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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保障体系

发布时间: 2022-03-12 00:33:21

⑴ 如何构建全域旅游保障体系

据报道,5月份文化和旅游部未来将持续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行动,继续锁定市场顽疾,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消费、“一日游”乱象等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不断净化旅游消费环境。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尚生龙表示,大众旅游时代,全域旅游成为国家战略,旅游业从单一景点景区模式向综合目的地统筹发展模式纵深转变。在这个背景下,就更需要建立适应全域旅游时代的假日管理保障体系。

业内人士表示,不光是假日旅游,全域旅游也有“全时旅游”的概念,真正做到全方位的立体化保障未来还需要立法层面的跟进。

文章来源:央广网

⑵ 景区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善

⑶ 景区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研究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

摘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成为人们释放压力的一种形势,也是追求生活的一种方式.旅游的安全保障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国内大多数景区的安全管理模式,还是停留在凭感觉靠经验的初级阶段,并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安全保障是景区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也是维持景区长期持续发展以及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的重要的保障.

⑷ 安全管理的七大保障体系最喜欢的内容

即安全生产宣传开展的方式要活。当前,在干部职工中掀起的安全学习不能仅限于学习读小报,大会做报告。当然,这也是安全宣传的重要形式,但决不是唯一的形式。

除过去行之有效的诸如有奖征文、演讲会、对话、双向交流、自我教育等形式要坚持以外,还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传播工具进行双向引导,用足各种文化、宣传手段,通过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寓教于乐,达到安全宣传的目的。



安全管理工作要突出“近”。

就是要贴近本部门、本职工作岗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业务范围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要照搬照抄别的单位不切合实际的经验和做法,把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陷于被动之中。



安全管理工作要突出“分”。

就是要针对不同阶层,分层次的进行教育工作。不能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一锅煮”。如在教育内容上,就可以向职工多讲一些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内容,注重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对安全管理人员就可以适当的多讲一些问题和看法,多讲一些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让他们都能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树立高度的责任感。

这样才能让每个层次的人都对安全生产工作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安全管理工作要突出“新”。

也就是说安全管理工作的工作方式要新、观念要新、内容要新。要善于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安全生产工作遇见的新矛盾、新问题、新情况,建立一整套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安全运行机制,把各种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安全管理工作要突出“常”。

安全生产工作要常抓常新,在任何时候都不放松。只有在思想上常备不懈,在行动上才能高度自觉。抓安全工作就是要在形式好时不盲目乐观,警钟常鸣;问题多时不气馁,善于在被动的情况下,稳住局势,时刻在头脑中绷紧安全这根弦。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旅游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旅游活动中,无论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是旅游经营单位或旅游从业人员,都必须自始至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丝毫不得有懈怠的思想。旅游活动中,安全第一的方针,是对以往实践的总结与认识。对旅游业来说,安全问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不仅影响到旅游业的形象和信誉,也关系到旅游业的生存和发展。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发展,也就没有对外开放、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参考资料:http://www.hangzhou.gov.cn/main/zpd/lypd/lyfg/T215509.shtml

⑹ 如何建立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

健全的旅游立法是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建立和良性发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旅游立法是培育、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应对和接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建立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步骤。许多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和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旅游法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但是从部门法的角度看,我国旅游法律还存在着严重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已给发展旅游业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为了赚钱,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坏环境、糟踏资源的项目,扰乱旅游经营市场、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使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大环境的建立面临严重的挑战。这种滞后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旅游基本法和单行法空白。旅游基本法属于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是各级、各类旅游立法的渊源和依据。旅游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不仅对于旅游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发展也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但自建国以来,我们尚未制定过一部全面、系统的旅游的基本法律或单行法律。九届全国人大以来,不断有代表建议国家应将旅游法的制定颁布作为当前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专门力量,加快旅游产业法律体系的建设[1]。事实上,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个中国旅游法制建设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也使得地方性旅游立法活动缺乏可供遵循的立法根据和原则。这种状况也是引起目前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国家级旅游立法数量少,层次低,旅游法律体系很不完备。改革开放后我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但至今没有一件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调整旅游关系的行政法规仅有三件[2],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规章也仅有六件。总体上看,现行的法规、规章在立法层次上没有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作出根本性的规定,也没有对旅游业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关系作出有效的约束和调整。所以,在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在数量上供给严重不足,在立法的位阶上处于比较低的层次,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思想过时,内容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地方性旅游立法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实现和保障旅游业在本地产业中的支柱性地位,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旅游法规。但由于各地市场经济和旅游业发育程度不同,这些地方性旅游法规立法水平参差不齐,内容不一,个别的还存在与国家政策导向相抵触的现象。同时由于其适用范围分别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因而无法实现对整个西部地区旅游资源的整合,也不可能统一协调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无法实现跨省、跨区域间的旅游合作。

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法的运行与作用的发挥不是仅仅依靠一部法律或地方性立法,而是由成龙配套的一系列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共同发挥作用。

旅游立法也应当是多层级、全方位发展。要加强和完善旅游立法,首先要合理协调“两级”的立法关系。国家立法要先于地方立法,要在宏观上能够规范和引导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要与国家立法相互协调,增加国家立法在地方的适应性,细化国家立法的可操作性;要调动“两级”立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在规范、保障、引导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产业建立、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及旅游监管体制创立与运行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要加快国家级旅游立法的进程。国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一是完善旅游大环境的法律。这类国家级大法的重点是解决旅游发展的法治大环境问题。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保险法、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等。这些大法对旅游发展的宏观环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法律已经制定,现在需要逐步修订和完善。二是加快制定旅游法。旅游法是规范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实体法和部门法。同时该法作为规范旅游业的“宪法”,还要为旅游单行法、国务院旅游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旅游法规提供立法依据和指导。所以,旅游法对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旅游法》的内容应重点放在:“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确立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定对旅游者权益的保障等”[3]方面。三是健全旅游行政法。这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通常以“条例”等形式出现。国务院旅游法规的内容一般操作性比较强,制定程序也不像制定旅游法律那么复杂。目前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如税收、出入境管理、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等涉及到旅游方面,但这些都不是针对旅游业发展而专门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在适用上有一定局限性,有的还不相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修订。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旅游行政法规的类型与数量还远远不够,与旅游大国不相适应。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旅客权益保护条例》《旅游饭店管理条例》《旅游安全与旅游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四是搞好部门规章的配套工作。这是由国家旅游局单独制定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各种调整特定旅游关系的行业性规范。部门规章已有近20件,其中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13件。这些部门规章是目前我国旅游行业中遵循得比较多的规范,包括一些具体规定和技术标准,是调整全国旅游工作的主要规范。这类旅游规章需要进一步清理、补充、修改。

第三,地方立法的重点是要抓紧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旅游条例、旅游资源保护条例、旅游市场行为的监管及游客利益保护等地方性旅游规范[4],细化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拓展地方旅游立法的空间范围;注意把比较成熟的由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及时上升为稳定的地方法规。这样既可以完善地方立法,又可以为旅游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积累丰富的地方立法经验。

⑺ 旅游安全政策法规体系有哪些表现形式

广义的旅游安全指旅游现象中的一切安全现象的总称。
包括旅游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安全现象,也包括人类活动中与旅游现象相关的安全事态和社会现象中与旅游活动相关的安全现象。

⑻ 安全管理体系与安全管理保障体系的区别和联系

基本上是一样的。
安全管理体系一般都要求follow-up,也就是跟踪改进系统。
所谓保障,就是实现管理目标的保证,这个其实没什么实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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