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旅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内容
时间:20100719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贰』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原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通知内容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1]
『叁』 旅游安全生产工作自查报告
旅游安全生产工作自查报告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旅游安全生产工作自查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旅游安全生产工作自查报告1
(一)安全管理机构。
1.强化组织领导。由于人事变动,我局及时调整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廖施竣任组长,程勋、肖坤柏两位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中层干部、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组成,明确由行业管理科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工作。同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科室20xx年工作目标,与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涉旅企业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以进一步落实责任。
2.明确工作目标。我局在年初按照县政府下达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县旅游实际,制定了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本年度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对景区(点)、社会旅馆、星级饭店、农家乐、旅行社服务网点等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就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完善工作制度。一是结合工作实际,完善了《关于加强汛期值班和领导带班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及安全预案印发至全系统干部职工;二是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旅游安全生产工作及传XX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二)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以来,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严格按要求准时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会,及时传达学习将会议精神,转发有关文件,并按时按照书面总结报告。
1. 认真开展隐患整治排查,确保安全态势稳定。开展黄金周节前及重大旅游节庆活动安全隐患排查。在春节、五一、龙舟节、铁三赛事等黄金周及重大旅游节庆活动前,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重点针对星级酒店、星级农家乐、旅行社服务网点、社会旅馆的生产经营安全及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发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安排专人负责落实。今年共发放整改通知书20份,整改率达100%,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2.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持以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方式。活动从 2013年4月中旬开始中,到9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检查重点一是针对重点景区(点)内非法从事旅游客运车辆、景区讲解、摊点摆放等;二是星级酒店、星级农家乐、星级乡村酒店、社会旅馆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的经营秩序、隐患排查、违规建筑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截止目前,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旅游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活动5次,出动检查人员60人次,其中联合检查3次。检查企业(单位)累计40余家,发现存在问题6个,查处违规操作事件1起,现场整改5个,限期整改1个,待处理违规事件1起,有效的预防和遏制了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3.切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回头看活动。一是认真组织涉旅企业开展自查自纠。严格督促涉旅企业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要求涉旅企业及时填报旅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每月按时向旅游部门上报。二是联合各部门严厉查处旅游行业非法违法行为。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县级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严格依法打击旅游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禁旅游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坚决查处景区内非法从事运营的车辆、摊贩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娱乐项目等。三是严格责任追究、狠抓责任落实。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对旅游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的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尽职、不到位,不落实的,一旦出现旅游安全事故,首先追究责任科室及分管领导的责任,狠抓责任追究落实到位,督促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四是加强查处旅行社服务网点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对全县旅行社服务网点全面进行资格审核和依法经营情况的检查。全县没有出现旅行社变相承包、挂靠等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权,超范围经营旅社业务、低于成本价经或,使用黑导、黑车、黑船和纵容导游的行为;检查全县虚假旅游业务广告,不符合设立条件、证照不齐;检查旅行社办理责任险、交纳质保金、经理人员持证上岗、店招等情况,通过自查和旅游部门的检查,共发现问题3处,及时整改3处,旅游市场显现良好发展趋势。
4.及时组织景区安全检查。结合汛期、森林防火等切实加强旅游景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救援人员到位和物资装备到位,妥善处置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确保广大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2013年,我局共出动检查30次,旅游局联合相关部门共出动旅游景区安全检查16次,发现安全隐患6处。今年,我局在去年景区设置23个安全警示牌的基础上,新增赵淮路登山路口、南城门、小东门城墙、遇仙亭4处安全警示牌,修复景区标识标牌25个,并出资80余万元对景区旅游厕所、购物摊点、蓄水池等进行改造及新建。
5.针对冬春季节火灾易发、高发特点,高度重视防火工作,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还对旅游交通运输安全、星级饭店以及旅行社服务网点安全进行重点排查和整治,要求全行业都要时刻保持警惕,加强日常监管力度,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旅游营销活动平台,县旅游协会平台抓好旅游安全宣传。
1. 积极开展“旅游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组织开展好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一是对“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进行调整,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召开系统职工大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各种文件、法律法规的学习,并组织观看以“安全生产月”为主题的宣传片《安全责任 重在落实》及系列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片;二是制定了《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并将活动方案下发给下属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点)、星级酒店、农家乐、社会旅馆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在方案中,明确了活动主题、活动时间,确定了开展宣传咨询日、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执法活动、安全生产普法和安全知识培训等6个系列活动;三是深入基层,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共发放相关资料500余份;四是6月9日,积极参与县安监局开展的“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对群众进行安全知识方面的宣传。通过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落实措施,从而使我局的这次“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搞得有声有色,收到预期的效果。
2.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一是在旅游系统中组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文件精神,并组织观看主题的宣传片及系列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片。二是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明确活动主题,活动时间,开展宣传咨询日,知识普法和培训等主要内容的活动方案,并将活动方案下发给下属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点)、星级酒店、农家乐、社会旅馆等;三是深入基层,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共发放相关资料500余份;四是深入景区(点)、旅游团队等人员密集的地区对群众进行《职业病防治法》方面的宣传。通过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落实措施,从而使我局的这次活动,搞得有声有色,收到预期的效果。
3.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将安全宣传进行到底。一是利用政府网络平台,通过在XX县公众信息网、成都旅游、成都旅游政务网、金堂旅游门户、政务微博等发布旅游安全相关信息普及安全知识,并多次利用标语、简报、媒体等形式对景区内旅游安全进行宣传报道。二是在旅游系统中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重点针对旅游出行安全、游览安全、出境旅游安全等各类旅游安全宣传活动;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采取各种有效培训手段,因地制宜开展安全知识、抢险知识、救援知识培训以及单独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四是结合铁三赛事,邀请省、市专家对我县指定接待酒店进行了包括技能、服务及安全方面的专项培训2次,受训人员达200余人。
(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一是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及队伍建设。制定并下发《XX县风景旅游局关于印发XX县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金景旅发〔2013〕40号)文件,建立了由旅游局局长任指挥长、旅游局副局长任副指挥长,旅游系统干部职工、旅游景区(点)、星级酒店、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旅行社门市部等涉旅企业为成员的XX县旅游系统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调指挥部。二是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专项应急演练。三是做好防汛工作。为做好旅游行业防汛工作,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各涉旅企业密切关注汛情,做好防御工作。并及时根据汛情启动应急预案,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加强值班带班,汛情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
(六)安全生产事故控制
2013年,我局不断强化旅游安全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全县各星级饭店、社会旅馆、农家乐/乡村酒店、旅行社(门市部)、旅游景区(点)等涉旅企业无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有效降低了全县死亡人数指标。
为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我乡按照中共XX县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组织关系开展梳理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乡全体73名党员组织关系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自查。全乡各党支部的党员组织关系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排查,主要核实党员身份、入党时间、转正时间以及流动党员的去向等信息。
一是全面覆盖,上门上户,核实全体党员身份信息。充分利用全国党员信息管理平台,将全乡727名党员名单全部调出,一一对应分发给24个党支部,确保信息核实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倒底、不留死角。
二是千方百计,主动对接,核查流动党员基本情况。针对各党支部流动党员工作地不固定、联系方式更换频繁等复杂情况,乡党委要求各党支部要放下架子、俯下身子、耐住性子,千方百计取得联系方式,主动对接,积极做好《流动党员信息表》填报工作。
三是措并举,稳步推进,自查组织关系转接情况。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活动为契机,乡党委积极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自查工作。一查是否按规范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二查是否规范保管党员介绍信存根;三查是否及时帮助接收的预备党员转正,四查是否建立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台账。
从自查的情况看,我乡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管理要求认真做好对党员组织关系工作工作,能及时准确地按组织要求做好组织关系转移工作,无“口袋”党员等现象,截至目前为止,我乡共对11名党员进行了关系转接;党员都能自觉按规定履行交纳党费的义务,从未发生少交或不交党费的不良现象,支部也认真按有关规定做好收缴党费的组织工作,认真核对在册党员交纳党费的款项和人数,防止少交和漏交情况发生,同时把收到的党费集中起来,及时按规定向县委组织部上缴,不把党费挪作他用。在向上级交纳党费后,支部及时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并在乡机关公开栏中予以公开,接受广大党员职工监督。
通过自查,我乡基层党组织进一步细化了党员台账,夯实了组织基础,很好地发挥了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持续推进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组织基础。
旅游安全生产工作自查报告2
根据《关于做好“五一”小长假旅游安全生产的通知》(抚旅发〔20xx〕17号)文件要求,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旅发委,省、市、县安委会文件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县近期旅游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特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县旅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确保我县“五一”假期旅游健康发展,现将旅游安全生产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局迅速召开了“五一”旅游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会,并成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小组,由局长黄聚红任组长,黄艳为副组长,其他干部为成员,并制定了大排查行动方案。同时要求各景区、旅行社、星级饭店要强化安全意识,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安全工作领导,抓好假期旅游安全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意识、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深入检查,确保安全
要求景区重点做好游步道等安全防护设施修缮、危险地段安全警示牌设置等工作,及时排除各种旅游安全隐患;检查旅行社在组团外出前是否发放了旅游安全须知,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租用有旅游营运资质、信誉佳、有实力的企业和客运车辆,必须持有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并签订车辆租用合同,严禁超员和超时开疲劳车等危及游客安全运输行为,保证旅游团队在车辆行驶中人人正确系好安全带。确保节日期间旅游运输安全,主动引导游客购买人身意外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星级饭店是人员密集的场所,重点检查了酒店和员工宿舍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布局是否合理、消防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预案是否切实可行,以确保旅游者和员工以及公共设施的安全。
三、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台账
我局历来重视台账的健全工作,于年初与春秋旅行社签订了《春秋旅行社旅游系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督促我县景区完善景区安保制度。在此次安全检查工作中,对重点景区、星级酒店、旅行社进行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本着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狠抓落实,督促指导各旅游景区、旅行社、旅行星级饭店做好各项旅游安全工作,并分别对有问题的对象下发了安全生产隐患督促整改书,要求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整改到位。
四、认真值班,保持畅通
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制度,安排了24小时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带班,干部值班,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肆』 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预防和及时处置旅游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旅游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旅游安全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和旅游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将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财政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推动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增强旅游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有效防范和及时组织实施救援。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相关组成部门按照各自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做好相应的旅游安全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联合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旅游安全违法行为,提高旅游安全监管效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旅游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经营者和全社会的旅游安全意识,提高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防范事故的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旅游安全舆论监督。第六条安全生产专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提供旅游安全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旅游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条对旅游安全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旅游安全的投诉举报。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是旅游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完善旅游安全生产条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检测,确保旅游经营和服务安全。
旅游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实际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旅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旅游安全工作负责。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一)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配备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组织学习、实施旅游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五)接受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六)负责旅游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建立从业人员旅游安全培训档案;
(七)制订并落实本单位总体安全管理方案、各种突发事件防范预案和旅游安全管理考核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
(八)开展对本单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确保旅游设施、设备完好。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疏散逃生方法和其他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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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成员单位包括哪些单位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旨在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简称安委会)。
成员单位包括
区委办、区府办、应急办、政法委、宣传部、统战部、财政局、经济信息委、教 委、城乡建委、交 委、农 委、商务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规划局、市政园林局、水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安监局、林业局、旅游局、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财务局、经开区安监局、经开区经发局、经开区环保局、万古工业园区、龙水工业园区、石刻研究院、供销社、总工会、水库移民中心、工商分局、质监局、食药品监管局、气象局、经开区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