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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

发布时间: 2021-04-26 01:25:42

㈠ 景区一般会发生什么食品安全问题

目前正值旅游旺季,确保旅客食品安全,是旅游景点监管的重点,也是工商部门监管的主要对象。针对旅游市场周期短、游客相对集中,食品经营者结构复杂、客流量大、监管难度大等特点,如何加大对旅游市场食品、餐饮的监管,是摆在我们工商部门的首要问题,探索对其监管方式和方法,对于今后监管工作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 目前季节性旅游市场餐饮经营存在的问题:
1、因经营的条件所制,难以办理《卫生许可证》。这些旅游胜地由于受自然、生活等环境的制约,再加上经营设备简陋,经营周期短,经营地址不固定等因素,按照卫生部门要求,不具备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条件,因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卫生许可证》。
2、因有关前置手续的制约,为办理营业执照造成难度。季节性强的旅游胜地经营的大部分是商业、餐饮业。在对餐饮业的监管上,由于办理《营业执照》前需要经营者提供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经营人员《健康证》,而绝大多数经营者全年只能经营3至5个月时间,再加上经营的从业人员不稳定,正因为如此,从卫生部门要求获取不到办证的资格,工商部门就无法办理办注册登记手续,经营者就领不到《营业执照》。
3、对工商部门日常监管工作造成困难。工商机关对旅游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因大部分经营者的前置许可不够条件,因而就造成了无序进入或违法经营(无照经营)长期存在,给工商部门日常监管造成了许多不便。同时也制约着旅游市场的发展和游客对本地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的信誉度。
4、经营的饮食质量无法保证。在“三证”尚不健全、监管难以深入、各职能部门职权不及时到位的情况下,经营者经营的饮食质量就难以保证,万一发生饮食方面不安全问题时就无法查处,形成部门之间相互扯皮,当地政府以经营的商户属于卫生、工商、公安为理由推辞,卫生部门以没办《卫生许可证》为由不参与处理,工商部门没办营业执照处罚难以介入等问题,到最后处理的结果将导致游客不满意,经营者意见大的问题。
二、监管的方法:
1、配合卫生部门办理临时《卫生合格证》。面对以上问题,我们应本着确保游客食品安全,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景区餐饮业的管理,应由景区管委会协调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联手,形成监管合力。对不符合办理《卫生许可证》条件可以协调卫生部门尝试核发临时《卫生合格证》的办法,以解决前置许可的问题。
2、办理确不具备条件的,实行实名登记制。对办不下《卫生许可证》的,采取实名登记制的办法:一是经营者出摊经营前出示本人身份证有效证件并予以复印,详细登记经营者出摊位置、名牌号;二是登记经营者详细地址,起码知道经营者是什么地方人,万一出了问题,就能及时联系;三是由工商部门对采集到的经营者相关信息进行建档保存、备查。
3、签订食品安全合同,责任到人。在经营前,由卫生、工商部门对经营者签订有关食品安全责任合同书,合同上必须载明有关各负责任承诺等事项,应负的责任范围。
4、建立市场查巡制。实行实名管理以后,对经营者在日常监管中具有以下4个作用:
(1)实行实名管理制以后,明确了双方间的连带责任。经过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签订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合同书以后,明确了经营者在经营中各种事项,达到的标准,如发生不安全事故时所负的责任,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经营者不得规范各自的经营行为,也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2)实行实名管理制以后,弥补了原先经营者地址不详、联系方式不通的局面。彻底改变以往传统地做法,对经营者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及住所要与公安核实,经审验准确无误后备案,同时所备案的联系方式是否能打通,并每月联系一次。这样万一发生什么问题,就能果断做出应急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3)实行实名管理制以后,方便了日常监管。一般旅游胜地离工商所比较偏远,为日常巡查工作带来很多不利因素,特别是对外地来本地经营的,人员流动性大、经营周期短、经营人员又不稳定,加之我们日常监管因人员少、交通工具等因素的局限,一度曾出现过监管不到位、巡查缺失、记载不详等问题,导致有些旅游市场曾发生过食物中毒事件。实行这一管理后,就会降低事故发生的极率,提高日常监管力度。
(4)实行实名管理制以后,取得了游客的信任。实行实名制管理后,对每个经营者制作一个《文明经商监督牌》,正面标明经营者姓名、年龄、地址、营业执照号、监督电话等事项,反面印有《文明经商公约》,让游客一看,一目了然,如发生什么问题游客就拨打监督电话,也能说清经营者的姓名。这样以来,让游客吃的放心、住的舒畅、喝的满意、玩的快乐,领略大自然的美,逐步提高旅游景点对游客的满意程度。

㈡ 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搞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该遵守以下制度:
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 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 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
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四、食品销售卫生制度
(一)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口。
(二)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食品销售应有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四)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五、食品展示卫生制度
(一)展示食品的货架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
(二)展示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四)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五)展示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八、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四)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九、卫生检查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㈢ 在旅游景区召开会议食品安全该注意什么

berated them for wasting his

㈣ 如何加强对娱乐场所食品安全的 监管

在食品安全监管,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的监管,即行业组织的自我监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消费者的自我救济.笔者从事法学实践工作近十年,从基层法律工作者角度,结合《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提出新的思路和建议,希望能对我市各职能部门如何更好履行职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有所裨益.
一、加大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政府官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近几年各地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失职问题一直备受社会苛责.某些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让食品安全监管形同虚设,一些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却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百姓的餐桌安全,单靠处罚相关企业显然不够,必须把失职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并纳入处罚范围,对监管失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出于各种目的,玩忽职守、怠于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食品市场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惟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地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甚至某些职能部门还为不具备法定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开绿灯,违法行政许可等等.《食品安全法》授予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被监管者而言是行政权、国家公权力,对广大消费者与社会公众而言则是沉甸甸的责任.为督促行政权执掌者各司其职,《食品安全法》从法律责任方面各职能部门拒绝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以及滥用职权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此种法律责任既包括国家对政府官员给予的行政处分,也包括国家对受害消费者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同时《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根据本条规定,构成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的,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宜昌目前还没有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以应更加突出宣传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
笔者同时认为,若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应主动引咎辞职,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也应被撤职.这种问责机制对于牢固树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新理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为将此种问责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食品安全法》第95条分别规定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监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处分措施.虽然只有一个法条,但从该法条中可以明确,政府的“一把手”和职能部门的“一把手”,都有可能由于本地、本部门违反法定食品监管职责而被摘掉“乌纱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1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违反该法规定、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此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包括地方政府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职领导(如副县长、副区长),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正职领导.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2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该法规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安全监管的重责大任.在“一个部门管不了”的情况下,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被迫选择了多家部门分段监管的思路.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
分段监管体制虽然有助于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避免“一个部门管不了”的现象,但也出现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弊端:监管部门之间既存在着监管重复,也存在着监管盲区.在“田头”到“餐桌”的各个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似乎都有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重兵把守”,但有毒有害食品仍在市场上泛滥成灾.在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之间要么缺乏信息互通,要么相互推诿.再如,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由哪个部门负责并不明确,客观上又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问责不清的严重问题.由于职责分工不清,有些部门在小集团利益的驱使下,采取了“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的实用主义思维,必然削弱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甚至贻误最佳监管时机.

为彻底打破“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恶性循环,应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特别是我市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应建立沟通平台,保障信息畅通.就地方层面的监管职责分工而言,该法第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为消除监管空隙,提高监管效率,《食品安全法》第6条还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当地食品企业的监管资源优势,要求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全程管理过程中应由地方政府统一协调.
笔者认为,建立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平台建设,应该一手抓监管的分工,一手抓监管的合作.换言之,既强调每家监管部门依法勤勉、权威高效地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又强调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无缝对接,最终全面建立360度全方位、24小时全天候地覆盖各种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合作监管体制.与监管分工相比,监管合作更具挑战性与艰巨性.
三、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就产品缺陷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我国《食品安全法》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依《食品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据此,食品既包括未经加工的原料,也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侵权责任法》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中的产品,则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而依《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产品”指的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若食品符合“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要件,亦构成产品,食品类产品就既属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所辖范围,亦在《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食品范畴之内.因此,因食品类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既可根据《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亦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请求惩罚性赔偿.
但是《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针对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针对的是缺陷产品,就食品领域而言,针对的是存在缺陷的食品类产品.但《侵权责任法》本身没有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的概念,需要参照特别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仅从文义而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当然属于缺陷产品;若符合了食品安全标准,则不属于缺陷产品.《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和《侵权责任法》第47条在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产品类型上并不会产生不一致.但有学说认为,应当以不合理危险为标准认定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即便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该产品的强制性标准,该产品仍然可能存在缺陷;司法实践中亦有案例予以支持.因此,即便某食品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虽不能请求《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但若存在不合理危险,依然构成缺陷产品,被侵权人仍可以请求《侵权责任法》第47条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
笔者要强调的是,依《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就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其适用范围较之前者明显缩小,只有在致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人身损害情形,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生产某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构成《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但若没有发生严重的人身损害,则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47条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因此,笔者认为在民事赔偿诉讼中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但是,从维权成本角度讲,没有人会为十倍惩罚性赔偿而维权.但《食品安全法》尽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但数额仅有十倍的赔偿.这个赔偿太低了,既然是惩罚性赔偿就不应该封顶,设立这个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让制假企业知道,一万个人买了产品,哪怕只有一个消费者提出来要赔偿,整个企业可能就倒掉了.对於那种故意的、恶意的行为,应当在经济上给予致命的惩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更广泛地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其规定的不足,当然笔者也期待法律的完善.

㈤ 求一篇关于旅游景区食品安全问题方面的论文。如通过,高分追加!

浅谈季节性旅游市场食品监管的方式方法
目前正值旅游旺季,确保旅客食品安全,是旅游景点监管的重点,也是工商部门监管的主要对象。针对旅游市场周期短、游客相对集中,食品经营者结构复杂、客流量大、监管难度大等特点,如何加大对旅游市场食品、餐饮的监管,是摆在我们工商部门的首要问题,探索对其监管方式和方法,对于今后监管工作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 目前季节性旅游市场餐饮经营存在的问题:
1、因经营的条件所制,难以办理《卫生许可证》。这些旅游胜地由于受自然、生活等环境的制约,再加上经营设备简陋,经营周期短,经营地址不固定等因素,按照卫生部门要求,不具备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条件,因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卫生许可证》。
2、因有关前置手续的制约,为办理营业执照造成难度。季节性强的旅游胜地经营的大部分是商业、餐饮业。在对餐饮业的监管上,由于办理《营业执照》前需要经营者提供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经营人员《健康证》,而绝大多数经营者全年只能经营3至5个月时间,再加上经营的从业人员不稳定,正因为如此,从卫生部门要求获取不到办证的资格,工商部门就无法办理办注册登记手续,经营者就领不到《营业执照》。
3、对工商部门日常监管工作造成困难。工商机关对旅游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因大部分经营者的前置许可不够条件,因而就造成了无序进入或违法经营(无照经营)长期存在,给工商部门日常监管造成了许多不便。同时也制约着旅游市场的发展和游客对本地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的信誉度。
4、经营的饮食质量无法保证。在“三证”尚不健全、监管难以深入、各职能部门职权不及时到位的情况下,经营者经营的饮食质量就难以保证,万一发生饮食方面不安全问题时就无法查处,形成部门之间相互扯皮,当地政府以经营的商户属于卫生、工商、公安为理由推辞,卫生部门以没办《卫生许可证》为由不参与处理,工商部门没办营业执照处罚难以介入等问题,到最后处理的结果将导致游客不满意,经营者意见大的问题。
二、监管的方法:
1、配合卫生部门办理临时《卫生合格证》。面对以上问题,我们应本着确保游客食品安全,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景区餐饮业的管理,应由景区管委会协调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联手,形成监管合力。对不符合办理《卫生许可证》条件可以协调卫生部门尝试核发临时《卫生合格证》的办法,以解决前置许可的问题。
2、办理确不具备条件的,实行实名登记制。对办不下《卫生许可证》的,采取实名登记制的办法:一是经营者出摊经营前出示本人身份证有效证件并予以复印,详细登记经营者出摊位置、名牌号;二是登记经营者详细地址,起码知道经营者是什么地方人,万一出了问题,就能及时联系;三是由工商部门对采集到的经营者相关信息进行建档保存、备查。
3、签订食品安全合同,责任到人。在经营前,由卫生、工商部门对经营者签订有关食品安全责任合同书,合同上必须载明有关各负责任承诺等事项,应负的责任范围。
4、建立市场查巡制。实行实名管理以后,对经营者在日常监管中具有以下4个作用:
(1)实行实名管理制以后,明确了双方间的连带责任。经过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签订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合同书以后,明确了经营者在经营中各种事项,达到的标准,如发生不安全事故时所负的责任,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经营者不得规范各自的经营行为,也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2)实行实名管理制以后,弥补了原先经营者地址不详、联系方式不通的局面。彻底改变以往传统地做法,对经营者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及住所要与公安核实,经审验准确无误后备案,同时所备案的联系方式是否能打通,并每月联系一次。这样万一发生什么问题,就能果断做出应急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3)实行实名管理制以后,方便了日常监管。一般旅游胜地离工商所比较偏远,为日常巡查工作带来很多不利因素,特别是对外地来本地经营的,人员流动性大、经营周期短、经营人员又不稳定,加之我们日常监管因人员少、交通工具等因素的局限,一度曾出现过监管不到位、巡查缺失、记载不详等问题,导致有些旅游市场曾发生过食物中毒事件。实行这一管理后,就会降低事故发生的极率,提高日常监管力度。
(4)实行实名管理制以后,取得了游客的信任。实行实名制管理后,对每个经营者制作一个《文明经商监督牌》,正面标明经营者姓名、年龄、地址、营业执照号、监督电话等事项,反面印有《文明经商公约》,让游客一看,一目了然,如发生什么问题游客就拨打监督电话,也能说清经营者的姓名。这样以来,让游客吃的放心、住的舒畅、喝的满意、玩的快乐,领略大自然的美,逐步提高旅游景点对游客的满意程度。

㈥ 如何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 意识

重点是食品原料的采购、食品加工过程的操作规范以及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知识等,并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列举及解释。

培训结束后还当场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考核,并对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辖区内餐饮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提高对含“苏丹红”色素食品危害性的认识,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餐饮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餐饮行业的协会要加强对餐饮行业的宣传和指导,督促会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确保市民用餐安全。

餐饮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领导是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总责。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亲自部署、宣传、检查监督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二、严把进货源头关,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一)各餐饮企业要严格把好进货源头关,坚持索证制度,严格进货登记手续等制度,保质保量,货真价实。特别是不要采购已被有关部门曝光并明令禁止使用的食品。

(二)严格自查自纠,餐馆、饭店对已购进的美味源金唛桂林辣椒酱等含有“苏丹红”色素的辣椒类制品食品,一律停止使用并按有关规定立即销毁。对于未停止使用或未销毁的,一经查出,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要制定完备、灵敏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明确组织领导机构、人员职责分工、应急处理措施、联络方式,要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

㈦ 怎样才能有效地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将分析范围划定为环境污染,就容易了很多。
环境对食品安全的污染也要考虑好多个因素,如空气中可漂浮颗粒密度、菌数密度等。
食品在生产、运输、存储、销售过程中,都可能存在被环境污染的危险。如何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鄙人觉得
1、应首先加大对可控因素(人为环节)的法律保护。加大刑法惩治力度,凡由于人为因素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判处40年有期徒刑,并对其所在生产企业处以10倍以上事件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轻微事件还需细分)
2、生产企业需签订安全生产自律书,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对各个生产环节严格控制,实施追究个人责任制度。
3、各行政职能部门应可敬职守、各负其职,严格依法执行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
不过这些都是冠冕堂皇的话,试问当今中国公务员之中有几个为民办事、心系国家的?
生为百姓、我为鱼肉。不打仗、饿不死、就行了

㈧ 旅游景区餐饮服务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游客对于景区餐饮服务的要求除了卫生、便捷的基本要求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价格合理

游客都希望以合理的费用得到相应满意的饮食和服务,能获得“物有所值”,最好是“物超所值”的效果,特别是许多经济型的游客,由于受消费能力的限制,在消费时非常注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因此景区提供的餐饮服务应做到质价相符。

2、服务周到

游客的需求是景区餐饮业存在的生命线,作为餐饮服务人员,在服务中要贯彻“宾客至上”的原则,满足客人用餐时求尊重的心理需求,时刻关心客人的需求,提供周到、及时的服务。

3、特色鲜明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对于“吃”已经不仅仅满足于填饱肚子,更是为了获得一种特殊的体验,希望品尝到平时吃不到的东西。为了满足游客在餐饮方面这种求新、求奇、求异的需求,景区餐饮在做到卫生、可口的前提下,还要做到特色鲜明。



(8)如何加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扩展阅读

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活动,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并符合以下要求:

1、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2、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3、应当设置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应当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料。

4、严格凉菜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5、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数量应当能满足经营需要且运转正常。

6、应当有完善的供水设施以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当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㈨ 如何保证旅游食品卫生

食品安全以会场周边饮食摊点以及市区宾馆、饭店、酒店、餐馆、饮食店、旅游景点饮食摊点,特别是小餐馆、小旅店、小作坊、小食杂店以及食品批发场所、食品超市和集贸市场为重点区域,以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消费为重点环节,以肉制品、熟食制品、粮油、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用水、酒类饮料、方便食品等为重点品种,结合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大清查活动,坚持问题导向,抓好源头,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卫生防疫组确保住宿与饮水卫生安全,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准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妥善处理。 医疗保健组根据组委会需求,抽调医务人员做好节会期间重点场所、重要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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