准。
(四)负责对新建旅游设施的雷击风险评估的督促和认定。
(五)加强对防御气象灾害的指导,负责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培训。
(六)负责及时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报警报。
第十三条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照职责切实加强所辖景区景点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处理好保护与利用、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是:
(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要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权进入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或旅游区(点)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发现旅游设备、设施存在威胁游客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及时通知企业恢复旅游经营。
(四)对不符合保障旅游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或扣押,并应该在十五天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影响旅游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设立并按核准的范围经营,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游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二)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生产安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三)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四)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并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
(五)重视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职工培训应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对新聘、转岗或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岗位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在开业前必须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请对所使用的安全设施、及游乐设施、设备,防雷设施,消防设施等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审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经营。
对已经营业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完善各类安全设施,并保护良好运行状态。安全设施应每年经法定检测机构至少检测一次,合格后方可运行。
(七)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游客的汽车、游船、缆车、游乐设备和其他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在运行前例行全面的检查,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开展登山、驾车、漂流、探险、蹦极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开展特殊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并经常进行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搞好维护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适用状态。
(十一)妥善处理旅游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经营使用,项目竣工时,应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项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开业;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必经的安全评价。
第十七条 旅游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制定对策;应当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在监督检查中,应互相配合,确需进行分别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旅游安全形势和特点,确定督查重点,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时,应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抄报备案。
第十九条 旅游事故发生后,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并同时报警,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发生死亡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3小时内报至省级有关部门。
(二)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启动应急,通缉现场抢救,全力救护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尽是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严格保护现场,不得故意破坏和毁灭有关证据。
(四)积极稳妥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应急救援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第二十二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未履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涉及旅游安全生产事项审批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批或验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省、市、县三级旅游管理局;有关部门是指省、市、县三级负有旅游安全生产相关监管责任的部门(如公安、消防、建设、交通、质监、气象、文化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单独注册的景区(点)、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旅游交通运输公司(车队)、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及旅游设备、设施项目经营者等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江西省旅游局和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旅行。

⑥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介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市安全生产会议的精神,扎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年”、“本质安全年”、“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方案。

⑦ “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及宣传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各项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期间的各项工作。要把“安全生产月”活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要紧密结合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建筑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目标,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和计划,精心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各地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按照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7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2008]27号)要求,在去年开展的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积极做好宣传及动员工作,确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面了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内容和要求,为全面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百日督查专项督查行动,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强监督指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要督促施工企业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工程资料;监理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依法严格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同时,各地要建立奖惩激励措施,对于安全管理先进的企业要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对于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惩罚并记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促使企业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进一步加强本地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操作技能。要促进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工地要成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结合工程进度定期对农民工,特别是新进场、新上岗的农民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要将防护救护、逃生自助、基本操作技能和工人权利义务等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广泛采取案例教学、动画演示等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培训方式,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

五、创新宣传形式,广泛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活动主题,创新形式,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和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各地要认真组织好6月8日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的相关活动,重点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应急科普知识等。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道,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⑧ 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专项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 编制依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的目录或条文,以及施工组织(总)设计、勘察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名称。
(三)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 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 劳动力组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图示。

⑨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

企业安全知识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员工这两类人员的教育的侧重点不同,并以此划分出企业安全教育的两大类型:
1)、管理人员:包括领导者、技术人员、行政人员、专职安全人员。
2)、员工:包括新入厂员工、特种 作业人员、五新作业人员、复工人员、调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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