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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4-25 06:23:09

❶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领导组工作职责 在市运管局安委会和县交通局安委会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文件、精神,制定安排全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工作的计划、任务,指导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县所安全监管领导组(以下称:安监组)办公室设在客运站,是全所安全监管领导组的办事机构。 在安监组的领导下,承担和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转发和传达上级安全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制定全年和阶段性的工作安排和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宣传、培训;编报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具体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召开安全例会;应急救援体系。 客运管理站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岗双责”,按照职责范围,结合日常工作,做好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对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的监督检查。 (3)对客运企业的安全检查,对春运、黄金周等重要时段的安全工作做具体安排,并监督企业落实。 (4)根据所安监组指令对客运事故、旅游客运事故和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按规定时间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召开安全例会。 货运管理站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岗双责”,认真做好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物流中心和货物集散地的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向道路货运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物流中心宣传贯彻安全工作、会议的精神,并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的各项规定,确保车辆和人员符合国家标准。- (4)负责对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物流中心的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度、修改、完善。 (5)配合所安监组对道路货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6)按规定时间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召开安全例会。 维修管理站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岗双责”,做好汽车维修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向汽车维修企业传达贯彻安全工作、会议的精神,并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汽车维修救援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和汽车应急救援网络的建设。 (4)按时完成所安监组或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 驾培办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岗双责”,做好驾驶员培训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向驾驶员培训企业传达贯彻安全工作、会议的精神,并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和完善营运驾驶员有效的安全考核、奖惩、退出制度机制,对营运驾驶员实行动态监管,提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4)完成所安检组和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 办公室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 (2)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制度。起草安全生产监管文件,搜集上报有关安全生产相关资料; (3)负责本单位防火、防电、防盗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5)完成安监组和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 宁武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动态,提出安全工作要求,排除事故隐患,特制订安全例会制度。 一、参加人员:所长、分管副所长、各科、室、中心、队长、安全员、各企业主要领导、安全分管领导、安全员,个体旅客运输经营户。 会议主持:分管副所长。 二、会议时间:每月25日。 三、会议地点:运管所会议室。 四、会议内容、议程: 1、各科、室、中心、队、企业汇报本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和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下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 3、通报安全生产动态,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讨论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4、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 5、所领导布置下一阶段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五、会议记录 1、会议实行签到制,与会人员须亲笔签到。 2、会议由所安全员进行记录,内容应详实、客观。 3、与会人员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及时传达落实。 安全生产专项会议制度 一、参加人员:所长、分管副所长、各科、室、中心、队长、安全员、各企业安全分管领导、安全员、其他人员另行通知确定。其中所长视情参加。 会议主持:分管副所长。 二、会议时间: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地点:运管所会议室。 四、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 2、通报安全生产动态,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讨论安全生产专项工作开展方式。 3、所领导布置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 五、会议记录 1、会议实行签到制,与会人员须亲笔签到。 2、会议由所安全员进行记录,内容应详实、客观。 3、与会人员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及时传达落实。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增加并提高运管全体工作人员、干部职工和运输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意识,特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针对本所实际,每年制订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1、教育培训对象:实行分级培训。我所干部职工、各企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的教育培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运管所及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各企业普通干部职工、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由各企业自行组织。 2、教育培训内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文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类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帐管理;安全生产专项业务知识、技能。 3、教育培训学时:教育培训2天及以上为长训班,由组织单位组织参训人员进行结训考试;教育培训1天以下为短训班。 二、坚持从业人员“先教育再上岗、有上岗证要求的必须持证上岗”的原则,各运输企业应对所有从业人员实施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三、教育培训实行签到制,参训人员必须按时亲笔签到。 四、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培训台帐,做到资料齐全。 五、运管所不定期对各单位的教育培训、执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督察和考核。 安全督查(检查)制度 为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妥善加以整改,保证经营生产和管理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运管所成立安全生产督查(检查)领导小组,所长任组长,各副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所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二、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对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和不定期检查。所长带队督查(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分管副所长每月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督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现场消防安全设施完好情况; 4、现场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有无违章现象; 5、驾驶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重大隐患和危险源整改、监控情况; 7、事故处理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8、安全管理工作台帐、各项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情况; 9、督查(检查)有关安全生产应该督查(检查)的有关事宜。 四、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指出,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开具安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立即或限期整改。督查(检查)人员、被督查(检查)单位负责人必须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或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上亲笔签字。其中督查通知书一式两份,督查(检查)小组、被督查(检查)单位各一份。 六、被督查(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反馈;督查(检查)人员应当对隐患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验收。 七、各督查组应在每次督检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材料,及时进行登记汇总造册。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处理应当严格遵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三、事故调查 1、本所及各企业单位发生的职工轻伤、重伤事故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发生死亡1人的运输安全事故,由相应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本所及各企业单位发生的职工死亡事故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发生的死亡2人及以上的运输安全事故,由运管所上报至上级机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2、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做到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结案等记录和内容详实、齐全。各单位发生的重伤事故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发生的死亡1人的运输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结案后5天内把所有资料整理后报运管所备案。

❷ 国家有统一规定旅游景区门票减免政策吗

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等应适当优惠,对残疾人、儿童等实行免票。

3、《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5)游览参观点要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83号): 一、各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青少年门票价格政策标准: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参照上述规定对青少年等给予票价优惠。

各地游览参观点对青少年的门票价格优惠幅度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优惠幅度已达到上述标准的,仍按地方规定标准执行。

二、青少年购票入园时需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香港、澳门、台湾等入境游青少年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学生证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均可办理购票入园手续,享受门票优惠价格。

(2)河北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在中国旅游景区协会倡议下,全国2050家5A级、4A级景区签订“不上涨门票价格”承诺,约占全部5A、4A级高等级景区的八成。

这些承诺景区中,山东、江苏、浙江、四川、河北、黑龙江等地的景区最多。山东省有191家景区承诺不涨价,包括曲阜三孔、泰山、崂山、蓬莱、刘公岛等5A级9家。江苏省有169家,包括夫子庙、苏州园林、周庄古镇、苏州同里、扬州瘦西湖等5A级景区14家。浙江省132家。四川省有116家景区承诺不涨价,包括都江堰、峨眉山、九寨沟等6家5A级景区。河北、黑龙江承诺不涨价的景区都超过了100家,各自包括5家5A级景区。

据介绍,目前全国旅游景区正在各地旅游部门的推动下积极响应旅游景区协会倡议,仍在继续报送“门票不涨价”承诺。中国旅游景区协会将继续公布承诺景区名单,希望广大游客予以监督支持。

❸ 广东省内租用耕地或稻田用来建养殖鱼类的养殖场,需要办理什么证件或手续国家和广东省有什么规定吗

没有什么规定 很多地方不需要办理!

渔业局养殖处处长 樊祥国(一)

全国水产养殖生产仍然保持着较好的发展势头:养殖规模进一步扩大,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海淡水养殖发展势头强劲,渔业重点省的优势区域和主导品种正在逐步形成;水产养殖经济运行基本平稳,水产养殖产品价格上升,比较效益进一步提高,有利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主要特点如下:

1.水产养殖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水产养殖面积和产量继续增长。今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的下发,极大激发了广大渔民群众的养殖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水产养殖业作为农业发展的重要领域,指导渔业部门制定发展规划,采取了各种优惠政策予以引导和扶持。同时,水产品市场需求的增加也带动了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据对全国20个省(市、区)的不完全统计,2004年1~10月份海水养殖产量达到889.8万吨,淡水产品产量达到1 521.3万吨,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7.1%和7.0%。各地积极开发荒滩、荒水、低洼地、大湖、大水库及稻田养鱼,养殖面积也有所增长。预计,今年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面积分别比去年增加12.2%和1.6%。养殖领域也进一步拓宽,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发展迅速。2004年全国深水抗风浪网箱发展到2 736个,比上年增加770个,增长39%。

2.名特优水产品养殖发展迅猛,主要优势养殖品种产业带基本形成。围绕渔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题,各地按照《优势出口水产品养殖区域布局规划》要求,加大优势水产品养殖示范区建设的规划、引导和投入力度,加快“两带一区”优势区域的发展进程,名特优水产品养殖继续保持迅猛发展的态势。目前,各主要优势养殖品种产业带基本形成,并且向特色化、高档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如辽宁、山东的海珍品,福建、广东、江西的鳗鱼,广东、广西、海南的对虾、罗非鱼,浙江、福建的大黄鱼,江苏、安徽的河蟹等,均达到了“开发一个品种,形成一个产业,带动一方致富”的效果。今年预计全国河蟹养殖产量超过40万吨,罗非鱼产量接近90万吨,同比分别增长12%和11%,仅江苏省河蟹产量就达22万吨,产值将超过100亿元,占全省渔业产值的1/4;辽宁省海参养殖已扩展到全省沿海六市,养殖面积达1.55万公顷,同比增长90%,山东省今年海参养殖面积达2.1万公顷,同比增长了28%,预计海参产值将超过80亿元。

3.认真落实《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积极推广健康养殖,水产养殖产品质量有了一定提高。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于2003年9月1日发布实施后,各地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努力督促养殖企业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产品标签》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填写制度,开展病害防治员、水产养殖用药技术人员和养殖工的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用药意识,积极推广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保护养殖环境。在近期对北京等5城市连续4次虾氯霉素残留检测中,合格率均达100%。今年以来,没有因为出口水产品质量问题引发新的贸易纠纷,欧盟委员会也于10月18日全面解除了对我水产品的进口禁令。

4.适应市场多样化需求,休闲渔业开始兴起。旅游垂钓业和观赏鱼养殖在全国各地均呈现开发热。山东省以渔业观光、"渔家乐"为主要内容的休闲渔业园区及场点5 000余处,安置了大批农村富余人员就业,休闲渔业年收入达5亿元,拉动渔业第三产业年产值达225亿元。辽宁省休闲渔业产值已超过24亿元。河北省垂钓休闲渔业发展迅猛,目前垂钓场已近3 000家,其中,园林式、生态型的垂钓园已达300余家。

❹ 怎样叙述旅游景区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依法整治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净化旅游消费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决定:

一、取消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景区5A级旅游景区资质。

经查,山海关景区存在强迫游客烧香等欺客宰客现象,擅自更改景区门票价格,环境卫生脏乱,设施破损严重,长时间无人维修,导游、医务等岗位人员缺失严重,保安、环卫人员明显不足,服务质量下降严重,旅游投诉多等诸多突出问题,已不具备5A级景区条件。依据国家5A级景区标准和评分细则,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决定取消其国家5A级景区资质。

二、给予北京市明十三陵景区、上海市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江苏省南通市濠河景区、浙江省杭州市西溪湿地旅游区、广东省佛山市西樵山景区和云南省丽江市丽江古城景区等6家5A级景区严重警告,限期6个月整改。

经查,北京市明十三陵景区存在周边欺客宰客现象严重,部分商铺无明码标价,景区卫生情况差,游览服务设施不足,游客中心功能不全等问题;上海市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存在明显的旅游安全隐患,高峰期客流管控不到位,游客上下电梯秩序混乱,安全警示不足等问题;江苏省南通市濠河景区存在安全隐患突出,环境卫生差,乱堆乱放现象严重,旅游设施设备损坏严重和功能缺失等问题;浙江省杭州市西溪湿地旅游区存在明显安全隐患,警示标识不足,导览、标识系统不完备,游客中心功能不完善,商业管理较混乱等问题;广东省佛山市西樵山景区存在交通组织管理不力,游览及休憩设施不足,游客中心服务功能不足,导览图、交通标识不规范,购物、施工、广告管理混乱等问题;云南省丽江市丽江古城景区存在严重欺客宰客,部分餐饮场所价格虚高,环境卫生脏乱差,安全提示不到位,消防设施不完备等问题。上述问题已严重影响5A级景区品质。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决定,给予上述6家5A级景区严重警告处分,限期6个月时间整改。


❺ 保护水资源的措施

一、积极推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益。
1、是严格用水管理。依法推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取水、用水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强化取水许可审批,从源头上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分水方案,在黄河流域实行了取水总量控制。全国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用水定额,实行计划用水。
2、是加强农业节水。1998年以来,各级财政投入资金200多亿元,社会和农民投入600多亿元,重点开展灌区节水改造,发展节水农业。全国建设6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和1000多个节水示范项目,节水灌溉面积已达到3.2亿亩,形成300多亿立方米的年节水能力,新增粮食综合生产能力400多亿公斤。建立了近300个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在近3亿亩农田中推广非工程节水技术措施。全国农田灌溉面积亩均用水量从1993年的529立方米降至2003年的430立方米。
3、是推进工业和城市节水。出台了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有关政策,原国家经贸委、水利部等六部委于2000年10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工业节水的目标和具体政策措施。先后发布了两批《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技术、设备(产品)目录》,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项目,鼓励发展节水高效、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1998年的55%提高到2002年的62%。全国各城市加快了城镇供水管网改造,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开展了各类节水示范区建设,城市年节水量约38亿立方米。
4、是深化水价改革。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联合颁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完善了水价的形成机制和管理手段。2003年全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达到每立方米3.3分,比1991年提高2.3倍,促进了节约用水,供水成本得到一定补偿。城市供水初步实现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转变。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水资源费,60多个城市实行阶梯式水价,300多个城市开征污水处理费。
5、是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水利部在甘肃张掖、四川绵阳、辽宁大连、陕西西安开展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开展了94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张掖市通过积极探索,形成了“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以水定产(地)、配水到户、公众参与、水量交易、水票流转、城乡一体”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运行机制和体制,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推广各项节水技术,提高了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大幅度削减了用水量,完成了黑河分水任务,实现了当地经济增长和促进下游生态修复的双赢。


二、加大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力度,修复生态环境。
1、是加强水污染防治。“九五”以来,国家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淘汰关闭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小企业,仅淮河流域1994年以来就先后关停了近5000家污染严重的小企业和生产线。组织开展了“三河三湖”、三峡库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及东线工程沿线、北京市、环渤海等重点流域、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全国共设置了760多个监测断面,组成了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建成了117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在重点流域、敏感水域初步建立了环境应急体系,提高了对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变能力。到2003年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安排的工程项目已完成32%,全国污水处理总能力达到6626万立方米/日,城镇污水处理率为42.3%。在经济快速增长、人口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重点流域水质急剧恶化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2、是强化水资源保护。全国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水法》规定批准实施了水功能区管理制度,七大流域和部分省份按照水功能区定期公布水资源质量状况报告。核定了三峡库区、黄河干流、淮河流域、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及中线水源区等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完成了全国入河排污口普查,加强了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组织淮河等流域水污染联防,开展淮河水质监测预报、闸坝防污调度等工作。
3、是采取积极措施,修复生态环境。从1999年起,对黄河流域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在连续5年来水偏枯的情况下,实现干流不断流。国务院批复了《黑河流域近期治理规划》、《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这两个规划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黑河连续几年向下游输水,干涸多年的终端湖泊东居延海出现了36平方公里的水面。我国最大的内陆河塔里木河,断流20多年的下游河道,从2001年起恢复过流,尾闾台特玛湖水域面积最大达200多平方公里,两岸大片胡杨林复苏,两大沙漠中间的绿色走廊重现生机。实施引江(长江)济太(太湖)工程,缓解了太湖流域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的趋势。组织实施了南四湖应急生态补水、扎龙湿地补水、引察(察尔森水库)济向(向海湿地)、引岳(岳城水库)济淀(白洋淀)等水资源调配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生态和社会效益。组织开展了全国牧区水利、小水电代燃料、黄土高原淤地坝等工程建设,加强了水土保持工作,巩固了退耕还林成果。启动了全国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强化了对地下水的保护和超采区的治理。济南市停涌多年的趵突泉实现复涌。苏锡常等超采区实现全面禁采,地下水位开始止降回升,地面沉降速率显著降低。


三、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1、是农村饮水解困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困难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2000年,国家启动了全国农村饮水解困项目。5年来,中央安排国债资金98亿元,地方各级政府配套和农民自筹资金90多亿元,累计解决了5700多万人的饮水困难,提前完成“十五”计划中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的任务。人民群众把这项工程称为“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2、是加强了水资源配置和防洪减灾工程建设。国务院批准实施了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一期工程已开工建设。国家“十五”计划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相继开工建设。完成了甘肃引大入秦、青海黑泉水库、四川大桥水库、宁夏扶贫扬黄等一大批西部地区重点水利工程,新增供水能力500亿立方米。全国年供水能力达到近6000亿立方米。1998年以来,加强了以大江大河堤防为重点的防洪体系建设,长江干堤加固基本实现预定目标,全面加快了淮河灾后重建工作和治淮骨干工程建设,黄河和其他大江大河大湖重要堤防、重点海堤、清淤疏浚等项目建设进展顺利。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目前已基本完成了第一批1191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
3、是加强流域、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依据《水法》,进一步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行政职能。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深化水管理体制改革,北京、上海、黑龙江、海南实现了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先后9次实施引黄济津,2次实施从山西、河北向北京集中输水等应急措施,保障了连续5年干旱的京、津地区供水安全。针对近年来干旱缺水的严峻形势,各地加强了水资源统一调配和抗旱工作,保证了群众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的正常用水,维护了社会稳定。
4、是加大了非传统水源开发利用力度。2003年全国工业循环冷却海水利用量达330亿立方米,海水淡化年产量1130万立方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回用量每年达6亿立方米。北方和西北缺水地区普遍加强了雨水集蓄利用。按照人水和谐的理念,积极探索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的转变,通过完善防洪和抗旱调度方案,科学调度,运用河道、洼淀蓄滞洪水,开发利用洪水资源,回灌地下水。

拓展资料:

全球淡水资源不仅短缺而且地区分布极不平衡。按地区分布,巴西、俄罗斯、加拿大、中国、美国、印度尼西亚、印度、哥伦比亚和刚果9个国家的淡水资源占了世界淡水资源的60%。约占世界人口总数40%的80个国家和地区约15亿人口淡水不足,其中26个国家约3亿人极度缺水。更可怕的是,预计到2025年,世界上缺水人口将增长一倍,40个国家和地区将面临淡水匮乏。我国人口众多,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虽然我国也是水资源大国,但人均淡水资源只占世界人均淡水资源的四分之一。

保护水资源网络

❻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叶红军局长助理解读《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记者就相关内容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叶红军局长助理。 《规定》出台的背景: 游艇业在国际上有着巨大的市场份额,全球每年的游艇经济收入超过500亿美元,发达国家平均每171人就拥有一艘游艇,挪威、新西兰等地更高达每8人拥有一艘。专业人士认为,当地区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时,游艇经济就开始萌芽了,这也印证了我国游艇业的发展状况。据统计,目前我国已经有200多家游艇制造企业,产值超过1000万的企业就有30多家,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深圳、上海、青岛、天津、厦门、珠海等城市。沿海有游艇100多艘,主要集中在青岛、深圳等地。游艇业作为新兴产业受到很多地方领导的高度重视,纷纷对游艇业的发展寄予厚望,把她作为城市品牌。辽宁、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沿海和内陆水上旅游资源丰富且经济相对发达的省市游艇业已有所发展,其中以深圳、上海、青岛、日照等地发展较快。青岛、日照由于有2008年奥帆赛和世帆赛的因素,游艇业发展非常迅猛。深圳毗邻香港,且四季如春,发展游艇业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上海加快发展游艇经济,要将奉贤区打造为游艇城。与发达国家平均每171人拥有一艘游艇相比,我国游艇的人均占有量仍有巨大提升空间。可以预计,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逐步转变,游艇业将会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目前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法规主要是针对营运船舶来制定的,很多规定对游艇安全监管不适用。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按照游艇的特性,制定包括游艇的登记、检验、航行规则和游艇驾驶员的培训、考试以及游艇俱乐部的运作模式等内容的管理制度。 游艇安全监管和立法的原则: 游艇作为一种私人性质的、非营运用途的休闲船舶,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接待,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建造风格上追求个性化,不参与公共交通运输,如果完全套用营运船舶的管理理念来管理游艇,会阻碍其健康发展。游艇不同于营运船舶,除了遵守国际避碰规则外,其他国际海事公约,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大多对它不适用,属于非公约船,因此国际上缺少一致的标准和规范。在登记和检验制度上,有的国家不需要检验,有的需要检验但不需要登记,甚至有的完全不需要登记和检验;在游艇驾驶员的配备要求上,有的由主管机关主导培训、考试、发证,有的完全由行业协会承担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各国的要求和做法各不相同,但共同的一点都是实行较宽松的管理。因此对游艇的管理,一方面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在现行海事法律、法规框架下,借鉴国外游艇发达地区的管理经验,除必须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外,应当简化游艇的登记、检验手续,对游艇驾驶员不能按照《船员条例》的要求进行注册管理,不实行船舶签证、安全检查和安全配员制度,建立一个宽松的、有利于游艇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结合国外游艇管理经验,审视我国游艇管理现状,游艇安全监管和立法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游艇安全与促进游艇业健康发展相结合;(二)游艇自身安全与公共安全兼顾;(三)实施有利于保障游艇安全的特殊管理制度的;(四)实行海事管理机构监管、游艇业主自主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游艇的定义和《规定》的适用范围: 明确游艇的内涵十分重要。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对加拿大、新西兰、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或者地区的游艇定义进行了研究。加拿大航运条例规定,游艇系指仅用于个人娱乐而非商业目的船艇。新西兰有关法律规定,游艇系指仅用于船东娱乐或作为船东住所的,且不被用于出租或取得报酬的船舶。香港商船(游艇)规例规定,游艇系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小轮、私人游艇、充气式船只、中式帆船、西式中国帆船或其他船只:1、已装备或者载有引擎,或设计为可装设或载有引擎,藉以使该船只能靠机械设备推进;2、纯为游乐而拥有或使用的;3、并非为收取租金或报酬而出租(根据租船协议和租购协议的条款租出者除外)。结合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对游艇的定义,《规定》将游艇定义为:“本规定所称的‘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考虑到游艇俱乐部所有提供给会员使用的船艇,游艇使用人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非盈利活动,也属于《办法》所称的“游艇”。在起草《规定》过程中,曾经有一种观点,建议将游艇界定在长度20米以下、乘员定额12人以下的范围,超过这一范围的一律按照营业性客船进行管理。因游艇在检验、登记、签证、船舶配员等安全管理上较营业性客船宽松,采取这一限制措施有利于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但是大多数游艇业主、游艇制造商、销售商以及有些主管部门对这一限制措施表示了不同意见,因为这样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大家都不会生产和购买超过限定长度的游艇,导致游艇向中小型规模发展,这与促进游艇业健康发展的立法初衷不协调。同时,考虑到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所以《规定》规定,“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游艇的检验和登记: 游艇作为非公约船舶,没有专门针对它的统一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其检验管理由各国国内法规定。有些国家和地区对游艇管理比较严格,如欧盟和英国。有些国家和地区对游艇管理比较宽松,如加拿大、新西兰和香港。在欧盟,2003年出台了2003/44/EC指令,要求无论是本地制造还是进口欧盟的游艇(主要对98年以后制造或进入欧盟的船舶),长度在2。5-24米之间的,其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指令要求。经检验符合指令标准的贴CE标志。在英国,其《大型游艇法》出台后,要求新大型游艇从设计阶段就将如何符合该法考虑在内。对于已建成的游艇,通过改造也要符合该法要求。在加拿大,游艇作为小船的一种,主要由《小船法规》规定,其他法规如《碰撞法》及《运输法》中也有涉及。《小船法规》第3、4、5、6条,要求游艇配备救生、安全设备、航行设备等。对这些设备的检验不是强制的,游艇主可自愿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贴标。该标不具有法律效力,仅能证明在检查时,船舶的安全设备符合相关要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游艇管理法规仅要求150GT以上,载客60人以上及形态比较怪异的游艇必须申请检验,检验内容主要是安全设备。新西兰不对游艇进行检验。不难看出,游艇检验的宽严是各国对本国游艇业管理方针的体现,游艇检验的项目和程度应与本国国情相适应,也取决于各国游艇管理的方针。我国游艇检验管理立法也应立足国情。我国游艇业尚在起步阶段,无论是游艇制造还是使用都不够成熟,现阶段对游艇检验管理不宜过于宽松,以免影响游艇自身及公共安全;同时,也不能过于严苛,以免影响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所以《规定》在游艇检验方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二是游艇应当申请附加检验。关于游艇的登记。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对游艇的登记采取不同的态度,有的要求登记,有的不要求登记,即便是要求登记的,一般情况下也不要求提供游艇检验证书。在香港船舶注册登记与牌照申请是可以分开进行的。领取牌照是法定要求:无论营业性质还是非营业性质的船舶,只要在香港水域活动而非临时靠港都需要取得牌照,但只有具有香港身份证的个人或香港公司方可申请。申领牌照手续比较简单,只需填写“游乐船只牌照申请书”,提供船长、颜色、厂商名称等船舶概况即可,无需提供技术证明。对特殊游艇,即150GT以上,载客60人以上及形态比较怪异的游艇必须申请检验后方可发牌照。船舶注册登记是自愿的:经过注册登记确认所有权的船舶可挂香港旗航行,同时有物权证明的性质,注册对申请人没有限制。在新西兰,政府不要求游艇进行登记,一艘新的游艇应有一份Coastguard与船舶工业协会签发的安全证书,而所谓的安全证书实质上相当于游艇出厂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通常游艇主均会参加一个游艇俱乐部,并自觉到Coastguard或找验船师对游艇及其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我国对游艇登记,采用基本等同于商船的管理制度。 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 不同的国家对游艇操作人员的要求也不一样。加拿大1999年《游艇操作人员适任管理法规》颁布之后,新出现的游艇操作人员均须通过考试取得证书。加拿大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均由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机构要经过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对其授课、考试及发证过程进行评估。在香港,游艇操作员由香港海事处认可的机构进行培训,相关人员可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也可参加海事处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后,向海事处申请签发《游艇船长(轮机员)证书》。新西兰海事局未对操作员证书做法定要求,仅要求艇上有一人履行船长职责并具有良好“船艺”即可。 英国按船舶大小对游艇操作人员职位作了分类要求。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视为客船,要求按照商船配备船员。乘员定额12人以下的游艇,若长度在24米以上且80GT以上3000GT以下,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分别配备甲板部和轮机部的人员;对小于24米或者80GT的船舶在配员上没有强制要求。《规定》对游艇操作人员实行了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一方面,游艇操作人员不是职业船员,不需按照《船员条例》的规定进行注册管理,只需要取得操作证书(类似于船员管理中的适任证书)。 另一方面,游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考试,取得游艇操作人员证书,方可上船。在培训、考试科目上,有别于营运船舶,特别是不需要掌握货物配载等方面的要求。 游艇俱乐部的管理: 游艇俱乐部是实施游艇业自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对游艇俱乐部管理的如何,直接影响游艇水上交通安全。《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第一,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一定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二,游艇业主与其加入的游艇俱乐部之间通过协议,明确游艇俱乐部对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第三,除了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可以由游艇俱乐部与游艇业主协商明确责任外,以下责任和义务,必须由游艇俱乐部承担: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❼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法律法规
http://www.gywygl.com/rule.htm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邯郸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城区。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范围。
第四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城市规划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峰峰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邯郸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主管本县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余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专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以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为依据。有关部门应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质。
第八条 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艺术水平。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重要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向广大市民公 示。
第十条 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邯郸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除外。
第十一条 城市的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的详细规划,须经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经过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在实施中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人员必须具有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委托书》。没有《法人委托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应突出对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和调控作用。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具体核定。
第十六条 加强对城市市政和公用基础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确保河流、铁路、民航等重点项目用地。
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须调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用地,按城市规划集中布置。城市中心区现有工业企业,应按照城市规划逐步调整,有计划地退出城市中心区。
第十八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成街成片地进行。严禁零星征地插建。
主城区旧城改造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政府确定。峰峰矿区和各县(市)旧城改造区的范围,由所在地各区、县(市)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地震监测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高压供电走廊、邮电通信线路、文化体育场地、水利工程、人防工程安全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用地以及其他国家禁止占用的土地或者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建设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规模等内容;
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3、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图纸、资料。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项目进行选址,核定土地使用性质和规模,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出让、转让和拍卖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包括新征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2、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计划;
3、现状地形图(1:500);
4、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设计方案;
5、其他与项目有关文件、图纸。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文件、图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在地形图上标示建设用地范围和按城市规划要求代征用地范围,标示有关规划控制线,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单位、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经规划、土地部门定位丈量,方可使用土地。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抄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新征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一)有闲地可利用的;
(二)通过改造可满足用地要求的;
(三)国家或省、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或扩建项目;
(四)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防护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领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30日内清场退地,恢复原貌。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使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临时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抵押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章 城市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筑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建设临时性建设工程,应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提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现状地形图(1:500);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用地范围及现状基础条件,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按要求报送设计方案,其中大型公建、临主要街道的建筑、重要建筑,大型雕塑、城市标志须报送两套以上方案;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总平面布置、容积率、建筑密度、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体量、造型、色彩、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等内容;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和各县(市)标志性建筑、标志性雕塑需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邯郸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建设单位按审定方案报送拟建工程施工图一式四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临时建筑、低层建筑的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三十二条 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最凸出部位计起)。
(一)建筑高度15米以下(含本数)的不得小于4米。
(二)建筑高度15至24米(含本数)的不得小于6米。
大型公共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不得小于10米。
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需要增加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室外标高不得擅自抬高。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公共建筑不超过0.6米,住宅不超过0.45米,退让道路红线不计台阶,否则应适当多退道路红线。
第三十四条 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必须按规划要求进行沿街绿化、硬化、亮化。
第三十五条 公共建筑、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六条 多层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按附表一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地界外是住宅、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病房楼的,除须满足附表一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十九条(一)至(五)款之规定;
(三)旧城改造区内北侧为一至二层居民住宅的,南侧新建建筑退让北地界不得小于新建楼高的一倍;
(四)南侧为一至二层居民住宅的,北侧新建建筑退让南地界不得小于6米;
(五)地界外是河流、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规定:
(一)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视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容积率
1、旧城改造区:多层≤1.7 中高层≤2.0 高层≤3.5
2、新区开发区:多层≤1.4;中高层≤1.8 高层≤3.0
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以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奖励。
(二) 建筑密度
1、 旧城改造区 多层≤30% 高层≤25%。
2、 新开发区 多层≤28% 高层≤20%。
(三)绿地率
旧城改造区≥25% 新开发区≥30%
(四)人均公共绿地
旧城改造区≥0.5平方米 新开发区≥1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 住宅的日照间距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四至七层住宅之间楼的日照间距按附表二规定的要求控制;
(二)三层(含三层)以下住宅楼日照间距按有关技术规范确定;
(三)七层以上住宅楼的日照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建筑的阴影分析情况和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四)住宅底层为其他用房时的日照间距可适当折减;
(五)各类建筑物与北面的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病房楼之间的日照间距按上述几款规定再增加10%。
第四十条 当多层住宅与各类多层建筑物之间平行布置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避免视线干扰等因素,其间距不得小于14米。
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况建筑物的日照间距均以主体墙计算,不符合下列情况的,以突出部分计算:
(一)住宅楼的阳台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2,且出挑宽度不大于1.5米;
(二) 建筑物突出部分的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大于24米;
(三)建筑物的错接距离不大于4米。
第四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总长度应控制在75米以内。 多层以上住宅楼提倡建设公共停车场或半地下储藏室。
第四十三条 临街布置的住宅楼,其出入口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的道路。临城市道路住宅楼的阳台,应统一封闭,其形式要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第四十四条 主城区内严格禁止零星插建住宅,限制建设低层住宅或别墅式住宅。
第四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不得建设实体围墙。现有实体围墙应逐步改造。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完毕后自行无偿拆除,腾清场地,因故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无条件拆除,并且不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各类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书报栏等设施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工业专用管线及其所属构筑物和道路工程等。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填报管线工程规划申请书、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
(三)建设单位报审施工图纸(图纸比例尺要求:隐蔽工程1:500,地面工程一般不小于1:2000,坐标高程系统应符合城市统一要求)一式四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核发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条 各种管线应严格按城市规划确定的走向、位置、标高、断面要求进行建设。需作变更时,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 新建道路应按规划统筹建设各种地下管线,合理安排用户甩线。新建桥涵应按规划同时建设管线穿越设施。
第五十二条 主要地下管线应按道路西侧或北侧布置给水、煤气、电力管线,东侧或南侧布置排水、热力、电讯管线。道路宽度在45米以上各类管线应双侧布置。同类管线应同沟敷设或同杆架设,无特殊原因不得另设。
第五十三条 临街建筑配置管线不宜沿街布置,确需临道路一侧布置的,应退出道路红线。
第五十四条 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和新建住宅小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明线、明管应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五十五条 雨水、污水要严格实行分流排水体制。已有合流管道要逐步进行改造。按规划要求需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要达标排放。
第五十六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尚未实行集中供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
第五十七条 城市便道上的花池、绿地与管线施工发生矛盾时,应服从施工需要。建设单位负责赔偿恢复所需费用。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放线通知单。放线后,凭放线通知单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或管线工程施工至复土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复土。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填报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2、经批准的总平面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图件等;
3、核准的验线、复验单;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一)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性质等);
(二)未按规划要求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的;
(三)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硬化、停车等配套工程的。
第六十二条 规划监察人员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三条 城市规划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与城市规划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拍摄、录制有关证据,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有权通知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并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开工、质检等各种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
第六十六条 下列情况属违法用地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占用土地的;
(二)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使用面积的;
(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期使用临时占地的;
(四)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使用土地的。
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况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开工建设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违法审批进行建设的;
(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复验建设的;
(五)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验收的;
(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期使用临时建筑的;
(七)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各类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书报栏等设施的;
(八)擅自凿井取水的;
(九)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第六十八条 对下列违法建设工程,应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一)非法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河道、文化体育用地、泄洪区、高压供电走廊、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
(二)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景观的;
(三)妨碍城市交通、通讯、消防及航空安全的;
(四)严重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城市生态的;
(五)危及自身或相邻建筑安全的、严重影响相邻日照等居住环境的;
(六)严重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
(七)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逾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复验进行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为非经营性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为经营性质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其工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十三条 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强制拆除。
第七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或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休养区、文物风景旅游区,依照本细则进行规划和管理。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自二OO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❽ 4A级风景区和5A级风景区的区别

1、5A和4A的差别在于,4A只能代表国家级标准风景区,而5A景区代表的是世界级别的品质。5A景区评定则更加严格、更加细化,比如在交通、导游、卫生、接待量等方面都有硬性的规定。

2、在硬件的要求上,5A标准与4A相比只是从细节上、质量上要求更高更明确,而最本质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文化性和特色性的要求上—“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贯穿于5A准则的主线,5A级景区更注重景区的人性化和细节化,围绕为游客营造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标准制订了许多细则。

3、5A级景区内,导游员或讲解员均应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本科以上不少于30%。要求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

(8)河北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5A级风景区旅游交通的评价标准:

1、旅游交通可进入性好,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或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2、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充分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坚实、绿化美观或水域畅通、清洁、标志规范、醒目、美观。

3、区内游览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和顺畅,与观赏内容联结度高,兴奋感强。路面特色突出,或航道水体清澈,应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❾ 地质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

一、旅游景区安全问题类型

“安全重于泰山”,旅游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就有可能演化为灾难性的事故。可以说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安全问题是目前旅游中影响旅游决策、制约旅游业发展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旅游景区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安全事故、治安管理等方面,受保护的内容包括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旅游景观的安全。

郑向敏(2008)通过对旅游安全相关文献、相关报道及调查结果的分析,从宏观整体角度,把旅游安全问题归纳为六种表现形态,即犯罪、火灾、疾病(中毒)、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各种表现形态在旅游活动的各环节交替或同时出现,主要包括:

(一)犯罪

由于给旅游者带来创伤的严重性和影响的社会性,犯罪成为最为引人注目的旅游安全表现形态之一。旅游犯罪这里特指针对旅游者的犯罪。在常见的旅游犯罪类型中,财产性犯罪占绝大多数。其中又以盗窃和诈骗为主要形式,暴力犯罪所占比例很小,且往往与财产性犯罪相联系。

(二)火灾与爆炸

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如人员伤亡,基础设施遭到破坏,财产遭受损失等,甚至造成整个旅游景区设施系统的紊乱。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指对自助旅游者造成威胁的火灾,主要发生在饭店、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另一方面指由自助旅游者行为不当造成的火灾。

(三)交通事故

在旅游业运行各环节中,旅游交通是影响安全问题的最大环节之一。旅游交通事故往往具有毁灭性。按照交通形式,旅游交通事故可分为:

1.道路交通事故

有关资料显示,每年我国交通事故高大50万起,交通事故致死人数超过10万人,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重、特大交通事故急剧上升。2007年,全国高速公路事故导致5925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屡见不鲜,是旅游交通的巨大安全隐患。

2.航空事故

相对于其他交通方式而言,航空交通相对安全;但对民航客机而言,任何事故都可能是灾难性的。

3.水难事故

指在水体中出现的安全事故,随着游轮、竹排等水上交通和水上旅游项目的出现而出现,包括海难、内河(湖)安全事故等。我国不少地质旅游景区,因地处海、河、湖滨,客观上存在不少水上游览安全隐患。

4.缆车等景区交通事故

缆车索道虽然使旅游景区提高了区内交通的方便,但容易使游客大量集中于容量有限的景区而引发安全问题。

(四)疾病(中毒)

旅途劳累、旅游异地性导致“水土不服”和客观存在的食品卫生问题等可能诱发旅游者的疾病或导致食物中毒等。

(五)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旅游活动中相对于人为灾害,由天气、洪水等不可控的自然原因引起的安全问题,是旅游安全的常见问题之一。包括威胁人类生命及破坏旅游设施的自然灾害,危及旅游者健康和生命的其他自然因素和现象,旅游者与野生动植物、昆虫等的接触产生的危险等方面。

(六)其他安全问题

除了上述五种表现形态外,旅游安全表现形态还包括其他一些特殊、意外的突发性事件。如戏耍动物园动物被抓伤、咬伤,建筑物倒塌被砸伤压伤,人群拥挤被踩伤等。

二、安全标志系统

旅游景区安全标识系统是指为了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景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旅游形象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安全标志系统能为游客提供人性化服务,引导游客顺利、安全地完成旅游活动。

(一)安全标志类型

在地质旅游景区的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等区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志符号设置安全标志系统,用来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安全标志主要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或文字组成。国际标准GB2894—1996将安全标志分为四大类型。

1.禁止标志

用来禁止游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包括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触摸、禁止攀登、禁止入内、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禁止带火种等23种标志。基本图形为带斜杠的圆边框,圆环及斜杠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为白色。

2.警告标志

用来提醒游客注意周围环境,避免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包括注意安全、当心火灾、当心电缆、当心落物、当心塌方、当心滑跌、当心车辆等28种标志。基本图形为正三角形边框,边框内有不同内涵的图形,边框及图形为黑色,衬底为黄色。

此外,根据《旅游者安全保障办法》的规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该制度已于2009年10月实施,对旅游者、旅游产品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都做了明晰规定:依据对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安全状况的评估,向旅游者发布前往目的地旅游的安全预警信息,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安全状况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对应向公众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旅游预警信息,分别表示:

(1)红色旅游预警:建议不要前往该目的地旅游;

(2)橙色旅游预警:建议重新考虑前往该目的地旅游的必要性,避免不必要的旅游;

(3)黄色旅游预警:建议高度关注旅游目的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

(4)蓝色旅游预警:建议关注旅游目的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

3.指令标志

用于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而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包括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救生衣等12种标志。基本图形为圆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为蓝色。

4.提示标志

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的图形标志。包括紧急出口、避险处等四种类型。基本图形为正方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为绿色。

(二)景区建立健全安全标志系统的注意事项

图形标志由于有一定的隐含效果,单一的图形符号并不能让游客获取正确的信息,还必须配以文字;所有标志一定要按国家标准制作和悬挂,才能让所有游客都能看得懂;标志牌的材质除满足坚固耐用、遇水不变形等特点外,还要因地制宜,与旅游景区的资源环境相协调;为保证效果和防止出现纠纷,安全标志牌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破损标志牌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三、地质旅游景区户外运动的安全设施管理

户外运动的多数项目是探险活动,如登山、攀岩、野营、远足、攀冰等项目,有很大的刺激性和挑战性。它能让人拥抱大自然,挑战自我,培养个人毅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提高野外生存能力。人们在热衷户外运动的同时,常常也会面对由此带来的安全问题。可以从地质旅游景区设施安全管理中的索道安全、游船安全、登山安全、漂流安全、溯溪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

(一)地质旅游景区索道及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在景区内特定区域设置了游乐设施,不少景区的安全事故大多与索道等游客设施密切相关。我国许多地质旅游景区都建设了客运及观光索道,因此这些设施的管理和维修意义重大。索道及游乐设施安全保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审批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地质旅游景区索道建设的重要前提,必须严格遵守审批程序。首先,索道建设应该服从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其次,索道建设项目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相关专题报告,审查结果符合建设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景区管理机构和市县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呈报省级主管部门。在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规划建设的索道项目,还要认真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本着“保护第一,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使索道建设科学合理。

相反,如果违背了法律、法规,缺少相关完备的审批手续,则会造成建设的停顿和损失。譬如张家界武陵源风景区的“百龙天梯”,拥有辉煌的三项桂冠——“世界最高的全暴露户外观光电梯,世界最高的双层观光电梯,世界载重最大、速度最快的观光电梯”。然而这座“天梯”刚刚运营不到半年时间,由于缺乏电梯备案所需的安全检测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在2002年9月30日被建设部叫停,一直到2003年8月7日才恢复正常运行,这给索道建设者和旅游景区的开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索道建设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这是索道建设的重要前提之一。

2.处理好景区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从一定意义上说,任何形式的开发都会对景区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索道建设存在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其主要体现在修建索道会破坏景区内植被和地貌,进而影响到景区的生态价值。对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而言,则直接影响遗产的整体形象。因此,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是索道建设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

从经济可持续增长的角度来看,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永远是第一位的,处理索道开发与保护关系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慎重决策、精心设计、科学布线、有效防止对景观质量和环境质量造成破坏”。这就要求在索道规划设计上不要与景区争景,它和景观相比处于从属地位。如泰山中天门索道的修建,炸掉了月观峰峰面的1/3,面积达1.9万平方米,远在10~20千米以外都能清晰地看到这片山峰的破败景象,造成了泰山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破坏。

3.索道上部(山顶)景观必须诱人

虽然索道本身有时也会成为一种旅游景观,乘索道也有居高临下欣赏美景的功能,但索道最基本的功能还是交通功能,游客乘索道的目的主要是便捷地到达景观地。因此索道上部(山顶)必须有诱人景观,如果没有诱人景观或者景观一般,不能吸引大量游人,仅满足个别人的登高望远的闲情逸致,索道建设则大可不必。如厦门的万石岩景区,索道的上部山顶既没有很诱人的自然景观,又没有浓厚的人文资源,不能够使游人留恋,所以索道的收益受到了挑战,索道成为万石岩景区的一大败笔。若索道的顶部有很好的旅游吸引物,游客就会大量的前往,如黄山风景区有大小72个山峰,其中莲花峰、光明顶、天都峰三大主峰都在海拔1800米以上,奇峰怪石古松隐现云海之中,美轮美奂,乘索道前往观赏“迎客松”、“云海”的游人如织,也给黄山旅游业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效益。

4.景区高差大、攀登难、游线长

许多名山景色宜人,但山峰高、山体陡、难以攀登,使得许多年老体弱的游客心有余而力不足。索道建设一般都是在山地旅游景区,山地景区“高差大、攀登难、游线长”是索道建设的重要前提,反之“高差小、攀登易、游线短”就不必建索道设施。如平原丘陵地区的旅游景区,游览区域高差不大,游人很容易到达景观地观光,因此一般都不需要建索道。根据旅游景区索道建设的科学规划,山体垂直高差应该在1000米左右,步游道路达10千米以上,爬坡角度45度应该考虑修建索道。

如金山岭长城是京北长城沿线最壮美的一段,多年来金山岭长城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保存完好的文物古迹,成为避暑山庄之外冀北旅游的最大热点景区之一,吸引了大批中外游客前来旅游观光和度假。然而,由于此处的不少景点位置险峻,使得许多身体欠佳和年迈残疾的游客难以到达理想的景点,无奈之下只能望长城兴叹。为了让更多的游客能从高空领略金山岭长城的风采,有关部门投巨资兴建金山岭长城索道。这条吊仓式索道从长城脚下直达小金山岭楼附近,长城沿线的风光尽收眼底,使游客在有限的时间里,从容领略长城的风采。

(二)地质旅游景区登山旅游及安全装备

1.登山运动概况

登山作为一项独特的体育运动,凭其迷人的魅力风靡整个世界。现代登山运动始于欧洲,发展至今仅100多年的历史。中国的登山运动起步较晚,新中国诞生之后,登山运动才有了发展的条件。1960年5月24日,三名中国登山队员王富洲、贡布和屈银华,从曾被英国登山队称为“死亡路线”——珠峰北坡,成功登上了珠穆朗玛峰,创造了人类首次从北坡征服珠峰的历史。

随着我国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登山运动有了长足的进步,登山运动已不再是职业运动员的专利,民间登山活动正蓬勃兴起,商业登山活动也应运而生。

2.登山运动安全装备

我国比较著名的登山圣地有珠穆朗玛峰、乔戈里峰、希夏邦马峰、阿尔金山、唐古拉山、梅里雪山等,在登山过程中,登山者将迎接高山缺氧、雪崩、滚石、滑坠等艰难险阻的考验。对于要进行这类高危险性的高山探险或竞技登山的登山者来说,除了符合登山相关法规的要求外,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登山技术,还必须具备严格的装备。登山装备是登山运动中使用的器材、工具、服装等的统称。登山设备要适应登山运动的环境条件,在设计、选材、用料、制作上要尽量使其轻便、坚固、高效,并能一物多用,主要分为三大类:

(1)宿营装备。包括帐篷、炊具、寝具和各种燃料等。

(2)技术装备。包括登山绳、氧气装备、测量仪器、高度计、干湿度计、钢锥、登山铁锁、升降器、挂梯、滑车、雪铲等。

(3)个人装备。包括登山服装、登山鞋、高山靴、头盔、电筒、手套、防护眼镜等。其特点是轻便易携,坚固耐用,便于拆卸,一物多用。

3.旅游登山管理措施

大多数旅游者更倾向于选择挑战性适中、安全性较高的休闲式旅游登山,如我国闻名中外的“五岳”和佛教四大名山等。旅游登山是一种旅游和登山运动相结合的活动,游客不必提供严格的个人装备,但地质旅游景区管理者应该落实相关的基础设施管理,给游人提供一个良好、安全的登山环境。可以通过以下的措施进行管理:

(1)聘请专家规范群众经常开展登山活动的线路上的山体名称,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路牌标识、友情提示牌等,维持登山休闲步道的规范和整洁,防止市民、游客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2)对线路进行维护,在线路上比较危险不适宜开展登山活动的位置设置警示牌,在较为狭窄的地方进行拓宽,在较为陡峭的地方铺设梯级石板;

(3)在线路上合适的位置建立登山休息站、廊道、厕所和垃圾堆放点等,便于游客短时休息和途中方便。及时清理枯死树木,避免登山人员被枯枝打砸伤。

(三)地质旅游景区漂流设施的安全管理及装备

1.漂流旅游概况

漂流旅游是指合法拥有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漂流定点证的企业,组织旅游者在溪、江河、湖等水域所在的地质旅游景区利用漂流工具进行的人工漂流旅游活动。

漂流项目因给人以强烈的身心刺激而越来越受到旅游者的欢迎。漂流活动在国际上已经广泛开展,一些国家已达到普及程度。在国内,由于近年来群众生存环境的改善、生活质量提高,漂流活动也开始转变成为广受欢迎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据初步统计,全国目前共有漂流点63处,经营漂流的法人机构50多家(崔媛和金艳春,2007)。比较著名的有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响水河漂流、北京怀柔琉璃庙乡龙潭自然风景区的龙潭河漂流、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的贝江漂流、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的芙蓉江漂流、湖南张家界茅岩河漂流、贵州八舟河漂流、福建太姥山竹筏漂流、内蒙古金山屯大森林探险漂游、浙江天目溪漂流、四川岷江漂流等。

2.漂流设施安全管理措施

作为一项特殊的旅游项目,漂流旅游危险性较高,国家旅游局曾专门颁布《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此规定从漂流河段、漂流码头、漂流工具的安全保障,漂流旅游经验者的管理制度、人员管理与培训等方面对漂流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按照规定,加强漂流安全管理尤为重要。应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政府的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

管理是漂流旅游开发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它包括交通、通讯、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经营管理。而在安全管理方面,政府的定期监督、检查、科学管理以及完善的基础设施是保障旅游业发展的核心因素(陈炳灿等,2001)。在交通与通讯方面,需要当地与漂流企业进行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出入漂流景区的公路建设或改造,停车场建设,供电、程控和移动通讯设施建设。使旅游者无论在往返漂流景区以及游玩过程中,都能有方便、快捷、舒适的感觉。

对漂流旅游而言,漂流过程中的基础设施跟不上,就意味着旅游者没有人身安全和心灵的彻底放松。由于国内漂流点普遍存在经营混乱与管理滞后的问题,由此引发的漂流安全事故也不断出现。例如位于贵州省黔西南的马岭河峡谷漂流旅游,虽已开发近20年时间,但其在管理上至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1999年10月3日,马岭河峡谷国家自然风景区,缆车坠毁,造成14人死亡,21人受伤。又如2009年7月,一只漂流船在重庆云阳县南三峡泥溪乡一段水域内倾覆,船上数十名参与漂流探险的游客失踪,其中7人遇难。可见漂流旅游设施的安全管理何等重要。

(2)对旅游管理及服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旅游地管理及服务人员知识、业务、技能等综合素质的优劣,直接代表该旅游地的形象。它要求从业人员对漂流旅游地地理、地貌、气候、水文等自然科学知识的熟练掌握,同时还要求掌握本地经济、文化、民俗、民风、宗教以及旅游相关的安全、健康等方面知识。针对旅游从业人员类别和存在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其进行培训教育,以提高他们对生态旅游的认识,掌握旅游管理、接待服务、漂流技术操作人员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给漂流者提供高质量的旅游体验服务。

(四)地质旅游景区滑雪旅游及装备

1.滑雪旅游概况

冬日滑雪运动是年轻一族喜爱的活动之一,在欧美国家尤其流行。近年来,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和喜爱滑雪运动,滑雪旅游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几年间在我国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和西部部分省区陆续建成了近百处滑雪场,并且每年还将有多处新雪场启动建设。我国比较著名的滑雪胜地有黑龙江亚布力滑雪场、吉林北大湖滑雪场、河北木兰围场滑雪场、北京南山滑雪场、内蒙古阿尔山滑雪场、云南玉龙雪山滑雪场、成都西岭雪山滑雪场等。

2.滑雪旅游安全管理措施

滑雪场安全运行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人员安全、设备安全和运行安全。其安全体系包括人员配备、设备配备、应急程序、安全工作流程及视觉识别系统和声像系统。除了设施需要完备外,更多的是制度、程序和客人看不见的后台工作。

客人看不见的工作内容包括:检查禁止初学者进入的标志是否存在并能容易识别;雪道巡逻人员是否工作到位和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安全防护网是否正常工作;监控设施能否提供事故责任判定画面等。具体包括以下措施:

(1)遵照行业管理规范

滑雪场要安全运营,首先要按照行业管理规范来进行安全管理。按照《北京市滑雪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05)的安全规则:滑雪道要平坦宽敞,宽度不小于20米;滑行路线可保留天然转弯、斜坡和逆坡,但不得有连续起伏造成连续的腾空;滑雪道不准有急、小的弯道,陡峭和快速急转弯处要设有安全防护装置;通用性滑雪道的雪面要捣固、踏实、压平,不得有裸露的土石和树根,雪层厚度不应少于20厘米。雪层表面不得形成冰状;滑行路线不得有可能撞上的障碍物;滑行终点应留有符合安全距离的缓冲区等。

对于维护滑雪及缆车安全的图形符号的选择,可参照ISO7001:1990《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标准。这些符号包括轨道缆车、大容量空中缆车、小容量空中缆车、单椅式空中缆车、双椅式空中缆车、三椅式空中缆车、四椅式空中缆车、关上安全杆、打开安全杆、关上过顶安全杆、打开过顶安全杆、步行游客必须下车、滑雪者必须下车、抬起滑雪撬前端、滑雪缆车、陡坡滑雪缆车、双列纵队排列、三列纵队排列、四列纵队排列。

(2)建立应急程序

滑雪场作为提供综合服务项目的服务供应商,首先要保证的是客人的绝对安全。包括客人人身安全、财物安全和出现紧急事故后必须有完备的处理程序。正确的工作程序是保证设备安全的首要条件,设备出现状况时应急措施也是要提前建立以防患于未然。

比如缆车运行中发生停车事故时,按照中国索道检测中心的要求,各滑雪场平时演练的索道救护预案应当及时执行。在专业人员判定索道没有倒车、倒塔的情况下由救护人员疏散客人就近下到地面,情况特殊的还需专业消防人员前来救助。发生这样的事故,应急程序是必需的。平时的演练和事故发生时的正确应对,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影响和损失。

(3)安装适当的护网

很多滑雪场都会在雪道的两侧安装护网,不但没有减少事故,反而增加了事故发生率。原因在于,一些雪场安装了护网后,认为有护网保护,就可以高速滑行。如果是在正面安装护网,能起到很好的阻挡作用,但如果安全网的支柱是硬性物体,滑雪者撞到上面就会受到严重伤害,所以国内滑雪场应该禁止安装金属或木质护网支撑,并更加科学有效地增加各种防护措施。

(4)落实对游客的看护

目前,滑雪事故率高的原因,是由于雪场缺乏对滑雪者的看护、滑雪者的技术问题以及滑雪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滑雪场应首先加强对游客的“监护”,滑雪教练应对游客负责,及时了解游客情况,及时地给游客进行技术上的指导,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5)加强监控和预测

滑雪场是一个人员分布比较密集的场所,很多游客滑雪技术欠佳,很容易发生踩踏等事件。因此,许多国家颁布相关法律,滑雪场等场所均需安装监控摄像头,力争覆盖整个滑雪场,对每个游客实行定位管理。一旦遇到突发事故,便可以最快速度进行救援。

此外,滑雪场应当及时预测天气状况,时刻进行风速测试,提供准确的天气信息,及时提醒游客。

3.滑雪安全设施和器材

常用的安全设施包括雪道的防护网、医务室、用于救护的雪地摩托、雪地担架等。滑雪器材包括滑雪鞋、滑雪板、雪杖、滑雪眼镜、滑雪服、手套等。

(五)地质旅游景区溯溪旅游及安全装备

1.溯溪旅游概况

溯溪是由峡谷溪流的下游向上游,克服地形上的各处障碍,穷水之源而登山之巅的一项探险活动。从登山运动中独立出的溯溪运动,以沿着溪谷逆流而上,途遇瀑布或巨石,需要视地形而进行技术性攀登。

溯溪旅游在场地上依赖地质旅游景区,在活动形式上接近于探险旅游,在组织形式上接近于拓展旅游,在获得感受上接近于休闲体育旅游。作为一种新兴的户外运动项目,溯溪原是欧洲阿尔卑斯的一种登山方式,现演变为相对独立的户外运动,20世纪60~70年代在日本盛行,70年代后传入我国。

国内比较著名的溯溪景点有广东江门虎穴谷、清远黄龙峡、海南海口万泉河峡谷、北京密云拒马河等。

2.溯溪旅游安全装备

作为一种全新的旅游方式,除了少数户外运动爱好者外,许多人还不知道“溯溪”的真正内涵,对其持观望和怀疑的态度。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突发事件,加上参与者自己的原因,溯溪旅游具有很大的风险性。

从事溯溪活动一定要组队结伴,切忌单独进入溪谷中,以免受困无法脱身。溯溪旅游对装备的要求较高。溯溪旅游团体装备包括编织绳、锚桩、岩鎚、地图、指北针、高度计等。除此之外还应具备溯溪专用的个人装备,如:

(1)溯溪鞋:为溯溪者必要的装备,不宜用无阻滑作用的鞋,要使用防水材料的溯溪鞋,既有阻滑效果又不易磨损,以两指式抓地力较强为最佳,但手工编织的草鞋和带防滑功能的运动凉鞋也可作防滑鞋;

(2)护腿:为防水材料制成,除了一定的防寒性外,又可免于杂草岩石碰伤、擦伤、割伤之虑及防止蚂蟥等的叮咬,分为长统和短统两种,长统除防护小腿外还可护膝;

(3)头盔:可用轻便的攀岩头盔或登山头盔,国内的工程头盔也可替代。头盔能保护头部免于溪攀滑坠及落石袭击伤害;

(4)防水背包:以能够携带溯溪设备和攀登用品为准,一般溯溪者多采用骑行包;

(5)防水内袋:溯溪旅游者有时得在深潭峡谷泳渡,背包下水是常有的事,要使背包里的东西达到防水的效果,单用塑料袋绑起来是不够的,因此背包里加装一个防水内袋是必要的;

(6)防水镜:可保护溯溪旅游者眼睛;

(7)防水衣物:选择以轻便、透气性良好、易干燥的尼龙面料为宜。

此外,溯溪旅游者还必须具备上升器、下降器、安全带、铁锁等技术装备。

3.溯溪旅游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是开展溯溪旅游的核心问题。已开发溯溪旅游的景区应主动构建起溯溪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并融入到当地的社会安全保障系统中。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加强专业人员培养

溯溪旅游本身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旅游企业可以与探险专业俱乐部合作,培养专门的溯溪旅游技能人才。很多人都认为溯溪的安全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队,优秀领队目前极少,使得很多溯溪旅游者对此项目持观望态度。通过对组织者和领队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使领队和导游掌握户外运动的组织技能、安全预防知识和溯溪技术,确保活动安全。

(2)对参与者进行足够的专业培训和技能教练

出发之前的提醒工作决定着之后的行程是否会顺利,这个步骤是溯溪之前必不可少的程序。对于初次参加者,要介绍装备的使用方法,旅游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对于有经验的参与者,可以直接教授他们更高级、更刺激的溯溪技巧。导游和参与者都要接受足够的培训。

(3)完善资质认证以及行业标准和保险机制

借鉴国际经验,制定一批保障户外运动安全的法规和开展标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证游客的安全。同时,成立行业协会,加强对溯溪旅游企业的监管。此外,购买商业保险可以有效地降低经营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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