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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安全

发布时间: 2021-04-26 17:48:24

『壹』 最新《旅游法》对旅游业有哪些规定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贰』 我国现行主要的旅游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的申报审批、旅游业务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共17条。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内有20条相关规定。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中国政府网-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叁』 旅游法第79条酒店要做些什么

七十九、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措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我国已经制定了一批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旅游行业结合自身特点也出台了相应的规范和标准,旅游经营者就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和标准,在建造景点、饭店、提供餐饮、租用车辆等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硬件设施符合规定要求,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为旅游者提供良好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同时,旅游企业还有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比如旅游者在景区游览,首先要确保景区安全畅通,在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地段设置警示牌和安全扶手;一旦旅游者在景区受伤,景区就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快速有效地开展救助。
2、对从业人员进行救助技能培训。旅游服务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谁也不敢说旅游服务绝无瑕疵,百分之百不出现问题,即使旅游经营者在努力,有时还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给旅游者造成损失。因此,旅游经营者开展安全培训,请专业人士来授课,传授从业人员急救知识,确保旅游产业人员掌握一定的急救技能,如果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也可以降低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损失。以旅行社为例,对于导游人员通常有所谓的“五大员”一说,其中就有“安全员”的要求。当然,我们没有办法要求导游人员像医务人员那么专业,它只是要求导游人员具备一定的初步的急救技能。这在以前只是行业的要求,但现在法律对此明确规定,即成为旅行社的法定义务。
3、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所谓的安全评估,就是在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进行检验和检测基础上的评估。对于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检验,首先要依靠有关权威部门的技术鉴定,如食品是否安全合格,而旅游经营者通常无法直接进行检验,但旅游经营者有时仍然有检验的义务和能力,仍以旅行社为例,传统的踩线就是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进行检验的最好方法,组团社将旅游者交给地接社接待,不能简单地把团队交出去就可以了,而是应当对地接社提供的服务有直接的体验,从一个普通旅游者的角度出发,去考察和体验旅游产品和服务是否合理安全,如果任由地接社提供,而不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进行检验,将来出现损害旅游者权益事件的发生,组团社就会因为没有检验旅游产品和服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假如地接社提供产品和服务经常发生安全事故,组团社就应当及时调整,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4、旅游经营者的特别义务。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旅游者时,应当履行较之普通旅游者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为这些旅游者和璞旅游者相比,要么是身体素质较差,要么是自理能力较弱,要么是尚未成人,需要得到特别的照顾,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这些群体时,虽然收取的费用和普通旅游者相同,但必须给予更多的安全关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以组织老年旅游者为例,旅行社就应当为来年旅游者制作求助卡,上面记载旅游者的简单信息和救助方式,一旦老年旅游者走失,可以得到及时的帮助;旅行社安排的线路不能过于紧张,导游人员放缓旅游节奏陪同旅游者,以适应老年旅游者的生理需求;旅行社要为老年旅游团配备医务人员,随时照顾身体不适的旅游者。诸如此类,都是旅行社的特别义务。

『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提出什么措施

一、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本条对旅游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作出了明确表述。旅游法作为国内法,其效力仅限于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活动。一是在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主要包括我国公民在境内的旅游活动和外国旅游者的入境旅游活动;二是在我国境内,通过旅行社等经营者组织的,由我国境内赴境外的团队旅游活动,即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活动的全程,包括对派出领队的管理、对境外导游和旅游者活动的监督、劝阻、旅游活动的内容安排都适用本法。对于个人出境旅游活动,则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需要指出的是,旅游者在境外旅游活动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同时,按照属人管辖原则,本法对中国公民在境外的一些旅游活动及行为也提出了要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也应当遵守。对于出境和入境的含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人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二、本法适用的主体行为范围

根据本条规定,旅游法规范和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从事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一类是为这些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从主体范围来说,本条未对本法的适用主体作出具体限定,因此凡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法。对于行为范围,除了观光、休闲、度假等有特定目的的旅游活动和经营行为外,由于旅游涉及面广,包含了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本法规定,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行业的经营行为也纳入本法调整范围。虽然上述适用范围较宽,但在旅游经营行为和旅游服务合同的适用方面更侧重于对招徕、组织、接待等组织旅游活动的行为进行规范。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较为严重,特别是“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问题也主要出现在组织团队旅游活动中,因此本法对此作出了更具针对性的规定。对于个体旅游者参加的自助游、自驾游等旅游活动,其相关法律关系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同时本法对旅游者权利义务和旅游者安全保障的规定也适用个体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相关法律关系。

『伍』 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旅游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3、《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4、《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5、《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6、《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

三、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7、《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9、《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四、福建省和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0、《福建省旅游条例》

(5)旅游法安全扩展阅读:

在法律层级上,除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我国规范旅游活动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方面,其中还有:

1、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2、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的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等。

3、规范导游和领队旅游活动的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4、规范旅游安全的有《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5、规范旅游纠纷处理的有《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等。

6、现行有效调整旅游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还包括《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刑法》等。

『陆』 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4、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5、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6)旅游法安全扩展阅读:

以下是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均来自于文化和旅游部:

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

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4、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柒』 依据《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作为一名导游或出境领队,应当向团队旅游者做出哪

您好,《旅游法》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捌』 《旅游法》实施:保险可以做什么

旅行社的职责
对于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旅行社的安全,旅行社是第一责任人,旅行社是游客安全保障义务的最有力的执行者和保障者。旅行社的职责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作合适的旅游线路
旅行社最大的职能和有事,就是优化现有旅游要素,把互不相干的要素组合起来,卖给游客享受,旅行社是旅游线路的制造者。因此,旅行社在组合线路时,首先要考虑线路的安全性,要对线路有实证,即腰有亲身体验,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具有探险性质的线路尤其如此,发现问题及时修正。其次,根据不同游客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区别对待;再次,对于老年和未成年游客给予特别关注。
2、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实施
就组团社而言,为了确保游客的出行安全,首先要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具体后文再述),其次是提升保险意识。一方面为游客按照规定办理责任保险,同时要培训业务员,弄清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的却别,在推销线路时,尽可能动员游客购买意外保险,降低因意外伤害的纠纷。再次,旅行社要重视旅游车的适用,因为许多旅游伤害和旅游车的安全息息相关。
3、选择合适的服务供应商
在旅游行程中,组团旅行社自身为游客提供的服务有限,绝大部分服务来自服务供应商。组团旅行社特别需要对于地接旅行社和交通供应商监控,选择了合适的地接旅行社,团队行程服务就成功了一大半,因为借助负责任的地接社能够把地接服务安排妥当,确保游客权益的实现,组团社可以高枕无忧。大交通问题的解决也是十分重要,尤其是春节黄金周期间,天气和运力都会给团队出行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
3、管理引导好游客
游客是需要管理的,也是需要引导的。这里所谓的管理,并不是行政管理,而是服务管理。旅游团队强调的共性,强调的步调一致,而不是个性,也不是各行其是。这是团队旅游的特点,也可以说是缺点。旅行社如何协调好整个团队游客的节奏,体现旅行社,特别是导游领队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同时引导游客行程中趋于理性也必不可少。比如特别不能任由游客前往不安全的地带、比如游客要参加危险项目,旅行社要及时进行劝阻、比如对于自由活动游客的告知等。
5、防止损害的发生
防止损害的发生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就是事先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预防第一,安全为主,已经概括了安全预防工作的全部要求。这句话大家都耳熟能详,关键是抓落实。其次,安全事故一旦发生,要及时采取措施,把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不论该事故与旅行社的服务是否有关,只要是团队游客,只要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就要及时送医、报案,防止因为拖延而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的扩大。

『玖』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与警告处罚有关的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
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 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拾』 旅游法关于旅游中受伤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就是以上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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