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❶ 旅游安全事故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是确保旅游者权益和维护旅游业声誉的关键环节。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相关人士需立即采取行动,全力以赴进行救援,并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减轻事故的负面影响。保护旅游者的基本权益和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是首要任务。
在善后处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迅速处理原则: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需立即派遣人员赴现场组织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
2.属地处理原则: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必要时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3.妥善处理善后原则:积极处理善后事宜,避免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
一般程序包括:
1.立即报告:导游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所属旅行社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当地管理部门需及时上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需配合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和侦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需与公安、交通救护等相关部门合作,查明事故原因,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
4.负责人及时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单位和当地管理部门负责人需立即到场,组织指挥并采取适当措施。
对于重大和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导游人员应立即报告并尽力保护现场,在领导指导下尽最大努力进行处理。这一系列措施旨在确保旅游安全,保护旅游者权益,并维护旅游业的良好声誉。
❷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它恶性事故;
(3)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参加“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联络网的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都有责任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上报“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第四条报告单位在接到旅游景区、饭店、交通途中或其他场合发生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后,除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同时以电传、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向“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第五条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
(4)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2.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
(1)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
(2)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需认真总结事故发生和处理的情况,并做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经过及处理;
(2)事故原因及责任;
(3)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5)有关方面及事故家属的反映;
(6)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第六条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单位的报告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并对所请示的问题做出答复。第七条“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设在国家旅游局综合司(电话:5138866—1623传真:5122096地址:北京建内大街甲九号邮政编码:100740)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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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他恶性事故;
(3)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第三条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见《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第三条)应执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并按本程序做好有关事故处理工作。第四条事故处理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第五条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单位如不属于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的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部署做好有关工作。第六条在公安部门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做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第七条有伤亡情况的,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第八条伤亡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在及时组织救护的同时,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进行登记。有死亡事故的,应注意保护好遇难者的遗骸、遗体。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并逐项登记造册。第九条伤亡人员中有海外游客的,责任方和报告单位在对伤亡人员核查清楚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外办和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由后者负责通知有关方面。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还将及时通知有关国际急救组织;后者做出介入决策后,有关地方要协助配合其开展救援工作。第十条伤亡人员中有海外游客的,在伤亡人员确定无误后,有关组团旅行社应及时通知有关海外旅行社,并向伤亡者家属发慰问函电。第十一条在伤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伤亡家属的接待、遇难者的遗体和遗物的处理以及其他善后工作,并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为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为伤残人员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书”。
(2)为骨灰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
(3)为遗体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医院出具的“尸体防腐证明书”;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第十二条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对伤亡人员的赔偿问题。报告单位要协助责任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的赔偿;协助保险公司办理对购买入境旅游保险者的保险赔偿。第十三条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要和责任方及其他有关方面一起,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管理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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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第二章经营安全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第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❺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落实旅游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应急机制,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旅游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和应对,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旅游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旅游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防止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旅游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防范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安全的监管和指导,定期组织旅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保障旅游安全。
第十一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旅游安全信息,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旅游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旅游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准确的报告和处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