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节天然气安全保供报告
1. 燃气检查日期是
【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发布日期】2007-10-10
【生效日期】2008-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07修正)
(1999年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市政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八条 本市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工业园区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使用燃气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燃气设施,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报批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年度用气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用气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本市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十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十五日内,将有关验收合格文件抄送市市政局。
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
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对能源配置的总体要求,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控机制。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局根据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并监督燃气企业的生产和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局根据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和燃气资源采购量,制定年度燃气分配计划。
市市政局根据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制定月度燃气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按照年度和月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制定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月度燃气分配计划和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燃气的生产、输配和销售。
燃气企业之间对燃气生产和供应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气的,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以不中断供气为原则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建立燃气资源供求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分析燃气资源供求信息,确保燃气稳定供应。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程序,将燃气供求信息报送市燃气管理处。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资源地方储备制度。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政局制定燃气资源地方储备方案,确定燃气资源地方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
燃气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燃气资源地方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市市政局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调度预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建立健全燃气资源应急储备管理制度,确保燃气资源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根据燃气应急调度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报告市燃气管理处。
燃气企业因执行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启用燃气应急储备资源所增加的成本费用,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因燃气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燃气生产、输配以及销售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或者有生产符合标准燃气的能力;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经营规模、经营类型相适应的燃气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以及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八)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残液回收处置装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市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八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请。市市政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设立燃气供气站点除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燃气专业系统规划或者站点布局规定;
(二)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三)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五)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
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燃气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和安全地供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
燃气企业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在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九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市燃气管理处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燃气企业提供供气服务,并监督、协助做好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燃气企业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燃气企业与非居民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燃气设施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企业应当在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三日前予以公告;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涉及三千户以上用户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并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同时还应当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燃气企业应当在恢复正常供气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二条 禁止燃气企业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二)为不合格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
(三)用燃气贮罐、槽车罐体直接充装气瓶,或者在燃气车辆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
(四)以上门等形式向用户推销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
(五)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六)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损害用户利益的其他供气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或者损坏燃气设施;
(二)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用户设施;
(三)倒灌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涂改瓶体标记,损坏瓶体及附件;
(四)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燃气;
(五)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
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阀门的,应当委托燃气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计量装置的,应当向供气的燃气企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拒绝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发出支付燃气使用费的催缴通知。用户自燃气企业催缴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支付燃气使用费的,燃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的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用户。
用户支付所欠燃气使用费后,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第二十五条 燃气供气站点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企业不得供气。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须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供气站点和用户,应当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测。
本市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燃气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有提供普遍供气服务的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
(二)对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变更用气用途、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三)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基本知识的宣传;
(四)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以瓶装方式销售燃气的,还应当检查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并向用户提供供气使用凭证。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压力和气瓶的充装重量符合标准。
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的质量、压力和气瓶的充装重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用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检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在维护和更新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燃气企业应当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
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企业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非居民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
燃气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应当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报修,接到报修后,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为用户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以拒绝安装使用。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抄表,抄表人员入户抄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的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装置显示的数据为依据。用户对用气量有疑义的,燃气企业应当进行核对,有误差的应当予以纠正。用户或者燃气企业对燃气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方面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或者相关服务费,并为用户查询燃气收费和服务提供便利。
市市政局应当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燃气成本费用、调价收入分配实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 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信箱,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收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用户举报和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或者投诉人。
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本市推广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的燃气器具,提高燃气器具标准化水平,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能耗的燃气器具。
本市质量技监、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产品的市场监管。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燃气器具还应当经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供检测报告。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生产者或者委托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气源适配性检测报告和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文件向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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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然气管道保护工工作感想,(主要对管道的巡检,第三方施工的处理,)求大神写一篇200字就可以,或者
这样的场景还发生在甘肃昆仑燃气业务所涉及的13个地州市和7个县。在酒泉市,工作人员在服务的每个小区的单元、楼层醒目位置都张贴了印有安全用气常识和报警电话的警示贴;在张掖市,一个上午,安全用气宣传资料就发出了5000余份;在合作市,因为与少数民族用户的交流不便,工作人员不厌其烦地一次次上门为用户讲解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
为了更加广泛地宣传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燃气安全的良好氛围,甘肃昆仑燃气一直以来始终坚持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厂矿、进用户”的“五进”活动,这些活动在今年优质服务月活动中有延展出了新的形式。
3月9日,“燃气安全”走进“煤改气”锅炉用户,为天然气锅炉操作人员手把手教授操作规范;3月12日,“燃气安全”走进出租车行、驾校、公交公司,为司机师傅们进行免费的CNG车辆安全检查,宣传加气车辆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3月17日,“燃气安全”走进残疾人用户集中居住的“特殊小区”,为他们提供燃气设施安检、免费更换燃气表电池等服务。
优质贴心的服务不只在每年的3月能够看到,甘肃昆仑燃气把一项项便民、惠民的举措延伸到了每一天。据统计,甘肃昆仑燃气2014年全年开展各类优质服务活动1100余次,受教育群众达11万余人次。
安全——写满社会责任
3月27日,在兰州市东方红广场的轨道交通施工现场,甘肃昆仑燃气为参与轨道交通建设的16个工区安全总监、工程监理及相关工作人员120余人上了一堂生动的“天然气管道保护”课。
甘肃昆仑燃气的工作人员结合一个个生动的案例,图文并茂地讲解着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要意义、破坏燃气设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在施工中更好的保护燃气设施。
“下一步我们还将在每个工区开展天然气泄漏专项应急演练,提高施工单位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甘肃昆仑燃气输配分公司安全员张赟辉介绍说。
“安全工作是压倒一切的‘生命线’”,是每个甘肃昆仑燃气员工常挂嘴边的一句话,他们是这么说的,也是这样做的,连续20年安全稳定供气零事故的记录是他们交上的最好答卷。
在第十七个优质服务月活动中,让全省用户更加安全安心地使用天然气,是甘肃昆仑燃气人的奋斗目标,也是他们的努力进行时……
为了提升面对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甘肃昆仑燃气完善了公司《突发安全事故综合预案》、《城镇燃气重特大地震灾害应急手册》以及13个专项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就近处置”的原则,切实做到了“漏气不过夜”。
为了解决居民楼燃气外挂管道安检难度大的问题,甘肃昆仑燃气在今年优质服务月中首次使用了“激光甲烷遥距检测仪”,该设备可对100米范围内的架空管进行远距离检漏,大幅提高了检测精度和效率。“乙烷辨识仪”也是新投入运用的高科技安检设备,通过准确判断区分沼气、垃圾气体、土壤气体、天然气中的核心成分,让快速判断并处置紧急事件的效率得到了提升。
为了切实保证全省天然气的安全稳定供应,甘肃昆仑燃气以每年例行的春季大检修为平台,开展了“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应急演练”等一系列提高员工技能水平的活动,使员工的“我要安全”理念逐渐变成“我懂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的实际技能。
为了切实保证用户家中燃气设施的安全,甘肃昆仑燃气将原来两年一次对全省96万用户的安检频次提高至一年一次,对用户设施的安全管理做到了底子清、动态明。对未安检户、重点隐患户、拒绝入户用户、上门不遇用户以及各类有燃气设施的非用气户按照“限期整改、平安联防、整治报告、重点巡检、检测停气、预案应急”六项程序予以全面整治。
为了预防第三方破坏事故的发生,甘肃昆仑燃气除开展“燃气安全大课堂”外,还积极协调兰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燃气设施保护协议》作为办理工程作业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于未签订协议的建设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将不予对其进行各项施工手续的审批,建立了防止第三方施工导致天然气事故的监管机制,有效保障了天然气的安全稳定供应。
随着兰州地区对天然气需求量的不断增长,甘肃昆仑燃气把持续提升天然气保供能力放在服务社会建设的突出位置,通过实施管网扩容改造、第二气源站建设、燃气管道二次穿越黄河和兰州市北干线、南次高压管网建设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将兰州市日供气能力从100万立方米,逐步提升至目前的1000万立方米,可以满足兰州市未来十年发展需要。
创新——更加便捷贴心
低柜台、台前椅、老花镜、急救箱、饮水机、书报栏、防滑提示、残疾人通道是甘肃昆仑燃气在全省每一个窗口单位的“标准配置”。一张张笑脸,一声声问候,都在温馨地传递着“家”的感觉。申请安装燃气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售后服务等各环节中,无处不体现着甘肃昆仑燃气的“人性化服务”。
在甘肃昆仑燃气客户服务大厅,前来办理天然气补装业务的黄先生说:“以前就觉得燃气公司服务好,今天来代办亲戚家的天然气补装,程序比以前更简化了。”
现在的补装业务从提出申请、缴费、安装到通气点火整个过程,用户只需要到甘肃昆仑燃气递交一次申请、缴纳一次费用。
更加优化的服务流程、更加高效透明的办理进度,这些变化来自甘肃昆仑燃气开展的“我为安全和服务工作建言”活动。该活动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大胆为公司安全和服务工作建言献策,要求面向用户的窗口单位至少要提出一项优化流程的举措。活动开展的同时,甘肃昆仑燃气还将全面梳理和解决服务工作中的瓶颈、难点问题作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提升为民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
第十七个优质服务月活动期间,甘肃昆仑燃气针对商业、工业用户开辟了“绿色通道”,为他们提供“量身定制”式的服务;重新梳理了《居民用户点火工作规程》等三项服务工作制度,制定了《居民用户改线工作流程》等三项服务工作流程;通过深入居民小区现场集中对未点火用户实施补点火,为用户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上门服务……
一项项服务新举措的提出,让用户实实在在感受到了效率,而满意舒心的服务体验,却来自于每一个甘肃昆仑燃气人的“用心服务”。
在每一条大街小巷,穿梭其中的天然气安全
巡检员总是耐心地提醒燃气设施周边住户注意保护燃气设施,宣传着“燃气设施保护人人有责”的安全理念;在每一个营业厅,“一个微笑、一句问候、一次递接、一声送别”让前来办理业务的用户都感受到了“宾至如归”;在甘肃昆仑燃气的每一座加气站,在“免费兑零,免费热水,免费检查”的便民服务中,得到了用户“到这来加气,有一种回家的感觉,我宁愿绕道也要来这里加气。”的赞扬。
点点滴滴的服务新举措,丝丝缕缕的服务新变化,甘肃昆仑燃气人承载着“净化蓝天造福人民”的社会重任继续奋斗着,秉承着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甘于奉献的精神,为了明日的辉煌更加努力——执着、坚守、责任、付出……燃气人前进的脚步铿锵有力、雄壮豪迈,他们将用智慧和双手,描绘更加绚丽多彩的明天。
通讯员 王扬 张申
4. 天然气的安全防护措施
摘要 一、一开三关。
5. 燃气安全知识
燃气的正确使用方法
1.勤通风。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室内,要经常保持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的空气流通。
2.常看护。使用燃气时请勿远离并注意观察,
以防止火焰被沸水溢息或被风吹灭,建议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型灶具”。
3.巧自检要经常检查连接灶具的胶管、接头,发现胶管老化松动应立即更换,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器具应及时更新,经常用肥皂水、洗涤灵或洗洁精等,检查室内天然气设备接头、开关、软管等部位,看有无漏气,切忌用明火检漏。
4.远避险。请勿在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室内休息或睡眠,不要存放易燃及易爆物品。
5.记关阀。晚上睡觉前、长时间外出或长时间不使用燃气时,请检查灶具阀门是否关闭,并关好燃气表前阀门;教育儿童不要玩弄燃气管道上的阀门或燃气设施开关,以免损坏灶具或忘记关闭阀门。
6.护管路。进行搬迁或装修时,请勿人为破坏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装修时请勿将燃气管道、阀门等埋藏在墙体内,或密封在橱柜内,以免燃气泄漏无法及时散发;不准自行接装、改装燃气设备。
燃气的应急处理方法
1.立即通风并关闭阀门。立即通风关闭天然气、液化气的阀门,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查明原因;对泄漏处进行及时维修,避免发生恶性事故。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要情急之下打开排气扇进行通风,而忽略了排气扇也是通电的。应立即打开窗户通风。
2.采用正确灭火方式。无法关闭阀门时,用干粉灭火器、湿棉被等扑打火焰根部灭火。
3.及时撤离现场。万一燃气泄漏着火较严重,应及时撤离现场。
4.离开现场报警。若火势无法控制,应迅速离开现场到没有燃气泄漏的地方,拨打119电话报警,并立即向燃气公司客服中心求助。
遇燃气爆炸如何保护自己
1.爆炸发生时先趴下保护好头部。爆炸发生时,也就是轰的一声后,先别着急跑,因为爆炸很可能不止一次,如果在未确定安全区域前盲目奔跑的话,可能会被第二次爆炸伤及。自救的第一步就是“趴下”保持身体伏低不但可以最大程度降低爆炸所带来的伤害,还可以防止吸入过多有毒烟雾。
2.受伤了怎么办?若发生伤口出血,可采用加压包扎法,止血前洗净双手,避免感染。用消毒纱布在伤口处紧紧按住至少五分钟,止血成功后,用带子将伤口上的止血物固定住。假如出现休克的迹象,在止血的同时拨打急救电话120
3.发生爆炸后及时报警。发生爆炸后,应立即组织幸存者自救互救,并立即拨打120、110、119等急救、报警台呼救。
4.不要好奇围观。事故发生之后,不应好奇围观,一是可能会妨碍消防人员、医务人员和警务人员处理事故现场。其次事故发生之后,建筑体或其他物体可能会发生变形或松动,很多不确定因素都存在着危险。
5.选择离你最近的安全出口。在确定不会有二次爆炸之后,随时观察房屋是否会发生坍塌,选择路线时尽量避开那些看起来“晃晃悠悠”的柱子和大块的玻璃,也不要太靠近墙壁。
6. 天然气安全操作规程
[一]天然气配气操作
1.操作人员必须熟悉,了解天然气的特性及其操作要求,并经操作训练与考试合格,不准独立进行操作。
2.非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配气站。外单位人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进入配气站。值班人员应随时提高警惕,严防破坏,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领导报告。
3.非值班人员不得任意动用设备、仪表。
4.严格遵守防火制度,站内严禁烟火,严禁堆放易燃物。在站内进行动火工程,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方可施工。
5.站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应有事故排风装置,每班检查完好。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6.当天然气的压力过高或不稳定时,应设置调压装置,下面以TZY—自动式调节器为例,说明调节操作。
(1)调节器的启动:
1)调节器上的针形阀应开启在全开状态;
2)打开旁路调节,在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先缓缓开启下游截断阀门,同时调节止回阀手轮,使调节弹簧与阀后压力基本平衡;
3)缓缓开启上游截断阀门,同肘缓慢关闭旁道截断阀门,随即关小止回阀后的针形阀,直至浮动阀开始启动;
4)调节止回阀手轮及小针形阀,使其达到所要求的给定压力,直到调节器稳定工作;
5)针形阀操作原则,是当调节止回阀手轮,阀后压力迟钝不灵时,可关小针形阀;
6)调节器启动时,应细心操作,均匀缓慢,不可匆忙。
(2)调节器停止工作:
缓慢关闭上游截断阀门,同时缓慢开启旁通阀门,使旁路投入生产,然后缓慢关闭下游截断阀门。
7.CW一430型双波纹管差压计的操作要求
开表前控制阀两手轱处于停表状态(反时针拧紧手轮),孔板引压管上高低阀及仪表底部三个放空阀应全部关闭。
(1)开表:
1)打开平衡阀;
2)打开仪表底部的三个放空阀,检查时针上条,上好墨水卡片,对准时间弧线,校正零位,关闭仪表底部的三个放空阀;
3)打开引压管上高、低压阀,关闭平衡阀(顺时针方向拧动控制阀两手轮,直至顶紧为止);
4)检查引压管及所有阀门是否有渗漏(如有渗漏应进行处理,以免影响计量)。
(2)停表:
1)打开平衡阀(反时针拧松控制阀两手轮);
2)关闭孔板上引压管的高低压阀;
3)打开仪表底部三个放空阀,检查静差压指针是否回到零位,并酌情调整,关闭仪表底部的三个放空阀;
4)关闭平衡阀(反时针拧制阀两手轮,直至拧紧为止,使表处于停表状态)。
8.送气、停气
(1)送气:
1)按岗位分工与上级配气站和使用单位(用户)联系,校对仪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流程上全部阀门(上游阀、下游阀、旁道阀、放空阀、孔板上高、低阀,必须全部关闭);
2)按使用单位(用户)所需用压力,启动TZY—自动式凋节器,然后开CW—430型仪表,进行记录运转。
(2)关气:
关气时记录下联系人姓名、关气时间,关闭上、下游截断阀门,按仪表操作规程停表。
(3)转旁通:
1)按仪表操作规程停表;
2)缓慢开旁通阀门,同时缓慢关上游阀及下游阀,使旁路投入正常运行。
9.巡回检查内容:
(1)值班人员每半小时观察一次气量和压力变化及高、低警报器,调压系统的安全阀。当气流量、压力发生较大变化或有其它异常现象出现时,要仔细观察,找出原因,进行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车间和设备动力部门汇报;
(2)值班人员每隔2小时按站内工艺流程,巡回线路检查一次。
[二]天然气使用安全规程
1.凡需使用天然气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天然气的特性有所了解。
2.凡需使用天然气的单位,必须事先向设备动力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准使用。
3.严禁在天然气配气站内或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堆放易燃物品或吸烟。不准在天然气窑炉内休息或凉衣物。
4.严禁利用天然气管道作电焊接地线。严禁用铁器敲击管道与阀体,以免引起火花。
5.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6.天然气配气站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认真作好值班记录,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7.天然气加热炉、退火炉、锅炉等必须特别注意下列要求:
(1)引入使用点的天然气母管上的总头闭阀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且应无泄漏,经常保持完好,有油水分离器或排水管时,应每班进行排污;
(2)点火前应先检查各种闸(阀)门,管道等是否有漏气、漏风等现象,鼓气设备等是否运转正常,烟道抽力是否符合开炉标准,操作区内是否有明火等;
(3)打开室内门窗及窑门,再开通风机对窑炉进行吹除,5~10分钟,待余气排除干净后,方准点火;
(4)在燃烧过程中经常观察炉内燃烧情况及天然气压力变化。随时注意调整空气与天然气的比例,以保证燃烧正常。
8.点火时必须严格遵守“先点火,后开气,再调压”的操作顺序,严禁违章操作:
(1)点火用天然气干管应预先检验两个关闭阀是否灵敏、可靠;
(2)点火操作顺序:
1)微微开启空气阀;
2)用点火棒靠近气源出口;
3)缓慢打开天然气阀,待烧嘴点燃后移去火源;
4)调整天然气与空气的比例,待燃烧正常(视烧嘴燃烧不见火苗为原则),然后关闭炉门,并打开炉门冷却水阀。
(3)停火操作顺序:
1)关闭窑炉上天然气总阀及分阀;
2)停止鼓风机运转;
3)打开天然气放散阀1~2分钟;
4)关闭烟道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