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食宿安全侵权纠纷处理
A. 旅游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旅游纠纷有有以下解决途径:
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B. 旅游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旅游合同纠纷侵权事件的处理有哪些
《旅游法》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D. 出境旅游时遭遇侵权怎么办
合同约定的住宿标准为三星级酒店,个人消费及自费活动由旅游者自理,行前说明会上旅行社告知:在泰的健康自费项目旅行社及导游不强迫,旅游者自愿参加。但在泰期间,地接社导游员却强迫旅游者参加自费活动,由于组团社未按规定委派领队,导致旅游者与导游员交涉时处于极端被动状态,引起了旅游者的强烈不满。旅行社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 分析: 旅游者陈某与旅行社通过签订旅游合同建立了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相应服务,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旅行社的下列行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引起旅游者不满:一是未委派领队随团服务;二是导游员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自费项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什么规定?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出境旅游领队,是指取得领队资格,受旅行社委派,从事领队业务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国公民出国管理办法》之规定以及《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标准,领队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旅游者办理出入境手续;督促境外接待社按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制止境外接待社的违规行为;向旅游者履行告知义务;当团队在境外遭遇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履行报告义务,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领队人员在保证旅游活动正常开展、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此,《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应当聘用持有合格证书的领队人员;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违反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多次不安排领队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 案例中由于旅行社违反规定未为团队安排专职领队,使旅游者在与导游员的交涉中处于被动地位,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旅行社行政处罚。旅行社未按行前承诺提供服务,强迫旅游者参加自费活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旅游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和服务的方式,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该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两项权利的共同点表现在,主体一定是在自愿的前提下行使权利,不自愿就不可能自主,不自愿公平交易的条件就难以实现;强迫、强制与自愿格格不入。 律师提醒:其实很多不愉快的旅游纠纷是可以避免的,关键是游客要做到防患于未然,理性消费。如:游客在报名参团时,要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确认其经营范围,注意查看“一证一照”,即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内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包含港澳的出境旅游须由出境游资格的国际旅行社经营,不要选择中介公司和咨询公司。 实践中,曾有旅行社因组团人数不足预订人数,将已报名人员转至其他旅行社,有的旅行社实际提供住宿标准与宣传不符等现象发生。因此,参加跟团游时,建议大家就旅游收费标准、旅游景点和路线、门票费用承担、旅游服务内容、旅游具体时间、具体交通方式、餐饮住宿标准、违约责任及产生法律纠纷的处理方式等,向旅行社详尽询问,签订完备的旅游合同。
E. 旅游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怎么处理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概念及特征从民法原理看,竞合是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致使两种或两种以上权利的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产生冲突的现象。本文所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系指一个不法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交叉重叠的法律现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征:(1)须是同一不法行为。若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不是责任竞合。(2)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3) 同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4)必须同一给付内容。受侵害方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若获多次满足,对不法行为人是不公平的。二、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条件(一)竞合产生的原因 1、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2、侵权性的违约。侵权性违约行为,系指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受损,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保管人无权处分保管物而将保管物出卖给第三人,则无权处分人使寄存人受到损失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同时又构成违反保管义务的违约行为。 3、违约性的侵权。违约性侵权行为,即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甲交付的电视机有严重瑕疵;乙购买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爆炸,造成乙身体受伤。 4、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行为时,若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使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如医生重大过失造成病人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二)竞合产生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竞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行为人虽负有民事义务,但其未违反该项民事义务,则不产生民事责任,也就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而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基于行为人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产生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不同的不法行为,既产生了违约责任又产生了侵权责任,则行为人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不产生责任的竞合问题。 2、该行为引发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适用法律上彼此重叠。如果行为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责任后果上彼此并存不悖,属于责任聚合的问题,则不会发生责任竞合及依法确定责任选择取舍的问题。 3、该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须同时触犯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行为规范,并符合法律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的规范要求。这些问题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确定。 三、国外有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学说及法律处理 (一)国处有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学说 1、法条竞合说,也称为法规竞合说。为德国及法国学者所倡。该理论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它们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当事人只有一个请求权,即违约责任请求权,并不发生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法条竞合说的优点在于确定法律适用的单一性,避免了双重请求权的存在。缺陷在于:(1)法律分类错误,从逻辑上看,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是相对独立且地位平等的法律,两者不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2)忽视了二者之间的明显差别。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无论在概念、特征、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上都是不相同的。(3)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例如,因产品瑕疵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死亡的情况下,适用违约责任,受害人只获得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这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 2、 请求权竞合说。由德国学者迪茨(Dietz)首先提出。该说认为,民事责任竞合本质上是诉讼请求权的竞合;一项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形式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时,不同的责任规则体系均对其具有适用力;受害人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则可取得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既可以选择行使其中某一请求权,也可以交叉援引法律,还可以自由转让或处分其中某些请求权;但无论在何种条件下,受害人的某一请求权得以实现时,其他的请求权也归于消灭。该说的缺陷在于对数个独立的请求权间的共生关系不能作合理的解释,在实践上又与民事诉讼法理论发生矛盾。 3、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Larenz)所首倡。该说目前在民法理论与实践中占有支配地位。该说认为,债务人基于违约或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仅是一个义务,故一个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两个要件时,仅产生一个请求权。该说主张单一请求权,吸收了法条竞合说避免权利人双重请求的合理内容,扬弃了请求权竞合说因承认请求权的双重存在而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在法律适用方面,该说主张发生竞合的责任规范皆可适用,摆脱了法条竞合说选
F. 旅游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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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有空余时间,经济条件又允许的情况下,经常会选择某项娱乐活动来放松自己。其中,旅游便是大多数人比较热衷的一项活动。旅游方式有自驾游、跟团游等,过程中也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那么出现了旅游纠纷必定需要及时合理地解决,我们该如何处理?处理旅游纠纷的方式又有哪些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旅游纠纷法律含义
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注:
(1)“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2)“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可投诉范围
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下列损害行为列入旅游投诉范围: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二)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三)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四)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五)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六)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凡在我国境内旅游活动中发生的以上各类损害行为之一的,投诉者可以向我国旅游管理机关投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旅游纠纷实际情况,处理旅游纠纷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三、旅游纠纷处理方式
根据《旅游法》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规定: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旅游纠纷的投诉途径
1、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国家旅游局在全国各省及主要旅游城市都设立了旅游质监所或质监机构,其职责就是受理并处理好辖区范围内的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消费者在旅行过程中遇到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自己合法权益受损,可以立即前往或去当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如果消费者已旅行回来,可到组社所在地的旅游质量质监所投诉,递交投诉状。
①投诉状要写明:被投诉单位名称、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地址及联系电话;投诉事件经过等。
②质监所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状后,经审核,将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并通知消费者。
③质监所决定受理后,在24小时之内转给被投诉单位,要求在30日内与投诉人协商解决,并将有关结果局面答复质监所。
2、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消费者在旅游中遇到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投诉信要写清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号码;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号码;投诉事件经过及有关凭证、材料。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编提醒,如果你在旅游中有遇到纠纷,确定是旅游中有上述损害行为发生,可参考上面的几种处理旅游纠纷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另外,如果选择跟团游,在出行前,与旅行社签合同时,务必要看清合同条款上相关服务内容,以免造成后续维权麻烦。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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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签订前后,需要注意什么?
签订旅游合同,哪些条款应该拒绝?
G. 旅游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对旅游纠纷的处理,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旅游投诉,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是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可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四是纠纷中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一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作了规定。
对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作出规定的必要性
旅游消费是最终的消费,也是大众化的消费。因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难免发生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由于旅游业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涉及一百一十多个行业,同时还涉及工商、安监、公安、消防、卫生、交通、质监等二十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责。当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时,往往会遇到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投诉的现象,如在旅游过程中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等,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所以本法在对旅游业管理体制的规定上,采取了与其他许多法律略有不同的规定方式,即没有规定由一个主管部门负责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而是明确在中央一级,由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在地方,则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因此,有关旅游者投诉的受理、处理等工作,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一款,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纠纷的解决途径作了规定。
对旅游纠纷解决途径作出规定的必要性
所谓纠纷解决途径,也称纠纷解决方式,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以后,通过什么途径或者采取什么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都是旅游活动的参与者,在彼此的合作、交易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因素,难免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争议,正如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其他领域经常发生纠纷一样。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属于正常的社会现象,而并不是什么大逆不道、惊世骇俗之事。从立法机关的角度考虑,一方面需要平静、理性地看待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则要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为这些纠纷的处理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设立相应的纠纷解决途径,建立相应的纠纷处理机制。因此,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解决途径作出规定,对于保障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乃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纠纷调解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一款,对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作了规定。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者一方推选代表人参加纠纷解决活动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一款,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推选代表人参加纠纷解决活动作了规定。
H. 旅行社有哪些侵权行为及解决办法
这个主要有三种。
1.组团旅行社。
游客报名的旅行社行为不当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事件的发生。比如旅游线路不安全,导游没有提醒游客各种安全隐患,且没有采取积极的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旅游服务供应商(也就是负责接待的当地旅行社)。
比如安排的饭店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引起旅游者的摔伤、餐馆卫生不达标引起旅游者的食物中毒、旅游车辆驾驶员不按规定行使造成旅游者受伤或者死亡等等。
3.第三人。
前两者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比如旅游者在正常行走时,被机动车辆撞伤、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而受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