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旅游安全范畴
⑴ 广义的旅游产品是指
旅游产品的概念在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定论。一般来说,存在目前两个主要的误解:一是狭义的将旅游产品等同于旅游吸引物,这显然过于简单,因为旅游中最基本的 “旅”(交通)都没有包括;另一种是广义的旅游产品,则将旅游产品概念泛化了,认为交通产品、住宿产品、旅游线路、导游服务以及各项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事物都是旅游产品。实际上,按组装产品的概念来说,旅游产品包括交通产品和旅游吸引物。没有吸引物那是旅行,没有交通,那是游憩和探险。
从旅游目的地的角度出发,旅游产品是指旅游经营者凭借着旅游吸引物、交通和旅游设施,向旅游者提供的用以满足其旅游活动需求的全部服务;
从旅游者的角度来看,旅游产品就是指旅游者花费了一定的时间、费用和精力所换取的一次完整的旅游经历。
总之,旅游产品是指旅游经营者为了满足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各种需求,而向旅游市场提供的各种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旅游服务的组合。 旅游产品是个整体概念,它是由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和旅游商品等多种要素组合而成。其特征是旅游服务成为旅游产品构成的主体,其具体展示主要有线路、活动和食宿。
·旅游产品的价值构成·
将旅游产品作为一种整体产品来看待,旅游产品的利益构成模型如下图所示:
·旅游产品的构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旅游产品从构成上看可以分为两种:
1、核心旅游产品(原初形态):具有能满足旅游者审美愉悦需要的效用和价值;
2、组合旅游产品(终极形态):旅游企业或旅游相关企业围绕旅游产品的核心价值而做的多重价值追加,这种追加具有几乎满足旅游者旅游期间一切需要的效用与价值。
对旅游产品除了可以考察其利益上的构成以外,还可以考察其物质上的构成。作为旅游产品既有物质形态的成分,也有非物质形态的成分。
⑵ 旅游的民俗范畴动态是什么
《如何从新的角度来探讨民俗旅游的发展》
一、如何认识民俗旅游
(一)民俗旅游的范畴
民俗旅游是当今的热点,其作为一种无形文化资源,代表的价值呈现出巨大的吸引力。民俗旅游能将自然文化、社会生活、观览体验、传统现代等结合起来,反映着民俗区域丰厚的文化底蕴和多彩的生活情趣。“民俗旅游”是一种高层次的文化旅游,它以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民俗事项和民俗活动为旅游资源、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鲜明突出的民族性和独特性、在心理上满足游客追求“新异乐知”的需求欲望的一种旅游形式。针对民俗旅游的范畴问题,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见解,其中就有关于上层文化中的宫廷文化(诸如宗教历史遗迹、佛教寺庙景观等)是否被纳含于民俗旅游资源(大数来源于民间下层文化)之中还有待进一步研究。随着时代的迁移,上层的宗教仪典等已经成为当地的民俗文化传统,所谓的“神圣”已经加了民俗的基调与内容,把上述归为民俗旅游的范畴有其可行性与合理性:符合时代的变迁性质,保留历史原有的上层文化;丰富旅游文化的内涵,顺应民俗旅游发展趋势;共同参与并了解,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之博大精深。
(二)“旅游民俗”的分类
“旅游民俗”是个广泛的概念,其分类的标准与角度不同,分类的结果也会有所出入。总的来讲,分类应从宏观与微观的角度来分别定位。
1.从宏观的角度来区分,旅游民俗又可依照其涉及的民俗性质、产品层次等可作出不同的类型划分。周霄认为以民俗性质为标准,旅游民俗可分为“物质型”、“社会型”、“口承语言型”和“信仰型”四种类型;以产品层次为标准,旅游民俗还可分为“静态陈列型”、“动态表演型”和“互动参与型”三种类型。此外,谢科还根据民俗旅游资源的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可将旅游民俗分为三种形式:物质民俗旅游资源(包括生产民俗、消费民俗和流通民俗)、社会民俗旅游资源(家庭民俗、村落民俗、民间组织民俗、礼仪民俗、岁时节日民俗)和精神民俗旅游资源(信仰祭祀民俗、口承语言民俗、民间艺术民俗、民间游戏娱乐民俗)。巴兆祥在论及民俗旅游时根据旅游者的行为动机把民俗旅游分为消遣观光型、参与型、考察型和娱乐性。
2.从微观角度来区分,旅游民俗的分类可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不拘泥于一种格式。如大理旅游民俗主要包括服饰、手工艺品、歌舞、节日、宗教信仰这几类;又如喀纳斯斯湖景区图瓦旅游民俗有物质民俗文化、意识民俗文化和社会民俗文化3大类、11亚类和41小类。根据调查,图瓦人文化在畜牧民俗、农耕民俗、服饰民俗、饮食民俗、居住民俗、社会民俗文化、交通民俗、婚俗民俗、寿庆民俗、丧葬民俗、传统节日、现代节日、乡里民俗、竞技民俗、工艺民俗、自然崇拜、生活禁忌、宗教信仰上具有特色。
二、民俗旅游的研究内容(价值体系研究)
本人通过万方数据库、google academic搜索引擎、中国期刊网等搜索到了近万篇关于民俗旅游的论文,再加之导师指定的论文,发现关于对民俗旅游的研究至今在这样的一个范围中反复讨论,同时加深加宽。民俗旅游的研究内容大多数集中在民俗旅游概念、特点和分类研究;民俗旅游规划、开发及开发模式的研究;民俗旅游的有关文化方面的研究;民俗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区域旅游发展研究;民俗旅游与市场、经济相关的研究;民俗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民俗旅游的中外对比研究等等。探讨诸如此类问题的论文比比皆是,但是从民俗旅游本身的价值角度出发的文章并不多见,纵观民俗旅游的研究内容,其实质上主要探讨了民俗旅游的价值体系,其主要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价值内容:
(一)文化价值观
1.文化的不和谐现状:旅游业往往被称之为“无烟”产业,然而在其发展过工程中对其赖以生存的旅游资源环境所造成的伤害, 从某种程度上看, 丝毫不亚于工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由于过于关注民俗文化的形式,常常导致民俗文化精神内核的丧失,出现大量的伪民俗,破坏了旅游地民俗文化的和谐性,促使旅游地民俗文化出现与外来文化快速趋同的趋势,使民俗文化的特色日渐消失。民俗旅游是在丰厚的民间文化土壤上发展起来的旅游形式,本应有利于民间文化的传承,但在不少地方,旅游开发却使民间文化受到了伤害,导致民族风情徒具形式,手工艺品艺术价值降低,文化的多样性渐趋丧失。孙天胜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开发者和旅游者的功利主义,为此我们应强调民俗旅游对文化保护的责任,在发挥其经济功能的同时不忘其对文化传承应有的意义。田茂军从“没有科学地处理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和“没弄明白民俗文化保护与开发的主体问题”两个角度对民俗旅游文化进行了反思。周霄(2002)还引进了“文化殖民”这个概念,等等。
除此以外,还有学者认为中国当代文化巨变的明显特点是物质生活习俗与社会生活习俗、信仰生活习俗的两极化发展,即一方面在物质生活方式上疾速追逐超越时空和国情的消费与享受,甚至不加选择地套用外来文化模式,或错误地引进西方文化的败笔来填补鄙弃传统生活方式的空缺,另一方面在家族习俗、人生礼仪及信仰行为与观念上不加区别地全面恢复古旧的宗法性礼俗,无论外来的风俗还是本土的习惯,都处在冲撞、融合或重整再造之中。此外,现时风俗打上了“时尚”的印记,研究时尚这种能够趋同性行为模式的形成、时尚的不断更替等则成为民俗学者们的主要任务。
2.文化的协调发展:民俗旅游发展中存在的看似经济性问题的文化冲突,实则是深层次文化冲突的外现。所以旅游开发的实践中,不仅应该对一个地区的旅游开发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而且应该寻找文化冲突中的均衡,培养文化调协的概念。陶犁认为,其协调内容应含有民俗旅游者文化求异与文化认同间、民俗旅游的本质与民俗旅游产品形式间、民俗旅游中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自决性与互动性间、民俗旅游中接待地居民文化心态间、民俗旅游的开放性与限制性间、民俗旅游中文化与生态经济间的调协。吴忠军在论述广西民俗文化的时候也涉及了“整体文化开发设想与局部文化建设并重”的协调思想。卡哈尔-吾甫尔针对新疆民俗旅游文化资源的开发提出了增强区域协作、联合促销并尽快建立和完善新疆黄金旅游走廊的思路。
其实文化协调性的现行核心问题是民俗旅游本真性与商品性的协调问题。其实民俗旅游的本真性与商品化并非绝对对立,如民俗旅游开发以旅游业为驱动力,商品化则无法避免,我们应该寻求本真性与商品化的内在张力以获得旅游开发的可持续。同时不协调的关键实质上不在于民俗旅游商品化本身,而在于对商品化的肤浅理解和低级运用。民俗旅游中的“本真性”侧重于旅游者所经历的“真实”,通过市场运作来为旅游者提供一个体验民俗文化的机会。因此,民俗旅游是一种高层次的文化旅游,它具有经济的“外壳”和文化的“内涵”。因此,民俗旅游的开发既要遵循经济规律,又要遵照文化法则。置文化内涵于不顾的随心所欲、粗制滥造,实际上违反了商品化原则,是不可持续的发展,也不可能获得长远的经济效益。同时,在旅游开发中一定要把握商品化的“度”,不把旅游的经济效益把再过高的位置,商品化也未尝就是坏事,相反商品化还可以有效的传播和推广民俗文化,旅游也将成为民俗文化传播的使者。所以只有本着旅游本真性与商品性的均衡发展才会真正实现大范围的文化协调。
(二)经济价值观
作为文化旅游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俗旅游,在经济效益方面已经显有成效:
1.显性效应:民俗旅游以其独特的魅力在吸引旅游者、增加客源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
2.隐性效应:需要经过时间的检验,民俗旅游是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同时民俗旅游也扩大了当地的知名度,在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的同时,还可以吸引众多的投资者为当地经济建设宣传服务。
殷群从民俗旅游的供给与需求方面出发,指出民俗旅游需求的边际效用递减,因此开发中要防止民俗旅游的泛化,同时要注意民俗旅游的供给具有民族性和民间性,此外,作者也对民俗旅游进行了消费效用分析。陈建设等指出民俗旅游能给民俗地区带来经济收入实为一种帮助扶贫、充分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文化的经济激励,同时提出以扩大市场增加收入、建立合理的经济补偿机制、多种激励方式相结合的建议对原有的经济激励进行了改进。在实证性研究论文当中,张旭亮等对图瓦民俗旅游进行了研究,以外部性理论为基础,探讨了图瓦民俗旅游开发所产生的外部性不经济性,并针对这些外部不经济性提出了一些可消除图瓦民俗旅游开发外部不经济性的建议。
(三)社会价值观
民俗旅游是近年来发展的一种特色旅游,其独特性与生动性使其充满了商机,当然作为社会整体中的一个侧面写照,我们也不可忽略其社会价值。彭谊认为通过民俗旅游,可以为弘扬民族文化提供了契机和条件,促进了生态环境、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城乡的美化,同时也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此外,随着可持续发展的提出,“社会控制”问题也炙手可热,民俗旅游拉动了旅游地经济的增长。当经济落后地区的经济资源等因素不足以支持其向前发展时,外部的政治机构和经济集团以“投资者”或“扶贫者”的姿态介入并成为旅游战略的制定者和经营运作的操控者。众所周知,投资者关心的往往是其资金收回与效益问题,这种思路极易导致民俗旅游开发中的短视行为,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以当地自然文化生态的破坏为代价。因此,在关于当地民俗旅游开发与保护的原则性问题上,地方政府需重新争取主动而坚定立场,以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为计。
三、民俗旅游的研究方法
民俗旅游是一门新兴的旅游主题,它的热潮引起了众多学术研究的紧跟而上,研究方法也是如此,大量篇幅的研究方法此起彼伏,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剖析并总结。具体而言,民俗旅游的研究方法可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般分析法、跨学科分析法、整体—局部分析法和跨区域分析法。
(一)一般分析法
从民俗旅游的资源开发和市场开发两个角度, 提出了调查法、比较法、综合法、形象定位法、市场预测法。胡海胜使这五个方面具体化:调查法——对民俗旅游资源、市场和开发过程的调查;比较法——相似和相异比较;综合法——综合运用各种方法进行旅游资源的评价(分等定级法、层次分析法、模糊数学法)和对民俗旅游景点的综合开发(景点内综合开发、民俗风情与自然风光文物古迹的结合、点线面相结合);形象定位法:领先定位、比附定位、逆向定位、空隙定位、重新定位;市场预测法:定性(类比预测法、集合意见预测法)、定量(时间序列预测法、回归分析预测法、试销法)。
(二)跨学科分析法
对民俗旅游的研究与对相关学科的研究是相通的,此类相关学科包括社会学、哲学、心理学、人类学、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人口学、生态学等等。只有通过类比或对比才能在学科研究间找出共性与特性,关于民俗旅游的论文中运用跨学科研究方法的并不多,但也不乏有人创新开拓,如周霄从人类学的角度出发,系统阐述了旅游民俗的概念体系与类型,以及民俗旅游的本质与特征,并从文化变迁、组织重构、角色认同和社会控制等方面对民俗旅游的社会文化影响进行了简要分析。又如刘晓春从哲学的意识形态方面分析,认为民俗旅游是全球化背景下权力政治、资本与地方性文化之间共谋的结果,是一种后现代文化现象,服务于民族——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诉求。此外,民俗学与心理学的结合也可为创新之举,王德刚等从消费心理学的角度来考察旅游者对民俗旅游商品的需求特征,包括追求时代性、追求艺术性与实用性的统一、追求消费多元性与需求多样化、追求消费个性化和追求携带的方便性等。
(三)整体—局部分析法
这种方法实质上也可称作整面—焦点分析法。
1.运用整体(整面)分析法的文章占了论文总数中相当一部分,其从宏观把握问题,审视我国民俗旅游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同时展望今后的发展动向,等等。
2.局部(焦点)分析法则从微观的角度来具体分析某一个地区的民俗旅游发展情况,其研究领域涉及中国东西南北中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研究的层次由省及村。论文研究内容以具体地域状况为基点来探讨,分析了民俗旅游发展的历史成因、开发模式及意义、现状及内容、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等,以小范围的诠释扩展到大范围的展望。这方面的研究也很多,地域涉及广泛,如在文献总数(根据数据库精选出的112篇文献资料)中,分析新疆、广西、云南、内蒙古、山西、辽宁、天津、湖南、四川、重庆、江西、甘肃等北方及中西部省份,或诸如昌平、新疆喀什、恩施州、北京怀柔区官地村、湘南地区、张家界、甘南地区等小区县的论文数较多,而针对东南沿海诸如上海、南京等地关于民俗旅游开发方面的文章较少;此外,民俗旅游深入研究与少数民族紧紧相连,大量的文献围绕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俗开发而展开,如西南三省少数民族的旅游民俗开发等。
(四)跨区域分析法
也称之为区域比较法,此分为两种情况:1.国内不同区域间的比较分析法;2.跨国界比较分析法。针对1种情况,海峡两岸曾在02年于北京对关于两岸观光休闲农村与乡村民俗旅游召开了研讨会;“06中国旅游发展论坛-北京对话”也以跨省市的手法来比较分析乡村民俗旅游的发展异同。针对两种情况,周春光等从介绍日本“里山”现象入手,通过对目前京郊地区民俗旅游发展现状的分析,提出民俗旅游可持续发展建议,并积极主张营造有中国特色的乡土自然文化和民俗旅游发展模式。
(五)其他方法(创新构想)
包括“经典罗列法”和“历史阶析法”。
1.“经典罗列法”指在罗列出民俗旅游发展过程中的典型案例来分析民俗旅游的发展模式与发展前景等,陈景辉等在论及我国民俗旅游开发的成功模式中就罗列出民俗旅游发展过程中典型的三种模式:泸沽湖地区的纳西族摩梭民俗文化旅游开发;西安以仿古入城式盛大典礼欢迎克林顿;深圳华侨城大打民俗旅游品牌,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对内蒙古民俗旅游的开发意见。
2.“历史阶析法”指利用民俗旅游发展中不同历史阶段的典型性特征来纵观民俗旅游的发展进程与改进措施。这两个创新构想出的方法在研究中的具体运用情况不多,即使出现也以综述的形式,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去完善研究方法的多样性,从而提高研究成果的可信度。
四、民俗旅游的创新思路
(一)处理民俗旅游与相关主题旅游的关系
随着“旅游可持续化发展”口号的提出,以“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民俗旅游”为主题的旅游形式纷纷兴起。民俗旅游作为近年来旅游新的增长点,各地方踊跃的打起“民俗”的旗号、以当地的民俗特色吸引游客来发展当地的旅游经济。其实民俗旅游与其他几种旅游形式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同步性与相关性,具体体现在:
1.民俗旅游中的“民俗”特质贯穿于生态旅游、乡村旅游和红色旅游的内容之中,呈现出地域上与内容上的相互包揽性,具有“民俗搭台,生态、红色、乡村唱戏”的特征;
2.均为新兴的旅游形式,其形成机制与发展模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四个主题互为兼容,互为补充;
3.旅游发生地大部分集中在边远山区和偏僻乡村,上述几种形式的旅游均顺应形势,有效地宣传了当地特色文化、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二)注重都市民俗旅游与乡村民俗旅游、农业民俗旅游的并肩发展
民俗是门博大精深的学问,如何更好地丰富民俗旅游的内容、展现丰富旅游文化,一直是研究人员关注的问题。“和谐”理论的提出要求我们在旅游的生态可持续方面也做出贡献,农村民俗旅游与农业旅游是民俗旅游可持续化的发展重点,它们是伴随着中国古代农村或农业经济生活而产生的文化现象,也是我们如今发展民俗旅游中的重中之重。然而社会的进步与旅游发展的多样化要求民俗旅游不局限于一个小范围内。迄今为止,仍有不少民俗旅游论文还在沿用早期英国人类学派的观点,把大量注意力投向古老的民俗事象,因而过分关注市场尚不成熟的民族或乡村区域,纷纷开发出一系列无“度”的民俗旅游项目,而同时国内都市所吸引的客源在旅游市场上至今还占有很大的比重,这为都市民俗旅游的开发提供了很大的市场空间,我们的研究余地还很大。比如,邱扶东等在考察上海都市民俗特征基础上,提出了上海都市民俗旅游开发模式,并从都市文化与旅游氛围、旅游产品、旅游商品等方面评价了都市民众旅游开发的作用。总之,要把民俗旅游做大做好,就要结合都市与农村等地域的民俗特色,做到地域间民俗旅游的和谐发展,达到互为补充、互为增色的效果,使游客选择余地更大,从根本上完成民俗旅游的多样化建设。
(三)解决民俗旅游的传统性问题——“可持续发展问题”与“三农问题”
民俗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涉及的内容很广,有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等方面构成。
1.经济上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可用来指导民俗旅游的产供销活动,从而解决供需矛盾;
2.社会、文化的可持续要求民俗旅游开发中加强对传统民俗文化价值的宣传, 要提高当地居民的素质, 激发起对所在社区和地方文化的自尊、自爱和自豪感, 提高其控制自己生活的能力。对游客要加强尊重接待地社会文化和风俗习惯的宣传教育等等;
3.环境的可持续主要在于加强环境保护和开展各种形式的针对民俗旅游开发者、管理者、旅游者以及当地人们的生态环境教育,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
如今民俗旅游展开地中相当一部分集中在农村,“三农问题”也就成了“可持续发展问题”中的核心问题。李万佰以北京昌平市为例,提出了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的产业环境、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和政府扶持为措施的“三农问题”解决方案。李琳桂等认为“农家乐”民俗旅游在“三农”问题上可以有效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解决农民增收难的问题;解决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问题;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加快农业市场化、农村城市化的进程。
(四)发挥民俗旅游的“特色化”营销
“特色化”主要包括营销客体(民俗产品)的特色化和营销介体(营销手段)的特色化。
1.营销客体(民俗产品)特色化:指的是地方根据当地的民俗特色,设计出符合游客需要的旅游民俗产品。如昌平以“酒”为题材发掘其民俗旅游之“酒文化”;满族人民依据其民族特色开发传统食品,使“萨其玛”等品牌产品名扬天下;辽宁对民俗旅游中的纪念品开发颇有独到之见;此外,“民族高校开发民俗旅游”的构想成了旅游界的热门,等等。
2.营销介体(营销手段)特色化:即为营销的方式,其实关键在于怎样去广告宣传自身的特色产品。肖建春对四川重庆一带的民俗旅游作了广告分析,提出广告必须充分利用丰富的民俗旅游资源、寻求整体规模效应、并在本土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国际化,等等。总之,民俗旅游广告宣传的原则性在于以内容真实、特色鲜明、形式多样为基点,利用媒介通过艺术的手段将产品推向市场、面向国际化。
(五)提倡民俗旅游教育扩大化问题
1.加大“人才教育”力度:民俗旅游人才(尤为管理和经营人才)的不足成为社区民俗旅游发展的制约因素。合理保护和开发民族文化旅游资源需要民族界的精英人才,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拓深民俗研究的内涵。所以旅游人才的培养必须坚持旅游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利用高校、大专、中专、职校、旅游培训中心构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人才基地,通过岗位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可引进一些急需的高级管理或经营人才以满足民俗旅游业发展对人才的全面要求。此外,民族地区的教育颇为特色,张洁提出民族小学除了对外界开放,让游客了解当地民俗外,在教学中还应根据民族地区具体情况,在某些教育内容中体现民族特色。
2.培养“社区参与”理念:其主要强调当地居民参与旅游发展决策获得经济社会等方面利益的同时,加强旅游地社区居民参与有关旅游知识的教育培训来提高其旅游意识和环保观念,达到由受教育前居民被动接受环保而与环境形成的主客体被动关系转化为受教育后居民主动自觉的环保观念而与环境形成的主客体对等关系的目标,从而使旅游地居民深知如何自觉去维护环境的健康发展,形成了一组循环性良性效应。
(六)创新民俗旅游的现代化建设
民俗旅游的古朴性与承传性并不排斥民俗旅游中的现代化建设。科技的进步,交通的发展使原来封闭但具有丰富民俗特色的区域开始面向外部世界;经济的融通与信息的交流使民俗旅游的发展趋向于现代化,但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化的提出是建立在不损耗当地生态环境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基础上的,过度的商品化与经济化只会导致民俗文化的消亡于随之而来的经济衰退,这是一种我们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要尽量避免的恶性循环。与此同时,在良性发展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引进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创造当地人们的数字化生活,为民俗旅游市场的进一步开辟、实现市场和效益的规模化等提供便捷性。
五、总结与展望
目前,我国民俗旅游研究的整体水平不高,深度不够但发展势头较好,其处于起步探索时期,问题较多,需要我们进一步钻研。面对目前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缺乏理论体系,达不到体系研究;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比例失衡;忽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理论滞后于实践;案例分析太简化,分析问题不深入;不关注热点问题,缺乏热点问题间的思维链接;缺乏问题主观性因素和客观性因素的结合,把“人”本身问题放于次要地位;思路单一化,创新性少等等。当然,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在我们审视这些问题的同时也要思索我们的改进与提高步骤,那才是关键问题,近年来我们的研究也在逐步地进步,从不同的维度探讨了民俗旅游的热点,并在国外研究的基础上拓宽思路,培养一种前卫的思维模式。我们拭目以待研究的进一步发展,这将成为旅游经济新一轮的亮点,同时也是一种挑战。
⑶ 广义安全管理指什么
广义安全管理是基于企业管理系统,为保障组织各效能的正常发挥,预防和消除不稳定因素从而实现组织持续运营而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手段和措施。广义安全管理的范畴超出了组织中人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管理,具体还包括可靠性安全管理、合规型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时效性安全管理、保密性安全管理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⑷ 什么是旅游企业界定要准确些,比如可以从广义和狭义角度界定。谢谢!
旅游业的经济活动全过程是由社会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共同完成的。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直接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餐馆、旅游商店、交通公司、旅游景点、娱乐场所等),二是辅助旅游企业(包括管理公司、服务公司、影视公司、出版单位、通讯设施以及食品、卫生等生活服务部门和行业),三是开发性组织(包括相关的政府机构、旅游院校、旅游科研机构等)。
现代旅游业的三大支柱:为旅游者提供综合服务的各经济部门中,起骨干作用的是旅行社、交通和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业。
旅行社的主要作用有四项:旅游产品的开发、旅游产品的销售、旅游服务的采购和旅游接待。
交通是旅游业发展进程的重要标志,还是一种旅游方式(如乘船畅游长江三峡、乘车观赏市容美景等)
就一个旅游区、旅游景点而言,交通在集散、运送和疏导旅游者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业的建设总体水平(包括客房数量、设施设备的实用程度、服务项目的数量、档次数量比例关系等)是衡量一个国家(地区)旅游接待能力的重要依据,也在旅游创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⑸ 户外生活的广义户外生活的范畴
相对于传统的专业户外运动,新兴的广义户外生活倡导的是一种更草根更大众化的户外生活形态,因此涉及更广泛的范畴。“走出家门即是户外”是对这种新兴户外生活形态的形象表述。
具体来说,广义生活范畴涵括:
旅游出行类:AA相约的旅行活动、腐败放松享受的“小镇游”之类或是自虐紧张历练的“登泰山”之类.此处旅游出行类活动区别于旅行团的保姆式、赶集式模式,是一种AA的自助旅行方式。
都市休闲类:走出家门的、带有创意的户外休闲活动,如,快闪,定格等游戏,在探访城内古迹的时候找寻城中的小吃,露天电影,野外垂钓、周末主题聚会等等休闲活动。
⑹ 目前我国旅游景区安全存在哪些问题
旅游景区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区域场所,能够满足游客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旅游需求,具备相应的旅游设施并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目前我国旅游景区安全存在的问题如下:
1、对旅游景区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方面,旅游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敬业精神都十分缺乏,为旅游景区安全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游客自身的安全意识不足,对于一些安全警示、安全告知置之不顾,不遵守游览规则,如在旅游景区内抽烟、点火,擅自进入景区未开放区域等,致使一些本应避免的伤害时常发生。
2、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
目前,有的旅游景区仍没有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层次低。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临时抽调各部门人员组成检查队伍,检查工作不仔细、不深入,存在应付心理,一旦检查结束,队伍便自行解散,并不能采取有效的整治和防治措施,导致景区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3、设施更换不及时。
一些旅游景区设施老化,却得不到及时更换,这种现象在一些经济效益较差的景区尤其突出。管理者往往抱着侥幸心理,为景区安全埋下隐患。比如,2003年初,赵州桥景区曾因电线老化,引发展览室火灾,使展览室保存的展品不同程度损毁。
4、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执行不力。
旅游安全的制约因素比较复杂,但政策、法规不完善以及执行不力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制约因素。一方面,当前旅游政策、管理法规相对于经营实践还严重滞后。一些颇受旅游者欢迎且安全性较高的特种旅游项目尚未及时纳入安全管理范畴,至今缺乏相应的安全法规。另一方面,安全管理政策在实际中贯彻得并不彻底,导致执行不力。虽然国家旅游局有相关规定,但尚有为数不少的旅游景区一直没有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另外,旅游景区安全职责不清楚、防护措施不到位等也是导致景区安全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只有在全面、深入弄清楚这些原因,找出源头,从源头进行控制,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并做好各项防护措施,才能改善当前旅游景区安全现状,确保旅游景区安全。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1-1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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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广义旅游业包含哪些
广义的旅游业应该包括旅游业、交通客运业和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业。
⑻ 旅游管理的几个名词解释
1.环城游憩带在广义上属于城市旅游地的范畴。城市旅游地以城市居民为主要对象,并拉动相当数量的外来旅游者参与游憩活动,支持这些活动的设施和土地利用除部分发生于城市内部空间,随着城市旅游的发展,将更多地推向城市郊区,因此出现了环绕城市外围、处于近城乡镇、与中心城市交通联系便捷,具有观光、休闲、度假、娱乐、康体、运动等功能的环状空间,即环城游憩带2. 3.在线营销就是利用电子渠道来进行营销,电子商务就是一种在线营销。营销人员可以通过在因特网上创建一个电子站点来进行在线营销;参与论坛、新闻组、布告栏、留言板和网络社区的讨论;使用电子邮件和网络投放广告。
⑼ 《旅游法》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一、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本条对旅游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作出了明确表述。旅游法作为国内法,其效力仅限于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活动。一是在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主要包括我国公民在境内的旅游活动和外国旅游者的入境旅游活动;二是在我国境内,通过旅行社等经营者组织的,由我国境内赴境外的团队旅游活动,即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活动的全程,包括对派出领队的管理、对境外导游和旅游者活动的监督、劝阻、旅游活动的内容安排都适用本法。对于个人出境旅游活动,则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需要指出的是,旅游者在境外旅游活动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同时,按照属人管辖原则,本法对中国公民在境外的一些旅游活动及行为也提出了要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也应当遵守。对于出境和入境的含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人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二、本法适用的主体行为范围
根据本条规定,旅游法规范和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从事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一类是为这些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从主体范围来说,本条未对本法的适用主体作出具体限定,因此凡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法。对于行为范围,除了观光、休闲、度假等有特定目的的旅游活动和经营行为外,由于旅游涉及面广,包含了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本法规定,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行业的经营行为也纳入本法调整范围。虽然上述适用范围较宽,但在旅游经营行为和旅游服务合同的适用方面更侧重于对招徕、组织、接待等组织旅游活动的行为进行规范。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较为严重,特别是“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问题也主要出现在组织团队旅游活动中,因此本法对此作出了更具针对性的规定。对于个体旅游者参加的自助游、自驾游等旅游活动,其相关法律关系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同时本法对旅游者权利义务和旅游者安全保障的规定也适用个体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相关法律关系。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法对什么是旅游未作界定。主要考虑是:旅游的形式多样,各方面对如何定义难以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世界各国立法对于旅游也没有准确的定义,只有世界旅游组织对旅游者作出定义,但由于其属于统计科学范畴,与普通公众对旅游的认知和理解有一定差距,直接将其作为旅游的定义而体现在法律中不太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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