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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3-23 22:18:12

❶ 旅游规划编制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内容有哪些

1.认真抓好规范化管理。

TQM运用于旅游规划,实际是引进了管理的新思想新理念,有利于旅游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管理体系的完善。TQM
最大的特点就是所有工作程序的文件化和标准化,这要求旅游规划制定构建管理体系时,必须建立规范化的管理文件。我国旅游规划的热潮在上个世纪90年代已达到顶峰,但国家旅游管理部门对规划方法、规划程序、规划成果等编制的技术要求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近年出台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和《旅游规划通则》(征求意见稿)也没有明确的具体技术要求,约束力不强,而且这些制度法规都是粗线条的,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

因此,近十年来我国的旅游规划活动一直处于“做规划的无规范依据,而无规范依据的又继续做规划”的混乱局面之中。结合现有旅游规划编制情况,归纳出旅游规划编制全面质量管理的三个要点:一是“全过程质量管理”,主要是指规划单位招标指南设计、竞标、评审、立项、开题、中期检查、成果鉴定、信息公布、成果推广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二是“全员质量管理”,主要是指规划单位管理者、标书评审者、规划课题组、开题论证者、中期检查者、成果评审者和信息公布者等人员的管理,应使所有参与人员树立起“质量第一、人人有责”的质量管理观念。三是“全要素质量管理”,即对影响规划编工作的全部可控制的要素(如编制质量标准、编制经费、编制进程等)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目标管理。有些要素的质量标准能够量化的尽可能量化,并建立一整套规章制度,如《湖南省旅游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旅游规划编制招标评审细则》、《湖南省旅游规划编制成果鉴定须知》、《湖南省旅游规划编制成果发布要求》等,使旅游规划编制的管理有章可循,规划编制有序进行。

2.重点抓好学术性管理。

一方面,我国旅游规划的市场需求急剧增长,另一方面,我国旅游规划设计方面专业人才又极度匮乏,从而使那些理论素养和实际技能远远达不到旅游规划设计要求的“转行专家”、“书本专家”在利益的驱动下,纷纷乘隙进入旅游规划市场。而这些“转行专家”又大多来自地理、园林、中文、历史等专业,使得课题组成员中常常缺乏形象设计、市场营销、道路交通、金融投资、环境保护、建筑园林等领域的专家,知识结构单一,学科覆盖面窄,其能力、知识结构难以满足旅游规划设计要求知识结构完善、学科覆盖面广、专业关联性强的多相关性需要,从而严重影响旅游规划设计的质量。因此,旅游规划编制的质量管理既要采用行政方式,又要突出学术性管理,统筹兼顾“学”与“术”两个方面,重点抓好规划竞标、评审验收和后期监测三个关键环节,建立学术性管理的运行机制。

3.深入抓好标准型管理。

要确保旅游规划编制高质高量,就要深化管理改革,实行新的标准型管理。

一是研制《旅游规划编制全面质量管理的标准体系》。

尽快制定并实施《旅游规划通则》国家标准,相应地完善旅游规划评审制度,使旅游规划有法可依,旅游规划评审有章可循。当前要在建立健全《旅游规划通则》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外旅游规划管理的发展趋势,按照旅游规划编制管理的基本规律,应用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理念,确定旅游规划编制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主要内容、任务要求、质量标准和评价细则,先在部分编制的管理实践中试行再修改、完善,确立旅游规划编制全面质量管理的标准体系。

二是抓旅游规划编制全面质量管理的网络建设。

首先要建立《全国(或区域性)旅游规划网》,建立完善旅游规划文献库、规划编制资料库、编制成果发布系统,及时进行成果发布和随时提供查询,以减少重复劳动,提高编制研究质量。其次,开始部分编制的网上互助管理,逐步实现部分规划编制网上招标、投标、评审、鉴定和成果评奖,以确保旅游规划编制评价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管理质量,降低管理成本。

三是旅游规划编制全面质量管理的有效形式。

自从美国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提出“有效的管理”理论之后,管理学界从关注“应该管什么”进而探索“怎样管最有效”,其中的“效”包括管理效率(单位时间完成的管理任务),管理效果(管理措施取得的管理结果)、管理效益(管理成本转化的管理利益)、旅游规划编制的全面质量管理要有效率、效果、效益,就要坚持管理内容与管理形式的对立统一,内容决定形式,为之服务。目前我国对旅游规划编制的管理不健全,咨询人员素质欠缺,一些规划公司往往为了争夺市场和经济利益,做出超实际的承诺。旅游规划师大多从产品营销规划、城市规划、土地规划中转变而来,没有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经验,缺乏基本的旅游学知识,拿企业质量管理文本模版来套旅游规划管理,不能将TQM要素转化为旅游规划语言,从而影响旅游规划管理体系质量和建立管理体系的效率。因此,既要重视旅游规划编制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内容,又要选择有效的形式。建议:(1)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目前我国旅游规划评审,基本上都是会议评审,而国家对评审人员的人数、专业结构、来源以及对评审表决方式和成果鉴定意见等都没有具体规定,使得规划的鉴定意见不明晰。加之评审时又常常以专家意见为主,而专家又主要就规划方案中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评议,对方案所涉及到的一些利益问题很少探究,使得一些真正与规划方案利益有关的公众很难参与评议。因此,必须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并提供机会让公众不同层次、不同程度、不同渠道地参与到旅游规划的编制、决策和实施中。(2)选择高效优质的管理载体,对旅游规划单位和旅游规划人员进行资质的认证管理。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办法》,目前认证机构主要通过审定申请单位现有的成果和规划组成员的资格、组成等,对申请旅游规划资质的单位进行评审,按级别分别评为甲级、乙级、丙级,但目前由于申请资质的单位大多为高校和科研单位等,因受其本身专业结构的相对单一性,仍然不能很好地适应旅游规划的多学科专业的特点,因此有必要在甲、乙、丙分级的基础上再分门别类,划分出生态旅游类、文化旅游类、度假旅游类、探险漂流类等,进一步突出旅游规划单位的地方特色,使规划委托方在招标时能有的放矢。同时更应该借鉴欧美国家普遍采用的注册旅游规划师制度,由国家旅游局主持对旅游规划人员进行严格的专业考核,以改变旅游规划目前的无序状态,以提高旅游规划的质量。此外,还应当建立旅游规划专家及单位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如建立《全国旅游规划网》、《旅游规划研究动态》、《旅游规划编制指导》等),以便于对旅游规划单位和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对旅游规划项目实行规划期责任制,对违约违规者可以进行经济处罚,甚至吊销资质证。

总之,TQM运用于旅游规划的质量管理,因其互通性,能对旅游规划的管理起到积极和有效的作用。但是企业与旅游规划质量管理上的差异也告诉我们,只有仔细明确了其间的差异,调整管理标准体系的具体指标,才能在旅游规划管理中真正发挥作用。

❷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5-17 点击:541
江西省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化厅、气象局
(2005年10月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江西省旅游安全监管职责,防止和减少旅游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运管、海事、船检、公路)、建设(园林、规划)、质量技术监督、气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遵循“职责法定,依法行政”及“谁主管、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旅游安全生产的主体,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政府关于旅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和省政府有关文件对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定,依照《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旅游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和实施对旅行社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监督旅行社制定旅游团队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监督旅行社对社内陪同人员(导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将交通安全基本常识和交通事故现场自我救护知识纳入导游教育培训之中,提高导游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配合协助交通(运管、海事、船检、公路)、公安(交警)、安监、气象防雷等主管部门加强旅游交通(含旅行社运车辆和船只)的安全管理;
配合协助公安(治安、消防)、质监、食品药品监督、气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星级饭店和旅游购物、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负责所辖景区(点)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设、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门所辖景区(点)的安全管理;
配合协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监、质监、气象(防雷)等主管部门加强旅游景区(点)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关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七)依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定期召开安全例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分析旅游安全形势,采取改进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游安全工作报告制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及年终四个时间段)将旅游安全生产状况、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等安全问题,向同级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
(九)协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旅游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依法监督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二)协调解决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组织、指导旅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五)依法组织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安全专项验收。
(六)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旅游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及各级政府安委会的部署,依监督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点)和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组织专家对旅游景区(点)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安全评估,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旅游场所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对旅游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旅游设施的消防安全设计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及省政府对消防安全“三个一律”的要求,对旅游景区(森林除外)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依法对旅游场所(不含森林)火灾事故实施扑救并进行查处。
第七条 公安治安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的治安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强拉强买、敲诈勒索、殴打辱骂游客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法加强对旅游景区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严厉打击影响景区形象的“黄、赌”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环境。
(三)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旅游景区举办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旅游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个一律”的要求,严格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旅游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负责依法签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监督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按照国家有关检测标准对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工作。
(三)负责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依法对事故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将违法行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所属单位。
第九条 交通(运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门,分别依法对水上旅游交通安全、道路旅游运输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对道路、水路旅游运输业户经营资格的审查,核定经营范围和运行区域,禁止旅游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严把旅游运输市场的准入关。
(二)负责旅游般舶安全质量的法定检验;督促企业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严把船舶(车辆)技术状况关。
(三)组织、指导对船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企业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
(四)依法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严格对景区(点)客运站(港)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五)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管养的旅游公路养护,设置或完善危险路段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公路巡查,及时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飞石等公路安全隐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畅。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对景区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点)的规划、设计能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对旅游景区(点)新建、改建、扩建的游乐设施等各类建设项目及新开辟景区(点)的规划、设计审批时,必须综合考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依法组织实施对景区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旅游景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处并督促整改房屋建筑施工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气象(防雷)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点)防雷设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防御气象灾害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旅游景区(点)防雷设施安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防雷安全违法行为。
(二)负责监督对旅游景区(点)旅游设施和文物古迹等旅游场所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国家防雷装置,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设施的防雷装置,加强技术指导和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质量审查验收,确保安装符合标准。
(四)负责对新建旅游设施的雷击风险评估的督促和认定。
(五)加强对防御气象灾害的指导,负责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培训。
(六)负责及时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报警报。
第十三条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照职责切实加强所辖景区景点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处理好保护与利用、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是:
(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要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权进入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或旅游区(点)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发现旅游设备、设施存在威胁游客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及时通知企业恢复旅游经营。
(四)对不符合保障旅游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或扣押,并应该在十五天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影响旅游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设立并按核准的范围经营,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游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二)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生产安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三)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四)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并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
(五)重视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职工培训应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对新聘、转岗或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岗位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在开业前必须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请对所使用的安全设施、及游乐设施、设备,防雷设施,消防设施等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审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经营。
对已经营业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完善各类安全设施,并保护良好运行状态。安全设施应每年经法定检测机构至少检测一次,合格后方可运行。
(七)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游客的汽车、游船、缆车、游乐设备和其他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在运行前例行全面的检查,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开展登山、驾车、漂流、探险、蹦极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开展特殊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并经常进行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搞好维护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适用状态。
(十一)妥善处理旅游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经营使用,项目竣工时,应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项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开业;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必经的安全评价。
第十七条 旅游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制定对策;应当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在监督检查中,应互相配合,确需进行分别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旅游安全形势和特点,确定督查重点,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时,应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抄报备案。
第十九条 旅游事故发生后,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并同时报警,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发生死亡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3小时内报至省级有关部门。
(二)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启动应急,通缉现场抢救,全力救护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尽是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严格保护现场,不得故意破坏和毁灭有关证据。
(四)积极稳妥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应急救援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第二十二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未履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涉及旅游安全生产事项审批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批或验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省、市、县三级旅游管理局;有关部门是指省、市、县三级负有旅游安全生产相关监管责任的部门(如公安、消防、建设、交通、质监、气象、文化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单独注册的景区(点)、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旅游交通运输公司(车队)、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及旅游设备、设施项目经营者等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江西省旅游局和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旅行。

❸ 《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什么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我国的旅游经济越来越繁荣,全国上下的旅游景点推出了各种旅游的线路。现在国家为了人民享受更多的福利,有了五一黄金周,还有十一、过年元宵等等很多假期。

人们都喜欢在假期的时候带上全家一起去旅游,可是随着旅游经济的蓬勃发展。出现了越多,在旅游的过程中有导游宰客欺客联合,当地的商家不买东西,不给走的现象频繁出现。尤其是香港有一位导游在车上大骂大陆的游客,只因为游客不买当地的东西,就这样被侮辱游客。

《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统一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质量,不断提升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于2019年5月7日印发,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从根本上杜绝再出现更多的问题。

❹ 景点管理条例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健康、安全、文明、优质的旅游环境,规范景区景点的经营活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资源为基础,为旅游者提供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及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宗教寺庙、游乐园、旅游主题公园、园林、森林公园、水库和湖泊划定的游览区、温泉疗养地、海滨浴场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经营、参加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旅游景区景点实施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公安、工商、国土、民政、建设、规划、计划、文化、宗教、文物、环保、农业、林业、海洋、园林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遵守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人造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应执行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提供客源市场分析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后,再按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禁止修建带封建迷信色彩的景区景点。未经宗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景区景点内建设宗教寺庙和其它宗教性质的人文景观。
第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峻工时应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抚育管理好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 应做好区内的植树绿化、花草美化、护林防火工作。古树名木应有中英文铭牌标示。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或建筑物, 严禁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倾倒垃圾,乱丢杂物、排放污水、烟尘、狩猎,放牧或墓葬。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详细规划区内的旅游线路,树立路牌标志。 要编写景区景点的导游词,培训本单位的导游员,为旅客提供规范的导游服务。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备足够的洗手间和垃圾箱。及时清除区内的杂草、杂物、果皮、烟头、纸屑等。
第十四条 景区景点应加大对宣传的投入,通过刊物、音像制品、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提高知名度。
第十五条 景区景点内的经营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配套娱乐餐饮服务,服务人员应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旅游景区景点内服务性经营单位的数量,经批准的小卖部、小食店,应按批准的经营项目和规模,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乱摆乱设小摊挡,不得妨碍游客观光。 商品要有地方特色,明码标价,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强买强卖。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要充分利用资源特点,开发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经营恐怖刺激等低级趣味的娱乐项目。
第十八条 景区景点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经营登山、狩猎、探险等旅游项目的,应制订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
第十九条 景区景点要切实加强防火安全工作,对部分危险地段要有栏杆围护,并配足告示牌,对各种旅游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配足消防、救护设备、人员及紧急通道指示牌。

第二十条 大中型的旅游景区,应设立卫生室,配备医务人员,具备处理一般事故或简易救护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景区景点应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时清除乞丐和精神病人。防止敲诈、勒索、围堵旅游者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根据规划,积极开发建设,不断改善交通、安全、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有计划地组织、接待游览活动。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和所属主管单位要对辖属范围内的卫生、安全、防火、经营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旅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应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❺ 旅游安全责任制度

1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 在行政区域内制定旅游规划,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营和旅游监督管理以及旅游者的旅游活动

3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5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指导、协调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结合旅游特色,加强对城市形象和旅游区(点)的宣传。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❻ 求园林景区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规范游览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指经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文明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旅游景区的规划、开发、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增加旅游投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鼓励和扶持旅游景区发展。
第八条 旅游景区必须编制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
旅游景区发展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要遵守国家旅游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要求。
旅游景区发展规划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重点旅游景区和项目的规划应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旅游景区开发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增量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当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建大型旅游景区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供地。对列入省、市旅游业发展规划的旅游业聚集区、重点项目要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第十条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旅游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征求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开发建设投资额在5000 万元以上或对全市旅游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旅游景区要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 投资额在50 万元以上的旅游建筑设施项目工程,要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旅游新景区,应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做到与旅游景区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兴建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
景区;
(三)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五)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应将开发建设情况及时报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十九条 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建设地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不得在旅游景区内倾倒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与旅游景区的主题景观相协调;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美观、安全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游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攀折树木和采摘花卉等损毁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设施的行为;
(二)乱扔垃圾、污物;
(三)携带兽类宠物进入旅游景区;
(四)机动车辆擅自进入旅游景区;
(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行乞、酗酒滋事;
(六)燃烧树叶、荒草、垃圾,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七)未经批准,在旅游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 规范旅游景区管理制度,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受理并妥善处理旅游者投诉,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实施旅游景区发展规划;
(二)制定、落实旅游景区管理制度;
(三)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中心;
(四)完善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识;
(五)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六)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有效保护和管理自然景物、人文景观、文物古迹和历史遗址,落实保护责任;
(八)加强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
(九)向社会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
(十)旅游景区经营者应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制度。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制定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迅速合理处置突发事件,并及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禁止擅自设置景中景门票。门票价格应当公开。调整门票价格应当提前三个月进行公示。调整国家、省、市级重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对象减免门票费。
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须经旅游景区经营者同意,按照核定的营业地点、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税务、卫生等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要经营特色工艺品、旅游纪念品、特色副食品、土特产品、照相摄影器材、医疗服务及游客生活必需品等项目。
第三十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旅游合同或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尾追游客强行推销,哄抬物价、欺诈游客等行为;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或者容易产生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风景名胜区内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服务质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评定机构降低其等级或者取消其等级称谓。未被评定等级或者已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景区使用等级称谓以及等级景区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 千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连续两年达不到建设标准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建议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以国家旅游度假区或者省级旅游度假区称谓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建议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 千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旅游景区涉及宗教场所的,对宗教场所的管理按照宗教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8 年7 月7 日起施行。

❼ 景区安全管理有哪些策略

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危害的隐患, 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
近些年来,旅游景区安全事故不断频发,给广大游客带来较为严重的生命财产危险,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景区安全事故频发?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该如何对安全事故进行有效的预防与应对呢?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影响景区的安全因素分析
1.安全意识薄弱
主要是指景区管理者与游客的安全意识薄弱。前者主要表现在管理人员工作疏忽、思想麻痹大意,抱着侥幸心理,在节假日安保人员短缺,临时抽调无任何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充数,对安全隐患重视不够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后者主要包括游客出游前的准备意识与旅游过程中的安全意识。然而许多游客在出行前为自我保护的准备和自救、求救的安排一无所知,就开展探险旅游等高危险旅游活动;而在旅游活动过程中过于兴奋,高估自身应对能力,不遵照景区规定及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开展具有挑战性且高危的旅游活动而出现的旅游安全事件。
2.交通游线设计与旅游活动组织不合理
从许多景区安全事故中可看出,交通游线与旅游活动组织不合理的破坏性非常大。由于旅游线路设计不合理和疏导管理不畅通,容易导致局部旅游节点过于拥挤,游客相互践踏,非常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如2004年北京密云事故与活动组织、游览线路设计密切关系,导致惨案发生。
3.景区设备设施不足
我国许多景区的设备设施较为滞后,主要表现在设备设施不足与维护不及时。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景区游览设施设备老化、配套不齐全、产品质量不合格;设施设备设计不合理,缺乏设施功能性、实用性考虑;景区游步道、护栏等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例如,旅游景区餐饮卫生设施不达标,容易造成游客疾病或食物中毒;景区缺乏卫生医疗设施等;开发探险旅游产品,但相关配套安保设施却未能跟上。
4.社会治安问题
旅游经济活动开展滋生了景区当地的刑事和社会治安问题,最为典型的是违法犯罪,其给游客带来创伤的严重性和影响的广泛性,成为旅游景区安全中最引人注目的表现之一。旅游景区的违法犯罪可分为三类:一是侵犯公私财产类违法犯罪,这类犯罪数量较多,作案范围广,包括盗窃、欺骗、抢劫、敲诈勒索等;二是危害游客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类违法犯罪;三是与性犯罪和毒品、赌博、淫秽有关的违法犯罪。
5.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旅游景区管理者与政府主管部门两方面。景区管理者对安全管理的认识不足、安全管理专业人才较少、管理水平较低,导致预警体系、应对方案等管理机制不健全;而政府对景区安全管理不够重视,监管力度较小,尤其是不少私营景区,权责不明晰。
6.突发自然灾害
日益加剧的全球气候变化直接引发了冰雪、洪水、泥石流、滑坡、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这些自然灾害对景区安全管理带来严重的威胁,而当前许多景区对这些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非常薄弱。近年来的印尼海啸、汶川地震等无不对当地旅游景区带来了灾难性的毁灭。
景区安全管理策略探讨
1.增强旅游安全意识
首先,提高旅游景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尤其是领导干部与管理者,让其充分认识到旅游安全对于旅游业的重要性;其次,通过旅行社、景区网站、景区工作人员等方面的积极宣传来提高游客的安全防范意识。第三,鼓励游客在出行前应有充分的自我保护的准备和自救、求救的安排,即游客的体质和适应力是否适合旅游景区的各种旅游活动,增强游客的景区旅游安全意识。
2.建立健全景区安全管理机制
一方面,景区安全管理应以政府为核心,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应从政策法规上制定景区的安全管理机制,从法律上规定其责任与义务,邀请专家评估旅游景区安全,预测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损失降到最低。另一方面,景区管理部门与旅游从业人员应建立景区安全保障机制,要将景区安全责任到人,积极组织景区管理人员参与相关的培训,加强景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3.加强政府部门协作
旅游安全管理部门涉及多个政府职能机构,如旅游、工商、交通、林业、环保、安监、水利等诸多部门。景区管理者要主动与这些相关部门加强联系,签订景区安全事故救援协议。当景区安全事件发生时,各部门可以及时提供救助,将景区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4.强化旅游安全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
首先,科学设计与合理组织景区游线,并在景区游线地图上明确标明哪些地段可能存在哪些具体的安全隐患,让游客提早针对性做好防范措施,例如在雨雪天气中某些山地景区的部分游线无法正常运营,就应提早告知游客,并适当向游客退费。其次,加强旅游景区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景区内放置的警示牌上应加注英文、日文、韩文等多种语言进行安全提示以提醒自助游的外国游客,并加注景区紧急电话。第三,严格监控景区游客数量,当景区旅游接待设施已经到达阈值,就必须停止接待游客,并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安全事故初步预案。
5.加强景区安全管理预警系统建设
景区安全预警系统建设具有如下几个主要手段:
第一,利用多种媒介方式及时发布景区安全信息,例如在景区网站、景区内部重要服务节点发布安全提示、出行准备、避免方式与自救方法,及时向旅行团队的负责人电话或短信告知安全提示。
第二,在景区网站、景区门票、景区宣传单上进行危险标注,做出行为规范提醒。第三,通过景区吉祥物的形式在现场发放安全文本材料,建立安全档案,要求人员对安全问题高度重视、突出重点。第四,在景区安全隐患处设立警告牌,并随时检查警告牌的情况,做到及时醒目地提醒游客。
6.建立景区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第一,对景区内高风险区域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要科学制定科学合理的事故应急预案及疏散避难对策。
第二,在这些区域应提供简单有效的救生防护设施,并定期组织旅游管理安保人员进行救援演习,熟悉救援程序,掌握相关技术规范及技能要领,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为游客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
第三,定期举行必要的景区安全知识与救援技能培训,要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双方面的安全意识,增强游客自救和景区救援能力。
7.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一,旅游景区要严格遵守景区规划,合理设置景区容量,建立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保护制度,防止忽视资源保护的管理方式,从景区收入中拿出固定比例用于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二,与工商局等政府部门合作,加强景区内外运营旅游企业的规范化统一管理,营造景区良好的经营与消费环境。
第三,制定治安巡防措施,安排保安对景区内的治安做出规范管理,尤其是对夜间的景区要做好巡逻工作,避免出现重大盗窃、纵火、杀人、投毒、爆炸、骚乱以及蒙骗游客、强拉强卖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旅游景区的治安秩序。

❽ 我们是刚成立的旅游规划院,现在需要一套管理制度哪位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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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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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笨笨小熊猫 - 三级最佳答案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交通运输日益发达,人们的出行方式也日趋多元化。然而,这一现象的背后,也隐藏着不容忽视的一个重大问题——交通安全问题。
建国60年来,交通运输方面有了重大的改观。街道不拥挤了,变得有秩序了。60年前,“开门就是山,抬头就是坡,迈步就是坎,蜀道难,难于上青天。”60年后,水、陆、空构建的立体交通枢纽网络,让我们“条条道路通罗马”。来自市交委的数据显示,自建国以来,我市交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仅公路里程而言,就增长了5.8倍。我市市民的交通安全观虽有改善,但仍需推广。
据了解,2006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起,比上年下降15.9%。自2000年以来,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首次回落到9万人以下,共造成89455人死亡,比上年下降9.4%。
在我们现代社会中,城市马路不仅仅是人和物位置移动的通道,同时也是体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文明程度的检验场。 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交通安全教育,孩子们从小就接受交通知识的教育,每个人也严格按照交规出行。
我国虽然也十分重视交通安全和交通文明,但相比较其他国家做得还远远不够。每天,马路上,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自行车、车辆比比皆是。例如,非机动车遇红灯时越线、在车道上逆行、违法载人载物,行人不走人行道、任意跨越护栏、乱穿机动车道等。有的时候我过马路,经常会看见红灯时行人无视信号灯闯红灯,或者绿灯时汽车利用交叉路口时间差不顾过马路的行人加速冲过去等情况。我国交通法规明确规定:“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在现实生活中,有交通信号的路口还好一些,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根本就是一片混乱的景象,车水马龙,互不相让。在我们这个现代社会中,车辆依法行车,行人依法行路,是交通文明的一部分。另外,交通警察依法管理、文明执法,也是交通文明的另一部分。这两部分同时“展现”在马路上,才能构成完整的交通文明。 1、绚丽多彩的服饰
①刚建国时期——新旧交替,革命特色
新中国刚成立时,人们的服装上还保留着民国时期的样式。城市市民一般穿侧面开襟扣扣的长袍,妇女穿旗袍。农村男子一般穿中式的对襟短衣、长裤,妇女穿左边开襟的短衫、长裤,有的还穿一条长裙。当时人们做衣的面料多是机织的“洋布”、粗棉布、麻布。此外还时行西装和中山装。晚年的孙中山经常穿的服装在长袍马褂与西装革履中间显得格外突出,人们把这种服装称作中山装,并把它的款式与孙中山的革命信仰和原则联系在一起,比如四个口袋象征国之四维,即礼、义、廉、耻;袖子上的三颗纽扣则代表民族、民权和民生三民主义,中山装成为国民革命的象征,实际上国民党早已叛变革命。
新中国成立后,穿衣打扮与革命紧紧的联系在一起。西装和旗袍被看作资产阶级情调,它们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渐消失了将近20年。中山装和列宁装成为人民的普遍选择。开国大典时,新中国的领导人第一次在天安门城楼上集体亮相,毛泽东和他身边的领导人穿中山装的形象更是引起世界瞩目。男性穿中山装,显得庄重、精神。中山装十分正统,上衣的纽扣很多,四个口袋也都平平整整,但样式过于呆板,缺乏创新。后来演变成经过一定改进的人民装。也就是从那时起,一种来自苏联的双排扣制服——“列宁装”,在参加工作的女性中流行起来。它因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后常穿而得名,样式为西装开领,双排扣,各有三个纽扣,腰中束一根布带。这款服装后来竟成了无数中国女性最崇尚、青睐的“时装”,其中,革命女干部几乎是人人必穿列宁装,以显示其革命。
②改革开放前——朴素单调
50年代的人们崇尚劳动最光荣,朴素是时尚。年轻姑娘们曾一度爱上了男式背带工装裤和格子衬衣。1956年,三大改造开始轰轰烈烈的进行,人们的生活一天天好起来的时候,流行的色彩也从蓝色、灰色变得丰富多彩了。从苏联传入的连衣裙“布拉吉”成为最受欢迎的服装。布拉吉裙在中国的流行,得归功于一位苏联的领导人。这位领导人来中国访问时,提出中国的服装不符合社会主义大国形象,“女性应该人人穿花衣,以体现社会主义欣欣向荣的面貌”。于是,色彩鲜艳的布拉吉裙成了各大中城市最亮丽的风景。
在讲求勤俭的年代,美丽的服装大多是家庭制作而来。巧手的姑娘和母亲们按照画报上的服装裁剪式样,自己动手,使军装变得合身,棉布衬衣变得漂亮。而此时的中山装成为中国最庄重也最为普通的服装,那时拥有一套毛料中山装是令人羡慕的事情,而在中山装的右上口袋插上一支甚至两支钢笔,则是有知识、有文化的表现。后来,有人根据中山装的特点,设计出了款式更简洁、明快的“人民装”、“青年装”和“学生装”。还有一种稍加改进的中山装,就是将领口开大,翻领也由小变大,很受人们的欢迎。当时,共和国的领袖毛泽东就特别喜欢穿这一款式的中山装。以后,国外有人便将这一款式的中山装称作“毛式中山装”。从那时开始,中山装的流行持续了近30年的时间。
60年代初期,是新中国历史上最艰苦的时期,由于三年自然灾害,1959年到1960年棉花大幅减产,棉布定量为每人21尺。人们买服装、棉布和日用纺织品都要凭布票,为了尽可能地节约,购买服装的标准是耐磨和耐赃,灰、黑、蓝色成为街头流行色,千篇一样、季节不分、男女不分的服装样式也更通行了。一位漫画家曾经形象地描绘出“人人一身蓝”的情景。
“文化大革命”时,拥有一套军装是那个年代无数年轻人的理想。青少年喜欢穿一身草绿色的军装,头戴草绿色军帽,肩挎草绿色书包。这一身在当时来说可算是很奢侈、很有派头的了。当然,艰苦朴素还是那时最主流的时尚。为了表现自己的艰苦朴素,有人甚至将新买的衣服在水中做旧,或者在并未被损坏的衣服上打上几个补丁。这种今人看来相当可笑的行为,但在文革十年中盛行一时。当时的顺口溜是这样说的: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还有一首歌,也同样飘荡在建国初期的大街小巷:勤俭是咱的好传统呀,社会主义建设离不了,离不了……
但是,即使在色彩单一的年代,人们的爱美之心也依然会流露出来,一位摄影师把这种流露称之为“挡不住的春光”,这种自然而然传递出的美的追求,是一个时代留在人们脑海中深深的印记。
③改革开放以来——丰富多彩、时尚个性
改革开放以来,服装的花色、款式更加多样化,面料、质地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1980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三个年头。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穿着越来越丰富,色彩也从单一的蓝色灰色变得五颜六色。当时上映的国产故事片《庐山恋》成为年轻人喜爱的影片。久违了的爱情故事,加上片中女主角新颖的时装,都令人产生耳目一新的感觉。她在影片中换了多少套衣服,成为当时年轻人讨论的热门话题。这一时期,戴太阳镜、留长头发、穿喇叭裤、蝙蝠衫成为时尚,很多人看不习惯,但年轻人却从中找到个性和自我的感觉。
1981年成立的中国大陆的第一支时装模特队成立,尽管当时只以“服装广告艺术表演班”的名义招生,但令举办者感到意外的是前来报名的人数是预计的四倍。三年后,这支表演队出访欧洲,引起了轰动。西方舆论惊呼:“毛泽东的孩子们穿起了时装!”来自中国的时装旋风,带给世界一个开放的新形象。
1984年,中国女排的姑娘们在美国洛杉机奥运会上实现“三连冠”的时候,北京流行起了运动装。色彩鲜艳的运动装成为爱美的人们首选服装。人们几乎随时随地地穿着运动服,甚至还成为了学生的校服和工人的厂服。
90年代,人们的生活向小康过渡,思想观念更为开放。人们的服饰在急速变化,穿衣打扮讲求个性和多变,很难用一种款式或色彩来概括时尚潮流,强调个性、不追逐流行本身也成为一种时尚。
从服装的变化上,我们看出了时代的进步和人们内心观念的转变。服饰的变化是以经济的发展为前提的,同时也反映了人们的思想观念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从以往的“从众”心理到“追求个性”。服饰的变化是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一个表现。
2、日益丰富的饮食
有一句话叫“民以食为天”,可以说人们将“食”作为生活的最低标准,同时人们也将“食”作为生活的最高追求和享受。从“食”的变化中,可以反映出一个社会的贫富盛衰,可以体味社会历史的变迁。
①刚建国时期——生活贫困,食不果腹或粗茶淡饭
②改革开放前——很有改善,但食物匮乏单调、票证盛行,人们营养不足,有些农村没有解决基本的温饱问题
粮票是计划经济的产物。50年代初,我国粮食短缺。中央政务院于1953年10月发布命令:全国实行粮食计划供应,采取凭证定量售粮办法,粮票出现了。北京从1960年8月起全市饮食业实行凭票用餐,食油、禽、蛋、肉、豆制品、蔬菜也实行限量供应。这一时期票据种类繁多,除了粮、油、布票,还增发了补助豆票、糕点票、高级脑力劳动者补助油票、节日补助油票,有些地方还发放过煤球票、冰棍票、烟酒糖票、豆腐票。在票证盛行的年代,也是物质短缺的时代,只有在逢年过节的时候,人们才能凭票购买一些糕点糖果、干货果品,而且分量都极少。
提问:书上112页人们为什么要使用票证?
生答:因为生产力水平不高,物质供应紧张,需要用票证限制人们的购买力。
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粮食、蔬菜紧缺,在吃不饱的情况下,人们往往以胡萝卜充饥。由于缺乏最基本的营养,人们都有些浮肿。
③改革开放以来——不但吃饱,还可以吃好,营养均衡,粗细搭配,绿色食品深入人心
20世纪90年代以来,粮食供求走向市场,粮票消亡成为历史的必然。1993年5月,北京最后停止使用粮票,粮票全面退出历史舞台。一些象征短缺经济的布票、油票、肉票、豆腐票,也相继退出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如今这些时代象征已经成为收藏家手里的珍品。
今天,我们的物质生活已经极大地丰富了,菜场、超市、大卖场,琳琅满目的食品应有尽有。人们对于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要“吃好”,还要吃得健康,科学卫生观念深入人心。人们讲究营养均衡,粗细搭配,口味清淡,要多吃蔬菜水果,少吃高脂肪高胆固醇的食物。以前因粮食不够用来充饥的野菜、粗粮,如今却成为餐桌上的健康食品。
“动脑筋”:以前因粮食不够用来充饥的野菜、粗粮,为什么如今成为餐桌上的美味呢?
生答:因为过去人们食物匮乏,只有野菜和粗粮,人们为解决温饱并无选择。现在食品供应丰富,人们不仅要吃饱,更要吃好。人们注意营养均衡,粗细搭配和选择绿色食品。
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
3、面貌一新的居民住宅
①刚建国时期——居住条件极差
城市居民的住宅大多面积小,设施简陋。如北方的大杂院,南方的亭子间等,十分拥挤杂乱,屋子小得给人以压迫感。农村里,北方内地多为土坯房、窑洞,南方多住茅草房,房屋破旧,年久失修,岌岌可危。人畜有时混居一室,卫生条件差。
②改革开放前——不断改善,但居住条件仍较差
样式统一单调的平板房取代了建国初的破旧民居。一片片鱼鳞状的瓦片取代了破旧的屋顶,墙也不再是石砖砌成的,而是用石灰砌成的平坦而洁白的墙面。但房屋内部很少有装修,只有床、桌子、椅子等基本家具,看上去简朴整洁,洋溢着和谐宁静。
③改革开放以来——居住面积扩大,居住条件有了明显改善
老式的普通民居已经不能满足人民居住的需要,于是新型的住宅小区拔地而起,楼房鳞次栉比,犹如一座新城。
北京从1998年开始兴建经济适用房,为危改居民和北京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买得到、住得起”的选择。通过经济适用房,人们理解了什么叫“破旧立新”。一大批居民走出没有厨房、厕所,没有上下水道的老房子,搬进房屋质量有保障、小区环境优美、购物交通方便的新楼房。
今天,人们居住的选择更多了,有高层住宅区,有复式楼,有花园小区,甚至还有单门独院的特色别墅。当我们登上高楼远眺城市流光溢彩的景色时,也可以体会到古人“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豪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装修也成为热点,风格多样的装修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也体现了人们生活品位的提高。
4、四通八达的交通
①刚建国时期——交通不便
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电车、汽车比较多见,黄包车,自行车是比较普遍的代步工具。在一般的中小城市,有少量的自行车和人力车。而农村里,北方有马车、人力板车,南方有航船、牛车,步行是最普遍的出行方式。
②改革开放前——有所改善,但以自行车为主
“一五”计划期间兴建宝成铁路、鹰厦铁路;新藏、青藏、川藏公路修到“世界屋脊”,密切了祖国内地同边疆的联系,也便利了经济文化的交流;1957年,武汉长江大桥建成,连接了长江南北的交通。国家整体交通水平有所提高。
改革开放前,城市的交通资源极为有限,人们出行除了用双脚行走之外,可以代步的交通工具也就是公交车和自行车了。但是公交线路少,车厢经常拥挤不堪。相比之下,最方便的交通工具当然是自行车,中国曾被称作“自行车王国”,可见人们对于自行车的依赖。但当时的道路建设也十分落后,这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
③改革开放以来——交通条件明显改善,铁路、公路和航线增长很快
在80年代末的中国,出行对于许多人来说并不是一件愉快的事,买票难,乘车难,运输难。因铁路运输能力的不足,当时的铁路客运量每天超载50%,高峰时超出100%,每天有80万人站着乘火车,而全国每年积压的物资则高达1亿5000万吨,南北运输的缺口达6000万吨。
在民国时期,贯通南北的大动脉是京汉铁路,而时代的进步使得它已经满足不了人民的需求。1992年中央作出果断决定:京九铁路三年开通,并且京九铁路的概念已经更新,南端的终点由江西的九江延长到了香港九龙。1993年5月2日,建国以来兴建的规模最大、投资最多、一次建成里程最长的铁路干线开工了。1995年11月16日上午,京九铁路全线铺通。1996年9月1日,比原计划提前四个月,京九铁路实现全线开通运营。这条钢铁大动脉跨越九个省市,缓解了南北运输的矛盾,解决了铁路运输的瓶颈问题;它把即将回归祖国的香港和北京连接在一起,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与稳定;它穿过多个革命老区,给老区人民带去了脱贫致富的希望。
高速公路是一个国家交通现代化的一个主要标志。高速公路的拥有量,也成为衡量经济发达程度的一项指标。1984年12月,沪嘉高速公路开始在上海兴建,并于1988年10月31日建成通车。这是我国第一条全线通车的高速公路,从此掀开了我国公路建设史上新的一页。除了跨省高速公路之外,全国许多省区都在地区内修建中短程高速公路,形成覆盖全国的高速公路网。同时应该指出学生,便利的交通也带来了城市发展中的环保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环境污染和交通阻塞问题。要求感兴趣的同学可以撰写文章《我看城市交通》。提醒增强环保意识,认识建设和发展生态城市的重要性。
现在我们看到现代化大都市的道路可谓是生机勃勃,人群涌动,车流穿梭。这些交通工具也花样繁多,公交路线增多、设施改善(不仅有普通公交车,还有较为先进的豪华大巴、双层巴士,车内还安装了空调、移动电视);出租车招手即是,私家车也屡见不鲜,地铁、轻轨等新型交通工具出现。人们在繁忙的工作中发现出行的来回行程已缩短,道路也变得越来越通畅了……人们的交通观念也大为转变,假日旅游增多,国内游、出国游开始由观光型走向休闲度假型,并且出境旅游变得越来越平民化,选择也越来越多,而且走马观花式的旅游已越来越不能满足游客的需求,个性化旅游悄然升温,人们放松心情度假,开始真正享受旅游带来的乐趣.

❾ 如何建立和加强旅游新业态的管理规范

一、填补新业态行业监管空白
旅游业在产业融合的大环境下融合一二三产业,催生了会展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等新业态。新业态蓬勃发展,其监管却仍然存在多处空白。监管标准缺失导致监管缺位严重,如果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将对消费者购买和消费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最终将新业态扼杀于摇篮中。首先,需要制定新业态的分类标准,随着旅游业态的发展逐渐完善,统一的分类标准便于新业态的市场发展和行业管理。其次,为监管依据空白的新业态类型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引导其专业化发展。2015年,为适应旅游休闲新业态快速发展的需求《自驾游管理服务规范》和《温泉旅游服务质量规范》行业标准发布实施。2015年11月,国家85号文件对发展客栈民宿释放积极信号,非标住宿进入黄金发展期,杭州市、黄山市、张家界市等作为先行者也先后颁布民宿客栈管理实施办法,对乡村民宿的管理规范进行了初步探索。但是总体来看,新业态的管理规范目前只在少数行业和地方标准中有所关注。最后,还需制实施行业信用制度,为消费者权益提供重要保障,提高消费者的信任。新业态种类繁多,市场监管需要跑步前进,及时填补空白,扎进新领域积极实行探索。
二、提高新业态行业准入门槛
在旅游新业态监管方面,行业准入门槛较低是主要问题,较为突出的有乡村民宿与农家乐的良莠不齐、鱼目混珠。《自驾游管理服务规范》从信息、服务、管理等方面对自驾游组织机构提出了较为严苛的组成条件,为引导、规范自驾游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自驾游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及时雨。加强其他新业态的管理规范也应要对旅游服务与产品供应商设定合理的准入条件,在环境、设施和服务等标准上做出明确的规定。经营主体散、小、弱、差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可以提高办理营业执照的硬件标准,淘汰设施安全、产品卫生不达准的经营主体。此外,对经营主体贯彻实施达到一定金额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违规处罚、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
三、明确权责与职能范围
近年来,我国各省在推进旅游体制改革管理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全域旅游、综合产业、开放市场的内在要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旅游业的各项责任还没有完全落实。以游艇产业为例,由于船型分类模糊、经营性质模糊,且海事与渔政的职能范围不清晰。因此,游艇产业作为海洋经济的新兴产业与旅游休闲的新业态一度出现监管难题。《自驾游管理服务规范》最大的亮点之一是要求自驾游组织机构与游客需签订书面的自驾游服务合同,合同对组织机构、工作人员、游客都提出了明确的权责与义务,这一亮点值得学习与借鉴。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制定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对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12个部门划分了职责范围。各省也应将明确权责与职能范围延伸至各部门、各行业、各区域,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公平竞争规则落实旅游企业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和旅游志愿者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四、综合协调、联合执法
对于新业态的监管必须依托综合执法或者联合执法。旅游者是旅游市场参与者,是旅游消费者。由于旅游要素渗透于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因此消费者和旅游者的界定一直比较模糊,这种模糊也同样延伸到了由一二三产业融合产生的新业态消费中。以美国分时度假为例,其行业管理主要由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国内税务局、美国度假村发展协会分别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管理经营主体的投资与征税、维护行业利益、督促政府制定规范的职责,共同推动了分时度假产业的健康发展。尽管国情不同,但是其严格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政府管理为我国旅游新业态的管理提供了对比与借鉴。治理旅游市场必须加强综合监管,适应旅游业从单一业态向综合业态、从行业监管向综合服务升级的客观需求。第一,可以构建全域旅游综合协调管理体制,建立了旅游警察、旅游工商分局、旅游巡回法庭、旅游委员会等,综合协调、明确分工,强化监督。第二,综合监管线上线下违法行为。线上线下联动,综合管理。第三,多部门联合充分运用旅游公共管理工具。运用专门稽查、联合执法、评估机制等监管工具,通过推荐、表彰、评比等激励措施规范新业态发展。第四,动员行业协会积极参与进新业态的行业管理中,各部门协作、联动、相互监督。
旅游市场的监管需要从被动转变为主动,政府部门在积极培育新业态时要前占先机,做好引导和统筹规划的角色,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管理,不仅让旅游新业态遍地开花,还能得到健康良好的可持续发展。

❿ 地质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

一、旅游景区安全问题类型

“安全重于泰山”,旅游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就有可能演化为灾难性的事故。可以说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安全问题是目前旅游中影响旅游决策、制约旅游业发展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旅游景区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安全事故、治安管理等方面,受保护的内容包括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旅游景观的安全。

郑向敏(2008)通过对旅游安全相关文献、相关报道及调查结果的分析,从宏观整体角度,把旅游安全问题归纳为六种表现形态,即犯罪、火灾、疾病(中毒)、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各种表现形态在旅游活动的各环节交替或同时出现,主要包括:

(一)犯罪

由于给旅游者带来创伤的严重性和影响的社会性,犯罪成为最为引人注目的旅游安全表现形态之一。旅游犯罪这里特指针对旅游者的犯罪。在常见的旅游犯罪类型中,财产性犯罪占绝大多数。其中又以盗窃和诈骗为主要形式,暴力犯罪所占比例很小,且往往与财产性犯罪相联系。

(二)火灾与爆炸

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如人员伤亡,基础设施遭到破坏,财产遭受损失等,甚至造成整个旅游景区设施系统的紊乱。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指对自助旅游者造成威胁的火灾,主要发生在饭店、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另一方面指由自助旅游者行为不当造成的火灾。

(三)交通事故

在旅游业运行各环节中,旅游交通是影响安全问题的最大环节之一。旅游交通事故往往具有毁灭性。按照交通形式,旅游交通事故可分为:

1.道路交通事故

有关资料显示,每年我国交通事故高大50万起,交通事故致死人数超过10万人,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重、特大交通事故急剧上升。2007年,全国高速公路事故导致5925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屡见不鲜,是旅游交通的巨大安全隐患。

2.航空事故

相对于其他交通方式而言,航空交通相对安全;但对民航客机而言,任何事故都可能是灾难性的。

3.水难事故

指在水体中出现的安全事故,随着游轮、竹排等水上交通和水上旅游项目的出现而出现,包括海难、内河(湖)安全事故等。我国不少地质旅游景区,因地处海、河、湖滨,客观上存在不少水上游览安全隐患。

4.缆车等景区交通事故

缆车索道虽然使旅游景区提高了区内交通的方便,但容易使游客大量集中于容量有限的景区而引发安全问题。

(四)疾病(中毒)

旅途劳累、旅游异地性导致“水土不服”和客观存在的食品卫生问题等可能诱发旅游者的疾病或导致食物中毒等。

(五)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旅游活动中相对于人为灾害,由天气、洪水等不可控的自然原因引起的安全问题,是旅游安全的常见问题之一。包括威胁人类生命及破坏旅游设施的自然灾害,危及旅游者健康和生命的其他自然因素和现象,旅游者与野生动植物、昆虫等的接触产生的危险等方面。

(六)其他安全问题

除了上述五种表现形态外,旅游安全表现形态还包括其他一些特殊、意外的突发性事件。如戏耍动物园动物被抓伤、咬伤,建筑物倒塌被砸伤压伤,人群拥挤被踩伤等。

二、安全标志系统

旅游景区安全标识系统是指为了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景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旅游形象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安全标志系统能为游客提供人性化服务,引导游客顺利、安全地完成旅游活动。

(一)安全标志类型

在地质旅游景区的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等区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志符号设置安全标志系统,用来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安全标志主要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或文字组成。国际标准GB2894—1996将安全标志分为四大类型。

1.禁止标志

用来禁止游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包括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触摸、禁止攀登、禁止入内、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禁止带火种等23种标志。基本图形为带斜杠的圆边框,圆环及斜杠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为白色。

2.警告标志

用来提醒游客注意周围环境,避免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包括注意安全、当心火灾、当心电缆、当心落物、当心塌方、当心滑跌、当心车辆等28种标志。基本图形为正三角形边框,边框内有不同内涵的图形,边框及图形为黑色,衬底为黄色。

此外,根据《旅游者安全保障办法》的规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该制度已于2009年10月实施,对旅游者、旅游产品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都做了明晰规定:依据对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安全状况的评估,向旅游者发布前往目的地旅游的安全预警信息,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安全状况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对应向公众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旅游预警信息,分别表示:

(1)红色旅游预警:建议不要前往该目的地旅游;

(2)橙色旅游预警:建议重新考虑前往该目的地旅游的必要性,避免不必要的旅游;

(3)黄色旅游预警:建议高度关注旅游目的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

(4)蓝色旅游预警:建议关注旅游目的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

3.指令标志

用于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而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包括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救生衣等12种标志。基本图形为圆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为蓝色。

4.提示标志

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的图形标志。包括紧急出口、避险处等四种类型。基本图形为正方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为绿色。

(二)景区建立健全安全标志系统的注意事项

图形标志由于有一定的隐含效果,单一的图形符号并不能让游客获取正确的信息,还必须配以文字;所有标志一定要按国家标准制作和悬挂,才能让所有游客都能看得懂;标志牌的材质除满足坚固耐用、遇水不变形等特点外,还要因地制宜,与旅游景区的资源环境相协调;为保证效果和防止出现纠纷,安全标志牌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破损标志牌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三、地质旅游景区户外运动的安全设施管理

户外运动的多数项目是探险活动,如登山、攀岩、野营、远足、攀冰等项目,有很大的刺激性和挑战性。它能让人拥抱大自然,挑战自我,培养个人毅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提高野外生存能力。人们在热衷户外运动的同时,常常也会面对由此带来的安全问题。可以从地质旅游景区设施安全管理中的索道安全、游船安全、登山安全、漂流安全、溯溪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

(一)地质旅游景区索道及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在景区内特定区域设置了游乐设施,不少景区的安全事故大多与索道等游客设施密切相关。我国许多地质旅游景区都建设了客运及观光索道,因此这些设施的管理和维修意义重大。索道及游乐设施安全保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审批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地质旅游景区索道建设的重要前提,必须严格遵守审批程序。首先,索道建设应该服从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其次,索道建设项目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相关专题报告,审查结果符合建设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景区管理机构和市县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呈报省级主管部门。在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规划建设的索道项目,还要认真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本着“保护第一,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使索道建设科学合理。

相反,如果违背了法律、法规,缺少相关完备的审批手续,则会造成建设的停顿和损失。譬如张家界武陵源风景区的“百龙天梯”,拥有辉煌的三项桂冠——“世界最高的全暴露户外观光电梯,世界最高的双层观光电梯,世界载重最大、速度最快的观光电梯”。然而这座“天梯”刚刚运营不到半年时间,由于缺乏电梯备案所需的安全检测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在2002年9月30日被建设部叫停,一直到2003年8月7日才恢复正常运行,这给索道建设者和旅游景区的开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索道建设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这是索道建设的重要前提之一。

2.处理好景区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从一定意义上说,任何形式的开发都会对景区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索道建设存在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其主要体现在修建索道会破坏景区内植被和地貌,进而影响到景区的生态价值。对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而言,则直接影响遗产的整体形象。因此,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是索道建设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

从经济可持续增长的角度来看,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永远是第一位的,处理索道开发与保护关系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慎重决策、精心设计、科学布线、有效防止对景观质量和环境质量造成破坏”。这就要求在索道规划设计上不要与景区争景,它和景观相比处于从属地位。如泰山中天门索道的修建,炸掉了月观峰峰面的1/3,面积达1.9万平方米,远在10~20千米以外都能清晰地看到这片山峰的破败景象,造成了泰山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破坏。

3.索道上部(山顶)景观必须诱人

虽然索道本身有时也会成为一种旅游景观,乘索道也有居高临下欣赏美景的功能,但索道最基本的功能还是交通功能,游客乘索道的目的主要是便捷地到达景观地。因此索道上部(山顶)必须有诱人景观,如果没有诱人景观或者景观一般,不能吸引大量游人,仅满足个别人的登高望远的闲情逸致,索道建设则大可不必。如厦门的万石岩景区,索道的上部山顶既没有很诱人的自然景观,又没有浓厚的人文资源,不能够使游人留恋,所以索道的收益受到了挑战,索道成为万石岩景区的一大败笔。若索道的顶部有很好的旅游吸引物,游客就会大量的前往,如黄山风景区有大小72个山峰,其中莲花峰、光明顶、天都峰三大主峰都在海拔1800米以上,奇峰怪石古松隐现云海之中,美轮美奂,乘索道前往观赏“迎客松”、“云海”的游人如织,也给黄山旅游业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效益。

4.景区高差大、攀登难、游线长

许多名山景色宜人,但山峰高、山体陡、难以攀登,使得许多年老体弱的游客心有余而力不足。索道建设一般都是在山地旅游景区,山地景区“高差大、攀登难、游线长”是索道建设的重要前提,反之“高差小、攀登易、游线短”就不必建索道设施。如平原丘陵地区的旅游景区,游览区域高差不大,游人很容易到达景观地观光,因此一般都不需要建索道。根据旅游景区索道建设的科学规划,山体垂直高差应该在1000米左右,步游道路达10千米以上,爬坡角度45度应该考虑修建索道。

如金山岭长城是京北长城沿线最壮美的一段,多年来金山岭长城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保存完好的文物古迹,成为避暑山庄之外冀北旅游的最大热点景区之一,吸引了大批中外游客前来旅游观光和度假。然而,由于此处的不少景点位置险峻,使得许多身体欠佳和年迈残疾的游客难以到达理想的景点,无奈之下只能望长城兴叹。为了让更多的游客能从高空领略金山岭长城的风采,有关部门投巨资兴建金山岭长城索道。这条吊仓式索道从长城脚下直达小金山岭楼附近,长城沿线的风光尽收眼底,使游客在有限的时间里,从容领略长城的风采。

(二)地质旅游景区登山旅游及安全装备

1.登山运动概况

登山作为一项独特的体育运动,凭其迷人的魅力风靡整个世界。现代登山运动始于欧洲,发展至今仅100多年的历史。中国的登山运动起步较晚,新中国诞生之后,登山运动才有了发展的条件。1960年5月24日,三名中国登山队员王富洲、贡布和屈银华,从曾被英国登山队称为“死亡路线”——珠峰北坡,成功登上了珠穆朗玛峰,创造了人类首次从北坡征服珠峰的历史。

随着我国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登山运动有了长足的进步,登山运动已不再是职业运动员的专利,民间登山活动正蓬勃兴起,商业登山活动也应运而生。

2.登山运动安全装备

我国比较著名的登山圣地有珠穆朗玛峰、乔戈里峰、希夏邦马峰、阿尔金山、唐古拉山、梅里雪山等,在登山过程中,登山者将迎接高山缺氧、雪崩、滚石、滑坠等艰难险阻的考验。对于要进行这类高危险性的高山探险或竞技登山的登山者来说,除了符合登山相关法规的要求外,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登山技术,还必须具备严格的装备。登山装备是登山运动中使用的器材、工具、服装等的统称。登山设备要适应登山运动的环境条件,在设计、选材、用料、制作上要尽量使其轻便、坚固、高效,并能一物多用,主要分为三大类:

(1)宿营装备。包括帐篷、炊具、寝具和各种燃料等。

(2)技术装备。包括登山绳、氧气装备、测量仪器、高度计、干湿度计、钢锥、登山铁锁、升降器、挂梯、滑车、雪铲等。

(3)个人装备。包括登山服装、登山鞋、高山靴、头盔、电筒、手套、防护眼镜等。其特点是轻便易携,坚固耐用,便于拆卸,一物多用。

3.旅游登山管理措施

大多数旅游者更倾向于选择挑战性适中、安全性较高的休闲式旅游登山,如我国闻名中外的“五岳”和佛教四大名山等。旅游登山是一种旅游和登山运动相结合的活动,游客不必提供严格的个人装备,但地质旅游景区管理者应该落实相关的基础设施管理,给游人提供一个良好、安全的登山环境。可以通过以下的措施进行管理:

(1)聘请专家规范群众经常开展登山活动的线路上的山体名称,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路牌标识、友情提示牌等,维持登山休闲步道的规范和整洁,防止市民、游客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2)对线路进行维护,在线路上比较危险不适宜开展登山活动的位置设置警示牌,在较为狭窄的地方进行拓宽,在较为陡峭的地方铺设梯级石板;

(3)在线路上合适的位置建立登山休息站、廊道、厕所和垃圾堆放点等,便于游客短时休息和途中方便。及时清理枯死树木,避免登山人员被枯枝打砸伤。

(三)地质旅游景区漂流设施的安全管理及装备

1.漂流旅游概况

漂流旅游是指合法拥有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漂流定点证的企业,组织旅游者在溪、江河、湖等水域所在的地质旅游景区利用漂流工具进行的人工漂流旅游活动。

漂流项目因给人以强烈的身心刺激而越来越受到旅游者的欢迎。漂流活动在国际上已经广泛开展,一些国家已达到普及程度。在国内,由于近年来群众生存环境的改善、生活质量提高,漂流活动也开始转变成为广受欢迎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据初步统计,全国目前共有漂流点63处,经营漂流的法人机构50多家(崔媛和金艳春,2007)。比较著名的有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响水河漂流、北京怀柔琉璃庙乡龙潭自然风景区的龙潭河漂流、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的贝江漂流、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的芙蓉江漂流、湖南张家界茅岩河漂流、贵州八舟河漂流、福建太姥山竹筏漂流、内蒙古金山屯大森林探险漂游、浙江天目溪漂流、四川岷江漂流等。

2.漂流设施安全管理措施

作为一项特殊的旅游项目,漂流旅游危险性较高,国家旅游局曾专门颁布《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此规定从漂流河段、漂流码头、漂流工具的安全保障,漂流旅游经验者的管理制度、人员管理与培训等方面对漂流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按照规定,加强漂流安全管理尤为重要。应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政府的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

管理是漂流旅游开发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它包括交通、通讯、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经营管理。而在安全管理方面,政府的定期监督、检查、科学管理以及完善的基础设施是保障旅游业发展的核心因素(陈炳灿等,2001)。在交通与通讯方面,需要当地与漂流企业进行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出入漂流景区的公路建设或改造,停车场建设,供电、程控和移动通讯设施建设。使旅游者无论在往返漂流景区以及游玩过程中,都能有方便、快捷、舒适的感觉。

对漂流旅游而言,漂流过程中的基础设施跟不上,就意味着旅游者没有人身安全和心灵的彻底放松。由于国内漂流点普遍存在经营混乱与管理滞后的问题,由此引发的漂流安全事故也不断出现。例如位于贵州省黔西南的马岭河峡谷漂流旅游,虽已开发近20年时间,但其在管理上至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1999年10月3日,马岭河峡谷国家自然风景区,缆车坠毁,造成14人死亡,21人受伤。又如2009年7月,一只漂流船在重庆云阳县南三峡泥溪乡一段水域内倾覆,船上数十名参与漂流探险的游客失踪,其中7人遇难。可见漂流旅游设施的安全管理何等重要。

(2)对旅游管理及服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旅游地管理及服务人员知识、业务、技能等综合素质的优劣,直接代表该旅游地的形象。它要求从业人员对漂流旅游地地理、地貌、气候、水文等自然科学知识的熟练掌握,同时还要求掌握本地经济、文化、民俗、民风、宗教以及旅游相关的安全、健康等方面知识。针对旅游从业人员类别和存在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其进行培训教育,以提高他们对生态旅游的认识,掌握旅游管理、接待服务、漂流技术操作人员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给漂流者提供高质量的旅游体验服务。

(四)地质旅游景区滑雪旅游及装备

1.滑雪旅游概况

冬日滑雪运动是年轻一族喜爱的活动之一,在欧美国家尤其流行。近年来,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和喜爱滑雪运动,滑雪旅游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几年间在我国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和西部部分省区陆续建成了近百处滑雪场,并且每年还将有多处新雪场启动建设。我国比较著名的滑雪胜地有黑龙江亚布力滑雪场、吉林北大湖滑雪场、河北木兰围场滑雪场、北京南山滑雪场、内蒙古阿尔山滑雪场、云南玉龙雪山滑雪场、成都西岭雪山滑雪场等。

2.滑雪旅游安全管理措施

滑雪场安全运行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人员安全、设备安全和运行安全。其安全体系包括人员配备、设备配备、应急程序、安全工作流程及视觉识别系统和声像系统。除了设施需要完备外,更多的是制度、程序和客人看不见的后台工作。

客人看不见的工作内容包括:检查禁止初学者进入的标志是否存在并能容易识别;雪道巡逻人员是否工作到位和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安全防护网是否正常工作;监控设施能否提供事故责任判定画面等。具体包括以下措施:

(1)遵照行业管理规范

滑雪场要安全运营,首先要按照行业管理规范来进行安全管理。按照《北京市滑雪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05)的安全规则:滑雪道要平坦宽敞,宽度不小于20米;滑行路线可保留天然转弯、斜坡和逆坡,但不得有连续起伏造成连续的腾空;滑雪道不准有急、小的弯道,陡峭和快速急转弯处要设有安全防护装置;通用性滑雪道的雪面要捣固、踏实、压平,不得有裸露的土石和树根,雪层厚度不应少于20厘米。雪层表面不得形成冰状;滑行路线不得有可能撞上的障碍物;滑行终点应留有符合安全距离的缓冲区等。

对于维护滑雪及缆车安全的图形符号的选择,可参照ISO7001:1990《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标准。这些符号包括轨道缆车、大容量空中缆车、小容量空中缆车、单椅式空中缆车、双椅式空中缆车、三椅式空中缆车、四椅式空中缆车、关上安全杆、打开安全杆、关上过顶安全杆、打开过顶安全杆、步行游客必须下车、滑雪者必须下车、抬起滑雪撬前端、滑雪缆车、陡坡滑雪缆车、双列纵队排列、三列纵队排列、四列纵队排列。

(2)建立应急程序

滑雪场作为提供综合服务项目的服务供应商,首先要保证的是客人的绝对安全。包括客人人身安全、财物安全和出现紧急事故后必须有完备的处理程序。正确的工作程序是保证设备安全的首要条件,设备出现状况时应急措施也是要提前建立以防患于未然。

比如缆车运行中发生停车事故时,按照中国索道检测中心的要求,各滑雪场平时演练的索道救护预案应当及时执行。在专业人员判定索道没有倒车、倒塔的情况下由救护人员疏散客人就近下到地面,情况特殊的还需专业消防人员前来救助。发生这样的事故,应急程序是必需的。平时的演练和事故发生时的正确应对,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影响和损失。

(3)安装适当的护网

很多滑雪场都会在雪道的两侧安装护网,不但没有减少事故,反而增加了事故发生率。原因在于,一些雪场安装了护网后,认为有护网保护,就可以高速滑行。如果是在正面安装护网,能起到很好的阻挡作用,但如果安全网的支柱是硬性物体,滑雪者撞到上面就会受到严重伤害,所以国内滑雪场应该禁止安装金属或木质护网支撑,并更加科学有效地增加各种防护措施。

(4)落实对游客的看护

目前,滑雪事故率高的原因,是由于雪场缺乏对滑雪者的看护、滑雪者的技术问题以及滑雪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滑雪场应首先加强对游客的“监护”,滑雪教练应对游客负责,及时了解游客情况,及时地给游客进行技术上的指导,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5)加强监控和预测

滑雪场是一个人员分布比较密集的场所,很多游客滑雪技术欠佳,很容易发生踩踏等事件。因此,许多国家颁布相关法律,滑雪场等场所均需安装监控摄像头,力争覆盖整个滑雪场,对每个游客实行定位管理。一旦遇到突发事故,便可以最快速度进行救援。

此外,滑雪场应当及时预测天气状况,时刻进行风速测试,提供准确的天气信息,及时提醒游客。

3.滑雪安全设施和器材

常用的安全设施包括雪道的防护网、医务室、用于救护的雪地摩托、雪地担架等。滑雪器材包括滑雪鞋、滑雪板、雪杖、滑雪眼镜、滑雪服、手套等。

(五)地质旅游景区溯溪旅游及安全装备

1.溯溪旅游概况

溯溪是由峡谷溪流的下游向上游,克服地形上的各处障碍,穷水之源而登山之巅的一项探险活动。从登山运动中独立出的溯溪运动,以沿着溪谷逆流而上,途遇瀑布或巨石,需要视地形而进行技术性攀登。

溯溪旅游在场地上依赖地质旅游景区,在活动形式上接近于探险旅游,在组织形式上接近于拓展旅游,在获得感受上接近于休闲体育旅游。作为一种新兴的户外运动项目,溯溪原是欧洲阿尔卑斯的一种登山方式,现演变为相对独立的户外运动,20世纪60~70年代在日本盛行,70年代后传入我国。

国内比较著名的溯溪景点有广东江门虎穴谷、清远黄龙峡、海南海口万泉河峡谷、北京密云拒马河等。

2.溯溪旅游安全装备

作为一种全新的旅游方式,除了少数户外运动爱好者外,许多人还不知道“溯溪”的真正内涵,对其持观望和怀疑的态度。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突发事件,加上参与者自己的原因,溯溪旅游具有很大的风险性。

从事溯溪活动一定要组队结伴,切忌单独进入溪谷中,以免受困无法脱身。溯溪旅游对装备的要求较高。溯溪旅游团体装备包括编织绳、锚桩、岩鎚、地图、指北针、高度计等。除此之外还应具备溯溪专用的个人装备,如:

(1)溯溪鞋:为溯溪者必要的装备,不宜用无阻滑作用的鞋,要使用防水材料的溯溪鞋,既有阻滑效果又不易磨损,以两指式抓地力较强为最佳,但手工编织的草鞋和带防滑功能的运动凉鞋也可作防滑鞋;

(2)护腿:为防水材料制成,除了一定的防寒性外,又可免于杂草岩石碰伤、擦伤、割伤之虑及防止蚂蟥等的叮咬,分为长统和短统两种,长统除防护小腿外还可护膝;

(3)头盔:可用轻便的攀岩头盔或登山头盔,国内的工程头盔也可替代。头盔能保护头部免于溪攀滑坠及落石袭击伤害;

(4)防水背包:以能够携带溯溪设备和攀登用品为准,一般溯溪者多采用骑行包;

(5)防水内袋:溯溪旅游者有时得在深潭峡谷泳渡,背包下水是常有的事,要使背包里的东西达到防水的效果,单用塑料袋绑起来是不够的,因此背包里加装一个防水内袋是必要的;

(6)防水镜:可保护溯溪旅游者眼睛;

(7)防水衣物:选择以轻便、透气性良好、易干燥的尼龙面料为宜。

此外,溯溪旅游者还必须具备上升器、下降器、安全带、铁锁等技术装备。

3.溯溪旅游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是开展溯溪旅游的核心问题。已开发溯溪旅游的景区应主动构建起溯溪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并融入到当地的社会安全保障系统中。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加强专业人员培养

溯溪旅游本身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旅游企业可以与探险专业俱乐部合作,培养专门的溯溪旅游技能人才。很多人都认为溯溪的安全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队,优秀领队目前极少,使得很多溯溪旅游者对此项目持观望态度。通过对组织者和领队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使领队和导游掌握户外运动的组织技能、安全预防知识和溯溪技术,确保活动安全。

(2)对参与者进行足够的专业培训和技能教练

出发之前的提醒工作决定着之后的行程是否会顺利,这个步骤是溯溪之前必不可少的程序。对于初次参加者,要介绍装备的使用方法,旅游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对于有经验的参与者,可以直接教授他们更高级、更刺激的溯溪技巧。导游和参与者都要接受足够的培训。

(3)完善资质认证以及行业标准和保险机制

借鉴国际经验,制定一批保障户外运动安全的法规和开展标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证游客的安全。同时,成立行业协会,加强对溯溪旅游企业的监管。此外,购买商业保险可以有效地降低经营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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