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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5-02-08 06:12:31

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一、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二、 建立健全景区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景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存在的隐患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对各单位、各级领导、部门、员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岗位安全技能方面进行检查;2.对景区的环境、标志、安全设施方面进行检查;3.对所属单位的安全机构、人员、职能、制度、经费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促使各单位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4.除每日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每年应定期进行24次群众性大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5.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要有台帐记录。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三、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景区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训教育规定》的要求进行。特殊工种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四、旅游景区内有潜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险地段要安置防护设施以保证游客的安全。五、景区内的缆车、高架索道、游乐等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运转。六、要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制订相对应的援救措施。景区内应备有常用应急药品,以便能及时为游客提供帮助。七、景区必须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景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确保景区安全。八、景区环境必须清洁、干净,及时清除旅游垃圾,保护景区不被人为污染。

2. 旅游景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安保部工作制度 为保障游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并能形成统一协作,高效运转,做好预防措施,杜绝重大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景区安保管理体系,健全景区各项安保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应急预案,做好各项预案的演练、演习工作;
3、做好各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4、负责服务区的值勤巡查和停车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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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优质6篇)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1)

旅游景区应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确保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确保消防安全工作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配置和维护,以及消防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进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控制明火使用,确保重点区域的安全。制定防火应急措施和预案,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2)

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设立消防安全归口管理机构,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有序进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形成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包括消防安全规划、制度制定、经费保障等。消防安全管理人执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包括消防设施维护、隐患排查等。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协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消防安全进行日常检查和指导,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3)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实施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合约,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包括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原则,逐级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合同,确保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执行。加强消防安全设施建设,配置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好。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维护消防安全设施,确保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确保消防安全。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4)

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消防设施维护、隐患排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包括防火安全检查、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安全培训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确保消防安全。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5)

严格执行消防法规,逐级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包括防火安全检查、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安全培训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确保消防安全。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6)

明确景区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包括路面、公共财物、办公室、园林、卫生间等区域的清洁要求。确保景区内无杂物、灰尘、异味等。明确公共卫生间卫生标准,包括无痰涕、纸屑、堵塞、污垢、异味等。确保卫生设施完好,指示牌、设备齐全。游客集中区域保持整洁,通道平整、干净。垃圾池卫生管理应包括及时平整填埋垃圾、灭蝇灭鼠、污水处理、绿化等。公共卫生管理应包括责任区划分、环境卫生教育、卫生清理等。景区全体人员应共同参与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景区内外环境整洁。

4. 旅游景区安全规章制度

在当下社会,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旅游景区安全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旅游景区安全规章制度

(1)凡在景区内的住户、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景区内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

(2)景区内的道路和公共场地上,不准违章堆物、私搭乱建。施工场地要围栏作业,工完场清。

(3)不准乱摔玻璃酒瓶,不准乱扔果皮、纸屑、食品袋、饮料瓶等废弃物,严禁随地大小便。

(4)景区环卫队要确保旅游道路沿线、停车场和主要景点随脏随扫,全日保洁。严禁在景区内抽烟,景区工作人员见到抽烟等不文明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并将垃圾或烟头熄灭后放到垃圾箱内。

(5)所有在景区内从事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驻景单位、当地居民等,必须保持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整洁,严禁养猪、养狗,乱排污水、乱倒垃圾。

(6)厕所必须每天冲洗,粪便及时清运,做到“四无”(无臭味、无蚊蝇、无蛆虫、无随地便溺)。

(7)宾馆、饭店内的各类用具要有清洁消毒制度或卫生保洁措施,被单、褥单、枕巾等必须做到一客一换。

(8)凡进入景区内的车、船等交通运输工具要保持整洁,无漏油、抛弃垃圾等现象。保证景区道路干净畅通,严禁任何单位、农户在道路、停车场打麦、晒粮、焚烧秸杆,堆放杂物。

(9)凡违犯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30—300元的罚款。

景区规章制度

为保持景区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创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树立景区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景区公共场所卫生

1、景区路面:干净卫生,无积水、纸屑及瓜果皮等杂物,道路通畅无阻。

2、景区内,公共财物干净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3、景区办公室:地面干净,无污渍,桌面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4、工作区:工作区内无积水、无油渍,清洁整齐,无异物,用具摆放整齐有序。

5、园林:无枯朽树枝,无杂草。

6、各景点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二、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达到六无、六净、三好:

六无:

(1)无痰涕、纸屑

(2)无堵塞

(3)无污垢

(4)无污泥、地面无积水

(5)无蛆蝇、臭味

(6)无积尘、蜘蛛网

六净:

(1)墙壁、门窗净

(2)间隔净、无损坏

(3)便槽净

(4)地面、立面净

(5)蹲位净

(6)公厕周围净

三好:

(1)公厕指示牌、男女标志牌完好

(2)公厕水电设备完好

(3)公厕档板、档墙完好

三、游览区卫生

1、游客集中区域地面整洁,无瓜果皮、纸屑等杂物。

2、景区内通道平整、干净、无异味。

四、垃圾池卫生管理

1、进场的垃圾要及时平整填埋,当天倾倒,当天推平。

2、及时做好灭蝇、灭鼠工作。

3、做好污水处理、排放工作。

4、严禁在场内乱烧、乱堆废品垃圾。

5、做好场内绿化工作。

6、保持周边的道路清洁干净。

7、及时清理路边沟渠的污泥、杂草、疏通渠道。

五、公共卫生管理

1、主管领导负责制,人人动手,共同监督管理。

2、明确卫生责任区,实行门前工作场所包干制度。

3、景区全体人员应加强环境卫生意识,以身作则,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

4、景区全体人员如发现任何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大胆劝阻。

5、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天进行打扫;客流量大时,应加强打扫力度,时刻保持地面干净、无积水。

6、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注意保持公共设施清洁、整齐,无尘埃、蜘蛛网等。

7、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确保人行步道无枯枝败叶、无杂草等障碍物,保持步道畅通无阻。

8、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天清理景区公共场所垃圾箱,确保公共场所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9、景区卫生清洁人员打扫卫生后,认真填写《景区公共场所卫生打扫登记簿》,以备上级部门查阅考核。

景区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景区安全防盗工作,保障景区公共财产和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景区防盗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群防群制”的安全防范责任制。

第三条物业公司是景区防盗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对景区相关单位的安全防盗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科室安全防盗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把安全防盗工作纳入日常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等责任制内。

(二)建立健全防盗机制,配备足够的专职和兼职保卫人员,保证安全防盗工作的工作条件。

(三)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组织相关员工开展安全防盗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本景区安全防盗检查工作,发现漏洞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五条安保部是景区安全防盗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创建“浙江省A级景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完善景区的安全防盗责任制。

(二)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落实安全防盗工作。

(三)查破一般盗窃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盗窃案件。

(四)查处违反本防盗制度的服务人员。

(五)指导、协助各部门及景区相关物业单位开展安全防盗检查及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盗工作。

(六)检查景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防盗职责的情况。

第三章防盗要求

第六条重点要害防盗部位应当安装防盗监控,IT技术设施负责防盗监控设施的联系安装和维修工作,物业公司负责重点要害防盗部位的日常防盗监视工作。

第四章奖惩

第七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安全防盗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分别给予通报表彰,物质奖励:

(一)安全防盗措施落实,全年未发生盗窃案件的;

(二)主动发现隐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盗窃案件发生的;

(三)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有突出贡献的;

(四)为保护景区公共财产和游客个人的合法财产,与进行盗窃的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第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记过处分。

(一)拒不执行本规定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员。

(二)防盗措施流于形式,不检查、不落实部门的科室主要负责人或者具体负责的保卫人员。

(三)不负责任,擅离职守,无视安全防盗工作的责任人员。

(四)发生盗窃案件隐匿不报的责任人员。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景区文物古建筑修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景区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管理,根据《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景区内进行文物建筑修缮工程(以下简称修缮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物、古建筑是指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含暂保单位,下同)的纪念建筑、古建筑、古寺庙、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修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景区内承担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须持建筑企业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向文物主管部门申请,审核批准后,发给修缮施工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须按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施工任务,没有修缮资格证书的,不得承担修缮施工任务。

第四条施工单位承担文物建筑修缮施工的资格和业务范围,由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条件审定。

第五条文物建筑的修缮,须按下列规定报审批:

1、重点修缮工程(指有计划的对文物建筑进行较大规模的修缮)、复原工程、抢险工程。由承担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提出修缮方案,附具工程设计(包括施工图纸和资料)和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材料。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并经上级管理机构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上述修缮工程,经市文物局审核,报国家文物局审批。抢险工程,情况紧急不容事先申报的,应予施工同时补报。

2、日常保养修缮工程,由责任单位提出修缮计划,附具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材料,报市、区文化文物部门备案。

3、保护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按《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办理。

4、修缮工程除日常保养维修工程外,经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由责任单位按有关施工管理的规定申报开工,同时向工程质量督导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文物建筑的修缮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如变更设计,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报批准设计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施工单位须保证修缮工程的质量,遵守景区有关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负责保护施工现场的文物安全。

第八条制定修缮工程和复原工程,应按工序分类验收。每道工序完成后,由责任单位初验认可,填写分类验收报告,并召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重要工序的验收,应有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合格的,各方在分类验收报告上签字后存档。全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供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由责任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署验收意见,由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做出验收结论。抢险工程,由责任单位向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由文物行政管理机构验收。修缮工程的竣工验收文件,由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分别保存备查。

第九条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肃执法,恪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严重失职造成文物严重损毁的,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旅游景区安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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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

北京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旅游业安全规章制度,组织行业安全教育,并在权限范围内监督旅游业重点单位执行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他们还需制定旅游安全预案,消除安全隐患,对违规行为进行执法,及时处理和报告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协同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旅游经营者需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人员,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经营者需迅速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


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经营者必须维护和保养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旅行社组织旅游时,需确保服务安全,对可能的风险明确告知旅游者并采取相应措施。


旅游区(点)需设置明显标识,对危险区域进行提示,并采取防护措施。根据安全、环保和服务质量要求,旅游区会限制游客流量,超载时会进行疏导和管理措施。旅游者自身也应遵守安全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可选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旅游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为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实际,制定《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该《条例》经1999年3月30日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0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第1次修订;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员第22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条例》分总则、旅游促进、旅游规划、旅游管理、旅游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71条,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7.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第二章经营安全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第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8. 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预防和及时处置旅游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旅游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旅游安全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和旅游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将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财政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推动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增强旅游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有效防范和及时组织实施救援。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相关组成部门按照各自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做好相应的旅游安全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联合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旅游安全违法行为,提高旅游安全监管效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旅游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经营者和全社会的旅游安全意识,提高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防范事故的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旅游安全舆论监督。第六条安全生产专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提供旅游安全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旅游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条对旅游安全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旅游安全的投诉举报。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是旅游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完善旅游安全生产条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检测,确保旅游经营和服务安全。

旅游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实际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旅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旅游安全工作负责。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一)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配备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组织学习、实施旅游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五)接受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六)负责旅游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建立从业人员旅游安全培训档案;

(七)制订并落实本单位总体安全管理方案、各种突发事件防范预案和旅游安全管理考核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

(八)开展对本单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确保旅游设施、设备完好。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疏散逃生方法和其他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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