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机关安全管理制度
A.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优质6篇)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1)
旅游景区应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确保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确保消防安全工作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配置和维护,以及消防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进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控制明火使用,确保重点区域的安全。制定防火应急措施和预案,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2)
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设立消防安全归口管理机构,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有序进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形成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包括消防安全规划、制度制定、经费保障等。消防安全管理人执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包括消防设施维护、隐患排查等。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协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消防安全进行日常检查和指导,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3)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实施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合约,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包括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原则,逐级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合同,确保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执行。加强消防安全设施建设,配置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好。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维护消防安全设施,确保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确保消防安全。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4)
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消防设施维护、隐患排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包括防火安全检查、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安全培训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确保消防安全。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5)
严格执行消防法规,逐级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包括防火安全检查、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安全培训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确保消防安全。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6)
明确景区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包括路面、公共财物、办公室、园林、卫生间等区域的清洁要求。确保景区内无杂物、灰尘、异味等。明确公共卫生间卫生标准,包括无痰涕、纸屑、堵塞、污垢、异味等。确保卫生设施完好,指示牌、设备齐全。游客集中区域保持整洁,通道平整、干净。垃圾池卫生管理应包括及时平整填埋垃圾、灭蝇灭鼠、污水处理、绿化等。公共卫生管理应包括责任区划分、环境卫生教育、卫生清理等。景区全体人员应共同参与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景区内外环境整洁。
B.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落实旅游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应急机制,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旅游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和应对,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旅游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旅游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防止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旅游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防范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安全的监管和指导,定期组织旅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保障旅游安全。
第十一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旅游安全信息,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旅游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旅游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准确的报告和处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C.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第二章经营安全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第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D.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第三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第四条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许、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八)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第六条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七)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十)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十一)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第三章事故处理第七条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第八条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第九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
(二)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四)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五)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七)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旅游安全管理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元(含1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二)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三)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四)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五)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
(二)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的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三)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四)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事故经过及处理;
(二)事故原因及责任;
(三)事故教训;
(四)今后防范措施。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三条:在旅游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业整顿;
(五)吊销营业执照。
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F. 旅游景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安保部工作制度 为保障游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并能形成统一协作,高效运转,做好预防措施,杜绝重大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景区安保管理体系,健全景区各项安保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应急预案,做好各项预案的演练、演习工作;
3、做好各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4、负责服务区的值勤巡查和停车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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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2022文旅部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暑期安全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暑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近期,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山景区发生舆情事件,天津市蓟州区九山顶自然风景区、山西省吕梁市上林舍生态旅游景区、湖北省恩施州地心谷景区等多家旅游景区出现游乐设施设备安全事故,反映出个别景区安全防范有漏洞、管理服务不到位。全国旅游景区要引以为戒,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切实做好旅游景区暑期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当前,暑期、汛期、旅游高峰期“三期叠加”,旅游景区安全有序开放面临较大压力。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暑期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全面开展督查检查,压紧压实旅游景区主体责任。要指导旅游景区提高安全生产的主动性、科学性与针对性,有效做好安全防范,切实提升安全管理实效。
二、开展流量监测,强化工作预案。要积极运用大数据检索和网络预订平台数据,对旅游景区热点进行分析,及时对流量较大、安全风险较高的旅游景区加强提醒。指导旅游景区认真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合理设定接待上限,落实门票预约制度,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机制,制定精准防控配套保障预案,全面做好客流高峰应对。
三、加强隐患排查,保障设施安全。要积极会同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对旅游景区特种设备、消防设施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指导督促旅游景区对洪灾风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关键部位开展摸排巡查,消除风险隐患。推动旅游景区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加强设施设备检查维护,特别要做好玻璃栈道、室内冰雪冰雕等项目的安全管理。警惕旅游景区因设施设备闲置和员工流失带来的运营风险,对重新开放的旅游景区,务必严格检查设施设备运行状况。
四、加强安全提示,做好应急管理。加强安全提示,提醒游客谨慎参与高风险项目,不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对社会公众开放区域开展旅游活动,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要广泛开展汛期及暑期旅游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涉旅安全应急知识,提高旅游景区、从业人员和游客的安全意识。要指导旅游景区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反应和妥善处置。
五、推进复核任务,加强动态管理。2022年4月,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国A级旅游景区2022年度复核工作的通知》。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尽快完成年度复核工作,结合复核工作任务督促A级旅游景区落实安全管理,强化高峰期应对。要更好发挥动态管理的警示作用,对问题整改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的A级旅游景区,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发布。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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