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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客车驾驶员安全管理

发布时间: 2021-04-27 05:19:40

① 气车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24号 《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客运的安全管理,预防、减少交通事故,维护道路客运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道路客运安全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服务的运输公司、车站等企业、个体运输户(以下统称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市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客运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整顿道路客运秩序,改善道路客运环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治安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依照国家和本省的交通行业标准、规范和制度,对客运企业的生产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设置客运线路和站(点),应当合理规划,方便群众,考虑道路容量和交通安全因素,不妨碍道路畅通。 客运线路和站(点)在设置前,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对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有异议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提出意见的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交通、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保障客运站(点)周围具备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六条对客运企业实行经营资质等级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客运企业的资质等级,确定其可以经营的客运线路种类。根据对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的考核结果,重新确认或调整该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及所经营的客运线路种类。 前款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对驾驶员及其他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挂靠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监督,承担管理责任。 第八条客运企业聘用、借用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对营运客车驾驶员的条件规定。 高速客运班线的驾驶员必须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年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记录;快速客运班线的驾驶员必须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年资和8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记录。 第九条客运企业安排客运班次和驾驶员,应当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对600公里以上的高速和快速客运班线,以及400公里以上的普通客运班线,应当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换班驾驶。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交通发展情况,对前款规定的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客运车站应当建立和完善门检工作制度,配备合格的门检工作人员。 客运车站对出站车辆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车辆有机械事故隐患、人员超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应当制止其出站,待不安全因素消除后方得放行。 第十一条凡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应当按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并按规定予以解体,不得继续行驶。 第十二条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客运治安秩序,在客运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控制,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安全管理和保护,依法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出市区营运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座与乘客座之间应当安装安全隔离设施。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有关客运企业实施。 第十五条禁止使用下列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业务: (一)货运车; (二)摩托车; (三)拖拉机; (四)残疾人专用车; (五)农用车,但本办法施行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六)拼装客车; (七)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装或者改型的客车; (八)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 第十六条在客运过程中,禁止一切个人、单位从事下列行为: (一)携带、运载、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各类违禁品; (二)进行赌博、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运车辆不得超速行驶; (二)营运车辆上行李、物品应当按规定装载,不得超载; (三)营运车辆不得超过核定的载人数载客; (四)不得使用威胁手段或纠缠方法强行揽客。 第十八条乘客及客运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交通繁忙地点随意拦车; (二)不得向车窗外抛掷物品; (三)车辆行驶中,不得擅自开门或者跳车。 第十九条客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适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可以采取责令停车、停班、停线等措施,并可以根据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的规定,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客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滞留车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客运车站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门检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继续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号牌、行驶证和车辆,对车辆实施强制报废;对车辆所在的客运企业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 符合延缓报废条件的车辆,不按规定接受检验并继续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对第(六)至第(八)项所述车辆,还应当予以扣留,并实施强制解体。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按超载人数每人处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因途中超载或者其他违法情形,客运车辆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滞留或暂扣的,客运企业应当立即联系车辆疏运乘客;客运企业不具备疏运能力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疏运。疏运费用及对乘客所造成损害的赔偿,由客运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公安、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客运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客运规定条件的单位、人员以及车辆,予以核发证照、确定资格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 (二)不按照规定标准确认客运经营资质等级和核定客运质量信誉状况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后果的; (四)侵犯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或乘客的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按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 1. http://www.zj.gov.cn/gb/zjnew/node3/node22/node167/node359/node365/userobject9ai8951.html

② 国家完善公交车长途汽车客车驾驶员安全防护设施有何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出现过多起乘客与驾驶司机产生矛盾后发生动手现象,这样一来,造成的后果不堪想象,因为车上还有一车人,不是你们两人。因此,国家也是从大局出发保护驾驶员安全,也是保护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

③ 旅游客运车辆管理系统都有哪些功能

旅游客运车辆管理系统都有哪些功能?

一、车辆管理

1、车辆登记:对车辆信息进行登记,包括登记编号、车牌、车属单位、所属路线、年审上牌时间、保险信息等资料的登记。

2、保险到期处理:对车辆保险到期进行处理。选择车牌号后会自动带入原保单号、投保时间以及保险到期时间。

3、轮胎管理:对轮胎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此模块为单独模块,与配件采购、配件库存、维修没有任何关联。

4、固定费用登记:比如行驶证年审、二级维护、营运证年审、GPS费等,费用项目支持自定义,用户可要求实际情况进行自定义设置。

4、维修登记:对车辆维修进行登记。维修可以分为内部维修与外部维修,外部维修需指定维修地点(维修厂),以便进行应付已付计算,内部维修会从配件库存中减掉。

5、配件采购:对配件采购进行入库登记。保存后,配件库存会自动更新。

6、配件库存:对配件即时库存进行查询。

二、运输管理

1、订单管理:将托运单位、收货单位、计费方式、计划吨位等登记在订单里面,供调度员调派。

2、调度管理:将订单安排给车辆、驾驶员进行运输。

⑴ 车辆安排:调度员选择运输的车辆,系统提供了根据车辆的状态来进行安排车辆的附加辅助功能,即只能选择待命状态的车辆。

⑵ 司机安排:系统会根据车辆绑定设置好的司机,简化操作。支持同时可选多名司机。

3、回车报账:车辆回厂后操作人员进行登记收支情况。

(1)出车费用:填写出车费用,如加油费、路桥费、罚款等。出车费用与单趟利润、回车交款的金额进行关联计算。

(2)加油情况:填写该趟车的加油明细。

◆ 加油站加油:如果在加油站加油,选择具体加油站的名称或用临时加油站代替;

◆ 油卡加油:如果用油卡加油,选择用于加油的卡号。油卡余额会自动减掉加油金额;

◆ 现付金额:加油站加油,如果是现付的加油费的话,可以输入现付金额。

(3) 单趟耗油量计算:根据车辆、货物的重量、加油量、载重公里数、空载公里数计算出油耗的节超。同时将油耗的节超对司机的补贴进行补贴或扣除。

4、车辆状态图:车辆的状态分为三种,分别是“可用”、“出车”、“维修”。车辆的状态会根据出车登记、维修登记、回车报账自动跳转,也可以由操作人员手工改变其状态。

三、加油管理

1、加油登记:对车辆加油进行登记。

2、加油卡管理:对加油卡进行管理。包括办理加油卡、设置预警金额、记录当前余额等。

3、加油卡充值:对加油卡进行充值登记,可以到其他支出里进行登记。

四、安全管理

1、安全教育登记:对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此模块连接到驾驶员安全培训平台,公交车公司可通过此平台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车辆违章登记:对车辆违章进行登记管理。用于记录车辆违章信息,包括车牌号码、驾驶员、罚款金额、违章扣分、违章地点等。

3、车辆事故登记:对车辆事故进行登记管理。用于记录车辆事故信息,包括车牌号码、驾驶员、事故责任、事故伤亡、报案编号、保险理赔等。

五、费用管理

1、其他支出: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除了出车费用、固定费用、工资以外的其它费用支出。系统支持用户自定义费用项目,例如:房租、办公费用等。

2、其他收入:企业日常经营中的经营外收入。系统支持用户自定义费用项目,例如:租车、废旧品变卖等。

3、路卡管理:包括路卡的开卡和充值。

4、工资管理:

1)请假登记:用于驾驶员请假登记。包括请假项目、天数、扣款金额等。

2)加班登记:用于驾驶员加班登记。包括加班天数、加班金额等。

3)驾驶员工资设置:用于设置驾驶员的工资构成表,比如出车提成比例、基本工资、补助、奖励等。

4)驾驶员工资结算:生成员工工资结算表。

六、应收应付

1、应付配件采购结算:对应付配件采购费用进行结算登记。

2、应付加油结算:对应付加油费用进行结算登记。

3、应付维修结算:对应付维修费用进行结算登记。

4、应付结算单:对应付结算单据进行统计查询。

七、报表分析

1、出车费用统计:统计车辆的出车费用汇总表。

2、出车利润统计:列出每部车辆的所有支出与收入,并计算出单车利润。

3、订单车辆状况追踪:对订单车辆状况进行统计。

4、加油明细报表:对于加油明细报表进行统计查询。

5、违章明细报表:对于违章明细报表进行统计查询。

6、维修明细报表:对于维修明细报表进行统计查询。

7、事故明细报表:对于事故明细报表进行统计查询。

8、保险明细报表:对于保险明细报表进行统计查询。

9、固定费用明细报表:对于规费明细报表进行统计查询。

10、耗油量分析:统计车辆的百公里耗油量及节超。

④ 客车驾驶员安全培训小结

1.乘客禁止携带危险化品车例行车安全检查
2.做车间维护保养检查车电线路确保安全
3.配备简易灭火设备防止现火灾急救
4.车辆禁止明火与抽烟行
5.配备逃设备用于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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